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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補助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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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永財發〔2015〕305號

寧波市財政局寧波市科學技術局

各縣(市)、區財政局、科技局:

現將《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管理辦法》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財政局寧波市科學技術局

2015年4月14日

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寧波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甬政辦發〔2014〕188號)和《甬市新能源車輛推廣應用暫行辦法》(永發改業[2015]130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車輛:純電動汽車,被工業和信息化部列入《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并符合國家財政補貼要求的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非在寧波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寧波銷售新能源汽車,必須在本市(含縣、(市))工商登記注冊,或者委托在寧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

第二章補貼對象和方式

第四條本市新能源汽車補貼對象為消費者,包括個人用戶和法人用戶。

個人用戶是指本市第三區(包括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戶籍居民,以及外省市居民和暫居第三區并在本市有合法工作的外國人。

法人用戶是指符合《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暫行辦法》補貼范圍的市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

市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進行補貼,汽車生產企業或者銷售組織按扣除補貼后的價格銷售新能源汽車。消費者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直接從當地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包括銷售公司和4S店)購買新能源汽車。

第五條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是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的管理部門。市財政局負責安排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應由區財政承擔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先行支付,在市、區辦理年終結算時統一扣除。市科技局負責受理和審核新能源汽車補貼申請。

第六條本市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按季度結算(原則上每季度申請一次,可酌情定期組織),補貼資金于每季度結束后的次月發放。申請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制造商或銷售組織應將申請表(附表1和附表2)和材料裝訂成冊,提交市科技局審查。市財政局審核審核結果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將補貼資金發放給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支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

第三章補貼標準

第七條對符合本市補貼政策的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家各項補貼標準,本市給予1:1的配套補貼。市、縣兩級城市資金比例按《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執行。充電設施的建設……

對于新能源汽車,將按照充電設施實際投資的20%(不含土地)進行補貼。

第八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向消費者公布新能源汽車的市場指導價以及國家和本市可以申請的補貼資金數額。國家和本市對汽車生產企業的補貼最高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50%。補貼總額高于汽車銷售價格50%的,扣除國家補貼后,按汽車銷售價格的50%給予補貼。

第四章申請程序

第九條本市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程序如下:

(A) 新能源汽車補貼。

申請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應按照《寧波市新能源汽車制造企業及產品審核備案管理規定》,向寧波市新能量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通過備案審查后,應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0天內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寧波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申請表》(見表1)。

2.銷售給個人用戶的車輛需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外省、市戶籍穩定的居民須提供本市第三區暫住證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一年的證明)、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繳納憑證、強制保險單、,機動車登記證和駕駛證復印件。

3.銷售給法人用戶的車輛應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明、營業執照、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繳納證明、交通保險單、機動車登記證、駕駛證復印件。

(2) 充電設施補貼

申請充電設施補貼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交下列材料:

1、填寫《寧波市充電站、充電樁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表2)。

2.提供項目實施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書;

3、充電站建設補貼需提供項目批準或備案(批準)文件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4.充電樁補貼應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和設備投資財務投資清單。

第五章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經銷商應當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貼,不得將財政補貼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以享受價格優惠為由拒絕支付補貼,或者因為財政補貼而提高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和租賃價格,以確保消費者能夠有效享受國家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申請補貼的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的一致性負責。產品不符合申報材料,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未按扣減補貼金額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追繳補貼、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的處罰。

第十二條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寧波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

寧波市充電站、充電樁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甬財發〔2015〕305號

寧波市財政局寧波市科學技術局

各縣(市)、區財政局、科技局:

現將《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管理辦法》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財政局寧波市科學技術局

2015年4月14日

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寧波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甬政辦發〔2014〕188號)和《甬市新能源車輛推廣應用暫行辦法》(永發改業[2015]130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車輛:純電動汽車,被工業和信息化部列入《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并符合國家財政補貼要求的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非在寧波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寧波銷售新能源汽車,必須在本市(含縣、(市))工商登記注冊,或者委托在寧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

第二章補貼對象和方式

第四條本市新能源汽車補貼對象為消費者,包括個人用戶和法人用戶。

個人用戶是指本市第三區(包括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戶籍居民,以及外省市居民和暫居第三區并在本市有合法工作的外國人。

法人用戶是指符合《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暫行辦法》補貼范圍的市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

市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組織等給予補貼……

新能源汽車扣除補貼后的價格。消費者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直接從當地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包括銷售公司和4S店)購買新能源汽車。

第五條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是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的管理部門。市財政局負責安排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應由區財政承擔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先行支付,在市、區辦理年終結算時統一扣除。市科技局負責受理和審核新能源汽車補貼申請。

第六條本市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按季度結算(原則上每季度申請一次,可酌情定期組織),補貼資金于每季度結束后的次月發放。申請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制造商或銷售組織應將申請表(附表1和附表2)和材料裝訂成冊,提交市科技局審查。市財政局審核審核結果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將補貼資金發放給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支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

第三章補貼標準

第七條對符合本市補貼政策的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家各項補貼標準,本市給予1:1的配套補貼。市、縣兩級城市資金比例按《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執行。對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按照充電設施實際投資(不含土地)的20%給予補貼。

第八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向消費者公布新能源汽車的市場指導價以及國家和本市可以申請的補貼資金數額。國家和本市對汽車生產企業的補貼最高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50%。補貼總額高于汽車銷售價格50%的,扣除國家補貼后,按汽車銷售價格的50%給予補貼。

第四章申請程序

第九條本市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程序如下:

(A) 新能源汽車補貼。

申請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應按照《寧波市新能源汽車制造企業及產品審核備案管理規定》,向寧波市新能量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通過備案審查后,應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0天內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寧波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申請表》(見表1)。

2.銷售給個人用戶的車輛需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外省、市戶籍穩定的居民須提供本市第三區暫住證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一年的證明)、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繳納憑證、強制保險單、,機動車登記證和駕駛證復印件。

3.銷售給法人用戶的車輛應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明、營業執照、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繳納證明、交通保險單、機動車登記證、駕駛證復印件。

(2) 充電設施補貼

申請充電設施補貼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交下列材料:

1、填寫《寧波市充電站、充電樁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表2)。

2.提供業務……

項目實施單位的許可證和稅務登記證;

3、充電站建設補貼需提供項目批準或備案(批準)文件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4.充電樁補貼應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和設備投資財務投資清單。

第五章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經銷商應當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貼,不得將財政補貼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以享受價格優惠為由拒絕支付補貼,或者因為財政補貼而提高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和租賃價格,以確保消費者能夠有效享受國家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申請補貼的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的一致性負責。產品不符合申報材料,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未按扣減補貼金額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追繳補貼、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的處罰。

第十二條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寧波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

寧波市充電站、充電樁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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