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辦監[2011]149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科技廳(科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啟動以來,各項工作進展順利,有力地促進了我國節能與新能量汽車的技術和產業發展。為進一步做好試點工作,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試點城市工作要求
試點城市政府是負責實施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的主體。要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科技部關于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09]6號)和《財政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擴大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示范與推廣(財建〔2010〕227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增加公共服務節能與新能量汽車示范與推廣試點城市的通知》(財建[2010〕434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開展新能源汽車私人購買補貼試點的通知》(財建〔2010〕230號)等文件要求加快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試點工作組織
(a) 建立健全試點工作組織機構。政府主要領導同志要對試點工作負責,建立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日常組織、管理和協調。
(二)按照示范推廣實施計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加大自主創新產品的示范推廣力度,確保年度整車推廣目標的實現。
(三)建立健全示范運營安全監督管理機制,落實各環節安全責任主體,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并及時報告相關信息。
(四)研究制定鼓勵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的政策。在落實中央試點政策的同時,積極研究實施新能源汽車免牌拍賣、搖號限購等限制措施,出臺停車費、電價、道路通行費等配套政策,廣泛調動政府、企業、,機構和個人購買和使用節能和新能源汽車。
(5) 大力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制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在居民小區或工作場所的停車位為個人新能源汽車用戶建設充電樁,充電樁與新能源汽車的比例不得低于1:1;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用戶提供充電設施建設服務;此外,在政府機關、商場、醫院等公共設施和社會公共停車場,適當設置專用停車位和配套充電樁;
同時,城市要配置資源,建設數量少但精準、覆蓋示范運營區域的快速充電網絡。
(六)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汽車企業、關鍵零部件企業和充電基礎設施企業要嚴格執行充電接口、通信協議等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并根據最新國家和行業規范及時進行調整。
(七)建立公平的市場秩序。2011年底前,各試點城市要主動清理現有的相關地方政策法規,取消涉及外國產品投標和享受地方優惠政策的歧視性政策。試點城市要公開發布示范產品需求信息,采取招標方式,推動生產企業發揮技術、質量、價格、服務優勢,有序參與市場競爭。要支持建立由行業協會、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組成的新能源汽車推廣聯盟。
(八)加強對示范運行情況的監測和評價。監測示范車、動力電池及配套基礎設施的日常運行狀態,收集、統計和分析運行數據,規范數據檔案管理,定期評估技術狀態和運行效果。
(九)加強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做好中央預撥資金的申請和年度清算工作。各試點城市應及時向車輛生產企業或用戶支付補貼資金,不得拖延。積極落實地方財政相關配套資金,優化資金投入,重點支持充電設施和使用等環境建設。
(十)按時報告四部委試點工作進展情況。月底后5天內上報上月示范運行相關數據;季度結束后5天內匯報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及建議;
年底后15天內上報年度試點工作總結。
二是對示范產品生產企業的要求
汽車及關鍵零部件企業應抓住試點的有利機遇,加快產品研發和技術改進,增強上下游配套能力,改善售后服務,努力提高產品水平和市場份額,盡快降低生產成本,加快工業化和市場化。
(1) 汽車企業應按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部公告[2009]第44號)的要求組織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申報生產。節能和新能源汽車的示范推廣必須納入《節能和新能量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
(2) 與整車、零部件和充電設施生產相關的企業應向公眾披露相關產品的性能參數和使用信息,如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續航里程、混合動力車的節油率、動力電池的充電方式、時間和壽命,以及上述產品的保修和更換條款,以確保用戶充分理解和正確使用相關產品。
(三)汽車企業應確保上市銷售產品的技術參數、配置和性能指標與主管部門批準的產品狀態一致。
(4) 整車、零部件、充電設施生產相關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務保障體系,加強相關技術人員培訓,合理安排服務網絡,遵守產品保修等售后服務承諾。
(5) 車輛或電池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動力電池回收體系,落實動力電池回收責任,制定相關回收服務承諾,建立相應的處理能力。
(六)汽車及動力電池、充電設施生產等相關企業,要建立健全示范產品技術跟蹤體系,建立產品運行數據庫,掌握產品技術狀況,及時做好技術改進工作。企業應加強產品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加強相關實驗和研究能力建設。
二、試點工作評估
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的示范與推廣已進入一個新階段。規范和加強試點工作管理,提高示范水平和質量,是試點組織今后的重中之重。
(a) 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監督和動態評價管理。定期對試點城市成效、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鼓勵政策制定情況、基礎設施建設情況、標準實施情況、市場開放情況、示范與后續評價情況、科技創新情況、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年底,對各試點城市的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和總結。對未通過年終考核的試點城市,或未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工作的城市,取消其試點城市資格。
(2) 加強對示范產品和示范企業的動態管理。嚴格執行新能源汽車企業和產品準入管理制度。對《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對進入目錄的產品進行市場銷量檢查,對一年內未銷售的產品取消目錄。有必要對試點城市目錄產品的實際運行狀態進行抽樣測試。如果產品配置和技術狀態與目錄嚴重不一致,則應取消產品目錄。對進入目錄的企業,退役目錄產品數量達到50%以上的,取消該企業參加試點的資格。
(三)建立試點工作咨詢和支持機制……
愿景專家組,負責各試點城市示范推廣工作的咨詢、檢查和監督。科技部電動汽車重大項目管理辦公室協助四部委和咨詢督導專家組開展日常工作。
(四) 在試點工作推進過程中,四部委將根據各自職能,進一步加強試點工作的協調聯動機制,細化完善相關政策,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服務。加強試點城市經驗交流,組織試點城市與企業供需對接交流活動,積極推進自主創新產品示范推廣。
財政部辦公廳、科技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2011年10月14日財辦監[2011]149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科技廳(科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啟動以來,各項工作進展順利,有力地促進了我國節能與新能量汽車的技術和產業發展。為進一步做好試點工作,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試點城市工作要求
試點城市政府是負責實施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的主體。要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科技部關于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09]6號)和《財政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擴大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示范與推廣(財建〔2010〕227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增加公共服務節能與新能量汽車示范與推廣試點城市的通知》(財建[2010〕434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開展新能源汽車私人購買補貼試點的通知》(財建〔2010〕230號)等文件要求加快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試點工作組織
(a) 建立健全試點工作組織機構。政府主要領導同志要對試點工作負責,建立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日常組織、管理和協調。
(二)按照示范推廣實施計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加大自主創新產品的示范推廣力度,確保年度整車推廣目標的實現。
(三)建立健全示范運營安全監督管理機制,落實各環節安全責任主體,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并及時報告相關信息。
(四)研究制定鼓勵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的政策。在落實中央試點政策的同時,積極研究實施新能源汽車免牌拍賣、搖號限購等限制措施,出臺停車費、電價、道路通行費等配套政策,廣泛調動政府、企業、,機構和個人購買和使用節能和新能源汽車。
(5) 大力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制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在居民小區或工作場所的停車位為個人新能源汽車用戶建設充電樁,充電樁與新能源汽車的比例不得低于1:1;
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用戶提供充電設施建設服務;此外,在政府機關、商場、醫院等公共設施和社會公共停車場,適當設置專用停車位和配套充電樁;同時,城市要配置資源,建設數量少但精準、覆蓋示范運營區域的快速充電網絡。
(六)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汽車企業、關鍵零部件企業和充電基礎設施企業要嚴格執行充電接口、通信協議等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并根據最新國家和行業規范及時進行調整。
(七)建立公平的市場秩序。2011年底前,各試點城市要主動清理現有的相關地方政策法規,取消涉及外國產品投標和享受地方優惠政策的歧視性政策。試點城市要公開發布示范產品需求信息,采取招標方式,推動生產企業發揮技術、質量、價格、服務優勢,有序參與市場競爭。要支持建立由行業協會、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組成的新能源汽車推廣聯盟。
(八)加強對示范運行情況的監測和評價。監測示范車、動力電池及配套基礎設施的日常運行狀態,收集、統計和分析運行數據,規范數據檔案管理,定期評估技術狀態和運行效果。
(九)加強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做好中央預撥資金的申請和年度清算工作。各試點城市應及時向車輛生產企業或用戶支付補貼資金,不得拖延。積極落實地方財政相關配套資金,優化資金投入,重點支持充電設施和使用等環境建設。
(十)按時報告四部委試點工作進展情況。月底后5天內上報上月示范運行相關數據;季度結束后5天內匯報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及建議;
年底后15天內上報年度試點工作總結。
二是對示范產品生產企業的要求
汽車及關鍵零部件企業應抓住試點的有利機遇,加快產品研發和技術改進,增強上下游配套能力,改善售后服務,努力提高產品水平和市場份額,盡快降低生產成本,加快工業化和市場化。
(1) 汽車企業應按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部公告[2009]第44號)的要求組織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申報生產。節能和新能源汽車的示范推廣必須納入《節能和新能量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
(2) 與整車、零部件和充電設施生產相關的企業應向公眾披露相關產品的性能參數和使用信息,如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續航里程、混合動力車的節油率、動力電池的充電方式、時間和壽命,以及上述產品的保修和更換條款,以確保用戶充分理解和正確使用相關產品。
(三)汽車企業應確保上市銷售產品的技術參數、配置和性能指標與主管部門批準的產品狀態一致。
(4) 整車、零部件、充電設施生產相關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務保障體系,加強相關技術人員培訓,合理安排服務網絡,遵守產品保修等售后服務承諾。
(5) 車輛或電池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動力電池回收體系,落實動力電池回收責任,制定相關回收服務承諾,建立相應的處理能力。
(六)汽車及動力電池、充電設施生產等相關企業,要建立健全示范產品技術跟蹤體系,建立產品運行數據庫,掌握產品技術狀況,及時做好技術改進工作。企業應加強產品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加強相關實驗和研究能力建設。
二、試點工作評估
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的示范與推廣已進入一個新階段。規范和加強試點工作管理,提高示范水平和質量,是試點組織今后的重中之重。
(a) 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監督和動態評價管理。定期對試點城市成效、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鼓勵政策制定情況、基礎設施建設情況、標準實施情況、市場開放情況、示范與后續評價情況、科技創新情況、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年底,對各試點城市的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和總結。對未通過年終考核的試點城市,或未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工作的城市,取消其試點城市資格。
(2) 加強對示范產品和示范企業的動態管理。嚴格執行新能源汽車企業和產品準入管理制度。對《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對進入目錄的產品進行市場銷量檢查,對一年內未銷售的產品取消目錄。有必要對試點城市目錄產品的實際運行狀態進行抽樣測試。如果產品配置和技術狀態與目錄嚴重不一致,則應取消產品目錄。對進入目錄的企業,退役目錄產品數量達到50%以上的,取消該企業參加試點的資格。
(三)建立試點工作咨詢和支持機制……
愿景專家組,負責各試點城市示范推廣工作的咨詢、檢查和監督。科技部電動汽車重大項目管理辦公室協助四部委和咨詢督導專家組開展日常工作。
(四) 在試點工作推進過程中,四部委將根據各自職能,進一步加強試點工作的協調聯動機制,細化完善相關政策,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服務。加強試點城市經驗交流,組織試點城市與企業供需對接交流活動,積極推進自主創新產品示范推廣。
財政部辦公廳、科技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201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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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日,網易汽車經過改版優化,全新首頁正式上線httpaut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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