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黔府辦函〔2015〕155號)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
黔府辦函[2015]155號
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桂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事業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加快新能源車推廣應用,促進產業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們提出以下意見:
第一,鼓勵創新商業模式
(a)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措施,鼓勵運營企業購買和更新新能源汽車,積極支持運營企業探索創新的新能源汽車運營模式。
(2) 鼓勵投融資創新,支持社會資本以PPP方式進入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領域;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滿足新能源汽車生產、經營和消費的融資需求。鼓勵汽車金融公司拓寬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融資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3) 鼓勵企業創新經營模式,通過融資租賃、車輛租賃、分時租賃、車輛共享、按揭購買等方式,開拓新能源汽車消費市場。
(4) 鼓勵將現代信息技術應用于新能源汽車生產經營,加快智能電網、移動互聯網、物聯網、車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
二是改善和優化使用環境
(5) 實施新能源汽車自主分類登記,開辟新能源汽車登記綠色通道,為新能源汽車自行選擇號牌提供便利,增加號牌選擇范圍,在機動車駕駛證上標明新能源汽車車型,以及在全省各地開展新能源汽車零距離檢測等開放服務。
(六) 實行車牌尾號限行的城市要盡快出臺政策措施,確保新能源汽車不受車牌尾號限制,其他城市(地區)今后不得出臺限制新能源汽車上牌和上路行駛的政策措施。完善道路交通技術監控系統,通過車牌自動識別系統為新能源汽車通行提供便利。
(七)研究制定降低新能源汽車在全省收費公路通行費的政策措施。
(八)政府投資或利用國有資源設立的公共停車場,以及在市政道路兩側設置的被市政道路占用的停車場,免征2小時新能源汽車停車費。
(9) 各地要將充電設施和配套電網的建設和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因地制宜制定充電設施專項建設規劃,在土地利用等因素上優先支持充電設施,并為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提供適當的支持。電網企業要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做好充電設施建設規劃,保障電力供應。
(10)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業管理的相關要求,配合能源、電力、住建、土地、工商等相關部門實施新能源汽車充換電配套設施的建設和運營,逐步規范和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加大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的采購力度
(十一)2015年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設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20%;
2016年不低于30%,并確保逐年增長。
(十二)各地要加大新能源汽車在公交、出租車等城市客運、環衛、治安巡邏等領域的推廣應用力度,制定機動車更新計劃,不斷提高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在本市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車和租賃車輛中,新能源汽車占比不低于30%。
(13) 有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在建設或者改造停車場時,應當充分考慮職工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需求,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規劃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建設充電樁。
(14) 自2015年起,市(州)事業單位節能管理部門應根據年度統計情況,匯總本市(國)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車的設備、累計里程、能耗和費用,并于3月10日前報送省直機關事務局。
(十五)實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在購買新能源汽車時,應當統籌考慮公務用車制度的改革進程,在批準的預約范圍內的更新車輛中實施;
各市(州)要逐步分解細化新能源汽車年購買比例,明確責任,提出具體實施措施。
第四,鼓勵團體采購
(十六)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應積極采取租賃或改善充電設施等措施,鼓勵員工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并在社會中發揮主導作用。
(十七)鼓勵大型企業集團、工業園區、旅游景區、機場等采購新能源汽車作為通勤用車和工作用車。
(十八)鼓勵物流企業在城市配送領域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
五、加大財稅支持力度。
(十九)對我省生產或銷售的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給予補貼。對于本省生產企業符合推薦車型目錄的產品,補貼按照《財政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財政部科學技術部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財政的通知》《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支持政策》(財建〔2015〕134號)。對本省企業生產銷售、省外企業在我省推廣應用的符合安全、動力、維修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50%給予后續補貼。中央和省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60%。除中央補貼外,本省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所需的補貼資金,按照屬地(車輛登記地)原則,由省和地方市(州)財政承擔。補貼申報工作指南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財政廳另行通知。
(20) 根據《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通過逐步降低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增加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將漲價補貼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數量掛鉤,形成鼓勵新能源公交車應用、限制燃油公交車增長的機制,加快以新能源公交車取代燃油公交車的步伐,促進城市公交行業的健康發展。
(2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落實其他節能和新能源汽車稅收優惠政策。
(22)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關于組織實施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創新項目的通知》(財建[2012]780號),積極推動我省新能源汽車行業技術創新,并對相關地方專項資金予以重點扶持。
(23)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通知》(財建〔2014〕692號)及后續政策,并根據各城市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考核結果,積極爭取中央推動充電設施建設的激勵政策。
鍺……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22日
(本文公開發布)《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黔府辦函〔2015〕155號)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
黔府辦函[2015]155號
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桂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事業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加快新能源車推廣應用,促進產業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們提出以下意見:
第一,鼓勵創新商業模式
(a)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措施,鼓勵運營企業購買和更新新能源汽車,積極支持運營企業探索創新的新能源汽車運營模式。
(2) 鼓勵投融資創新,支持社會資本以PPP方式進入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領域;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滿足新能源汽車生產、經營和消費的融資需求。鼓勵汽車金融公司拓寬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融資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3) 鼓勵企業創新經營模式,通過融資租賃、車輛租賃、分時租賃、車輛共享、按揭購買等方式,開拓新能源汽車消費市場。
(4) 鼓勵將現代信息技術應用于新能源汽車生產經營,加快智能電網、移動互聯網、物聯網、車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
二是改善和優化使用環境
(5) 實施新能源汽車自主分類登記,開辟新能源汽車登記綠色通道,為新能源汽車自行選擇號牌提供便利,增加號牌選擇范圍,在機動車駕駛證上標明新能源汽車車型,以及在全省各地開展新能源汽車零距離檢測等開放服務。
(六) 實行車牌尾號限行的城市要盡快出臺政策措施,確保新能源汽車不受車牌尾號限制,其他城市(地區)今后不得出臺限制新能源汽車上牌和上路行駛的政策措施。完善道路交通技術監控系統,通過車牌自動識別系統為新能源汽車通行提供便利。
(七)研究制定降低新能源汽車在全省收費公路通行費的政策措施。
(八)政府投資或利用國有資源設立的公共停車場,以及在市政道路兩側設置的被市政道路占用的停車場,免征2小時新能源汽車停車費。
(9) 各地要將充電設施和配套電網的建設和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因地制宜制定充電設施專項建設規劃,在土地利用等因素上優先支持充電設施,并為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提供適當的支持。電網企業要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做好充電設施建設規劃,保障電力供應。
(10)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業管理的相關要求,配合能源、電力、住建、土地、工商等相關部門實施新能源汽車充換電配套設施的建設和運營,逐步規范和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加大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的采購力度
(十一)2015年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設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20%;
2016年不低于30%,并確保逐年增長。
(十二)各地要加大新能源汽車在公交、出租車等城市客運、環衛、治安巡邏等領域的推廣應用力度,制定機動車更新計劃,不斷提高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在本市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車和租賃車輛中,新能源汽車占比不低于30%。
(13) 有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在建設或者改造停車場時,應當充分考慮職工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需求,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規劃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建設充電樁。
(14) 自2015年起,市(州)事業單位節能管理部門應根據年度統計情況,匯總本市(國)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車的設備、累計里程、能耗和費用,并于3月10日前報送省直機關事務局。
(十五)實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在購買新能源汽車時,應當統籌考慮公務用車制度的改革進程,在批準的預約范圍內的更新車輛中實施;
各市(州)要逐步分解細化新能源汽車年購買比例,明確責任,提出具體實施措施。
第四,鼓勵團體采購
(十六)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應積極采取租賃或改善充電設施等措施,鼓勵員工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并在社會中發揮主導作用。
(十七)鼓勵大型企業集團、工業園區、旅游景區、機場等采購新能源汽車作為通勤用車和工作用車。
(十八)鼓勵物流企業在城市配送領域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
五、加大財稅支持力度。
(十九)對我省生產或銷售的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給予補貼。對于本省生產企業符合推薦車型目錄的產品,補貼按照《財政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財政部科學技術部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財政的通知》《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支持政策》(財建〔2015〕134號)。對本省企業生產銷售、省外企業在我省推廣應用的符合安全、動力、維修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50%給予后續補貼。中央和省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60%。除中央補貼外,本省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所需的補貼資金,按照屬地(車輛登記地)原則,由省和地方市(州)財政承擔。補貼申報工作指南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財政廳另行通知。
(20) 根據《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通過逐步降低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增加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將漲價補貼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數量掛鉤,形成鼓勵新能源公交車應用、限制燃油公交車增長的機制,加快以新能源公交車取代燃油公交車的步伐,促進城市公交行業的健康發展。
(2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落實其他節能和新能源汽車稅收優惠政策。
(22)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關于組織實施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創新項目的通知》(財建[2012]780號),積極推動我省新能源汽車行業技術創新,并對相關地方專項資金予以重點扶持。
(23)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通知》(財建〔2014〕692號)及后續政策,并根據各城市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考核結果,積極爭取中央推動充電設施建設的激勵政策。
鍺……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22日
(本文公開發布)
標簽:現代
9月29日,北京市科委出臺了《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辦法所稱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是指在北京完成備案的小型、微型純電驅動載客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及燃料電池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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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