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財政局、,市科委、市市場監管委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便對天津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進行更全面、更嚴格的規范管理,確保天津市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安全運行。
文件明確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作為第一責任主體,必須建立覆蓋天津市所有車輛的安全服務保障體系,搭建車輛實時監控平臺,建立車輛信息管控機制,做好售后服務、安全保障和應急救援工作,重大事故應急處置、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廢舊動力電池回收處置等,確保產品一致性和安全可靠性,促進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應用。
所有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安全監管的通知》(工信部發〔2016〕377號)的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促進我市新能源汽車規范安全使用環境,加強天津市新能源車推廣應用的安全服務保障,現通知如下。
第一,新能源汽車制造商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是天津市推進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用、安全服務保障、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和信息報告的第一責任主體。生產企業應建立覆蓋天津市所有車輛的安全服務保障體系,并配合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具體而言,應滿足以下條件:
(1) 依法取得在中國境內的銷售許可證。
(2) 擁有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包括:
1.生產企業需要通過在本市注冊的汽車銷售機構銷售車輛。
2.本市有三家及以上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有兩家及以上依法授權的二級及以上資質售后服務機構,分布在合理區域,且至少有一家為特許經營售后服務機構。為天津市內車輛提供24小時救援服務。生產企業應定期對授權售后服務機構和工作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售后服務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專門的維修車間和設備。
3.負責天津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充電條件確認和配套的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并納入其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
(3) 為車輛提供質量保證。生產企業應為動力電池、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提供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制造商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的保修期(以先到者為準,下同),乘用車和特種車輛制造商應提供至少5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期。
(4) 在天津推廣應用的車輛實時監控。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6]377號)的有關規定,生產企業建立了覆蓋天津市推廣應用的所有車輛的實時監控平臺,并安排了專人……
我要值班。2017年以來在天津生產的車輛,應在車輛初次登記前接入天津市新能源汽車監測平臺(以下簡稱“市監測平臺”)。2017年之前生產的車輛應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接入“市政監控平臺”。企業監測數據應保存不少于5年。
(五)天津市建立車輛信息管控機制。生產企業應加強對其車輛在天津銷售環節的管控,制定切實可行的管控方案,利用產品信息管理系統等信息技術,加強對天津各級銷售企業銷售信息的管理,并與銷售企業共同對車輛信息推廣應用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確保上報的推廣信息真實、準確、可追溯。
(六)建立安全和應急救援機制。生產企業必須建立覆蓋天津市所有車輛和動力電池的安全保障體系,建立由天津市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安全保障工作機制,明確專職安全責任人和安全保障隊伍。建立車輛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長效工作機制,按照相關管理部門要求開展檢查和隱患調查。對在天津行駛不超過5000公里或6個月(以先到者為準)的車輛進行定期安全檢查,特別是加強對動力電池、線束和連接器等高壓系統的檢查和維護。建立覆蓋車輛全生命周期的車輛安全操作檔案。為車輛使用者提供系統、全面的安全培訓。
(七)建立重大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建立完善的重大事故(爆炸、火災、漏電等)應急預案,及時處理重大事故,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及時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事故調查,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并對天津市所有相關車輛進行隱患排查治理。
(八)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有能力調查車輛缺陷,依法組織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進行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
(九)負責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生產企業作為主要負責人,應制定廢舊動力電池回收處置方案,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明確天津市回收處置責任單位和天津市存放地點,并按照《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技術政策(2015年版)》的相關要求進行回收處理。
(十)生產企業應當在其銷售服務機構向社會明確承諾。
二是新能源汽車產品
天津市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推廣應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新能源汽車產品必須獲得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并納入2017年發布實施的《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或符合同等專項試驗和標準要求。
(二)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新能源汽車的規定和標準。
(三)接入“市級監控平臺”,可以實現實時數據交換。
(四)提供配套的自用充電設施。
(五)配備車輛安全操作和應急手冊,以及車輛安全應急救援設備。
(六)符合國家其他有關標準和規定。
三、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
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是指在天津市注冊的使用新能源汽車開展租賃、出租車網絡預訂、通勤、郵政快遞、物流、旅游、工程等業務的企業。經營企業應當符合……
e以下條件。
(1) 其從事的業務符合國家和天津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
(二)建立覆蓋擁有和運營的新能源汽車的遠程監控平臺,實現對整車、動力電池和驅動電機的實時監控。監測數據應保存不少于5年。運營企業應在車輛投入運營前完成監控平臺系統建設和軟硬件調試,并具備與車輛同步投入運營的條件。
(3) 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和應急救援機制,制定重大事故(爆炸、火災、漏電)應急預案,定期對其車輛進行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確保車輛安全使用。
(四)為承租人或者車輛乘員提供必要的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
第四,工作流程
(1) 生產企業應向主管部門提交《天津市推進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應用申請報告》(附件1)。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核,審核結果報六部門共同審議。經審核通過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將向社會發布。
(2) 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保障服務體系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 生產企業應于每月5日前向主管部門報送《天津市上月新能源汽車月銷量統計表》(見附件2)。
五、相關責任
生產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天津市關于新能源汽車管理的有關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1) 生產企業
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管理要求,誠信守法,對天津市新能源汽車的產品一致性、安全性、服務保障和應用信息負責。生產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經調查,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其新能源汽車產品將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財政補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企業責任。
1.申請報告包含虛假信息;
2.未履行本通知關于生產企業責任和義務的有關規定;
(三)有取國家或者本市財政補貼的行為;
4在天津市推廣應用車輛產品和《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一致性檢驗,一年內連續三次或累計四次不合格;
5.爆炸、火災、漏電等重大安全事故或產品質量問題未及時處理,造成人員傷亡或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管理要求的行為。
(2) 新能源汽車產品
在天津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財政補貼,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企業責任。
1.實際產品與申請報告不一致;
2.經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一致性核查,同一車型的產品連續兩次或一年內三次不合格;
3.存在爆炸、漏電、火災等重大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
4.在天津市總量不足500輛的同型號產品正常運行期間,發生了兩起非人類安全事故(爆炸、火災、漏電等),或在天津市推廣應用了500多輛同型號產品,0.4%以上的產品存在非人類安全事故(爆炸、火災、漏電等),未按本通知規定在天津市推廣應用。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管理要求的行為。
六、 補充規定
(1) 本通知所引用的國家和地方標準或法規如有變更或調整,本通知將相應變更或調整。
(2) 天津市成立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目前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加強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津科高[2016]117號)同時廢止。4月27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財政局、,市科委、市市場監管委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便對天津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進行更全面、更嚴格的規范管理,確保天津市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安全運行。
文件明確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作為第一責任主體,必須建立覆蓋天津市所有車輛的安全服務保障體系,搭建車輛實時監控平臺,建立車輛信息管控機制,做好售后服務、安全保障和應急救援工作,重大事故應急處置、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廢舊動力電池回收處置等,確保產品一致性和安全可靠性,促進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應用。
所有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安全監管的通知》(工信部發〔2016〕377號)的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促進我市新能源汽車規范安全使用環境,加強天津市新能源車推廣應用的安全服務保障,現通知如下。
第一,新能源汽車制造商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是天津市推進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用、安全服務保障、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和信息報告的第一責任主體。生產企業應建立覆蓋天津市所有車輛的安全服務保障體系,并配合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具體而言,應滿足以下條件:
(1) 依法取得在中國境內的銷售許可證。
(2) 擁有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包括:
1.生產企業需要通過在本市注冊的汽車銷售機構銷售車輛。
2.本市有三家及以上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有兩家及以上依法授權的二級及以上資質售后服務機構,分布在合理區域,且至少有一家為特許經營售后服務機構。為天津市內車輛提供24小時救援服務。生產企業應定期對授權售后服務機構和工作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的售后服務……
ituons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專門的維修車間和設備。
3.負責天津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充電條件確認和配套的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并納入其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
(3) 為車輛提供質量保證。生產企業應為動力電池、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提供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制造商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的保修期(以先到者為準,下同),乘用車和特種車輛制造商應提供至少5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期。
(4) 在天津推廣應用的車輛實時監控。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6]377號)的有關規定,生產企業建立了覆蓋天津市所有推廣應用車輛的實時監控平臺,并安排專人值守。2017年以來在天津生產的車輛,應在車輛初次登記前接入天津市新能源汽車監測平臺(以下簡稱“市監測平臺”)。2017年之前生產的車輛應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接入“市政監控平臺”。企業監測數據應保存不少于5年。
(五)天津市建立車輛信息管控機制。生產企業應加強對其車輛在天津銷售環節的管控,制定切實可行的管控方案,利用產品信息管理系統等信息技術,加強對天津各級銷售企業銷售信息的管理,并與銷售企業共同對車輛信息推廣應用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確保上報的推廣信息真實、準確、可追溯。
(六)建立安全和應急救援機制。生產企業必須建立覆蓋天津市所有車輛和動力電池的安全保障體系,建立由天津市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安全保障工作機制,明確專職安全責任人和安全保障隊伍。建立車輛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長效工作機制,按照相關管理部門要求開展檢查和隱患調查。對在天津行駛不超過5000公里或6個月(以先到者為準)的車輛進行定期安全檢查,特別是加強對動力電池、線束和連接器等高壓系統的檢查和維護。建立覆蓋車輛全生命周期的車輛安全操作檔案。為車輛使用者提供系統、全面的安全培訓。
(七)建立重大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建立完善的重大事故(爆炸、火災、漏電等)應急預案,及時處理重大事故,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及時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事故調查,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并對天津市所有相關車輛進行隱患排查治理。
(八)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有能力調查車輛缺陷,依法組織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進行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
(九)負責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生產企業作為主要負責人,應制定廢舊動力電池回收處置方案,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明確天津市回收處置責任單位和天津市存放地點,并按照《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技術政策(2015年版)》的相關要求進行回收處理。
(十)生產企業的承諾應當向甲方明確……
其銷售和服務機構。
二是新能源汽車產品
天津市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推廣應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新能源汽車產品必須獲得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并納入2017年發布實施的《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或符合同等專項試驗和標準要求。
(二)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新能源汽車的規定和標準。
(三)接入“市級監控平臺”,可以實現實時數據交換。
(四)提供配套的自用充電設施。
(五)配備車輛安全操作和應急手冊,以及車輛安全應急救援設備。
(六)符合國家其他有關標準和規定。
三、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
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是指在天津市注冊的使用新能源汽車開展租賃、出租車網絡預訂、通勤、郵政快遞、物流、旅游、工程等業務的企業。經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其從事的業務符合國家和天津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
(二)建立覆蓋擁有和運營的新能源汽車的遠程監控平臺,實現對整車、動力電池和驅動電機的實時監控。監測數據應保存不少于5年。運營企業應在車輛投入運營前完成監控平臺系統建設和軟硬件調試,并具備與車輛同步投入運營的條件。
(3) 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和應急救援機制,制定重大事故(爆炸、火災、漏電)應急預案,定期對其車輛進行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確保車輛安全使用。
(四)為承租人或者車輛乘員提供必要的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
第四,工作流程
(1) 生產企業應向主管部門提交《天津市推進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應用申請報告》(附件1)。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核,審核結果報六部門共同審議。經審核通過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將向社會發布。
(2) 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保障服務體系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 生產企業應于每月5日前向主管部門報送《天津市上月新能源汽車月銷量統計表》(見附件2)。
五、相關責任
生產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天津市關于新能源汽車管理的有關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1) 生產企業
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管理要求,誠信守法,對天津市新能源汽車的產品一致性、安全性、服務保障和應用信息負責。生產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經調查,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其新能源汽車產品將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財政補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企業責任。
1.申請報告包含虛假信息;
2.未履行本通知關于生產企業責任和義務的有關規定;
(三)有取國家或者本市財政補貼的行為;
4在天津市推廣應用車輛產品和《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一致性檢驗,一年內連續三次或累計四次不合格;
5.爆炸、火災、漏電等重大安全事故或產品質量問題未及時處理,造成人員傷亡或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管理要求的行為。
(2) 新能源汽車產品
在天津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財政補貼,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企業責任。
1.實際產品與申請報告不一致;
2.經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一致性核查,同一車型的產品連續兩次或一年內三次不合格;
3.存在爆炸、漏電、火災等重大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
4.在天津市總量不足500輛的同型號產品正常運行期間,發生了兩起非人類安全事故(爆炸、火災、漏電等),或在天津市推廣應用了500多輛同型號產品,0.4%以上的產品存在非人類安全事故(爆炸、火災、漏電等),未按本通知規定在天津市推廣應用。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管理要求的行為。
六、 補充規定
(1) 本通知所引用的國家和地方標準或法規如有變更或調整,本通知將相應變更或調整。
(2) 天津市成立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目前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加強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津科高[2016]117號)同時廢止。
標簽:遠程
隨著新能源汽車快速發展,動力鋰電池產業發展迅猛。分析認為,到2018年,我國動力鋰電池廢舊回收市場將初具規模,累計報廢量將超過17萬噸。
1900/1/1 0:00:00據英國路透社4月25日報道,德國大陸集團發表聲明,計劃在2021年前投資3億歐元約合326億美元,以支持未來十年內電動汽車技術的研發。
1900/1/1 0:00:004月26日在央視財經評論談單車,我和另外一位嘉賓對單車這種新生的綠色出行方式大加贊賞,對各地陸續出臺的一些監管措施也給予了積極的評價。
1900/1/1 0:00:00據印度媒體4月25日報道,印度將開展一項雄心勃勃的計劃,到2030年,實現大規模的汽車電動化。不過與海外汽車制造商偏愛混合動力汽車不同,印度汽車制造商將推出可更換電池的電動汽車。
1900/1/1 0:00:002016年,北汽新能源以52187輛的銷售成績,同比增長159,連續四年蟬聯國內純電動汽車市場銷量冠軍。
1900/1/1 0:00:004月27日,工信部發布了第十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共有63純電動乘用車、354款純電動客車,57款純電動貨車、180款純電動專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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