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深圳市交通委發布《關于深圳市2015-2019年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和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分配辦法(試行)的公告》。深圳將對年運營里程不低于3萬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給予一定的運營補貼,最高可達8萬元/輛/年。
對考核年度內因新增、更換、退出運營等原因實際運營時間不足一年的節能型、新能源公交車,按實際運營時間按月折算運營里程。月平均運營里程高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的,可享受新能源運營補貼,相應的公交運營補貼標準根據實際運營月份折算。
根據公告,深圳將每年對公交企業新能源公交車的推廣應用目標進行評估,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目標完成情況將主要評估公交企業每年新增和更換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所占比例。2015年至2019年公共交通企業新增和更換新能源公交車的比例每年應滿足以下要求:2015年新增和更換的新能源公交車比例應達到40%,2016年至2019年間新增和更換純電動公交車的比例應達到100。
公共交通企業完成新能源公交車年度推廣應用目標,與公共交通企業年度國家燃油補貼資質掛鉤。對未完成考核目標的公共交通企業,取消其未完成考核指標當年的國家燃油補貼資格。
公告原文如下:
2015年至2019年深圳市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和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分配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以下簡稱《通知》)和《交通運輸部通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教運發〔2015〕164號,以下簡稱《考核辦法》)和《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的通知;
《廣東省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和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實施細則>通知》(粵交〔2017〕3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公交行業實際,制定本分配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2015年至2019年我市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以下簡稱國家燃料補貼)和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包括節能公交車運營補貼,下同,以下簡稱新能源運營補貼)的申報、發放和發放。
本辦法所稱公交車,是指依法取得我市公共交通運營資格,正常提供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車輛。
國家燃料補貼包括使用汽油或柴油作為單一燃料的公交車和使用石油和天然氣的雙燃料公交車(以下統稱燃料公交車)。
新能源運營補貼包括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以下統稱節能和新能源公交車),其中新能源公交車是指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公交車、燃料電池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動公交車。
第三條國家燃料補貼和新能源運營補貼的申報、發放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統籌考慮的原則。
第二章新能源推廣目標
第四條我市每年對公共交通企業新能源公交車的推廣應用目標進行考核。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目標完成情況主要考核公交企業每年新增和更換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的比例(以下簡稱新增和更換新能源公交車比例),2015年至2019年,公共交通企業每年新增和更換新能源公交車的比例應符合以下要求:
2015年新增和更換公交車的比例應達到40%,2016-2019年純電動公交車在新增和更換公交中的比例應達100%。
第五條公交企業新能源公交車年度推廣應用目標完成情況與公交企業年度國家燃油補貼資質掛鉤。對未完成考核目標的公共交通企業,取消其未完成考核指標當年的國家燃油補貼資格。
第三章申報和撥款程序
第六條國家燃料補貼和新能源運營補貼每年申報一次,申報程序如下:
(a) 公交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市交通主管部門報送燃油公交車和節能新能源公交車相關車輛信息;
(二)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對公交公司報送的數據進行審核,并在公示后報送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3) 具體申請程序、申請要求和車況按照《考核辦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年度工作通知執行。對未按期申報相關數據和材料的公交企業,不予發放相關補貼。
第七條我市國家燃料補貼和新能源運營補貼采取年初預分配、年度清算的方式進行分配。具體撥付金額和頻率以上一級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文件為準。
市財政部門在收到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國家燃油補貼資金或新能源運營補貼資金后,應及時通知并配合市交通運輸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標準制定各公交企業的年度補貼資金撥付額度,并根據撥付額度及時撥付相關補貼資金。
市交通運輸部門在收到市財政部門下達的國家燃油補貼資金或新能源運營補貼資金后,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標準,及時制定各公交企業的年度補貼資金撥付金額,并配合市財政部門及時撥付相關補貼資金。同時,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交企業年度補貼資金的撥付金額和分配情況。
第四章補貼標準
第八條公共交通企業撥付的國家燃油補貼總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公共交通企業年度國家燃油補貼總額=自行車(標準車)年度國家燃油補助*公共交通企業年均標準車數量。
(a) 年度國家燃油補貼自行車(標準車)補貼審批辦法
年度國家燃油補貼自行車補貼=年度費改稅補貼自行車補貼+年度漲價補貼自行車補貼。
其中:1。2015-2019年自行車費改稅補貼=2013年自行車費改稅補貼(基準年)=2013年費改稅總補貼/2013年享受國家燃油補貼的標準車總數;
2.2015-2019年自行車漲價補貼=2013年自行車漲價補助*(1-遞減系數)=2013年漲價補貼總額/2013年享受國家燃油補貼的標準車總數*(1-遞增系數);
3.根據《通知》規定,2015年至2019年各年度補貼總額及遞減系數如下:
4.根據《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印發2013年、2014年國家石油價格改革城市公共交通財政補貼結算款的通知》(深財建〔2015〕120號),2013年我市享受國家燃油補貼的標準車總數為12248.5輛;
5.根據計算,2015年至2019年每年國家對自行車(標準車)的燃油補貼如下表所示:
(二)公共交通企業年均標準車保有量的核定方式。
公共交通企業每年平均標準公交車數量=(享受國家燃油補貼的公共交通企業在去年最后一個工作日運營的標準公交車總數+享受國家燃油補助的公共交通企業在今年最后一個工作日運營的標準公交車總數)/2。對公交企業年均標準公交車保有量的具體統計要求如下:
1享受國家燃油補貼,用于運營核定的標準車輛總量。
享受國家燃油補貼的營運標準車總數等于深圳市交通管理在線平臺(以下簡稱陽光政務平臺)上車輛狀態項目記錄為“營運”的燃油公交車標準車數量之和;享受國家燃油補貼的運營標準車輛數量不包括以下類型的公共交通車輛:
一是公交公司未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當年國家燃油補貼或者未經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公交車輛;
二是市交通運輸部門確定的未納入補貼范圍的公共交通工具。
2.標準車號的換算方法
將推遲往年國家燃油補貼分配中公交車車輛標準數量的轉換方法,以陽光政務平臺記錄的車型為基礎,陽光政務平臺中記錄的“大客車”車型項目的公交車按1輛標準車計算,陽光政務平臺備案車型項目為“中型客車”的客車按0.5標準車計算。
(3) 國家剩余燃料補貼資金分配方案
除按上述計算方法分配給各公交公司的國家燃油補貼資金外,其余國家燃油補貼基金將由市財政部門納入本市城市公交補貼財政規劃。
第九條公共交通企業新能源運營年度補貼總額,按照公共交通企業申報的節能新能源公交車(天然車)數量、車型、車長、實際運營時間和里程分配,具體如下:
(1) 對全年正常運營、年運營里程不低于3萬公里(含3萬公里)的節能新能源公交車,根據車型和公交車長度,每輛自然車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2) 對于考核年度內因新增、更換、退出運營等原因實際運營時間不足一年的節能新能源公交車,按照實際運營時間按月折算運營里程,月平均運營里程高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的,您可以享受新能源運營補貼,相應的公交運營補貼標準根據實際運營月份折算。
(3) 公共交通企業新能源運營補貼總額等于公共交通企業申報的節能補貼與新能源公交車按上述標準計算的新能源運營補助之和,實際撥付金額以上級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文件為準。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辦法由市交通委員會、市財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5月24日,深圳市交通委發布《關于深圳市2015-2019年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和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分配辦法(試行)的公告》。深圳將對年運營里程不低于3萬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給予一定的運營補貼,最高可達8萬元/輛/年。
對考核年度內因新增、更換、退出運營等原因實際運營時間不足一年的節能型、新能源公交車,按實際運營時間按月折算運營里程。月平均運營里程高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的,可享受新能源運營補貼,相應的公交運營補貼標準根據實際運營月份折算。
根據公告,深圳將每年對公交企業新能源公交車的推廣應用目標進行評估,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目標完成情況將主要評估公交企業每年新增和更換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所占比例。2015年至2019年公共交通企業新增和更換新能源公交車的比例每年應滿足以下要求:2015年新增和更換的新能源公交車比例應達到40%,2016年至2019年間新增和更換純電動公交車的比例應達到100。
公共交通企業完成新能源公交車年度推廣應用目標,與公共交通企業年度國家燃油補貼資質掛鉤。對于尚未完成評估的公共交通企業……
目標,未完成考核目標的年度將取消其國家燃料補貼資格。
公告原文如下:
2015年至2019年深圳市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和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分配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以下簡稱《通知》)和《交通運輸部通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教運發〔2015〕164號,以下簡稱《考核辦法》)和《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的通知;《廣東省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和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實施細則>通知》(粵交〔2017〕3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公交行業實際,制定本分配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2015年至2019年我市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以下簡稱國家燃料補貼)和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包括節能公交車運營補貼,下同,以下簡稱新能源運營補貼)的申報、發放和發放。
本辦法所稱公交車,是指依法取得我市公共交通運營資格,正常提供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車輛。
國家燃料補貼包括使用汽油或柴油作為單一燃料的公交車和使用石油和天然氣的雙燃料公交車(以下統稱燃料公交車)。
新能源運營補貼包括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以下統稱節能和新能源公交車),其中新能源公交車是指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公交車、燃料電池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動公交車。
第三條國家燃料補貼和新能源運營補貼的申報、發放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統籌考慮的原則。
第二章新能源推廣目標
第四條我市每年對公共交通企業新能源公交車的推廣應用目標進行考核。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目標完成情況主要考核公交企業每年新增和更換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的比例(以下簡稱新增和更換新能源公交車比例),2015年至2019年,公共交通企業每年新增和更換新能源公交車的比例應符合以下要求:
2015年新增和更換公交車的比例應達到40%,2016-2019年純電動公交車在新增和更換公交中的比例應達100%。
第五條公交企業新能源公交車年度推廣應用目標完成情況與公交企業年度國家燃油補貼資質掛鉤。對未完成考核目標的公共交通企業,取消其未完成考核指標當年的國家燃油補貼資格。
第三章申報和撥款程序
第六條國家燃料補貼和新能源運營補貼每年申報一次,申報程序如下:
(a) 公交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市交通主管部門報送燃油公交車和節能新能源公交車相關車輛信息;
(二)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對公交公司報送的數據進行審核,并在公示后報送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3) 具體申請程序、申請要求和車況按照《考核辦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年度工作通知執行。對未按期申報相關數據和材料的公交企業,不予發放相關補貼。
第七條我市國家燃料補貼和新能源運營補貼采取年初預分配、年度清算的方式進行分配。具體撥付金額和頻率以上一級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文件為準。
市財政部門在收到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國家燃油補貼資金或新能源運營補貼資金后,應及時通知并配合市交通運輸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標準制定各公交企業的年度補貼資金撥付額度,并根據撥付額度及時撥付相關補貼資金。
市交通運輸部門在收到市財政部門下達的國家燃油補貼資金或新能源運營補貼資金后,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標準,及時制定各公交企業的年度補貼資金撥付金額,并配合市財政部門及時撥付相關補貼資金。同時,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交企業年度補貼資金的撥付金額和分配情況。
第四章補貼標準
第八條公共交通企業撥付的國家燃油補貼總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公共交通企業年度國家燃油補貼總額=自行車(標準車)年度國家燃油補助*公共交通企業年均標準車數量。
(a) 年度國家燃油補貼自行車(標準車)補貼審批辦法
年度國家燃油補貼自行車補貼=年度費改稅補貼自行車補貼+年度漲價補貼自行車補貼。
其中:1。2015-2019年自行車費改稅補貼=2013年自行車費改稅補貼(基準年)=2013年費改稅總補貼/2013年享受國家燃油補貼的標準車總數;
2.2015-2019年自行車漲價補貼=2013年自行車漲價補助*(1-遞減系數)=2013年漲價補貼總額/2013年享受國家燃油補貼的標準車總數*(1-遞增系數);
3.根據《通知》規定,2015年至2019年各年度補貼總額及遞減系數如下:
4.根據《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印發2013年、2014年國家石油價格改革城市公共交通財政補貼結算款的通知》(深財建〔2015〕120號),2013年我市享受國家燃油補貼的標準車總數為12248.5輛;
5.根據計算,2015年至2019年每年國家對自行車(標準車)的燃油補貼如下表所示:
(二)公共交通企業年均標準車保有量的核定方式。
公共交通企業每年平均標準公交車數量=(享受國家燃油補貼的公共交通企業在去年最后一個工作日運營的標準公交車總數+享受國家燃油補助的公共交通企業在今年最后一個工作日運營的標準公交車總數)/2。對公交企業年均標準公交車保有量的具體統計要求如下:
1享受國家燃油補貼,用于運營核定的標準車輛總量。
享受國家燃油補貼的營運標準車總數等于深圳市交通管理在線平臺(以下簡稱陽光政務平臺)上車輛狀態項目記錄為“營運”的燃油公交車標準車數量之和;享受國家燃油補貼的運營標準車輛數量不包括以下類型的公共交通車輛:
一是公交公司未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當年國家燃油補貼或者未經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公交車輛;
二是市交通運輸部門確定的未納入補貼范圍的公共交通工具。
2.標準車號的換算方法
將推遲往年國家燃油補貼分配中公交車車輛標準數量的轉換方法,以陽光政務平臺記錄的車型為基礎,陽光政務平臺中記錄的“大客車”車型項目的公交車按1輛標準車計算,陽光政務平臺備案車型項目為“中型客車”的客車按0.5標準車計算。
(3) 國家剩余燃料補貼資金分配方案
除按上述計算方法分配給各公交公司的國家燃油補貼資金外,其余國家燃油補貼基金將由市財政部門納入本市城市公交補貼財政規劃。
第九條公共交通企業新能源運營年度補貼總額,按照公共交通企業申報的節能新能源公交車(天然車)數量、車型、車長、實際運營時間和里程分配,具體如下:
(1) 對全年正常運營、年運營里程不低于3萬公里(含3萬公里)的節能新能源公交車,根據車型和公交車長度,每輛自然車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2) 對于考核年度內因新增、更換、退出運營等原因實際運營時間不足一年的節能新能源公交車,按照實際運營時間按月折算運營里程,月平均運營里程高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的,您可以享受新能源運營補貼,相應的公交運營補貼標準根據實際運營月份折算。
(3) 公共交通企業新能源運營補貼總額等于公共交通企業申報的節能補貼與新能源公交車按上述標準計算的新能源運營補助之和,實際撥付金額以上級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文件為準。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辦法由市交通委員會、市財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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