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財政廳、商務廳、經信委聯合發布《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管理辦法》。通知明確,2016年至2020年,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按國家同期1:0.5的補貼標準進行補貼。
2016年,純電動乘用車按行駛里程分別補貼1.25萬元、2.25萬元和2.75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補貼1.5萬元;
純電動公交車最高補貼25萬元,純電動公交車最多補貼23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的最高補貼為12.5萬元。
2016年,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等特種車輛和卡車將按每千瓦時電池容量補貼900元。2016年至2020年,燃料電池乘用車補貼10萬元,輕型客車和卡車補貼15萬元,中型客車和重型卡車補貼25萬元。
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青海省商務廳關于印發《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財政局、商務部、經濟和信息部:
為了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和應用,減少空氣污染,促進節能減排,刺激消費增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新能源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青海省車輛(青政辦〔2015〕77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了。
附件:
青海省新能源汽車監字第2201號附件。文件
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減少空氣污染,促進節能減排,刺激消費增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辦法《青海省新能源汽車發展規劃》(青政辦〔2015〕77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已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以下簡稱《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青海省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資金(以下簡稱省級補貼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消費促進資金中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資金。
第四條補貼資金的申報、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透明、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省級補貼資金的發放對象為2015年1月1日后在我省汽車經銷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在我省注冊的單位和個人,或在省外購買并在我市注冊的單位或個人。
第六條補貼資金標準按照《財政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執行,《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和《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詳見附件1)
第三章補貼資金的申請、審查和發放
第七條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設立新能源汽車服務窗口,受理和審查申請……
ns申領補貼資金和發放補貼資金,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服務窗口的位置、辦公時間、負責人、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條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審查申請的車輛是否屬于補貼申請范圍,相關申請程序是否完整、真實、有效,并核查新能源汽車的相關信息。符合申請標準的,按照規定及時向申請人支付補貼資金;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退回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購車單位:單位介紹信、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車輛銷售發票正本和副本、車輛證書副本、與車主同名單位的銀行開戶許可證副本、車輛登記證和駕駛證正本和副本,填寫《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下同),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個人購車人:車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車輛銷售發票原件及復印份、車輛證明復印件、車主本人同名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車輛登記證及駕駛證原件及影印件,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申請表等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辦理購買新能源汽車登記手續之日起2個月內,攜帶所需全部申請材料,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補貼資金。新能源汽車車主逾期申請補貼資金的,當地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當年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資金截止時間為明年2月底前。
第四章補貼資金的管理
第十一條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發展改革、信息、、交通等有關部門,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全省新能源汽車補貼管理工作,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二條省財政廳負責對各市州補貼的審計和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財政資金安全和政策有效實施。
第十三條市、州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分別報送《青海省上一季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季報》(見附件3)。每年3月31日前,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車補貼匯總及資金結算報告將報送省財政廳、省商務廳,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補貼資金實行先預撥后清算的管理方式。省財政廳參照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車購買力和資金分配情況,向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預撥付資金。每年4月30日前,省財政廳會同各地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
第十五條申請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材料或者篡改新能源汽車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追回補貼資金。
第十六條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將根據國家補貼政策的調整進行調整。
附件1
一、2015年至2020年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純電動乘用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補貼標準(含延伸項目)(單位:萬元/輛)。
二、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等公交車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注:純電動公交車補貼標準(純……
電動公交車)在2016年的基礎上,2017-2018年的補貼標準在2016年基礎上降低了20%,2019-2020年的補貼水平在2016年基本上降低了40%。補貼長度為10-12m純電動公交車,其他純電動公交車的補貼標準按照上表中單位負荷能耗和純電動公交車執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增程)補貼標準按上表中純機動車行駛里程劃分,其中6米及以下公交車按標準車的0.2倍補貼;6米<長度在8米及以下的客車按標準車的0.5倍給予補貼;8米<長度小于10米的客車按標準車的0.8倍給予補貼;12米以上的雙層客車按標準車的1.2倍給予補貼。
三、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等特種車輛和貨車補貼標準(單位:元/輛)
四、 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日前,青海省財政廳、商務廳、經信委聯合發布《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管理辦法》。通知明確,2016年至2020年,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按國家同期1:0.5的補貼標準進行補貼。
2016年,純電動乘用車按行駛里程分別補貼1.25萬元、2.25萬元和2.75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補貼1.5萬元;
純電動公交車最高補貼25萬元,純電動公交車最多補貼23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的最高補貼為12.5萬元。
2016年,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等特種車輛和卡車將按每千瓦時電池容量補貼900元。2016年至2020年,燃料電池乘用車補貼10萬元,輕型客車和卡車補貼15萬元,中型客車和重型卡車補貼25萬元。
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青海省商務廳關于印發《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財政局、商務部、經濟和信息部:
為了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和應用,減少空氣污染,促進節能減排,刺激消費增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新能源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青海省車輛(青政辦〔2015〕77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了。
附件:
青海省新能源汽車監字第2201號附件。文件
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減少空氣污染,促進節能減排,刺激消費增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辦法《青海省新能源汽車發展規劃》(青政辦〔2015〕77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已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以下簡稱《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青海省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資金(以下簡稱省級補貼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消費促進資金中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資金。
第四條補貼資金的申報、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透明、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省級補貼資金的發放對象為2015年1月1日后在我省汽車經銷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在我省注冊的單位和個人,或在省外購買并在我市注冊的單位或個人。
第六條補貼資金標準按照《財政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執行,《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和《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詳見附件1)
第三章補貼資金的申請、審查和發放
第七條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設立新能源汽車服務窗口,受理和審查申請……
ns申領補貼資金和發放補貼資金,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服務窗口的位置、辦公時間、負責人、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條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審查申請的車輛是否屬于補貼申請范圍,相關申請程序是否完整、真實、有效,并核查新能源汽車的相關信息。符合申請標準的,按照規定及時向申請人支付補貼資金;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退回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購車單位:單位介紹信、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車輛銷售發票正本和副本、車輛證書副本、與車主同名單位的銀行開戶許可證副本、車輛登記證和駕駛證正本和副本,填寫《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下同),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個人購車人:車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車輛銷售發票原件及復印份、車輛證明復印件、車主本人同名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車輛登記證及駕駛證原件及影印件,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申請表等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辦理購買新能源汽車登記手續之日起2個月內,攜帶所需全部申請材料,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補貼資金。新能源汽車車主逾期申請補貼資金的,當地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當年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資金截止時間為明年2月底前。
第四章補貼資金的管理
第十一條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發展改革、信息、、交通等有關部門,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全省新能源汽車補貼管理工作,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二條省財政廳負責對各市州補貼的審計和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財政資金安全和政策有效實施。
第十三條市、州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分別報送《青海省上一季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季報》(見附件3)。每年3月31日前,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車補貼匯總及資金結算報告將報送省財政廳、省商務廳,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補貼資金實行先預撥后清算的管理方式。省財政廳參照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車購買力和資金分配情況,向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預撥付資金。每年4月30日前,省財政廳會同各地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
第十五條申請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材料或者篡改新能源汽車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追回補貼資金。
第十六條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將根據國家補貼政策的調整進行調整。
附件1
一、2015年至2020年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純電動乘用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補貼標準(含延伸項目)(單位:萬元/輛)。
二、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等公交車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注:純電動公交車補貼標準(純……
電動公交車)在2016年的基礎上,2017-2018年的補貼標準在2016年基礎上降低了20%,2019-2020年的補貼水平在2016年基本上降低了40%。補貼長度為10-12m純電動公交車,其他純電動公交車的補貼標準按照上表中單位負荷能耗和純電動公交車執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增程)補貼標準按上表中純機動車行駛里程劃分,其中6米及以下公交車按標準車的0.2倍補貼;6米<長度在8米及以下的客車按標準車的0.5倍給予補貼;8米<長度小于10米的客車按標準車的0.8倍給予補貼;12米以上的雙層客車按標準車的1.2倍給予補貼。
三、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等特種車輛和貨車補貼標準(單位:元/輛)
四、 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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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1、江蘇發布新能源車補貼細則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貼2萬元閱讀原文3月3日,江蘇省財政廳發布《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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