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發改局在“氫能十條”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制定了《促進氫能產業發展措施實施細則》。該政策對新設立的氫能企業或R&D機構重大項目按項目投資協議、土地出讓合同等文件約定的時間建成投產或運營,固定資產總投資分別達到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給予5000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1000萬元的獎勵,同一企業通過補足差額,最高獎勵1億元。對國家級和省級氫能研發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給予資助,其中省級部門認定機構500萬元,國家部委認定機構1000萬元。同一機構先后獲得省級和國家級認定的,最高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對經認定的氫能產業園,對實繳注冊資本100萬元及以上、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氫能企業或機構,由產業園運營管理機構給予每家5萬元的獎勵,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進口企業不得重復計算。符合條件的氫能企業或機構入駐本區認定的氫能產業園,租賃辦公用房自用的,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面積1000平方米,補貼期限最長3年。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60萬元。這個補貼是后補貼,每年集中申報進行。對日加氫能力350 kg及以上的氫氣站給予建設補貼,氫氣站建設補貼按以下標準執行。(1)固定加氫站,新建日加氫能力500kg及以上的加氫站,2019年12月31日前補助60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前補助500萬元,2021年后補助300萬元;日加氫能力500kg及以上的改造站,2019年12月31日前補助50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前補助400萬元,2021年后補助300萬元。(2)固定加氫站,新建、改建加氫站,日加氫能力500kg以下,2019年12月31日前補助40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前補助300萬元,2021年后補助200萬元。(3)撬裝式加氫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和改建站補貼25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改建車站補貼150萬元;2021年以后就不補貼了。加氫站建設補貼不超過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的50%。原政策如下: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穗浦傅貴〔2019〕14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政策實施,特制定本細則 明確本辦法相關條款的具體內容和操作規范,結合本區實際。 第二章適用范圍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委托管理和下屬園區(以下簡稱區)內以氫能產業為主、財務制度健全、實行獨立核算的氫能企業或機構。申請本辦法獎勵扶持的氫能企業或機構必須依法生產、經營、管理,完成所有合法許可手續,一年內未因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三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一年內未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罰,三年內未犯破壞環境罪。以這種方式申請獎勵和支持的氫能企業或機構,必須提交承諾書,承諾知曉相關產業政策、獎勵政策和協議,并保證相關條款的要求。如果被支持的企業或R&D機構違反其承諾,他們必須返還獎勵支持資金。第三章投資落戶支持第三條對新設立氫能企業或R&D機構的重大項目,在項目投資協議、土地出讓合同等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建成投產或運營,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到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500萬元、1000萬元、 分別獎勵5000萬元和1億元,同一企業按補差方式給予最高獎勵。 第四條申請投資落戶獎勵的企業或R&D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辦法發布后在本轄區新注冊的氫能企業或R&D機構,以營業執照注冊日期為準;或本辦法頒布前已登記備案,本辦法頒布后新投資的項目(以備案登記日期為準)。(二)在項目投資協議、土地出讓合同等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建成、投產或運營。第五條申報投資定居獎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一照一碼”的營業執照;(三)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包括企業項目主體介紹、項目建設內容、技術先進性、投資完成情況、竣工投產(運營)和驗收情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等。;(四)項目土建工程合同、設備采購合同、竣工及調試(運行)驗收報告及相關付款發票;(5)由合格的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六)承諾書。第六條累計獎勵不超過三次的企業或R&D機構,在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增加后再次申請投資結算獎勵達到上一級的,給予差額獎勵,計算公式為:本次獎勵金額=本次符合等級的獎勵金額-前次獲得的獎勵總額。每家企業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1億元。對已申請投資落戶獎勵的企業或R&D機構,在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增加后、上一級前,不再給予獎勵。只能享受投資落戶獎勵和其他政策落戶獎勵。第七條本章相關條款和信息如下: (一)實際固定資產投資不含稅計算,從新企業注冊登記之日或新項目備案登記之日起計算,以企業提供的合格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數據為準。(2)固定資產實際投資包括新建土建工程和購置設備,但不包括以土地、廠房和流動資金為單位的投資。(3)約定竣工是指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項目)和《投資協議》(租賃廠房或物業項目)約定的時間內,完成項目建設并通過竣工驗收。(4)在約定時間內投產(運營)是指企業項目實際投產(運營)時間早于或等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用地項目)和項目投資協議(租賃廠房項目)約定的投產(運營)時間。第四章R&D機構的認定和支持第八條對國家級和省級氫能R&D機構和檢驗檢測機構給予財政資助,其中省級部門認定機構500萬元,國家部委認定機構1000萬元。同一機構先后獲得省級和國家級認定的,最高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第九條申請R&D機構確認支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一照一碼”的營業執照;(三)取得國家或省認可的證明材料;(四)項目建設報告,包括R&D機構基本情況、建設運營情況、R&D或檢測業務發展情況、下一步計劃、成立以來獲得的國家、省、市、區撥款及證明材料等。;(五)承諾書。第五章行業協會支持第十條在國家、省、市政府職能部門注冊成立的氫能領域行業協會,分別給予一次性補貼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每個協會最高補貼100萬元。這項補貼每年以集中申報的方式進行。第十一條申請行業協會扶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行業協會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三)專職人員的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其中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四)協會負責人簡歷;(五)章程、發起人名單及介紹、協會成員名單及介紹;(六)協會組織的氫能領域行業會議的證明材料,包括會議照片、會議宣傳稿、會議結算憑證等。;(七)協會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八)承諾書。第十二條行業協會支持的活動范圍包括:協會工作人員費用、專家咨詢費、信息資料費、會議費以及與委托任務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申報時需提交上一年度的相關合同、發票和付款記錄。如果實際活動經費低于補貼金額,則按實際活動經費總額進行補貼。第十三條本辦法中氫能領域的行業協會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轄區內注冊地址,為氫能企業提供技術研發、政策建議、標準規范、應用示范推廣、技術培訓、創業扶持等服務的社會團體法人;(二)有3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3)氫能企業20家以上,其中R&D機構不少于5家;(4)組織2次以上氫能領域的行業會議。第六章產業園區支持第十四條對認定的氫能產業園區,對其運營管理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25萬元,最高3年的運營補貼。運行補貼為管理機構實際運行費用的50%,其中氫能企業10家以下的氫能產業園最高年運行補貼50萬元,10家及以上的氫能企業最高年運行補貼100萬元。此項補貼應每年集中申報。運營補貼的范圍包括:人員費用、活動費用和其他與運營管理直接相關的費用。第十五條本辦法中的氫能產業園是指注冊地址在本區,企業數量在5家以上,實收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的氫能企業或機構。統一經營管理機構為園區內企業或機構提供招商、運營、統計等各項綜合管理服務,擁有相對獨立的園區,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氫能產業園內70%以上的企業或機構需要以氫能產業為主要經營范圍。第十六條申請氫能源產業園扶持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次性獎勵:1。法定(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一照一碼”營業執照;3。統一管理機構專職人員的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且專職人員必須達到3人以上;4。場地租賃合同或自有場地證明。其中,場地為租賃的,需提供當地房管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場地為自有的,需提供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書;5。引進5家及以上氫能企業或機構的“一照一碼”營業執照;6。5家以上氫能企業或機構500萬元注冊資本實收情況的驗資報告;7。氫能產業園運營管理體系相關文件;8。不少于70%的氫能企業或機構的證明文件;9。承諾書(二)運營補貼:1。與營業費用相關的證明材料;2。專項審計報告(應反映與氫能相關的支出比例);3。氫能產業園今年工作總結及明年工作計劃;4。承諾書第十七條對經認定的氫能產業園,對注冊資本實繳100萬元及以上、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氫能企事業單位,每家獎勵5萬元,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進口企業不得重復計算。第十八條申報引進企業獎勵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一照一碼”的營業執照;(三)引進氫能企業或機構的“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四)100萬元以上氫能企業、事業單位注冊資本實收情況的驗資報告;(五)氫能企業或機構與氫能產業園簽訂的入駐協議;(六)承諾書。第十九條符合條件的氫能企業或機構入駐本區認定的氫能產業園,租賃辦公用房自用的,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面積1000平方米,最長補貼期限3年,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60萬元。這個補貼是后補貼,每年集中申報進行。第二十條申報租賃辦公用房補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一照一碼”的營業執照;(三)場地說明,包括場地位置、自用辦公面積、辦公用途、使用部門、樓層分布圖和場地照片;(四)當地房管部門當年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發票。(五)承諾書。在該地區購買土地的企業將不再享受租賃辦公場所的補貼。第二十一條租賃辦公用房補貼原則上一次申請一年,申請時間為企業實際租賃辦公用房后的第二年(以房管部門備案的租賃合同載明的租賃起始時間為準)。本款所稱租賃辦公用房,是指企業租賃自用的辦公用房(實際以第三方機構測算為準),不包括車間、倉庫及附屬食堂、車庫和公攤面積。企業享受租金補貼期間,辦公用房不得轉租或分租,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用途。第七章加氫站支持第二十二條對日加氫能力350公斤及以上的加氫站給予建設補貼,加氫站建設補貼按照以下標準執行。(1)固定加氫站,新建日加氫能力500kg及以上的加氫站,2019年12月31日前補助60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前補助500萬元,2021年后補助300萬元;日加氫能力500kg及以上的改造站,2019年12月31日前補助50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前補助400萬元,2021年后補助300萬元。4月13日,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發改局在“氫能十條”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制定了《促進氫能產業發展措施實施細則》。該政策對新設立的氫能企業或R&D機構重大項目按項目投資協議、土地出讓合同等文件約定的時間建成投產或運營,固定資產總投資分別達到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給予5000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1000萬元的獎勵,同一企業通過補足差額,最高獎勵1億元。對國家級和省級氫能研發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給予資助,其中省級部門認定機構500萬元,國家部委認定機構1000萬元。同一機構先后獲得省級和國家級認定的,最高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對經認定的氫能產業園,對實繳注冊資本100萬元及以上、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氫能企業或機構,由產業園運營管理機構給予每家5萬元的獎勵,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進口企業不得重復計算。符合條件的氫能企業或機構入駐本區認定的氫能產業園,租賃辦公用房自用的,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面積1000平方米,補貼期限最長3年。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60萬元。這個補貼是后補貼,每年集中申報進行。對日加氫能力350 kg及以上的氫氣站給予建設補貼,氫氣站建設補貼按以下標準執行。(1)固定加氫站,新建日加氫能力500kg及以上的加氫站,2019年12月31日前補助60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前補助500萬元,2021年后補助300萬元;日加氫能力500kg及以上的改造站,2019年12月31日前補助50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前補助400萬元,2021年后補助300萬元。(2)固定加氫站,新建、改建加氫站,日加氫能力500kg以下,2019年12月31日前補助40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前補助300萬元,2021年后補助200萬元。(3)撬裝式加氫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和改建站補貼25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改建車站補貼150萬元;2021年以后就不補貼了。加氫站建設補貼不超過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的50%。原政策如下: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穗浦傅貴〔2019〕14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政策實施,特制定本細則 明確本辦法相關條款的具體內容和操作規范,結合本區實際。 第二章適用范圍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委托管理和下屬園區(以下簡稱區)內以氫能產業為主、財務制度健全、實行獨立核算的氫能企業或機構。申請本辦法獎勵扶持的氫能企業或機構必須依法生產、經營、管理,完成所有合法許可手續,一年內未因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三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一年內未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罰,三年內未犯破壞環境罪。以這種方式申請獎勵和支持的氫能企業或機構,必須提交承諾書,承諾知曉相關產業政策、獎勵政策和協議,并保證相關條款的要求。如果被支持的企業或R&D機構違反其承諾,他們必須返還獎勵支持資金。第三章投資落戶支持第三條對新設立氫能企業或R&D機構的重大項目,在項目投資協議、土地出讓合同等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建成投產或運營,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到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500萬元、1000萬元、 分別獎勵5000萬元和1億元,同一企業按補差方式給予最高獎勵。 第四條申請投資落戶獎勵的企業或R&D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辦法發布后在本轄區新注冊的氫能企業或R&D機構,以營業執照注冊日期為準;或本辦法頒布前已登記備案,本辦法頒布后新投資的項目(以備案登記日期為準)。(二)在項目投資協議、土地出讓合同等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建成、投產或運營。第五條申報投資定居獎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一照一碼”的營業執照;(三)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包括企業項目主體介紹、項目建設內容、技術先進性、投資完成情況、竣工投產(運營)和驗收情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等。;(四)項目土建工程合同、設備采購合同、竣工及調試(運行)驗收報告及相關付款發票;(5)由合格的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六)承諾書。第六條累計獎勵不超過三次的企業或R&D機構,在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增加后再次申請投資結算獎勵達到上一級的,給予差額獎勵,計算公式為:本次獎勵金額=本次符合等級的獎勵金額-前次獲得的獎勵總額。每家企業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1億元。對已申請投資落戶獎勵的企業或R&D機構,在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增加后、上一級前,不再給予獎勵。只能享受投資落戶獎勵和其他政策落戶獎勵。第七條本章相關條款和信息如下: (一)實際固定資產投資不含稅計算,從新企業注冊登記之日或新項目備案登記之日起計算,以企業提供的合格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數據為準。(2)固定資產實際投資包括新建土建工程和購置設備,但不包括以土地、廠房和流動資金為單位的投資。(3)約定竣工是指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項目)和《投資協議》(租賃廠房或物業項目)約定的時間內,完成項目建設并通過竣工驗收。(4)在約定時間內投產(運營)是指企業項目實際投產(運營)時間早于或等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用地項目)和項目投資協議(租賃廠房項目)約定的投產(運營)時間。第四章R&D機構的認定和支持第八條對國家級和省級氫能R&D機構和檢驗檢測機構給予財政資助,其中省級部門認定機構500萬元,國家部委認定機構1000萬元。同一機構先后獲得省級和國家級認定的,最高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第九條申請R&D機構確認支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一照一碼”的營業執照;(三)取得國家或省認可的證明材料;(四)項目建設報告,包括R&D機構基本情況、建設運營情況、R&D或檢測業務發展情況、下一步計劃、成立以來獲得的國家、省、市、區撥款及證明材料等。;(五)承諾書。第五章行業協會支持第十條在國家、省、市政府職能部門注冊成立的氫能領域行業協會,分別給予一次性補貼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每個協會最高補貼100萬元。這項補貼每年以集中申報的方式進行。第十一條申請行業協會扶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行業協會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三)專職人員的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其中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四)協會負責人簡歷;(五)章程、發起人名單及介紹、協會成員名單及介紹;(六)協會組織的氫能領域行業會議的證明材料,包括會議照片、會議宣傳稿、會議結算憑證等。;(七)協會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八)承諾書。第十二條行業協會支持的活動范圍包括:協會工作人員費用、專家咨詢費、信息資料費、會議費以及與委托任務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申報時需提交上一年度的相關合同、發票和付款記錄。如果實際活動經費低于補貼金額,則按實際活動經費總額進行補貼。第十三條本辦法中氫能領域的行業協會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轄區內注冊地址,為氫能企業提供技術研發、政策建議、標準規范、應用示范推廣、技術培訓、創業扶持等服務的社會團體法人;(二)有3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3)氫能企業20家以上,其中R&D機構不少于5家;(4)組織2次以上氫能領域的行業會議。第六章產業園區支持第十四條對認定的氫能產業園區,對其運營管理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25萬元,最高3年的運營補貼。運行補貼為管理機構實際運行費用的50%,其中氫能企業10家以下的氫能產業園最高年運行補貼50萬元,10家及以上的氫能企業最高年運行補貼100萬元。此項補貼應每年集中申報。運營補貼的范圍包括:人員費用、活動費用和其他與運營管理直接相關的費用。第十五條本辦法中的氫能產業園是指注冊地址在本區,企業數量在5家以上,實收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的氫能企業或機構。統一經營管理機構為園區內企業或機構提供招商、運營、統計等各項綜合管理服務,擁有相對獨立的園區,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氫能產業園內70%以上的企業或機構需要以氫能產業為主要經營范圍。第十六條申請氫能源產業園扶持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次性獎勵:1。法定(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一照一碼”營業執照;3。統一管理機構專職人員的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且專職人員必須達到3人以上;4。場地租賃合同或自有場地證明。其中,場地為租賃的,需提供當地房管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場地為自有的,需提供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書;5。引進5家及以上氫能企業或機構的“一照一碼”營業執照;6。5家以上氫能企業或機構500萬元注冊資本實收情況的驗資報告;7。氫能產業園運營管理體系相關文件;8。不少于70%的氫能企業或機構的證明文件;9。承諾書(二)運營補貼:1。與營業費用相關的證明材料;2。專項審計報告(應反映與氫能相關的支出比例);3。氫能產業園今年工作總結及明年工作計劃;4。承諾書第十七條對經認定的氫能產業園,對注冊資本實繳100萬元及以上、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氫能企事業單位,每家獎勵5萬元,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進口企業不得重復計算。第十八條申報引進企業獎勵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一照一碼”的營業執照;(三)引進氫能企業或機構的“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四)100萬元以上氫能企業、事業單位注冊資本實收情況的驗資報告;(五)氫能企業或機構與氫能產業園簽訂的入駐協議;(六)承諾書。第十九條符合條件的氫能企業或機構入駐本區認定的氫能產業園,租賃辦公用房自用的,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面積1000平方米,最長補貼期限3年,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60萬元。這個補貼是后補貼,每年集中申報進行。第二十條申報租賃辦公用房補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一照一碼”的營業執照;(三)場地說明,包括場地位置、自用辦公面積、辦公用途、使用部門、樓層分布圖和場地照片;(四)當地房管部門當年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發票。(五)承諾書。在該地區購買土地的企業將不再享受租賃辦公場所的補貼。第二十一條租賃辦公用房補貼原則上一次申請一年,申請時間為企業實際租賃辦公用房后的第二年(以房管部門備案的租賃合同載明的租賃起始時間為準)。本款所稱租賃辦公用房,是指企業租賃自用的辦公用房(實際以第三方機構測算為準),不包括車間、倉庫及附屬食堂、車庫和公攤面積。企業享受租金補貼期間,辦公用房不得轉租或分租,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用途。第七章加氫站支持第二十二條對日加氫能力350公斤及以上的加氫站給予建設補貼,加氫站建設補貼按照以下標準執行。(1)固定加氫站,新建日加氫能力500kg及以上的加氫站,2019年12月31日前補助60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前補助500萬元,2021年后補助300萬元;日加氫能力500kg及以上的改造站,2019年12月31日前補助50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前補助400萬元,2021年后補助300萬元。(2)固定加氫站,新建、改建加氫站,日加氫能力500kg以下,2019年12月31日前補助40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前補助300萬元,2021年后補助200萬元。(3)撬裝式加氫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和改建站補貼25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改建車站補貼150萬元;2021年以后就不補貼了。本條加氫站建設補貼不超過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的50%。第二十三條本章相關術語和信息如下:氫氣站:為氫能汽車儲氫瓶提供氫燃料加注服務的專用場所,包括自用、商業運營或者公共服務的氫氣站、加氫共建站和加氫共建站。改造站:在原有加氣站和加氣站的基礎上,保留加氫加氣聯合站和加氫加氣聯合站;利用原有加油站、加油站用地、加油站、加油站設備建設拆除后,不再具有加油、加油站功能的,按新建加油站認定;加氫站、加氫站、加氫站的新建建設用地,應當認定為新建站。固定式氫氣站:包括氫氣源、壓縮系統、儲氫系統、加注系統、安全和控制系統。高壓儲氫量不低于設計日加氫量的40%,峰值加氫量不低于設計日加氫量的30%。撬裝式加氫站:采用直接增壓加注,氫氣通過壓縮機或增壓泵直接增壓加注至燃料電池汽車。第二十四條加氫站建設補貼由加氫站建設運營企業在加氫站竣工驗收后申請。補貼實現集中申報,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一照一碼”的營業執照;(三)加氫站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對外經營不需要充裝許可證的除外);(四)工程合同、發票及相關設備采購清單、合同、發票;(五)竣工驗收報告;(六)承諾書。第二十五條加氫站運營補貼對購買由區內企業提供核心部件(占車輛總價不低于50%)的氫燃料電池汽車,以及區內企事業單位擁有的注冊氫燃料電池物流車、環衛車等車輛或在區內運營的燃料電池公交車進行補貼。補貼標準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補貼20元/公斤,補貼后銷售價格不高于40元/公斤;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補貼14元/公斤,補貼銷售價格不高于35元/公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補貼9元/公斤,補貼后銷售價格不高于30元/公斤。加氫站運營補貼根據加氫流程記錄和加氫費用發票初步核定,并以車輛行駛里程和百公里耗氫量等技術參數綜合計算確認。兩者取較低值作為補貼成本的計算依據。第二十六條申請加氫站運營補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一照一碼”的營業執照;(3)加氫站年度加氫日報(包括車輛牌號、車架號、充裝日期和充裝量;-15-氫氣充裝站用于商業運營或公共服務的,提供銷售價格和銷售發票);(4)加氫站氫源采購證明材料,包括氫氣采購合同、發票、送貨單;(5)自建自用加氫站需提供加氫汽車里程和百公里耗氫參數的補充證明材料;(六)承諾書。第二十七條區內企事業單位所有的氫燃料物流車、公交車、環衛車等車輛需要享受補貼加氫銷售價格的,由車輛所有人提交“一照一碼”營業執照、車輛產權證、汽車核心零部件生產企業證明信息,由加氫站備案,區發展改革部門定期匯總登記此類車輛信息。第二十八條本章支持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核實后確定。第八章配套資金第二十九條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經區發展改革部門申報并在本區建設的獲得國家、省、市支持和獎勵的項目,區發展改革部門按以下規定給予配套資金:國家補助資金的100%、70%、50%, 省、市發展改革部門分別給予配套資金,每個項目最高額度分別不超過500萬元和300萬元。 原則上每個企業每年獲得本區發展改革部門項目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500萬元。第三十條區級配套資金的使用范圍原則上參照上級扶持資金的使用范圍。項目通過驗收后一年內需要申請配套資金,逾期視為自動放棄。第九章金融支持第三十一條氫能企業或機構通過商業銀行或融資擔保(限定區域內注冊的擔保公司)獲得的用于生產或研發的銀行貸款成本(含貸款利息和擔保費),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給予50%的補貼。單筆貸款最長貼息期限為3年,每年貼息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第三十二條申請銀行貸款貼息,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運營單位法定(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一照一碼”的營業執照;(三)驗資報告;(4)與銀行簽訂的正式貸款合同(包括相關協議的附件);(五)經貸款銀行蓋章確認的貸款還款計劃表;(6)企業貸款用途說明(加蓋公章)。(七)承諾書。貸款性質為區內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除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1)擔保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二)企業與擔保機構簽訂的擔保合同(如有反擔保合同)和銀行與擔保機構簽訂的擔保合同;(三)企業繳納擔保費時擔保機構提供的相關文件。第三十三條申請銀行貸款貼息時,應在貸款已滿一年(即12個月)且銀行利息已按期償還后的6個月內,申請上一年度的貸款貼息;未滿一年的,應在貸款到期、銀行利息按期歸還后6個月內申請貸款貼息。申請銀行貸款貼息的企業提供貸款信息,計算相關數據兌現。一份貸款合同只享受一次貸款貼息,企業申請貼息的貸款項目必須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獲得批準并投產,具體以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日期和銀行貸款發放證明為準。第三十四條對首次獲得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種子期、初創期氫能企業,創業投資資金應實際到賬滿36個月(自創業投資資金實際到賬之日起計算),按實際到位投資額的1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最高獎勵500萬元。種子期、初創期氫能企業是指自注冊成立之日起至與創業投資機構簽訂投資協議之日止不超過三年,總資產不超過5000萬元,年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第三十五條申請首屆創業投資獎,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運營單位法定(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一照一碼”的營業執照;(三)從風險投資機構獲得初始融資的合同或協議;(四)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首次增資法定變更登記證明;(五)創業投資機構的營業執照和依法完成登記備案手續的證明材料;(六)投資銀行賬戶證明;(七)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和納稅證明;(八)承諾書。第十章附則第三十六條本細則第三章至第九章的支持以后補貼方式進行;申請支持的企業向政策兌現窗口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由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區相關部門進行實質審查,組織專家論證和評審,并負責兌現。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本細則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地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包括上級部門要求本地區扶持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不重復的原則辦理,另有規定的除外。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區財政支持的總額不得超過項目實施單位自籌資金總額。獲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事業單位自行承擔。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需資金由區政府和管委會統籌安排,并納入區發展改革部門年度預算安排。專項資金的審批應嚴格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本細則涉及的保單兌現事項采用“一次受理、內部流程、綜合服務、限時辦結”的保單兌現辦理模式。區政策研究室負責形式審核和后續監管,區發改部門負責實質審核。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或冒用相關資金,相關資金應當用于企業經營發展活動或項目任務管理書中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濫用扶持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實施項目的企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況停止撥付或收回已撥付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取專項資金的;(二)不按照規定使用資金,轉移或者挪用專項資金的;(三)未經批準改變項目總體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的;(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第三十九條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以此方式取資金,違反相關承諾的,一經發現,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相關信息依法依規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施失信聯合懲戒,三年內不受理該企業或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條本辦法涉及的數據以企業提供的數據和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準。該方法涉及的營業收入以萬位數計算(截斷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截斷法)。本辦法所涉及的獎勵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最終獎勵金額計算至最接近的元(四舍五入后的尾數)。本辦法和本細則中的“及以上(以下)”包括本數,“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數。第四十一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22日。(2)固定加氫站,新建、改建加氫站,日加氫能力500kg以下,2019年12月31日前補助40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前補助300萬元,2021年后補助200萬元。(3)撬裝式加氫站,2019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和改建站補貼250萬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新建、改建車站補貼150萬元;2021年以后就不補貼了。本條加氫站建設補貼不超過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的50%。第二十三條本章相關術語和信息如下:氫氣站:為氫能汽車儲氫瓶提供氫燃料加注服務的專用場所,包括自用、商業運營或者公共服務的氫氣站、加氫共建站和加氫共建站。改造站:在原有加氣站和加氣站的基礎上,保留加氫加氣聯合站和加氫加氣聯合站;利用原有加油站、加油站用地、加油站、加油站設備建設拆除后,不再具有加油、加油站功能的,按新建加油站認定;加氫站、加氫站、加氫站的新建建設用地,應當認定為新建站。固定式氫氣站:包括氫氣源、壓縮系統、儲氫系統、加注系統、安全和控制系統。高壓儲氫量不低于設計日加氫量的40%,峰值加氫量不低于設計日加氫量的30%。撬裝式加氫站:采用直接增壓加注,氫氣通過壓縮機或增壓泵直接增壓加注至燃料電池汽車。第二十四條加氫站建設補貼由加氫站建設運營企業在加氫站竣工驗收后申請。補貼實現集中申報,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一照一碼”的營業執照;(三)加氫站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對外經營不需要充裝許可證的除外);(四)工程合同、發票及相關設備采購清單、合同、發票;(五)竣工驗收報告;(六)承諾書。第二十五條加氫站運營補貼對購買由區內企業提供核心部件(占車輛總價不低于50%)的氫燃料電池汽車,以及區內企事業單位擁有的注冊氫燃料電池物流車、環衛車等車輛或在區內運營的燃料電池公交車進行補貼。補貼標準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補貼20元/公斤,補貼后銷售價格不高于40元/公斤;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補貼14元/公斤,補貼銷售價格不高于35元/公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補貼9元/公斤,補貼后銷售價格不高于30元/公斤。加氫站運營補貼根據加氫流程記錄和加氫費用發票初步核定,并以車輛行駛里程和百公里耗氫量等技術參數綜合計算確認。兩者取較低值作為補貼成本的計算依據。第二十六條申請加氫站運營補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一照一碼”的營業執照;(3)加氫站年度加氫日報(包括車輛牌號、車架號、充裝日期和充裝量;-15-氫氣充裝站用于商業運營或公共服務的,提供銷售價格和銷售發票);(4)加氫站氫源采購證明材料,包括氫氣采購合同、發票、送貨單;(5)自建自用加氫站需提供加氫汽車里程和百公里耗氫參數的補充證明材料;(六)承諾書。第二十七條區內企事業單位所有的氫燃料物流車、公交車、環衛車等車輛需要享受補貼加氫銷售價格的,由車輛所有人提交“一照一碼”營業執照、車輛產權證、汽車核心零部件生產企業證明信息,由加氫站備案,區發展改革部門定期匯總登記此類車輛信息。第二十八條本章支持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核實后確定。第八章配套資金第二十九條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經區發展改革部門申報并在本區建設的獲得國家、省、市支持和獎勵的項目,區發展改革部門按以下規定給予配套資金:國家補助資金的100%、70%、50%, 省、市發展改革部門分別給予配套資金,每個項目最高額度分別不超過500萬元和300萬元。 原則上每個企業每年獲得本區發展改革部門項目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500萬元。第三十條區級配套資金的使用范圍原則上參照上級扶持資金的使用范圍。項目通過驗收后一年內需要申請配套資金,逾期視為自動放棄。第九章金融支持第三十一條氫能企業或機構通過商業銀行或融資擔保(限定區域內注冊的擔保公司)獲得的用于生產或研發的銀行貸款成本(含貸款利息和擔保費),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給予50%的補貼。單筆貸款最長貼息期限為3年,每年貼息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第三十二條申請銀行貸款貼息,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運營單位法定(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一照一碼”的營業執照;(三)驗資報告;(4)與銀行簽訂的正式貸款合同(包括相關協議的附件);(五)經貸款銀行蓋章確認的貸款還款計劃表;(6)企業貸款用途說明(加蓋公章)。(七)承諾書。貸款性質為區內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除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1)擔保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二)企業與擔保機構簽訂的擔保合同(如有反擔保合同)和銀行與擔保機構簽訂的擔保合同;(三)企業繳納擔保費時擔保機構提供的相關文件。第三十三條申請銀行貸款貼息時,應在貸款已滿一年(即12個月)且銀行利息已按期償還后的6個月內,申請上一年度的貸款貼息;未滿一年的,應在貸款到期、銀行利息按期歸還后6個月內申請貸款貼息。申請銀行貸款貼息的企業提供貸款信息,計算相關數據兌現。一份貸款合同只享受一次貸款貼息,企業申請貼息的貸款項目必須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獲得批準并投產,具體以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日期和銀行貸款發放證明為準。第三十四條對首次獲得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種子期、初創期氫能企業,創業投資資金應實際到賬滿36個月(自創業投資資金實際到賬之日起計算),按實際到位投資額的1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最高獎勵500萬元。種子期、初創期氫能企業是指自注冊成立之日起至與創業投資機構簽訂投資協議之日止不超過三年,總資產不超過5000萬元,年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第三十五條申請首屆創業投資獎,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運營單位法定(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一照一碼”的營業執照;(三)從風險投資機構獲得初始融資的合同或協議;(四)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首次增資法定變更登記證明;(五)創業投資機構的營業執照和依法完成登記備案手續的證明材料;(六)投資銀行賬戶證明;(七)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和納稅證明;(八)承諾書。第十章附則第三十六條本細則第三章至第九章的支持以后補貼方式進行;申請支持的企業向政策兌現窗口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由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區相關部門進行實質審查,組織專家論證和評審,并負責兌現。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本細則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地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包括上級部門要求本地區扶持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不重復的原則辦理,另有規定的除外。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區財政支持的總額不得超過項目實施單位自籌資金總額。獲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事業單位自行承擔。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需資金由區政府和管委會統籌安排,并納入區發展改革部門年度預算安排。專項資金的審批應嚴格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本細則涉及的保單兌現事項采用“一次受理、內部流程、綜合服務、限時辦結”的保單兌現辦理模式。區政策研究室負責形式審核和后續監管,區發改部門負責實質審核。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或冒用相關資金,相關資金應當用于企業經營發展活動或項目任務管理書中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濫用扶持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實施項目的企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況停止撥付或收回已撥付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取專項資金的;(二)不按照規定使用資金,轉移或者挪用專項資金的;(三)未經批準改變項目總體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的;(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第三十九條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以此方式取資金,違反相關承諾的,一經發現,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相關信息依法依規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施失信聯合懲戒,三年內不受理該企業或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條本辦法涉及的數據以企業提供的數據和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準。該方法涉及的營業收入以萬位數計算(截斷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截斷法)。本辦法所涉及的獎勵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最終獎勵金額計算至最接近的元(四舍五入后的尾數)。本辦法和本細則中的“及以上(以下)”包括本數,“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數。第四十一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22日。
標簽:發現
4月14日,高盛分析師MarkDelaney首次發布對特拉斯的研報,給與“買入”評級,目標價864美元。
1900/1/1 0:00:001、工信部:2020年新能源汽車智能網聯汽車標準化工作要點4月16日,工信部發布2020年新能源汽車智能網聯汽車標準化工作要點。
1900/1/1 0:00:00繼3月31日舉行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確定為促進汽車消費,將在新能源汽車購置、貨車以舊換新、二手車銷售三個方面進行政策支持及財政獎勵后,4月9日,
1900/1/1 0:00:004月16日,北京汽車在港交所發布《2020年第一季度業績預告》,在預告中,北京汽車表示受疫情影響,預計2020年第一季度凈利潤同比下滑約95。
1900/1/1 0:00:00據央視財經,福布斯日前公布了2020年全球億萬富豪排行榜,我國只有兩位企業家入圍了身價百億美元的富豪榜單,其中就有吉利控股集團董事長李書福。
1900/1/1 0:00:00中國一汽紅旗新能源汽車工廠項目在長春開工。總投資78億元人民幣的中國一汽紅旗新能源汽車工廠項目15日正式開工。該工廠建成后,主要生產紅旗品牌新能源汽車、智能網聯汽車等,整車年產能將達到20萬輛。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