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財政局湖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的通知
《湖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區有關部門:
為鼓勵本市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我市設立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為加強和規范湖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公室)等部門制定了《湖州市新能源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現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辦法》
湖州市財政局湖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5月29日
附件:
湖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湖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4-2015年)》(滬政辦[2014]92號)和《小型新能源乘用車財政補貼推廣應用暫行辦法和方案》,湖州市純電動乘用車和物流車(以下簡稱《湖州市小型乘用車暫行辦法》),為加強和規范湖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資金來源:湖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以下簡稱市補貼資金)主要來自市預算統籌安排的資金;上級機關撥付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補貼、條件和標準
第三條補貼對象:購買使用新能源的小型客車、純電動公交車、物流車的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地區建設公共充電設施的投資單位等。
第四條補貼條件
(1) 消費者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暫行辦法》規定的推廣車型,如《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城市小型乘用車》;
(2) 消費者購買的車輛需要在市區登記上牌,并承諾自登記上牌之日起2年內過戶的,將收回補貼。
(3) 試點期間購買新能源汽車或投資建設公共充電設施,以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日期(機動車駕駛證時間)為準,公共充電設施以購買充電設備發票時間為準;
(四)在《暫行辦法》中對小客車等規定的現金在截止日期前申請補貼。
第五條補貼標準:市財政補貼資金標準按照本市小客車暫行辦法執行,新能源汽車宣傳推廣費用經批準后安排在市補貼資金中。
第三章申請程序和資金分配
第六條小型客車、純電動公交車、物流車輛在城市完成車輛登記后,由小型客車、物流車輛銷售公司或購買純電動公交車到城市推廣辦公室申請城市補貼資金;
公共充電設施項目投資主體可在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向市推進辦申請市級補貼資金。
第七條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受贈人應當按照《小型客車暫行辦法》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八條市推進辦收到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為滿足補貼要求和材料齊全,經批準的補貼資金、市財政直接撥付給補貼對象的市補貼資金(如銷售公司墊付市財政補貼資金,補貼將撥付給銷售公司)。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在我市上牌并領取市級補貼資金的小型客車、物流車,經核實在外地經營的,從購車人取得的市級補貼資金中回收。
第十條申請財政補貼的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申請材料和產品的一致性負責。在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公共充電設施項目建設過程中,產品不符合申報材料、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收回已獲得的補貼資金。
第十一條城市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湖州市財政局湖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的通知
《湖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區有關部門:
為鼓勵本市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我市設立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為加強和規范湖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公室)等部門制定了《湖州市新能源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現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辦法》
湖州市財政局湖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5月29日
附件:
湖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湖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4-2015年)》(滬政辦[2014]92號)和《小型新能源乘用車財政補貼推廣應用暫行辦法和方案》,湖州市純電動乘用車和物流車(以下簡稱《湖州市小型乘用車暫行辦法》),為加強和規范湖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資金來源:湖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以下簡稱市補貼資金)主要來自市預算統籌安排的資金;
上級機關撥付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補貼、條件和標準
第三條補貼對象:購買使用新能源的小型客車、純電動公交車、物流車的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地區建設公共充電設施的投資單位等。
第四條補貼條件
(1) 消費者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暫行辦法》規定的推廣車型,如《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城市小型乘用車》;
(2) 消費者購買的車輛需要在市區登記上牌,并承諾自登記上牌之日起2年內過戶的,將收回補貼。
(3) 試點期間購買新能源汽車或投資建設公共充電設施,以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日期(機動車駕駛證時間)為準,公共充電設施以購買充電設備發票時間為準;
(四)在《暫行辦法》中對小客車等規定的現金在截止日期前申請補貼。
第五條補貼標準:市財政補貼資金標準按照本市小客車暫行辦法執行,新能源汽車宣傳推廣費用經批準后安排在市補貼資金中。
第三章申請程序和資金分配
第六條小型客車、純電動公交車、物流車輛在城市完成車輛登記后,由小型客車、物流車輛銷售公司或購買純電動公交車到城市推廣辦公室申請城市補貼資金;公共充電設施項目投資主體可在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向市推進辦申請市級補貼資金。
第七條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受贈人應當按照《小型客車暫行辦法》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八條市推進辦收到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為滿足補貼要求和材料齊全,經批準的補貼資金、市財政直接撥付給補貼對象的市補貼資金(如銷售公司墊付市財政補貼資金,補貼將撥付給銷售公司)。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在我市上牌并領取市級補貼資金的小型客車、物流車,經核實在外地經營的,從購車人取得的市級補貼資金中回收。
第十條申請財政補貼的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申請材料和產品的一致性負責。在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公共充電設施項目建設過程中,產品不符合申報材料、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收回已獲得的補貼資金。
第十一條城市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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