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導航 汽車導航
Ctrl+D收藏汽車導航
首頁 > 汽車資訊 > 正文

蘇州發布2015年新能源車補貼細則 純電動乘用車按軸距最高補貼3.6萬元

作者:

時間:1900/1/1 0:00:00

近日,2015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發布。《細則》規定,純電動乘用車按軸距最高補貼3.6萬元,純電動客車按車長最高補貼30萬元。根據充電樁的充電功率,蘇州對直流充電樁補貼600元,對交流充電樁補貼400元。此外,《細則》對非蘇州工商注冊地的制造企業生產的在蘇州銷售的新能源汽車(乘用車、工程車和特種車除外)提出了嚴格要求。

具體補貼規則為,純電動乘用車軸距超過2.45米,每輛補貼3.6萬元,軸距小于2.45米的每輛補貼2.7萬元,2.2米以下的每輛補助1.5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每輛補貼2.1萬元;10米以上純電動公交車補貼30萬元/輛;6~10m純電動公交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800元(最高不超過國家補貼標準的60%)。城鄉公共交通領域使用6-8米純電動公交車補貼18萬元/輛,8-10米純電動公交補貼24萬元/車);10米以上(含增程)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15萬元/輛;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最高不超過9萬元);1000萬以上超級電容器和鈦酸鋰公交車9萬元/輛。

《細則》還明確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和服務運營單位給予補貼。根據充電樁的充電功率,每千瓦直流充電樁補貼600元,每千瓦交流充電樁補貼400元。此外,《細則》規定,自2015年起,非蘇州市工商注冊制造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乘用車、工程車和特種車除外)的銷售必須滿足四個條件:(1)必須在蘇州市(吳江區除外)設立獨立注冊銷售子公司,一次性注冊資本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元。(2) 必須在蘇州市區(吳江區除外)設立能夠為消費者提供維修服務的機構,并具備與銷售車輛數量相適應的維修保障能力(包括場地、維修隊伍、維修設備、必要的充電設施等)。(3) 有必要在蘇州市建立遠程實時監控平臺,實時監控蘇州市銷售和上牌車輛的三電(電池、電機和電控)系統的運行狀態,并提供傳輸監控數據的能力。(4) 我們必須承諾按照江蘇省政府頒布的車輛技術質量標準的要求為消費者提供車輛保修服務。

此外,《細則》還明確,為鼓勵新能源汽車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別是社區物流配送中的推廣應用,允許純電動物流車進入城市物流車輛限行區域。

以下是該政策的全文: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蘇復辦[2015]157號

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管委會;

市委、局、直屬單位:

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局聯合制定的《蘇州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已獲市政府批準,現轉發給您。請認真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8日

(本文公開發布)

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市政府《關于加快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蘇府〔2014〕77號)精神和《江蘇省2015年新能源汽車省級財政補貼推廣應用實施細則》(蘇財公茂〔2015〕19號)要求,2015年,該市對新能源汽車購置和充電設施建設成本進行了補貼。為了及時支付資金,制定了這些規則。

一是市財政資金補貼對象為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包括公共交通、租賃、公務、環衛、物流、用電、企業通勤等)和私人消費者(僅限購買小客車);承擔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和更換設施的服務運營單位。在公共服務領域,充換電設施的消費者和服務經營者是指在蘇州市(吳江區除外)工商登記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用戶和服務單位,私人消費者是指在宿州市(吳江區除外)注冊了賬戶的新能源汽車用戶。

二、市財政補貼標準

購買公共服務和私人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的市級財政補貼應納入《國家節能和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并符合一定的技術要求(詳見附件1)。車輛銷售機構應在蘇州市工商登記注冊(吳江區除外)。按照以下標準批準的補貼資金。

(a) 購車補貼標準。

10米以上純電動公交車補貼30萬元/輛;

6~10m純電動公交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800元(最高不超過國家補貼標準的60%)。城鄉公共交通領域使用6-8米純電動公交車補貼18萬元/輛,8-10米純電動公交補貼24萬元/車);

10米以上(含增程)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15萬元/輛;

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最高不超過9萬元);

軸距大于2.45米的純電動乘用車每輛補貼3.6萬元,軸距小于2.45米每輛補貼2.7萬元,小于2.2米每輛補助1.5萬元;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每輛補貼2.1萬元;

1000萬以上超級電容器和鈦酸鋰公交車9萬元/輛。

(2) 充電設施補貼標準。

對具有監控充電運營設施的公共服務區充電設施建設服務運營單位進行補貼。根據充電樁的充電功率,每千瓦直流充電樁補貼600元,每千瓦交流充電樁補貼400元。

三、市級財政補貼資金按季度撥付,相應資金應在每季度結束后60個工作日內撥付至各區財政部門。各使用單位和汽車銷售組織應在季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經濟信息化部門提交資金撥付申請報告和市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匯總表(見附件2)。經函和各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所有材料將正式提交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一式兩份。

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第三方專業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核認定。

充電站設施建設市級財政補貼申請報告應在充電設施建設完成、驗收并正式投入運營后30個工作日內提交。

4.非蘇州市工商登記制造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乘用車、工程車和特種車除外),自2015年起在蘇州市銷售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在蘇州市(吳江區除外)設立獨立注冊的銷售子公司,原則上一次性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2) 必須在蘇州市區(吳江區除外)設立能夠為消費者提供維修服務的機構,并具備與銷售車輛數量相適應的維修保障能力(包括場地、維修隊伍、維修設備、必要的充電設施等)。

(3) 有必要在蘇州市建立遠程實時監控平臺,實時監控蘇州市銷售和上牌車輛的三電(電池、電機和電控)系統的運行狀態,并提供傳輸監控數據的能力。

(四)必須承諾按照江蘇省政府頒布的車輛技術質量標準的要求為消費者提供車輛質量保證服務。

五、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在蘇州市(吳江區除外)注冊的制造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由制造企業與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者簽訂委托協議,并按扣除市財政補貼后的價格出售給公共服務領域內的消費者,市級財政補貼由當地財政部門根據委托協議,直接撥付給汽車生產銷售企業。

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在蘇州(含吳江區)購買和使用非注冊制造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資金由當地區級財政部門撥付給相關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者;

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資金由當地區級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組織。汽車銷售機構以扣除財政補貼后的價格向私人消費者銷售新能源汽車。汽車銷售機構是指在蘇州市工商登記注冊的機構(吳江區除外)。

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當地區級財政部門撥付給建設服務運營單位。

六、申請市級財政補貼材料

(a) 公共部門消費者申請購買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車(公共部門)市級財政補貼基金推廣應用申請表》(附件3)及以下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及其他文件復印件2份;

(三)登記地部門核發的登記證、駕駛證復印件;

4.車輛使用及配套設施建設情況說明;

5.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保修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由制造商蓋章);

承諾6.5年內不轉讓車輛,并承諾在蘇州本地使用;

7.銷售機構(4S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8、車輛裝載遠程實時監控系統設備技術資料及接入蘇州城市終端監控平臺的證明材料(監控平臺企業蓋章)。

9.銷售機構按照江蘇省政府頒布的車輛技術質量標準提供質量保證服務的書面承諾(需加蓋銷售機構印章)。

10.車輛購買雙方簽署并蓋章的委托收款協議(僅限于蘇州市(吳江區除外)工商登記車輛生產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的購買。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二) 汽車銷售機構(4S店)在私營部門申請購買新能源乘用車財政補貼資金時,應提交新能源汽車(私營部門)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4)和以下材料:

1.銷售機構(4S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及其他文件復印件2份;

(三)登記地部門核發的登記證、駕駛證復印件;

4.購車人戶口簿復印件;

5.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保修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由制造商蓋章);

承諾6.5年內不轉讓車輛,并承諾在蘇州本地使用;

7.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三)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的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提交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推廣申請表(見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2.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復印件;

3.項目建設和運營計劃;

4.工程造價預算、相關設備采購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5.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七、享受市級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運營主要限于本市范圍,五年內不得轉讓,轉讓(公共部門消費者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向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且只能轉讓、轉讓);享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不得拆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應報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八、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確保產品的安全可靠,有能力保證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的正常使用,實時監控新能源汽車的運行狀態,并負責廢舊電池的回收處理;應為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驅動電機和電機控制器等儲能設備的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制造商應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保修期,其他車輛應提供不少于8年或20萬公里的保修期(以先到者為準);購買新能源公交車的企業或單位應當具備正常使用新能源公交車并妥善使用的能力,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的服務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充電設施的正常安全使用;運營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制定的技術規范,并進行實時監控,確保安全運營。

九、各單位申請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各區信訪部門負責審核本地區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資金申請材料,各區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并按照補貼標準及時撥付資金。提供虛假信息,取市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回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十、為鼓勵新能源汽車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別是社區物流配送中的推廣應用,允許純電動物流車進入城市物流車輛限行區域。

十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由市財政先行申請,年底根據各區(公共交通、企業、私人消費者)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數量由市財政和各區財政結算。

十二、各縣(市)、吳江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三、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下載:《關于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doc近日,2015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發布。《細則》規定,純電動乘用車按軸距最高補貼3.6萬元,純電動客車按車長最高補貼30萬元。根據充電樁的充電功率,蘇州對直流充電樁補貼600元,對交流充電樁補貼400元。此外,《細則》對非蘇州工商注冊地的制造企業生產的在蘇州銷售的新能源汽車(乘用車、工程車和特種車除外)提出了嚴格要求。

具體補貼規則為,純電動乘用車軸距超過2.45米,每輛補貼3.6萬元,軸距小于2.45米的每輛補貼2.7萬元,2.2米以下的每輛補助1.5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每輛補貼2.1萬元;10米以上純電動公交車補貼30萬元/輛;6~10m純電動公交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800元(最高不超過國家補貼標準的60%)。城鄉公共交通領域使用6-8米純電動公交車補貼18萬元/輛,8-10米純電動公交補貼24萬元/車);10米以上(含增程)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15萬元/輛;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最高不超過9萬元);

1000萬以上超級電容器和鈦酸鋰公交車9萬元/輛。

《細則》還明確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和服務運營單位給予補貼。根據充電樁的充電功率,每千瓦直流充電樁補貼600元,每千瓦交流充電樁補貼400元。此外,《細則》規定,自2015年起,非蘇州市工商注冊制造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乘用車、工程車和特種車除外)的銷售必須滿足四個條件:(1)必須在蘇州市(吳江區除外)設立獨立注冊銷售子公司,一次性注冊資本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元。(2) 必須在蘇州市區(吳江區除外)設立能夠為消費者提供維修服務的機構,并具備與銷售車輛數量相適應的維修保障能力(包括場地、維修隊伍、維修設備、必要的充電設施等)。(3) 有必要在蘇州市建立遠程實時監控平臺,實時監控蘇州市銷售和上牌車輛的三電(電池、電機和電控)系統的運行狀態,并提供傳輸監控數據的能力。(4) 我們必須承諾按照江蘇省政府頒布的車輛技術質量標準的要求為消費者提供車輛保修服務。

此外,《細則》還明確,為鼓勵新能源汽車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別是社區物流配送中的推廣應用,允許純電動物流車進入城市物流車輛限行區域。

以下是該政策的全文: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蘇復辦[2015]157號

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管委會;市委、局、直屬單位:

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局聯合制定的《蘇州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已獲市政府批準,現轉發給您。請認真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8日

(本文公開發布)

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市政府《關于加快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蘇府〔2014〕77號)精神和《江蘇省2015年新能源汽車省級財政補貼推廣應用實施細則》(蘇財公茂〔2015〕19號)要求,2015年,該市對新能源汽車購置和充電設施建設成本進行了補貼。為了及時支付資金,制定了這些規則。

一是市財政資金補貼對象為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包括公共交通、租賃、公務、環衛、物流、用電、企業通勤等)和私人消費者(僅限購買小客車);

承擔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和更換設施的服務運營單位。在公共服務領域,充換電設施的消費者和服務經營者是指在蘇州市(吳江區除外)工商登記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用戶和服務單位,私人消費者是指在宿州市(吳江區除外)注冊了賬戶的新能源汽車用戶。

二、市財政補貼標準

購買公共服務和私人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的市級財政補貼應納入《國家節能和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并符合一定的技術要求(詳見附件1)。車輛銷售機構應在蘇州市工商登記注冊(吳江區除外)。按照以下標準批準的補貼資金。

(a) 購車補貼標準。

10米以上純電動公交車補貼30萬元/輛;

6~10m純電動公交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800元(最高不超過國家補貼標準的60%)。城鄉公共交通領域使用6-8米純電動公交車補貼18萬元/輛,8-10米純電動公交補貼24萬元/車);

10米以上(含增程)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15萬元/輛;

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最高不超過9萬元);

軸距大于2.45米的純電動乘用車每輛補貼3.6萬元,軸距小于2.45米每輛補貼2.7萬元,小于2.2米每輛補助1.5萬元;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每輛補貼2.1萬元;

1000萬以上超級電容器和鈦酸鋰公交車9萬元/輛。

(2) 充電設施補貼標準。

對具有監控充電運營設施的公共服務區充電設施建設服務運營單位進行補貼。根據充電樁的充電功率,每千瓦直流充電樁補貼600元,每千瓦交流充電樁補貼400元。

三、市級財政補貼資金按季度撥付,相應資金應在每季度結束后60個工作日內撥付至各區財政部門。各使用單位和汽車銷售組織應在季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經濟信息化部門提交資金撥付申請報告和市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匯總表(見附件2)。經函和各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所有材料將正式提交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一式兩份。

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第三方專業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核認定。

充電站設施建設市級財政補貼申請報告應在充電設施建設完成、驗收并正式投入運營后30個工作日內提交。

4.非蘇州市工商登記制造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乘用車、工程車和特種車除外),自2015年起在蘇州市銷售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在蘇州市(吳江區除外)設立獨立注冊的銷售子公司,原則上一次性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2) 必須在蘇州市區(吳江區除外)設立能夠為消費者提供維修服務的機構,并具備與銷售車輛數量相適應的維修保障能力(包括場地、維修隊伍、維修設備、必要的充電設施等)。

(3) 有必要在蘇州市建立遠程實時監控平臺,實時監控蘇州市銷售和上牌車輛的三電(電池、電機和電控)系統的運行狀態,并提供傳輸監控數據的能力。

(四)必須承諾按照江蘇省政府頒布的車輛技術質量標準的要求為消費者提供車輛質量保證服務。

五、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在蘇州市(吳江區除外)注冊的制造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由制造企業與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者簽訂委托協議,并按扣除市財政補貼后的價格出售給公共服務領域內的消費者,市級財政補貼由當地財政部門根據委托協議,直接撥付給汽車生產銷售企業。

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在蘇州(含吳江區)購買和使用非注冊制造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資金由當地區級財政部門撥付給相關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者;

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資金由當地區級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組織。汽車銷售機構以扣除財政補貼后的價格向私人消費者銷售新能源汽車。汽車銷售機構是指在蘇州市工商登記注冊的機構(吳江區除外)。

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當地區級財政部門撥付給建設服務運營單位。

六、申請市級財政補貼材料

(a) 公共部門消費者申請購買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車(公共部門)市級財政補貼基金推廣應用申請表》(附件3)及以下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及其他文件復印件2份;

(三)登記地部門核發的登記證、駕駛證復印件;

4.車輛使用及配套設施建設情況說明;

5.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保修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由制造商蓋章);

承諾6.5年內不轉讓車輛,并承諾在蘇州本地使用;

7.銷售機構(4S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8、車輛裝載遠程實時監控系統設備技術資料及接入蘇州城市終端監控平臺的證明材料(監控平臺企業蓋章)。

9.銷售機構按照江蘇省政府頒布的車輛技術質量標準提供質量保證服務的書面承諾(需加蓋銷售機構印章)。

10.車輛購買雙方簽署并蓋章的委托收款協議(僅限于蘇州市(吳江區除外)工商登記車輛生產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的購買。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二) 汽車銷售機構(4S店)在私營部門申請購買新能源乘用車財政補貼資金時,應提交新能源汽車(私營部門)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4)和以下材料:

1.銷售機構(4S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及其他文件復印件2份;

(三)登記地部門核發的登記證、駕駛證復印件;

4.購車人戶口簿復印件;

5.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保修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由制造商蓋章);

承諾6.5年內不轉讓車輛,并承諾在蘇州本地使用;

7.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三)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的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提交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推廣申請表(見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2.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復印件;

3.項目建設和運營計劃;

4.工程造價預算、相關設備采購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5.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七、享受市級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運營主要限于本市范圍,五年內不得轉讓,轉讓(公共部門消費者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向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且只能轉讓、轉讓);享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不得拆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應報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八、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確保產品的安全可靠,有能力保證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的正常使用,實時監控新能源汽車的運行狀態,并負責廢舊電池的回收處理;應為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驅動電機和電機控制器等儲能設備的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制造商應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保修期,其他車輛應提供不少于8年或20萬公里的保修期(以先到者為準);購買新能源公交車的企業或單位應當具備正常使用新能源公交車并妥善使用的能力,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的服務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充電設施的正常安全使用;運營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制定的技術規范,并進行實時監控,確保安全運營。

九、各單位申請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區信訪部門負責審核本地區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資金申請材料,各區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并按照補貼標準及時撥付資金。提供虛假信息,取市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回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十、為鼓勵新能源汽車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別是社區物流配送中的推廣應用,允許純電動物流車進入城市物流車輛限行區域。

十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由市財政先行申請,年底根據各區(公共交通、企業、私人消費者)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數量由市財政和各區財政結算。

十二、各縣(市)、吳江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三、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下載:《關于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文件

標簽:遠程

汽車資訊熱門資訊
新能源汽車電機業熱火朝天 10家電機企業2015半年報排行

近日,大洋電機、方正電機、臥龍電氣等10家電機企業2015半年報發布。其中中際裝備凈利潤處于虧損狀態,中科三環的凈利潤同比出現下降,其他8家企業的凈利潤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長。

1900/1/1 0:00:00
天能鋰電業務突進 營收翻番產能達1.5GWh

8月30日,2015山東國際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展覽會在濟南國際會展中心落幕。作為展覽贊助商,以及七成以上參展車型的動力電池供應商,天能集團無處不在。

1900/1/1 0:00:00
深圳調整電動汽車指標搖號政策 劃出4000個指標用于電動車租賃

9月8日,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于2015年度待配置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配置有關事宜的通知》,將年內按期分配的電動小汽車指標在第8期搖號中一次放出供市民申請,

1900/1/1 0:00:00
工信部:8月新能源汽車產量達2.45萬輛 同比增長近4倍

據工信部9日發布數據顯示,2015年8月,我國新能源汽車生產245萬輛,同比增長近4倍。2015年18月,新能源汽車累計生產1235萬輛,同比增長3倍。

1900/1/1 0:00:00
市場日臻完善 細數微型電動車3大轉變

山東國際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展覽會雖已閉幕,但此次展會帶給業內的影響卻仍在持續。

1900/1/1 0:00:00
丁磊加盟蘋果,蘋果造車從謠言進入現實

蘋果會不會造車,今天看來似乎不再是一個疑問,而是一件確鑿的事實。9月9日蘋果將發布其新一代蘋果手機。

1900/1/1 0:00:00
幣安下載官方app安卓歐意交易所APP下載
一区二区三区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