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哈爾濱市政府發布《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哈爾濱市對在哈爾濱市注冊的獨立法人組織和哈爾濱戶籍居民在哈爾濱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在本市落戶的,給予地方財政補貼。
對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補貼標準,對純電動汽車按1:1的比例給予地方財政補貼,對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按1:0.8的比例給予財政補貼。從2017年到2018年,補貼標準不會在2016年的基礎上下降。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60%。
通知明確,對在哈薩克斯坦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并形成產業化的,每種車型獎勵50萬元;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目錄》和產品公告的改裝車、特種車新能源汽車實現產業化的,每輛車獎勵30萬元。
在充電設施方面,《通知》要求,新建住宅停車位應100%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用于建筑安裝條件;
具有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
此外,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駕駛不受尾號駕駛措施限制。允許純電動物流配送、郵政快遞、環衛等車輛全天、全路段通行。新能源汽車在付費停車位收費,不收取停車費。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哈爾濱市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法規的通知
哈政發[2016]3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員會、辦事處、局,有關單位:
現印發《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
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的一些政策法規
為有效促進新能源汽車的應用和產業發展,促進工業經濟轉型升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134號)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政策。
一、推廣應用目標
(a) 各級機關、金融機構、事業單位購買公務用車,應當執行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落實更新新能源汽車在車中比例的要求。從2016年起,每年將逐步提高新增或更新機關、財政資助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公交車和環衛車等新能源汽車的比例,到2017年,新能源汽車在新增或更新車輛中的比例將不低于30%。
第二,補貼標準和目標
(二)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
1.對在哈爾濱市注冊的獨立法人組織和在哈爾濱市戶籍的居民,在我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在本市落戶的,給予當地財政補貼。
2.對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補貼標準,對純電動汽車按1:1的比例給予地方財政補貼,對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按1:0.8的比例給予當地財政補貼。從2017年到2018年,補貼標準不會在2016年的基礎上下降。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60%。
3對于使用財政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不再享受地方財政補貼。
(3) 鼓勵和支持企業在哈薩克斯坦生產和銷售新能源汽車。申請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個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產品;
2.在哈薩克斯坦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能源汽車制造商;
3.未在哈薩克斯坦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需在哈薩克斯坦工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
4.新能源汽車應適合在哈爾濱冬季運營。
(4) 享受地方財政支持政策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應酌情通過分期付款或價格優惠的方式在哈薩克斯坦銷售新能源汽車,以促進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和應用。
第三,充電設施的建設和服務
(5) 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統一規劃建設。新建住宅停車位應配備100%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具有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
(六) 供電部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相應資產應全部計入有效資產,并如實計入允許成本,按照電網輸配電價回收。
(7)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充電服務費標準向用戶收取充電服務費,其中公交車充電服務費按定價標準的50%收取。
(八)新能源汽車的電費按照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直接向供電公司報告與電力相連的運營集中充電設施的用電量,執行大型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九)允許有條件在公交首末站周邊的公共土地上規劃建設公交充電設施。充電設施建設資金應主要通過市場化運作和爭取中央財政激勵等方式籌集。在此基礎上,地方財政將酌情給予補貼。
第四,交通管理
(十)嚴格執行國家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有關部門要為新能源汽車注冊、上牌、年檢等服務開辟綠色通道,發放綠色環保標志。
(十一)新能源汽車在本市行駛不受尾號駕駛限制的措施。允許純電動物流配送、郵政快遞、環衛等車輛全天、全路段通行。
(十二)新能源汽車在收費停車位,免收停車費。
五、產業支撐
(十三)統籌使用市政府相關專項資金,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項目和新能源汽車關鍵技術研究、關鍵零部件研發、技術支持。
(14) 在哈薩克斯坦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整車車型實現產業化的,每款車型獎勵50萬元;
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目錄》和產品公告的改裝車、特種車新能源汽車實現產業化的,每輛車獎勵30萬元。
六、 補充規定
(十五)本政策規定由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實施。
(十六)本政策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3月2日,哈爾濱市政府發布《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哈爾濱市對在哈爾濱市注冊的獨立法人組織和哈爾濱戶籍居民在哈爾濱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在本市落戶的,給予地方財政補貼。
對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補貼標準,對純電動汽車按1:1的比例給予地方財政補貼,對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按1:0.8的比例給予財政補貼。從2017年到2018年,補貼標準不會在2016年的基礎上下降。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60%。
通知明確,對在哈薩克斯坦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并形成產業化的,每種車型獎勵50萬元;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目錄》和產品公告的改裝車、特種車新能源汽車實現產業化的,每輛車獎勵30萬元。
在充電設施方面,《通知》要求,新建住宅停車位應100%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用于建筑安裝條件;
具有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
此外,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駕駛不受尾號駕駛措施限制。允許純電動物流配送、郵政快遞、環衛等車輛全天、全路段通行。新能源汽車在付費停車位收費,不收取停車費。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哈爾濱市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法規的通知
哈政發[2016]3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員會、辦事處、局,有關單位:
現印發《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
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的一些政策法規
為有效促進新能源汽車的應用和產業發展,促進工業經濟轉型升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134號)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政策。
一、推廣應用目標
(a) 各級機關、金融機構、事業單位購買公務用車,應當執行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落實更新新能源汽車在車中比例的要求。從2016年起,每年將逐步提高新增或更新機關、財政資助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公交車和環衛車等新能源汽車的比例,到2017年,新能源汽車在新增或更新車輛中的比例將不低于30%。
第二,補貼標準和目標
(二)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
1.對在哈爾濱市注冊的獨立法人組織和在哈爾濱市戶籍的居民,在我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在本市落戶的,給予當地財政補貼。
2.對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補貼標準,對純電動汽車按1:1的比例給予地方財政補貼,對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按1:0.8的比例給予當地財政補貼。從2017年到2018年,補貼標準不會在2016年的基礎上下降。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60%。
3對于使用財政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不再享受地方財政補貼。
(3) 鼓勵和支持企業在哈薩克斯坦生產和銷售新能源汽車。申請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個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產品;
2.在哈薩克斯坦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能源汽車制造商;
3.未在哈薩克斯坦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需在哈薩克斯坦工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
4.新能源汽車應適合在哈爾濱冬季運營。
(4) 享受地方財政支持政策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應酌情通過分期付款或價格優惠的方式在哈薩克斯坦銷售新能源汽車,以促進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和應用。
第三,充電設施的建設和服務
(5) 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統一規劃建設。新建住宅停車位應配備100%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具有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
(六) 供電部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相應資產應全部計入有效資產,并如實計入允許成本,按照電網輸配電價回收。
(7)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充電服務費標準向用戶收取充電服務費,其中公交車充電服務費按定價標準的50%收取。
(八)新能源汽車的電費按照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直接向供電公司報告與電力相連的運營集中充電設施的用電量,執行大型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九)允許有條件在公交首末站周邊的公共土地上規劃建設公交充電設施。充電設施建設資金應主要通過市場化運作和爭取中央財政激勵等方式籌集。在此基礎上,地方財政將酌情給予補貼。
第四,交通管理
(十)嚴格執行國家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有關部門要為新能源汽車注冊、上牌、年檢等服務開辟綠色通道,發放綠色環保標志。
(十一)新能源汽車在本市行駛不受尾號駕駛限制的措施。允許純電動物流配送、郵政快遞、環衛等車輛全天、全路段通行。
(十二)新能源汽車在收費停車位,免收停車費。
五、產業支撐
(十三)統籌使用市政府相關專項資金,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項目和新能源汽車關鍵技術研究、關鍵零部件研發、技術支持。
(14) 在哈薩克斯坦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整車車型實現產業化的,每款車型獎勵50萬元;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目錄》和產品公告的改裝車、特種車新能源汽車實現產業化的,每輛車獎勵30萬元。
六、 補充規定
(十五)本政策規定由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實施。
(十六)本政策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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