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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M1-EV純電動下半年示范運營 預投上百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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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乘用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促進乘用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行政許可法》和《汽車工業發展政策》的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了《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見。本次咨詢的截止日期為2011年9月20日。

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乘用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準入管理,維護乘用車產品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根據《國務院市關于對需要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設置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行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家用乘用車產品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乘用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的乘用車產品。

本規則所稱乘用車產品,是指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 2.1.1.1至2.1.1.10中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自行定義的整車(包括底盤)。

本規則也適用于在購買的三種底盤的基礎上制造的、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中2.1.1.8(多用途乘用車)、2.1.1.9(短頭乘用車)和2.1.1.10(越野乘用車)定義的車輛。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乘用車生產企業和乘用車產品的準入管理。

第二章準入條件及管理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乘用車產品類別,對乘用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實行分類管理。乘用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產品類別組織相應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乘用車按產品類別分為乘用車和其他乘用車產品,其中其他乘用車包括多用途乘用車、短頭乘用車、越野乘用車等品種。詳見《乘用車產品分類表》。

第五條乘用車制造企業的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汽車工業發展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項目建設完成后方可申請準入。

第六條乘用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

(1)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2) 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必要的生產能力和條件。

(三)具備必要的產品設計和開發能力。

(四)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五)具有保證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

申請乘用車制造商準入,應滿足《乘用車制造商的準入條件和審查要求》(以下簡稱《準入條件》)中規定的具體準入條件。

對于具備一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可以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適當簡化其下屬企業(子公司、分公司)的準入條件。詳見《企業集團下屬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核要求》。

第七條乘用車產品準入條件:

(a) 乘用車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相關標準和規定。

(2) 乘用車產品已通過檢驗……

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檢驗。

(3) 該乘用車產品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第八條申請進入乘用車制造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乘用車制造商準入申請一式兩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辦理過程中的文件),中外合資企業還應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三)質量手冊(全文)和程序文件(目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副本或近期質量體系認證計劃。

(4) 對企業設計、生產、營銷和提供乘用車售后服務的能力、零部件供應系統以及確保生產一致性的能力的描述。

(5) 說明該企業的成立符合汽車行業的發展政策。

(六)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的規定辦理項目批準或備案文件。

(七)檢驗機構出具的乘用車產品檢驗報告。

第九條申請客車產品準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對乘用車制造企業基本情況的說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注冊商標、注冊地址和生產地址等。

(2) 乘用車產品簡介。

(3) 汽車制造商和產品公告的參數。

(4) 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記錄表。

(5) 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六)檢驗機構出具的乘用車產品檢驗報告。

(七)有關乘用車產品的其他文件。

乘用車生產企業應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統提交乘用車產品準入申請材料。

第十條本細則發布前已獲準準入的乘用車制造企業,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改變其基本情況或能力(包括企業重組、企業名稱變更、股權或股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注冊地址或生產地址變更、產品類別或品種擴大、生產地址增加等),并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請材料:

(1) 企業相關情況發生變化或申請兼并重組。

(2) 公司章程、兼并重組協議和合資企業協議。

(3) 職工代表大會、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4) 企業變更涉及項目建設申請和相關部門的審批備案文件,企業變更符合《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規定。

(五)企業所屬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

(六)企業變更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企業對照準入條件進行自我評價的報告。

(八)《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包含的產品清單和產品變更計劃。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有關情況和證明材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準入條件》規定的具體準入條件,對申請變更的企業進行評估;

如果不符合《準入條件》規定的具體準入條件,將暫停申報新產品或暫停生產資格。

第十一條乘用車生產企業應當繼續符合《準入條件》和《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正常開展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乘用車生產企業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規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址:北京市長安西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郵編:100804)

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

2011年8月30日

(編輯/劉文林)為規范乘用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促進乘用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行政許可法》和《汽車工業發展政策》的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了《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見。本次咨詢的截止日期為2011年9月20日。

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乘用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準入管理,維護乘用車產品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根據《國務院市關于對需要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設置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行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家用乘用車產品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乘用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的乘用車產品。

本規則所稱乘用車產品,是指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 2.1.1.1至2.1.1.10中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自行定義的整車(包括底盤)。

本規則也適用于在購買的三種底盤的基礎上制造的、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中2.1.1.8(多用途乘用車)、2.1.1.9(短頭乘用車)和2.1.1.10(越野乘用車)定義的車輛。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乘用車生產企業和乘用車產品的準入管理。

第二章準入條件及管理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乘用車產品類別,對乘用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實行分類管理。乘用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產品類別組織相應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乘用車按產品類別分為乘用車和其他乘用車產品,其中其他乘用車包括多用途乘用車、短頭乘用車、越野乘用車等品種。詳見《乘用車產品分類表》。

第五條乘用車制造企業的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汽車工業發展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項目建設完成后方可申請準入。

第六條乘用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

(1)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2) 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必要的生產能力和條件。

(三)具備必要的產品設計和開發能力。

(四)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五)有能力保證產品的一致性……

生產。

(六)具有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

申請乘用車制造商準入,應滿足《乘用車制造商的準入條件和審查要求》(以下簡稱《準入條件》)中規定的具體準入條件。

對于具備一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可以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適當簡化其下屬企業(子公司、分公司)的準入條件。詳見《企業集團下屬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核要求》。

第七條乘用車產品準入條件:

(a) 乘用車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相關標準和規定。

(2) 乘用車產品已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的檢驗。

(3) 該乘用車產品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第八條申請進入乘用車制造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乘用車制造商準入申請一式兩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辦理過程中的文件),中外合資企業還應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三)質量手冊(全文)和程序文件(目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副本或近期質量體系認證計劃。

(4) 對企業設計、生產、營銷和提供乘用車售后服務的能力、零部件供應系統以及確保生產一致性的能力的描述。

(5) 說明該企業的成立符合汽車行業的發展政策。

(六)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的規定辦理項目批準或備案文件。

(七)檢驗機構出具的乘用車產品檢驗報告。

第九條申請客車產品準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對乘用車制造企業基本情況的說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注冊商標、注冊地址和生產地址等。

(2) 乘用車產品簡介。

(3) 汽車制造商和產品公告的參數。

(4) 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記錄表。

(5) 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六)檢驗機構出具的乘用車產品檢驗報告。

(七)有關乘用車產品的其他文件。

乘用車生產企業應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統提交乘用車產品準入申請材料。

第十條本細則發布前已獲準準入的乘用車制造企業,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改變其基本情況或能力(包括企業重組、企業名稱變更、股權或股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注冊地址或生產地址變更、產品類別或品種擴大、生產地址增加等),并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請材料:

(1) 企業相關情況發生變化或申請兼并重組。

(2) 公司章程、兼并重組協議和合資企業協議。

(3) 職工代表大會、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4) 企業變更涉及項目建設申請和相關部門的審批備案文件,企業變更符合《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規定。

(五)企業所屬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

(六)企業變更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企業對照準入條件進行自我評價的報告。

(八)《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包含的產品清單和產品變更計劃。

(九……

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信息和證明材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準入條件》規定的具體準入條件,對申請變更的企業進行評估;如果不符合《準入條件》規定的具體準入條件,將暫停申報新產品或暫停生產資格。

第十一條乘用車生產企業應當繼續符合《準入條件》和《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正常開展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乘用車生產企業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規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址:北京市長安西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郵編:100804)

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

2011年8月30日

(編輯/劉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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