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全市開發區、新區、公園、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委、辦局,市直單位:
《宿遷市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您,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宿遷市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蘇政發〔2014〕128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遷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77號)精神,根據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2015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公茂〔2015〕19號)和《細則補充通知》的要求《關于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辦法》(蘇財公茂〔2015〕126號),我市將在2015年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
一是財政補貼對象
財政補貼對象為宿遷市城區范圍內公共服務領域(包括公共交通、租賃、公務、環衛、物流、電力、通勤等)消費者、私人消費者(限于購買小客車)和在公共服務領域建設充換電設施的服務運營單位。
消費者使用財政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不納入財政補貼范圍。
二是財政補貼的范圍和方式
(A) 補貼范圍
對城市消費者在公共服務領域和私人應用領域購買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給予財政補貼;對承擔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的服務運營單位給予補貼。
(二) 補貼
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相關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者。
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由金融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汽車銷售機構以扣除財政補貼后的價格向私人消費者銷售新能源汽車。
電力設施充換電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建設服務運營單位。
三是財政補貼標準
(A) 省級財政補貼標準
關于細節,請參閱《關于印發2015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財工貿〔2015〕19號)以及《關于2015年新能源汽車省級財政補貼推廣應用實施細則的補充通知》(蘇財工貿[2015]126號)。
(二)市財政補貼標準
1.購車補貼標準
(1) 10米以上純電動公交車最高補貼不超過30萬元/輛;
(2) 6-10米純電動公交車,按每千瓦時電池容量補貼1800元。其中,用于城鄉公共交通領域的6-8米純電動公交車最高補貼不超過18萬元/輛,8-10米純電動公交最高補貼不高于24萬元/車;
(3) 1000萬以上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延伸項目)最高補貼不超過15萬元/輛;
(4) 純電動汽車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最高9萬元);
(5) 軸距大于2.45米的純電動乘用車,每輛車最高補貼3.6萬元;軸距小于2.45米,每輛車最高補貼不超過2.7萬元;軸距小于2.2米,每輛車最高補貼不超過1.5萬元;
(6)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延伸項目),每輛車最高補貼2.1萬元;
(7) 燃料電池乘用車(5座及以下)最高補貼不超過108000元/輛;
(8) 燃料電池公交車(9座及以上)最高補貼不超過27萬元/輛;
(9) 超級電容器和鈦酸鋰公交車1000米以上補貼最高不超過9萬元/輛。
省、市財政對新能源汽車的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售價的80%。省市財政補貼總額超過車輛售價80%的,按車輛售價的80%給予補貼。汽車售價是指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批準后,扣除國家補貼后的售價。
2.充換電設施補貼標準
根據充電樁的充電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財政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8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補貼1200元。
四、市財政補貼資金承諾機制
(1) 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
1在公共服務領域(不含公共交通),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由市、區財政根據消費者的企業層次分別承擔;
2.公共交通領域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由市財政和區財政按照轄區內公交線路里程長度分攤(不得與蘇政辦[2010]187號文規定的購車補貼重復享受);
3.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由市財政和消費戶口(非城鎮戶口按工作單位)各承擔50%,其中非城鎮戶口消費者在市政府部門和單位工作,由市政府財政全額承擔。
(2) 充電和更換設施建設補貼
對承擔充換電設施建設的服務運營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50%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和地方財政承擔。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充換電設施建設,支持以PPP模式置換已建成的充換電設備,置換后回收的資金將按原建設投資渠道返還給投資方。
五、財政補貼申報流程
(a) 分級申報制度的實施。
1.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不含公共交通)消費者:如為市級消費者,應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報告;為區級消費者,向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單位提出申請,區新能源車輛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將由區財政局審核匯總,并報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
2.新能源汽車公共交通領域消費者:城市公共交通和城鄉公共交通,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材料;
鎮村公交,向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提交申請材料,區新能源車輛推廣應用牽頭單元與區財政局審核匯總后,報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
3.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城市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應向私人消費者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提出申請,區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匯總后報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
4.充換電設施建設服務和運營單位:充換電電站設施今年統一驗收并正式投入運營后15個工作日內,建設服務和運營單位將向充換電設施建設所在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經發局)提出申請,區經濟和信息局(經開局)將與區財政局審核匯總,并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報告。
(B) 財政補貼資金發放流程
區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應在季度末后五個工作日內提交本區資金申請撥付報告、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見附件1),向市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和本區財政補貼資金安排方案。
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到達市財政后,將在20個工作日內與市財政補貼資金一起撥付至區財政,市消費者由市財政直接撥付。
六、 財政補貼申請材料
(a) 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者在申請購車財政補貼資金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及其他文件復印件3份;
(四)登記地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使用及配套設施建設情況說明;
6.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保修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由生產企業蓋章);
承諾在7.5年內不轉讓車輛;
8.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城市公共交通領域車輛購置財政補貼資金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申請。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政府批準的新能源汽車公交線路規劃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和城鄉公共交通運營中使用的新能源車輛里程分布統計數據(附件3)。
(二) 汽車銷售機構(4S店)在申請私人消費領域購買新能源乘用車財政補貼資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4);
2.銷售機構(4S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及其他文件復印件3份;
(四)登記地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保修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由制造商蓋章);
6.買賣雙方簽署的新能源汽車私人購車補貼確認表(見附件5);
7.購車人身份證復印件(外地戶口需提供工作單位證明和繳納社會保險基金證明);
承諾在8.5年內不轉讓車輛;
9.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三)建設運營單位申請充換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6);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3.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復印件;
4.項目建設和運營計劃;
5.工程造價預算、相關設備采購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6.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和充換電設施投資清單(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資產的配電、充換電、監控、通信等設施設備投資,不包括土地投資);
7.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七、資金管理與監督
1.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部門消費者、銷售組織和私人消費者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取財政補貼資金的,記入信用管理檔案,追回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和《江蘇省金融監管辦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享受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注冊地僅限于本市,5年內不得轉讓或轉讓(公共部門消費者因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只能在注冊地內轉讓或轉讓);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并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非注冊私人消費者,需要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
3.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區充換電基礎設施原則上不得拆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應報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八、其他
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各縣、區人民政府,全市開發區、新區、公園、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委、辦局,市直單位:
《宿遷市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您,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宿遷市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蘇政發〔2014〕128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遷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77號)精神,根據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2015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公茂〔2015〕19號)和《細則補充通知》的要求《關于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辦法》(蘇財公茂〔2015〕126號),我市將在2015年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
一是財政補貼對象
財政補貼對象為宿遷市城區范圍內公共服務領域(包括公共交通、租賃、公務、環衛、物流、電力、通勤等)消費者、私人消費者(限于購買小客車)和在公共服務領域建設充換電設施的服務運營單位。
消費者使用財政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不納入財政補貼范圍。
二是財政補貼的范圍和方式
(A) 補貼范圍
對城市消費者在公共服務領域和私人應用領域購買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給予財政補貼;對承擔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的服務運營單位給予補貼。
(二) 補貼
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相關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者。
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由金融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汽車銷售機構以扣除財政補貼后的價格向私人消費者銷售新能源汽車。
電力設施充換電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建設服務運營單位。
三是財政補貼標準
(A) 省級財政補貼標準
關于細節,請參閱《關于印發2015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財工貿〔2015〕19號)以及《關于2015年新能源汽車省級財政補貼推廣應用實施細則的補充通知》(蘇財工貿[2015]126號)。
(二)市財政補貼標準
1.購車補貼標準
(1) 10米以上純電動公交車最高補貼不超過30萬元/輛;
(2) 6-10米純電動公交車,按每千瓦時電池容量補貼1800元。其中,用于城鄉公共交通領域的6-8米純電動公交車最高補貼不超過18萬元/輛,8-10米純電動公交最高補貼不高于24萬元/車;
(3) 1000萬以上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延伸項目)最高補貼不超過15萬元/輛;
(4) 純電動汽車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最高9萬元);
(5) 軸距大于2.45米的純電動乘用車,每輛車最高補貼3.6萬元;軸距小于2.45米,每輛車最高補貼不超過2.7萬元;軸距小于2.2米,每輛車最高補貼不超過1.5萬元;
(6)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延伸項目),每輛車最高補貼2.1萬元;
(7) 燃料電池乘用車(5座及以下)最高補貼不超過108000元/輛;
(8) 燃料電池公交車(9座及以上)最高補貼不超過27萬元/輛;
(9) 超級電容器和鈦酸鋰公交車1000米以上補貼最高不超過9萬元/輛。
省、市財政對新能源汽車的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售價的80%。省市財政補貼總額超過車輛售價80%的,按車輛售價的80%給予補貼。汽車售價是指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批準后,扣除國家補貼后的售價。
2.充換電設施補貼標準
根據充電樁的充電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財政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8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補貼1200元。
四、市財政補貼資金承諾機制
(1) 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
1在公共服務領域(不含公共交通),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由市、區財政根據消費者的企業層次分別承擔;
2.公共交通領域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由市財政和區財政按照轄區內公交線路里程長度分攤(不得與蘇政辦[2010]187號文規定的購車補貼重復享受);
3.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由市財政和消費戶口(非城鎮戶口按工作單位)各承擔50%,其中非城鎮戶口消費者在市政府部門和單位工作,由市政府財政全額承擔。
(2) 充電和更換設施建設補貼
對承擔充換電設施建設的服務運營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50%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和地方財政承擔。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充換電設施建設,支持以PPP模式置換已建成的充換電設備,置換后回收的資金將按原建設投資渠道返還給投資方。
五、財政補貼申報流程
(a) 分級申報制度的實施。
1.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不含公共交通)消費者:如為市級消費者,應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報告;
為區級消費者,向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單位提出申請,區新能源車輛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將由區財政局審核匯總,并報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
2.新能源汽車公共交通領域消費者:城市公共交通和城鄉公共交通,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材料;鎮村公交,向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提交申請材料,區新能源車輛推廣應用牽頭單元與區財政局審核匯總后,報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
3.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城市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應向私人消費者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提出申請,區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匯總后報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
4.充換電設施建設服務和運營單位:充換電電站設施今年統一驗收并正式投入運營后15個工作日內,建設服務和運營單位將向充換電設施建設所在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經發局)提出申請,區經濟和信息局(經開局)將與區財政局審核匯總,并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報告。
(B) 財政補貼資金發放流程
區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應在季度末后五個工作日內提交本區資金申請撥付報告、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見附件1),向市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和本區財政補貼資金安排方案。
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到達市財政后,將在20個工作日內與市財政補貼資金一起撥付至區財政,市消費者由市財政直接撥付。
六、 財政補貼申請材料
(a) 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者在申請購車財政補貼資金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及其他文件復印件3份;
(四)登記地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使用及配套設施建設情況說明;
6.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保修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由生產企業蓋章);
承諾在7.5年內不轉讓車輛;
8.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城市公共交通領域車輛購置財政補貼資金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申請。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政府批準的新能源汽車公交線路規劃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和城鄉公共交通運營中使用的新能源車輛里程分布統計數據(附件3)。
(二) 汽車銷售機構(4S店)在申請私人消費領域購買新能源乘用車財政補貼資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4);
2.銷售機構(4S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及其他文件復印件3份;
(四)登記地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保修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由制造商蓋章);
6.買賣雙方簽署的新能源汽車私人購車補貼確認表(見附件5);
7.購車人身份證復印件(外地戶口需提供工作單位證明和繳納社會保險基金證明);
承諾在8.5年內不轉讓車輛;
9.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三)建設運營單位申請充換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6);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3.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復印件;
4.項目建設和運營計劃;
5.工程造價預算、相關設備采購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6.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和充換電設施投資清單(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資產的配電、充換電、監控、通信等設施設備投資,不包括土地投資);
7.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七、資金管理與監督
1.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部門消費者、銷售組織和私人消費者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取財政補貼資金的,記入信用管理檔案,追回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和《江蘇省金融監管辦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享受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注冊地僅限于本市,5年內不得轉讓或轉讓(公共部門消費者因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只能在注冊地內轉讓或轉讓);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并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非注冊私人消費者,需要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
3.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區充換電基礎設施原則上不得拆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應報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八、其他
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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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中國汽車工程學會年會暨展覽會在上海落下帷幕,并迎來了本次年會的壓軸大戲2015年度“中國汽車工業科學技術獎”頒獎典禮,作為全國汽車工業的唯一科學技術獎,
1900/1/1 0:00:00充電好還是換電好?江蘇鎮江近日簽約啟動的一項協議兩者都不單選,而是將嘗試“充電”和“換電”兩個網絡組成的“互聯網充換電基礎設施”平臺。
1900/1/1 0:00:00東風汽車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朱福壽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1900/1/1 0:00:00第一電動網(特約作者王俊毅)當前,使用鋰電池的電動汽車仍然不能令消費者滿意,電池起火的報道時有聽說。
1900/1/1 0:00:002015年以來,力帆加強了對新能源汽車布局的力度。目前,力帆已經推出了100E、300E、320E和330E四款車型。在低速電動汽車領域,力帆100E表現亮眼,其外表與嘉遠靈族相似度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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