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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印發自動駕駛路測指導意見及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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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幾天前,Xi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交通運輸局、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Xi的市自駕車檢測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和《Xi的市自駕車道路檢測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意見指出,測試車輛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在封閉的測試場地進行檢查和測試。要求測試主體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機動車智能駕駛技術和產品研發或生產能力的企業、大學等,同時滿足對自動駕駛汽車測試時可能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具有足夠民事賠償能力的要求;智能網聯汽車駕駛功能測試與評價規則;具有對測試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測試駕駛員應對測試過程中發生的任何事故負責。《細則》明確了考試申請條件,要求考試主體為申請自動駕駛汽車道路考試并承擔相應注冊責任的獨立法人,并從申請材料、考試車輛、考試駕駛員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車輛狀況以及為滿足試驗條件而應具備的相關功能。以下是指導意見的原文:Xi的市關于規范自駕汽車檢測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2019]第29號為了優化汽車產業的創新發展環境,積極支持并有效規范自駕車輛的相關檢測工作,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定(試行)》,促進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和產業應用,部、交通運輸部(工信部聯合安裝[2018]第一章自動駕駛汽車定義第一條自動駕駛汽車是指在機動車上安裝自動駕駛系統,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GB7258)的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是指在不測試駕駛員物理駕駛操作的情況下,對車輛駕駛任務進行指導和決策,并取代測試駕駛員的控制行為,使車輛安全駕駛的功能。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二條自駕汽車道路試驗由Xi的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局交通警察支隊和市財政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高新區管理委員會、航天基地管理委員會、國際港區管理委員會和浐灞生態區管理委員會等聯合成立Xi的市自動駕駛儀測試管理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聯合工作組),作為Xi的市自駕車輛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我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的具體實施。聯合工作組由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辦公室組成,負責聯合工作組的日常工作。第三條聯合工作組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考試科目提交的路試申請進行審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統籌協調,協調處理聯合工作組日常事務,推動制定自動駕駛汽車相關技術和應用標準;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市局交警支隊開展道路交通環境復雜性和安全性評估;

市城管局根據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條件要求,牽頭對開放測試區道路進行改造修復;市科技局負責相關監管平臺的評估,并在相關平臺建設和產品技術研發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市局交警支隊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道路交通環境復雜度和安全性評估,定期公布開放測試道路范圍,并支持測試道路相應標志標線和其他必要設施的建設,辦理測試車輛的臨時駕駛證,處理相關交通事故;開放測試區所在區域具體負責測試區的道路改造和維修工作;市財政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聯合工作組應當成立由交通、通信、汽車、電子、計算機、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自動駕駛考試專家委員會,并召開專家組評審會,對考試科目提出的路試申請進行論證,形成評審意見。第三章試驗區第五條試驗車輛和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在封閉的試驗場內進行檢驗和試驗。通過考試和測試的車輛和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在指定的開放區域對自動駕駛車輛進行道路測試。第六條按照積極、穩妥、有序進行的原則,封閉測試應在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現場進行。在太空基地、浐灞生態區、國際港口區等指定區域優先開放試驗道路,條件成熟后將逐步擴大到我市其他地區。第四章測試車輛的要求第七條測試對象的要求。測試主體是指申請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組織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并應滿足以下條件:(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獨立法人;(2) 測試對象為具有智能駕駛技術和機動車產品開發或生產能力的整車企業、改裝車生產企業、零部件企業、電子信息企業、科研院所/高校、交通運輸企業和科技企業;(3) 對測試自動駕駛汽車可能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具有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4) 具有智能網絡連接的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和評估規則;(5) 具有對試驗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六)按照有關要求,在管理機構認可的封閉測試場地內,進行了不少于規定里程和規定場景的測試,并通過了自動駕駛測試專家委員會的評估;(七)應當承諾接受日常監督,向管理機構提供自動駕駛功能和事故等相關數據;(八)按照指引向自動駕駛考試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的測試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測試主體資格證明材料;(2) 測試車輛資質和自動駕駛能力證明材料;(3) 測試駕駛員資格和測試能力證明材料;(4) 測試受試者事故賠償能力的證明材料;(5) 同意接受試驗監督及相關措施等證明材料。受試者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第8條對測試駕駛員的要求。測試駕駛員是指在緊急情況下,經測試主體授權負責測試并對測試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駕駛員,并應滿足以下條件:(1)與測試主體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二)取得相應的駕駛執照,并具有3年以上的駕駛經驗;(3) 在最近三個連續得分周期中沒有滿分記錄;

(4) 最近一年沒有超速50%以上和違反紅綠燈等嚴重交通違法記錄;(5) 沒有造成死亡或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六)無酒后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記錄;(七)考試科目經過自動駕駛培訓后,熟悉自動駕駛考試程序,具備隨時接管考試車輛的能力。第9條對試驗車輛的要求。測試車輛是指申請進行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和商用車,不包括低速汽車和摩托車,應滿足以下條件:(1)未登記的機動車;(二)配備自動駕駛系統,具有自動和手動駕駛模式切換功能。在自動駕駛模式下,測試駕駛員可以隨時直接干預和控制車輛;(3) 安裝監測裝置,該監測裝置具有監測駕駛員在車輛中的駕駛行為、收集車輛位置以及車輛是否處于自動駕駛狀態的功能;(4) 安裝提醒裝置,使測試駕駛員能夠通過提醒裝置了解自動駕駛系統的運行狀態,并在自動駕駛失敗時立即接管車輛;

(5) 安裝數據記錄設備,可以記錄從事故發生前至少90秒到測試車輛碰撞或失控時停車期間的相關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少于三年。第五章考試管理第十條自動駕駛考試管理機構每月定期組織由自動駕駛考試專家委員會專家組成的評審組,對考試科目提交的考試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根據專家意見發布評審意見。第十一條考試科目有審核意見的,應當在30個自然日內按照臨時號牌要求向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號牌考試車輛。第十二條如果測試車輛的臨時牌照到期,測試車輛的自動駕駛系統大幅升級或更改,則需要重新申請測試資格。第十三條自動駕駛公開道路測試實行科學監督措施。自動駕駛考試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在測試車輛的路邊和測試區域安裝設備來監督測試主體的測試過程。如果考試科目違反管理規定,自動駕駛考試管理機構有權終止其考試資格,并定期公布相關違法考試科目名單。第六章事故責任認定第十四條考試主體應當與考試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測試車輛在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測試駕駛員被認定為車輛駕駛員,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測試駕駛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五條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交通事故過程中,測試駕駛員應立即停止測試,同時,測試主體應向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報告。第十六條交通事故發生后二十四小時內,受試者應當向自動駕駛儀測試管理機構報告規定時間段的自動駕駛儀數據。在事故責任確認后十個自然日內,測試主體應向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責任確認結果、原因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第十七條因測試車輛全部或部分責任造成人員傷亡、車輛損壞等重大事故的,自動駕駛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暫停測試主體的測試資格,測試主體應當退還所有臨時車輛駕駛證,嚴肅整改,重新申請評價。原實施細則如下:《Xi的市自駕汽車道路試驗實施細則(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我國自駕技術的發展和應用,提高交通運輸業的科技創新水平,并規范自駕汽車道路試驗,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的《智能聯網汽車道路試驗管理細則(試行)》、《Xi的市自駕汽車標準化指導意見》等文件,制定本實施細則,部和交通運輸部。第二條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以下簡稱試驗主體)進行與自動駕駛汽車相關的科學研究和型式試驗,應當遵守本細則。第三條Xi的市自動駕駛考試管理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聯合工作組)負責本細則的統一實施和監督管理。第二章考試管理機構職責第四條聯合工作組作為Xi的市自主駕駛考試的管理機構,負責組織Xi的市自主駕駛道路考試的具體實施,小組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的形式確認測試主體,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第五條自動駕駛儀測試專家委員會負責……

或對受試者提交的申請進行論證和評估,并發表專家意見。第六條聯合工作組授權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授權機構)受理自動駕駛汽車測試主體提出的測試申請,出具初步審查意見,并負責組織實施、數據收集、,自動駕駛汽車相應道路測試的過程監督和結果評估。第三章測試申請條件第七條測試主體是指申請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并承擔相應注冊責任的獨立法人。第八條測試主體要求:(1)應提供自動駕駛測試車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車輛制造商名稱、生產日期、車型、車輛識別碼、發動機號(或電機號)、車輛顏色、基本技術參數和配置參數;(2) 應提供自動駕駛汽車的駕駛和各種功能的描述,包括早期與自動駕駛汽車相關的測試報告;(3) 測試期間,應接受第三方授權機構和牽頭單位的監督;(4) 應提供測試駕駛員的個人資料和自動駕駛車輛的駕駛培訓證明資料;(五)應當購買不低于五百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者提供不低于五百萬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擔保,并提交“測試主體賠償能力的自我證明”。第九條測試車輛是指申請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的車輛。第十條試驗車輛要求:(一)未登記的機動車;(2) 符合國家有關機動車標準和汽車行業標準;(3) 車輛的常規系統,包括發動機(或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傳動系統、懸架系統、電子控制系統、照明系統、輪胎、喇叭等,應滿足手動駕駛的需要;(4) 安裝的自動駕駛系統應配備(但不限于)自動駕駛控制系統、環境感知系統、控制執行系統、人機交互系統、緊急制動系統、遠程控制系統、預警系統、車輛自動數據記錄系統等,應滿足安全、高效、,自動駕駛車輛的智能平穩駕駛和測試車輛數據的自動記錄;(5) 已安裝的自動駕駛系統應配備自動駕駛模式、手動駕駛模式和遙控駕駛模式,可在駕駛模式之間快速切換,包括手動切換駕駛模式、自動切換駕駛模式和遠程控制切換駕駛模式。試驗車內外應設有不同駕駛模式的顯示裝置;(六)支持安裝和使用經第三方授權的第三方監控設備。第三方監控設備可以對車輛的行駛狀態、行駛信息、交通環境等進行監控,并將相關數據傳輸至第三方授權機構的監控管理平臺,用于第三方認證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七)支持安裝和使用實時遠程監控設備,由牽頭單位對試驗車輛進行監督管理;

(八)應在Xi的市自主駕駛考試管理機構批準的封閉測試場地內。通過考試和測試后,可以在有限區域內的完全開放的測試道路上進行自動駕駛道路測試。幾天前,Xi的市經濟和信息局,交通運輸局、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Xi的市自駕車檢測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和《Xi的市自駕車道路檢測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意見指出,測試車輛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在封閉的測試場地進行檢查和測試。要求測試主體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機動車智能駕駛技術和產品研發或生產能力的企業、大學等,同時滿足對自動駕駛汽車測試時可能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具有足夠民事賠償能力的要求;智能網聯汽車駕駛功能測試與評價規則;具有對測試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測試駕駛員應對測試過程中發生的任何事故負責。《細則》明確了考試申請條件,要求考試主體為申請自動駕駛汽車道路考試并承擔相應注冊責任的獨立法人,并從申請材料、考試車輛、考試駕駛員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車輛狀況以及為滿足試驗條件而應具備的相關功能。以下是指導意見的原文:Xi的市關于規范自駕汽車檢測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2019]第29號為了優化汽車產業的創新發展環境,積極支持并有效規范自駕車輛的相關檢測工作,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定(試行)》,促進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和產業應用,部、交通運輸部(工信部聯合安裝[2018]第一章自動駕駛汽車定義第一條自動駕駛汽車是指在機動車上安裝自動駕駛系統,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GB7258)的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是指在不測試駕駛員物理駕駛操作的情況下,對車輛駕駛任務進行指導和決策,并取代測試駕駛員的控制行為,使車輛安全駕駛的功能。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二條自駕汽車道路試驗由Xi的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局交通警察支隊和市財政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高新區管理委員會、航天基地管理委員會、國際港區管理委員會和浐灞生態區管理委員會等聯合成立Xi的市自動駕駛儀測試管理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聯合工作組),作為Xi的市自駕車輛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我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的具體實施。聯合工作組由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辦公室組成,負責聯合工作組的日常工作。第三條聯合工作組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考試科目提交的路試申請進行審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統籌協調,協調處理聯合工作組日常事務,推動制定自動駕駛汽車相關技術和應用標準;

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市局交警支隊開展道路交通環境復雜性和安全性評估;市城管局根據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條件要求,牽頭對開放測試區道路進行改造修復;市科技局負責相關監管平臺的評估,并在相關平臺建設和產品技術研發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市局交警支隊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道路交通環境復雜度和安全性評估,定期公布開放測試道路范圍,并支持測試道路相應標志標線和其他必要設施的建設,辦理測試車輛的臨時駕駛證,處理相關交通事故;開放測試區所在區域具體負責測試區的道路改造和維修工作;市財政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聯合工作組應當成立由交通、通信、汽車、電子、計算機、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自動駕駛考試專家委員會,并召開專家組評審會,對考試科目提出的路試申請進行論證,形成評審意見。第三章試驗區第五條試驗車輛和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在封閉的試驗場內進行檢驗和試驗。通過考試和測試的車輛和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在指定的開放區域對自動駕駛車輛進行道路測試。第六條按照積極、穩妥、有序進行的原則,封閉測試應在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現場進行。在太空基地、浐灞生態區、國際港口區等指定區域優先開放試驗道路,條件成熟后將逐步擴大到我市其他地區。第四章測試車輛的要求第七條測試對象的要求。測試主體是指申請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組織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并應滿足以下條件:(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獨立法人;(2) 測試對象為具有智能駕駛技術和機動車產品開發或生產能力的整車企業、改裝車生產企業、零部件企業、電子信息企業、科研院所/高校、交通運輸企業和科技企業;(3) 對測試自動駕駛汽車可能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具有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4) 具有智能網絡連接的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和評估規則;(5) 具有對試驗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六)按照有關要求,在管理機構認可的封閉測試場地內,進行了不少于規定里程和規定場景的測試,并通過了自動駕駛測試專家委員會的評估;(七)應當承諾接受日常監督,向管理機構提供自動駕駛功能和事故等相關數據;(八)按照指引向自動駕駛考試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的測試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測試主體資格證明材料;(2) 測試車輛資質和自動駕駛能力證明材料;(3) 測試駕駛員資格和測試能力證明材料;(4) 測試受試者事故賠償能力的證明材料;(5) 同意接受試驗監督及相關措施等證明材料。受試者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第8條對測試駕駛員的要求。測試駕駛員是指在緊急情況下,經測試主體授權負責測試并對測試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駕駛員,并應滿足以下條件:(1)與測試主體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

(二)取得相應的駕駛執照,并具有3年以上的駕駛經驗;(3) 在最近三個連續得分周期中沒有滿分記錄;(4) 最近一年沒有超速50%以上和違反紅綠燈等嚴重交通違法記錄;(5) 沒有造成死亡或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六)無酒后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記錄;(七)考試科目經過自動駕駛培訓后,熟悉自動駕駛考試程序,具備隨時接管考試車輛的能力。第9條對試驗車輛的要求。測試車輛是指申請進行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和商用車,不包括低速汽車和摩托車,應滿足以下條件:(1)未登記的機動車;(二)配備自動駕駛系統,具有自動和手動駕駛模式切換功能。在自動駕駛模式下,測試駕駛員可以隨時直接干預和控制車輛;(3) 安裝監測裝置,該監測裝置具有監測駕駛員在車輛中的駕駛行為、收集車輛位置以及車輛是否處于自動駕駛狀態的功能;(4) 安裝提醒裝置,使測試駕駛員能夠通過提醒裝置了解自動駕駛系統的運行狀態,并在自動駕駛失敗時立即接管車輛;

(5) 安裝數據記錄設備,可以記錄從事故發生前至少90秒到測試車輛碰撞或失控時停車期間的相關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少于三年。第五章考試管理第十條自動駕駛考試管理機構每月定期組織由自動駕駛考試專家委員會專家組成的評審組,對考試科目提交的考試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根據專家意見發布評審意見。第十一條考試科目有審核意見的,應當在30個自然日內按照臨時號牌要求向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號牌考試車輛。第十二條如果測試車輛的臨時牌照到期,測試車輛的自動駕駛系統大幅升級或更改,則需要重新申請測試資格。第十三條自動駕駛公開道路測試實行科學監督措施。自動駕駛考試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在測試車輛的路邊和測試區域安裝設備來監督測試主體的測試過程。如果考試科目違反管理規定,自動駕駛考試管理機構有權終止其考試資格,并定期公布相關違法考試科目名單。第六章事故責任認定第十四條考試主體應當與考試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測試車輛在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測試駕駛員被認定為車輛駕駛員,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測試駕駛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五條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交通事故過程中,測試駕駛員應立即停止測試,同時,測試主體應向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報告。第十六條交通事故發生后二十四小時內,受試者應當向自動駕駛儀測試管理機構報告規定時間段的自動駕駛儀數據。在事故責任確認后十個自然日內,測試主體應向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責任確認結果、原因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第十七條因測試車輛全部或部分責任造成人員傷亡、車輛損壞等重大事故的,自動駕駛考試管理機構應當暫停測試主體的測試資格,測試主體應當退還所有臨時車輛駕駛證,嚴肅整改,重新申請評價。原實施細則如下:《Xi的市自駕汽車道路試驗實施細則(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我國自駕技術的發展和應用,提高交通運輸業的科技創新水平,并規范自駕汽車道路試驗,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的《智能聯網汽車道路試驗管理細則(試行)》、《Xi的市自駕汽車標準化指導意見》等文件,制定本實施細則,部和交通運輸部。第二條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以下簡稱試驗主體)進行與自動駕駛汽車相關的科學研究和型式試驗,應當遵守本細則。第三條Xi的市自動駕駛考試管理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聯合工作組)負責本細則的統一實施和監督管理。第二章考試管理機構職責第四條聯合工作組作為Xi的市自主駕駛考試的管理機構,負責組織Xi的市自主駕駛道路考試的具體實施,小組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的形式確認測試主體,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第五條自動駕駛儀測試專家委員會負責……

或對受試者提交的申請進行論證和評估,并發表專家意見。第六條聯合工作組授權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授權機構)受理自動駕駛汽車測試主體提出的測試申請,出具初步審查意見,并負責組織實施、數據收集、,自動駕駛汽車相應道路測試的過程監督和結果評估。第三章測試申請條件第七條測試主體是指申請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并承擔相應注冊責任的獨立法人。第八條測試主體要求:(1)應提供自動駕駛測試車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車輛制造商名稱、生產日期、車型、車輛識別碼、發動機號(或電機號)、車輛顏色、基本技術參數和配置參數;(2) 應提供自動駕駛汽車的駕駛和各種功能的描述,包括早期與自動駕駛汽車相關的測試報告;(3) 測試期間,應接受第三方授權機構和牽頭單位的監督;(4) 應提供測試駕駛員的個人資料和自動駕駛車輛的駕駛培訓證明資料;(五)應當購買不低于五百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者提供不低于五百萬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擔保,并提交“測試主體賠償能力的自我證明”。第九條測試車輛是指申請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的車輛。第十條試驗車輛要求:(一)未登記的機動車;(2) 符合國家有關機動車標準和汽車行業標準;(3) 車輛的常規系統,包括發動機(或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傳動系統、懸架系統、電子控制系統、照明系統、輪胎、喇叭等,應滿足手動駕駛的需要;(4) 安裝的自動駕駛系統應配備(但不限于)自動駕駛控制系統、環境感知系統、控制執行系統、人機交互系統、緊急制動系統、遠程控制系統、預警系統、車輛自動數據記錄系統等,應滿足安全、高效、,自動駕駛車輛的智能平穩駕駛和測試車輛數據的自動記錄;(5) 已安裝的自動駕駛系統應配備自動駕駛模式、手動駕駛模式和遙控駕駛模式,可在駕駛模式之間快速切換,包括手動切換駕駛模式、自動切換駕駛模式和遠程控制切換駕駛模式。試驗車內外應設有不同駕駛模式的顯示裝置;(六)支持安裝和使用經第三方授權的第三方監控設備。第三方監控設備可以對車輛的行駛狀態、行駛信息、交通環境等進行監控,并將相關數據傳輸至第三方授權機構的監控管理平臺,用于第三方認證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七)支持安裝和使用實時遠程監控設備,由牽頭單位對試驗車輛進行監督管理;(八)應在Xi的市自主駕駛考試管理機構批準的封閉測試場地內。通過考試和測試后,可以在有限區域內的完全開放的測試道路上進行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第十一條考試駕駛員要求:(1)應與考試主體簽訂勞動合同并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二)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三年以上,平均行駛里程不低于一萬公里/年,且無造成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三)充分了解測試車輛的結構、功能和性能,能夠熟練有效地進行各種駕駛操作,并通過第三方授權機構要求的自動駕駛車輛駕駛員駕駛考試,取得自動駕駛車輛測試駕駛員資格證書。第四章考試申請流程第十二條考試主體申請自動駕駛考試資格:(一)考試主體向第三方授權機構申請,同時提交申請材料,第三方授權機構應在收到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的初審;(2) 初試合格后,第三方授權機構應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檢查,確認測試主體申請測試的自動駕駛汽車的基本信息、組成、功能和性能描述與測試車輛提供的一致;(3) 根據需要安裝第三方監控和實時遠程監控設備;(4) 根據《自動駕駛汽車測試駕駛員考試辦法》,對測試對象聘用的測試駕駛員從自動駕駛汽車的心理、生理和駕駛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由第三方授權機構頒發自動駕駛汽車駕駛員資格證;(5) 第三方授權機構應組織考試科目、考試駕駛員、考試車輛及相關工作人員,對封閉的考點進行一定里程和時段的考試測試;(6) 由交通、通信、汽車、電子、計算機、法律等領域專家組成的自動駕駛測試專家委員會,對第三方授權機構對車輛的測試結果進行綜合評估,第三方認證機構對通過測試的車輛出具審核意見;(七) 受試者持有考試意見,并應在30天內按照臨時駕駛執照辦理要求到Xi的市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受試車輛的臨時駕駛執照。第十三條考生應向Xi的市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1)自動駕駛考試申請書;(二)Xi的市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證書;(3) 測試車輛的基本情況說明;(四)測試車輛的駕駛說明書和各種功能說明;(五)測試車輛的測試駕駛員資格證書及相關個人信息;(六)第三方授權機構對試驗車輛出具的審查意見;(7) 有效的測試駕駛員事故保險和有效的測試車輛在測試期間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保證;(八)測試車輛在測試過程中行駛時,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并處理的測試駕駛員自愿承擔事故責任的承諾書。測試主體承諾書,即測試車輛在測試過程中發生事故時,將自愿承擔其名下測試駕駛員的賠償責任。第十四條對懸掛臨時駕駛證的測試車輛,聯合工作組應當在一定時間內向測試主體發出在完全開放的測試道路上進行道路測試的通知。第十五條獲得審查意見的試驗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提交變更申請,合格后方可繼續試驗:(一)改變車輛外觀;(2) 更換測試驅動程序。第十六條取得審查意見的測試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試主體應當停止相關測試車輛的測試,歸還臨時行駛牌照,并向第三方授權機構重新提交測試車輛自動駕駛測試申請。(a) 測試車輛配置發生變化;(2) 測試車輛功能的增加或減少;

(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車輛損壞的。第五章考試管理第十七條考試車輛應當遵守臨時號牌管理的有關規定。受試者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試驗區域內對試驗車輛進行試驗。第十八條考試車輛對應固定的臨時駕駛證,不得互換。測試期限一次不得超過6個月,測試主體可根據實際需要,在測試期限結束前30個工作日內向第三方授權機構申請延期,延期申請期限一次不超過6個小時。第十九條在測試區,聯合工作組將在完全開放的測試道路區域內選擇幾條典型道路和測試場景進行自動駕駛汽車測試,并向社會公布。第二十條試驗車輛應當配備第三方授權的監測裝置,并在試驗期間接受第三方委托機構對試驗車輛的監督。第二十一條測試前,測試主體應向第三方授權機構提交《自動駕駛汽車測試計劃》,經第三方認證機構修訂批準后,方可測試相關內容。第二十二條受試者在自動駕駛考試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受試者應當在自動駕駛測試車上的指定位置張貼自動駕駛測試標志,并安裝測試車駕駛模式顯示裝置;(2) 測試車輛的駕駛座配備一名通過審核的測試駕駛員,測試駕駛員應始終攜帶道路測試通知書、測試駕駛員資格證書和機動車駕駛證;(3) 測試駕駛員在測試過程中始終觀察測試車輛的運行狀態和測試環境,隨時準備接管測試車輛的駕駛權,并應確保測試車輛在手動駕駛、自動駕駛、,遠程控制駕駛和駕駛模式之間的切換;(4) 測試過程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自動駕駛汽車測試計劃》進行;(5) 試驗前和試驗過程中,受試者應確保試驗車輛的所有常規系統工作正常,無異常聲音或氣味;確保自動駕駛系統、監控裝置和實時遠程監控設備正常工作;(6) 在測試過程中,測試對象應在測試場地外監測測試車輛的運行狀態,并在出現異常且測試人員未能采取適當行動時通過遠程控制系統控制測試車輛;(7) 測試過程中,如果測試車輛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止測試,等待測試車輛各項指標恢復正常后再進行測試,填寫相關測試車輛異常報告表,并將車輛異常期數據記錄報告給第三方授權機構;(八)試驗車輛不得搭載與試驗無關的人員或貨物。第二十三條在測試過程中,除“自動駕駛汽車測試計劃”規定的測試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和遠程駕駛模式;

應使用手動駕駛模式將測試車輛從停車點過渡到測試路段。第二十四條在測試車輛道路測試過程中,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測試駕駛員應立即停止測試,并立即向Xi的市局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如果在測試車輛的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規,測試駕駛員被認定為車輛駕駛員,Xi的市交通管理部門應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測試駕駛員和測試對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測試主體應當在自動駕駛測試車發生交通事故后24小時內,向第三方授權機構報告事故數據記錄,歸還臨時車輛號牌,并提交事故責任認定結果,事故責任認定后十個自然日內,向第三方授權機構提交原因分析報告及其他相關材料。受試者在向第三方授權機構提交事故處理相關證明后,方可再次申請檢測。第二十六條因測試車輛全部或部分責任造成人員傷亡、車輛損壞等重大事故的,一年內不受理測試主體所屬測試車輛的測試申請,由第三方授權機構對測試主體的整改情況進行審查,并且只有在通過審查之后才能再次提交測試申請。第二十七條受試者應每六個月向聯合工作組提交定期測試報告,并在測試后一個月內提交測試總結報告。第二十八條在測試車輛測試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聯合工作組有權取消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通知,測試主體應及時歸還臨時駕駛證:(1)自動駕駛測試聯合工作組認為《自動駕駛汽車測試方案》存在重大安全風險;(2) 存在違反交通信號燈、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可以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者予以扣留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車輛損壞的。第六章非法操作責任第二十九條測試主體存在非法操作行為或違反本細則規定的,經第三方授權機構提議,聯合工作組有權取消測試主體申報的所有測試車輛的測試資格,一年內不接受受試者提交的考試申請。第三十條受試者應對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一條自駕道路試驗的相關定義:(1)自駕道路測試是指測試對象在Xi的獲得自駕道路考試資格并遵守本細則相關規定后,為測試自駕車輛而進行的科學實驗。(2) 自動駕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的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承擔特定操作區域內的所有駕駛任務,但駕駛員需要提供適當的干預;高度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在特定操作區域內承擔所有駕駛任務,無需駕駛員干預;全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在所有道路環境下承擔駕駛任務,而無需駕駛員干預。(3) 駕駛模式包括手動駕駛模式、自動駕駛模式和遙控駕駛模式。手動駕駛模式是指駕駛員在不啟動自動駕駛系統的情況下駕駛車輛的模式;自動駕駛模式是指車輛由自動駕駛系統駕駛的模式;

遠程駕駛模式是指受試者通過遠程控制設備遠程駕駛車輛的模式。(4) 自動駕駛汽車的測試環境包括封閉的測試場地和完全開放的測試道路。封閉測試場地是指在實際道路交通環境中,沒有社會車輛和行人,覆蓋典型交通場景的測試環境。全開放測試道路是指在有限的區域內,具有自然社會交通流和人員流動的復雜交通場景的測試環境。測試環境涵蓋了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農村道路等各種行駛道路的典型道路場景。具體測試場景和測試項目見附件。第三十二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條考試駕駛員要求:(1)應與考試主體簽訂勞動合同并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二)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三年以上,平均行駛里程不低于一萬公里/年,且無造成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三)充分了解測試車輛的結構、功能和性能,能夠熟練有效地進行各種駕駛操作,并通過第三方授權機構要求的自動駕駛車輛駕駛員駕駛考試,取得自動駕駛車輛測試駕駛員資格證書。第四章考試申請流程第十二條考試主體申請自動駕駛考試資格:(一)考試主體向第三方授權機構申請,同時提交申請材料,第三方授權機構應在收到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的初審;(2) 初試合格后,第三方授權機構應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檢查,確認測試主體申請測試的自動駕駛汽車的基本信息、組成、功能和性能描述與測試車輛提供的一致;(3) 根據需要安裝第三方監控和實時遠程監控設備;(4) 根據《自動駕駛汽車測試駕駛員考試辦法》,對測試對象聘用的測試駕駛員從自動駕駛汽車的心理、生理和駕駛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由第三方授權機構頒發自動駕駛汽車駕駛員資格證;(5) 第三方授權機構應組織考試科目、考試駕駛員、考試車輛及相關工作人員,對封閉的考點進行一定里程和時段的考試測試;(6) 由交通、通信、汽車、電子、計算機、法律等領域專家組成的自動駕駛測試專家委員會,對第三方授權機構對車輛的測試結果進行綜合評估,第三方認證機構對通過測試的車輛出具審核意見;(七) 受試者持有考試意見,并應在30天內按照臨時駕駛執照辦理要求到Xi的市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受試車輛的臨時駕駛執照。第十三條考生應向Xi的市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1)自動駕駛考試申請書;(二)Xi的市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證書;(3) 測試車輛的基本情況說明;(四)測試車輛的駕駛說明書和各種功能說明;(五)測試車輛的測試駕駛員資格證書及相關個人信息;(六)第三方授權機構對試驗車輛出具的審查意見;(7) 有效的測試駕駛員事故保險和有效的測試車輛在測試期間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保證;

(八)測試車輛在測試過程中行駛時,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并處理的測試駕駛員自愿承擔事故責任的承諾書。測試主體承諾書,即測試車輛在測試過程中發生事故時,將自愿承擔其名下測試駕駛員的賠償責任。第十四條對懸掛臨時駕駛證的測試車輛,聯合工作組應當在一定時間內向測試主體發出在完全開放的測試道路上進行道路測試的通知。第十五條獲得審查意見的試驗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提交變更申請,合格后方可繼續試驗:(一)改變車輛外觀;(2) 更換測試驅動程序。第十六條取得審查意見的測試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試主體應當停止相關測試車輛的測試,歸還臨時行駛牌照,并向第三方授權機構重新提交測試車輛自動駕駛測試申請。(a) 測試車輛配置發生變化;(2) 測試車輛功能的增加或減少;(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車輛損壞的。第五章考試管理第十七條考試車輛應當遵守臨時號牌管理的有關規定。受試者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試驗區域內對試驗車輛進行試驗。第十八條考試車輛對應固定的臨時駕駛證,不得互換。測試期限一次不得超過6個月,測試主體可根據實際需要,在測試期限結束前30個工作日內向第三方授權機構申請延期,延期申請期限一次不超過6個小時。第十九條在測試區,聯合工作組將在完全開放的測試道路區域內選擇幾條典型道路和測試場景進行自動駕駛汽車測試,并向社會公布。第二十條試驗車輛應當配備第三方授權的監測裝置,并在試驗期間接受第三方委托機構對試驗車輛的監督。第二十一條測試前,測試主體應向第三方授權機構提交《自動駕駛汽車測試計劃》,經第三方認證機構修訂批準后,方可測試相關內容。第二十二條受試者在自動駕駛考試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受試者應當在自動駕駛測試車上的指定位置張貼自動駕駛測試標志,并安裝測試車駕駛模式顯示裝置;(2) 測試車輛的駕駛座配備一名通過審核的測試駕駛員,測試駕駛員應始終攜帶道路測試通知書、測試駕駛員資格證書和機動車駕駛證;(3) 測試駕駛員在測試過程中始終觀察測試車輛的運行狀態和測試環境,隨時準備接管測試車輛的駕駛權,并應確保測試車輛在手動駕駛、自動駕駛、,遠程控制駕駛和駕駛模式之間的切換;(4) 測試過程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自動駕駛汽車測試計劃》進行;(5) 試驗前和試驗過程中,受試者應確保試驗車輛的所有常規系統工作正常,無異常聲音或氣味;確保自動駕駛系統、監控裝置和實時遠程監控設備正常工作;(6) 在測試過程中,測試對象應在測試場地外監測測試車輛的運行狀態,并在出現異常且測試人員未能采取適當行動時通過遠程控制系統控制測試車輛;(7) 測試過程中,如果測試車輛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止測試,等待測試車輛各項指標恢復正常后再進行測試,填寫相關測試車輛異常報告表,并將車輛異常期數據記錄報告給第三方授權機構;

(八)試驗車輛不得搭載與試驗無關的人員或貨物。第二十三條在測試過程中,除“自動駕駛汽車測試計劃”規定的測試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和遠程駕駛模式;應使用手動駕駛模式將測試車輛從停車點過渡到測試路段。第二十四條在測試車輛道路測試過程中,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測試駕駛員應立即停止測試,并立即向Xi的市局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如果在測試車輛的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規,測試駕駛員被認定為車輛駕駛員,Xi的市交通管理部門應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測試駕駛員和測試對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測試主體應當在自動駕駛測試車發生交通事故后24小時內,向第三方授權機構報告事故數據記錄,歸還臨時車輛號牌,并提交事故責任認定結果,事故責任認定后十個自然日內,向第三方授權機構提交原因分析報告及其他相關材料。受試者在向第三方授權機構提交事故處理相關證明后,方可再次申請檢測。第二十六條因測試車輛全部或部分責任造成人員傷亡、車輛損壞等重大事故的,一年內不受理測試主體所屬測試車輛的測試申請,由第三方授權機構對測試主體的整改情況進行審查,并且只有在通過審查之后才能再次提交測試申請。第二十七條受試者應每六個月向聯合工作組提交定期測試報告,并在測試后一個月內提交測試總結報告。第二十八條在測試車輛測試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聯合工作組有權取消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通知,測試主體應及時歸還臨時駕駛證:(1)自動駕駛測試聯合工作組認為《自動駕駛汽車測試方案》存在重大安全風險;(2) 存在違反交通信號燈、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可以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者予以扣留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車輛損壞的。第六章非法操作責任第二十九條測試主體存在非法操作行為或違反本細則規定的,經第三方授權機構提議,聯合工作組有權取消測試主體申報的所有測試車輛的測試資格,一年內不接受受試者提交的考試申請。第三十條受試者應對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一條自駕道路試驗的相關定義:(1)自駕道路測試是指測試對象在Xi的獲得自駕道路考試資格并遵守本細則相關規定后,為測試自駕車輛而進行的科學實驗。(2) 自動駕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的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承擔特定操作區域內的所有駕駛任務,但駕駛員需要提供適當的干預;高度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在特定操作區域內承擔所有駕駛任務,無需駕駛員干預;全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在所有道路環境下承擔駕駛任務,而無需駕駛員干預。(3) 駕駛模式包括手動駕駛模式、自動駕駛模式和遙控駕駛模式。手動駕駛模式是指駕駛員在不啟動自動駕駛系統的情況下駕駛車輛的模式;自動駕駛模式是指車輛由自動駕駛系統駕駛的模式;

遠程駕駛模式是指受試者通過遠程控制設備遠程駕駛車輛的模式。(4) 自動駕駛汽車的測試環境包括封閉的測試場地和完全開放的測試道路。封閉測試場地是指在實際道路交通環境中,沒有社會車輛和行人,覆蓋典型交通場景的測試環境。全開放測試道路是指在有限的區域內,具有自然社會交通流和人員流動的復雜交通場景的測試環境。測試環境涵蓋了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農村道路等各種行駛道路的典型道路場景。具體測試場景和測試項目見附件。第三十二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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