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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發布新能源車補貼細則 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貼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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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11月24日,揚州市財政局、經信委發布《關于印發2016年揚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明確了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購置補貼標準。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總額(包括省、市、區財政補貼)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價格的60%。揚州地方財政(含市、區財政)補貼標準與省級補貼標準按1:1的比例匹配,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車價的30%(以銷售發票為準,銷售發票中含有國家補貼的,予以扣除)。

市財政資金根據充電樁充電功率對公共區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進行補貼,補貼標準與省級補貼標準按1:1的比例匹配,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600元。省、市對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組的補貼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

陽財工貿[2016]31號

關于印發《揚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財政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化工園區、生態科技新城、疏港瘦西湖風景區財政局、經開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成員、市有關部門:

根據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財公茂〔2016〕13號)和《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計劃》精神《揚州市2016年能源汽車》(揚府辦發〔2016〕118號),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際情況,制定了2016年揚州市。請遵照執行。

揚州市財政局揚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10月18日

揚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省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財公發〔2016〕13號)和《揚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揚府辦發[2016]118號),市財政將在2016年推廣應用新能源。為規范工作流程,及時發放補貼資金,加強監督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一,補貼對象

市財政補貼對象為本市轄區(暫不含江都區,下同)公共服務區內的消費者(包括公共交通、租賃、公務、環衛、物流、旅游、電力、通勤等)和私人消費者(限于購買小客車),其新能源汽車在本市正常購買、上牌和使用;

所轄公共服務區內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已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

財政資金用于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市財政不給予購車補貼。

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屬地原則申請市級財政補貼資金。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單位應當符合《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公眾領域新能源車充電設施驗收規則》的相關要求,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等部門制定。

二是補貼標準

(A) 購車補貼標準

各類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見附件1。

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總額(包括省、市、區財政補貼)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價格的60%。我市地方財政(含市、區財政)補貼標準與省級補貼標準按1:1的比例匹配,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車價的30%(以銷售發票為準,銷售發票中含有國家補貼的,予以扣除)。市、區補貼標準按照相關共享政策執行。

(2)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市財政資金根據充電樁充電功率對公共區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進行補貼,補貼標準與省級補貼標準按1:1的比例匹配,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600元。省、市對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組的補貼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

第三,財政補貼方式

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者。

私人消費者購買使用新能源乘用車,市級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

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財政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

市政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建設運營單位。

第四,資本承諾機制

1.在公共服務領域,本市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財政補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財政和地方財政按50%承擔。

2.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財政補貼由市財政承擔。

3.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承擔的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由市財政承擔。

4.江都區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和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建設充電設施的財政補貼由江都區財政承擔。

五、財政補貼申報流程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按照屬地原則申請和分配。

(1) 分級集中申報

1.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向當地區財政局、經信委(經信委)提出申請,經初審匯總后,向市財政局、市經信委提交當地申請報告和材料。

2.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應向新能源汽車個人消費者戶籍或暫住地的區財政局和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經信委)提出申請,經初審匯總后,向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交當地申請報告和材料。

3.充電設施建設服務和運營單位:向充電設施所在地財政局和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經信委)提出申請。經初審匯總,各區財政局、經信委(經信委)向市財政局、市經信委提交地方申請報告和材料。

(2) 季度申報

各區應在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市經信委提交本地區資金申請撥付情況報告、市財政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匯總表(購車)(附件2-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設施建設)市級財政補貼匯總表(附件2-2)及相關申報材料。

六、 財政補貼申請材料

(a) 購車補貼

申請購買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承諾書、市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匯總表(購車)(附件2-1)、市財政補貼新能源汽車(購車)推廣應用資金申請表(附件3-1);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文件復印件;

(四)登記地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使用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書;

6.承諾5年內不轉讓車輛;

7.從事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需要提供相關資質證書,并確保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同時:(1)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

(2) 符合停車場的現場認證。租賃服務車輛的使用包括:公共交通、租賃、公務、環衛、物流、旅游、電力、通勤等。

8.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還需提供購車人身份證復印件(現役軍人提供的軍人證明復印件、居住證、社保繳納證明復印件需與外地戶口一并提供);

9、自申請之日起,里程不得少于500公里。

10、正常使用證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2)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

申請市財政補貼資金建設運營單位建設充電設施,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承諾書、市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2-2)、市財政新型能源汽車推廣使用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備建設)(附錄3-2);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3、項目批準文件復印件一份;

4、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

5、工程造價預算、相關設備采購合同、發票、施工合同等。;

6、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了項目驗收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正常經營證明(截至申報日的累計費用和營業收入)。

七、其他有關財政補貼的規定。

(a) 享受本市范圍內登記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的市級財政補貼資金,且5年內不得轉讓(因破產等原因的購買者確需轉讓,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只能在登記范圍內轉讓);新能源公交車和特種車輛的使用范圍僅限于城市;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并申請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非注冊私人消費者,需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享受市級財政補貼的公共服務區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拆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應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具體按照修訂后的《江蘇省公共區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辦法》執行。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的安全可靠,有能力保證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的正常使用,在我市建設一個以上的服務站,并負責廢舊電池的回收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要求,為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購買新能源公交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當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合理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并確保車輛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充電設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八、資金管理與監督

申請市級財政補貼的公共消費者、銷售組織、私人消費者和車輛制造企業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區經信委(經開局)負責審核本區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資金申請材料,區財政局負責審核并按照補貼標準及時撥付資金。提供虛假信息、不能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不符合汽車技術參數要求的,將收回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和《江蘇省金融監管辦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 其他

1、江都區、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參照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2.納入市級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2016年單位負荷能耗評價指標和省級財政補貼的說明,按照《江蘇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工貿[2016]13號)執行。

3、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如國家和本省出臺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2016年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補貼標準推廣應用

一、純電動乘用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純電動續航里程r(工作模式,公里)(最高時速不低于100公里)

100≤R<150

150≤R<250

R≥250

R≥50

純電動乘用車

一點五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包括增程)

二、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等公交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三、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擴展計劃)專用車和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專用車和貨車每輛補貼1.5萬元;

純電動專用車、貨車按每千瓦時電池容量補貼400元(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

四、 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11月24日,揚州市財政局、經信委發布《關于印發2016年揚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明確了購買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的補貼標準。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總額(包括省、市、區財政補貼)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價格的60%。揚州地方財政(含市、區財政)補貼標準與省級補貼標準按1:1的比例匹配,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車價的30%(以銷售發票為準,銷售發票中含有國家補貼的,予以扣除)。

市財政資金根據充電樁充電功率對公共區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進行補貼,補貼標準與省級補貼標準按1:1的比例匹配,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600元。省、市對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組的補貼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

陽財工貿[2016]31號

關于印發《揚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財政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化工園區、生態科技新城、疏港瘦西湖風景區財政局、經開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成員、市有關部門:

根據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財公茂〔2016〕13號)和《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計劃》精神《揚州市2016年能源汽車》(揚府辦發〔2016〕118號),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際情況,制定了2016年揚州市。請遵照執行。

揚州市財政局揚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10月18日

揚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省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蘇財公發〔2016〕13號)和《揚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揚府辦發[2016]118號),市財政將在2016年推廣應用新能源。為規范工作流程,及時發放補貼資金,加強監督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一,補貼對象

市財政補貼對象為本市轄區(暫不含江都區,下同)公共服務區內的消費者(包括公共交通、租賃、公務、環衛、物流、旅游、電力、通勤等)和私人消費者(限于購買小客車),其新能源汽車在本市正常購買、上牌和使用;

所轄公共服務區內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已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

財政資金用于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市財政不給予購車補貼。

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屬地原則申請市級財政補貼資金。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單位應當符合《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公眾領域新能源車充電設施驗收規則》的相關要求,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等部門制定。

二是補貼標準

(A) 購車補貼標準

各類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見附件1。

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總額(包括省、市、區財政補貼)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價格的60%。我市地方財政(含市、區財政)補貼標準與省級補貼標準按1:1的比例匹配,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車價的30%(以銷售發票為準,銷售發票中含有國家補貼的,予以扣除)。市、區補貼標準按照相關共享政策執行。

(2)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市財政資金根據充電樁充電功率對公共區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進行補貼,補貼標準與省級補貼標準按1:1的比例匹配,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600元。省、市對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組的補貼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

第三,財政補貼方式

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者。

私人消費者購買使用新能源乘用車,市級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

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財政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

市政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建設運營單位。

第四,資本承諾機制

1.在公共服務領域,本市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財政補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財政和地方財政按50%承擔。

2.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財政補貼由市財政承擔。

3.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承擔的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由市財政承擔。

4.江都區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和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建設充電設施的財政補貼由江都區財政承擔。

五、財政補貼申報流程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按照屬地原則申請和分配。

(1) 分級集中申報

1.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向當地區財政局、經信委(經信委)提出申請,經初審匯總后,向市財政局、市經信委提交當地申請報告和材料。

2.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應向新能源汽車個人消費者戶籍或暫住地的區財政局和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經信委)提出申請,經初審匯總后,向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交當地申請報告和材料。

3.充電設施建設服務和運營單位:向充電設施所在地財政局和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經信委)提出申請。經初審匯總,各區財政局、經信委(經信委)向市財政局、市經信委提交地方申請報告和材料。

(2) 季度申報

各區應在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市經信委提交本地區資金申請撥付情況報告、市財政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匯總表(購車)(附件2-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設施建設)市級財政補貼匯總表(附件2-2)及相關申報材料。

六、 財政補貼申請材料

(a) 購車補貼

申請購買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承諾書、市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匯總表(購車)(附件2-1)、市財政補貼新能源汽車(購車)推廣應用資金申請表(附件3-1);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文件復印件;

(四)登記地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使用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書;

6.承諾5年內不轉讓車輛;

7.從事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需要提供相關資質證書,并確保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同時:(1)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

(2) 符合停車場的現場認證。租賃服務車輛的使用包括:公共交通、租賃、公務、環衛、物流、旅游、電力、通勤等。

8.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還需提供購車人身份證復印件(現役軍人提供的軍人證明復印件、居住證、社保繳納證明復印件需與外地戶口一并提供);

9、自申請之日起,里程不得少于500公里。

10、正常使用證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2)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

申請市財政補貼資金建設運營單位建設充電設施,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承諾書、市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2-2)、市財政新型能源汽車推廣使用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備建設)(附錄3-2);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3、項目批準文件復印件一份;

4、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

5、工程造價預算、相關設備采購合同、發票、施工合同等。;

6、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了項目驗收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正常經營證明(截至申報日的累計費用和營業收入)。

七、其他有關財政補貼的規定。

(a) 享受本市范圍內登記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的市級財政補貼資金,且5年內不得轉讓(因破產等原因的購買者確需轉讓,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只能在登記范圍內轉讓);新能源公交車和特種車輛的使用范圍僅限于城市;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并申請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非注冊私人消費者,需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享受市級財政補貼的公共服務區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拆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應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具體按照修訂后的《江蘇省公共區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辦法》執行。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的安全可靠,有能力保證新能源汽車售后服務的正常使用,在我市建設一個以上的服務站,并負責廢舊電池的回收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要求,為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購買新能源公交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當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合理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并確保車輛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充電設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八、資金管理與監督

申請市級財政補貼的公共消費者、銷售組織、私人消費者和車輛制造企業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區經信委(經開局)負責審核本區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資金申請材料,區財政局負責審核并按照補貼標準及時撥付資金。提供虛假信息、不能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不符合汽車技術參數要求的,將收回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和《江蘇省金融監管辦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 其他

1、江都區、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參照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2.納入市級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2016年單位負荷能耗評價指標和省級財政補貼的說明,按照《江蘇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工貿[2016]13號)執行。

3、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如國家和本省出臺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2016年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補貼標準推廣應用

一、純電動乘用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純電動續航里程r(工作模式,公里)(最高時速不低于100公里)

100≤R<150

150≤R<250

R≥250

R≥50

純電動乘用車

一點五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包括增程)

二、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等公交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三、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擴展計劃)專用車和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專用車和貨車每輛補貼1.5萬元;純電動專用車、貨車按每千瓦時電池容量補貼400元(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

四、 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單位:萬元/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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