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發改實業[2015]133號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寧波市科學技術局
縣(市)區發展改革局(經濟發展局)、科技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暫行辦法》印發給您,請您根據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科技局、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3月30日
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甬政辦發〔2014〕188號,以下簡稱《方案》),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已納入《節能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和新能源汽車,在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并在本市銷售。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寧波市下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三個行政區(以下簡稱第三區)。
第二章晉升目標
第四條新能源汽車推廣規模:根據《規劃》要求,到2015年,新能源汽車在公交車、出租車、公務用車、專用車、私家車等領域的累計推廣應用將達到5000輛。其中,國外品牌汽車不低于30%;
在新增或更新的公共交通、公務、環衛、物流車輛中,新能源汽車占比不低于30%。
第五條配套基礎設施:根據《規劃》要求,充電站(樁)等基礎設施建設已初具規模,共有13個充電站、332個充電架、5506個交流充電樁。基本滿足車輛推廣應用的運營需求,實現基礎配套設施的網絡化、便捷化、智能化。
第六條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根據《寧波市新能源汽車工業鏈發展規劃(2014-2020年)》(甬京新機〔2015〕67號)要求,將培育2-3家新能源汽車整車企業,產能達到3萬輛。重點扶持一批關鍵核心零部件企業,車用動力電池系統產能達到10萬套,驅動電機及控制系統產能達到5萬套。產業規模達到150億元。
第三章推廣應用
第7條公交車
以城市公交公司為主體,在城區選擇合適的公交線路開展超級電容無軌電車試運營,并根據試運營情況及時進行評估和改進,逐步擴大其在城市公交系統中的推廣應用。
第8條出租車
優先考慮現有出租車公司,采取區域示范運營模式,加大純電動出租車在城市客運領域的推廣力度。示范推廣期間,持牌純電動出租車將在5年內免繳已繳納的經營權使用費。
第九條公務用車
一般新能源公務用車和新能源執法用車分別由市機關管理局和市財政局牽頭,加大新能源汽車在政府機構的推廣應用力度。
第十條專用車輛
純電動環衛專用車由市城管局確定,按照政府采購要求采購,并按年度計劃投入使用。純電動物流快遞車輛由市郵政管理局確定,積極鼓勵物流企業購買使用。在示范推廣期間,新能源專用車將一直開放道路使用權,在城市地區行駛不限于雙號和奇數,并將免費上牌。
第十一條私家車
個人和單位(社會組織)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不僅享受《關于進一步做好消費工作的意見》(寧波市[2013]208號)的優惠政策,還可享受城市不限雙號行駛、收費價格優惠、車輛上牌等優惠政策,許可證和年檢。對購買5輛以上新能源汽車的單位(社會組織),給予每輛3000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十二條創新推廣模式
鼓勵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專業運營商成立新能源汽車(微型客車)租賃公司,促進新能源汽車租賃和購買。創新發展新能源汽車商業租賃模式,采取長期租賃和分時租賃方式促進新能源汽車應用,大力發展以城市短途出行為目的的純電動汽車自動駕駛租賃服務模式。
第十三條購車補貼
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在中央財政購買補貼的基礎上,對市級和第三區的地方財政補貼進行1:1匹配。
(a) 公交車采用“政府投資、車輛購置”的模式。除按純電動客車補貼標準申請國家補貼資金外,其余由市財政承擔。
(二)出租車和物流快遞車輛的地方財政補貼由市財政承擔。
(三)市級環衛車輛的地方財政補貼由市財政承擔;
第三區環衛車地方財政補貼由市本級財政承擔,其余由區財政承擔。
(4) 對私家車的地方財政補貼以戶籍或暫住證為依據(后者必須在本市有合法工作),對單位(社會組織)的地方財政補助以法人注冊地為依據,市本級財政和第三區財政各承擔50%。
(五)市級公務用車和第三區公務用車的地方財政補貼分別由市財政和區財政承擔。
第四章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確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主體,按照《方案》要求,負責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第十五條示范推廣期內建成投產的基礎設施,市財政按其實際投資(不含土地)的20%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建立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綠色審批通道,加快審批進程。新能源汽車充電站由市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科學選址,優先保障建設用地需求。
第十七條新建住宅區、寫字樓、商場、公共停車場和交通樞紐,應當按照規劃總停車位的20%預留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用電負荷和位置,示范推廣期間按照規劃總車位的10%配置充電樁。城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在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此類項目的充電設施配置要求,并納入建設標準進行評估驗收。
第十八條結合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規劃布局,在現有住宅小區、辦公樓(含市政行政中心)、商場、公共停車場等增加一定規模的新能源充電樁,計量停車位和綜合交通樞紐,為群眾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充電提供保障。
第十九條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原有道路、綠地等公共設施因建設而損壞或移動,建設單位負責按要求恢復原貌或重建,相關部門免收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建設、運營和維護新能源汽車第三方監測服務管理平臺,實現信息實時采集、實時監測、信息交互和智能服務,為新能源汽車的示范和推廣提供保障。
第五章產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充分利用現有產業扶持資金,支持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建設項目。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信貸支持力度,積極鼓勵風險投資基金和民間資本參與新能源汽車行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加大對寧波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超級電容無軌客車、新能源乘用車和新能源專用車領域的支持力度。積極引進國內知名特種車、改裝車和特種車生產企業。
第二十三條依托關鍵核心零部件龍頭企業,加大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驅動電機和控制系統的研發力度。鼓勵新能源汽車企業與當地關鍵核心零部件企業建立長期固定的配套合作關系,政府將優先采購當地配套率高的汽車產品。
第二十四條鼓勵企業積極采用國際先進標準,支持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企業積極參與制定各項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
第六章補充……
產卵
第二十五條辦法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第三區以外的其他縣(市)可按本辦法執行,地方財政補貼由地方財政承擔。永發改實業[2015]133號
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寧波市科學技術局
縣(市)區發展改革局(經濟發展局)、科技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暫行辦法》印發給您,請您根據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科技局、寧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3月30日
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甬政辦發〔2014〕188號,以下簡稱《方案》),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已納入《節能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和新能源汽車,在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并在本市銷售。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寧波市下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三個行政區(以下簡稱第三區)。
第二章晉升目標
第四條新能源汽車推廣規模:根據《規劃》要求,到2015年,新能源汽車在公交車、出租車、公務用車、專用車、私家車等領域的累計推廣應用將達到5000輛。其中,國外品牌汽車不低于30%;
在新增或更新的公共交通、公務、環衛、物流車輛中,新能源汽車占比不低于30%。
第五條配套基礎設施:根據《規劃》要求,充電站(樁)等基礎設施建設已初具規模,共有13個充電站、332個充電架、5506個交流充電樁。基本滿足車輛推廣應用的運營需求,實現基礎配套設施的網絡化、便捷化、智能化。
第六條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根據《寧波市新能源汽車工業鏈發展規劃(2014-2020年)》(甬京新機〔2015〕67號)要求,將培育2-3家新能源汽車整車企業,產能達到3萬輛。重點扶持一批關鍵核心零部件企業,車用動力電池系統產能達到10萬套,驅動電機及控制系統產能達到5萬套。產業規模達到150億元。
第三章推廣應用
第7條公交車
以城市公交公司為主體,在城區選擇合適的公交線路開展超級電容無軌電車試運營,并根據試運營情況及時進行評估和改進,逐步擴大其在城市公交系統中的推廣應用。
第8條出租車
優先考慮現有出租車公司,采取區域示范運營模式,加大純電動出租車在城市客運領域的推廣力度。示范推廣期間,持牌純電動出租車將在5年內免繳已繳納的經營權使用費。
第九條公務用車
一般新能源公務用車和新能源執法用車分別由市機關管理局和市財政局牽頭,加大新能源汽車在政府機構的推廣應用力度。
第十條專用車輛
純電動環衛專用車由市城管局確定,按照政府采購要求采購,并按年度計劃投入使用。純電動物流快遞車輛由市郵政管理局確定,積極鼓勵物流企業購買使用。在示范推廣期間,新能源專用車將一直開放道路使用權,在城市地區行駛不限于雙號和奇數,并將免費上牌。
第十一條私家車
個人和單位(社會組織)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不僅享受《關于進一步做好消費工作的意見》(寧波市[2013]208號)的優惠政策,還可享受城市不限雙號行駛、收費價格優惠、車輛上牌等優惠政策,許可證和年檢。對購買5輛以上新能源汽車的單位(社會組織),給予每輛3000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十二條創新推廣模式
鼓勵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專業運營商成立新能源汽車(微型客車)租賃公司,促進新能源汽車租賃和購買。創新發展新能源汽車商業租賃模式,采取長期租賃和分時租賃方式促進新能源汽車應用,大力發展以城市短途出行為目的的純電動汽車自動駕駛租賃服務模式。
第十三條購車補貼
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在中央財政購買補貼的基礎上,對市級和第三區的地方財政補貼進行1:1匹配。
(a) 公交車采用“政府投資、車輛購置”的模式。除按純電動客車補貼標準申請國家補貼資金外,其余由市財政承擔。
(二)出租車和物流快遞車輛的地方財政補貼由市財政承擔。
(三)市級環衛車輛的地方財政補貼由市財政承擔;
第三區環衛車地方財政補貼由市本級財政承擔,其余由區財政承擔。
(4) 對私家車的地方財政補貼以戶籍或暫住證為依據(后者必須在本市有合法工作),對單位(社會組織)的地方財政補助以法人注冊地為依據,市本級財政和第三區財政各承擔50%。
(五)市級公務用車和第三區公務用車的地方財政補貼分別由市財政和區財政承擔。
第四章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確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主體,按照《方案》要求,負責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第十五條示范推廣期內建成投產的基礎設施,市財政按其實際投資(不含土地)的20%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建立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綠色審批通道,加快審批進程。新能源汽車充電站由市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科學選址,優先保障建設用地需求。
第十七條新建住宅區、寫字樓、商場、公共停車場和交通樞紐,應當按照規劃總停車位的20%預留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用電負荷和位置,示范推廣期間按照規劃總車位的10%配置充電樁。城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在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此類項目的充電設施配置要求,并納入建設標準進行評估驗收。
第十八條結合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規劃布局,在現有住宅小區、辦公樓(含市政行政中心)、商場、公共停車場等增加一定規模的新能源充電樁,計量停車位和綜合交通樞紐,為群眾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充電提供保障。
第十九條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原有道路、綠地等公共設施因建設而損壞或移動,建設單位負責按要求恢復原貌或重建,相關部門免收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建設、運營和維護新能源汽車第三方監測服務管理平臺,實現信息實時采集、實時監測、信息交互和智能服務,為新能源汽車的示范和推廣提供保障。
第五章產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充分利用現有產業扶持資金,支持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建設項目。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信貸支持力度,積極鼓勵風險投資基金和民間資本參與新能源汽車行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加大對寧波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超級電容無軌客車、新能源乘用車和新能源專用車領域的支持力度。積極引進國內知名特種車、改裝車和特種車生產企業。
第二十三條依托關鍵核心零部件龍頭企業,加大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驅動電機和控制系統的研發力度。鼓勵新能源汽車企業與當地關鍵核心零部件企業建立長期固定的配套合作關系,政府將優先采購當地配套率高的汽車產品。
第二十四條鼓勵企業積極采用國際先進標準,支持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企業積極參與制定各項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
第六章補充……
產卵
第二十五條辦法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第三區以外的其他縣(市)可按本辦法執行,地方財政補貼由地方財政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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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樂視正式對外宣布,原廣汽豐田副總經理、廣汽吉奧總經理高景深已經加盟樂視超級汽車中國有限公司出任副總裁一職,負責生產制造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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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2015年4月18日,鴻坤集團攜手北京富電科技,并與幾大新能源汽車品牌合作比亞迪,騰勢,江淮,宇通,東風日產,上汽榮威,在北京鴻坤廣場購物中心聯合舉辦新能源汽車展示和大型慈善捐贈活動,
1900/1/1 0:00:00甬財政發2015305號寧波市財政局寧波市科技局各縣市、區財政局、科技局:現將《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補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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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