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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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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大氣環境保護事關人民的根本利益,事關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事關實現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當前,我國大氣污染形勢嚴峻,以可吸入顆粒物(PM10)和細顆粒物(PM2.5)為特征的區域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危害人民健康,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深入,能源資源消耗持續增加,大氣污染防治壓力持續加大。制定本行動計劃是為了有效改善空氣質量。

總要求: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理論和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以保障人民健康為出發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堅持政府調控和市場調控相結合,統籌全面推進和重點突破,區域合作與屬地管理相協調,總量減排與質量提升同步,形成政府引導、企業治理、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新型大氣污染防治機制。實施區域性、階段性治理,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贏,努力建設美麗中國。

目標:經過五年的努力,全國空氣質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氣大大減少;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空氣質量明顯改善。力爭再用五年或更長時間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氣,全國空氣質量明顯改善。

具體指標:到2017年,我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顆粒物濃度將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優良天數將逐年增加;北京、天津、河北、長三角和珠三角的細顆粒物濃度分別下降約25%、20%和15%,北京細顆粒物年均濃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第一,加強綜合治理,減少多種污染物的排放。

(1) 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全面整頓燃煤小鍋爐。加快集中供熱、“煤改氣”和“煤改電”項目建設。到2017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小時產能10噸及以下燃煤鍋爐,禁止新建小時產能20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

原則上,其他地區不再新建每小時10噸以下燃煤鍋爐。在供熱和供氣網絡無法覆蓋的地區,改用電力、新能源或清潔煤,推廣高效、節能、環保鍋爐的應用。在化工、造紙、印染、制革、制藥等產業集群,通過建設熱電聯產機組,逐步淘汰分散的燃煤鍋爐。

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項目建設。所有燃煤發電廠、鋼鐵企業的燒結機和球團生產設備、煉油企業和有色金屬冶煉企業的催化裂化裝置都應安裝脫硫設施,每小時20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應實施脫硫。除循環流化床鍋爐外,燃煤機組應安裝反硝化設施,并對低氮燃燒技術進行改革,在新的干水泥窯中安裝脫硝設施。對現有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的除塵設施進行改造。

促進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污染控制。在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層、包裝印刷等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在石化行業開展“ldar”技術改造。限時完成加油站、儲油罐、罐車的油氣回收處理工作,積極開展原油產品碼頭油氣回收處置工作。完善涂料、膠粘劑等產品中揮發性有機物的限量標準,推廣水性涂料的使用,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低揮發性有機溶劑。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要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電廠、燃煤鍋爐和工業爐窯污染控制設施建設和改造,完成石化企業有機廢氣綜合治理。

(2) 深化面源污染控制。全面治理城市揚塵。加強施工揚塵監管,積極推進綠色施工,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應采用圍墻全封閉,嚴禁露天作業,施工現場道路應進行地面硬化。渣土運輸車輛應采取封閉措施,并逐步安裝衛星定位系統。采用機械化道路清掃等低粉塵作業方法。大型煤堆和材料堆應封閉儲存,或應建造抑風抑塵設施。推進城市及周邊綠化和防風防沙林建設,擴大城市建成區綠地規模。

對油煙進行污染控制。城市餐飲服務場所應當安裝高效的油煙凈化設施,推廣使用高效凈化的家用油煙機。

(3) 加強移動源污染的防治。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普及智能交通管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實施公共交通優先戰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強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在北京、上海、廣州等特大城市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通過鼓勵綠色出行和提高使用成本來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

提高燃油質量。加快煉油企業升級,力爭在2013、2014、2015年底前在全國范圍內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城市將全面供應符合國家五階段標準的機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全國將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油和柴油。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

關于非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石油產品的問題。

加快淘汰黃標車輛和老舊車輛。采取劃定禁區、經濟補償等措施,逐步淘汰黃標車輛和老舊車輛。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運營的黃標車,基本淘汰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500萬輛黃標車。到2017年,全國黃標車將基本淘汰。

加強機動車環境保護管理。環保、工信、質檢、工商等部門聯合加強對新生產汽車的環境監管,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符合環境標準汽車的違法行為;

加強對在用機動車的年檢。對不符合標準的車輛,不得發放環保標志,不得上路行駛。加快柴油車尿素供應系統建設。關于縮短公共汽車和出租車強制退役期的研究。鼓勵出租車每年更換高效的廢氣凈化裝置。對越野移動機械和工程機械等船舶進行污染控制。

加快低速汽車的升級換代。不斷提高低速汽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的節能環保要求,減少污染排放,促進相關產業和產品升級。自2017年以來,新生產的低速卡車執行了與輕型卡車相同的節能和排放標準。

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公共交通、環衛等行業和政府機構應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并采取直接許可和財政補貼等措施鼓勵個人購買。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和清潔燃料汽車的比例達到60%以上。

二是調整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4) 嚴格控制“兩高”產業新增產能。修訂高耗能、高污染、高資源行業準入條件,明確資源節能、污染物排放等指標。有條件的地區要制定符合地方功能定位、嚴于國家要求的產業準入目錄。嚴格控制“兩高”產業新增產能,新建、改擴建項目要以同等產能或減量替代。

(5) 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結合產業發展和環境質量實際,進一步提高環境保護、能耗、安全和質量標準,明確不同地區淘汰落后產能的任務,倒逼產業轉型升級。

根據《部分行業淘汰落后生產技術、設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版)》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修訂版)》的要求,采取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提前一年完成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21個重點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的任務。2015年,將淘汰1500萬噸煉鐵、1500萬噸煉鋼、1億噸水泥(熟料和粉磨能力)和2000萬重量箱平板玻璃。對未能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安排的投資項目,暫停該地區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的審批、審批和備案程序。2016年和2017年,各地要制定政策,淘汰范圍更廣、標準更高的落后產能,然后淘汰一批落后產能。

對布局分散、設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制定全面整改方案,實行分類管理。

(6) 減少過剩產能。加大環保、能耗、安全執法處罰力度,建立節能環保標準“兩高”行業過剩產能退出促進機制。制定財政、土地、金融等支持政策,支持產能過剩“兩高”行業企業退出、轉型發展。發揮優強企業對行業發展的引領作用,通過企業跨區域并購和所有制等方式,促進過剩產能壓縮。嚴禁審批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

(七)堅決制止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違法違規項目建設。嚴肅清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在建違法項目,嚴禁……

未經先行審批、邊建邊批、越權審批的違法建設項目;如果它正在建設中,就應該停止。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堅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

三、加快企業技術改造,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八)加強科學研究開發和推廣。加強霧霾和臭氧的形成機制、來源分析、遷移規律及監測預警研究,為污染治理提供科學支撐。加強對空氣污染與人口健康之間關系的研究。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推進大型大氣光化學模擬倉庫、大型氣溶膠模擬倉庫等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脫硫、脫硝、高效除塵、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柴油機(車)排放凈化、環境監測、新能源汽車、智能電網等方面的技術研發,推動技術成果轉化應用。加強大氣污染控制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對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節能減排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

到2017年,重點行業排放強度將比2012年降低30%以上。推動非有機溶劑型涂料、農藥等產品創新,減少生產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積極開發緩釋肥料新品種,減少化肥施用過程中的氨排放。

(10)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改造,促進能源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廢棄物交換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企業循環生產、園區循環發展和產業循環結合,構建循環型產業體系。促進水泥、鋼鐵等工業窯爐和高爐廢棄物的協調處置。大力發展機電產品再制造,促進資源回收產業發展。到2017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將比2012年下降20%左右,50%以上的各類國家公園和30%以上的省級公園將進行循環利用改造,主要有色金屬和鋼鐵的循環利用比例將達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節能環保產業。努力將大氣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轉化為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的市場需求,促進重大環保技術、設備和產品的創新發展和產業應用。拓展國內消費市場,積極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節能環保企業,大幅提高大氣污染治理設備、產品和服務業產值,有效促進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節能環保產業。

第四,加快能源結構調整,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12) 控制煤炭總消耗量。制定全國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在能源消費總量中的比重將降至65%以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努力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通過逐步提高外輸比重、增加天然氣供應、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強度等方式替代燃煤。

禁止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新建項目支持自備燃煤電站建設。煤炭消耗項目應該被煤炭削減所取代。除熱電聯產外,禁止批準新建燃煤發電項目;如果現有幾臺燃煤機組總裝機容量達到30萬千瓦以上,可以按照煤當量替代原則建設成大容量燃煤機組。

(13) 加快清潔能源的替代利用。增加天然氣、煤基天然氣和煤層氣的供應。到2015年,新建天然氣干線管道輸送能力將超過1500億立方米,覆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優化天然氣使用,新增天然氣應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勵開發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項目,限制開發天然氣化工項目;

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發電項目。

制定煤基天然氣發展規劃,在滿足最嚴格的環保要求和保證供水的前提下,加快推進煤基天然氣管業化和規模化。

積極有序發展水電,開發利用地熱能、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安全高效地發展核電。到2017年,運行中的核電機組裝機容量將達到5000萬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將提高到13%。

京津冀地區、長三角城市群和珠三角地區的城市建成區要加快現有工業企業燃煤設施替代天然氣的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鍋爐、工業窯爐和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替代改造任務。

(十四)促進煤炭清潔利用。要提高洗煤比例,新建煤礦應同步建設洗煤設施,現有煤礦應加快建設和改造;到2017年,原煤選擇率將達到70%以上。禁止進口高灰分、高硫含量的劣質煤,并研究介紹了煤炭質量管理措施。限制進口高硫石油焦。大氣環境保護事關人民的根本利益,事關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事關實現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當前,我國大氣污染形勢嚴峻,以可吸入顆粒物(PM10)和細顆粒物(PM2.5)為特征的區域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危害人民健康,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深入,能源資源消耗持續增加,大氣污染防治壓力持續加大。制定本行動計劃是為了有效改善空氣質量。

總要求: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理論和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以保障人民健康為出發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堅持政府調控和市場調控相結合,統籌全面推進和重點突破,區域合作與屬地管理相協調,總量減排與質量提升同步,形成政府引導、企業治理、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新型大氣污染防治機制。實施區域性、階段性治理,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贏,努力建設美麗中國。

目標:經過五年的努力,全國空氣質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氣大大減少;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空氣質量明顯改善。力爭再用五年或更長時間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氣,全國空氣質量明顯改善。

具體指標:到2017年,我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顆粒物濃度將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優良天數將逐年增加;

北京、天津、河北、長三角和珠三角的細顆粒物濃度分別下降約25%、20%和15%,北京細顆粒物年均濃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第一,加強綜合治理,減少多種污染物的排放。

(1) 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全面整頓燃煤小鍋爐。加快集中供熱、“煤改氣”和“煤改電”項目建設。到2017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小時產能10噸及以下燃煤鍋爐,禁止新建小時產能20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

原則上,其他地區不再新建每小時10噸以下燃煤鍋爐。在供熱和供氣網絡無法覆蓋的地區,改用電力、新能源或清潔煤,推廣高效、節能、環保鍋爐的應用。在化工、造紙、印染、制革、制藥等產業集群,通過建設熱電聯產機組,逐步淘汰分散的燃煤鍋爐。

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項目建設。所有燃煤發電廠、鋼鐵企業的燒結機和球團生產設備、煉油企業和有色金屬冶煉企業的催化裂化裝置都應安裝脫硫設施,每小時20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應實施脫硫。除循環流化床鍋爐外,燃煤機組應安裝反硝化設施,并對低氮燃燒技術進行改革,在新的干水泥窯中安裝脫硝設施。對現有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的除塵設施進行改造。

促進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污染控制。在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層、包裝印刷等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在石化行業開展“ldar”技術改造。限時完成加油站、儲油罐、罐車的油氣回收處理工作,積極開展原油產品碼頭油氣回收處置工作。完善涂料、膠粘劑等產品中揮發性有機物的限量標準,推廣水性涂料的使用,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低揮發性有機溶劑。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要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電廠、燃煤鍋爐和工業爐窯污染控制設施建設和改造,完成石化企業有機廢氣綜合治理。

(2) 深化面源污染控制。全面治理城市揚塵。加強施工揚塵監管,積極推進綠色施工,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應采用圍墻全封閉,嚴禁露天作業,施工現場道路應進行地面硬化。渣土運輸車輛應采取封閉措施,并逐步安裝衛星定位系統。采用機械化道路清掃等低粉塵作業方法。大型煤堆和材料堆應封閉儲存,或應建造抑風抑塵設施。推進城市及周邊綠化和防風防沙林建設,擴大城市建成區綠地規模。

對油煙進行污染控制。城市餐飲服務場所應當安裝高效的油煙凈化設施,推廣使用高效凈化的家用油煙機。

(3) 加強移動源污染的防治。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普及智能交通管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實施公共交通優先戰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強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在北京、上海、廣州等特大城市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通過鼓勵綠色出行和提高使用成本來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

提高燃油質量。加快煉油企業升級,力爭在2013、2014、2015年底前在全國范圍內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城市將全面供應符合國家五階段標準的機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全國將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油和柴油。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

關于非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石油產品的問題。

加快淘汰黃標車輛和老舊車輛。采取劃定禁區、經濟補償等措施,逐步淘汰黃標車輛和老舊車輛。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運營的黃標車,基本淘汰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500萬輛黃標車。到2017年,全國黃標車將基本淘汰。

加強機動車環境保護管理。環保、工信、質檢、工商等部門聯合加強對新生產汽車的環境監管,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符合環境標準汽車的違法行為;

加強對在用機動車的年檢。對不符合標準的車輛,不得發放環保標志,不得上路行駛。加快柴油車尿素供應系統建設。關于縮短公共汽車和出租車強制退役期的研究。鼓勵出租車每年更換高效的廢氣凈化裝置。對越野移動機械和工程機械等船舶進行污染控制。

加快低速汽車的升級換代。不斷提高低速汽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的節能環保要求,減少污染排放,促進相關產業和產品升級。自2017年以來,新生產的低速卡車執行了與輕型卡車相同的節能和排放標準。

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公共交通、環衛等行業和政府機構應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并采取直接許可和財政補貼等措施鼓勵個人購買。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和清潔燃料汽車的比例達到60%以上。

二是調整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4) 嚴格控制“兩高”產業新增產能。修訂高耗能、高污染、高資源行業準入條件,明確資源節能、污染物排放等指標。有條件的地區要制定符合地方功能定位、嚴于國家要求的產業準入目錄。嚴格控制“兩高”產業新增產能,新建、改擴建項目要以同等產能或減量替代。

(5) 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結合產業發展和環境質量實際,進一步提高環境保護、能耗、安全和質量標準,明確不同地區淘汰落后產能的任務,倒逼產業轉型升級。

根據《部分行業淘汰落后生產技術、設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版)》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修訂版)》的要求,采取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提前一年完成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21個重點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的任務。2015年,將淘汰1500萬噸煉鐵、1500萬噸煉鋼、1億噸水泥(熟料和粉磨能力)和2000萬重量箱平板玻璃。對未能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安排的投資項目,暫停該地區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的審批、審批和備案程序。2016年和2017年,各地要制定政策,淘汰范圍更廣、標準更高的落后產能,然后淘汰一批落后產能。

對布局分散、設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制定全面整改方案,實行分類管理。

(6) 減少過剩產能。加大環保、能耗、安全執法處罰力度,建立節能環保標準“兩高”行業過剩產能退出促進機制。制定財政、土地、金融等支持政策,支持產能過剩“兩高”行業企業退出、轉型發展。發揮優強企業對行業發展的引領作用,通過企業跨區域并購和所有制等方式,促進過剩產能壓縮。嚴禁審批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

(七)堅決制止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違法違規項目建設。嚴肅清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在建違法項目,嚴禁……

未經先行審批、邊建邊批、越權審批的違法建設項目;如果它正在建設中,就應該停止。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堅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

三、加快企業技術改造,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八)加強科學研究開發和推廣。加強霧霾和臭氧的形成機制、來源分析、遷移規律及監測預警研究,為污染治理提供科學支撐。加強對空氣污染與人口健康之間關系的研究。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推進大型大氣光化學模擬倉庫、大型氣溶膠模擬倉庫等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脫硫、脫硝、高效除塵、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柴油機(車)排放凈化、環境監測、新能源汽車、智能電網等方面的技術研發,推動技術成果轉化應用。加強大氣污染控制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對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節能減排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

到2017年,重點行業排放強度將比2012年降低30%以上。推動非有機溶劑型涂料、農藥等產品創新,減少生產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積極開發緩釋肥料新品種,減少化肥施用過程中的氨排放。

(10)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改造,促進能源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廢棄物交換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企業循環生產、園區循環發展和產業循環結合,構建循環型產業體系。促進水泥、鋼鐵等工業窯爐和高爐廢棄物的協調處置。大力發展機電產品再制造,促進資源回收產業發展。到2017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將比2012年下降20%左右,50%以上的各類國家公園和30%以上的省級公園將進行循環利用改造,主要有色金屬和鋼鐵的循環利用比例將達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節能環保產業。努力將大氣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轉化為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的市場需求,促進重大環保技術、設備和產品的創新發展和產業應用。拓展國內消費市場,積極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節能環保企業,大幅提高大氣污染治理設備、產品和服務業產值,有效促進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節能環保產業。

第四,加快能源結構調整,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12) 控制煤炭總消耗量。制定全國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在能源消費總量中的比重將降至65%以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努力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通過逐步提高外輸比重、增加天然氣供應、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強度等方式替代燃煤。

禁止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新建項目支持自備燃煤電站建設。煤炭消耗項目應該被煤炭削減所取代。除熱電聯產外,禁止批準新建燃煤發電項目;如果現有幾臺燃煤機組總裝機容量達到30萬千瓦以上,可以按照煤當量替代原則建設成大容量燃煤機組。

(13) 加快清潔能源的替代利用。增加天然氣、煤基天然氣和煤層氣的供應。到2015年,新建天然氣干線管道輸送能力將超過1500億立方米,覆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優化天然氣使用,新增天然氣應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勵開發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項目,限制開發天然氣化工項目;

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發電項目。

制定煤基天然氣發展規劃,在滿足最嚴格的環保要求和保證供水的前提下,加快推進煤基天然氣管業化和規模化。

積極有序發展水電,開發利用地熱能、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安全高效地發展核電。到2017年,運行中的核電機組裝機容量將達到5000萬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將提高到13%。

京津冀地區、長三角城市群和珠三角地區的城市建成區要加快現有工業企業燃煤設施替代天然氣的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鍋爐、工業窯爐和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替代改造任務。

(十四)促進煤炭清潔利用。要提高洗煤比例,新建煤礦應同步建設洗煤設施,現有煤礦應加快建設和改造;到2017年,原煤選擇率將達到70%以上。禁止進口高灰分、高硫含量的劣質煤,并研究介紹了煤炭質量管理措施。限制進口高硫石油焦。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逐步從城市建成區向郊區擴展。結合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棚戶區改造,通過峰谷電價、季節電價、階梯電價、調峰電價等政策補償和措施,逐步引入天然氣或電力替代煤炭。鼓勵在北方農村地區建設清潔煤配送中心,推廣使用清潔煤和型煤。

(15) 提高能源效率。嚴格執行節能評價和審查制度。新型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用能設備要達到一級能效標準。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的新型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能耗(產值)應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積極發展綠色建筑,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應率先實施綠色建筑標準。新建建筑要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筑一體化、“熱電冷”三聯供等技術和設備。

推進供暖計量改革,加快北方供暖地區既有住宅供暖計量和節能改造;已完成供暖計量改造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將逐步實施供暖計量收費。加快供熱管網建設和改造。

五、嚴格節能環保準入,優化產業空間布局。

(十六)調整產業布局。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合理確定重點產業布局、結構和規模,原則上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布局重大項目。必須對所有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估;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的,不得開工建設;

違法建設,應當依法懲處。加強產業政策在產業轉移過程中的引導和約束作用,嚴格限制在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兩高”產業項目。加強對各類產業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東中西部地區差異化產業政策的實施,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的節能環保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強環境監管,禁止落后產能轉移。

(十七)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提高節能環保準入門檻,改善重點行業準入條件,公布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嚴格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提條件。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以及遼寧中部、山東、武漢及其周邊地區、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山西中北部、陜西關中、甘寧、烏魯木齊等“三區十組團”47個城市,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金屬、化工和燃煤鍋爐項目,應當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各地區可以擴大特別排放限值的實施范圍。

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批準或備案未通過能源評估和環境評估的項目,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信貸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十八)優化空間格局。科學制定并嚴格執行城市規劃,強化城市空間控制要求和綠地控制要求,規范各類工業園區和城市新城、新區的設立和布局,禁止隨意調整和修改城市規劃,形成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研究開展城市環境總體規劃試點工作。

結合化解過剩產能、節能減排和企業兼并重組,有序推進主城區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業的環境搬遷改造,到2017年基本建成。

六、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完善環境和經濟政策。

(十九)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本著“誰污染誰負責、多排放多負擔、節能減排有效益有補償”的原則,積極實施激勵約束并舉的節能減排新機制。

按行業和地區建立水、電等資源性產品的企業消費限額。建立企業“帶頭人”制度,鼓勵能源效率和污染排放強度達到更高標準的先進企業。

全面落實“合同能源管理”財稅優惠政策,完善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的配套政策,實施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營一體化特許經營。完善綠色信貸和綠色證券政策,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的貸款和上市融資。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二十)完善價格稅收政策。手風琴……

對脫硝成本,結合銷售電價的調整,完善脫硝電價政策。現有火電機組采用新技術改造除塵設施的,應當給予價格政策支持。實行階梯電價。

推進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理順天然氣與替代能源的比價關系。

按照補償成本合理、優質優價、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合理確定成品油價格,完善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成品油價格改革補貼政策。

增加排污費的征收,使所有應收賬款都能收回。及時提高排污費標準,將揮發性有機物納入排污費征收范圍。

關于將“兩高”行業部分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的研究。完善“兩高”產業產品出口退稅政策和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政策。積極推進煤炭等資源從價征稅改革。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特種設備或者建設環保項目的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21)拓寬投融資渠道。深化節能環保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拓展節能環保設施融資租賃業務。

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涉及民生的“煤改氣”工程、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輕型貨車替代低速貨車的政策支持力度,對重點行業清潔生產示范項目給予引導性財政支持。要將空氣質量監測站建設及其運行監管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在環境執法到位、價格機制合理化的基礎上,中央統籌整合主要污染物減排等專項,設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根據治理成效對重點領域實行“以獎代補”;

中央基本建設投資還應加大對重點地區大氣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嚴格依法監督管理。

(22)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快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重點完善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應急預警和法律責任制度,研究增加惡意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內容,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研究起草環境稅法草案,加快環境保護法修訂,盡快出臺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和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出臺地方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

加快制定(修訂)重點行業排放標準、汽車燃料消耗標準、油品標準、供暖計量標準等,完善工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

(二十三)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完善國家監督、地方監督、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督體系,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執行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加強環境監測、信息化、應急響應和監管能力建設,滿足標準化建設要求。

構建城市站點、后臺站點和區域站點統一布局的全國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加強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客觀反映空氣質量狀況。加強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建設,推廣環境衛星應用。國家、省、市三級機動車污染監管平臺建設。到2015年,所有地級及以上城市將建成細顆粒物監測點和國家直屬監測點。

(二十四)加強環境執法。推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跨境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明確重點,加大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非法安排、放行貨物,屢查屢犯的違法企業,應當依法停產停業。涉嫌環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執法責任落實不力、監督不力、執法不力、枉法執法等行為,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二十五)環境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國家每月公布空氣質量最差的10個城市和空氣質量最好的10個市名單。各省(區、市)應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地級以上城市的空氣質量排名。地級以上城市應當及時在當地主要媒體發布空氣質量監測信息。

各級環保部門和企業要主動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企業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涉及群眾利益的建設項目應當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披露制度。

八、建立區域合作機制,統籌區域環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區域合作機制。建立由省級人民政府參與的京津冀、長三角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合作機制……

ts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本地區突出環境問題,組織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和應急響應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通報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

(二十七)目標任務分解。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署大氣污染防治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為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以重點地區細顆粒物指標和非重點地區可吸入顆粒物指標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評價體系。

國務院制定考核辦法,每年年初對各省(區、市)上一年度治理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2015年進行中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調整治理任務;2017年,將對行動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最終評估。經國務院同意,考核評價結果將向社會公布,并移交干部主管部門,根據《關于建立促進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科學發展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作為領導班子和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關于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

(二十八)實行嚴格問責。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

對因工作不力、缺勤等原因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以及干擾或偽造監測數據,未能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限制有關地區和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取消國家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九、建立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二十九)建立監測預警系統。環保部門應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到2014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要完成區域、省、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其他省(區、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將于2015年底前建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氣過程的趨勢分析,完善會商研判機制,提高監測預警的準確性,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

(三十)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空氣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城市,應當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

要落實責任主體,明確應急組織及其職責、預警、預測和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和保障措施,確定企業限產停產、機動車和揚塵治理等對策,中小學停課,并根據不同的污染水平進行可行的氣象干預。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要建立健全區域、省、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體系。本區各省(區、市)的應急預案應于2013年底前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三十一)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當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體系,落實政府主要負責人責任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引導公眾做好健康防護。

十、明確政府、企業和社會的責任,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

(三十二)明確地方政府的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根據國家總體部署和控制目標,制定本區域實施細則,確定重點任務和年度控制目標,改進政策和措施,并將其公開;要不斷加強監管,確保任務明確、項目明確、資金有保障。

(三十三)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配合、齊頭并進,形成大氣污染防治的強大合力。環境保護部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要制定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投資、財稅、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方面的政策,并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工作。

(34)加強公司治理。企業是大氣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應加強內部管理,加大資金投入,按照環保規范要求,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和控制技術,確保排放達標,甚至實現“零排放”;

我們要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三十五)廣泛動員社會參與。環境治理是每個人的責任。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加強對大氣環境管理專業人才的培訓。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模式和生活習慣,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小事做起,從身邊小事做起,在全社會樹立“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準則,共同改善空氣質量。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逐步從城市建成區向郊區擴展。結合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棚戶區改造,通過峰谷電價、季節電價、階梯電價、調峰電價等政策補償和措施,逐步引入天然氣或電力替代煤炭。鼓勵在北方農村地區建設清潔煤配送中心,推廣使用清潔煤和型煤。

(15) 提高能源效率。嚴格執行節能評價和審查制度。新型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用能設備要達到一級能效標準。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的新型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能耗(產值)應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積極發展綠色建筑,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應率先實施綠色建筑標準。新建建筑要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筑一體化、“熱電冷”三聯供等技術和設備。

推進供暖計量改革,加快北方供暖地區既有住宅供暖計量和節能改造;已完成供暖計量改造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將逐步實施供暖計量收費。加快供熱管網建設和改造。

五、嚴格節能環保準入,優化產業空間布局。

(十六)調整產業布局。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合理確定重點產業布局、結構和規模,原則上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布局重大項目。必須對所有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估;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的,不得開工建設;

違法建設,應當依法懲處。加強產業政策在產業轉移過程中的引導和約束作用,嚴格限制在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兩高”產業項目。加強對各類產業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東中西部地區差異化產業政策的實施,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的節能環保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強環境監管,禁止落后產能轉移。

(十七)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提高節能環保準入門檻,改善重點行業準入條件,公布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嚴格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提條件。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以及遼寧中部、山東、武漢及其周邊地區、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山西中北部、陜西關中、甘寧、烏魯木齊等“三區十組團”47個城市,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金屬、化工和燃煤鍋爐項目,應當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各地區可以擴大特別排放限值的實施范圍。

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批準或備案未通過能源評估和環境評估的項目,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信貸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十八)優化空間格局。科學制定并嚴格執行城市規劃,強化城市空間控制要求和綠地控制要求,規范各類工業園區和城市新城、新區的設立和布局,禁止隨意調整和修改城市規劃,形成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研究開展城市環境總體規劃試點工作。

結合化解過剩產能、節能減排和企業兼并重組,有序推進主城區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業的環境搬遷改造,到2017年基本建成。

六、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完善環境和經濟政策。

(十九)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本著“誰污染誰負責、多排放多負擔、節能減排有效益有補償”的原則,積極實施激勵約束并舉的節能減排新機制。

按行業和地區建立水、電等資源性產品的企業消費限額。建立企業“帶頭人”制度,鼓勵能源效率和污染排放強度達到更高標準的先進企業。

全面落實“合同能源管理”財稅優惠政策,完善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的配套政策,實施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營一體化特許經營。完善綠色信貸和綠色證券政策,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的貸款和上市融資。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二十)完善價格稅收政策。手風琴……

對脫硝成本,結合銷售電價的調整,完善脫硝電價政策。現有火電機組采用新技術改造除塵設施的,應當給予價格政策支持。實行階梯電價。

推進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理順天然氣與替代能源的比價關系。

按照補償成本合理、優質優價、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合理確定成品油價格,完善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成品油價格改革補貼政策。

增加排污費的征收,使所有應收賬款都能收回。及時提高排污費標準,將揮發性有機物納入排污費征收范圍。

關于將“兩高”行業部分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的研究。完善“兩高”產業產品出口退稅政策和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政策。積極推進煤炭等資源從價征稅改革。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特種設備或者建設環保項目的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21)拓寬投融資渠道。深化節能環保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拓展節能環保設施融資租賃業務。

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涉及民生的“煤改氣”工程、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輕型貨車替代低速貨車的政策支持力度,對重點行業清潔生產示范項目給予引導性財政支持。要將空氣質量監測站建設及其運行監管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在環境執法到位、價格機制合理化的基礎上,中央統籌整合主要污染物減排等專項,設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根據治理成效對重點領域實行“以獎代補”;

中央基本建設投資還應加大對重點地區大氣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嚴格依法監督管理。

(22)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快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重點完善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應急預警和法律責任制度,研究增加惡意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內容,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研究起草環境稅法草案,加快環境保護法修訂,盡快出臺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和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出臺地方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

加快制定(修訂)重點行業排放標準、汽車燃料消耗標準、油品標準、供暖計量標準等,完善工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

(二十三)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完善國家監督、地方監督、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督體系,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執行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加強環境監測、信息化、應急響應和監管能力建設,滿足標準化建設要求。

構建城市站點、后臺站點和區域站點統一布局的全國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加強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客觀反映空氣質量狀況。加強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建設,推廣環境衛星應用。國家、省、市三級機動車污染監管平臺建設。到2015年,所有地級及以上城市將建成細顆粒物監測點和國家直屬監測點。

(二十四)加強環境執法。推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跨境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明確重點,加大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非法安排、放行貨物,屢查屢犯的違法企業,應當依法停產停業。涉嫌環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執法責任落實不力、監督不力、執法不力、枉法執法等行為,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二十五)環境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國家每月公布空氣質量最差的10個城市和空氣質量最好的10個市名單。各省(區、市)應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地級以上城市的空氣質量排名。地級以上城市應當及時在當地主要媒體發布空氣質量監測信息。

各級環保部門和企業要主動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企業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涉及群眾利益的建設項目應當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披露制度。

八、建立區域合作機制,統籌區域環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區域合作機制。建立由省級人民政府參與的京津冀、長三角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合作機制……

ts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本地區突出環境問題,組織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和應急響應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通報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

(二十七)目標任務分解。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署大氣污染防治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為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以重點地區細顆粒物指標和非重點地區可吸入顆粒物指標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評價體系。

國務院制定考核辦法,每年年初對各省(區、市)上一年度治理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2015年進行中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調整治理任務;2017年,將對行動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最終評估。經國務院同意,考核評價結果將向社會公布,并移交干部主管部門,根據《關于建立促進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科學發展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作為領導班子和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關于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

(二十八)實行嚴格問責。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

對因工作不力、缺勤等原因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以及干擾或偽造監測數據,未能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限制有關地區和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取消國家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九、建立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二十九)建立監測預警系統。環保部門應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到2014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要完成區域、省、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其他省(區、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將于2015年底前建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氣過程的趨勢分析,完善會商研判機制,提高監測預警的準確性,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

(三十)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空氣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城市,應當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

要落實責任主體,明確應急組織及其職責、預警、預測和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和保障措施,確定企業限產停產、機動車和揚塵治理等對策,中小學停課,并根據不同的污染水平進行可行的氣象干預。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要建立健全區域、省、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體系。本區各省(區、市)的應急預案應于2013年底前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三十一)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當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體系,落實政府主要負責人責任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引導公眾做好健康防護。

十、明確政府、企業和社會的責任,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

(三十二)明確地方政府的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根據國家總體部署和控制目標,制定本區域實施細則,確定重點任務和年度控制目標,改進政策和措施,并將其公開;要不斷加強監管,確保任務明確、項目明確、資金有保障。

(三十三)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配合、齊頭并進,形成大氣污染防治的強大合力。環境保護部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要制定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投資、財稅、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方面的政策,并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工作。

(34)加強公司治理。企業是大氣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應加強內部管理,加大資金投入,按照環保規范要求,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和控制技術,確保排放達標,甚至實現“零排放”;

我們要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三十五)廣泛動員社會參與。環境治理是每個人的責任。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加強對大氣環境管理專業人才的培訓。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模式和生活習慣,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小事做起,從身邊小事做起,在全社會樹立“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準則,共同改善空氣質量。中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大氣污染防治任務艱巨繁重。要堅定信心,全面管控,突出重點,步步為營,狠抓落實,務求實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各企業要按照本行動計劃要求,緊密結合實際,狠抓落實,確保如期實現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注:PM10在M的右下角為10,PM2.5在M的左下角為2.5)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大氣污染防治任務艱巨繁重。要堅定信心,全面管控,突出重點,步步為營,狠抓落實,務求實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各企業要按照本行動計劃要求,緊密結合實際,狠抓落實,確保如期實現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注:PM10在M的右下角為10,PM2.5在M的左下角為2.5)

標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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