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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到2020年推廣新能源車3萬輛 按國標1:1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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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海南省發布《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促進生態省建設的實施意見》。截至2020年底,海南省已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3萬多輛,建設充電樁2.8萬多個。海南省的配套補貼與國家同期補貼原則上按照1:1的比例確定,省、市、縣財政承擔一定比例。三級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汽車銷售總價的60%。

根據《實施意見》,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公交車在新換公交車中的比例將分別達到50%、60%、70%、80%和90%;

環衛車輛、郵政車輛、城市物流車輛、機場車輛和風景旅游車輛每年至少增加或更換50%的新能源汽車。

新建住宅停車位應配備100%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應不低于20%。停車收費設施應與各類建筑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加快對已建成和在建的各類停車場充電設施進行改造。如果符合改造要求,應在2018年底前完成。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促進生態省建設的實施意見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省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推進海南生態省建設,結合我省實際,我們提出了以下實施意見。

一、一般要求

(1) 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國家發展新能源汽車的部署,將純電動驅動作為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主要方向,以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推廣應用為抓手,積極鼓勵個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創新新能源汽車商業運營模式,科學規劃和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構建規范的充電服務體系和運營保障體系,加快新能源汽車在我省的推廣應用,促進汽車產業整體提升,有效緩解資源環境壓力,促進海南生態省建設。

(2) 基本原則。

1.科學規劃,適度超前。在“多規合一”的總體框架下,按照“車樁相隨、適度推進”的原則,科學做好充電基礎設施的總體規劃,確定建設規模和空間布局。

2.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在政府引導和政策激勵下,充分發揮市場主導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在新能源汽車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方面創新商業合作和服務模式。

3、多方參與,加快建設步伐。堅持“統一標準、普遍開放”的原則,鼓勵運營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并提供充電服務。

4、重點突破,全面推進。在公交車、公務用車、旅游租賃等領域率先實施一批示范項目,推動新能源汽車在全省全面推廣應用。

(3) 目標要求。

截至2020年底,全省已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3萬多輛(市縣推廣任務見附件),建設充電樁2.8萬多個。新能源汽車已廣泛應用于黨政機關、公共服務等領域,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電設施服務網絡和維修保障網絡,滿足新能源汽車需求。

二是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a) 制定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計劃。科學編制全省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做好銜接。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建設有住宅小區停車場、公共停車場等專用充電設施……

以停車場、公交停車場、酒店停車場和機場停車場為主體,輔以城市快速充電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城際快速充電站。(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市縣政府)

(二)明確充電基礎設施要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在2016年12月底前出臺建筑停車位和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要求。新建住宅停車位應配備100%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應不低于20%。停車收費設施應與各類建筑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加快對已建成和在建的各類停車場充電設施進行改造。如果符合改造要求,應在2018年底前完成。將充電基礎設施納入我省高速公路配套設施建設規劃,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加油站,所有停車位均應配備充電樁或預留充電設施接口;已建成和在建的符合充電設施改造要求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加油站,應在2018年底前建成。(牽頭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廳、省交通運輸廳、海南電網公司、市縣政府)

(3) 加強充電基礎設施的土地安全。落實國家支持充電設施建設的土地政策,加大對充電設施建設支持力度。要將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充電設施建設土地要求,并在當地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新建充電設施項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市縣應當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中優先予以保護。鼓勵和支持利用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建設充電設施。(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市縣政府)

(4) 簡化對充電設施規劃和建設的審批。在現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個人和單位,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不需要同時辦理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新建單獨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相關管理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充電設施建設,不得以各種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省物價局、市縣政府)

(五)做好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接入服務工作。將與電網配套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電網企業要加強與電網配套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確保供電滿足充換電設施運行要求。電網企業負責充電基礎設施財產邊界點至電網配套聯網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相應資產應全部計入有效資產,并將相應的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成本的統一核算。(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海南電網公司,責任單位:市縣政府)

三是加大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力度

(1) 推動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加大新能源汽車在城市公共交通、環衛、物流、郵政、機場、景區等公共領域的推廣力度。從2016年到2020年,新能源公交車在新建和更換公交車中的比例將分別達到50%、60%、70%、80%和90%;環衛車輛、郵政車輛、城市物流車輛、機場車輛和風景旅游車輛每年至少增加或更換50%的新能源汽車。(牽頭單位:市縣政府,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旅游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

(2) 促進公共機構使用新能源汽車。2016-2017年,事業單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組織)新增或更換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應不低于50%;自2018年起,除特殊情況外,公共機構每年新增或更換的車輛應100%使用新能源汽車。全省各級公務用車配置管理部門要嚴格審核年度公務用車配置更新計劃,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準。鼓勵黨政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牽頭單位:省機關管理局、市縣政府,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實施一批“綠色出行”重點示范項目。在重點工業園區、政府辦公場所、風情小鎮和旅游景區,探索“一路自助、借多少還多少”的新能源汽車分時服務模式,規劃實施一批“綠色通勤”和“綠色旅游”示范項目。選擇一批郵政快遞企業使用新能源汽車進行物流配送,推廣綠色物流配送方式。(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旅游委、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機關事務局,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郵政管理局、市縣政府)

(四)依托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鼓勵我省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加快產品技術研發和項目建設;

加大投資力度,引進掌握新能源汽車電池、電機、電控系統等關鍵技術的生產企業,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促進我省低碳制造業發展。(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市縣政府)

四、建立健全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體系。

(1) 積極探索推廣新能源汽車的新模式。成立海南省新能源汽車發展促進聯盟,促進資源共享和商業模式創新,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普及應用。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運營服務領域,在公交車、出租車、公務用車、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探索特許經營、融資租賃運營、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探索個人使用領域的分時租賃、車輛共享、車輛租賃、新能源汽車按揭購買等模式;推動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在新能源汽車運營模式中的創新應用,鼓勵互聯網公司參與新能源汽車的推廣運營。(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市縣政府,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政府財政辦公室)

(2) 完善和規范充電設施運營服務體系。省發展改革委要在2016年6月前出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辦法,規范和促進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促進充電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鼓勵居民小區公共充電設施和個人所有的充電設施對外提供充電服務。(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質量監督局等相關部門)

(3) 做好新能源汽車分銷和售后服務體系建設。經新能源汽車制造商或汽車供應商授權,有資格分銷新能源汽車的企業需要進行登記備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汽車經銷商應嚴格履行新能源汽車電池、電機、電控系統等核心零部件的保修承諾,并提供配套的售后服務。汽車生產企業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當承擔動力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要在2016年底前出臺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技術政策,加強動力電池收集、儲存、運輸、處理和回收各環節的環境管理,嚴格執行各項技術標準和管理要求。(牽頭單位:省商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安監局、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市縣政府)

(4) 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安全運營的管理和保障。新能源汽車運營單位要建立新能源汽車預警信息系統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強實時跟蹤、數據采集、統計分析、故障診斷和風險預警,加強對新能源汽車的運營監控。公共汽車客運、出租車客運、環衛、城市物流等領域的新能源汽車應配備車輛運行技術狀態實時監測裝置,進行有效監測和管理;

鼓勵私人購買的車輛安裝實時監控設備。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充電設備的安全。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簡化新能源汽車登記和年檢工作,提供便捷服務。(牽頭單位:市縣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質監局、省廳、省安監局)

五、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和支持政策的落實。

(a) 購買車輛的補貼。落實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等國家財政支持政策和車輛購置稅、車船稅等稅收優惠政策。購買《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所列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原則上,補貼標準按照本省配套補貼與全國同期補貼的1:1比例確定,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按一定比例承擔,三級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整車銷售價格的60%。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制定。(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地方稅務局、市縣政府)

(二)充電換電設施補貼。中央財政給予充換電設施的激勵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推進任務完成情況全額削減,由各市縣用于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基于充電金額的充電基礎設施激勵補貼政策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4月21日,海南省發布《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促進生態省建設的實施意見》。截至2020年底,海南省已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3萬多輛,建設充電樁2.8萬多個。海南省的配套補貼與國家同期補貼原則上按照1:1的比例確定,省、市、縣財政承擔一定比例。三級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汽車銷售總價的60%。

根據《實施意見》,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公交車在新換公交車中的比例將分別達到50%、60%、70%、80%和90%;

環衛車輛、郵政車輛、城市物流車輛、機場車輛和風景旅游車輛每年至少增加或更換50%的新能源汽車。

新建住宅停車位應配備100%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應不低于20%。停車收費設施應與各類建筑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加快對已建成和在建的各類停車場充電設施進行改造。如果符合改造要求,應在2018年底前完成。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促進生態省建設的實施意見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省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推進海南生態省建設,結合我省實際,我們提出了以下實施意見。

一、一般要求

(1) 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國家發展新能源汽車的部署,將純電動驅動作為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主要方向,以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推廣應用為抓手,積極鼓勵個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創新新能源汽車商業運營模式,科學規劃和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構建規范的充電服務體系和運營保障體系,加快新能源汽車在我省的推廣應用,促進汽車產業整體提升,有效緩解資源環境壓力,促進海南生態省建設。

(2) 基本原則。

1.科學規劃,適度超前。在“多規合一”的總體框架下,按照“車樁相隨、適度推進”的原則,科學做好充電基礎設施的總體規劃,確定建設規模和空間布局。

2.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在政府引導和政策激勵下,充分發揮市場主導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在新能源汽車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方面創新商業合作和服務模式。

3、多方參與,加快建設步伐。堅持“統一標準、普遍開放”的原則,鼓勵運營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并提供充電服務。

4、重點突破,全面推進。在公交車、公務用車、旅游租賃等領域率先實施一批示范項目,推動新能源汽車在全省全面推廣應用。

(3) 目標要求。

截至2020年底,全省已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3萬多輛(市縣推廣任務見附件),建設充電樁2.8萬多個。新能源汽車已廣泛應用于黨政機關、公共服務等領域,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電設施服務網絡和維修保障網絡,滿足新能源汽車需求。

二是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a) 制定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計劃。科學編制全省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做好銜接。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建設有住宅小區停車場、公共停車場等專用充電設施……

以停車場、公交停車場、酒店停車場和機場停車場為主體,輔以城市快速充電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城際快速充電站。(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市縣政府)

(二)明確充電基礎設施要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在2016年12月底前出臺建筑停車位和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要求。新建住宅停車位應配備100%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應不低于20%。停車收費設施應與各類建筑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加快對已建成和在建的各類停車場充電設施進行改造。如果符合改造要求,應在2018年底前完成。將充電基礎設施納入我省高速公路配套設施建設規劃,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加油站,所有停車位均應配備充電樁或預留充電設施接口;已建成和在建的符合充電設施改造要求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加油站,應在2018年底前建成。(牽頭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廳、省交通運輸廳、海南電網公司、市縣政府)

(3) 加強充電基礎設施的土地安全。落實國家支持充電設施建設的土地政策,加大對充電設施建設支持力度。要將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充電設施建設土地要求,并在當地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新建充電設施項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市縣應當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中優先予以保護。鼓勵和支持利用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建設充電設施。(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市縣政府)

(4) 簡化對充電設施規劃和建設的審批。在現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個人和單位,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不需要同時辦理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新建單獨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相關管理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充電設施建設,不得以各種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責任單位:省物價局、市縣政府)

(五)做好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接入服務工作。將與電網配套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電網企業要加強與電網配套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確保供電滿足充換電設施運行要求。電網企業負責充電基礎設施財產邊界點至電網配套聯網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相應資產應全部計入有效資產,并將相應的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成本的統一核算。(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海南電網公司,責任單位:市縣政府)

三是加大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力度

(1) 推動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加大新能源汽車在城市公共交通、環衛、物流、郵政、機場、景區等公共領域的推廣力度。從2016年到2020年,新能源公交車在新建和更換公交車中的比例將分別達到50%、60%、70%、80%和90%;環衛車輛、郵政車輛、城市物流車輛、機場車輛和風景旅游車輛每年至少增加或更換50%的新能源汽車。(牽頭單位:市縣政府,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旅游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

(2) 促進公共機構使用新能源汽車。2016-2017年,事業單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組織)新增或更換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應不低于50%;自2018年起,除特殊情況外,公共機構每年新增或更換的車輛應100%使用新能源汽車。全省各級公務用車配置管理部門要嚴格審核年度公務用車配置更新計劃,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準。鼓勵黨政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牽頭單位:省機關管理局、市縣政府,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實施一批“綠色出行”重點示范項目。在重點工業園區、政府辦公場所、風情小鎮和旅游景區,探索“一路自助、借多少還多少”的新能源汽車分時服務模式,規劃實施一批“綠色通勤”和“綠色旅游”示范項目。選擇一批郵政快遞企業使用新能源汽車進行物流配送,推廣綠色物流配送方式。(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旅游委、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機關事務局,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郵政管理局、市縣政府)

(四)依托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鼓勵我省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加快產品技術研發和項目建設;

加大投資力度,引進掌握新能源汽車電池、電機、電控系統等關鍵技術的生產企業,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促進我省低碳制造業發展。(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市縣政府)

四、建立健全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體系。

(1) 積極探索推廣新能源汽車的新模式。成立海南省新能源汽車發展促進聯盟,促進資源共享和商業模式創新,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普及應用。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運營服務領域,在公交車、出租車、公務用車、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務領域探索特許經營、融資租賃運營、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探索個人使用領域的分時租賃、車輛共享、車輛租賃、新能源汽車按揭購買等模式;推動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在新能源汽車運營模式中的創新應用,鼓勵互聯網公司參與新能源汽車的推廣運營。(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市縣政府,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政府財政辦公室)

(2) 完善和規范充電設施運營服務體系。省發展改革委要在2016年6月前出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辦法,規范和促進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促進充電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鼓勵居民小區公共充電設施和個人所有的充電設施對外提供充電服務。(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質量監督局等相關部門)

(3) 做好新能源汽車分銷和售后服務體系建設。經新能源汽車制造商或汽車供應商授權,有資格分銷新能源汽車的企業需要進行登記備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汽車經銷商應嚴格履行新能源汽車電池、電機、電控系統等核心零部件的保修承諾,并提供配套的售后服務。汽車生產企業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當承擔動力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要在2016年底前出臺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技術政策,加強動力電池收集、儲存、運輸、處理和回收各環節的環境管理,嚴格執行各項技術標準和管理要求。(牽頭單位:省商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安監局、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市縣政府)

(4) 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安全運營的管理和保障。新能源汽車運營單位要建立新能源汽車預警信息系統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強實時跟蹤、數據采集、統計分析、故障診斷和風險預警,加強對新能源汽車的運營監控。公共汽車客運、出租車客運、環衛、城市物流等領域的新能源汽車應配備車輛運行技術狀態實時監測裝置,進行有效監測和管理;

鼓勵私人購買的車輛安裝實時監控設備。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充電設備的安全。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簡化新能源汽車登記和年檢工作,提供便捷服務。(牽頭單位:市縣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質監局、省廳、省安監局)

五、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和支持政策的落實。

(a) 購買車輛的補貼。落實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等國家財政支持政策和車輛購置稅、車船稅等稅收優惠政策。購買《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所列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原則上,補貼標準按照本省配套補貼與全國同期補貼的1:1比例確定,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按一定比例承擔,三級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整車銷售價格的60%。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制定。(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地方稅務局、市縣政府)

(二)充電換電設施補貼。中央財政給予充換電設施的激勵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推進任務完成情況全額削減,由各市縣用于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基于充電金額的充電基礎設施激勵補貼政策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政府)

(3) 落實對充電設施的電價支持政策。對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申報的運營集中充換電設施用電量,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量”價格,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

其他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充換電企業可以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換電服務費。省物價局研究出臺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分時電價政策,引導用戶夜間山谷用電。市、縣政府要及時發布新能源汽車充換服務費分類指導價。(牽頭單位:省物價局、市縣政府,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海南電網公司)

(四)實施新能源汽車研發激勵措施。我省汽車生產企業開發的新能源汽車新產品被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市場推廣前景,省財政將給予相應獎勵。(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責任單位:省科技廳)

六、加強統籌協調,加強監督檢查和宣傳引導。

(1) 發揮協調和促進機制的作用。充分發揮新能源汽車在全省推廣應用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由省政府主要領導牽頭,市縣政府及相關單位為成員,統籌推進新能源汽車的全省推廣應用,研究協調解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要加強與市、縣、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工作落實。(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責任單位: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二)落實市縣推進主體責任的落實。市、縣政府負責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要建立由市縣政府領導牽頭,各職能部門為成員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聯席會議制度,制定實施方案,細化配套政策和配套措施,確保完成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牽頭單位:市、縣政府)

(三)建立監督檢查和評價機制。省政府辦公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分解和考核辦法,建立監督問責機制,做好各項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市、縣及有關部門要加強措施落實,并及時報送工作落實情況。(牽頭單位:省政府辦公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責任單位:市縣政府及相關部門)

(4) 加強輿論宣傳和引導。通過新聞媒體、互聯網、展覽等形式,加強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意義的宣傳,普及新能源汽車相關知識,提高公眾對新能源車的認識。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營造良好氛圍,推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省質量監督局、省工商局、省商務廳,責任單位:市縣政府)

附件:推廣新能源任務分解表……

“十三五”期間海南省機動車保有量

海南省“十三五”期間新能源汽車推廣任務分解表

單位:一輛車

市和縣

推廣數量

市和縣

推廣數量

市和縣

推廣數量

海港

八千五百

澄邁

一千

五指山

五百

三亞

六千

陵水

一千

五百

儋州

四千

屯昌

五百

安定

五百

瓊海

一千五百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

五百

上升一個高度

五百

萬寧

一千五百

保亭

五百

樂東

五百

文昌

一千五百

白沙

五百

長江

五百

全部的

三萬

注:1。由于地理限制,三沙市不包括在內;

2.丹州市包括楊浦經濟開發區。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5日(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政府)

(3) 落實對充電設施的電價支持政策。對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申報的運營集中充換電設施用電量,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量”價格,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

其他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充換電企業可以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換電服務費。省物價局研究出臺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分時電價政策,引導用戶夜間山谷用電。市、縣政府要及時發布新能源汽車充換服務費分類指導價。(牽頭單位:省物價局、市縣政府,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海南電網公司)

(四)實施新能源汽車研發激勵措施。我省汽車生產企業開發的新能源汽車新產品被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市場推廣前景,省財政將給予相應獎勵。(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責任單位:省科技廳)

六、加強統籌協調,加強監督檢查和宣傳引導。

(1) 發揮協調和促進機制的作用。充分發揮新能源汽車在全省推廣應用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由省政府主要領導牽頭,市縣政府及相關單位為成員,統籌推進新能源汽車的全省推廣應用,研究協調解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要加強與市、縣、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工作落實。(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責任單位: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二)落實市縣推進主體責任的落實。市、縣政府負責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要建立由市縣政府領導牽頭,各職能部門為成員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聯席會議制度,制定實施方案,細化配套政策和配套措施,確保完成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牽頭單位:市、縣政府)

(三)建立監督檢查和評價機制。省政府辦公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分解和考核辦法,建立監督問責機制,做好各項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市、縣及有關部門要加強措施落實,并及時報送工作落實情況。(牽頭單位:省政府辦公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責任單位:市縣政府及相關部門)

(4) 加強輿論宣傳和引導。通過新聞媒體、互聯網、展覽等形式,加強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意義的宣傳,普及新能源汽車相關知識,提高公眾對新能源車的認識。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營造良好氛圍,推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省質量監督局、省工商局、省商務廳,責任單位:市縣政府)

附件:推廣新能源任務分解表……

“十三五”期間海南省機動車保有量

海南省“十三五”期間新能源汽車推廣任務分解表

單位:一輛車

市和縣

推廣數量

市和縣

推廣數量

市和縣

推廣數量

海港

八千五百

澄邁

一千

五指山

五百

三亞

六千

陵水

一千

五百

儋州

四千

屯昌

五百

安定

五百

瓊海

一千五百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

五百

上升一個高度

五百

萬寧

一千五百

保亭

五百

樂東

五百

文昌

一千五百

白沙

五百

長江

五百

全部的

三萬

注:1。由于地理限制,三沙市不包括在內;

2.丹州市包括楊浦經濟開發區。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5日

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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