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工信部發布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修改內容包括:將原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有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支撐能力、生產能力、產品一致性保障能力、售后服務和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修改“1。設計和開發能力”修改為“1。技術支持能力”,并對相關內容進行相應修改。此外,工信部還將修改或刪除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和標準、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等十項內容。以下為通知原文: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決定為更好地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1 .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支撐能力、生產能力、產品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和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統一規劃”的前提下, 統一管理和相應監管職責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其下屬企業(含下屬子公司、分公司)準入條件將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準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三、刪除第三十條。四、刪除第三十一條。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修改為:序號準入審查要求-技術支持能力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與其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支持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生產、產品一致性保證、售后服務、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持。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新能源汽車和自制零部件的試驗能力,能夠評估和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車輛動力性、經濟性和可靠性的模擬試驗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反饋功能測試能力)、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和耐環境測試能力(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通信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件分析測試能力、硬件在環測試能力、單箱動力電池組(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和耐環境測試(高溫、低溫、振動等。)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當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試驗臺;申請燃料電池汽車,還應當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試驗臺、車載氫氣系統泄漏和高壓氣體安全檢測儀器設備。生產能力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和設施。應有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應建立足夠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保護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4*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投資項目核準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車輛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發動機生產能力,至少具備缸體缸蓋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發動機裝配線和發動機試驗臺。曲軸、凸輪軸和連桿可以調試。3.確保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實施計算機信息管理,至少建立產品追溯信息管理系統,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和出廠檢驗數據進行追溯信息管理。6對原材料、常規元器件、車載能源系統等電氣系統部件、軟件和服務的所有供應商,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應商及其產品的評價標準、采購技術協議和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應商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并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確保產品質量安全。應保持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和管理的記錄。7*確保產品質量所需的設備和輔助檢驗工具應可用。檢驗項目應涵蓋整車主要技術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檢驗內容。應特別注意遵守安全、環保和節能方面的法律法規、客戶的特殊要求以及新能源汽車的特殊檢驗項目要求。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并與所需的測量能力相一致。應配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電氣性能和安全性、溫度、儲氫系統安全性、車輛安全檢測線等檢測設備。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的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后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的專用儀器和軟件。8*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應商到整車工廠的完整產品追溯體系。應當建立車輛產品信息和出廠檢驗數據的記錄和保存制度,歸檔期限不得少于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存在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供應商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當客戶需要維修備件時,他們應該能夠快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對于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車輛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于查看、不可替代、唯一的標識,并建立能夠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數據庫。4.售后服務和產品安全保障能力。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客戶或用戶)、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維修服務提供、零配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車輛產品召回、零配件(如電池)回收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并且可以實現。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車輛/底盤/電子電氣系統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后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售后服務承諾的內容應當充分適當,應當在企業網站上公開,并嚴格執行。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的企業進行重組的,應當確保重組后企業提供的售后服務不低于重組前作出的售后服務承諾。維修服務和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并能確保在產品使用壽命內和企業承諾的有限服務時間內,向客戶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售后服務體系不僅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應商合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后服務項目,還具有對整車和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子系統及相關部件進行故障診斷的專用儀器和軟件,并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再利用的渠道,并與相關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再利用的順利實施。11*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和產品安全保障機制。對產品全生命周期內銷售的每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車輛的使用、維護和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追溯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情況。根據與用戶的約定,對已銷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車(含底盤)運行安全狀況進行監控,直至車輛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控數據至少應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等。,應該對其進行分析,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產品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臺應當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相銜接。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應急救援預案、事故調查和報告預案等。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存檔備查。注: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企業,按照同類別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的,免于相關要求。2.表中準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和一般兩類,共11條,標有“*”的條款(共7條)為否決。3.判定原則為:(1)現場評審否決項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項不超過2項,評審結論通過;其余情況不予通過。(2)當現場評審結果不符合本說明第(1)條的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核查符合本說明第(1)條要求的,評定結論通過;核查不符合第(一)條要求的,結論為未通過,申請企業可在6個月后重新申請。整改核實只能進行一次。不及物動詞修改“1。附件2“企業集團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中的“設計和開發能力”改為“1。技術支持能力”,并對相關內容進行相應修改。詳見附件2《企業集團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七。對附錄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作如下修改:(1)將GB/T 18387-2008《電動汽車電磁場發射強度限值及測量方法,寬頻帶,9 kHz ~ 30 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汽車電磁場發射強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器、指示器和信號裝置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器、指示器和信號裝置標志》;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訂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用儀表》;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能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訂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能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2)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充電器與電池管理系統通信協議》,增加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試驗規范第2部分:車輛》。(3)增加五項新標準。分別是: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組件》、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要求》、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氫排放試驗方法》、GB/T 37153-2018《低速電動汽車》。詳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8.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和設計開發流程說明(包括R&D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流程說明等)的內容。)";(3)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清單(包括必要的軟件程序)”的內容。詳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九、根據相關標準的修訂情況,修改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的內容。詳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作如下修改:刪除“新產品研發”和“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的內容。詳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本決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準入審查序號要求1技術支持能力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與其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支持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生產、產品一致性保證、售后服務、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持。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新能源汽車和自制零部件的試驗能力,能夠評估和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車輛動力性、經濟性和可靠性的模擬試驗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反饋功能測試能力)、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和耐環境測試能力(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通信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件分析測試能力、硬件在環測試能力、單箱動力電池組(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和耐環境測試能力(高溫、低溫、振動等。).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當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試驗臺;申請燃料電池汽車,還應當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試驗臺、車載氫氣系統泄漏和高壓氣體安全檢測儀器設備。生產能力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和設施。2月10日,工信部發布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修改內容包括:將原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有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支撐能力、生產能力、產品一致性保障能力、售后服務和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修改“1。設計和開發能力”修改為“1。技術支持能力”,并對相關內容進行相應修改。此外,工信部還將修改或刪除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和標準、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等十項內容。以下為通知原文: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決定為更好地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1 .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支撐能力、生產能力、產品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和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統一規劃”的前提下, 統一管理和相應監管職責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其下屬企業(含下屬子公司、分公司)準入條件將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準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三、刪除第三十條。四、刪除第三十一條。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修改為:序號準入審查要求-技術支持能力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與其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支持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生產、產品一致性保證、售后服務、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持。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新能源汽車和自制零部件的試驗能力,能夠評估和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車輛動力性、經濟性和可靠性的模擬試驗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反饋功能測試能力)、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和耐環境測試能力(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通信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件分析測試能力、硬件在環測試能力、單箱動力電池組(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和耐環境測試(高溫、低溫、振動等。)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當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試驗臺;申請燃料電池汽車,還應當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試驗臺、車載氫氣系統泄漏和高壓氣體安全檢測儀器設備。生產能力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和設施。應有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應建立足夠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保護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4*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投資項目核準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車輛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發動機生產能力,至少具備缸體缸蓋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發動機裝配線和發動機試驗臺。曲軸、凸輪軸和連桿可以調試。3.確保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實施計算機信息管理,至少建立產品追溯信息管理系統,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和出廠檢驗數據進行追溯信息管理。6對原材料、常規元器件、車載能源系統等電氣系統部件、軟件和服務的所有供應商,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應商及其產品的評價標準、采購技術協議和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應商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并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確保產品質量安全。應保持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和管理的記錄。7*確保產品質量所需的設備和輔助檢驗工具應可用。檢驗項目應涵蓋整車主要技術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檢驗內容。應特別注意遵守安全、環保和節能方面的法律法規、客戶的特殊要求以及新能源汽車的特殊檢驗項目要求。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并與所需的測量能力相一致。應配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電氣性能和安全性、溫度、儲氫系統安全性、車輛安全檢測線等檢測設備。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的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后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的專用儀器和軟件。8*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應商到整車工廠的完整產品追溯體系。應當建立車輛產品信息和出廠檢驗數據的記錄和保存制度,歸檔期限不得少于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存在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供應商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當客戶需要維修備件時,他們應該能夠快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對于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車輛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于查看、不可替代、唯一的標識,并建立能夠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數據庫。4.售后服務和產品安全保障能力。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客戶或用戶)、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維修服務提供、零配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車輛產品召回、零配件(如電池)回收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并且可以實現。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車輛/底盤/電子電氣系統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后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售后服務承諾的內容應當充分適當,應當在企業網站上公開,并嚴格執行。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的企業進行重組的,應當確保重組后企業提供的售后服務不低于重組前作出的售后服務承諾。維修服務和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并能確保在產品使用壽命內和企業承諾的有限服務時間內,向客戶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售后服務體系不僅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應商合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后服務項目,還具有對整車和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子系統及相關部件進行故障診斷的專用儀器和軟件,并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再利用的渠道,并與相關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再利用的順利實施。11*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和產品安全保障機制。對產品全生命周期內銷售的每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車輛的使用、維護和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追溯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情況。根據與用戶的約定,對已銷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車(含底盤)運行安全狀況進行監控,直至車輛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控數據至少應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等。,應該對其進行分析,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產品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臺應當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相銜接。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應急救援預案、事故調查和報告預案等。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存檔備查。注: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企業,按照同類別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的,免于相關要求。2.表中準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和一般兩類,共11條,標有“*”的條款(共7條)為否決。3.判定原則為:(1)現場評審否決項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項不超過2項,評審結論通過;其余情況不予通過。(2)當現場評審結果不符合本說明第(1)條的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核查符合本說明第(1)條要求的,評定結論通過;核查不符合第(一)條要求的,結論為未通過,申請企業可在6個月后重新申請。整改核實只能進行一次。不及物動詞修改“1。附件2“企業集團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中的“設計和開發能力”改為“1。技術支持能力”,并對相關內容進行相應修改。詳見附件2《企業集團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七。對附錄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作如下修改:(1)將GB/T 18387-2008《電動汽車電磁場發射強度限值及測量方法,寬頻帶,9 kHz ~ 30 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汽車電磁場發射強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器、指示器和信號裝置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器、指示器和信號裝置標志》;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訂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用儀表》;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能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訂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能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2)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充電器與電池管理系統通信協議》,增加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試驗規范第2部分:車輛》。(3)增加五項新標準。分別是: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組件》、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要求》、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氫排放試驗方法》、GB/T 37153-2018《低速電動汽車》。詳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8.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和設計開發流程說明(包括R&D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流程說明等)的內容。)";(3)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清單(包括必要的軟件程序)”的內容。詳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九、根據相關標準的修訂情況,修改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的內容。詳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作如下修改:刪除“新產品研發”和“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的內容。詳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本決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準入審查序號要求1技術支持能力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與其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支持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生產、產品一致性保證、售后服務、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持。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新能源汽車和自制零部件的試驗能力,能夠評估和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車輛動力性、經濟性和可靠性的模擬試驗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反饋功能測試能力)、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和耐環境測試能力(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通信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件分析測試能力、硬件在環測試能力、單箱動力電池組(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和耐環境測試能力(高溫、低溫、振動等。).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當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試驗臺;申請燃料電池汽車,還應當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試驗臺、車載氫氣系統泄漏和高壓氣體安全檢測儀器設備。生產能力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和設施。應有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應建立足夠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保護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4*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投資項目核準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車輛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發動機生產能力,至少具備缸體缸蓋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發動機裝配線和發動機試驗臺。曲軸、凸輪軸和連桿可以調試。3.確保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實施計算機信息管理,至少建立產品追溯信息管理系統,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和出廠檢驗數據進行追溯信息管理。6對原材料、常規元器件、車載能源系統等電氣系統部件、軟件和服務的所有供應商,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應商及其產品的評價標準、采購技術協議和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應商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并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確保產品質量安全。應保持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和管理的記錄。7*確保產品質量所需的設備和輔助檢驗工具應可用。檢驗項目應涵蓋整車主要技術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檢驗內容。應特別注意遵守安全、環保和節能方面的法律法規、客戶的特殊要求以及新能源汽車的特殊檢測項目要求。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并與所需的測量能力相一致。應配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電氣性能和安全性、溫度、儲氫系統安全性、車輛安全檢測線等檢測設備。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的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后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的專用儀器和軟件。8*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應商到整車工廠的完整產品追溯體系。應當建立車輛產品信息和出廠檢驗數據的記錄和保存制度,歸檔期限不得少于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存在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供應商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當客戶需要維修備件時,他們應該能夠快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對于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車輛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于查看、不可替代、唯一的標識,并建立能夠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數據庫。4.售后服務和產品安全保障能力。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客戶或用戶)、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維修服務提供、零配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車輛產品召回、零配件(如電池)回收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并且可以實現。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車輛/底盤/電子電氣系統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后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售后服務承諾的內容應當充分適當,應當在企業網站上公開,并嚴格執行。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的企業進行重組的,應當確保重組后企業提供的售后服務不低于重組前作出的售后服務承諾。維修服務和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并能確保在產品使用壽命內和企業承諾的有限服務時間內,向客戶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售后服務體系不僅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應商合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后服務項目,還具有對整車和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子系統及相關部件進行故障診斷的專用儀器和軟件,并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再利用的渠道,并與相關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再利用的順利實施。11*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和產品安全保障機制。對產品全生命周期內銷售的每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車輛的使用、維護和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追溯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情況。根據與用戶的約定,對已銷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車(含底盤)運行安全狀況進行監控,直至車輛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控數據至少應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等。,應該對其進行分析,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產品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臺應當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相銜接。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應急救援預案、事故調查和報告預案等。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存檔備查。注: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企業,按照同類別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的,免于相關要求。2.表中準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和一般兩類,共11條,標有“*”的條款(共7條)為否決。3.判定原則為:(1)現場評審否決項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項不超過2項,評審結論通過;其余情況不予通過。(2)當現場評審結果不符合本說明第(1)條的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核查符合本說明第(1)條要求的,評定結論通過;核查不符合第(一)條要求的,結論為未通過,申請企業可在6個月后重新申請。整改核實只能進行一次。附件2企業集團下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一、技術支持能力企業集團具有共享、通用技術支持能力的,下屬企業可以借用,簡化準入審查要求中“技術支持能力”的考核要求。二是下屬企業的生產能力應符合《準入審查要求》和《生產能力》的要求。對于車身、底盤等總成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接等方面有統一的生產布局,可以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產能要求。三。產品一致性保證能力下屬企業應滿足“準入審查要求”和“產品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并能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上,涉及定期抽查和型式檢驗的工作,可以由企業集團來完成。通用和通用產品的零部件匹配可以在企業集團的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自行評估,指定為配套企業。四、售后服務和產品安全保障能力可以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和提供普遍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特殊服務。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檢驗項目按標準序號標準名稱標準號備注1電動汽車用儲能裝置(單體、模塊)鋅空氣電池GB/T 18333.2-2015.2.4、6.3.4水基電解質電池不進行90°傾倒試驗。車用超級電容器QC/T 741-2014電動汽車用動力電池循環壽命的要求和試驗方法GB/T 31484-20156.5工況下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準進行評定。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的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GB/T 31485-20156.2.8和6.3.8暫不進行針刺試驗。電動汽車用動力電池電氣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GB/T 31486-2015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3978-2017儲能裝置(電池組)第3部分: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GB/T 31467.3-2015對于車身覆蓋的電池組箱體,應對箱體/車身進行試驗;當電池組或系統太大而無法安裝在工作臺上時,可以進行子系統測試。2電動汽車用電機及控制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要求GB/T 18488.1-20155.6.7電磁兼容性組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性評估;5.7可靠性試驗與車輛可靠性評估相結合;附錄a未實施。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2部分:試驗方法GB/T 18488.2-201510可靠性試驗,暫不實施9.7電磁兼容性。3電動汽車的安全性電動汽車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絕緣電阻測試條件(REESS)GB/T 18384.1-20155.1.2(乘用車和N1汽車除外)可在室溫下進行;5.2污染程度暫不實施;5.3暫時停止排放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2部分:運行安全和故障保護-GB/T 18384.2-20156用戶手冊中涉及的項目暫不執行;8緊急響應包括項目的暫時中止。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員觸電保護GB/T 18384.3-20156.3.3暫不實施容性耦合;7.2B絕緣電阻測試條件(乘用車和N1車輛除外)可在室溫下進行;9用戶手冊中涉及的項目暫不實施。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安全要求GB/T 24549-20094電動汽車電磁場輻射限值和電磁場發射強度測量方法GB/T 18387-20175電動汽車控制部件、指示器和信號裝置的標志GB/T 4094.2-20176電動汽車儀表GB/ T 19836-20197耗能電動汽車能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GB/T 18386-2017能耗試驗方法9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GB/T 28382-2012純電動載貨汽車技術條件GB/T 34585-201710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GB/T 24554-2009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氫氣入口GB/ T 26779-2011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車載氫氣系統技術要求GB/T 26990-2011車載氫氣系統試驗方法 T 37154-2018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2015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GB/T 20234.2-2015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3部分:DC充電接口GB/ T 20234.3-201514通信協議-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碰撞后的安全要求GB/T 20234.3-201514 16超級電容器電動城市客車QC/T 838-20105.1.3.1絕緣、5.2.1高壓電氣設備和線路、5.3低壓電氣設備和電路設施暫不執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技術規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技術規范GB/T 32694-2016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汽車技術規范GB/T 34598-201718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第2部分: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T 32960.2-2016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第3部分: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GB/T 32960.3-2016電動汽車型式試驗規范GB/T 18388-20054.1.2、4.1.3電動汽車除霜除霧組合GB/T 24552-2009。4.3可靠行駛對于純電動乘用車,應考核GB/T 28382-2012標準4.9的可靠性要求。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型式試驗規范GB/T 19750-2005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型式試驗規范QC/T 925-2013電動汽車動力性能試驗方法GB/T 18385-2005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動力性能試驗方法GB/T 19752-20059.7暫不執行混合動力模式下30分鐘最高車速。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最高車速試驗方法GB/T 26991-201120電動汽車低速警告音GB/T 37153-2018應有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應建立足夠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保護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4*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投資項目核準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車輛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發動機生產能力,至少具備缸體缸蓋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發動機裝配線和發動機試驗臺。曲軸、凸輪軸和連桿可以調試。3.確保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實施計算機信息管理,至少建立產品追溯信息管理系統,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和出廠檢驗數據進行追溯信息管理。6對于所有原材料供應商,約定……l元器件、車載能源系統等電氣系統元器件、軟件和服務,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應商及其產品的評價標準、采購技術協議和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應商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確保產品質量安全。應保持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和管理的記錄。7*確保產品質量所需的設備和輔助檢驗工具應可用。檢驗項目應涵蓋整車主要技術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檢驗內容。應特別注意遵守安全、環保和節能方面的法律法規、客戶的特殊要求以及新能源汽車的特殊檢驗項目要求。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并與所需的測量能力相一致。應配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電氣性能和安全性、溫度、儲氫系統安全性、車輛安全檢測線等檢測設備。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的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后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的專用儀器和軟件。8*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應商到整車工廠的完整產品追溯體系。應當建立車輛產品信息和出廠檢驗數據的記錄和保存制度,歸檔期限不得少于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存在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供應商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當客戶需要維修備件時,他們應該能夠快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對于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車輛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于查看、不可替代、唯一的標識,并建立能夠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數據庫。4.售后服務和產品安全保障能力。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客戶或用戶)、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維修服務提供、零配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車輛產品召回、零配件(如電池)回收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并且可以實現。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車輛/底盤/電子電氣系統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后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售后服務承諾的內容應當充分適當,應當在企業網站上公開,并嚴格執行。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的企業進行重組的,應當確保重組后企業提供的售后服務不低于重組前作出的售后服務承諾。維修服務和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并能確保在產品使用壽命內和企業承諾的有限服務時間內,向客戶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售后服務體系不僅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應商合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后服務項目,還具有對整車和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子系統及相關部件進行故障診斷的專用儀器和軟件,并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再利用的渠道,并與相關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再利用的順利實施。11*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和產品安全保障機制。對產品全生命周期內銷售的每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車輛的使用、維護和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追溯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情況。根據與用戶的約定,對已銷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車(含底盤)運行安全狀況進行監控,直至車輛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控數據至少應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等。,應該對其進行分析,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產品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臺應當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相銜接。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應急救援預案、事故調查和報告預案等。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存檔備查。注: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企業,按照同類別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的,免于相關要求。2.表中準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和一般兩類,共11條,標有“*”的條款(共7條)為否決。3.判定原則為:(1)現場評審否決項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項不超過2項,評審結論通過;其余情況不予通過。(2)當現場評審結果不符合本說明第(1)條的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核查符合本說明第(1)條要求的,評定結論通過;核查不符合第(一)條要求的,結論為未通過,申請企業可在6個月后重新申請。整改核實只能進行一次。附件2企業集團下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一、技術支持能力企業集團具有共享、通用技術支持能力的,下屬企業可以借用,簡化準入審查要求中“技術支持能力”的考核要求。二是下屬企業的生產能力應符合《準入審查要求》和《生產能力》的要求。對于車身、底盤等總成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接等方面有統一的生產布局,可以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產能要求。三。產品一致性保證能力下屬企業應滿足“準入審查要求”和“產品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并能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上,涉及定期抽查和型式檢驗的工作,可以由企業集團來完成。通用和通用產品的零部件匹配可以在企業集團的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自行評估,指定為配套企業。四、售后服務和產品安全保障能力可以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和提供普遍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特殊服務。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檢驗項目按標準序號標準名稱標準號備注1電動汽車用儲能裝置(單體、模塊)鋅空氣電池GB/T 18333.2-2015.2.4、6.3.4水基電解質電池不進行90°傾倒試驗。車用超級電容器QC/T 741-2014電動汽車用動力電池循環壽命的要求和試驗方法GB/T 31484-20156.5工況下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準進行評定。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的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GB/T 31485-20156.2.8和6.3.8暫不進行針刺試驗。電動汽車用動力電池電氣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GB/T 31486-2015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3978-2017儲能裝置(電池組)第3部分: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GB/T 31467.3-2015對于車身覆蓋的電池組箱體,應對箱體/車身進行試驗;當電池組或系統太大而無法安裝在工作臺上時,可以進行子系統測試。2電動汽車用電機及控制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要求GB/T 18488.1-20155.6.7電磁兼容性組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性評估;5.7可靠性試驗與車輛可靠性評估相結合;附錄a未實施。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2部分:試驗方法GB/T 18488.2-201510可靠性試驗,暫不實施9.7電磁兼容性。3電動汽車的安全性電動汽車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絕緣電阻測試條件(REESS)GB/T 18384.1-20155.1.2(乘用車和N1汽車除外)可在室溫下進行;5.2污染程度暫不實施;5.3暫時停止排放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2部分:運行安全和故障保護-GB/T 18384.2-20156用戶手冊中涉及的項目暫不執行;8緊急響應包括項目的暫時中止。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員觸電保護GB/T 18384.3-20156.3.3暫不實施容性耦合;7.2B絕緣電阻測試條件(乘用車和N1車輛除外)可在室溫下進行;9用戶手冊中涉及的項目暫不實施。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安全要求GB/T 24549-20094電動汽車電磁場輻射限值和電磁場發射強度測量方法GB/T 18387-20175電動汽車控制部件、指示器和信號裝置的標志GB/T 4094.2-20176電動汽車儀表GB/ T 19836-20197耗能電動汽車能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GB/T 18386-2017能耗試驗方法9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GB/T 28382-2012純電動載貨汽車技術條件GB/T 34585-201710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GB/T 24554-2009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氫氣入口GB/ T 26779-2011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車載氫氣系統技術要求GB/T 26990-2011車載氫氣系統試驗方法 T 37154-2018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2015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GB/T 20234.2-2015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3部分:DC充電接口GB/ T 20234.3-201514通信協議-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碰撞后的安全要求GB/T 20234.3-201514 16超級電容器電動城市客車QC/T 838-20105.1.3.1絕緣、5.2.1高壓電氣設備和線路、5.3低壓電氣設備和電路設施暫不執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技術規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技術規范GB/T 32694-2016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汽車技術規范GB/T 34598-201718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第2部分: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T 32960.2-2016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第3部分: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GB/T 32960.3-2016電動汽車型式試驗規范GB/T 18388-20054.1.2、4.1.3電動汽車除霜除霧組合GB/T 24552-2009。4.3可靠行駛對于純電動乘用車,應考核GB/T 28382-2012標準4.9的可靠性要求。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型式試驗規范GB/T 19750-2005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型式試驗規范QC/T 925-2013電動汽車動力性能試驗方法GB/T 18385-2005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動力性能試驗方法GB/T 19752-20059.7暫不執行混合動力模式下30分鐘最高車速。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最高車速測試方法GB/T 26991-201120電動汽車低速警告音GB/T 3715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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