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十堰市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根據市委、市政府的統一安排,十堰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借鑒國外經驗,結合十堰市實際,制定了《十堰市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管理暫行辦法》(討論稿),并征求了質監、交管、工商、環保等相關部門的意見。修訂后,形成了《十堰市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邀請公眾征求意見,請廣大公眾登錄十堰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網(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主頁左下角的“通知公告”,點擊“關于征求<;十堰市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管理暫行辦法>意見通知(征求意見稿)”,并于2016年4月9日前書面反饋市經信委。
聯系人:嚴華電話:8111770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柳林路15號十堰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機械汽車工業辦公室
電子郵件:30469285@qq.com
十堰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3月25日
以下是“征求意見稿”的全文:
十堰市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實施《十堰市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城市)規劃(2014-2030年)》,加快我市國家生態文明的建設和轉型,大力發展綠色交通,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制定本辦法,促進低速電動汽車的標準化生產和運營。
第二條十堰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備案管理;市質監局負責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產品標準備案,組織產品質量檢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低速四輪電動汽車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市局負責低速四輪電動車的備案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低速四輪電動汽車廢舊電池安全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管理,是指企業法人自愿申請、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企業生產條件的審查、市質量監督局對產品質量檢驗的監督,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企業及其產品的備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市局對車輛備案和道路交通的監督管理,以及市環境保護局對廢舊電池安全處置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用于規范十堰市轄區內生產、銷售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的企業、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備案管理,應通過發布《十堰市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進行。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低速四輪電動汽車,是指使用鉛酸電池、鋰電池等驅動的四輪電動車輛。,適用于中短途旅行(功率不超過10KW)和貨運及特殊作業的四輪電動汽車(主要技術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章技術要求
第七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的整備質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載客人數不得超過4人,總質量不得超過1200公斤,最高速度不得超過50公里/小時。。
第八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形尺寸(長×寬×高)≤4600毫米×1800毫米×1650毫米;出廠時,電量充足的經濟續航里程≥100公里;每百公里經濟用電量≤20kw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15%;最小離地間隙≥120mm。
第九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的電池壽命應不低于鉛酸電池滿充放電的300次,鋰電池和鎳金屬氫化物電池滿充電放電的1000次。除上述技術要求外,低速四輪電動車還應嚴格執行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
第三章備案管理
第十屆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統一管理全市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行駛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的,其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未經備案或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局不得對其產品進行信息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生產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三)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不低于5000萬元,其中技術設備投資不低于2000萬元,設計方案不低于2萬套;
(4) 具有與生產的汽車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能力;
(5) 具有設計和開發產品的能力;
(6) 具備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
(七)有能力保證產品生產的一致性;
(八)銷售的產品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提供機動車保險;
(9) 具有相關機構提供的產品安全檢驗證書。
(十)具有安全處置電動汽車廢舊電池的能力,并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申請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備案的,應當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供以下信息:
(a) 《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備案申請》;
(二)企業按照生產備案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價的報告;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 低速四輪電動汽車制造商的承諾書;
(五)當地行業主管部門的審計意見。
第十四條市經信委應當組織專家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到企業現場審核,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應當通過;相反,它沒有通過。
第十五條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在申請低速四輪電動汽車備案時,應向市經信委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記錄表;
(2) 對產品的新技術和新結構的描述;
(3)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四)檢測機構出具的型式試驗報告;
(五)產品合格證樣品;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
第十六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產品技術數據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
第十七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對中介機構提交的產品審查報告進行審查,并將符合要求的產品在市經濟和信息委員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根據公示結果,以《目錄》的形式公布符合生產備案要求的企業和產品,并及時通知市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監督局。
第十九條已列入《目錄》的低速四輪電動汽車企業搬遷、新增產能等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變化后的生產條件進行重新評估,符合備案條件后方可投產。
第二十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根據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的管理需要,定期對企業和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障情況進行審查,對生產條件不合格、產品一致性不保證、轉移生產資質、弄虛作假等違法企業和產品予以撤銷,等等。
第四章產品測試
第二十一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產品檢測工作,由市質量監督局組織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第二十二條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國家標準、企業標準等要求對產品質量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進行檢驗。對出具虛假報告的檢測機構,由市質監局依法處理,取消其檢測資質。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企業生產的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產品,經檢測機構檢驗,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生產企業可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申請產品備案。
第五章產品銷售管理
第二十四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參照《車輛識別碼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第66號公告),制定企業產品識別碼制度,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低速四輪電動車出廠銷售時,生產企業應為每輛車打印企業產品標識碼,產品標識碼打印位置應統一、牢固、便于查驗。同時,生產企業的商品商標和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應標注在每輛車外的顯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標已經包含生產企業的地理標志,則不能再標注商品的原產地。
第二十六條生產企業銷售低速四輪電動汽車,應當隨車開具低速四輪電動車出廠合格證。證書的樣式和技術參數是指汽車產品的出廠證書。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證書發放檔案,加強證書管理。
第二十七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制度,建立每輛車的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落實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并為每輛車提供至少一年的產品質量保證。
第二十八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與電池生產企業就廢舊電池的分類回收和處置達成協議,提高報廢率……
電動汽車廢舊電池分類回收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廢舊電池分類恢復和處置管理方案,并向市環保局報告廢舊電池的種類、產量、流向、儲存和處置情況。電動汽車制造商在將廢舊電池從電動汽車轉移和處置給電池制造商時,必須辦理《危險廢物轉移清單》,以防止電動汽車廢舊電池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九條生產企業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汽車產品,召回已銷售的汽車,并及時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質量監督局報告。
第三十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不斷完善生產和測試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以滿足市場和客戶的需求。
第六章運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低速四輪電動車必須經生產企業登記并向市局報告后方可上路行駛。記錄保存辦法由生產企業制定,市局負責監督管理。備案的內容和方式由生產企業和市局商定。
第三十二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的號牌由生產企業參照國家標準式樣統一生產。在十堰市銷售的車輛,應當懸掛號牌。車牌圖案:背景顏色為綠色,開頭為“堰”字,中間為六位數字,其中第一位數字為生產企業代碼(一般第一位企業以a開頭),第二至第五位數字為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末尾加上“電”字。
第三十三條低速四輪電動車駕駛人應當取得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C3及以上駕駛證資格,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允許在二級及以下道路和本市管轄范圍內的城市、風景名勝區、社區、工廠、村莊的道路上行駛。行駛時,走機動車道,快慢車道分開時走慢車道,沒有快慢車道分隔時靠右行駛。
第三十五條低速四輪電動車必須是指向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機構購買保險的機動車。
第三十六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
第三十七條低速四輪電動車報廢8年或20萬公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有關車輛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年檢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在國家和省尚未出臺的政策和標準中,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的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和標準頒布后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局、市質量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關于征求《十堰市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根據市政府的統一安排……
十堰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借鑒國外經驗,結合十堰市實際,制定了《十堰市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管理暫行辦法》(討論稿),并征求了質量監督、交通管理、,修訂后形成了《十堰市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邀請公眾征求意見,請廣大公眾登錄十堰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網(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主頁左下角的“通知公告”,點擊“關于征求<;十堰市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管理暫行辦法>意見通知(征求意見稿)”,并于2016年4月9日前書面反饋市經信委。
聯系人:嚴華電話:8111770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柳林路15號十堰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機械汽車工業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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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3月25日
以下是“征求意見稿”的全文:
十堰市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實施《十堰市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城市)規劃(2014-2030年)》,加快我市國家生態文明的建設和轉型,大力發展綠色交通,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制定本辦法,促進低速電動汽車的標準化生產和運營。
第二條十堰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備案管理;市質監局負責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產品標準備案,組織產品質量檢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低速四輪電動汽車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市局負責低速四輪電動車的備案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低速四輪電動汽車廢舊電池安全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管理,是指企業法人自愿申請、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企業生產條件的審查、市質量監督局對產品質量檢驗的監督,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企業及其產品的備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市局對車輛備案和道路交通的監督管理,以及市環境保護局對廢舊電池安全處置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用于規范十堰市轄區內生產、銷售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的企業、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備案管理,應通過發布《十堰市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進行。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低速四輪電動汽車,是指使用鉛酸電池、鋰電池等驅動的四輪電動車輛。,適用于中短途旅行(功率不超過10KW)和貨運及特殊作業的四輪電動汽車(主要技術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章技術要求
第七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的整備質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載客人數不得超過4人,總質量不得超過1200公斤,最高速度不得超過50公里/小時。。
第八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形尺寸(長×寬×高)≤4600毫米×1800毫米×1650毫米;出廠時,電量充足的經濟續航里程≥100公里;每百公里經濟用電量≤20kw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15%;最小離地間隙≥120mm。
第九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的電池壽命應不低于鉛酸電池滿充放電的300次,鋰電池和鎳金屬氫化物電池滿充電放電的1000次。除上述技術要求外,低速四輪電動車還應嚴格執行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
第三章備案管理
第十屆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統一管理全市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行駛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的,其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未經備案或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局不得對其產品進行信息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生產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三)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不低于5000萬元,其中技術設備投資不低于2000萬元,設計方案不低于2萬套;
(4) 具有與生產的汽車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能力;
(5) 具有設計和開發產品的能力;
(6) 具備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
(七)有能力保證產品生產的一致性;
(八)銷售的產品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提供機動車保險;
(9) 具有相關機構提供的產品安全檢驗證書。
(十)具有安全處置電動汽車廢舊電池的能力,并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申請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備案的,應當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供以下信息:
(a) 《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備案申請》;
(二)企業按照生產備案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價的報告;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 低速四輪電動汽車制造商的承諾書;
(五)當地行業主管部門的審計意見。
第十四條市經信委應當組織專家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到企業現場審核,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應當通過;相反,它沒有通過。
第十五條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在申請低速四輪電動汽車備案時,應向市經信委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記錄表;
(2) 對產品的新技術和新結構的描述;
(3)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四)檢測機構出具的型式試驗報告;
(五)產品合格證樣品;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
第十六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產品技術數據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
第十七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對中介機構提交的產品審查報告進行審查,并將符合要求的產品在市經濟和信息委員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根據公示結果,以《目錄》的形式公布符合生產備案要求的企業和產品,并及時通知市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監督局。
第十九條已列入《目錄》的低速四輪電動汽車企業搬遷、新增產能等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變化后的生產條件進行重新評估,符合備案條件后方可投產。
第二十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根據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的管理需要,定期對企業和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障情況進行審查,對生產條件不合格、產品一致性不保證、轉移生產資質、弄虛作假等違法企業和產品予以撤銷,等等。
第四章產品測試
第二十一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產品檢測工作,由市質量監督局組織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第二十二條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國家標準、企業標準等要求對產品質量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進行檢驗。對出具虛假報告的檢測機構,由市質監局依法處理,取消其檢測資質。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企業生產的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產品,經檢測機構檢驗,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生產企業可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申請產品備案。
第五章產品銷售管理
第二十四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參照《車輛識別碼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第66號公告),制定企業產品識別碼制度,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低速四輪電動車出廠銷售時,生產企業應為每輛車打印企業產品標識碼,產品標識碼打印位置應統一、牢固、便于查驗。同時,生產企業的商品商標和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應標注在每輛車外的顯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標已經包含生產企業的地理標志,則不能再標注商品的原產地。
第二十六條生產企業銷售低速四輪電動汽車,應當隨車開具低速四輪電動車出廠合格證。證書的樣式和技術參數是指汽車產品的出廠證書。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證書發放檔案,加強證書管理。
第二十七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制度,建立每輛車的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落實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并為每輛車提供至少一年的產品質量保證。
第二十八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與電池生產企業就廢舊電池的分類回收和處置達成協議,提高報廢率……
電動汽車廢舊電池分類回收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廢舊電池分類恢復和處置管理方案,并向市環保局報告廢舊電池的種類、產量、流向、儲存和處置情況。電動汽車制造商在將廢舊電池從電動汽車轉移和處置給電池制造商時,必須辦理《危險廢物轉移清單》,以防止電動汽車廢舊電池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九條生產企業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汽車產品,召回已銷售的汽車,并及時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質量監督局報告。
第三十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不斷完善生產和測試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以滿足市場和客戶的需求。
第六章運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低速四輪電動車必須經生產企業登記并向市局報告后方可上路行駛。記錄保存辦法由生產企業制定,市局負責監督管理。備案的內容和方式由生產企業和市局商定。
第三十二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的號牌由生產企業參照國家標準式樣統一生產。在十堰市銷售的車輛,應當懸掛號牌。車牌圖案:背景顏色為綠色,開頭為“堰”字,中間為六位數字,其中第一位數字為生產企業代碼(一般第一位企業以a開頭),第二至第五位數字為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末尾加上“電”字。
第三十三條低速四輪電動車駕駛人應當取得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C3及以上駕駛證資格,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允許在二級及以下道路和本市管轄范圍內的城市、風景名勝區、社區、工廠、村莊的道路上行駛。行駛時,走機動車道,快慢車道分開時走慢車道,沒有快慢車道分隔時靠右行駛。
第三十五條低速四輪電動車必須是指向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機構購買保險的機動車。
第三十六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
第三十七條低速四輪電動車報廢8年或20萬公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有關車輛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低速四輪電動汽車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年檢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在國家和省尚未出臺的政策和標準中,低速四輪電動汽車的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和標準頒布后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局、市質量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前兩天一張小鵬總裁夏珩的朋友圈截圖在業內廣泛流傳,內容大概是“小鵬汽車已完成A輪融資,金額為4200萬美元,此外還從投資者處獲得6000萬美元的無息貸款。
1900/1/1 0:00:003月22日,第一電動網披露了關于上海市新能源汽車補貼的部分草案,通過持續的跟蹤,第一電動網已獲得該草案的完整部分。
1900/1/1 0:00:00關于征求《十堰市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根據市委市政府統一安排,十堰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借鑒外地經驗,結合十堰實際,
1900/1/1 0:00:003月10日,由《中國汽車報》社有限公司主辦、中國汽車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協辦的“2016中國輕客年度車型評選”活動中,東風御風車型經過層層甄選,獲得測評人員和業內專家的一致認可,
1900/1/1 0:00:00伴隨著新能源汽車的高速增長,鋰電池板塊成為整個新能源汽車產業鏈中最受關注的板塊。
1900/1/1 0:00:00伴隨新能源汽車行業的發展,充電需求隨之暴增,充電基礎設施市場也呈現爆發局面,為此越來越多的充電企業和產品也加入這場競爭中。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