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北京市科委發布《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辦法》所稱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是指北京市已備案的小微純電動驅動乘用車,包括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北京財政補貼的產品為已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小型客車。
該辦法規定了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這些企業獲得合法許可在中國銷售;有完善的銷售服務體系;企業作為責任主體,需要提供動力電池系統的回收計劃,并承諾按要求回收;實時監測所售車輛動力電池、電機等安全系統的日常運行狀態,并按要求將相關信息傳輸至北京市乘用車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平臺;有事故應急預案、必要的安全和應急救援手冊和工具等,以確保車輛的安全運行。新能源小型客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依法取得在中國境內銷售許可的產品;完成北京市新能源小型客車產品備案工作。
在新能源汽車補貼方面,補貼標準按照國家與城市1:1的比例確定。國家和本市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60%。
關于印發《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的通知
京科發[2015]458號
所有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京政發〔2013〕27號),結合本市推廣新能源乘用車的實際情況,經市政府批準,修訂后的《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管理辦法(2013年)》發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5年9月28日
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管理辦法
(2015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改善首都空氣質量,大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新能源乘用車的推廣和示范應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面包車(以下簡稱“新能源面包車”)的示范應用,是指在北京市備案的純電動小型乘用車,包括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本市財政補貼產品為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小型客車。
第四條單位和個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車保有量管理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取得并使用新能源小客車專用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
第五條本市支持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新能源小型客車,鼓勵各類事業單位組織職工集體購買使用新能量小型客車。
第二章生產企業和新能源乘用車的條件
第六條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依法取得在中國境內銷售許可的生產企業;
(2) 有完善的銷售服務體系;
(3) 企業作為責任主體,需要提供動力電池系統的回收方案,并承諾按要求回收;
(4) 實時監測所售車輛動力電池、電機等安全系統的日常運行狀態,并按要求將相關信息傳輸至北京市小型客車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平臺;
(5) 有事故應急預案,并有必要的安全和應急救援手冊和工具,以確保車輛的安全運行;
(六)履行國家有關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規定。
第七條新能源小型客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依法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產品;
(2) 完成北京市新能源小型客車產品備案工作。
第三章充電設施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是指與上級電源相連的充電樁及相關設施。充電設施應當符合本市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和服務體系,具有良好的信譽。
第九條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或其委托機構負責組織確認單位和個人的充電條件,建設自用充電設施,并納入其售后服務體系。
第十屆北京市發展改革委結合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配電網規劃,統一安排、合理布局、統籌組織建設公共充電設施,逐步完善新能源乘用車充電設施網絡體系。
第四章補貼申請
第十一條本市財政補貼的對象為消費者,消費者在扣除銷售價格后支付補貼。生產企業銷售新能源小型客車的價格為扣除補貼后的價格。生產企業在本市完成車輛登記后,應當據實申請財政補貼資金。
第十二條本市財政補貼參照財政部、科技部《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發展改革委,并按照國家和市1:1的比例。國家和本市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60%。國家政策調整的,本市財政補貼標準參照國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申請補助資金,應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a) “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財政補貼資金申請示范應用”;
(2) 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3)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4) 出售給單位的,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明、營業執照、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繳納證明、交通保險單、機動車登記證和駕駛證復印件;
銷售給個人應提供:個人身份證明、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繳納證明、強制保險單、機動車登記證和駕駛證復印件。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或者偽造、變造新能源小客車北京市示范應用指標通知書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車保有量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新能源乘客車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資金的,將及時追回資金。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生產和配套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負責。如果產品質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職責分工
第十七條北京市科委負責推動新能源小型客車技術進步,協調相關委員會共同推動新能源微型客車示范應用;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對參與示范申請的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和產品進行備案;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的安排和監督;北京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受理并組織審查新能源小客車申請;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負責發放新能源小客車牌照;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負責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發布后,《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管理辦法》(京開發〔2014〕46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國家補貼政策如有調整,應修訂本辦法。9月29日,北京市科委發布《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辦法》所稱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是指北京市已備案的小微純電動驅動乘用車,包括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北京財政補貼的產品為已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小型客車。
該辦法規定了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這些企業獲得合法許可在中國銷售;有完善的銷售服務體系;企業作為責任主體,需要提供動力電池系統的回收計劃,并承諾按要求回收;實時監測所售車輛動力電池、電機等安全系統的日常運行狀態,并按要求將相關信息傳輸至北京市乘用車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平臺;
有事故應急預案、必要的安全和應急救援手冊和工具等,以確保車輛的安全運行。新能源小型客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依法取得在中國境內銷售許可的產品;完成北京市新能源小型客車產品備案工作。
在新能源汽車補貼方面,補貼標準按照國家與城市1:1的比例確定。國家和本市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60%。
關于印發《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的通知
京科發[2015]458號
所有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京政發〔2013〕27號),結合本市推廣新能源乘用車的實際情況,經市政府批準,修訂后的《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管理辦法(2013年)》發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5年9月28日
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管理辦法
(2015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改善首都空氣質量,大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新能源乘用車的推廣和示范應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面包車(以下簡稱“新能源面包車”)的示范應用,是指在北京市備案的純電動小型乘用車,包括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本市財政補貼產品為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小型客車。
第四條單位和個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車保有量管理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取得并使用新能源小客車專用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
第五條本市支持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新能源小型客車,鼓勵各類事業單位組織職工集體購買使用新能量小型客車。
第二章生產企業和新能源乘用車的條件
第六條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依法取得在中國境內銷售許可的生產企業;
(2) 有完善的銷售服務體系;
(3) 企業作為責任主體,需要提供動力電池系統的回收方案,并承諾按要求回收;
(4) 實時監測所售車輛動力電池、電機等安全系統的日常運行狀態,并按要求將相關信息傳輸至北京市小型客車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平臺;
(5) 有事故應急預案,并有必要的安全和應急救援手冊和工具,以確保車輛的安全運行;
(六)履行國家有關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規定。
第七條新能源小型客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依法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產品;
(2) 完成北京市新能源小型客車產品備案工作。
第三章充電設施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是指與上級電源相連的充電樁及相關設施。充電設施應當符合本市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和服務體系,具有良好的信譽。
第九條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或其委托機構負責組織確認單位和個人的充電條件,建設自用充電設施,并納入其售后服務體系。
第十屆北京市發展改革委結合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配電網規劃,統一安排、合理布局、統籌組織建設公共充電設施,逐步完善新能源乘用車充電設施網絡體系。
第四章補貼申請
第十一條本市財政補貼的對象為消費者,消費者在扣除銷售價格后支付補貼。生產企業銷售新能源小型客車的價格為扣除補貼后的價格。生產企業在本市完成車輛登記后,應當據實申請財政補貼資金。
第十二條本市財政補貼參照財政部、科技部《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發展改革委,并按照國家和市1:1的比例。國家和本市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60%。國家政策調整的,本市財政補貼標準參照國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申請補助資金,應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a) “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財政補貼資金申請示范應用”;
(2) 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3)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4) 出售給單位的,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明、營業執照、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繳納證明、交通保險單、機動車登記證和駕駛證復印件;
銷售給個人應提供:個人身份證明、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繳納證明、強制保險單、機動車登記證和駕駛證復印件。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或者偽造、變造新能源小客車北京市示范應用指標通知書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車保有量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新能源乘客車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資金的,將及時追回資金。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生產和配套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負責。如果產品質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職責分工
第十七條北京市科委負責推動新能源小型客車技術進步,協調相關委員會共同推動新能源微型客車示范應用;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對參與示范申請的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和產品進行備案;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的安排和監督;北京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受理并組織審查新能源小客車申請;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負責發放新能源小客車牌照;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負責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發布后,《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管理辦法》(京開發〔2014〕46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國家補貼政策如有調整,應修訂本辦法。
標簽:北京
9月25日,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指導,中國機電工業雜志社主辦的“2015裝備中國創新企業年會暨裝備中國創新先鋒榜頒獎盛典”在北京舉行。
1900/1/1 0:00:009月29日,深圳西湖運輸集團首批純電動出租車啟航儀式在東湖賓館舉行。
1900/1/1 0:00:00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到在公交車、出租車、公務用車等領域鼓勵通過融資租賃發展新能源汽車及配套設施。
1900/1/1 0:00:00截至2015年7月,據《新聞聯播》統計我國新能源電動汽車在生產、銷售雙雙突破7萬輛。中國就此超越美國,成為全球第一大新能源車市場。
1900/1/1 0:00:001、萬輛混動電動大巴電池過質保期誰應為事故負責?近幾個月,杭州、廈門、上海、深圳發生多起電動、混動公交起火事件。
1900/1/1 0:00:00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黔府辦函2015155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黔府辦函2015155號各市、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