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網絡預約管理規則》正式發布。在車輛準入方面,《北京網約車規則》要求在京注冊的車輛必須符合北京市頒布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車輛的排量和軸距也有明確規定。要求5座轎車排氣量不低于1.8L,車輛軸距不低于2650 mm,包括新能源汽車;
在司機準入方面,北京的網約車細則規定,從事網約車的司機必須具有北京戶口,也就是說,在車輛和司機準入方面北京仍然延續了此前“京車京人”的規定。此外,《細則》還規定,網約車司機的駕駛證必須由北京市頒發,接入網約車平臺的個人和車輛必須經過審核并具備相關資質后方可參與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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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教文[2016]216號
所有相關單位:
為滿足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我們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車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特此印發給您。請跟隨他們。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業務管理部
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16年12月21日
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滿足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上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上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是指基于互聯網技術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司機,提供非巡游出租汽車預約服務(以下簡稱網絡預約汽車)的經營活動。
本規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是指建立網絡汽車服務平臺,從事網絡汽車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本市將按照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和適度發展出租車的原則,統籌規劃、規范有序發展網絡汽車租賃,鼓勵巡游出租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絡汽車租賃服務,實現網約車與巡游出租車(以下簡稱巡游出租車)的錯位發展和差異化運營,為乘客提供優質、個性化的出行服務。
巡邏車通過網約車平臺提供呼叫服務的,應當遵守巡邏車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本地網約車的管理和統籌。
市交通委員會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交通局)是本市出租車行業的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網絡汽車行業的發展政策,并組織實施……
網絡汽車管理工作的開展;市六區管理辦公室和交通局下屬的郊區交通局負責該地區汽車的日常管理。
市交通執法總隊(以下簡稱交通執法總團)負責組織實施全市網約車行政執法工作。
市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商務、工商、國稅、地稅、質監、通信、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門、網信和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交通委應當根據首都的戰略定位,綜合考慮人口、經濟發展水平、空氣質量、城市交通擁堵、公共交通發展水平、出租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掌握出租車運力規模及其在城市綜合交通系統中的份額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開展出租車總量規模評估,編制出租車行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本市網約車運價由市場調整。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合理確定出租車定價方式,并為本市出租車開具專用發票,不得存在不公平的價格行為。
第二章網絡租車平臺公司、駕駛員和車輛的許可條件
第七條網絡汽車共享平臺公司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絡汽車共享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 具備線上線下兩種能力,開展線上汽車服務;具備開展網絡汽車服務運營的互聯網平臺,具備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和數據交互處理能力,具備交通、、稅務、質監、通信、,以及網絡信息,以依法檢索和查詢相關的網絡數據和信息。網絡服務平臺的數據庫與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平臺相連,服務器位于中國內地,具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相應等級保護要求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三)在本市設立服務機構,具備相應的服務能力;具有提供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和教育場所,以及相應數量的工程技術、投訴處理和運營管理服務人員;
(4) 擁有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包括網絡安全管理、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查維護、網絡汽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以及網絡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5) 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6)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外商投資汽車經營車輛還應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在本市申領《網絡出租汽車駕駛證》的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本市戶籍;
(2) 取得本市頒發的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驗;
(3)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身體健康;
(4) 無交通事故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或暴力犯罪記錄,無吸記錄,無酒后駕駛記錄,近期連續三個記分周期未記12分;
(5) 經指定考試機構考試合格的;
(六)申請日前一年內發生五起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
(七)從事巡游車服務,未納入出租汽車嚴重違法信息數據庫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在本市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出租汽車經營者或個人所有的本市號牌車輛(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非營運車輛不得從事網絡汽車租賃經營)符合本市頒布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在驗車有效期內無未處理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2) 5座轎車的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包括新能源汽車),排量不小于1.8升;7座乘用車的排量不小于2.0升,軸距不小于3000毫米;
(3) 車輛配備固定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具有行車記錄功能的緊急報警裝置,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可實時向機關發送位置信息和報警信息,車輛的技術性能符合操作安全和部門相關標準的要求;
(4) 車輛應配備具有網絡汽車服務平臺、日志計時、價格計算、在線支付、服務評估等功能的終端設備。
(五)車主同意將車輛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的;
(6) 如果車輛為個人所有,不應登記車主姓名,本人應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并提前達成協議,接入已取得營業執照的網約車平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網絡汽車運營服務的應用流程
第十條申請在本市經營網絡汽車共享平臺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 申請人通過市交通委市行政服務中心交通運輸業務窗口(以下簡稱業務窗口)向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網上預約出租汽車運營申請表;
2、投資者的身份、負責人、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管理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和授權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報送的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包括香港、澳門和華僑投資企業)還應提供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或備案說明(包括香港、澳門和海外華僑投資的企業);
4.具有從事網絡汽車業務的在線服務能力描述材料,包括:
(1) 技術研發和維修部門結構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技術能力證明和工作合同;從事網絡汽車服務的服務器和網絡設備的購買或租賃協議、服務器托管協議或互聯網接入協議;平臺的軟硬件說明,數據庫的最大處理能力和最大存儲能力;
(2) 為乘客和司機提供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的信息內容和服務功能描述;
(3) 配合法律查詢和檢索相關數據和信息的功能設計、工作制度、責任機構、負責人和聯系方式等;
(4) 提供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發布的數據庫具備接入交通運輸部網絡汽車監管信息互動平臺條件的聲明;數據訪問本市有關部門監管平臺的連通性測試報告;
(5) 網絡應用和數據的所有服務器機房地址、訪問地址、IP地址、用途劃分等的說明;
(6) 網絡和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評級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備案證明和評估報告;
(7) 證明網絡安全保護等級、網絡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措施符合通信行業網絡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
(8) 擁有完整的用戶認證管理體系和措施、個人隱私數據保護措施以及跨境數據流描述;
(9) 網絡服務平臺后臺用戶信息、日志記錄、留存技術措施、有害信息屏蔽、過濾等安全注意事項的說明材料;
(10) 為依法預防和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的解釋性材料;
(11) 網絡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文本、互聯網新技術和新業務安全評估體系文本、應急預案文本、企業保證服務質量、信息和數據安全的承諾書;
(12) 在線內容處置能力證明,以及對網上車平臺是否具備信息發布、評論發布和動員能力的說明;企業承諾書,保證不利用網上車平臺發布有害信息,不為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13) 詳細說明企業與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合作商業模式,包括企業與銀行和非銀行支付組織簽訂的協議文本、企業是否設立了資金池、是否為用戶開立支付賬戶等。;
國家有關部門對上述要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5在本市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及相應的管理人員證明材料;具有相應服務能力的證明材料;
6.建立網絡汽車服務評價體系的說明材料,以及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查維護、乘客投訴處理等相關制度文本;
7、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提出后,交通運輸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計決定。在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考試合格后,申請人將在營業窗口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出租汽車網絡預約經營許可證》;
審查不合格的,發給《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的營業執照有效期為4年。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可以在營業執照到期前30天,向交通運輸局申請延長營業執照有效期。申請人在業務有效期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經審查合格后可以延期,每次延期4年。
第十二條在本市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1) 申請人通過互聯網登錄出租車服務管理系統,向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填寫個人信息和相關承諾材料。
(二)交通運輸局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計決定,并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出具《審計結果通知書》。申請人可以自行查詢、下載和打印。
(三)考試合格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考試成績通知書》的要求,持有關材料到指定的考試機構辦理考試相關事宜。
公布測試結果的時間限制為測試后4個工作日。申請人可以登錄出租車服務管理系統查看考試結果。
(四)經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交通運輸局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網絡出租汽車駕駛證》。處理期為考試成績公布后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個人車輛在本市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1) 申請人已取得《出租汽車網絡預約駕駛證》,并與有資質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簽訂了駕駛員和車輛網絡運營意向書。12月21日,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網絡預約管理規則》正式發布。在車輛準入方面,《北京網約車規則》要求在京注冊的車輛必須符合北京市頒布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車輛的排量和軸距也有明確規定。要求5座轎車排氣量不低于1.8L,車輛軸距不低于2650 mm,包括新能源汽車;
在司機準入方面,北京的網約車細則規定,從事網約車的司機必須具有北京戶口,也就是說,在車輛和司機準入方面北京仍然延續了此前“京車京人”的規定。此外,《細則》還規定,網約車司機的駕駛證必須由北京市頒發,接入網約車平臺的個人和車輛必須經過審核并具備相關資質后方可參與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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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教文[2016]216號
所有相關單位:
為滿足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我們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車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特此印發給您。請跟隨他們。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業務管理部
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16年12月21日
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滿足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上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上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是指基于互聯網技術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司機,提供非巡游出租汽車預約服務(以下簡稱網絡預約汽車)的經營活動。
本規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是指建立網絡汽車服務平臺,從事網絡汽車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本市將按照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和適度發展出租車的原則,統籌規劃、規范有序發展網絡汽車租賃,鼓勵巡游出租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絡汽車租賃服務,實現網約車與巡游出租車(以下簡稱巡游出租車)的錯位發展和差異化運營,為乘客提供優質、個性化的出行服務。
巡邏車通過網約車平臺提供呼叫服務的,應當遵守巡邏車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本地網約車的管理和統籌。
市交通委員會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交通局)是本市出租車行業的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網絡汽車行業的發展政策,并組織實施……
網絡汽車管理工作的開展;市六區管理辦公室和交通局下屬的郊區交通局負責該地區汽車的日常管理。
市交通執法總隊(以下簡稱交通執法總團)負責組織實施全市網約車行政執法工作。
市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商務、工商、國稅、地稅、質監、通信、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門、網信和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交通委應當根據首都的戰略定位,綜合考慮人口、經濟發展水平、空氣質量、城市交通擁堵、公共交通發展水平、出租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掌握出租車運力規模及其在城市綜合交通系統中的份額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開展出租車總量規模評估,編制出租車行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本市網約車運價由市場調整。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合理確定出租車定價方式,并為本市出租車開具專用發票,不得存在不公平的價格行為。
第二章網絡租車平臺公司、駕駛員和車輛的許可條件
第七條網絡汽車共享平臺公司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絡汽車共享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 具備線上線下兩種能力,開展線上汽車服務;具備開展網絡汽車服務運營的互聯網平臺,具備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和數據交互處理能力,具備交通、、稅務、質監、通信、,以及網絡信息,以依法檢索和查詢相關的網絡數據和信息。網絡服務平臺的數據庫與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平臺相連,服務器位于中國內地,具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相應等級保護要求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三)在本市設立服務機構,具備相應的服務能力;具有提供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和教育場所,以及相應數量的工程技術、投訴處理和運營管理服務人員;
(4) 擁有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包括網絡安全管理、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查維護、網絡汽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以及網絡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5) 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6)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外商投資汽車經營車輛還應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在本市申領《網絡出租汽車駕駛證》的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本市戶籍;
(2) 取得本市頒發的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驗;
(3)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身體健康;
(4) 無交通事故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或暴力犯罪記錄,無吸記錄,無酒后駕駛記錄,近期連續三個記分周期未記12分;
(5) 經指定考試機構考試合格的;
(六)申請日前一年內發生五起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
(七)從事巡游車服務,未納入出租汽車嚴重違法信息數據庫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在本市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出租汽車經營者或個人所有的本市號牌車輛(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非營運車輛不得從事網絡汽車租賃經營)符合本市頒布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在驗車有效期內無未處理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2) 5座轎車的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包括新能源汽車),排量不小于1.8升;7座乘用車的排量不小于2.0升,軸距不小于3000毫米;
(3) 車輛配備固定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具有行車記錄功能的緊急報警裝置,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可實時向機關發送位置信息和報警信息,車輛的技術性能符合操作安全和部門相關標準的要求;
(4) 車輛應配備具有網絡汽車服務平臺、日志計時、價格計算、在線支付、服務評估等功能的終端設備。
(五)車主同意將車輛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的;
(6) 如果車輛為個人所有,不應登記車主姓名,本人應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并提前達成協議,接入已取得營業執照的網約車平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網絡汽車運營服務的應用流程
第十條申請在本市經營網絡汽車共享平臺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 申請人通過市交通委市行政服務中心交通運輸業務窗口(以下簡稱業務窗口)向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網上預約出租汽車運營申請表;
2、投資者的身份、負責人、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管理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和授權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報送的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包括香港、澳門和華僑投資企業)還應提供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或備案說明(包括香港、澳門和海外華僑投資的企業);
4.具有從事網絡汽車業務的在線服務能力描述材料,包括:
(1) 技術研發和維修部門結構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技術能力證明和工作合同;從事網絡汽車服務的服務器和網絡設備的購買或租賃協議、服務器托管協議或互聯網接入協議;平臺的軟硬件說明,數據庫的最大處理能力和最大存儲能力;
(2) 為乘客和司機提供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的信息內容和服務功能描述;
(3) 配合法律查詢和檢索相關數據和信息的功能設計、工作制度、責任機構、負責人和聯系方式等;
(4) 提供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發布的數據庫具備接入交通運輸部網絡汽車監管信息互動平臺條件的聲明;數據訪問本市有關部門監管平臺的連通性測試報告;
(5) 網絡應用和數據的所有服務器機房地址、訪問地址、IP地址、用途劃分等的說明;
(6) 網絡和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評級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備案證明和評估報告;
(7) 證明網絡安全保護等級、網絡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措施符合通信行業網絡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
(8) 擁有完整的用戶認證管理體系和措施、個人隱私數據保護措施以及跨境數據流描述;
(9) 網絡服務平臺后臺用戶信息、日志記錄、留存技術措施、有害信息屏蔽、過濾等安全注意事項的說明材料;
(10) 為依法預防和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的解釋性材料;
(11) 網絡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文本、互聯網新技術和新業務安全評估體系文本、應急預案文本、企業保證服務質量、信息和數據安全的承諾書;
(12) 在線內容處置能力證明,以及對網上車平臺是否具備信息發布、評論發布和動員能力的說明;企業承諾書,保證不利用網上車平臺發布有害信息,不為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13) 詳細說明企業與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合作商業模式,包括企業與銀行和非銀行支付組織簽訂的協議文本、企業是否設立了資金池、是否為用戶開立支付賬戶等。;
國家有關部門對上述要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5在本市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及相應的管理人員證明材料;具有相應服務能力的證明材料;
6.建立網絡汽車服務評價體系的說明材料,以及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查維護、乘客投訴處理等相關制度文本;
7、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提出后,交通運輸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計決定。在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考試合格后,申請人將在營業窗口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出租汽車網絡預約經營許可證》;
審查不合格的,發給《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的營業執照有效期為4年。
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可以在營業執照到期前30天,向交通運輸局申請延長營業執照有效期。申請人在業務有效期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經審查合格后可以延期,每次延期4年。
第十二條在本市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1) 申請人通過互聯網登錄出租車服務管理系統,向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填寫個人信息和相關承諾材料。
(二)交通運輸局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計決定,并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出具《審計結果通知書》。申請人可以自行查詢、下載和打印。
(三)考試合格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考試成績通知書》的要求,持有關材料到指定的考試機構辦理考試相關事宜。
公布測試結果的時間限制為測試后4個工作日。申請人可以登錄出租車服務管理系統查看考試結果。
(四)經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交通運輸局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網絡出租汽車駕駛證》。處理期為考試成績公布后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個人車輛在本市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1) 申請人已取得《出租汽車網絡預約駕駛證》,并與有資質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簽訂了駕駛員和車輛網絡運營意向書。(2) 申請人委托協議接入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通過業務窗口向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網絡汽車運輸單證申請表;
2.以申請人名義登記的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申請人身份證件、網約車駕駛員證及其復印件;
3.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簽訂的網絡運營意向書;
4.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的申請表。
(3) 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交通運輸局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 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車輛繼續使用原號牌,辦理時間為5個工作日。
(五)車輛性質發生變化后,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
(6) 申請人已完成第(4)項和第(5)項的手續,交通運輸局將組織驗車并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
第十四條申請人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后,將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由網絡汽車平臺為其辦理駕駛員登記手續。經交通運輸局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后,申請人即可從事網絡汽車經營。
網絡汽車駕駛員資格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登記期滿需要繼續從事網約車服務的,應當在登記期滿30日前向交通運輸局申請續期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本市為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或出租汽車公司自有車輛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1) 申請人已與具有資質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簽署網絡運營意向書。
(2) 申請人通過業務窗口向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網絡汽車運輸單證申請表;
2.以申請人名義登記的車輛的登記證書、駕駛證及復印件,以及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3.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簽訂的網絡運營意向書(平臺自有車輛除外);
4.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的申請表。
(3) 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交通運輸局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 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在市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輛繼續使用原號牌,辦理時間為5個工作日。
(五)車輛性質發生變化后,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
(六)申請人已完成第(四)項和第(五)項手續,交通運輸局已組織驗車并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
(7) 申請人自駕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后,應與取得《網絡預訂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書》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并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駕駛員登記手續(出租車企業由與其簽訂網絡運營意向書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辦理)。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申請人”,是指出租汽車公司;除第(2)項外,第(二)項中的“申請人”是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
第(二)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中的“申請人”是指汽車租賃平臺公司和出租車公司。
第十六條網絡汽車相關車輛的營業執照期限自車輛登記之日起不超過8年。
當網絡汽車的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它將被報廢。當里程沒有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壽命達到8年時,您將退出網絡汽車運營。
按照規定應當退出網絡汽車運營的,交通運輸局應當依法注銷或者收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車主申請變更登記時,通過信息交換將相關車輛信息反饋給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核查。根據書面申請和相關程序,交通運輸局向車主頒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車主持《車輛登記證》到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
未經授權,不得轉讓車輛的使用權。擅自報廢、報廢或者轉讓車輛所有權的,取消車輛使用權;平臺與車輛的接入關系終止或者平臺公司運營期終止的,車輛在未接入新平臺期間不得從事網絡汽車運營。
第四章網絡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第十七條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對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
(a) 交通運輸局將在收到申請并接受申請后4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相關部門審查,包括:
1.交通運輸局負責審查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四項第(二)項、第(三)項、(四)項的證明材料,并對申請人的辦公室、培訓和教育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2.市交通部門負責審核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二)、(三)、(五)、(七)、(九)、(十一)項的證明材料;
3.市部門負責審查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證明材料;
4.市稅務部門負責審核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項的證明材料;
5.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三)項的證明材料;
6.市網信部門負責審核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二)項的證明材料。
(二)相關責任部門應在收到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反饋給交通運輸局。
(3) 交通運輸局收到各部門審計結果后,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根據各部門的審計意見作出決定,并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的,發給《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八條對于駕駛員的申請,有關部門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 交通運輸局應當在出租車服務管理系統自動受理申請后1個工作日內,通過出租車服務管理體系將申請人信息推送相關部門審核。其中:
1.市部門負責審查第八條第(一)、(二)、(三)、(四)、(六)項的有關內容;
2.交通運輸局負責審查第八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相關內容;
3交通執法總隊負責第八(七)項內容審核。
(二)市部門和交通執法總隊應當在收到推送信息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將審核結果反饋給交通運輸局。
(3) 交通運輸局收到審計結果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根據各部門的審計意見作出審計決定,并在出租車服務管理系統中自動生成《審計結果通知書》。
考試通過的,《考試成績通知書》應當將與考試聘任有關的事項告知申請人;如果審計失敗,則《審計結果通知單》應通知失敗的具體審計部門。
(四)考試合格的申請人應當持有關材料到指定的考試機構辦理考試相關事宜。
區域科目考試內容由交通運輸局根據《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區域服務特點確定。
(5) 考試機構應當在申請人參加考試后4個工作日內,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向交通運輸局報告考試結果,同時在出租汽車管理系統公布考試結果并告知下一步流程。
(六)交通運輸局應當在收到考試結果后10個工作日內,對考試合格的申請人頒發《行政許可決定書》,并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對考核不合格的申請人,發給《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考試時間不包括在允許的時間限制內。
(7) 取得《網絡出租汽車駕駛證》的人員,由與其簽訂正式合同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與其簽署正式合同的出租汽車公司委托為其辦理駕駛員登記和預約手續。
交通運輸局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計決定,對審計合格的予以登記。
第十九條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對車輛申請進行審查。
(a) 交通運輸局應當自收到申請并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會同市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其中,交通事故處理和車輛交通違法記錄由市交通管理部門審核。
(二)經審查批準,交通運輸局向申請人頒發《車輛登記證》;審查不合格的,發給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交通管理部門變更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客運”的。
(4) 車輛性質變更后,申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并經本市部門審查合格。
(5) 上述流程(3)和(4)完成后,交通運輸局將組織車輛檢查。如果授予許可,將頒發《行政許可決定書》,并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不予行政許可的,發給《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五章網絡汽車業務規范
第二十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和經營者的下列責任:
(a) 按照約定履行運輸及其他相關合同;
(2) 旅客傷亡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3) 因疏忽造成乘客財物損壞或丟失的責任;
(4) 安全生產責任;
(5) 保護駕駛員權益的責任;
(六)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
(七)加強對網絡汽車駕駛員的規范管理,維護行業穩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建立并實施服務標準和法規、車輛維護、駕駛員守則、安全駕駛、學習和業務培訓、運營管理、服務質量管理、投訴和報告等規章制度;
(二)對旅客提出的服務質量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在10日內給予答復;
(三)根據運輸管理部門的需要完成調度任務;
(4) 通過平臺和服務終端對車輛運營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確保線上注冊的駕駛員和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相同,平臺不得在駕駛員載客時推送新的運營信息;
(五)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駕駛員繼續教育,開展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和日常教育指導;
(六)為保持車輛的技術狀態,與站臺相連的車輛統一張貼標志,并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查和維護,并按規定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七)將經營動態數據實時傳輸至本市有關部門監管平臺,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8) 接入平臺的車輛,按照小客車保險費率投保強制保險、賠償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的第三方責任保險和乘客意外傷害保險;
(九)提供不間斷運營服務,明確服務項目,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記錄車輛和駕駛員的服務信息;
(十)依法向本市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十一)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點一端應在許可經營區內;
(十二)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依法獲取有關數據和信息;
(十三)提高服務質量,對存在棄客、故意繞行等嚴重服務問題的駕駛員承擔管理責任;
(十四)不得組織、幫助他人以私家車共享的名義提供網絡汽車服務;
(十五)保護用戶對所收集信息的知情權,不得超出網絡汽車服務要求的范圍;
(十六)除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戶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遵守電信管理的有關規定;
(18) 商業信息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不得利用平臺發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與商業無關的各類信息;
(十九)平臺公司應當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簽訂協議的平臺公司應當為駕駛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簽署的協議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免除平臺公司應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2) 申請人委托協議接入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通過業務窗口向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網絡汽車運輸單證申請表;
2.以申請人名義登記的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申請人身份證件、網約車駕駛員證及其復印件;
3.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簽訂的網絡運營意向書;
4.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的申請表。
(3) 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交通運輸局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 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車輛繼續使用原號牌,辦理時間為5個工作日。
(五)車輛性質發生變化后,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
(6) 申請人已完成第(4)項和第(5)項的手續,交通運輸局將組織驗車并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
第十四條申請人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后,將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由網絡汽車平臺為其辦理駕駛員登記手續。經交通運輸局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后,申請人即可從事網絡汽車經營。
網絡汽車駕駛員資格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登記期滿需要繼續從事網約車服務的,應當在登記期滿30日前向交通運輸局申請續期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本市為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或出租汽車公司自有車輛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1) 申請人已與具有資質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簽署網絡運營意向書。
(2) 申請人通過業務窗口向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網絡汽車運輸單證申請表;
2.以申請人名義登記的車輛的登記證書、駕駛證及復印件,以及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3.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簽訂的網絡運營意向書(平臺自有車輛除外);
4.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的申請表。
(3) 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交通運輸局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 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在市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輛繼續使用原號牌,辦理時間為5個工作日。
(五)車輛性質發生變化后,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
(六)申請人已完成第(四)項和第(五)項手續,交通運輸局已組織驗車并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
(7) 申請人自駕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后,應與取得《網絡預訂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書》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并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駕駛員登記手續(出租車企業由與其簽訂網絡運營意向書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辦理)。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申請人”,是指出租汽車公司;除第(2)項外,第(二)項中的“申請人”是指網絡汽車平臺公司;
第(二)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中的“申請人”是指汽車租賃平臺公司和出租車公司。
第十六條網絡汽車相關車輛的營業執照期限自車輛登記之日起不超過8年。
當網絡汽車的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它將被報廢。當里程沒有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壽命達到8年時,您將退出網絡汽車運營。
按照規定應當退出網絡汽車運營的,交通運輸局應當依法注銷或者收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車主申請變更登記時,通過信息交換將相關車輛信息反饋給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核查。根據書面申請和相關程序,交通運輸局向車主頒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車主持《車輛登記證》到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
未經授權,不得轉讓車輛的使用權。擅自報廢、報廢或者轉讓車輛所有權的,取消車輛使用權;平臺與車輛的接入關系終止或者平臺公司運營期終止的,車輛在未接入新平臺期間不得從事網絡汽車運營。
第四章網絡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第十七條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對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
(a) 交通運輸局將在收到申請并接受申請后4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相關部門審查,包括:
1.交通運輸局負責審查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四項第(二)項、第(三)項、(四)項的證明材料,并對申請人的辦公室、培訓和教育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2.市交通部門負責審核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二)、(三)、(五)、(七)、(九)、(十一)項的證明材料;
3.市部門負責審查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證明材料;
4.市稅務部門負責審核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項的證明材料;
5.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三)項的證明材料;
6.市網信部門負責審核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二)項的證明材料。
(二)相關責任部門應在收到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反饋給交通運輸局。
(3) 交通運輸局收到各部門審計結果后,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根據各部門的審計意見作出決定,并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的,發給《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八條對于駕駛員的申請,有關部門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 交通運輸局應當在出租車服務管理系統自動受理申請后1個工作日內,通過出租車服務管理體系將申請人信息推送相關部門審核。其中:
1.市部門負責審查第八條第(一)、(二)、(三)、(四)、(六)項的有關內容;
2.交通運輸局負責審查第八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相關內容;
3交通執法總隊負責第八(七)項內容審核。
(二)市部門和交通執法總隊應當在收到推送信息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將審核結果反饋給交通運輸局。
(3) 交通運輸局收到審計結果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根據各部門的審計意見作出審計決定,并在出租車服務管理系統中自動生成《審計結果通知書》。
考試通過的,《考試成績通知書》應當將與考試聘任有關的事項告知申請人;如果審計失敗,則《審計結果通知單》應通知失敗的具體審計部門。
(四)考試合格的申請人應當持有關材料到指定的考試機構辦理考試相關事宜。
區域科目考試內容由交通運輸局根據《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區域服務特點確定。
(5) 考試機構應當在申請人參加考試后4個工作日內,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向交通運輸局報告考試結果,同時在出租汽車管理系統公布考試結果并告知下一步流程。
(六)交通運輸局應當在收到考試結果后10個工作日內,對考試合格的申請人頒發《行政許可決定書》,并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證》;對考核不合格的申請人,發給《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考試時間不包括在允許的時間限制內。
(7) 取得《網絡出租汽車駕駛證》的人員,由與其簽訂正式合同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與其簽署正式合同的出租汽車公司委托為其辦理駕駛員登記和預約手續。
交通運輸局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計決定,對審計合格的予以登記。
第十九條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對車輛申請進行審查。
(a) 交通運輸局應當自收到申請并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會同市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其中,交通事故處理和車輛交通違法記錄由市交通管理部門審核。
(二)經審查批準,交通運輸局向申請人頒發《車輛登記證》;審查不合格的,發給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交通管理部門變更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客運”的。
(4) 車輛性質變更后,申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并經本市部門審查合格。
(5) 上述流程(3)和(4)完成后,交通運輸局將組織車輛檢查。如果授予許可,將頒發《行政許可決定書》,并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書》;不予行政許可的,發給《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五章網絡汽車業務規范
第二十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和經營者的下列責任:
(a) 按照約定履行運輸及其他相關合同;
(2) 旅客傷亡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3) 因疏忽造成乘客財物損壞或丟失的責任;
(4) 安全生產責任;
(5) 保護駕駛員權益的責任;
(六)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
(七)加強對網絡汽車駕駛員的規范管理,維護行業穩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網絡汽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建立并實施服務標準和法規、車輛維護、駕駛員守則、安全駕駛、學習和業務培訓、運營管理、服務質量管理、投訴和報告等規章制度;
(二)對旅客提出的服務質量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在10日內給予答復;
(三)根據運輸管理部門的需要完成調度任務;
(4) 通過平臺和服務終端對車輛運營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確保線上注冊的駕駛員和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相同,平臺不得在駕駛員載客時推送新的運營信息;
(五)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駕駛員繼續教育,開展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和日常教育指導;
(六)為保持車輛的技術狀態,與站臺相連的車輛統一張貼標志,并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查和維護,并按規定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七)將經營動態數據實時傳輸至本市有關部門監管平臺,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8) 接入平臺的車輛,按照小客車保險費率投保強制保險、賠償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的第三方責任保險和乘客意外傷害保險;
(九)提供不間斷運營服務,明確服務項目,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記錄車輛和駕駛員的服務信息;
(十)依法向本市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十一)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點一端應在許可經營區內;
(十二)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依法獲取有關數據和信息;
(十三)提高服務質量,對存在棄客、故意繞行等嚴重服務問題的駕駛員承擔管理責任;
(十四)不得組織、幫助他人以私家車共享的名義提供網絡汽車服務;
(十五)保護用戶對所收集信息的知情權,不得超出網絡汽車服務要求的范圍;
(十六)除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戶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遵守電信管理的有關規定;
(18) 商業信息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不得利用平臺發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與商業無關的各類信息;
(十九)平臺公司應當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簽訂協議的平臺公司應當為駕駛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簽署的協議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免除平臺公司應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第二十二條網絡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提供網絡汽車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2) 不得無營業執照接入平臺或使用無營業執照車輛提供網絡汽車服務;
(3) 在允許停車的地方等待訂單或乘客,不允許在巡航車輛的調度站巡航或排隊;
(四)落實出租車定價規定,主動告知乘客運營成本;
(5) 嚴格按照網約車平臺產生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中途拒載、甩客;
(6) 保持網上車平臺司機客戶端和個人通信設備暢通,及時接收服務平臺推送的訂單信息;
(七)主動提醒乘客使用車廂內的服務設施;
(8) 因特殊原因無法運營或乘客取消行程時,應按要求及時向網約車平臺報告;
(九)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
(十)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十一)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不得攜帶影響汽車健康的寵物和物品;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行為;
(四)不得向車外拋物,不得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5) 醉酒乘客應陪同(監督);
(六)遵守網絡汽車運營服務的規定,并在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坐公交車;
(七)按照規定交納票款。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市交通委負責協調網約車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規范網約車運營服務管理。
交通運輸局負責制定規范網車運營服務的相關政策法規,組織對網車運營狀況的日常監督,定期收集網車平臺的運營數據并對收集到的數據進行核查。
交通執法總隊負責組織實施線上線下日常執法檢查和網上車運營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市通信主管部門和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絡汽車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為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
市機關和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范和查處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市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商務、工商、國稅、地稅、質監、通信、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門、網信和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網絡租車經營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信用記錄,并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將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二十七條出租汽車協會應當建立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清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要建立聯合監督機制,制定聯席會議、信息交流、網上監督、聯合執法、案件移送、失信懲戒、媒體披露、聲譽評估等工作制度,實行閉環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未取得營業執照,變相從事或者從事網絡汽車經營活動的;
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市、區交通執法機構應當按照《無證經營查處辦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網絡汽車租賃平臺公司及其駕駛員違反《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市、區交通執法機構應當按照職責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網絡汽車租賃平臺公司存在價格違法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由市發展改革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二條監察中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市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商務、工商、國稅、地稅、質監、交通、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門查處,網絡信息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網絡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提供網絡汽車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2) 不得無營業執照接入平臺或使用無營業執照車輛提供網絡汽車服務;
(3) 在允許停車的地方等待訂單或乘客,不允許在巡航車輛的調度站巡航或排隊;
(四)落實出租車定價規定,主動告知乘客運營成本;
(5) 嚴格按照網約車平臺產生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中途拒載、甩客;
(6) 保持網上車平臺司機客戶端和個人通信設備暢通,及時接收服務平臺推送的訂單信息;
(七)主動提醒乘客使用車廂內的服務設施;
(8) 因特殊原因無法運營或乘客取消行程時,應按要求及時向網約車平臺報告;
(九)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
(十)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十一)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不得攜帶影響汽車健康的寵物和物品;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行為;
(四)不得向車外拋物,不得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5) 醉酒乘客應陪同(監督);
(六)遵守網絡汽車運營服務的規定,并在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坐公交車;
(七)按照規定交納票款。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市交通委負責協調網約車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規范網約車運營服務管理。
交通運輸局負責制定規范網車運營服務的相關政策法規,組織對網車運營狀況的日常監督,定期收集網車平臺的運營數據并對收集到的數據進行核查。
交通執法總隊負責組織實施線上線下日常執法檢查和網上車運營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市通信主管部門和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絡汽車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為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網絡汽車平臺公司。
市機關和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技術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范和查處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市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商務、工商、國稅、地稅、質監、通信、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門、網信和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網絡租車經營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信用記錄,并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網絡汽車平臺公司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將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二十七條出租汽車協會應當建立網絡汽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清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要建立聯合監督機制,制定聯席會議、信息交流、網上監督、聯合執法、案件移送、失信懲戒、媒體披露、聲譽評估等工作制度,實行閉環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未取得營業執照,變相從事或者從事網絡汽車經營活動的;
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市、區交通執法機構應當按照《無證經營查處辦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網絡汽車租賃平臺公司及其駕駛員違反《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市、區交通執法機構應當按照職責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網絡汽車租賃平臺公司存在價格違法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由市發展改革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二條監察中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市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商務、工商、國稅、地稅、質監、交通、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門查處,網絡信息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近日從深圳市交警局獲悉,深圳從12月1日起正式開始啟用新能源號牌。這意味著,今后購買新能源汽車都將使用新能源號牌,此前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市民可自愿到深圳市8個車管分所更換新能源號牌。
1900/1/1 0:00:0012月1617日,以“重新定義汽車聚變未來”為主題的第七屆全球新能源汽車大會GNEV7在北京盛大舉行,全球數百位思想者和變革先鋒與新能源汽車業者齊聚與此。
1900/1/1 0:00:00比亞迪近日贏得了意大利首個純電動大巴招標項目,該項目由19臺12米大巴及相應的服務組成,總價值超過1000萬歐元合約7200萬人民幣。
1900/1/1 0:00:00本田有著頂尖的燃料電池和燃油混動技術,但是如今全球減排的大趨勢下,特別是各國政府制定的排放政策壓力下,本田也不得不開始著手研發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動車型。
1900/1/1 0:00:0012月16日起,北京啟動了空氣污染紅色預警,并且是目前為止最長的一次紅色預警。在霧霾期間,全市機動車進行了單雙號限行,并且對國一、國二的車輛禁行。
1900/1/1 0:00:0012月19日,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主任謝峰在交通部網站在線解讀上海市綜合交通“十三五”規劃時談到,到2020年,上海市新能源公交車總量將超過8000輛,占比超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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