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公共充電設施投資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法〔2015〕73號),落實《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京政發[2013]27號)和《北京市電動汽車推廣應用行動計劃(2014-2017年)》(京政辦[2014]39號),深入推進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加快完善新能源小客車充電服務體系,有效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巴的使用。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充電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是指在可用于充電服務的社會公共停車場或車站內,向公眾開放,為新能源乘用車提供充電服務的經營性充換電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公共充電設施的布局規劃、投資建設、服務收費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充電設施建設布局規劃
第四條按照“自用慢充,公共充電為輔”的總體思路,結合本市新能源乘用車推廣節奏、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配電網規劃,按照“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合理布局、速度與速度相結合”的原則,在本市范圍內推進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到2017年,在具備建設條件的社會公共停車場和公共區域,基本建立平均服務半徑5公里的公共充電設施網絡服務體系。
第五條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停車場(建設用地)建設充電設施的,可以協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新建充電站的用地由政府自主供應,按照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進行管理。土地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售或者出租。對符合城市規劃、符合建設條件、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市政基礎設施用地,可以通過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并以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企業經營的方式建設和管理充電設施。其他建設用地需要配備充電設施的,可以將建設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依法妥善辦理充電設施用地產權。
第六條本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筑的充電設施或安裝條件,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建設:辦公用房按照劃撥停車位的25%規劃建設;商業建筑和社會停車庫(包括P+R停車場)按分配停車位的20%規劃建設;住宅建筑按100%的停車位進行規劃建設;
其他公共建筑(如醫院、學校、文化體育設施等)按15%的停車位規劃建設。
第七條本市鼓勵在現有公共停車場建設一定比例的充電設施,鼓勵在符合條件的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公共快速充電設施。
第三章充電設施投資建設
第八條充電設施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進行,相關配電網建設應當由具備相應電力安裝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九條充電設施的設計、建設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統一標準,其中充電設施應當具有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報告(具有CMA計量認證資質)。
第十條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批準或者備案手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審批新建獨立集中式充電設施的建設項目,充電樁、移動式小型充換電設施等其他建設項目,由建設地點所在區(或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電公司有關規定對充電設施進行電報,并明確電力計量點和充電設施輸出計量點。供電公司不得在受理充電設施申請、審查設計、安裝電表、接電等服務中收取任何服務費,不得投資建設因接入充電設施而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完成對充電設施的用電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等指標的驗收,以及與車輛充電接口和通信協議的一致性檢測和調試(法定計量機構出具的計量系統驗證證書和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其他項目驗收報告),接入本市統一的充電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平臺管理單位出具接入確認材料),確保本市充電設施互聯互通,實現充電設施信息的集中動態管理。車輛制造商應積極配合充電設施的一致性測試和調試,最大限度地確保車輛樁的匹配使用。
第十三條為鼓勵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本市重點用能單位充電設施相應能耗不納入年度考核范圍,重點排放單位充電設施碳排放不納入年度核定和績效范圍。
第十四條充電設施經營場所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標準配備齊全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有關部門要積極推動充電設施周邊道路標志的設置,為新能源公交車用戶提供明確指引。
第十五條鼓勵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規模化、連鎖化、品牌化發展,提高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的服務水平。積極培育“互聯網+充電服務”等新興服務業態,鼓勵無線充電、路燈充電樁等新技術、新模式的推廣應用。
第四章收費服務價格和收費
第十六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向新能源小巴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其中,電費按照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
充電服務費按照《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本市電動汽車充電有關問題的通知》(北京市發展改革委[2015]848號)執行。
第十七條收費設施經營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核定價格收費。收費必須支持銀聯卡支付方式,鼓勵使用市政公交卡、電力卡、ETC卡、移動支付等各種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并提供服務發票。
第十八條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北京市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本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定價有關問題的通知》(2015年第1081號)的要求,在充電設施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碼標價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十九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負責充電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確保新能源乘用車正常安全充電。
第五章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第二十條鼓勵社會資本通過PPP等多種方式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對于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符合第九條和第十二條要求)的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可根據《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政府投資管理的暫行規定》(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423號),申請不高于項目總投資30%的市政府固定資產補貼資金支持。
第二十一條鼓勵符合條件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小區等單位在本單位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充電設施,可以參照上述條款收取充電服務費,并申請市政府固定資產補貼資金。
第六章充電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推進充電設施建設,負責本市充電服務費和電價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科委負責本市充電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對本市各類建筑的新能源小客車停車位分配指標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市委員會負責充電設施經營場所及周邊道路標志的監督管理。第二十六條市質監局負責貿易結算電能計量接入端和輸出端充電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區政府負責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充電設施建設。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市質量監督局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公共充電設施投資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法〔2015〕73號),落實《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京政發[2013]27號)和《北京市電動汽車推廣應用行動計劃(2014-2017年)》(京政辦[2014]39號),深入推進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加快完善新能源小客車充電服務體系,有效保障新能源小巴……
在這個城市。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充電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是指在可用于充電服務的社會公共停車場或車站內,向公眾開放,為新能源乘用車提供充電服務的經營性充換電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公共充電設施的布局規劃、投資建設、服務收費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充電設施建設布局規劃
第四條按照“自用慢充,公共充電為輔”的總體思路,結合本市新能源乘用車推廣節奏、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配電網規劃,按照“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合理布局、速度與速度相結合”的原則,在本市范圍內推進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到2017年,在具備建設條件的社會公共停車場和公共區域,基本建立平均服務半徑5公里的公共充電設施網絡服務體系。
第五條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停車場(建設用地)建設充電設施的,可以協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新建充電站的用地由政府自主供應,按照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進行管理。土地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售或者出租。對符合城市規劃、符合建設條件、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市政基礎設施用地,可以通過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并以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企業經營的方式建設和管理充電設施。其他建設用地需要配備充電設施的,可以將建設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依法妥善辦理充電設施用地產權。
第六條本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筑的充電設施或安裝條件,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建設:辦公用房按照劃撥停車位的25%規劃建設;商業建筑和社會停車庫(包括P+R停車場)按分配停車位的20%規劃建設;住宅建筑按100%的停車位進行規劃建設;
其他公共建筑(如醫院、學校、文化體育設施等)按15%的停車位規劃建設。
第七條本市鼓勵在現有公共停車場建設一定比例的充電設施,鼓勵在符合條件的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公共快速充電設施。
第三章充電設施投資建設
第八條充電設施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進行,相關配電網建設應當由具備相應電力安裝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九條充電設施的設計、建設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統一標準,其中充電設施應當具有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報告(具有CMA計量認證資質)。
第十條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批準或者備案手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審批新建獨立集中式充電設施的建設項目,充電樁、移動式小型充換電設施等其他建設項目,由建設地點所在區(或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電公司有關規定對充電設施進行電報,并明確電力計量點和充電設施輸出計量點。供電公司不得在受理充電設施申請、審查設計、安裝電表、接電等服務中收取任何服務費,不得投資建設因接入充電設施而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完成對充電設施的用電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等指標的驗收,以及與車輛充電接口和通信協議的一致性檢測和調試(法定計量機構出具的計量系統驗證證書和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其他項目驗收報告),接入本市統一的充電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平臺管理單位出具接入確認材料),確保本市充電設施互聯互通,實現充電設施信息的集中動態管理。車輛制造商應積極配合充電設施的一致性測試和調試,最大限度地確保車輛樁的匹配使用。
第十三條為鼓勵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本市重點用能單位充電設施相應能耗不納入年度考核范圍,重點排放單位充電設施碳排放不納入年度核定和績效范圍。
第十四條充電設施經營場所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標準配備齊全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有關部門要積極推動充電設施周邊道路標志的設置,為新能源公交車用戶提供明確指引。
第十五條鼓勵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規模化、連鎖化、品牌化發展,提高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的服務水平。積極培育“互聯網+充電服務”等新興服務業態,鼓勵無線充電、路燈充電樁等新技術、新模式的推廣應用。
第四章收費服務價格和收費
第十六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向新能源小巴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其中,電費按照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
充電服務費按照《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本市電動汽車充電有關問題的通知》(北京市發展改革委[2015]848號)執行。
第十七條收費設施經營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核定價格收費。收費必須支持銀聯卡支付方式,鼓勵使用市政公交卡、電力卡、ETC卡、移動支付等各種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并提供服務發票。
第十八條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北京市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本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定價有關問題的通知》(2015年第1081號)的要求,在充電設施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碼標價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十九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負責充電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管理,確保新能源乘用車正常安全充電。
第五章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第二十條鼓勵社會資本通過PPP等多種方式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對于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符合第九條和第十二條要求)的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可根據《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政府投資管理的暫行規定》(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423號),申請不高于項目總投資30%的市政府固定資產補貼資金支持。
第二十一條鼓勵符合條件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小區等單位在本單位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充電設施,可以參照上述條款收取充電服務費,并申請市政府固定資產補貼資金。
第六章充電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推進充電設施建設,負責本市充電服務費和電價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科委負責本市充電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對本市各類建筑的新能源小客車停車位分配指標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市委員會負責充電設施經營場所及周邊道路標志的監督管理。第二十六條市質監局負責貿易結算電能計量接入端和輸出端充電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區政府負責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充電設施建設。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市質量監督局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標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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