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
杭州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施工實施措施通知
航政辦函[2016]60號
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門和直屬單位:
《杭州市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辦法》已獲市政府批準,現下發給您,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5月5日
杭州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
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措施
為加快新能源電動汽車在我市的普及應用,完善新能源電動車輛充電配套基礎設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室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2015]73號)。
一、一般要求
我們將以建設“兩個美麗浙江”和“美麗杭州”為目標,提高城市環境和市民生活質量,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速度與速度相結合、適度超前”的原則,積極推動新能源電動汽車的應用和發展,加快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蓋全市的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網絡。
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樁),是指為新能源電動汽車(包括電動公交車、電動出租車、電動環衛車、電動郵政車等,下同)提供電力供應的各類充電設施,包括充電設施樁、配套變壓器裝置、,連接電纜等,是一種新型的城市基礎設施。
二是工作目標
到2020年,本市將基本建成適度先進、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確保滿足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服務需求;制定相對完善的標準和市場監管體系,形成統一、開放、競爭的收費服務市場,構建“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的可持續產業生態系統。
第三,充電樁的建設和管理
(1) 基本分類。
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充電樁可分為三類:
1.自用充電樁:為特定的單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樁。原則上,它是一個交流慢速充電樁。
2.共享充電樁:為某一單位車輛或特定用戶群體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樁,原則上以快速充電樁為主。
3.公共充電樁:為公共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樁。原則上,快速充電樁是主要的充電樁。
(2) 技術標準。
充電樁應結合固定停車位設置,其建設應符合國家充電樁通用規范和標準以及我市對充電樁的技術要求,并滿足杭州市銷售的大多數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充電要求。交流慢充樁原則上采用220V交流電充電,每最大功率不超過7.5KW;
公用快充樁采用380V交流電源和直流電源充電,每功率為40-60千瓦。共用快充樁的相關技術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3) 產權和建設主體。
1.自用充電樁。自用充電樁的所有者是新能源電動汽車的所有者。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在與個人用戶簽訂車輛銷售合同時,應當在居民區自有停車位(或有一年及以上使用權的固定停車位,下同)或辦公場所固定停車位為用戶安裝自有充電樁。
2.共享充電樁:共享充電樁的產權人為新能源電動汽車的所有人(合同約定明確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在簽訂車輛銷售合同時,應自行或委托充電樁生產企業在用戶自己的場所或固定期限(指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車位安裝共享充電樁。
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將自用充電樁和共享充電樁的安裝、調試、維護(在保修期內)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確保用戶正常安全充電。
3.公共充電樁:根據規劃建設要求,在我市相關優惠政策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大型交通樞紐、會議中心、體育場館、公共商業停車場、出租汽車服務區建設公共充電樁,產權主體為充電樁建設投資單位。公共充電樁可由國網杭州供電公司提前建設運營,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各類公共充電樁的投資、建設、管理和運營。
(4) 施工審批。
1.如果在現有建筑和場地上增加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將視為設備安裝,不另行辦理規劃和土地審批手續。
2.在新建筑中,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將同步建設,納入新建筑項目,并按照基本建設流程進行審批。
3.公共充電樁建設方案報市、區縣(市)兩級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小組辦公室確認。建設公共充電樁占用公共綠地的,應當本著“簡化流程、加快審批”的原則,落實《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272號)關于減免城市市政設施建設永久性和臨時性綠化占用費的相關政策。
(5) 施工要求。
1.新項目預留。
新建住宅停車庫,根據車位預留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接線條件(電力線的凹槽、套管或橋架等),并按10%的比例預留充電樁電表箱和用電量。對于其他建設項目,充電樁的接線條件、電表箱的位置和用電量按照分配停車位的10%的比例進行預留。
2.現有項目的改造。
對于現有停車場項目中公共充電樁的改擴建,根據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開發和充電樁建設布局規劃,年度公共充電樁建設目標和計劃由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推進辦)確定,區縣(市)政府協調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將住宅小區配套停車場自用充電樁建設納入銷售服務體系并組織實施;
公交車站等共享充電樁改擴建由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組織實施。
(6) 質量和安全管理。
1.加強質量管理。充電樁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檢驗或質量認證后才能投入使用。依法建立健全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制度,切實提高企業服務質量和社會責任意識。
2.明確安全責任。充電樁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責任原則上由業主承擔。
第四,價格管理
公共充電樁運營企業可以向新能源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
(a) 電費標準。按照《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電動汽車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江省物價信息[2014]205號)執行,國網杭州供電公司可以研究制定公共充電樁綜合電價政策。
(2) 收費服務收費標準。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收取收費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臺。
(3) 費用結算方式。為方便用戶,鼓勵市民卡、充電卡等非現金方式支付充電服務費。
五、保障機制
(a) 成立一個推廣小組。
杭州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小組在杭州市新能源汽車開發應用領導小組下成立。推進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建委),與城市公共停車場(庫)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具體工作由杭州市城市公共停車場(庫)建設發展中心承擔。
(二)納入年度綜合評價。
將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納入停車庫建設年度考核內容,控制我市城市交通擁堵,確保我市高效推進新能源電動車充電樁建設。
(3)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加快制定新一輪充電樁建設補貼措施。2015年12月31日后在杭州投資的充電樁項目,將根據實際投資額給予財政補貼,并制定具體操作規程。所需資金將在年度財政專項資金計劃中得到保障和落實。
(四)明確部門職責。
市建委(市推進辦):負責本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設施建設的統籌協調、監督、推進和考核,統籌制定充電樁設施的建設支持政策;會同區、縣(市)政府或其明確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公共充電樁年度建設計劃,協調推進,并組織實施;落實新能源電動汽車在新建建筑和停車場充電樁預留標準;負責全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設。
區、縣(市)政府:負責協調推進本轄區內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工作,成立相應的推進小組和辦公室,明確本級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任務,配合市推進辦制定年度建設計劃;
督促街道辦事處、社區委員會及時協調解決轄區內充電樁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順利完成年度建設目標任務。
市經信委:負責編制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發展規劃,明確新能源電動車輛年度推廣目標;負責監督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包括生產企業授權的汽車銷售機構)履行為用戶購車、建樁的義務。
市財政局:落實國家新能源電動汽車推廣應用財稅優惠政策;負責制定市財政對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補貼政策;落實專項補貼資金,明確補貼標準、范圍、具體操作方式和補貼資金使用監督辦法。
市旅游委:牽頭協調制定實施全市大型旅游集散中心(換乘中心)增設充電樁方案。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推動市財政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增設充電樁;及時辦理充電樁施工、臨時排水等相關審批手續。
市質監局:負責制定我市充電樁技術要求;負責監督充電樁產品的檢驗、測試或認證;負責杭州制造充電樁的質量監督,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做好非杭州制造產品的質量監督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交通樞紐增設充電樁、城市入口換乘停車場和出租車服務區的制定和實施。
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我市充電樁布局規劃,會同市建委落實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在新建建筑和停車場的預留標準。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充電樁建設項目的土地供應和安全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險和房管局:負責協調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的充電樁建設,將物業公司配合充電樁建設納入日常管理。
市物價局:負責制定本市公共充電樁的充電服務收費標準;負責充電樁電價和服務收費標準的管理。
市消防局:負責牽頭明確停車場充電樁消防技術要求。
國網杭州供電公司:負責根據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應用發展規劃、充電樁布局規劃和年度充電樁建設計劃,提前規劃電力擴容,增加電力安全,為我市充電樁建設提供優質服務;積極爭取國家電網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加大投入,加快建設進度,按時優質完成公共充電樁建設任務;
根據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的發展和應用,電動汽車交換站將逐步升級改造為集中充電服務區。
城投集團:負責公共及公共配套停車場、公交車站充電樁的建設和推廣,為社會新能源電動汽車提供開放式充電服務。
潛江新城投資集團、交投集團:負責公共及公共配套停車場充電樁建設和推廣,為社會新能源電動汽車提供開放式充電服務。
西湖電子集團:負責銷售的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共享充電樁建設。共享充電樁應符合國家標準,并符合我市充電樁的技術要求。
市科委、市園林文化局、市人防辦、市局交警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充電樁規范有序建設。
停車場業主(包括公共停車場、樓宇配套停車場等):積極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嚴格按照充電樁配置標準,落實新建建筑配置要求。充電樁投入使用后,停車場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優先滿足新能源電動汽車對充電樁車位的需求。
六、 工作要求
(1) 有效提高認識。新能源電動汽車的推廣應用和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是我市“十三五”期間的工作重點。各地和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按照職責分工,圍繞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和推廣扎實做好工作。
(2) 加快項目建設。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圍繞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任務加強監督指導和協調;
各停車場業主要以合作共贏、提升服務功能為目標,加快資金和場地落實,主動開展建設工作,確保及時啟動投入使用。
(3) 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媒體的溝通對接,加大對新能源電動汽車應用推廣和充電樁配套建設的宣傳力度,切實增強公眾對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認可和支持,為引入更多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充電樁創造良好氛圍。
本辦法自2016年6月5日起施行,由市建委牽頭組織實施。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
杭州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施工實施措施通知
航政辦函[2016]60號
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門和直屬單位:
《杭州市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辦法》已獲市政府批準,現下發給您,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5月5日
杭州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
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措施
為加快新能源電動汽車在我市的普及應用,完善新能源電動車輛充電配套基礎設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室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2015]73號)。
一、一般要求
我們將以建設“兩個美麗浙江”和“美麗杭州”為目標,提高城市環境和市民生活質量,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速度與速度相結合、適度超前”的原則,積極推動新能源電動汽車的應用和發展,加快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蓋全市的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網絡。
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樁),是指為新能源電動汽車(包括電動公交車、電動出租車、電動環衛車、電動郵政車等,下同)提供電力供應的各類充電設施,包括充電設施樁、配套變壓器裝置、,連接電纜等,是一種新型的城市基礎設施。
二是工作目標
到2020年,本市將基本建成適度先進、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確保滿足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服務需求;
制定相對完善的標準和市場監管體系,形成統一、開放、競爭的收費服務市場,構建“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的可持續產業生態系統。
第三,充電樁的建設和管理
(1) 基本分類。
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充電樁可分為三類:
1.自用充電樁:為特定的單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樁。原則上,它是一個交流慢速充電樁。
2.共享充電樁:為某一單位車輛或特定用戶群體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樁,原則上以快速充電樁為主。
3.公共充電樁:為公共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樁。原則上,快速充電樁是主要的充電樁。
(2) 技術標準。
充電樁應結合固定停車位設置,其建設應符合國家充電樁通用規范和標準以及我市對充電樁的技術要求,并滿足杭州市銷售的大多數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充電要求。交流慢充樁原則上采用220V交流電充電,每最大功率不超過7.5KW;
公用快充樁采用380V交流電源和直流電源充電,每功率為40-60千瓦。共用快充樁的相關技術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3) 產權和建設主體。
1.自用充電樁。自用充電樁的所有者是新能源電動汽車的所有者。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在與個人用戶簽訂車輛銷售合同時,應當在居民區自有停車位(或有一年及以上使用權的固定停車位,下同)或辦公場所固定停車位為用戶安裝自有充電樁。
2.共享充電樁:共享充電樁的產權人為新能源電動汽車的所有人(合同約定明確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在簽訂車輛銷售合同時,應自行或委托充電樁生產企業在用戶自己的場所或固定期限(指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車位安裝共享充電樁。
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將自用充電樁和共享充電樁的安裝、調試、維護(在保修期內)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確保用戶正常安全充電。
3.公共充電樁:根據規劃建設要求,在我市相關優惠政策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大型交通樞紐、會議中心、體育場館、公共商業停車場、出租汽車服務區建設公共充電樁,產權主體為充電樁建設投資單位。公共充電樁可由國網杭州供電公司提前建設運營,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各類公共充電樁的投資、建設、管理和運營。
(4) 施工審批。
1.如果在現有建筑和場地上增加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將視為設備安裝,不另行辦理規劃和土地審批手續。
2.在新建筑中,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將同步建設,納入新建筑項目,并按照基本建設流程進行審批。
3.公共充電樁建設方案報市、區縣(市)兩級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小組辦公室確認。建設公共充電樁占用公共綠地的,應當本著“簡化流程、加快審批”的原則,落實《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272號)關于減免城市市政設施建設永久性和臨時性綠化占用費的相關政策。
(5) 施工要求。
1.新項目預留。
新建住宅停車庫,根據車位預留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接線條件(電力線的凹槽、套管或橋架等),并按10%的比例預留充電樁電表箱和用電量。對于其他建設項目,充電樁的接線條件、電表箱的位置和用電量按照分配停車位的10%的比例進行預留。
2.現有項目的改造。
對于現有停車場項目中公共充電樁的改擴建,根據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開發和充電樁建設布局規劃,年度公共充電樁建設目標和計劃由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推進辦)確定,區縣(市)政府協調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將住宅小區配套停車場自用充電樁建設納入銷售服務體系并組織實施;
公交車站等共享充電樁改擴建由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組織實施。
(6) 質量和安全管理。
1.加強質量管理。充電樁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檢驗或質量認證后才能投入使用。依法建立健全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制度,切實提高企業服務質量和社會責任意識。
2.明確安全責任。充電樁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責任原則上由業主承擔。
第四,價格管理
公共充電樁運營企業可以向新能源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
(a) 電費標準。按照《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電動汽車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江省物價信息[2014]205號)執行,國網杭州供電公司可以研究制定公共充電樁綜合電價政策。
(2) 收費服務收費標準。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收取收費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臺。
(3) 費用結算方式。為方便用戶,鼓勵市民卡、充電卡等非現金方式支付充電服務費。
五、保障機制
(a) 成立一個推廣小組。
杭州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小組在杭州市新能源汽車開發應用領導小組下成立。推進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建委),與城市公共停車場(庫)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具體工作由杭州市城市公共停車場(庫)建設發展中心承擔。
(二)納入年度綜合評價。
將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納入停車庫建設年度考核內容,控制我市城市交通擁堵,確保我市高效推進新能源電動車充電樁建設。
(3)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加快制定新一輪充電樁建設補貼措施。2015年12月31日后在杭州投資的充電樁項目,將根據實際投資額給予財政補貼,并制定具體操作規程。所需資金將在年度財政專項資金計劃中得到保障和落實。
(四)明確部門職責。
市建委(市推進辦):負責本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設施建設的統籌協調、監督、推進和考核,統籌制定充電樁設施的建設支持政策;會同區、縣(市)政府或其明確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公共充電樁年度建設計劃,協調推進,并組織實施;落實新能源電動汽車在新建建筑和停車場充電樁預留標準;負責全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設。
區、縣(市)政府:負責協調推進本轄區內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工作,成立相應的推進小組和辦公室,明確本級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任務,配合市推進辦制定年度建設計劃;
督促街道辦事處、社區委員會及時協調解決轄區內充電樁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順利完成年度建設目標任務。
市經信委:負責編制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發展規劃,明確新能源電動車輛年度推廣目標;負責監督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包括生產企業授權的汽車銷售機構)履行為用戶購車、建樁的義務。
市財政局:落實國家新能源電動汽車推廣應用財稅優惠政策;負責制定市財政對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補貼政策;落實專項補貼資金,明確補貼標準、范圍、具體操作方式和補貼資金使用監督辦法。
市旅游委:牽頭協調制定實施全市大型旅游集散中心(換乘中心)增設充電樁方案。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推動市財政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增設充電樁;及時辦理充電樁施工、臨時排水等相關審批手續。
市質監局:負責制定我市充電樁技術要求;負責監督充電樁產品的檢驗、測試或認證;負責杭州制造充電樁的質量監督,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做好非杭州制造產品的質量監督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交通樞紐增設充電樁、城市入口換乘停車場和出租車服務區的制定和實施。
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我市充電樁布局規劃,會同市建委落實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在新建建筑和停車場的預留標準。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充電樁建設項目的土地供應和安全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險和房管局:負責協調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的充電樁建設,將物業公司配合充電樁建設納入日常管理。
市物價局:負責制定本市公共充電樁的充電服務收費標準;負責充電樁電價和服務收費標準的管理。
市消防局:負責牽頭明確停車場充電樁消防技術要求。
國網杭州供電公司:負責根據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應用發展規劃、充電樁布局規劃和年度充電樁建設計劃,提前規劃電力擴容,增加電力安全,為我市充電樁建設提供優質服務;積極爭取國家電網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加大投入,加快建設進度,按時優質完成公共充電樁建設任務;
根據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的發展和應用,電動汽車交換站將逐步升級改造為集中充電服務區。
城投集團:負責公共及公共配套停車場、公交車站充電樁的建設和推廣,為社會新能源電動汽車提供開放式充電服務。
潛江新城投資集團、交投集團:負責公共及公共配套停車場充電樁建設和推廣,為社會新能源電動汽車提供開放式充電服務。
西湖電子集團:負責銷售的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共享充電樁建設。共享充電樁應符合國家標準,并符合我市充電樁的技術要求。
市科委、市園林文化局、市人防辦、市局交警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充電樁規范有序建設。
停車場業主(包括公共停車場、樓宇配套停車場等):積極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嚴格按照充電樁配置標準,落實新建建筑配置要求。充電樁投入使用后,停車場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優先滿足新能源電動汽車對充電樁車位的需求。
六、 工作要求
(1) 有效提高認識。新能源電動汽車的推廣應用和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是我市“十三五”期間的工作重點。各地和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按照職責分工,圍繞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和推廣扎實做好工作。
(2) 加快項目建設。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圍繞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任務加強監督指導和協調;各停車場業主要以合作共贏、提升服務功能為目標,加快資金和場地落實,主動開展建設工作,確保及時啟動投入使用。
(3) 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媒體的溝通對接,加大對新能源電動汽車應用推廣和充電樁配套建設的宣傳力度,切實增強公眾對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認可和支持,為引入更多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充電樁創造良好氛圍。
本辦法自2016年6月5日起施行,由市建委牽頭組織實施。
標簽:
5月26日,工信部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第285批擬發布的新增車輛生產企業名單并予以公示,共有七家新增企業。
1900/1/1 0:00:00各相關單位:為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與安全監管,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對新能源汽車運行情況的實時監控,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組織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1900/1/1 0:00:00在小城鎮的街道上你會發現比以前多了不少低速電動車,相比在上海這類一線城市隨處可見的比亞迪秦和榮威550plugin,這些低速電動車構成了四五線城市電動車的風景。
1900/1/1 0:00:00近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在其網站上對2016年第一批擬立項國家標準項目公開征求意見。
1900/1/1 0:00:005月4日,杭州大江東重大項目百億工程集中開工。八大項目,總投資逾120億元,包括四大產業項目和四大政府投資項目,主要涉及新能源汽車產業、物流產業、公共事業、城市建設、金融服務等多個領域。
1900/1/1 0:00:001、聯手奇瑞,百度首個“全無人駕駛運營區域”落地蕪湖5月16日上午,百度與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政府正式簽訂合作協議,雙方將在蕪湖共同建設“全無人駕駛汽車運營區域”。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