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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公布新能源汽車2017-2018補貼政策,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貼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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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12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明確表示將調整和完善推廣應用補貼政策。1.提高推薦車輛目錄的閾值,并對其進行動態調整。2.在保持2016-2020年補貼政策總體穩定的前提下,調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純電動乘用車根據行駛里程不同,分別給予2萬元、3.6萬元、4萬元補貼;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補貼2.4萬元。除燃料電池汽車外,2019-2020年中央和地方對各類汽車的補貼標準和上限將在現行標準基礎上降低20%。3、完善補貼資金配置。

《通知》明確,生產企業是保證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真實準確的責任主體;地方政府是落實扶持政策和組織推進工作的主體;國家有關部門將加強對推廣應用的監督檢查。工信部率先建立了新能源汽車國家監管平臺,并通過該平臺對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進行日常監管。

此外,《通知》還建立了處罰機制。對企業以虛報、冒名頂替等方式違規索取賠償、取賠償的,追回違規索取、取的相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企業和人員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罰款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查處。管理制度不完善,審計不嚴格,核查工作組織不力,存在企業弄虛作假、取補償的情況,對基礎設施獎補資金的通報批評和扣除將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進行處罰。

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財建[2016]9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科委)、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不斷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推動新能源汽車應用,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和完善推廣應用補貼政策。

(1) 提高推薦車輛目錄的閾值,并對其進行動態調整。一是提高整車的能耗要求。根據純電動乘用車整備質量的不同,增加了相應工況下100公里的耗電要求;根據車型不同,純電動專用車提高了單位負荷能耗(Egg)和噸、百公里能耗要求;進一步提高了純電動公交車的單位負荷能耗(Ekk)要求。二是提高整車續航里程的門檻要求。提高純電動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的續航里程要求,及時將新能源公交車的續航里程測試方法由40km/h等速法調整為工況法;

逐步提高純電動乘用車的續航里程門檻。三是出臺新的動力電池國家標準,提高動力電池的安全性、循環壽命、充放電性能等指標要求,設定動力電池的能量密度閾值。提高燃料電池汽車的技術要求。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對因產品質量原因發生安全事故的車輛,視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扣減補貼資金,暫停車輛或企業補貼資格。五是建立市場抽樣機制,加強車輛檢驗環節管理,對抽樣檢驗不合格的企業和產品,及時清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六是建立《目錄》的動態管理體系。新能源汽車產品的促銷只有在納入《目錄》后才能申請補貼。如果一年內仍沒有實際銷售的車型,則取消《目錄》的資格。第七,監督和促進新能源汽車的應用。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時,累計里程必須達到3萬公里(運營專用車除外),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車輛取得駕駛證當年執行。

(2) 在保持2016-2020年補貼政策總體穩定的前提下,調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對于新能源公交車,動力電池是補貼的核心,以電池的生產成本和技術進步水平為核算依據。設定能耗水平、車輛續航里程、電池/車重比、電池性能水平等補貼準入門檻,綜合考慮電池容量、能量密度水平、充電率、節油率等因素確定車輛補貼標準。進一步完善新能源卡車和特種車補貼標準,按照提供驅動力的電池電量分級回歸的方法進行核定。同時,分別設定中央和地方補貼的上限,其中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之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的50%(具體方案附后)。除燃料電池汽車外,2019-2020年中央和地方對各類汽車的補貼標準和上限將在現行標準基礎上降低20%。同時,相關部委將根據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等因素不斷調整完善。

(3) 完善補貼資金配置。每年年初,生產企業提交上一年度的資金結算報告以及產品的銷售和運營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注冊信息等。企業注冊地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公示后逐級上報省級推廣工作牽頭部門。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申報材料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并抄送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的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結合日常核查和重點抽查向財政部出具核查報告。財政部根據核查報告撥付補貼資金。

二是落實推廣應用主體責任

(A) 生產企業有責任確保新能源汽車促銷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制度措施;

要加強對自身生產銷售環節的管控,對與銷售企業共同上報的新能源汽車促銷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我們應該制定可行的控制方案,使用產品信息管理系統等,并加強對各級經銷商銷售信息的管理。銷售企業要嚴格核查每一條銷售信息,確保逐級上報的產品促銷信息和消費者信息真實、準確、可查詢。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控平臺,通過統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議,全面、真實、實時地反映車輛的銷售和運營情況,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及時、準確地報告相關信息。新車必須配備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車輛在2016年之前已經發貨或銷售,為用戶提供免費安裝服務;對于銷售給個人消費者的車輛,在信息收集和管理中應嚴格保護個人隱私。

(二)地方政府負責配套政策的實施、組織和推廣。地方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明確地方新能源汽車的推廣牽頭部門,切實做好新能源汽車宣傳推廣的組織實施工作。第一,調整和完善地方扶持政策。地方各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計劃,加大對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租賃、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更新換代力度,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檢查。二是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承擔財政資金申報使用管理監督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對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貼申報、數據審核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加強車輛檢驗管理,確保車輛交付使用時,車輛、電池等核心零部件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一致;

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監管不嚴的責任人,加大對取補償等失信企業的處罰力度。地方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根據企業實際推進情況撥付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安全有效。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監管平臺。有關省(區、市)要建立地方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及時匯總整理企業報送的數據,對接國家監管平臺,加強對本地區車輛的監督管理。四是優化產業發展環境。不得實施新能源汽車限購、限購政策。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限制外國品牌汽車及零部件、外國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進入當地市場。

(三)國家有關部門將加強對推廣應用的監督檢查。工信部牽頭建立新能源汽車國家監管平臺,通過該平臺對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進行日常監管(私人購買乘用車可酌情放寬)。此外,工信部將與相關部門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驗證制度,定期不定期組織第三方機構或省級相關部門對新能源汽車的推廣信息進行驗證抽查。

第三,建立懲罰機制

(1) 對企業以虛報、冒名頂替等方式違規索取賠償、取賠償的,追回違規索取、取的相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企業和人員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罰款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查處。同時,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暫停或取消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取消補貼資金資格等處罰措施。對于不配合促銷信息核查,相關部門核查抽查虛假銷售、產品配置、技術狀態與《公告》、《目錄》不符、上傳數據與實際情況不符、領取補貼后車輛閑置的,視情節輕重,采取扣減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暫停或取消《汽車生產企業或產品公告》等處罰措施。對應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的產品,根據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停產、責令立即改正、暫停補貼資金資格等處罰措施。

(二) 協助企業以虛報、冒名頂替等方式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對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 對管理制度不健全、審計不嚴格、核查工作組織不力、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地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并扣除基礎設施獎勵資金。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關規定將根據《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繼續執行。

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2月29日

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公交車補貼標準及技術要求

(1) 新能源公交車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車輛電量x單位電量補貼標準x調整系數(調整系數:系統能量密度/充電率/節油水平),如下:

交通工具

類型

中央財政補貼標準

(元/kWh)

中央財政補貼調整系數

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上限

(萬元)

地方財政自行車補貼

8<L≤10米

L>;

10米

非快速充電純電動公交車

一千八百

系統能量密度(Wh/kg)

二十

三十

不超過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的50%。

85-95(含)

95-115(含)

115以上

零點八

一點二

快速充電純電動公交車

三千

快速充電速率

十二

二十

3c-5c(含)

5c-15c(含)

高于15攝氏度

零點八

一點四

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包括增程)

三千

燃油節約率水平

四點五

十五

40%-45%(含)

45%-60%(含)

超過60%

零點八

一點二

(2) 新能源客車技術要求

1.單位負荷能耗(Egg)不高于0.24Wh/km kg。

2.純電動公交車(不包括快速充電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的連續行駛里程不低于200公里(定速法)。

3.蓄電池系統總質量占整車整備質量的比例(m/m)不高于20%。

4.非快充純電動客車的電池系統能量密度高于85Wh/kg,快充純電客車的快充率高于3C,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的節油率高于40%。

二、新能源乘用車補貼標準及技術要求

(1) 新能源乘用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如下:

車輛類型

純電動續航里程r(工況法,公里)

地方財政自行車補貼上限(萬元)

100≤R<150

150≤R<250

R≥250

R≥50

純電動乘用車

三點六

四點四

不超過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的50%。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包括增程)

二點四

(二) 新能源乘用車技術要求

1.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的最高速度不低于100公里/小時。。12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明確表示將調整和完善推廣應用補貼政策。1.提高推薦車輛目錄的閾值,并對其進行動態調整。2.在保持2016-2020年補貼政策總體穩定的前提下,調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純電動乘用車根據行駛里程不同,分別給予2萬元、3.6萬元、4萬元補貼;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補貼2.4萬元。除燃料電池汽車外,2019-2020年中央和地方對各類汽車的補貼標準和上限將在現行標準基礎上降低20%。3、完善補貼資金配置。

《通知》明確,生產企業是保證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真實準確的責任主體;地方政府是落實扶持政策和組織推進工作的主體;

國家有關部門將加強對推廣應用的監督檢查。工信部率先建立了新能源汽車國家監管平臺,并通過該平臺對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進行日常監管。

此外,《通知》還建立了處罰機制。對企業以虛報、冒名頂替等方式違規索取賠償、取賠償的,追回違規索取、取的相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企業和人員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罰款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查處。管理制度不完善,審計不嚴格,核查工作組織不力,存在企業弄虛作假、取補償的情況,對基礎設施獎補資金的通報批評和扣除將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進行處罰。

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財建[2016]9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科委)、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不斷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推動新能源汽車應用,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和完善推廣應用補貼政策。

(1) 提高推薦車輛目錄的閾值,并對其進行動態調整。一是提高整車的能耗要求。根據純電動乘用車整備質量的不同,增加了相應工況下100公里的耗電要求;根據車型不同,純電動專用車提高了單位負荷能耗(Egg)和噸、百公里能耗要求;進一步提高了純電動公交車的單位負荷能耗(Ekk)要求。二是提高整車續航里程的門檻要求。提高純電動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的續航里程要求,及時將新能源公交車的續航里程測試方法由40km/h等速法調整為工況法;

逐步提高純電動乘用車的續航里程門檻。三是出臺新的動力電池國家標準,提高動力電池的安全性、循環壽命、充放電性能等指標要求,設定動力電池的能量密度閾值。提高燃料電池汽車的技術要求。四是提高安全要求。對因產品質量原因發生安全事故的車輛,視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扣減補貼資金,暫停車輛或企業補貼資格。五是建立市場抽樣機制,加強車輛檢驗環節管理,對抽樣檢驗不合格的企業和產品,及時清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六是建立《目錄》的動態管理體系。新能源汽車產品的促銷只有在納入《目錄》后才能申請補貼。如果一年內仍沒有實際銷售的車型,則取消《目錄》的資格。第七,監督和促進新能源汽車的應用。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時,累計里程必須達到3萬公里(運營專用車除外),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車輛取得駕駛證當年執行。

(2) 在保持2016-2020年補貼政策總體穩定的前提下,調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對于新能源公交車,動力電池是補貼的核心,以電池的生產成本和技術進步水平為核算依據。設定能耗水平、車輛續航里程、電池/車重比、電池性能水平等補貼準入門檻,綜合考慮電池容量、能量密度水平、充電率、節油率等因素確定車輛補貼標準。進一步完善新能源卡車和特種車補貼標準,按照提供驅動力的電池電量分級回歸的方法進行核定。同時,分別設定中央和地方補貼的上限,其中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之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的50%(具體方案附后)。除燃料電池汽車外,2019-2020年中央和地方對各類汽車的補貼標準和上限將在現行標準基礎上降低20%。同時,相關部委將根據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等因素不斷調整完善。

(3) 完善補貼資金配置。每年年初,生產企業提交上一年度的資金結算報告以及產品的銷售和運營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注冊信息等。企業注冊地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公示后逐級上報省級推廣工作牽頭部門。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申報材料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并抄送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的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結合日常核查和重點抽查向財政部出具核查報告。財政部根據核查報告撥付補貼資金。

二是落實推廣應用主體責任

(A) 生產企業有責任確保新能源汽車促銷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制度措施;

要加強對自身生產銷售環節的管控,對與銷售企業共同上報的新能源汽車促銷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我們應該制定可行的控制方案,使用產品信息管理系統等,并加強對各級經銷商銷售信息的管理。銷售企業要嚴格核查每一條銷售信息,確保逐級上報的產品促銷信息和消費者信息真實、準確、可查詢。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控平臺,通過統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議,全面、真實、實時地反映車輛的銷售和運營情況,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及時、準確地報告相關信息。新車必須配備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車輛在2016年之前已經發貨或銷售,為用戶提供免費安裝服務;對于銷售給個人消費者的車輛,在信息收集和管理中應嚴格保護個人隱私。

(二)地方政府負責配套政策的實施、組織和推廣。地方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明確地方新能源汽車的推廣牽頭部門,切實做好新能源汽車宣傳推廣的組織實施工作。第一,調整和完善地方扶持政策。地方各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計劃,加大對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支持力度,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租賃、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更新換代力度,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檢查。二是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承擔財政資金申報使用管理監督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對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貼申報、數據審核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加強車輛檢驗管理,確保車輛交付使用時,車輛、電池等核心零部件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一致;

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監管不嚴的責任人,加大對取補償等失信企業的處罰力度。地方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根據企業實際推進情況撥付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安全有效。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監管平臺。有關省(區、市)要建立地方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及時匯總整理企業報送的數據,對接國家監管平臺,加強對本地區車輛的監督管理。四是優化產業發展環境。不得實施新能源汽車限購、限購政策。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限制外國品牌汽車及零部件、外國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進入當地市場。

(三)國家有關部門將加強對推廣應用的監督檢查。工信部牽頭建立新能源汽車國家監管平臺,通過該平臺對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進行日常監管(私人購買乘用車可酌情放寬)。此外,工信部將與相關部門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驗證制度,定期不定期組織第三方機構或省級相關部門對新能源汽車的推廣信息進行驗證抽查。

第三,建立懲罰機制

(1) 對企業以虛報、冒名頂替等方式違規索取賠償、取賠償的,追回違規索取、取的相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企業和人員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罰款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查處。同時,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暫停或取消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取消補貼資金資格等處罰措施。對于不配合促銷信息核查,相關部門核查抽查虛假銷售、產品配置、技術狀態與《公告》、《目錄》不符、上傳數據與實際情況不符、領取補貼后車輛閑置的,視情節輕重,采取扣減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暫停或取消《汽車生產企業或產品公告》等處罰措施。對應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的產品,根據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停產、責令立即改正、暫停補貼資金資格等處罰措施。

(二) 協助企業以虛報、冒名頂替等方式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對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 對管理制度不健全、審計不嚴格、核查工作組織不力、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地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并扣除基礎設施獎勵資金。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關規定將根據《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繼續執行。

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2月29日

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公交車補貼標準及技術要求

(1) 新能源公交車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車輛電量x單位電量補貼標準x調整系數(調整系數:系統能量密度/充電率/節油水平),如下:

交通工具

類型

中央財政補貼標準

(元/kWh)

中央財政補貼調整系數

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上限

(萬元)

地方財政自行車補貼

8<L≤10米

L>;10米

非快速充電純電動公交車

一千八百

系統能量密度(Wh/kg)

二十

三十

不超過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的50%。

85-95(含)

95-115(含)

115以上

零點八

一點二

快速充電純電動公交車

三千

快速充電速率

十二

二十

3c-5c(含)

5c-15c(含)

高于15攝氏度

零點八

一點四

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包括增程)

三千

燃油節約率水平

四點五

十五

40%-45%(含)

45%-60%(含)

超過60%

零點八

一點二

(2) 新能源客車技術要求

1.單位負荷能耗(Egg)不高于0.24Wh/km kg。

2.純電動公交車(不包括快速充電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的連續行駛里程不低于200公里(定速法)。

3.蓄電池系統總質量占整車整備質量的比例(m/m)不高于20%。

4.非快充純電動客車的電池系統能量密度高于85Wh/kg,快充純電客車的快充率高于3C,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的節油率高于40%。

二、新能源乘用車補貼標準及技術要求

(1) 新能源乘用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如下:

車輛類型

純電動續航里程r(工況法,公里)

地方財政自行車補貼上限(萬元)

100≤R<150

150≤R<250

R≥250

R≥50

純電動乘用車

三點六

四點四

不超過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的50%。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包括增程)

二點四

(二) 新能源乘用車技術要求

1.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的最高速度不低于100公里/小時。。2.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質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補貼比120Wh/kg高1.1倍。

3.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根據整車整備質量(m)的不同,工況下每百公里的功耗(y)應滿足以下要求:當m≤1000kg時,y≤0.014×m+0.5;1000<;當m≤1600kg時,y≤0.012×m+2.5;m>;

在1600kg時,Y≤0.005×m+13.7。

4.純電動續航里程小于80km的B狀態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的油耗(不包括電能轉換油耗)與現行國家標準中常規油耗的相應限值相比,低于70%。純電動續航里程大于或等于80公里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其A級100公里功耗滿足與純電動乘用車相同的要求。

三、新能源貨車和特種車輛補貼標準及技術要求

(a) 以新能源卡車和特種車輛提供的驅動力為動力電池的總存儲容量為基礎,采取超額補貼的方式進行細分,具體如下:

補貼標準(元/kWh)

中央政府自行車最高補貼(萬元)

地方財政自行車補貼上限

低于30千瓦時(含)

30~50千瓦時(含)

50千瓦時

以上部分

一千五百

一千二百

一千

十五

不超過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的50%。

(2) 新能源汽車和特種車輛技術要求

1.動力電池系統的質量能量密度不小于90Wh/kg。

2.純電動卡車和運輸專用車的單位負荷能耗(Egg)不高于0.5瓦時/km kg,其他純電動專用車的每噸和百公里能耗(根據測試質量)不超過13千瓦時。

四、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及技術要求

(1) 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的補貼標準如下:

車輛類型

補貼標準

燃料電池乘用車

二十

燃料電池輕型客車和卡車

三十

燃料電池大中型乘用車和卡車

五十

(2) 燃料電池汽車技術要求

1.燃料電池系統的額定功率不小于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對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大于10kW小于30kW的燃料電池乘用車,按6000元/kW的燃料細胞系統額定功率進行補貼。

2.純電燃料電池汽車的續航里程不得小于300公里。

五、動力電池技術要求

新能源汽車使用的動力電池應符合以下標準:

1.儲能裝置(單體和模塊):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電池(標準號GB/T 18333.2-2015,6.2.4/第6.3.4條暫不執行)、汽車超級電容器(標準號QC/T 741-2014)、循環壽命要求和電動汽車動力電池要求。6.5工作條件下的循環壽命暫不執行)、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的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標準號GB/T 31485-2015、6.2.8和6.3.8暫不執行。

2.儲能裝置(電池組):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電池組和系統第3部分: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標準號GB/T 31467.3-2015)。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的質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補貼是120Wh/kg的1.1倍。

3.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根據整車整備質量(m)的不同,工況下每百公里的功耗(y)應滿足以下要求:當m≤1000kg時,y≤0.014×m+0.5;1000<;當m≤1600kg時,y≤0.012×m+2.5;m>;

在1600kg時,Y≤0.005×m+13.7。

4.純電動續航里程小于80km的B狀態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的油耗(不包括電能轉換油耗)與現行國家標準中常規油耗的相應限值相比,低于70%。純電動續航里程大于或等于80公里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其A級100公里功耗滿足與純電動乘用車相同的要求。

三、新能源貨車和特種車輛補貼標準及技術要求

(a) 以新能源卡車和特種車輛提供的驅動力為動力電池的總存儲容量為基礎,采取超額補貼的方式進行細分,具體如下:

補貼標準(元/kWh)

中央政府自行車最高補貼(萬元)

地方財政自行車補貼上限

低于30千瓦時(含)

30~50千瓦時(含)

50千瓦時

以上部分

一千五百

一千二百

一千

十五

不超過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的50%。

(2) 新能源汽車和特種車輛技術要求

1.動力電池系統的質量能量密度不小于90Wh/kg。

2.純電動卡車和運輸專用車的單位負荷能耗(Egg)不高于0.5瓦時/km kg,其他純電動專用車的每噸和百公里能耗(根據測試質量)不超過13千瓦時。

四、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及技術要求

(1) 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的補貼標準如下:

車輛類型

補貼標準

燃料電池乘用車

二十

燃料電池輕型客車和卡車

三十

燃料電池大中型乘用車和卡車

五十

(2) 燃料電池汽車技術要求

1.燃料電池系統的額定功率不小于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對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大于10kW小于30kW的燃料電池乘用車,按6000元/kW的燃料細胞系統額定功率進行補貼。

2.純電燃料電池汽車的續航里程不得小于300公里。

五、動力電池技術要求

新能源汽車使用的動力電池應符合以下標準:

1.儲能裝置(單體和模塊):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電池(標準號GB/T 18333.2-2015,6.2.4/第6.3.4條暫不執行)、汽車超級電容器(標準號QC/T 741-2014)、循環壽命要求和電動汽車動力電池要求。6.5工作條件下的循環壽命暫不執行)、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的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標準號GB/T 31485-2015、6.2.8和6.3.8暫不執行。

2.儲能裝置(電池組):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電池組和系統第3部分: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標準號GB/T 31467.3-2015)。

標簽: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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