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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創新遭遇法律空白 無人駕駛立法會否擺上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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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朱寧寧

7月5日,百度人工智能開發者大會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舉行。百度創始人、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李彥宏乘坐無人駕駛汽車抵達現場,隨后發表演講。

Beijing, found

許多企業現在非常重視自動駕駛技術的研發,忽略了法律研發也是網絡產品研發的一部分。未來,誰能在自動駕駛的法律設計上領先,誰就能在產品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本來是高科技產品介紹會,結果被交警盯上了。它不僅成為了一堂普世普法課,還引發了法律與新技術之間的立法討論。當技術創新與尊重法律和遵守法律相遇時,它會戲劇性地碰撞出火花。

7月5日,在2017百度人工智能開發者大會上,百度首席執行官李彥宏在北京五環路上播放了一段自己駕駛無人駕駛汽車的視頻。

隨后,這場技術演示引發了無人駕駛汽車上路是否合法的熱議,進而升級為對新技術和立法的大討論。

駕駛無人駕駛汽車是違法的。

這原本是一場高科技產品演示,但首先開始的是一場關于交通法規的大討論。更尷尬的是,細心的網友還發現,這輛無人駕駛汽車違法,實線被合并了。

對于百度的無人駕駛車展,網上有“老司機”開始普法——“司機未系安全帶扣3分,長時間離開方向盤扣6分,開車時打電話扣2分”。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這意味著駕駛員應該是一個自然人。根據這項規定,無人駕駛汽車上路確實是違法的。

同時,無人駕駛汽車的法律地位和駕駛標準沒有得到法律的界定和要求。企業在道路測試時不能懸掛測試車輛的牌照,審批程序也不明確。到目前為止,“道路檢測合法化”問題仍然懸而未決,處于灰色地帶。可以說,無人駕駛測試車在通行權和監管方面存在漏洞和空缺。

此外,特別重要的是,如果法律不對無人駕駛汽車的駕駛施加任何限制,那么對于路人和其他合法司機來說,他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無疑將面臨巨大風險。

首先,我們應該研究法律關系的變化。

所有新事物的發展往往會遇到立法的滯后,無人駕駛汽車也是如此。

值得一提的是,作為第十二屆中國人民協商會議委員,李彥宏在2016年中國人民磋商會議上提出的建議之一是加快制定和完善無人駕駛汽車相關政策法規。他在提案中建議,中國應盡快組織無人駕駛汽車牌照發放、駕駛法規、事故識別等方面的研究,為無人駕駛汽車的研發、測試和商業應用提供制度保障。

問責問題也是李彥宏提案的關鍵部分。在他看來,由于無人車尚未大規模商業化,這個問題現在并不突出,但根據他自己的預測,無人車將在三到五年內商業化并大規模生產,那么責任將成為首要任務。有鑒于此,他建議修訂和完善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

那么,如何為無人駕駛立法呢?

“在無人駕駛立法中,我們必須首先明確在人類駕駛汽車的現狀下的法律關系,以及無人駕駛情況下法律關系會發生什么變化。”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劉春泉表示,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現在很多企業都非常重視自動駕駛技術的研發……

y、 忽視了法律研發也是網絡產品研發的一部分這一事實。未來,誰能在自動駕駛的法律設計上領先,誰就能在產品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劉春泉認為,無人駕駛立法可能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汽車制造商可能會將軟件與硬件分離。“汽車制造商不是交通行為的參與者。在路上駕駛是駕駛員操作汽車的行為。然而,在無人駕駛的情況下,汽車制造商是否是交通參與者將成為一個問題。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是由汽車硬件問題、軟件問題、交通設施問題還是其他原因引起的需要根據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來確定因素。"

其次,在過去,交通事故都是由司機通過保險或自己承擔的。在無人駕駛條件下,如果有人不干擾汽車并發生事故,要求乘客承擔責任似乎是不合理的。然后,事故風險要么由乘客的保險承擔,要么由生產和銷售汽車產品的硬件和軟件制造商承擔。現在,風險分散在錢前的數千名司機中,集中在數量少得多的汽車制造商和軟件制造商中。“現在汽車制造商對召回缺陷產品感到頭疼。如果他們對每一起交通事故都負有責任,那么汽車制造商是否有動力生產和開發自動駕駛汽車?”劉春泉感到擔憂。

此外,劉春泉認為,無人駕駛最終會被人控制。關鍵是誰控制,如何控制。對駕駛員來說,這不僅涉及駕駛技術問題,還涉及駕駛行為造成的違法責任和人身、財產傷害的賠償。因此,僅僅解決自動駕駛問題來減少甚至消除對人類駕駛技能的需求是不夠的。

“根據我目前的認知水平,即使自動駕駛可以降低對駕駛技能的要求,恐怕我仍然需要掌握一些道路交通法律知識和與自動駕駛相關的技術知識。考慮到科學技術也需要循序漸進,在路況好的時候開始自動駕駛更可行,比如ghways,在復雜的路況下一步到位駕駛仍然很困難。如果你先練習自動駕駛,逐漸積累經驗,未來完全有可能發展成為完全無人駕駛。”劉春泉說。

服務平臺的責任是不可避免的。

除了安全問題,無人駕駛立法還有一個重要問題,那就是如何追究責任。如果你被無人駕駛汽車撞了,誰負責?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頒布。盡管在2007年和2011年進行了兩次修訂,但沒有考慮無人駕駛的問題,也沒有提及相關的配套法律制度。如何追究責任就更不可能了。

“法律對新技術沒有幫助,但也不能退縮。不上路就不可能測試無人駕駛汽車。目前,國家也允許在封閉場所進行測試,但這還不夠。有必要開展立法應對研究,特別是無人駕駛汽車平臺責任的立法問題。”朱偉,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指出,平臺責任是無人駕駛立法中不可回避、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

朱偉分析,現行《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后的責任分擔問題,但無人駕駛汽車責任分擔法沒有直接規定,在無人駕駛方面,《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中的責任分擔問題是空白的。“過去,責任分擔只涉及行為人、侵權人和被侵權方,有時還會增加車輛的產品責任。但對于無人駕駛來說,現在又有了另一個平臺責任,也就是說,隨著人工智能系統的加入,又有了一個駕駛‘大腦’,這也產生了平臺的責任。”

鑒于……

平臺也將參與汽車生產,朱偉認為,平臺責任立法需要考慮的因素非常復雜。他建議將平臺責任的構成、分擔、舉證和歸責原則、保險類型和品種、駕駛員過錯、路況和地圖問題寫入法律。

此外,在立法中還有一個難題需要研究,那就是倫理問題。朱偉舉例說,如果你在開車時遇到一只貓和一輛價值100萬元的汽車,一旦發生危險,你會選擇撞貓還是撞車?如果無人機器選擇判斷,它總是會先擊中貓;

但對于喜歡貓的人來說,他們肯定會選擇崩潰。“這個問題相當復雜。”朱偉說。

最后,朱偉表示,這是一個新的領域。我們要做的是改變我們的想法。新瓶裝舊酒不好,我們必須對新事物有新的看法和新的態度。我希望無人駕駛汽車能盡快在立法上得到承認,新事物的發展不應受到法律滯后的影響。來源:法制日報作者:朱寧寧

7月5日,百度人工智能開發者大會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舉行。百度創始人、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李彥宏乘坐無人駕駛汽車抵達現場,隨后發表演講。

Beijing, found

許多企業現在非常重視自動駕駛技術的研發,忽略了法律研發也是網絡產品研發的一部分。未來,誰能在自動駕駛的法律設計上領先,誰就能在產品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本來是高科技產品介紹會,結果被交警盯上了。它不僅成為了一堂普世普法課,還引發了法律與新技術之間的立法討論。當技術創新與尊重法律和遵守法律相遇時,它會戲劇性地碰撞出火花。

7月5日,在2017百度人工智能開發者大會上,百度首席執行官李彥宏在北京五環路上播放了一段自己駕駛無人駕駛汽車的視頻。

隨后,這場技術演示引發了無人駕駛汽車上路是否合法的熱議,進而升級為對新技術和立法的大討論。

駕駛無人駕駛汽車是違法的。

這原本是一場高科技產品演示,但首先開始的是一場關于交通法規的大討論。更尷尬的是,細心的網友還發現,這輛無人駕駛汽車違法,實線被合并了。

對于百度的無人駕駛車展,網上有“老司機”開始普法——“司機未系安全帶扣3分,長時間離開方向盤扣6分,開車時打電話扣2分”。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這意味著駕駛員應該是一個自然人。根據這項規定,無人駕駛汽車上路確實是違法的。

同時,無人駕駛汽車的法律地位和駕駛標準沒有得到法律的界定和要求。企業在道路測試時不能懸掛測試車輛的牌照,審批程序也不明確。到目前為止,“道路檢測合法化”問題仍然懸而未決,處于灰色地帶。可以說,無人駕駛測試車在通行權和監管方面存在漏洞和空缺。

此外,特別重要的是,如果法律不對無人駕駛汽車的駕駛施加任何限制,那么對于路人和其他合法司機來說,他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無疑將面臨巨大風險。

首先,我們應該研究法律關系的變化。

所有新事物的發展往往會遇到立法的滯后,無人駕駛汽車也是如此。

值得一提的是,作為第十二屆中國人民協商會議委員,李彥宏在2016年中國人民磋商會議上提出的建議之一是加快制定和完善無人駕駛汽車相關政策法規。他在提案中建議,中國應盡快組織無人駕駛汽車牌照發放、駕駛法規、事故識別等方面的研究,為無人駕駛汽車的研發、測試和商業應用提供制度保障。

問責問題也是李彥宏提案的關鍵部分。在他看來,由于無人車尚未大規模商業化,這個問題現在并不突出,但根據他自己的預測,無人車將在三到五年內商業化并大規模生產,那么責任將成為首要任務。有鑒于此,他建議修訂和完善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

那么,如何為無人駕駛立法呢?

“在無人駕駛立法中……

我們必須首先明確在人類駕駛汽車的現狀下的法律關系,以及無人駕駛情況下法律關系會發生什么變化。”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劉春泉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現在很多企業都非常重視自動駕駛技術的研發,忽略了法律研發也是netw研發的一部分這一事實ork產品。未來,誰能在自動駕駛的法律設計上領先,誰就能在產品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劉春泉認為,無人駕駛立法可能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汽車制造商可能會將軟件與硬件分離。“汽車制造商不是交通行為的參與者。在路上駕駛是駕駛員操作汽車的行為。然而,在無人駕駛的情況下,汽車制造商是否是交通參與者將成為一個問題。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是由汽車硬件問題、軟件問題、交通設施問題還是其他原因引起的需要根據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來確定因素。"

其次,在過去,交通事故都是由司機通過保險或自己承擔的。在無人駕駛條件下,如果有人不干擾汽車并發生事故,要求乘客承擔責任似乎是不合理的。然后,事故風險要么由乘客的保險承擔,要么由生產和銷售汽車產品的硬件和軟件制造商承擔。現在,風險分散在錢前的數千名司機中,集中在數量少得多的汽車制造商和軟件制造商中。“現在汽車制造商對召回缺陷產品感到頭疼。如果他們對每一起交通事故都負有責任,那么汽車制造商是否有動力生產和開發自動駕駛汽車?”劉春泉感到擔憂。

此外,劉春泉認為,無人駕駛最終會被人控制。關鍵是誰控制,如何控制。對駕駛員來說,這不僅涉及駕駛技術問題,還涉及駕駛行為造成的違法責任和人身、財產傷害的賠償。因此,僅僅解決自動駕駛問題來減少甚至消除對人類駕駛技能的需求是不夠的。

“根據我目前的認知水平,即使自動駕駛可以降低對駕駛技能的要求,恐怕我仍然需要掌握一些道路交通法律知識和與自動駕駛相關的技術知識。考慮到科學技術也需要循序漸進,在路況好的時候開始自動駕駛更可行,比如ghways,在復雜的路況下一步到位駕駛仍然很困難。如果你先練習自動駕駛,逐漸積累經驗,未來完全有可能發展成為完全無人駕駛。”劉春泉說。

服務平臺的責任是不可避免的。

除了安全問題,無人駕駛立法還有一個重要問題,那就是如何追究責任。如果你被無人駕駛汽車撞了,誰負責?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頒布。盡管在2007年和2011年進行了兩次修訂,但沒有考慮無人駕駛的問題,也沒有提及相關的配套法律制度。如何追究責任就更不可能了。

“法律對新技術沒有幫助,但也不能退縮。不上路就不可能測試無人駕駛汽車。目前,國家也允許在封閉場所進行測試,但這還不夠。有必要開展立法應對研究,特別是無人駕駛汽車平臺責任的立法問題。”朱偉,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指出,平臺責任是無人駕駛立法中不可回避、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

朱偉分析,現行《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后的責任分擔問題,但無人駕駛汽車的責任分擔法沒有直接規定……

在無人駕駛方面,法律是空白的。“過去,責任分擔只涉及行為人、侵權人和被侵權方,有時還會增加車輛的產品責任。但對于無人駕駛來說,現在又有了另一個平臺責任,也就是說,隨著人工智能系統的加入,又有了一個駕駛‘大腦’,這也產生了平臺的責任。”

鑒于平臺也將參與汽車生產,朱偉認為,平臺責任立法需要考慮的因素非常復雜。他建議將平臺責任的構成、分擔、舉證和歸責原則、保險類型和品種、駕駛員過錯、路況和地圖問題寫入法律。

此外,在立法中還有一個難題需要研究,那就是倫理問題。朱偉舉例說,如果你在開車時遇到一只貓和一輛價值100萬元的汽車,一旦發生危險,你會選擇撞貓還是撞車?如果無人機器選擇判斷,它總是會先擊中貓;但對于喜歡貓的人來說,他們肯定會選擇崩潰。“這個問題相當復雜。”朱偉說。

最后,朱偉表示,這是一個新的領域。我們要做的是改變我們的想法。新瓶裝舊酒不好,我們必須對新事物有新的看法和新的態度。我希望無人駕駛汽車能盡快在立法上得到承認,新事物的發展不應受到法律滯后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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