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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發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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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9月14日,南平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關于2016年南平市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其中,購車補貼標準:2016年,全省下達的我市推廣應用新能源非公交車輛任務數量為300輛標準車,獎補資金總額為508萬元,平均每輛標準車補貼金額為1.69萬元。國家補貼與省級財政補貼之和不得超過汽車市場合理銷售價格(含各級財政補貼銷售價格)的70%。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公共部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將根據充電樁的充電功率給予補貼,直流快充樁每千瓦補貼495元,交流樁每千瓦150元。2016年,全省在我市共發放充電設施12694千瓦,獎金總額618萬元。

原公告如下:

南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南平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南平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及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由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文件精神,進一步提高我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水平,根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通知》精神,我們研究制定了《南平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車輛及充電設施推廣應用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16年度省級新能源非公交車車輛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獎勵和補充資金的通知》(民經新計財[2016]439號)。

南平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南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南平市財政局

2016年9月14日

南平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激勵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下達2016年度省級新能源非公交車車輛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的通知》(財稅[2016]439號)等相關文件,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一,獎勵的范圍和對象

省級財政資金獎勵給除公共交通外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我市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1.新能源汽車是指已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

2.2016年,省級新能源非公交車車輛推廣應用獎勵基金的補貼對象為在我市(含十個縣(市、區))購買并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消費者(使用財政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不享受購車補貼)。

3.2016年,省級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基金的補貼對象為南平市轄區內公共和專用充電設施(含公共交通)的建設運營單位;

2016年新建充電設施必須符合《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閩政辦〔2016〕62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在發展改革部門的投資項目已備案并報行業管理部門竣工驗收,充電設施運營時間承諾不少于3年。

4.申請購車補貼的個人應持有南平戶口(或駐閩北現役軍人);購車補貼申請人為單位用戶的,應當是在南平市注冊的法人組織(包括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5.各類申報主體直接向市經信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其余按屬地原則向當地經信、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是補貼標準

1.購車補貼標準:2016年,我市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任務數量為300輛標準車(注:標準車的折算方法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第7號通知中的相關標準進行折算。見附件5),獎補資金總額為508萬元,每輛標準車的平均補貼金額為1.69萬元。國家補貼與省級財政補貼之和不得超過汽車市場合理銷售價格(含各級財政補貼銷售價格)的70%。

2.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公共部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將根據充電樁的充電功率給予補貼,直流快充樁每千瓦補貼495元,交流樁每千瓦150元。2016年,全省在我市共發放充電設施12694千瓦,獎金總額618萬元。

Iii.申請程序

按照屬地原則,補貼對象應分別向地方函、發改、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市直單位直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局、發展改革委提交申請材料。

新能源非公交車輛補貼申請由當地主管部門函證受理,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申請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受理。各縣(市、區)由信訪部門、發展改革局根據其受理的審計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并出具審查意見,會同當地財政局于季度末5日前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進行審計核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提交的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匯總表(附件2、4)及相關申請材料;

市經信委、市發展改革委分別審議確認了各縣(市、區)和市直單位上報的新能源非公交車推廣任務完成情況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完成情況。并將對補貼資金方案的意見和建議向市財政局進行審核確認。市財政局核實結算方案后,將于當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撥付省級獎勵資金。

各縣(市、區)應當根據發放的獎勵資金,及時向申請人發放補貼。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財政激勵資金的分配和管理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1) 新能源汽車補貼車輛購買者填寫《南平市2016年度新能源汽車購置省級補貼資金申請表》(附表1),與以下材料復印件裝訂在一起,并以信函形式向當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1.單位采購人應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個人購買者提供車輛購買者的身份證和戶口證明。

車輛購銷合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強制保險單、購置稅完稅憑證等文件復印件2份;

3.登記地部門出具的車輛登記證、駕駛證復印件;

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車輛檢驗報告;

5.所購車輛屬于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保修承諾、獲得的國家補貼(由賣方協助提供);

6.單位采購人應提供車輛使用和車輛運營相關的資質證書;

7.從事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還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書,并確保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8.提交材料的真實性以及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9.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2)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

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填寫《南平市2016年充電設施建設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表3),并與以下材料復印件裝訂成冊,向當地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1份;

2.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復印件;

3.項目建設和運營計劃;

4.收費設施采購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5.充電設施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以及經認證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6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后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7.提交材料的真實性以及設施運營時間不少于3年的承諾;

8.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四,監督管理

1申請補貼的單位(或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申請材料和產品的一致性負責。在非公交車新能源汽車和充換電設施建設過程中,產品不符合申報材料、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取財政補貼資金的,除追回已獲得的補貼資金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2.當地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局在接受車輛和充電樁補貼時,應仔細核對申請人提供的復印件,經辦人應在所有復印件上簽字“與原件核對”。

對于充電樁建設項目,當地發改局還應組織對充電樁建設現場進行核查,核實項目建設現場與申報材料是否一致。

3.享受省級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的注冊地僅限于本市范圍,5年內不得轉讓(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須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備案,且只能在南平市范圍內轉讓或轉讓);

4.享受省級財政補貼和市級財政配套資金的公共服務充電設施領域應承諾運營不少于3年,原則上不得拆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須報原備案單位批準。

5.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補助資金。違反規定,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其他事項

1.本細則的實施期限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通知》的實施期限一致,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下達2016年度省級新能源非公交車車輛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獎補資金的通知》(民經新計財[2016]439號)。

2.車輛購置、上牌和充電設施建設實施的有效時間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按照各縣(市、區)申請的順序分別受理相關補貼。當今年省級獲獎基金額度用完時,當年獲獎基金的申報將自動結束。

4.本實施細則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負責解釋,并根據國家和省的新政策執行。9月14日,南平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關于2016年南平市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其中,購車補貼標準:2016年,全省下達的我市推廣應用新能源非公交車輛任務數量為300輛標準車,獎補資金總額為508萬元,平均每輛標準車補貼金額為1.69萬元。國家補貼與省級財政補貼之和不得超過汽車市場合理銷售價格(含各級財政補貼銷售價格)的70%。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公共部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將根據充電樁的充電功率給予補貼,直流快充樁每千瓦補貼495元,交流樁每千瓦150元。2016年,全省在我市共發放充電設施12694千瓦,獎金總額618萬元。

原公告如下:

南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南平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南平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及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由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文件精神,進一步提高我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水平,根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通知》精神,我們研究制定了《南平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車輛及充電設施推廣應用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16年度省級新能源非公交車車輛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獎勵和補充資金的通知》(民經新計財[2016]439號)。

南平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南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南平市財政局

2016年9月14日

南平市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2016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激勵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下達2016年度省級新能源非公交車車輛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的通知》(財稅[2016]439號)等相關文件,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一,獎勵的范圍和對象

省級財政資金獎勵給除公共交通外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我市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1.新能源汽車是指已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

2.2016年,省級新能源非公交車車輛推廣應用獎勵基金的補貼對象為在我市(含十個縣(市、區))購買并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消費者(使用財政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不享受購車補貼)。

3.2016年,省級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基金的補貼對象為南平市轄區內公共和專用充電設施(含公共交通)的建設運營單位;2016年新建充電設施必須符合《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閩政辦〔2016〕62號)的相關規定,企業在發展改革部門的投資項目已備案并報行業管理部門竣工驗收,充電設施運營時間承諾不少于3年。

4.申請購車補貼的個人應持有南平戶口(或駐閩北現役軍人);

購車補貼申請人為單位用戶的,應當是在南平市注冊的法人組織(包括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5.各類申報主體直接向市經信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其余按屬地原則向當地經信、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是補貼標準

1.購車補貼標準:2016年,我市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任務數量為300輛標準車(注:標準車的折算方法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第7號通知中的相關標準進行折算。見附件5),獎補資金總額為508萬元,每輛標準車的平均補貼金額為1.69萬元。國家補貼與省級財政補貼之和不得超過汽車市場合理銷售價格(含各級財政補貼銷售價格)的70%。

2.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公共部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將根據充電樁的充電功率給予補貼,直流快充樁每千瓦補貼495元,交流樁每千瓦150元。2016年,全省在我市共發放充電設施12694千瓦,獎金總額618萬元。

Iii.申請程序

按照屬地原則,補貼對象應分別向地方函、發改、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市直單位直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局、發展改革委提交申請材料。

新能源非公交車輛補貼申請由當地主管部門函證受理,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申請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受理。各縣(市、區)由信訪部門、發展改革局根據其受理的審計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并出具審查意見,會同當地財政局于季度末5日前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進行審計核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提交的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匯總表(附件2、4)及相關申請材料;

市經信委、市發展改革委分別審議確認了各縣(市、區)和市直單位上報的新能源非公交車推廣任務完成情況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完成情況。并將對補貼資金方案的意見和建議向市財政局進行審核確認。市財政局核實結算方案后,將于當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撥付省級獎勵資金。

各縣(市、區)應當根據發放的獎勵資金,及時向申請人發放補貼。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財政激勵資金的分配和管理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1) 新能源汽車補貼車輛購買者填寫《南平市2016年度新能源汽車購置省級補貼資金申請表》(附表1),與以下材料復印件裝訂在一起,并以信函形式向當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1.單位采購人應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個人購買者提供車輛購買者的身份證和戶口證明。

車輛購銷合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強制保險單、購置稅完稅憑證等文件復印件2份;

3.登記地部門出具的車輛登記證、駕駛證復印件;

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車輛檢驗報告;

5.所購車輛屬于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保修承諾、獲得的國家補貼(由賣方協助提供);

6.單位采購人應提供車輛使用和車輛運營相關的資質證書;

7.從事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還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書,并確保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8.提交材料的真實性以及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9.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2)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

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填寫《南平市2016年充電設施建設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表3),并與以下材料復印件裝訂成冊,向當地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1份;

2.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復印件;

3.項目建設和運營計劃;

4.收費設施采購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5.充電設施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以及經認證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6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后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7.提交材料的真實性以及設施運營時間不少于3年的承諾;

8.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四,監督管理

1申請補貼的單位(或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申請材料和產品的一致性負責。在非公交車新能源汽車和充換電設施建設過程中,產品不符合申報材料、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取財政補貼資金的,除追回已獲得的補貼資金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2.當地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局在接受車輛和充電樁補貼時,應仔細核對申請人提供的復印件,經辦人應在所有復印件上簽字“與原件核對”。

對于充電樁建設項目,當地發改局還應組織對充電樁建設現場進行核查,核實項目建設現場與申報材料是否一致。

3.享受省級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的注冊地僅限于本市范圍,5年內不得轉讓(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須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備案,且只能在南平市范圍內轉讓或轉讓);

4.享受省級財政補貼和市級財政配套資金的公共服務充電設施領域應承諾運營不少于3年,原則上不得拆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須報原備案單位批準。

5.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補助資金。違反規定,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其他事項

1.本細則的實施期限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通知》的實施期限一致,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下達2016年度省級新能源非公交車車輛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獎補資金的通知》(民經新計財[2016]439號)。

2.車輛購置、上牌和充電設施建設實施的有效時間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按照各縣(市、區)申請的順序分別受理相關補貼。當今年省級獲獎基金額度用完時,當年獲獎基金的申報將自動結束。

4.本實施細則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負責解釋,并根據國家和省的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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