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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發布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補貼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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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發改委發布的《2019-2020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明確了2019-2020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補貼標準分三種情況執行: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間上牌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按洛鳴[2018]18號《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的50%執行。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根據洛鳴〔2019〕138號文件相關要求,過渡期內: (一)對2018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但2019年未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車輛,按洛鳴〔2018〕18號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二)2019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車輛,按2018年相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許可的新能源汽車。(一)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間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只對購買經市公交部門批準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補貼。根據洛鳴〔2019〕213號文件要求,2018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但2019年未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客車,按照洛鳴〔2018〕18號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2019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客車,2018年按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2)2019年8月7日之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享受購車補貼。以下為原政策:2019-2020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蔡健〔2019〕138號)(以下簡稱蔡健〔2019〕138號)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關于支持新能源客車推廣應用的通知》(洛鳴〔2019〕213號)(以下簡稱洛鳴〔2019〕213號)和《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發改規〔2019〕2號)等文件要求,規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改善財政狀況,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制定如下:1。車輛購置補貼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合法登記并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車輛購置補貼后,可按規定在深圳市申請車輛購置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待國家政策出臺后另行制定并公布。(一)報名條件1。對車輛的要求。(一)補貼車輛必須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中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二)車輛在深運行里程應符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蔡健〔2018〕18號)(以下簡稱蔡健〔2018〕18號)的相關要求,累計2萬公里。(三)私人新能源小客車、營運專用車(含環衛車)、民航機場車輛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輛,不要求營運里程。2.對企業的要求。(一)生產企業應符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洛鳴〔2015〕134號)(以下簡稱洛鳴〔2015〕134號)的要求,確保產品性能穩定、安全可靠、售后服務和應急保障齊全,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障。(2)根據發〔2015〕134號文件要求,生產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按照扣除國家和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結算。(三)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洛鳴〔2016〕958號)(以下簡稱洛鳴〔2016〕958號)的相關要求,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控平臺,全面、真實、實時反映車輛銷售運行情況,及時統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議。(4)近三年內生產企業未被列入“深圳信用網”國家推送的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被深圳市法院作為失信被執行人、被市級相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由生產企業在深圳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申報的,…其設立或者委托的銷售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上述條件。(二)補貼標準根據發〔2019〕138號和發〔2016〕958號“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之和)不超過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的50%”的要求,2019-2020年深圳市購買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除外)財政補貼標準按以下三種情況執行:1.200。補貼標準按洛鳴[2018]18號《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的50%執行。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根據洛鳴〔2019〕138號文件相關要求,過渡期內: (一)對2018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但2019年未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車輛,按洛鳴〔2018〕18號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二)2019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車輛,按2018年相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許可的新能源汽車。(一)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間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只對購買經市公交部門批準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補貼。根據洛鳴〔2019〕213號文件要求,2018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但2019年未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客車,按照洛鳴〔2018〕18號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2019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客車,2018年按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2)2019年8月7日之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享受購車補貼。(三)申請方式和材料申請購車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注冊地在深圳的,應當向注冊地所在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提出申請;注冊地不在深圳的,其在深圳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地所在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出申請。原則上每個企業每年申請不超過兩批。參照《關于對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結算給予補助的通知》(財辦建〔2019〕87號)的相關要求,申報材料應包括:1 .申請報告;2.該批次車輛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時;3.當前批次車輛信息的匯總和列表;4.該批車輛的購買合同、銷售發票和深圳市車輛管理所出具的行駛證復印件;5.該批車輛銷售時扣除國家和地方車輛購置補貼的確認函;6.注冊地不在深圳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提供注冊地地級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管部門出具的車輛獲得國家補貼資金的證明原件(附車輛信息詳細清單);7.補貼信息真實性承諾書。㈣審計機制1。區級審計。各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經財務審核、資料審核和重點抽查后,將符合要求的材料報聯合區(新區)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創新等部門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抄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和科技創新部門。2.市政審計。市發展改革部門對各區(新區)提交的初審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實際推進情況進行現場核查;會同市交警、稅務、交通等部門,對深圳市外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深圳銷售的車輛登記信息、銷售發票、運營情況、零配件購買發票等進行核查,并就申報車輛的生產、檢驗、銷售是否存在一致性征求市工信部門、交警、市場監管等部門意見。通過審核擬補貼的車輛信息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其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市發展改革部門向市財政部門出具無異議(含核實后無異議)車輛最終意見,市財政部門根據最終意見向各區下達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市發展改革部門在門戶網站公示補貼資金撥付情況。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在深圳建設的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竣工驗收后可按要求申請。本細則所稱充電設施,是指接入上級電源的各類新能源汽車集中充換電站和分散充電樁及相關設施,包括接入上級電源和監控系統的充電站構筑物、充電站(樁)等充電設備及相關配套設施。(一)報名條件1。對充電設施的要求。(1)根據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應由深圳市各區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備案或核準。(二)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4號),應當進行節能審查的充電設施,應當取得市(區)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3)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應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2014)、《電動汽車分散式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及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13)。(4)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導則》等規劃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給予建設補貼。2.對企業的要求。(一)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原則上由單個企業申請,企業注冊地在深圳。(2)施工企業(以充電設施權屬為準,下同)在深圳累計充電設施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申請補貼。同一施工企業首次申請補貼后,新增施工總功率達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請。(三)施工企業應建立(或委托建立)企業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接入深圳市統一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全面、準確、實時上傳相關信息。(4)近三年內建筑企業未被列入“深圳信用網”國家推送的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被深圳市法院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被市級相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建筑業企業委托其他企業經營的,其委托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上述要求。(2)補貼標準根據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DC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三)申請方式和材料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的企業,應向注冊地所在區(新區)發展改革(開發性金融)部門提出申請。原則上每個企業每年申請一次。申請材料包括:1。申請報告;2 .當年批量充電站(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3 .當年批量充電站(樁)建設項目投資審計報告;4.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本市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建設標準符合性檢測報告;5.符合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充電設施《檢定證書》;6 .當批充電站(樁)客戶電力工程竣工驗收意見;7.批量充電站(樁)消防手續證明文件;8.深圳市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同批次充電站(樁)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報告;9.充電站(樁)年綜合能耗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用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的,需提供市(區)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10 .申請補貼信息真實性承諾。㈣審計機制1。區級審計。各區(新區)發展改革(開發金融)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和現場核查后,將符合要求的材料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2.市政審計。市發改委對各區(新區)上報的初審數據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充電設施進行現場核查。通過審核擬補貼的充電設施信息由市發改委在其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市發展改革部門向市財政部門出具充電設施無異議(含核實后無異議)最終意見,市財政部門根據最終意見向各區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市發展改革部門在門戶網站公示補貼資金撥付情況。近日,深圳市發改委發布的《2019-2020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明確了2019-2020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補貼標準分三種情況執行: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間上牌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按洛鳴[2018]18號《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的50%執行。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根據洛鳴〔2019〕138號文件相關要求,過渡期內: (一)對2018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但2019年未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車輛,按洛鳴〔2018〕18號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二)2019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車輛,按2018年相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許可的新能源汽車。(一)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間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只對購買經市公交部門批準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補貼。根據洛鳴〔2019〕213號文件要求,2018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但2019年未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客車,按照洛鳴〔2018〕18號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2019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客車,2018年按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2)2019年8月7日之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享受購車補貼。以下為原政策:2019-2020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蔡健〔2019〕138號)(以下簡稱蔡健〔2019〕138號)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關于支持新能源客車推廣應用的通知》(洛鳴〔2019〕213號)(以下簡稱洛鳴〔2019〕213號)和《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發改規〔2019〕2號)等文件要求,規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改善財政狀況,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制定如下:1。車輛購置補貼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合法登記并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車輛購置補貼后,可按規定在深圳市申請車輛購置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待國家政策出臺后另行制定并公布。(一)報名條件1。對車輛的要求。(一)補貼車輛必須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中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二)車輛在深運行里程應符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蔡健〔2018〕18號)(以下簡稱蔡健〔2018〕18號)的相關要求,累計2萬公里。(三)私人新能源小客車、營運專用車(含環衛車)、民航機場車輛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輛,不要求營運里程。2.對企業的要求。(一)生產企業應符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洛鳴〔2015〕134號)(以下簡稱洛鳴〔2015〕134號)的要求,確保產品性能穩定、安全可靠、售后服務和應急保障齊全,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障。(2)根據發〔2015〕134號文件要求,生產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按照扣除國家和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結算。(三)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洛鳴〔2016〕958號)(以下簡稱洛鳴〔2016〕958號)的相關要求,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控平臺,全面、真實、實時反映車輛銷售運行情況,及時統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議。(4)近三年內生產企業未被列入“深圳信用網”國家推送的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被深圳市法院作為失信被執行人、被市級相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由生產企業在深圳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申報的,…其設立或者委托的銷售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上述條件。(二)補貼標準根據發〔2019〕138號和發〔2016〕958號“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之和)不超過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的50%”的要求,2019-2020年深圳市購買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除外)財政補貼標準按以下三種情況執行:1.200。補貼標準按洛鳴[2018]18號《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的50%執行。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根據洛鳴〔2019〕138號文件相關要求,過渡期內: (一)對2018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但2019年未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車輛,按洛鳴〔2018〕18號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二)2019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車輛,按2018年相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許可的新能源汽車。(一)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間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只對購買經市公交部門批準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補貼。根據洛鳴〔2019〕213號文件要求,2018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但2019年未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客車,按照洛鳴〔2018〕18號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2019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客車,2018年按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2)2019年8月7日之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享受購車補貼。(三)申請方式和材料申請購車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注冊地在深圳的,應當向注冊地所在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提出申請;注冊地不在深圳的,其在深圳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地所在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出申請。原則上每個企業每年申請不超過兩批。參照《關于對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結算給予補助的通知》(財辦建〔2019〕87號)的相關要求,申報材料應包括:1 .申請報告;2.該批次車輛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時;3.當前批次車輛信息的匯總和列表;4.該批車輛的購買合同、銷售發票和深圳市車輛管理所出具的行駛證復印件;5.該批車輛銷售時扣除國家和地方車輛購置補貼的確認函;6.注冊地不在深圳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提供注冊地地級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管部門出具的車輛獲得國家補貼資金的證明原件(附車輛信息詳細清單);7.補貼信息真實性承諾書。㈣審計機制1。區級審計。各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經財務審核、資料審核和重點抽查后,將符合要求的材料報聯合區(新區)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創新等部門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抄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和科技創新部門。2.市政審計。市發展改革部門對各區(新區)提交的初審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實際推進情況進行現場核查;會同市交警、稅務、交通等部門,對深圳市外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深圳銷售的車輛登記信息、銷售發票、運營情況、零配件購買發票等進行核查,并就申報車輛的生產、檢驗、銷售是否存在一致性征求市工信部門、交警、市場監管等部門意見。通過審核擬補貼的車輛信息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其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市發展改革部門向市財政部門出具無異議(含核實后無異議)車輛最終意見,市財政部門根據最終意見向各區下達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市發展改革部門在門戶網站公示補貼資金撥付情況。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在深圳建設的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竣工驗收后可按要求申請。本細則所稱充電設施,是指接入上級電源的各類新能源汽車集中充換電站和分散充電樁及相關設施,包括接入上級電源和監控系統的充電站構筑物、充電站(樁)等充電設備及相關配套設施。(一)報名條件1。對充電設施的要求。(1)根據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應由深圳市各區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備案或核準。(二)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4號),應當進行節能審查的充電設施,應當取得市(區)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3)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應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2014)、《電動汽車分散式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及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13)。(4)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導則》等規劃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給予建設補貼。2.對企業的要求。(一)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原則上由單個企業申請,企業注冊地在深圳。(2)施工企業(以充電設施權屬為準,下同)在深圳累計充電設施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申請補貼。同一施工企業首次申請補貼后,新增施工總功率達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請。(三)施工企業應建立(或委托建立)企業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接入深圳市統一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全面、準確、實時上傳相關信息。(4)近三年內建筑企業未被列入“深圳信用網”國家推送的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被深圳市法院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被市級相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建筑業企業委托其他企業經營的,其委托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上述要求。(2)補貼標準根據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DC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三)申請方式和材料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的企業,應向注冊地所在區(新區)發展改革(開發性金融)部門提出申請。原則上每個企業每年申請一次。申請材料包括:1。申請報告;2 .當年批量充電站(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3 .當年批量充電站(樁)建設項目投資審計報告;4.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本市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建設標準符合性檢測報告;5.符合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充電設施《檢定證書》;6 .當批充電站(樁)客戶電力工程竣工驗收意見;7.批量充電站(樁)消防手續證明文件;8.深圳市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同批次充電站(樁)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報告;9.充電站(樁)年綜合能耗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用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的,需提供市(區)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10 .申請補貼信息真實性承諾。㈣審計機制1。區級審計。各區(新區)發展改革(開發金融)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和現場核查后,將符合要求的材料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2.市政審計。市發改委對各區(新區)上報的初審數據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充電設施進行現場核查。通過審核擬補貼的充電設施信息由市發改委在其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市發展改革部門向市財政部門出具充電設施無異議(含核實后無異議)最終意見,市財政部門根據最終意見向各區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市發展改革部門在門戶網站公示補貼資金撥付情況。三。動力電池回收補貼我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含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生產企業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按單位千瓦時預留一定的動力電池回收資金。動力電池回收處理完成后,可按照《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桂〔2019〕1號)的相關規定申請動力電池回收補貼。四。補貼資金的下達和撥付(一)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納入市發展改革部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預算執行并按規定申報轉移支付。(二)各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根據區(新區)財政部門下達的財政指標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并將年度資金撥付和使用管理情況報市發改委備案。(三)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各區(新區)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市財政局根據需要組織各區(新區)財政部門牽頭進行績效評價或再評價,各區(新區)財政部門根據績效評價或再評價結果,督促各區(新區)相關部門完善資金管理。五、保障措施(一)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加快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監測和“一致性”抽檢常態機制。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蔡健〔2016〕958號)、《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洛鳴〔2018〕18號)、《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質監函〔2019〕531號)等規定和文件,各相關職能部門要隨機抽查整車和動力電池生產、銷售和檢驗情況。 抽檢產品參數與推薦車輛目錄不一致的;對我市因產品質量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或有關部門認定的重大質量缺陷,按車型暫停或取消地方財政補貼。(2)加快完善信息監控平臺。利用信息技術完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監控平臺,加快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市級安全監控平臺,接收來自車輛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的新能源汽車安全狀況、行駛里程和充電量、車輛和動力電池、驅動電機、充電設施等關鍵系統故障等實時信息, 動態掌握車輛和充電設施運行情況,加強補貼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事中事后監管,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不及物動詞其他(一)本細則適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已完成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專項回收資金的動力蓄電池。原則上,申請人必須在符合申請條件后12個月內申報。實施細則有效期5年。(二)本細則實施后,2019年前符合政策,但尚未提交補貼申請的,參照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其申請、審核和撥付手續。(三)市發展改革部門將根據國家和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和成本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申報條件、補貼標準和審核程序,按程序報請市政府批準后發布調整后的規定。(四)本實施細則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解釋。三。動力電池回收補貼我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含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生產企業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按單位千瓦時預留一定的動力電池回收資金。動力電池回收處理完成后,可按照《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桂〔2019〕1號)的相關規定申請動力電池回收補貼。四。補貼資金的下達和撥付(一)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納入市發展改革部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預算執行并按規定申報轉移支付。(二)各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根據區(新區)財政部門下達的財政指標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并將年度資金撥付和使用管理情況報市發改委備案。(三)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各區(新區)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市財政局根據需要組織各區(新區)財政部門牽頭進行績效評價或再評價,各區(新區)財政部門根據績效評價或再評價結果,督促各區(新區)相關部門完善資金管理。五、保障措施(一)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加快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監測和“一致性”抽檢常態機制。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蔡健[2016]958號)關于調整完善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洛鳴〔2018〕18號)、《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質監函〔2019〕531號)等法規和文件,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對整車和動力電池生產、銷售和檢驗情況進行抽查。抽檢產品參數與推薦車輛目錄不一致的;對我市因產品質量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或有關部門認定的重大質量缺陷,按車型暫停或取消地方財政補貼。(2)加快完善信息監控平臺。利用信息技術完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監控平臺,加快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市級安全監控平臺,接收來自車輛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的新能源汽車安全狀況、行駛里程和充電量、車輛和動力電池、驅動電機、充電設施等關鍵系統故障等實時信息, 動態掌握車輛和充電設施運行情況,加強補貼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事中事后監管,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不及物動詞其他(一)本細則適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已完成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專項回收資金的動力蓄電池。原則上,申請人必須在符合申請條件后12個月內申報。實施細則有效期5年。(二)本細則實施后,2019年前符合政策,但尚未提交補貼申請的,參照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其申請、審核和撥付手續。(三)市發展改革部門將根據國家和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和成本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申報條件、補貼標準和審核程序,按程序報請市政府批準后發布調整后的規定。(四)本實施細則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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