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發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政策(征求意見稿)》,規定消費者(包括單位和個人)在廣東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在登記地登記申報的,給予新能源汽車綜合補貼,配送企業應當申請當地車輛綜合補貼。自2017年1月1日起登記的車輛為國家補貼的50%;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補貼不低于4500元/千瓦(按汽車燃料電池額定功率計算),地方補貼不超過國家補貼。其中,非個人用戶申請補貼,車輛累計行駛里程必須達到3萬公里(工作專用車除外);如果里程數不達標,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應按照您獲得駕駛執照的年份執行。個人申請購車補貼,累計里程未達到3萬公里的,不得轉讓給非個人用戶。在該政策出臺之前,如果轉讓車輛涉及非個人用戶,則累計里程必須達到3萬公里才能申請補貼。《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政策(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請于2017年10月22日前將您的意見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發展司。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5號樓傳真:83138667電子郵箱:gdfgwcyfzc@163.com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7年10月14日相關附件:關于廣東省推廣應用省級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doc關于廣東省推廣應用省級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一、補貼對象、產品和標準(1)補貼對象。補貼是針對消費者的。消費者(包括單位和個人)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在登記地登記申報的,給予新能源汽車綜合補貼,經銷企業申請當地汽車綜合補貼;2017年12月31日前登記的車輛,也可自行申請當地購車綜合補貼。(2) 補貼產品。在廣東省首次銷售和注冊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3) 補貼金額。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地方購車綜合補貼(地方各級政府購車綜合補貼之和,以下簡稱“地方補貼”,下同),以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注冊的車輛,2016年為中央政府自行車補貼的100%(以下簡稱“國家補貼”);自2017年1月1日起登記的車輛為國家補貼的50%;
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補貼不低于4500元/千瓦(按汽車燃料電池額定功率計算),地方補貼不超過國家補貼。(4) 補貼標準。地方對新能源汽車的補貼由省級財政和省級以下地方財政分擔。省級補貼按地區分為三類:廣州、珠海、佛山、惠州、東莞和中山為第一類;江門和肇慶為二級地區;廣東省東部、西部和北部的城市分為三類。具體補貼標準詳見附件1。二、。申請省級補貼需滿足的條件申請省級補貼的車輛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車輛應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在廣東省銷售并首次注冊。(2) 制造商或經銷商已完成車輛銷售、發票開具和消費者車輛登記,并已接入新能源汽車監測平臺,可實現車輛監測數據的實時交換。(3) 車輛必須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其中,非個人用戶申請補貼,車輛累計行駛里程必須達到3萬公里(工作專用車除外);如果里程數不達標,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應按照您獲得駕駛執照的年份執行。(四)個人申請購車補貼,累計里程未達到3萬公里的,不得轉讓給非個人用戶。在該政策出臺之前,如果轉讓車輛涉及非個人用戶,則累計里程必須達到3萬公里才能申請補貼。(5) 申請省級補貼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全國同類產品平均價格的30%。二、落實推廣應用主體責任(1)補貼對象對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汽車生產企業對所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偽負責。(2)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如實提供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在我省銷售車型的詳細銷售價格和全國平均價格(包括加權平均價格和算術平均價格,計算時不包括最高和最低價格),必要時提供合同和發票。(三)市、縣(區)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切實做好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實施工作。第一,調整和完善地方扶持政策。各市、縣(區)政府應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粵政辦[2016]958號)的要求,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車、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的更新換代力度。二是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各市、縣(區)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承擔財政資金申報使用管理監督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對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貼申報、數據審核等環節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加強車輛檢驗管理,確保車輛交付使用時,車輛、電池等核心零部件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一致;
根據實際推廣情況撥付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四、加強資金結算省管理,對省新能源汽車購置綜合補貼資金實行年度清算制度。(a) 市政審計報告。年底后一個月內,市牽頭部門、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向省牽頭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報送經市政府審計的清算材料,主要包括:1。關于新能源汽車在當地推廣應用的報告,包括上一年推廣應用的數量、型號和運營效果以及下一年的推廣應用計劃,并提出需要增加或返還的財政資金數額。2、廣東省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購車補貼結算信息清單(見附件2)。3.相關附件。(1) 機動車銷售合同、發票及相關補充協議復印件;(2) 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3) 車輛銷售商提供的車型被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批量證書;(4) 制造商或運輸部門的里程證明(由非個人買家提供);(5) 在我省其他地方(省)銷售的同類車輛;(6)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二)省級審計發布。省級牽頭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對第一季度地方清算材料進行審查;省牽頭部門在4月底前下達了項目清算計劃,省財政按規定將省級補貼資金撥付給地方財政。五、建立處罰機制(1)各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對新能源汽車的運營和資金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將追繳或扣除相應的財政補貼資金,并視情節輕重,采取暫停地方補貼、取消商標車輛在廣東推廣應用資格等措施,取消廣東省生產銷售企業和產品的推廣資格。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1。車輛信息與申請材料不一致;2.車輛產品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一致;3.提供虛假的技術參數和銷售信息;(四)存在取地方補貼等違法行為的;5、車輛發生爆炸、火災、泄漏等重大安全事故,處置不及時,產品質量存在重大安全隱患;6、車輛在獲得地方財政補貼后,長期處于閑置狀態。(2) 對惡意企業的個人,按照規定納入廣東省社會信用系統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3) 協助企業以虛報、冒名頂替等方式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對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六、實施期限及其他本政策的實施期限為2016-2018年,省級補貼政策將根據國家政策的調整以及新能源汽車的技術和市場情況及時修訂。附件: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技術要求,申請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應符合《關于2016-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建〔2016〕958號),其中2016年根據財建〔2015〕134號文件執行;2017年,根據財建[2016]第958號文件執行;在接下來的幾年里,應按照國家要求執行。近日,廣東省發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政策(征求意見稿)》,規定消費者(包括單位和個人)在廣東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在登記地登記申報的,給予新能源汽車綜合補貼,配送企業應當申請當地車輛綜合補貼。自2017年1月1日起登記的車輛為國家補貼的50%;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補貼不低于4500元/千瓦(按汽車燃料電池額定功率計算),地方補貼不超過國家補貼。其中,非個人用戶申請補貼,車輛累計行駛里程必須達到3萬公里(工作專用車除外);
如果里程數不達標,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應按照您獲得駕駛執照的年份執行。個人申請購車補貼,累計里程未達到3萬公里的,不得轉讓給非個人用戶。在該政策出臺之前,如果轉讓車輛涉及非個人用戶,則累計里程必須達到3萬公里才能申請補貼。《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政策(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請于2017年10月22日前將您的意見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發展司。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5號樓傳真:83138667電子郵箱:gdfgwcyfzc@163.com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7年10月14日相關附件:關于廣東省推廣應用省級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doc關于廣東省推廣應用省級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一、補貼對象、產品和標準(1)補貼對象。補貼是針對消費者的。消費者(包括單位和個人)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在登記地登記申報的,給予新能源汽車綜合補貼,經銷企業申請當地汽車綜合補貼;2017年12月31日前登記的車輛,也可自行申請當地購車綜合補貼。(2) 補貼產品。在廣東省首次銷售和注冊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3) 補貼金額。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地方購車綜合補貼(地方各級政府購車綜合補貼之和,以下簡稱“地方補貼”,下同),以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注冊的車輛,2016年為中央政府自行車補貼的100%(以下簡稱“國家補貼”);自2017年1月1日起登記的車輛為國家補貼的50%;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補貼不低于4500元/千瓦(按汽車燃料電池額定功率計算),地方補貼不超過國家補貼。(4) 補貼標準。地方對新能源汽車的補貼由省級財政和省級以下地方財政分擔。省級補貼按地區分為三類:廣州、珠海、佛山、惠州、東莞和中山為第一類;江門和肇慶為二級地區;
廣東省東部、西部和北部的城市分為三類。具體補貼標準詳見附件1。二、。申請省級補貼需滿足的條件申請省級補貼的車輛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車輛應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在廣東省銷售并首次注冊。(2) 制造商或經銷商已完成車輛銷售、發票開具和消費者車輛登記,并已接入新能源汽車監測平臺,可實現車輛監測數據的實時交換。(3) 車輛必須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其中,非個人用戶申請補貼,車輛累計行駛里程必須達到3萬公里(工作專用車除外);如果里程數不達標,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應按照您獲得駕駛執照的年份執行。(四)個人申請購車補貼,累計里程未達到3萬公里的,不得轉讓給非個人用戶。在該政策出臺之前,如果轉讓車輛涉及非個人用戶,則累計里程必須達到3萬公里才能申請補貼。(5) 申請省級補貼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全國同類產品平均價格的30%。二、落實推廣應用主體責任(1)補貼對象對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汽車生產企業對所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偽負責。(2)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如實提供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在我省銷售車型的詳細銷售價格和全國平均價格(包括加權平均價格和算術平均價格,計算時不包括最高和最低價格),必要時提供合同和發票。(三)市、縣(區)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切實做好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實施工作。第一,調整和完善地方扶持政策。各市、縣(區)政府應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粵政辦[2016]958號)的要求,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車、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的更新換代力度。二是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各市、縣(區)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承擔財政資金申報使用管理監督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對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貼申報、數據審核等環節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加強車輛檢驗管理,確保車輛交付使用時,車輛、電池等核心零部件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一致;
根據實際推廣情況撥付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四、加強資金結算省管理,對省新能源汽車購置綜合補貼資金實行年度清算制度。(a) 市政審計報告。年底后一個月內,市牽頭部門、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向省牽頭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報送經市政府審計的清算材料,主要包括:1。關于新能源汽車在當地推廣應用的報告,包括上一年推廣應用的數量、型號和運營效果以及下一年的推廣應用計劃,并提出需要增加或返還的財政資金數額。2、廣東省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購車補貼結算信息清單(見附件2)。3.相關附件。(1) 機動車銷售合同、發票及相關補充協議復印件;(2) 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3) 車輛銷售商提供的車型被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批量證書;(4) 制造商或運輸部門的里程證明(由非個人買家提供);(5) 在我省其他地方(省)銷售的同類車輛;(6)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二)省級審計發布。省級牽頭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對第一季度地方清算材料進行審查;省牽頭部門在4月底前下達了項目清算計劃,省財政按規定將省級補貼資金撥付給地方財政。五、建立處罰機制(1)各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對新能源汽車的運營和資金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將追繳或扣除相應的財政補貼資金,并視情節輕重,采取暫停地方補貼、取消商標車輛在廣東推廣應用資格等措施,取消廣東省生產銷售企業和產品的推廣資格。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1。車輛信息與申請材料不一致;2.車輛產品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一致;3.提供虛假的技術參數和銷售信息;(四)存在取地方補貼等違法行為的;5、車輛發生爆炸、火災、泄漏等重大安全事故,處置不及時,產品質量存在重大安全隱患;6、車輛在獲得地方財政補貼后,長期處于閑置狀態。(2) 對惡意企業的個人,按照規定納入廣東省社會信用系統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3) 協助企業以虛報、冒名頂替等方式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對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六、實施期限及其他本政策的實施期限為2016-2018年,省級補貼政策將根據國家政策的調整以及新能源汽車的技術和市場情況及時修訂。附件: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技術要求,申請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應符合《關于2016-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建〔2016〕958號),其中2016年根據財建〔2015〕134號文件執行;2017年,根據財建[2016]第958號文件執行;在接下來的幾年里,應按照國家要求執行。
標簽: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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