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禁止從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運行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1) 非法攔截或者強行上下城市公共汽電車的;
(二)擅自停放非城市公交、電車車輛,在城市公交、有軌電車車站及其出入口堆放雜物或者擺攤的;
(三)妨礙駕駛人正常駕駛的;
(四)違反規定設置公交專用道的;
(五)擅自操作帶有警示標志的城市公交車按鈕和開關裝置,以及在非緊急情況下使用應急或安全裝置的;
(六)阻礙旅客正常上下車的;
(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運行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經營企業員工接到舉報或發現舉報后,應及時制止上述行為;制止無效行為,及時向部門報告。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城市公交客運服務設施,不得有下列行為:
(a) 破壞和盜竊城市公共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設施和設備;
(二)擅自關閉、占用、拆除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作其他用途的;
(3) 在電力框架桿和饋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損壞或遮蓋有軌電車的供電設施及其防護標志,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或堆放或懸掛物品,架設管道、電(光)纜等;
(4) 擅自遮蓋、涂改、污損、損毀或者移動、拆除停車標志的;
(五)其他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功能和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雙隨機”抽查制度,定期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運營秩序,確保運營和服務質量。
第五十六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有權行使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a) 了解經營企業的情況,要求其提供相關憑證、票據、賬簿、文件和其他相關材料;
(二)進入經營企業進行檢查、調取和復印有關材料;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當場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行為,應當依法處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五十七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運營企業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定期對運營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應作為衡量運營企業經營業績、發放政府補貼和管理線路經營權的依據。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運營企業對服務質量評價不合格的線路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終止部分或全部線路運營權協議。
第五十八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和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投訴受理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及時檢查處理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人。
第五十九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完成政府強制交通任務中成績突出、文明服務成績突出、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運營企業和相關從業人員給予表彰。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未取得城市公交、有軌電車客運線路運營權,未與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簽訂城市公交、電車線路特許經營協議,擅自從事城市公交、無軌電車客運專線運營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運營,并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經營企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不符合服務設施和經營標志要求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和1萬元的罰款:
(1) 未定期對城市公共汽車、有軌電車及其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的;
(2) 未在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車站的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和安全應急設備的;
(三)使用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駕駛員、乘務員的;
(4) 未對駕駛員和乘務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六十三條經營企業未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在發生影響運營安全的突發事件時,運營企業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應急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站和服務設施日常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對相關車站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改正,罰款一萬元。
第六十五條非法攜帶違禁物品進站,或者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危及運營安全的,運營企業應當依法報告當地部門處理。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危及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損壞的設施依法給予賠償,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不履行本規定規定的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瀆職、腐敗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不同規定,從其規定。
附則
第六十九條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團場)開放公共汽電車客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經有關城市人民政府協商開放的相鄰城市之間的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客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本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條禁止從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運行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1) 非法攔截或者強行上下城市公共汽電車的;
(二)擅自停放非城市公交、電車車輛,在城市公交、有軌電車車站及其出入口堆放雜物或者擺攤的;
(三)妨礙駕駛人正常駕駛的;
(四)違反規定設置公交專用道的;
(五)擅自操作帶有警示標志的城市公交車按鈕和開關裝置,以及在非緊急情況下使用應急或安全裝置的;
(六)阻礙旅客正常上下車的;
(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運行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經營企業員工接到舉報或發現舉報后,應及時制止上述行為;制止無效行為,及時向部門報告。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城市公交客運服務設施,不得有下列行為:
(a) 破壞和盜竊城市公共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設施和設備;
(二)擅自關閉、占用、拆除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作其他用途的;
(3) 在電力框架桿和饋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損壞或遮蓋有軌電車的供電設施及其防護標志,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或堆放或懸掛物品,架設管道、電(光)纜等;
(4) 擅自遮蓋、涂改、污損、損毀或者移動、拆除停車標志的;
(五)其他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功能和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雙隨機”抽查制度,定期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運營秩序,確保運營和服務質量。
第五十六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有權行使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a) 了解經營企業的情況,要求其提供相關憑證、票據、賬簿、文件和其他相關材料;
(二)進入經營企業進行檢查、調取和復印有關材料;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當場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行為,應當依法處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五十七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運營企業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定期對運營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應作為衡量運營企業經營業績、發放政府補貼和管理線路經營權的依據。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運營企業對服務質量評價不合格的線路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終止部分或全部線路運營權協議。
第五十八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和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投訴受理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及時檢查處理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人。
第五十九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完成政府強制交通任務中成績突出、文明服務成績突出、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運營企業和相關從業人員給予表彰。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未取得城市公交、有軌電車客運線路運營權,未與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簽訂城市公交、電車線路特許經營協議,擅自從事城市公交、無軌電車客運專線運營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運營,并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經營企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不符合服務設施和經營標志要求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和1萬元的罰款:
(1) 未定期對城市公共汽車、有軌電車及其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的;
(2) 未在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車站的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和安全應急設備的;
(三)使用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駕駛員、乘務員的;
(4) 未對駕駛員和乘務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六十三條經營企業未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在發生影響運營安全的突發事件時,運營企業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應急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站和服務設施日常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對相關車站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改正,罰款一萬元。
第六十五條非法攜帶違禁物品進站,或者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危及運營安全的,運營企業應當依法報告當地部門處理。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危及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損壞的設施依法給予賠償,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不履行本規定規定的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瀆職、腐敗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不同規定,從其規定。
附則
第六十九條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團場)開放公共汽電車客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經有關城市人民政府協商開放的相鄰城市之間的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客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本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標簽:北京
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吳春耕23日在交通運輸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我國正在研究建立符合實際的汽車檢測維護制度,為提升全社會機動車的“健康狀況”、加強對汽車尾氣的治理、改善空氣質量作出貢獻。
1900/1/1 0:00:00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印發《關于組織實施深圳市新能源產業發展專項資金2017年第一批扶持計劃的通知》。
1900/1/1 0:00:00據外媒報道,在《汽車與運動》automotorundsport大會上,
1900/1/1 0:00:003月28日,濟南市政府發布《濟南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到2020年,我市建成公用及專用充電站102座、充電樁34000個,充電基礎設施配電總容量達到84MVA,
1900/1/1 0:00:00石家莊新能源汽車產業基地將于3月30日投產,而在3月26日,河北省電動汽車產業協會舉辦了河北省首屆新能源汽車高峰論壇,這個集合了高低速電動車及核心零配件企業的組織凝結了新能源產業的優勢力量,
1900/1/1 0:00:00據澳大利亞媒體報道,三菱汽車表示,盡管插電式混合動力PHEV歐蘭德車型自全球上市就受到消費者熱烈歡迎,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但是公司目前開發PHEV車型尚缺乏可行的業務案例。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