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發布了《無錫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細則》。規則很明確,無錫將在2015年推動新能源汽車的應用。軸距大于2.45米的純電動乘用車每輛補貼3.6萬元,軸距小于2.45米每輛補貼2.7萬元,小于2.2米每輛補助1.5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每輛補貼2.1萬元;10米以上純電動公交車補貼30萬元/輛。
此外,無錫根據充電樁的充電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進行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8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1200元。
關于印發《無錫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西財工貿[2015]83號
區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局、新區經濟發展局:
現將《無錫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無錫市財政局無錫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8月31日
無錫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通知,《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意見》(財建〔2013〕551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蘇政發〔2014〕128號),本著《江蘇省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政發[2015]19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無錫市新能源汽車促進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Xi政辦發[2015]號)的精神128號),對我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給予補貼。為規范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范圍和對象
財政補貼資金主要支持新能源汽車在我市的推廣應用。支持對象包括公共服務領域(包括公共交通、租賃、公務、環衛、物流、旅游、電力、通勤等)的合格消費者和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買乘用車),以及在公共服務領域建設充換電設施的服務運營單位。
二、資金來源和安排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的相關要求,我市新能源車推廣應用補貼實行市(縣)區共享原則,其中江陰市和宜興市自行承擔;西山區、惠山區、新區、濱湖區和市級按5:5共享;
崇安區、南昌區、北塘區等市級部門由市財政承擔。市安排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納入市經信委年度部門預算,實行一般性轉移支付,并按季度預撥、年度清算。各地要按照資金共享的要求,落實相應的補貼資金。
二、補貼條件和標準
2015年,我市補貼標準如下(未來幾年補貼標準將根據省財政廳公布的標準進行調整):
(a) 購車補貼
1.補貼條件。對購買《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中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給予當地消費者購車補貼,補貼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1) 財政補貼的對象是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者(包括公共交通、租賃、公務、環衛、物流、旅游、電力、通勤等)和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買乘用車);
(2) 消費者必須是在無錫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有戶籍的自然人、在注冊地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一年以上的無戶籍私人消費者;
(3) 消費者必須購買《2015-2017年度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中所列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擴展項目)和燃料電池汽車,并辦理相關手續;
2.補貼標準。各類新能源汽車的購車補貼標準如下:
10米以上純電動公交車補貼30萬元/輛;
6-10米純電動公交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800元(最高不超過國家補貼標準的60%)。城鄉公共交通領域使用6-8米純電動公交車補貼18萬元/輛,8-10米純電動公交補貼24萬元/車);
10米以上(含增程)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15萬元/輛;
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最高不超過9萬元);
軸距大于2.45米的純電動乘用車每輛補貼3.6萬元,軸距小于2.45米每輛補貼2.7萬元,小于2.2米每輛補助1.5萬元;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每輛補貼2.1萬元;
燃料電池乘用車(5座及以下)108000元/輛;
燃料電池公交車(9輛及以上)27萬元/輛;
1000萬以上超級電容器和鈦酸鋰公交車9萬元/輛。
(2)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1.補貼條件。對承擔公共服務領域充換電設施建設的服務業經營者給予建設補貼,補貼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1) 經營單位應當是在無錫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2) 運營單位應在2015-2017年建成合格的充換電設施并完成相關手續;
2.補貼標準。根據充電樁的充電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8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1200元。
納入財政補貼和獎勵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必須滿足一定的技術要求(詳見附件1)。
四、 申請程序和要求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按照屬地原則申請和分配。
(a) 屬于補貼對象的地區向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部門申請補貼,并提交申請材料;直屬單位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報送信息;
(2) 各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牽頭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提交申請報告,及時向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報送2015年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匯總表及相關申報材料(附件2);
(三) 市經信委對各地區、各市級單位新能源汽車推廣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后確定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補貼方案;市財政局根據補貼方案撥付市級補貼資金;各地收到補貼資金后,要及時將上級和區級安排的補貼資金撥付給補貼對象;
(4) 申請材料:
1、消費者在公共部門申請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資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公共領域)》(附件2)及以下材料:
(1) 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 車輛購銷合同復印件、購銷發票及其他憑證;
(3) 登記地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行駛證復印件;
(4) 車輛使用及配套設施建設情況說明;
(5) 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保修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由制造商蓋章);
(6) 承諾5年內不轉讓車輛;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汽車銷售機構(4S店)在私營部門申請購買新能源乘用車財政補貼資金時,應提交新能源汽車(私營部門)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3)和以下材料:
(1) 銷售機構(4S店)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 車輛購銷合同復印件、購銷發票及其他憑證;
(3) 登記地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行駛證復印件;
(4) 購車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證明需與外地戶口一并提供);
(5) 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保修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由制造商蓋章);
(6) 承諾5年內不轉讓車輛;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的建設運營單位應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基礎設施建設)》(附件4)及以下材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2) 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復印件;
(3) 項目建設和運營計劃;
(4) 工程造價預算、采購合同、相關設備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5) 省級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部門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6)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部門職責和監督
1.部門職責。市經信委是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牽頭部門,負責制定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分解落實年度推廣任務,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的審核和申請,各區提交的補貼清算和資金申請的審核,市級補貼資金補貼方案的確定;
市財政局負責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的安排實施,根據省、市文件制定年度補貼實施細則,按照市補貼資金補貼方案發放補貼資金;各縣(市)新能源汽車推廣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分解計劃落實地方新能源汽車宣傳補貼資金,完成推廣任務,提交清算計劃和資金申請報告,將補貼資金撥付至資金申請單位。
2.注冊要求。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新能源汽車享受本市財政補貼,5年內不得轉讓,轉讓(公共部門消費者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且只能轉讓、轉讓);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并申請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的非注冊私人消費者,需要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區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不得拆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并報省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3.監督管理。申請財政補貼的公共部門消費者、銷售組織、私人消費者和承包商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未能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車輛技術參數不符合要求的,將收回補貼和獎勵資金,取消補貼和獎勵資格,并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進行處罰。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部門要加強對補貼單位的監督檢查,防止取補償和套利。
六、其他規定
1、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細則;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在2015年9月20日前,制定各地區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備案。
2.省級補貼資金按照《江蘇省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政發〔2015〕19號)執行。
3、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近日,無錫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發布了《無錫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細則》。規則很明確,無錫將在2015年推動新能源汽車的應用。軸距大于2.45米的純電動乘用車每輛補貼3.6萬元,軸距小于2.45米每輛補貼2.7萬元,小于2.2米每輛補助1.5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每輛補貼2.1萬元;
10米以上純電動公交車補貼30萬元/輛。
此外,無錫根據充電樁的充電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進行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8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1200元。
關于印發《無錫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西財工貿[2015]83號
區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局、新區經濟發展局:
現將《無錫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無錫市財政局無錫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8月31日
無錫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通知,《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意見》(財建〔2013〕551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蘇政發〔2014〕128號),本著《江蘇省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政發[2015]19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無錫市新能源汽車促進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Xi政辦發[2015]號)的精神128號),對我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給予補貼。為規范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范圍和對象
財政補貼資金主要支持新能源汽車在我市的推廣應用。支持對象包括公共服務領域(包括公共交通、租賃、公務、環衛、物流、旅游、電力、通勤等)的合格消費者和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買乘用車),以及在公共服務領域建設充換電設施的服務運營單位。
二、資金來源和安排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的相關要求,我市新能源車推廣應用補貼實行市(縣)區共享原則,其中江陰市和宜興市自行承擔;西山區、惠山區、新區、濱湖區和市級按5:5共享;崇安區、南昌區、北塘區等市級部門由市財政承擔。市安排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納入市經信委年度部門預算,實行一般性轉移支付,并按季度預撥、年度清算。各地要按照資金共享的要求,落實相應的補貼資金。
二、補貼條件和標準
2015年,我市補貼標準如下(未來幾年補貼標準將根據省財政廳公布的標準進行調整):
(a) 購車補貼
1.補貼條件。對購買《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中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給予當地消費者購車補貼,補貼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1) 財政補貼的對象是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者(包括公共交通、租賃、公務、環衛、物流、旅游、電力、通勤等)和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買乘用車);
(2) 消費者必須是在無錫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有戶籍的自然人、在注冊地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一年以上的無戶籍私人消費者;
(3) 消費者必須購買《2015-2017年度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中所列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擴展項目)和燃料電池汽車,并辦理相關手續;
2.補貼標準。各類新能源汽車的購車補貼標準如下:
10米以上純電動公交車補貼30萬元/輛;
6-10米純電動公交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800元(最高不超過國家補貼標準的60%)。城鄉公共交通領域使用6-8米純電動公交車補貼18萬元/輛,8-10米純電動公交補貼24萬元/車);
10米以上(含增程)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15萬元/輛;
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最高不超過9萬元);
軸距大于2.45米的純電動乘用車每輛補貼3.6萬元,軸距小于2.45米每輛補貼2.7萬元,小于2.2米每輛補助1.5萬元;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每輛補貼2.1萬元;
燃料電池乘用車(5座及以下)108000元/輛;
燃料電池公交車(9輛及以上)27萬元/輛;
1000萬以上超級電容器和鈦酸鋰公交車9萬元/輛。
(2)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1.補貼條件。對承擔公共服務領域充換電設施建設的服務業經營者給予建設補貼,補貼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1) 經營單位應當是在無錫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2) 運營單位應在2015-2017年建成合格的充換電設施并完成相關手續;
2.補貼標準。根據充電樁的充電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8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1200元。
納入財政補貼和獎勵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必須滿足一定的技術要求(詳見附件1)。
四、 申請程序和要求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按照屬地原則申請和分配。
(a) 屬于補貼對象的地區向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部門申請補貼,并提交申請材料;直屬單位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報送信息;
(2) 各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牽頭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提交申請報告,及時向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報送2015年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匯總表及相關申報材料(附件2);
(三) 市經信委對各地區、各市級單位新能源汽車推廣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后確定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補貼方案;市財政局根據補貼方案撥付市級補貼資金;各地收到補貼資金后,要及時將上級和區級安排的補貼資金撥付給補貼對象;
(4) 申請材料:
1、消費者在公共部門申請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資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公共領域)》(附件2)及以下材料:
(1) 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 車輛購銷合同復印件、購銷發票及其他憑證;
(3) 登記地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行駛證復印件;
(4) 車輛使用及配套設施建設情況說明;
(5) 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保修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由制造商蓋章);
(6) 承諾5年內不轉讓車輛;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汽車銷售機構(4S店)在私營部門申請購買新能源乘用車財政補貼資金時,應提交新能源汽車(私營部門)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3)和以下材料:
(1) 銷售機構(4S店)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 車輛購銷合同復印件、購銷發票及其他憑證;
(3) 登記地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行駛證復印件;
(4) 購車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證明需與外地戶口一并提供);
(5) 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保修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由制造商蓋章);
(6) 承諾5年內不轉讓車輛;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的建設運營單位應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基礎設施建設)》(附件4)及以下材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2) 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復印件;
(3) 項目建設和運營計劃;
(4) 工程造價預算、采購合同、相關設備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5) 省級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部門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6)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部門職責和監督
1.部門職責。市經信委是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牽頭部門,負責制定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分解落實年度推廣任務,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的審核和申請,各區提交的補貼清算和資金申請的審核,市級補貼資金補貼方案的確定;市財政局負責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的安排實施,根據省、市文件制定年度補貼實施細則,按照市補貼資金補貼方案發放補貼資金;各縣(市)新能源汽車推廣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分解計劃落實地方新能源汽車宣傳補貼資金,完成推廣任務,提交清算計劃和資金申請報告,將補貼資金撥付至資金申請單位。
2.注冊要求。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新能源汽車享受本市財政補貼,5年內不得轉讓,轉讓(公共部門消費者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且只能轉讓、轉讓);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并申請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的非注冊私人消費者,需要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
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區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不得拆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并報省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3.監督管理。申請財政補貼的公共部門消費者、銷售組織、私人消費者和承包商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未能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車輛技術參數不符合要求的,將收回補貼和獎勵資金,取消補貼和獎勵資格,并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進行處罰。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部門要加強對補貼單位的監督檢查,防止取補償和套利。
六、其他規定
1、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細則;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在2015年9月20日前,制定各地區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備案。
2.省級補貼資金按照《江蘇省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政發〔2015〕19號)執行。
3、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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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