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建一[2015]第31號
市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相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
為貫徹落實《山西省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晉政辦發〔2014〕77號),做好新能源汽車營銷補貼工作,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聯合制定了《山西省新能源汽車營銷補貼管理暫行辦法》。已發布,請執行。
山西省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4月30日
山西省新能源汽車營銷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山西省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晉政辦發〔2014〕77號),做好新能源汽車營銷補貼工作,提高營銷補貼使用效率,制定本辦法,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使用汽油、柴油以外的其他能源作為動力源的汽車,主要包括電動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甲醇汽車和燃氣汽車。
本辦法所稱營銷補貼資金,是指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現產品銷售并給予補貼的資金。
第三條營銷補貼資金的申報、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透明、規范、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部門管理職責
第四條新能源汽車營銷補貼主要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按照各自職能承擔。
省第五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負責受理和審核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營銷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并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出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產品初步名單。
省第六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營銷補貼資金的材料審核和業務監督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a) 審核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出的營銷補貼企業和產品初步名單,提出營銷補貼資金計劃并報省財政廳;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營銷補貼資金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3) 牽頭開展營銷補貼資金績效評估工作。
省第七財政廳負責營銷補貼資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a) 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劃和方案,研究確定省級營銷補貼資金年度預算;
(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報送的新能源汽車營銷補貼資金計劃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下達;
(三)對營銷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補貼的范圍、方式和標準
第八條補貼范圍:山西省被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制造商及產品公告目錄》(以下簡稱《公告》),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實現終端銷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車制造商,2017年可申請營銷補貼資金(以銷售發票規定的時間為準)。
第九條營銷補貼資金主要采取補貼支持的形式,專門用于降低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成本。消費者直接按照銷售發票載明的銷售價格扣除營銷補貼資金,再支付購車款。
第十補貼標準:2015年,電動公交車5萬元/輛,電動汽車2萬元/車,電動專用車1萬元/汽車;甲醇客車1萬元,甲醇重卡1萬元、甲醇轎車5000元、甲醇多用途乘用車0.2元;燃氣重卡1萬元/輛,燃氣輕(微)卡2000元/輛。
2016-2017年,補貼標準減半。
第四章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申請營銷補貼資金,并將相關材料匯總成冊(一式三份),并于每季度(4月、7月、10月、次年1月)后10日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報送上一季度營銷補貼資金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a) 資金申請文件,需要明確本期符合申請條件的新能源汽車銷售數量和營銷補貼資金金額;
(2)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營銷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
(3) 新能源汽車制造企業基本信息資料(初次申請時提供)。未來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時,只需提供變更信息的相關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企業生產資格“公告”信息材料;
(4) 車輛銷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車輛公告信息材料、車輛出廠合格證、銷售發票、消費者身份證明材料。其中,向法人用戶銷售需要提供法人用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明;
如果出售給個人用戶,則需要提供用戶的居民身份證和聯系方式。
除申請文件和申請表外,還應提供上述材料的復印件(必要時提供原件,經審查后退回)。
第十二條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負責受理營銷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審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并在每季度后的次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25日前,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出上一季度的審計結果。對不符合申請營銷補貼資金條件的企業和產品,應當及時告知。
第十三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出的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并對符合補貼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省財政廳提出營銷補貼資金計劃。
第十四條省財政廳根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報送的營銷補貼資金計劃,在10個工作日內下達營銷補貼資金預算,并將上一季度的營銷補貼基金直接撥付給相關汽車生產企業。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資金結算的營銷補貼。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區分產品銷售優惠和營銷補貼,在享受企業銷售優惠并開具銷售發票后,按實際價格銷售新能源汽車,從消費者購車中扣除營銷補貼。新能源汽車終端銷售實現后,汽車生產企業據實申請營銷補貼資金。
第十六條向汽車經銷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的,視為未實現終端銷售,不得申請營銷補貼資金。
第十七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要組織專業人員做好申報材料的材料審核、數據收集、材料報送和檔案管理工作。不得借用營銷補貼審計工作,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營銷補貼資金必須專項用于降低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成本,汽車制造商有義務告知消費者營銷補貼政策。
第二十條違反規定申請和使用營銷補貼的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除及時退還新能源汽車營銷補貼資金外,將永久取消企業申請營銷補貼的資格,并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津財建一[2015]第31號
市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相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
為貫徹落實《山西省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晉政辦發〔2014〕77號),做好新能源汽車營銷補貼工作,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聯合制定了《山西省新能源汽車營銷補貼管理暫行辦法》。已發布,請執行。
山西省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4月30日
山西省新能源汽車營銷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辦法……
《山西省新能源汽車產業推廣應用》(晉政辦發〔2014〕77號),做好新能源汽車營銷補貼工作,提高營銷補貼使用效率,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使用汽油、柴油以外的其他能源作為動力源的汽車,主要包括電動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甲醇汽車和燃氣汽車。
本辦法所稱營銷補貼資金,是指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現產品銷售并給予補貼的資金。
第三條營銷補貼資金的申報、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透明、規范、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部門管理職責
第四條新能源汽車營銷補貼主要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按照各自職能承擔。
省第五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負責受理和審核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營銷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并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出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產品初步名單。
省第六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營銷補貼資金的材料審核和業務監督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a) 審核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出的營銷補貼企業和產品初步名單,提出營銷補貼資金計劃并報省財政廳;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營銷補貼資金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3) 牽頭開展營銷補貼資金績效評估工作。
省第七財政廳負責營銷補貼資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a) 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劃和方案,研究確定省級營銷補貼資金年度預算;
(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報送的新能源汽車營銷補貼資金計劃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下達;
(三)對營銷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補貼的范圍、方式和標準
第八條補貼范圍:山西省被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制造商及產品公告目錄》(以下簡稱《公告》),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實現終端銷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車制造商,2017年可申請營銷補貼資金(以銷售發票規定的時間為準)。
第九條營銷補貼資金主要采取補貼支持的形式,專門用于降低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成本。消費者直接按照銷售發票載明的銷售價格扣除營銷補貼資金,再支付購車款。
第十補貼標準:2015年,電動公交車5萬元/輛,電動汽車2萬元/車,電動專用車1萬元/汽車;甲醇客車1萬元,甲醇重卡1萬元、甲醇轎車5000元、甲醇多用途乘用車0.2元;
燃氣重卡1萬元/輛,燃氣輕(微)卡2000元/輛。
2016-2017年,補貼標準減半。
第四章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申請營銷補貼資金,并將相關材料匯總成冊(一式三份),并于每季度(4月、7月、10月、次年1月)后10日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報送上一季度營銷補貼資金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a) 資金申請文件,需要明確本期符合申請條件的新能源汽車銷售數量和營銷補貼資金金額;
(2)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營銷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
(3) 新能源汽車制造企業基本信息資料(初次申請時提供)。未來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時,只需提供變更信息的相關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企業生產資格“公告”信息材料;
(4) 車輛銷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車輛公告信息材料、車輛出廠合格證、銷售發票、消費者身份證明材料。其中,向法人用戶銷售需要提供法人用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明;
如果出售給個人用戶,則需要提供用戶的居民身份證和聯系方式。
除申請文件和申請表外,還應提供上述材料的復印件(必要時提供原件,經審查后退回)。
第十二條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負責受理營銷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審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并在每季度后的次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25日前,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出上一季度的審計結果。對不符合申請營銷補貼資金條件的企業和產品,應當及時告知。
第十三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出的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并對符合補貼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省財政廳提出營銷補貼資金計劃。
第十四條省財政廳根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報送的營銷補貼資金計劃,在10個工作日內下達營銷補貼資金預算,并將上一季度的營銷補貼基金直接撥付給相關汽車生產企業。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資金結算的營銷補貼。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區分產品銷售優惠和營銷補貼,在享受企業銷售優惠并開具銷售發票后,按實際價格銷售新能源汽車,從消費者購車中扣除營銷補貼。新能源汽車終端銷售實現后,汽車生產企業據實申請營銷補貼資金。
第十六條向汽車經銷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的,視為未實現終端銷售,不得申請營銷補貼資金。
第十七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要組織專業人員做好申報材料的材料審核、數據收集、材料報送和檔案管理工作。不得借用營銷補貼審計工作,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營銷補貼資金必須專項用于降低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成本,汽車制造商有義務告知消費者營銷補貼政策。
第二十條違反規定申請和使用營銷補貼的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除及時退還新能源汽車營銷補貼資金外,將永久取消企業申請營銷補貼的資格,并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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