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6電動汽車的操作部件、指示器和信號裝置的標志應符合GB4094.2的規定。
5.1.3.7電動汽車電喇叭的性能要求應符合GB15742的規定。
5.1.3.8中電動汽車座椅和座椅頭枕的強度要求應分別滿足GB15083和GB11550的要求。
5.1.3.9電動汽車的制動距離和制動穩定性要求應符合GB7258的規定;制動系統的結構和性能要求應符合GB12676的規定。
5.1.3.10電動汽車的轉向系統應符合GB17675的規定。
5.1.3.11電動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應符合GB8410的要求。
5.1.3.12中電動汽車的外形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應符合GB1589的規定。
5.1.3.13中電動汽車的安全帶、約束系統和安全帶固定點應分別滿足GB14166和GB14167的要求。
5.1.3.14電動汽車的號牌(架)及其位置應符合GB15741的規定。
5.1.3.15電動汽車安全玻璃應符合GB9656的規定。
5.1.3.16中電動汽車的前端和后端保護應符合GB17354的規定。
5.1.3.17中電動汽車頂部的抗壓強度應符合GB26134的要求。
5.1.3.18中電動汽車的內部凸起應符合GB11552的規定。
5.1.3.19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免維護鉛酸電池、鋰離子電池和金屬鎳氫電池)應分別滿足QC/T742、QC/T743和QC/T744的要求。
5.1.3.20中的電動汽車車載儲能裝置、功能安全保護和觸電保護應分別滿足GB18384.1、GB18384.2和GB18384.3的要求。
5.1.3.21電動汽車的電機及其控制器應符合GB/T18488.1和GB/T18488.2的規定。
5.1.3.22電動汽車電磁輻射強度限值應符合GB18387和GB14023的規定。
5.1.3.23中用于電動汽車導電充電的插頭、插座、車輛耦合器和車輛插孔應符合GB20234的規定(當充電樁不能滿足要求時,允許用戶使用220V電源充電)。
5.1.4環境保護要求
5.1.4.1中的電動汽車加速時,車外最大允許噪聲限值應符合GB1495的規定。
5.1.4.2中電動汽車駕駛員耳朵處的噪聲級應符合GB7258的要求。
5.1.5可靠性要求
5.1.5.1中電動汽車的可靠里程應大于8000公里。
5.1.5.2中電動汽車的平均無故障里程應大于2000公里。
5.2各系統和組件的安全要求
5.2.1轉向系統的安全要求
5.2.1.1電動汽車的方向盤應轉動靈活、操作方便、無卡澀現象。在任何操作位置,轉向系統都不應干擾其他部件。
5.2.1.2中的電動汽車在正常行駛時,方向盤向后應具有一定的扶正能力,使電動汽車能夠在直線上穩定行駛。
5.2.1.3應在平坦、堅硬、干燥、清潔的道路上行駛,方向盤不得有晃動、路感不佳或其他異常現象。
5.2.2照明、信號設備和其他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5.2.2.1燈具安裝應牢固、完好、有效,不得因電動車振動而松動、損壞、失效或改變照明方向;所有燈具的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由,不得因電動車振動而自行開關;
開關的位置應便于駕駛員操作。
5.2.2.2不應安裝阻擋外部照明和信號設備透光表面的裝置,除轉向信號燈外,其他外部燈具不應閃爍。
5.2.2.3中外部照明和信號設備的數量、位置、燈光顏色和最小幾何可見度應符合GB4785的規定。
5.2.2.4電動汽車應具有相同對稱設置和功能的燈具,燈具的光色和亮度不應有明顯差異。
5.2.2.5中電動汽車駕駛區域的儀表板應采用非反射面板或防護板,車內照明裝置和擋風玻璃、鏡子和儀表板的反射光不應使駕駛員眼花繚亂。
儀表燈應設置在5.2.2.6中電動汽車的儀表板上。當儀表燈亮起時,應能清楚地照亮儀表板上的所有儀表,且不應刺眼。
5.2.3駕駛系統和其他安全要求
5.2.3.1電動汽車中使用的輪胎的速度水平不應低于車輛的最大設計速度。同一車軸上的輪胎尺寸和花紋應相同,輪胎尺寸應符合車輛制造商的出廠規定。輪胎載荷不應大于輪胎的額定載荷,輪胎壓力應滿足輪胎載荷規定的壓力。
5.2.3.2電動汽車的輪胎螺母和車軸螺母應完整,并按規定力矩擰緊。
5.2.3.3電動汽車懸架系統球頭密封件不得有切口或裂紋,穩定桿連接應可靠,結構件不得變形或損壞;板簧不得有裂紋和碎片,同一軸上的彈簧應具有相同的形式和規格,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5.2.3.4車體或車架應無變形、腐蝕和裂紋,焊接應牢固。不應存在虛焊或漏焊,螺栓和鉚釘不應缺失或松動。
5.2.3.5懸架系統、前橋和后橋不得變形和開裂。
5.2.4傳動系統的安全要求
5.2.4.1離合器接合應平穩,分離應完全,工作時應無異常聲音、抖動或異常打滑。
5.2.4.2電動汽車變速器換擋時,齒輪嚙合應靈活,聯鎖、自鎖和倒檔鎖止裝置應有效,不得有亂擋和自跳停現象。操作過程中應無異常聲音;
換檔桿及其變速器桿不應與其他部件干涉。
5.2.4.3電動汽車作為限速車輛,其設計和制造應確保其實際最高速度不會超過其滿載時5 km/h的最高設計速度。
5.2.5車體安全要求
5.2.5.1車體的技術條件應保證駕駛員的正常工作條件以及乘客和貨物的安全,外部不應有明顯的鏡面反射。
5.2.5.2駕駛室應保證駕駛員的前方視野,并符合GB11562的規定。
5.2.5.3電動汽車的車身和駕駛室應耐用,覆蓋部件應無裂紋和腐蝕。
5.2.5.4電動汽車乘員可能接觸到的車身內外的任何零部件均不得有可能對人造成傷害的尖銳突起(如尖角、銳邊等)。
5.2.5.5中的電動汽車門窗應易于打開和關閉,不應有自開啟現象,門鎖應牢固可靠。門窗應密封良好,不得漏水。應使用符合GB9656的安全玻璃。
5.2.5.6電動汽車的駕駛員座椅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固定可靠,座椅前后位置應可調節。駕駛區內的所有操作部件應合理布置,操作方便。乘客座椅應合理布置,不得設置側邊座椅和后排座椅。
5.2.5.7中電動汽車駕駛室使用的內部材料應采用符合GB8410要求的阻燃材料。
5.2.5.8電動汽車應配備能夠滿足牌照安裝要求的牌照(架)。前牌照(框)應設置在前部的中間或右側(根據車輛的方向),后牌照(框”)應設置于后部的中間或左側。
5.2.5.9電動汽車行李區的縱向長度應小于或等于車輛長度的30%。
5.2.6安全防護裝置的安全要求
5.2.6.1中電動汽車的所有座椅應配備汽車安全帶。安全帶應可靠有效,安裝位置應合理,固定點應有足夠的強度。
5.2.6.2電動汽車應在左右兩側至少安裝一個后視鏡。外后視鏡的安裝位置和角度應確保駕駛員能夠看到車身左側2.5m寬、車后10m寬、車身右側4.0m寬區域的交通狀況,符合GB15084的規定。
5.2.6.3電動汽車的擋風玻璃應配備雨刷器,雨刷區域應確保駕駛員有良好的前視;刮水器應能正常工作;
當雨刮器關閉時,雨刮片應能夠自動返回到初始位置。
5.2.6.4電動汽車應配備滅火器,滅火器應安裝牢固且易于接近。
5.2.6.5電動汽車應設置符合GB19151規定的三角形警告標志,并在車輛上適當放置三角形警告標志。
5.2.6.6電動汽車擋風玻璃除霜除霧符合GB/T24552的要求。
6試驗方法
6.1車輛要求試驗方法
6.1.1一般要求和裝配要求的試驗方法
6.1.1.1中一般要求的試驗方法
¨
電動汽車通常需要通過目視檢查、手感或其他常規方法進行測試。
6.1.1.2裝配要求的試驗方法
¨
電動汽車總成需要目視檢查、手感或其他常規測試方法。
6.1.2性能要求試驗方法
6.1.2.1的動態性能試驗方法應符合GB/T18385的規定。
6.1.2.2通過目視檢查和其他常規方法測試低溫啟動性能。
6.1.2.3充電時間通過目視檢查和普通時鐘進行測試。
6.1.2.4中的續駛里程試驗方法應符合GB/T18386的規定。
6.1.2.5搬運穩定性試驗方法應符合QC/T480的規定。
6.1.2.6中每百公里功耗的測試方法應符合GB/T18386的規定。
6.1.2.7通過性能試驗的方法應符合GB/T12541的規定。
6.1.3安全要求試驗方法
6.1.3.1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目錄》的安全元件應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其認證標志應符合規定要求。
6.1.3.2中電動汽車前照燈、前霧燈、前示廓燈、后霧燈、制動燈、倒車燈、轉向信號燈和后牌照燈的配光性能應分別滿足GB4599、GB7258、GB11554、GB5920、GB15235、GB17509、GB18408和GB 18408的要求。外部照明和信號設備安裝的試驗方法應符合4785的規定。
6.1.3.3前向視野的測量方法應符合GB11562的規定。
6.1.3.4后視鏡性能及安裝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084的規定。
6.1.3.5車速表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082的規定。
6.1.3.6信號設備的控制器、指示器和標志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4094.2的規定。
6.1.3.7電喇叭性能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742的規定。
6.1.3.8中座椅和座椅頭枕強度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083和GB11550的規定。
6.1.3.9試驗方法對制動距離和制動穩定性的要求應符合GB7258的規定;
制動系統的結構和性能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2676的規定。
6.1.3.10轉向系統試驗方法應符合GB17675的規定。
6.1.3.11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應符合GB8410的規定。
6.1.3.12型材尺寸、軸向載荷和質量極限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89的規定。
6.1.3.13安全帶、約束系統和安全帶固定點應分別符合GB14166和GB14167的規定。
6.1.3.14號牌(架)及其位置檢測方法采用目測、手感或其他常規方法進行。
6.1.3.15安全玻璃試驗方法應符合GB9656的規定。
6.1.3.16中的前后保護裝置的試驗方法為目測、手感或其他常規方法。
6.1.3.17頂部抗壓強度試驗方法應符合GB26134的規定。
6.1.3.18通過目視檢查、手感或其他常規方法對內部突起進行測試。
6.1.3.19動力電池(免維護鉛酸電池、鋰離子電池和金屬鎳氫電池)的試驗方法應分別滿足QC/T742、QC/T743和QC/T。
第744條的規定。
6.1.3.20中電動汽車的車載安全裝置、功能安全與防護、觸電防護應分別滿足GB18384.1、GB18384.2和GB18384.3的要求。
6.1.3.21電動機及其控制器應符合GB18488的規定。
6.1.3.22電磁輻射強度的測量方法應符合GB18387的規定。
6.1.3.23中用于導電充電的插頭、插座、車輛耦合器和車輛插孔的測量方法為目測、手感或其他常規方法。
6.1.3.24中電動汽車其他強制性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相關強制性標準。
6.1.4環境保護要求的試驗方法
6.1.4.1中加速行駛最大允許噪聲限值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495的規定。
6.1.4.2中電動汽車駕駛員耳朵附近噪聲水平的測試方法應符合GB7258的規定。5.1.3.6電動汽車的操作部件、指示器和信號裝置的標志應符合GB4094.2的規定。
5.1.3.7電動汽車電喇叭的性能要求應符合GB15742的規定。
5.1.3.8中電動汽車座椅和座椅頭枕的強度要求應分別滿足GB15083和GB11550的要求。
5.1.3.9電動汽車的制動距離和制動穩定性要求應符合GB7258的規定;
制動系統的結構和性能要求應符合GB12676的規定。
5.1.3.10電動汽車的轉向系統應符合GB17675的規定。
5.1.3.11電動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應符合GB8410的要求。
5.1.3.12中電動汽車的外形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應符合GB1589的規定。
5.1.3.13中電動汽車的安全帶、約束系統和安全帶固定點應分別滿足GB14166和GB14167的要求。
5.1.3.14電動汽車的號牌(架)及其位置應符合GB15741的規定。
5.1.3.15電動汽車安全玻璃應符合GB9656的規定。
5.1.3.16中電動汽車的前端和后端保護應符合GB17354的規定。
5.1.3.17中電動汽車頂部的抗壓強度應符合GB26134的要求。
5.1.3.18中電動汽車的內部凸起應符合GB11552的規定。
5.1.3.19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免維護鉛酸電池、鋰離子電池和金屬鎳氫電池)應分別滿足QC/T742、QC/T743和QC/T744的要求。
5.1.3.20中的電動汽車車載儲能裝置、功能安全保護和觸電保護應分別滿足GB18384.1、GB18384.2和GB18384.3的要求。
5.1.3.21電動汽車的電機及其控制器應符合GB/T18488.1和GB/T18488.2的規定。
5.1.3.22電動汽車電磁輻射強度限值應符合GB18387和GB14023的規定。
5.1.3.23中用于電動汽車導電充電的插頭、插座、車輛耦合器和車輛插孔應符合GB20234的規定(當充電樁不能滿足要求時,允許用戶使用220V電源充電)。
5.1.4環境保護要求
5.1.4.1中的電動汽車加速時,車外最大允許噪聲限值應符合GB1495的規定。
5.1.4.2中電動汽車駕駛員耳朵處的噪聲級應符合GB7258的要求。
5.1.5可靠性要求
5.1.5.1中電動汽車的可靠里程應大于8000公里。
5.1.5.2中電動汽車的平均無故障里程應大于2000公里。
5.2各系統和組件的安全要求
5.2.1轉向系統的安全要求
5.2.1.1電動汽車的方向盤應轉動靈活、操作方便、無卡澀現象。在任何操作位置,轉向系統都不應干擾其他部件。
5.2.1.2中的電動汽車在正常行駛時,方向盤向后應具有一定的扶正能力,使電動汽車能夠在直線上穩定行駛。
5.2.1.3應在平坦、堅硬、干燥、清潔的道路上行駛,方向盤不得有晃動、路感不佳或其他異常現象。
5.2.2照明、信號設備和其他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5.2.2.1燈具安裝應牢固、完好、有效,不得因電動車振動而松動、損壞、失效或改變照明方向;所有燈具的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由,不得因電動車振動而自行開關;
開關的位置應便于駕駛員操作。
5.2.2.2不應安裝阻擋外部照明和信號設備透光表面的裝置,除轉向信號燈外,其他外部燈具不應閃爍。
5.2.2.3中外部照明和信號設備的數量、位置、燈光顏色和最小幾何可見度應符合GB4785的規定。
5.2.2.4電動汽車應具有相同對稱設置和功能的燈具,燈具的光色和亮度不應有明顯差異。
5.2.2.5中電動汽車駕駛區域的儀表板應采用非反射面板或防護板,車內照明裝置和擋風玻璃、鏡子和儀表板的反射光不應使駕駛員眼花繚亂。
儀表燈應設置在5.2.2.6中電動汽車的儀表板上。當儀表燈亮起時,應能清楚地照亮儀表板上的所有儀表,且不應刺眼。
5.2.3駕駛系統和其他安全要求
5.2.3.1電動汽車中使用的輪胎的速度水平不應低于車輛的最大設計速度。同一車軸上的輪胎尺寸和花紋應相同,輪胎尺寸應符合車輛制造商的出廠規定。輪胎載荷不應大于輪胎的額定載荷,輪胎壓力應滿足輪胎載荷規定的壓力。
5.2.3.2電動汽車的輪胎螺母和車軸螺母應完整,并按規定力矩擰緊。
5.2.3.3電動汽車懸架系統球頭密封件不得有切口或裂紋,穩定桿連接應可靠,結構件不得變形或損壞;板簧不得有裂紋和碎片,同一軸上的彈簧應具有相同的形式和規格,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5.2.3.4車體或車架應無變形、腐蝕和裂紋,焊接應牢固。不應存在虛焊或漏焊,螺栓和鉚釘不應缺失或松動。
5.2.3.5懸架系統、前橋和后橋不得變形和開裂。
5.2.4傳動系統的安全要求
5.2.4.1離合器接合應平穩,分離應完全,工作時應無異常聲音、抖動或異常打滑。
5.2.4.2電動汽車變速器換擋時,齒輪嚙合應靈活,聯鎖、自鎖和倒檔鎖止裝置應有效,不得有亂擋和自跳停現象。操作過程中應無異常聲音;
換檔桿及其變速器桿不應與其他部件干涉。
5.2.4.3電動汽車作為限速車輛,其設計和制造應確保其實際最高速度不會超過其滿載時5 km/h的最高設計速度。
5.2.5車體安全要求
5.2.5.1車體的技術條件應保證駕駛員的正常工作條件以及乘客和貨物的安全,外部不應有明顯的鏡面反射。
5.2.5.2駕駛室應保證駕駛員的前方視野,并符合GB11562的規定。
5.2.5.3電動汽車的車身和駕駛室應耐用,覆蓋部件應無裂紋和腐蝕。
5.2.5.4電動汽車乘員可能接觸到的車身內外的任何零部件均不得有可能對人造成傷害的尖銳突起(如尖角、銳邊等)。
5.2.5.5中的電動汽車門窗應易于打開和關閉,不應有自開啟現象,門鎖應牢固可靠。門窗應密封良好,不得漏水。應使用符合GB9656的安全玻璃。
5.2.5.6電動汽車的駕駛員座椅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固定可靠,座椅前后位置應可調節。駕駛區內的所有操作部件應合理布置,操作方便。乘客座椅應合理布置,不得設置側邊座椅和后排座椅。
5.2.5.7中電動汽車駕駛室使用的內部材料應采用符合GB8410要求的阻燃材料。
5.2.5.8電動汽車應配備能夠滿足牌照安裝要求的牌照(架)。前牌照(框)應設置在前部的中間或右側(根據車輛的方向),后牌照(框”)應設置于后部的中間或左側。
5.2.5.9電動汽車行李區的縱向長度應小于或等于車輛長度的30%。
5.2.6安全防護裝置的安全要求
5.2.6.1中電動汽車的所有座椅應配備汽車安全帶。安全帶應可靠有效,安裝位置應合理,固定點應有足夠的強度。
5.2.6.2電動汽車應在左右兩側至少安裝一個后視鏡。外后視鏡的安裝位置和角度應確保駕駛員能夠看到車身左側2.5m寬、車后10m寬、車身右側4.0m寬區域的交通狀況,符合GB15084的規定。
5.2.6.3電動汽車的擋風玻璃應配備雨刷器,雨刷區域應確保駕駛員有良好的前視;刮水器應能正常工作;
當雨刮器關閉時,雨刮片應能夠自動返回到初始位置。
5.2.6.4電動汽車應配備滅火器,滅火器應安裝牢固且易于接近。
5.2.6.5電動汽車應設置符合GB19151規定的三角形警告標志,并在車輛上適當放置三角形警告標志。
5.2.6.6電動汽車擋風玻璃除霜除霧符合GB/T24552的要求。
6試驗方法
6.1車輛要求試驗方法
6.1.1一般要求和裝配要求的試驗方法
6.1.1.1中一般要求的試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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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通常需要通過目視檢查、手感或其他常規方法進行測試。
6.1.1.2裝配要求的試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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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總成需要目視檢查、手感或其他常規測試方法。
6.1.2性能要求試驗方法
6.1.2.1的動態性能試驗方法應符合GB/T18385的規定。
6.1.2.2通過目視檢查和其他常規方法測試低溫啟動性能。
6.1.2.3充電時間通過目視檢查和普通時鐘進行測試。
6.1.2.4中的續駛里程試驗方法應符合GB/T18386的規定。
6.1.2.5搬運穩定性試驗方法應符合QC/T480的規定。
6.1.2.6中每百公里功耗的測試方法應符合GB/T18386的規定。
6.1.2.7通過性能試驗的方法應符合GB/T12541的規定。
6.1.3安全要求試驗方法
6.1.3.1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目錄》的安全元件應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其認證標志應符合規定要求。
6.1.3.2中電動汽車前照燈、前霧燈、前示廓燈、后霧燈、制動燈、倒車燈、轉向信號燈和后牌照燈的配光性能應分別滿足GB4599、GB7258、GB11554、GB5920、GB15235、GB17509、GB18408和GB 18408的要求。外部照明和信號設備安裝的試驗方法應符合4785的規定。
6.1.3.3前向視野的測量方法應符合GB11562的規定。
6.1.3.4后視鏡性能及安裝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084的規定。
6.1.3.5車速表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082的規定。
6.1.3.6信號設備的控制器、指示器和標志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4094.2的規定。
6.1.3.7電喇叭性能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742的規定。
6.1.3.8中座椅和座椅頭枕強度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083和GB11550的規定。
6.1.3.9試驗方法對制動距離和制動穩定性的要求應符合GB7258的規定;
制動系統的結構和性能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2676的規定。
6.1.3.10轉向系統試驗方法應符合GB17675的規定。
6.1.3.11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應符合GB8410的規定。
6.1.3.12型材尺寸、軸向載荷和質量極限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89的規定。
6.1.3.13安全帶、約束系統和安全帶固定點應分別符合GB14166和GB14167的規定。
6.1.3.14號牌(架)及其位置檢測方法采用目測、手感或其他常規方法進行。
6.1.3.15安全玻璃試驗方法應符合GB9656的規定。
6.1.3.16中的前后保護裝置的試驗方法為目測、手感或其他常規方法。
6.1.3.17頂部抗壓強度試驗方法應符合GB26134的規定。
6.1.3.18通過目視檢查、手感或其他常規方法對內部突起進行測試。
6.1.3.19動力電池(免維護鉛酸電池、鋰離子電池和金屬鎳氫電池)的試驗方法應分別滿足QC/T742、QC/T743和QC/T。
第744條的規定。
6.1.3.20中電動汽車的車載安全裝置、功能安全與防護、觸電防護應分別滿足GB18384.1、GB18384.2和GB18384.3的要求。
6.1.3.21電動機及其控制器應符合GB18488的規定。
6.1.3.22電磁輻射強度的測量方法應符合GB18387的規定。
6.1.3.23中用于導電充電的插頭、插座、車輛耦合器和車輛插孔的測量方法為目測、手感或其他常規方法。
6.1.3.24中電動汽車其他強制性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相關強制性標準。
6.1.4環境保護要求的試驗方法
6.1.4.1中加速行駛最大允許噪聲限值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495的規定。
6.1.4.2中電動汽車駕駛員耳朵附近噪聲水平的測試方法應符合GB7258的規定。
標簽:寶馬
10日下午,中國臺球“九球天后”潘曉婷駕駛電動汽車豎起大拇指。
1900/1/1 0:00:002014年5月,國內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量繼續攀升,達到6525輛,同比和環比均有近四成的增長,創2014年來產量新高,其中新能源汽車生產5348輛,占82。
1900/1/1 0:00:00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八院811所研制的靜態排水燃料電池模塊具有系統簡單、可靠性高等特點。
1900/1/1 0:00:00最近有消息稱,國家工信部擬叫停新能源汽車地方保護,取消新能源補貼地方目錄。于是,不少媒體采訪自主品牌,都紛紛認為,這是一大利好。
1900/1/1 0:00:00據《歐洲汽車新聞》報道,美國電動車制造商特斯拉計劃未來在歐洲和中國興建工廠,制造電動車產品。特斯拉長期目標是在全球每年銷售50萬輛電動車,中國和歐洲都將貢獻較大份額。
1900/1/1 0:00:00日前,坐落于寶坻經濟開發區的天津路通電動汽車有限公司實現批量生產,第一批300余輛津產新能源車下線,運往全國30余個省市自治區。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