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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發布《電動客車安全技術條件》(征求意見稿)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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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近日,從工業和信息化部獲悉,為加強電動客車行業管理,提高產品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裝備工業司組織行業組織,重點企業等單位研究編寫《電動客車安全技術條件》(征求意見稿),現向各方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6年6月18日。

電動客車安全技術要求

1個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電動客車的安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長度6米及以上的單層電動公交車,包括純電動公交車、混合動力公交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和燃料電池電動公交車。

2份規范性參考文件

以下文件對本文件的應用至關重要。對于注日期的參考文件,只有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對于未注明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件)適用于本文件。

GB/T 2408-2008塑料可燃性的測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4208-2008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 8410-2006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建筑材料和產品燃燒性能分類

熱線法測定非金屬固體材料的導熱系數

GB 13094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GB/T 18384.3-2015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電動汽車術語

GB 24407-2012《特種校車安全技術要求》

GB/T 28046.2-2011道路車輛電氣和電子設備的環境條件和試驗第2部分:電氣負載

GB/T 31467.3-2015電動汽車用鋰離子電池組和系統第3部分: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

GB/T 31498-2015電動汽車碰撞后安全要求

QC/T 413汽車電氣設備基本技術要求

QC/T 417.1汽車線束連接器第1部分定義、試驗方法和一般性能要求(汽車部分)

QC/T 417.3車輛線束連接器第3部分單線片式連接器的尺寸和特殊要求

QC/T 417.4車輛線束連接器第4部分多線片式連接器的尺寸和特殊要求

QC/T 897-2011《電動汽車蓄電池管理系統技術要求》

QC/T 1037-2016道路車輛用高壓電纜

QC/T 29106-2014汽車線束技術要求

3術語和定義

GB 13094、GB/T 18384.3和GB/T 19596中規定的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三點一

熱失控熱失控

由于電池自身溫升速率的快速變化引起的單體電池放熱鏈式反應引起的過熱、火災和爆炸。

三點二

熱徑流傳播

電池組或系統中單個電池或單個電池單元的熱失控將觸發電池系統中相鄰或其他電池的熱失控。

4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4.1總則

4.1.1電動客車應符合國家有關機動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也應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4.1.2其他設計和安裝要求見附錄A。

4.2防水防塵性能

4.2.1車輛應以小于或等于10km/h的勻速通過水深300mm及以上的涉水池,涉水距離應大于或等于300m,涉水試驗應在2分鐘左右完成。如果池水長度小于300米,則需要多次進行,總時間(包括池外時間)應小于10分鐘。

4.2.2車輛涉水試驗完成后10分鐘內,應按GB/T 18384.3-2015中7.2中的絕緣電阻測量方法進行測量,總絕緣電阻值應大于3MΩ。

4.2.3下列部件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部件和系統的防護等級試驗應按GB/T 4208-2008的試驗條件進行:

-連接到B類電壓部件的連接器;

-安裝在車廂地板下的B級電壓電氣設備;

-安裝在屋頂上的B級電壓電氣設備,無保護裝置。

4.3防火性能

4.3.1車體內部材料的阻燃性能應按GB 8410-2006的方法進行測試,其水平燃燒速度應小于或等于50mm/min。

4.3.2用于B類電壓元件的絕緣材料的阻燃性能應符合GB/T 2408-2008的要求,即水平燃燒為HB級,垂直燃燒為V-0級。用于B級電壓電纜保護的波紋管和熱收縮雙壁管的溫度等級應不低于125℃,熱收縮雙殼管的性能應符合QC/T 29106-2014附錄B的要求,波紋管的性能符合QC/T 291 06-2014附錄D的要求。

4.3.3可充電儲能系統應采用阻燃材料,阻燃材料的阻燃等級應達到GB/T 2408-2008表1規定的V-0級。可充電儲能系統的安裝艙應采用阻燃隔熱材料與客艙隔開。阻燃隔熱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GB/T 8624-2012中表1規定的B1級,并按GB/T10297-2008進行試驗。在300℃時,導熱系數應小于或等于0.04 W/(MK)。

4.3.4裝有氣/油加熱器的發動機艙(如有)和其他艙室應配備溫度報警系統,當溫度高于設定值時發出警報。報警系統應向駕駛區域的駕駛員提供聲音或燈光報警信號。

4.3.5可充電儲能系統的安裝艙應配備火災自動探測報警系統,該系統應向駕駛區域的駕駛員提供聲音或燈光報警信號。

4.4可充電儲能系統

4.4.1蓄電池組應按照附錄B中的熱失控試驗條件進行試驗,試驗對象不得著火或爆炸。

4.4.2電池組應按照附錄C中的熱失控膨脹試驗條件進行試驗,試驗對象應符合表1中的一級或二級安全要求。

4.4.3根據GB/T31467.3-2015中7.1的要求,電池組完成并通過振動試驗后,應按照GB/T 31467.3-205中7.9所述的海水浸泡試驗方法對電池組進行試驗,電池組不得起火或爆炸。

4.4.4可再充電儲能系統的安裝艙應與客艙隔離(除牽引裝置外),以確保乘客不能接觸可再充電蓄能系統。如果從乘客艙引入空氣以調節可充電儲能系統的溫度,則進氣口應配備煙霧控制裝置,以確保有害氣體不會從進氣口進入乘客艙。

4.4.5可充電儲能系統應配備斷路器和熔斷器。

4.4.6可充電儲能系統的單個電池組的電荷應小于或等于40kWh。

4.5線束

4.5.1連接B類電壓元件的線束應符合QC/T 1037-2016第4章的規定。

4.5.2整車B級電壓電路應至少設置一個過電流隔離裝置。

4.6控制系統

車輛控制系統不應輸出與駕駛意圖不一致的駕駛指令,僅在制動信號和加速信號同時出現時才對制動信號作出響應。

4.7車輛終端和遠程監控

4.7.1車輛應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車載終端,并實現與監控平臺的實時通信。

4.7.2車載終端內部存儲介質的容量應滿足至少7天的內部數據存儲,存儲頻率不小于1次/秒。當車載終端的內部存儲介質已滿時,應具有自動覆蓋存儲在內部的數據的功能。當車載終端在停電后停止工作時,它應該能夠完全保存停電前存儲在內部介質中的數據,并且存儲的數據……

側面的車載終端應該是可接近的。

4.7.3遠程監控系統的功能應符合附錄D的規定。。

4.8充電安全

4.8.1當整車有多個充電接口時,充電過程中不工作的充電接口應不充電。

4.8.2車輛的充電插座應配備溫度監測裝置,可根據溫度變化向充電器和車輛傳輸相應的信號,以實現車輛接口的溫度監測和超溫保護功能。

4.9車輛碰撞防護要求

4.9.1可充電儲能系統安裝后,其外圍應距離車輛前端面大于或等于400mm,距離車輛后端面200mm,距離車輛左右兩側外表面50mm。可充電儲能系統的安裝艙應提供保護措施,能有效防止直接機械碰撞和路面礫石損傷。防護措施可以是圍欄、保險杠、隔板、防護罩等。

4.9.2如果在車輛頂部安裝可再充電儲能系統,則應按照GB 24407-2012附錄a進行頂部壓力試驗。

4.9.3如果車輛頂部未安裝可充電儲能系統,且其位置不符合4.9.1的要求,則應根據附錄E進行碰撞試驗。。

4.9.4車輛經過碰撞和頂壓試驗后,應符合GB/T 31498中4.2~4.4的要求。

4.10整車

4.10.1整車應具有滿載整體骨架結構。

4.10.2每個車廂的最小出口數量應符合表2的要求。但浴室或烹飪室不被視為隔間。無論有多少個疏散艙口,它都只能算作一個緊急出口。

4.10.3在確定出口的最小數量和位置時,鉸接式客車的每個剛性段應視為一輛車。鉸接部分之間的連接通道不被視為出口。車輛處于直線狀態,穿過連接兩個剛性段的鉸鏈的水平軸并垂直于公交車縱軸的平面應被視為兩個剛性節之間的邊界。

4.10.4疏散艙口與可能對使用疏散艙口的乘客造成危險的設備(如B級電壓系統)之間的距離應大于或等于100mm,否則應隔離。

4.10.5操作乘客門緊急控制器8s應使乘客門自動或輕松地手動打開至相應乘客門接近儀表可以通過的寬度。

4.10.6電動客車應采用動力轉向系統。

4.10.7前擋風玻璃上應安裝除霜和除霧裝置。

附件a

設計說明書

(資料性附錄)

A.1防止觸電的要求

A.1.1安裝在車輛上的電氣設備應符合QC/T413的要求。用于低壓電器和線束的連接器應符合QC/T 417.1、QC/T417.3和QC/T417.4的要求。所有在客艙和駕駛艙外使用的連接器均應為汽車密封防水連接器,并應盡可能高地布置,以避免雨水、洗車水和道路水等外部液體飛濺。

A.1.2車輛不得包含裸露的電線、端子和連接單元。電源電路系統的帶電部件應通過使用保護罩、圍欄和金屬網進行絕緣或保護,使其免受直接接觸。這些保護裝置應牢固、可靠,并能抵抗機械沖擊。不使用工具或無意識地無法打開、分離或移除。

A.2線束安裝要求

A.2.1線束的安裝位置應遠離高溫、潮濕、腐蝕和振動。如果無法避免,則應采取保護措施。

A.2.2線束應固定牢固,布置在棱角處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A.2.3線束安裝在拐角處時,應呈弧形過渡,且弧度應不小于90。

A.2.4 B級電壓電纜應分開敷設,敷設的線束應排列整齊、固定牢固,并應保護和插入……

通過孔洞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在某些特殊部位(與A級電壓線束、氣管、油管等布置或交叉的地方),應采取有效的隔離和絕緣安全措施。

A.2.5 B級電壓電纜使用螺釘夾緊件或螺栓夾緊件時,螺釘和螺母的機械強度應不低于8.8,并應采取防松措施,應符合GB/T 31467.3-2015第7.1.2條的振動試驗要求。

A.2.6電動空調B級電壓電纜的連接端子應采用雙螺母固定,接地線應單獨固定,不得與空調機組或其他部件的固定螺栓捆綁。

A.2.7電動空調應具有高低壓保護和溫度自動控制功能,內部連接端子應與保險絲直接接觸。

A.2.8 B級B級電壓加熱除霜系統應配備直流接觸器,當檢測到加熱元件的溫度超過設定的危險溫度時,應主動斷開B級電壓電路。

A.3充電安全

A.3.1如果電動客車裝有受電弓,應滿足以下要求:

--受電弓板的最大總長度應小于充電板與接觸網之間的距離;

--受電弓應滿足充電間或充電架的使用要求,受電弓上升后極板離地高度應為4600毫米~4800毫米;正負極板之間的高度差應小于20mm;

--受電弓板距地面的高度應小于或等于4000 mm

當它在最低位置靜止時;

--受電弓在上升或下降時應具有緩沖設計,受電弓板對充電架供電板或接觸網的壓力應在80N~120N的范圍內;

--受電弓應符合QC/T 413-2002第3.12節中其他部件的振動試驗要求。近日,從工業和信息化部獲悉,為加強電動客車行業管理,提高產品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裝備工業司組織行業組織,重點企業等單位研究編寫《電動客車安全技術條件》(征求意見稿),現向各方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6年6月18日。

電動客車安全技術要求

1個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電動客車的安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長度6米及以上的單層電動公交車,包括純電動公交車、混合動力公交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和燃料電池電動公交車。

2份規范性參考文件

以下文件對本文件的應用至關重要。對于注日期的參考文件,只有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對于未注明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件)適用于本文件。

GB/T 2408-2008塑料可燃性的測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4208-2008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 8410-2006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建筑材料和產品燃燒性能分類

熱線法測定非金屬固體材料的導熱系數

GB 13094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GB/T 18384.3-2015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電動汽車術語

GB 24407-2012《特種校車安全技術要求》

GB/T 28046.2-2011道路車輛電氣和電子設備的環境條件和試驗第2部分:電氣負載

GB/T 31467.3-2015電動汽車用鋰離子電池組和系統第3部分: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

GB/T 31498-2015電動汽車碰撞后安全要求

QC/T 413汽車電氣設備基本技術要求

QC/T 417.1汽車線束連接器第1部分定義、試驗方法和一般性能要求(汽車部分)

QC/T 417.3車輛線束連接器第3部分單線片式連接器的尺寸和特殊要求

QC/T 417.4車輛線束連接器第4部分多線片式連接器的尺寸和特殊要求

QC/T 897-2011《電動汽車蓄電池管理系統技術要求》

QC/T 1037-2016道路車輛用高壓電纜

QC/T 29106-2014汽車線束技術要求

3術語和定義

GB 13094、GB/T 18384.3和GB/T 19596中規定的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三點一

熱失控熱失控

由于電池自身溫升速率的快速變化引起的單體電池放熱鏈式反應引起的過熱、火災和爆炸。

三點二

熱徑流傳播

電池組或系統中單個電池或單個電池單元的熱失控將觸發電池系統中相鄰或其他電池的熱失控。

4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4.1總則

4.1.1電動客車應符合國家有關機動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也應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4.1.2其他設計和安裝要求見附錄A。

4.2防水防塵性能

4.2.1車輛應以小于或等于10km/h的勻速通過水深300mm及以上的涉水池,涉水距離應大于或等于300m,涉水試驗應在2分鐘左右完成。如果池水長度小于300米,則需要多次進行,總時間(包括池外時間)應小于10分鐘。

4.2.2車輛涉水試驗完成后10分鐘內,應按GB/T 18384.3-2015中7.2中的絕緣電阻測量方法進行測量,總絕緣電阻值應大于3MΩ。

4.2.3下列部件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部件和系統的防護等級試驗應按照…………進行……

GB/T 4208-2008的試驗條件:

-連接到B類電壓部件的連接器;

-安裝在車廂地板下的B級電壓電氣設備;

-安裝在屋頂上的B級電壓電氣設備,無保護裝置。

4.3防火性能

4.3.1車體內部材料的阻燃性能應按GB 8410-2006的方法進行測試,其水平燃燒速度應小于或等于50mm/min。

4.3.2用于B類電壓元件的絕緣材料的阻燃性能應符合GB/T 2408-2008的要求,即水平燃燒為HB級,垂直燃燒為V-0級。用于B級電壓電纜保護的波紋管和熱收縮雙壁管的溫度等級應不低于125℃,熱收縮雙殼管的性能應符合QC/T 29106-2014附錄B的要求,波紋管的性能符合QC/T 291 06-2014附錄D的要求。

4.3.3可充電儲能系統應采用阻燃材料,阻燃材料的阻燃等級應達到GB/T 2408-2008表1規定的V-0級。可充電儲能系統的安裝艙應采用阻燃隔熱材料與客艙隔開。阻燃隔熱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GB/T 8624-2012中表1規定的B1級,并按GB/T10297-2008進行試驗。在300℃時,導熱系數應小于或等于0.04 W/(MK)。

4.3.4裝有氣/油加熱器的發動機艙(如有)和其他艙室應配備溫度報警系統,當溫度高于設定值時發出警報。報警系統應向駕駛區域的駕駛員提供聲音或燈光報警信號。

4.3.5可充電儲能系統的安裝艙應配備火災自動探測報警系統,該系統應向駕駛區域的駕駛員提供聲音或燈光報警信號。

4.4可充電儲能系統

4.4.1蓄電池組應按照附錄B中的熱失控試驗條件進行試驗,試驗對象不得著火或爆炸。

4.4.2電池組應按照附錄C中的熱失控膨脹試驗條件進行試驗,試驗對象應符合表1中的一級或二級安全要求。

4.4.3根據GB/T31467.3-2015中7.1的要求,電池組完成并通過振動試驗后,應按照GB/T 31467.3-205中7.9所述的海水浸泡試驗方法對電池組進行試驗,電池組不得起火或爆炸。

4.4.4可再充電儲能系統的安裝艙應與客艙隔離(除牽引裝置外),以確保乘客不能接觸可再充電蓄能系統。如果從乘客艙引入空氣以調節可充電儲能系統的溫度,則進氣口應配備煙霧控制裝置,以確保有害氣體不會從進氣口進入乘客艙。

4.4.5可充電儲能系統應配備斷路器和熔斷器。

4.4.6可充電儲能系統的單個電池組的電荷應小于或等于40kWh。

4.5線束

4.5.1連接B類電壓元件的線束應符合QC/T 1037-2016第4章的規定。

4.5.2整車B級電壓電路應至少設置一個過電流隔離裝置。

4.6控制系統

車輛控制系統不應輸出與駕駛意圖不一致的駕駛指令,僅在制動信號和加速信號同時出現時才對制動信號作出響應。

4.7車輛終端和遠程監控

4.7.1車輛應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車載終端,并實現與監控平臺的實時通信。

4.7.2車載終端內部存儲介質的容量應滿足至少7天的內部數據存儲,存儲頻率不小于1次/秒。當車載終端的內部存儲介質已滿時,應具有自動覆蓋存儲在內部的數據的功能。當車載終端在停電后停止工作時,它應該能夠完全保存停電前存儲在內部介質中的數據,并且存儲的數據……

側面的車載終端應該是可接近的。

4.7.3遠程監控系統的功能應符合附錄D的規定。。

4.8充電安全

4.8.1當整車有多個充電接口時,充電過程中不工作的充電接口應不充電。

4.8.2車輛的充電插座應配備溫度監測裝置,可根據溫度變化向充電器和車輛傳輸相應的信號,以實現車輛接口的溫度監測和超溫保護功能。

4.9車輛碰撞防護要求

4.9.1可充電儲能系統安裝后,其外圍應距離車輛前端面大于或等于400mm,距離車輛后端面200mm,距離車輛左右兩側外表面50mm。可充電儲能系統的安裝艙應提供保護措施,能有效防止直接機械碰撞和路面礫石損傷。防護措施可以是圍欄、保險杠、隔板、防護罩等。

4.9.2如果在車輛頂部安裝可再充電儲能系統,則應按照GB 24407-2012附錄a進行頂部壓力試驗。

4.9.3如果車輛頂部未安裝可充電儲能系統,且其位置不符合4.9.1的要求,則應根據附錄E進行碰撞試驗。。

4.9.4車輛經過碰撞和頂壓試驗后,應符合GB/T 31498中4.2~4.4的要求。

4.10整車

4.10.1整車應具有滿載整體骨架結構。

4.10.2每個車廂的最小出口數量應符合表2的要求。但浴室或烹飪室不被視為隔間。無論有多少個疏散艙口,它都只能算作一個緊急出口。

4.10.3在確定出口的最小數量和位置時,鉸接式客車的每個剛性段應視為一輛車。鉸接部分之間的連接通道不被視為出口。車輛處于直線狀態,穿過連接兩個剛性段的鉸鏈的水平軸并垂直于公交車縱軸的平面應被視為兩個剛性節之間的邊界。

4.10.4疏散艙口與可能對使用疏散艙口的乘客造成危險的設備(如B級電壓系統)之間的距離應大于或等于100mm,否則應隔離。

4.10.5操作乘客門緊急控制器8s應使乘客門自動或輕松地手動打開至相應乘客門接近儀表可以通過的寬度。

4.10.6電動客車應采用動力轉向系統。

4.10.7前擋風玻璃上應安裝除霜和除霧裝置。

附件a

設計說明書

(資料性附錄)

A.1防止觸電的要求

A.1.1安裝在車輛上的電氣設備應符合QC/T413的要求。用于低壓電器和線束的連接器應符合QC/T 417.1、QC/T417.3和QC/T417.4的要求。所有在客艙和駕駛艙外使用的連接器均應為汽車密封防水連接器,并應盡可能高地布置,以避免雨水、洗車水和道路水等外部液體飛濺。

A.1.2車輛不得包含裸露的電線、端子和連接單元。電源電路系統的帶電部件應通過使用保護罩、圍欄和金屬網進行絕緣或保護,使其免受直接接觸。這些保護裝置應牢固、可靠,并能抵抗機械沖擊。不使用工具或無意識地無法打開、分離或移除。

A.2線束安裝要求

A.2.1線束的安裝位置應遠離高溫、潮濕、腐蝕和振動。如果無法避免,則應采取保護措施。

A.2.2線束應固定牢固,布置在棱角處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A.2.3線束安裝在拐角處時,應呈弧形過渡,且弧度應不小于90。

A.2.4 B級電壓電纜應分開敷設,敷設的線束應排列整齊、固定牢固,并應保護和插入……

通過孔洞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在某些特殊部位(與A級電壓線束、氣管、油管等布置或交叉的地方),應采取有效的隔離和絕緣安全措施。

A.2.5 B級電壓電纜使用螺釘夾緊件或螺栓夾緊件時,螺釘和螺母的機械強度應不低于8.8,并應采取防松措施,應符合GB/T 31467.3-2015第7.1.2條的振動試驗要求。

A.2.6電動空調B級電壓電纜的連接端子應采用雙螺母固定,接地線應單獨固定,不得與空調機組或其他部件的固定螺栓捆綁。

A.2.7電動空調應具有高低壓保護和溫度自動控制功能,內部連接端子應與保險絲直接接觸。

A.2.8 B級B級電壓加熱除霜系統應配備直流接觸器,當檢測到加熱元件的溫度超過設定的危險溫度時,應主動斷開B級電壓電路。

A.3充電安全

A.3.1如果電動客車裝有受電弓,應滿足以下要求:

--受電弓板的最大總長度應小于充電板與接觸網之間的距離;

--受電弓應滿足充電間或充電架的使用要求,受電弓上升后極板離地高度應為4600毫米~4800毫米;正負極板之間的高度差應小于20mm;

--受電弓板距地面的高度應小于或等于4000 mm

當它在最低位置靜止時;

--受電弓在上升或下降時應具有緩沖設計,受電弓板對充電架供電板或接觸網的壓力應在80N~120N的范圍內;

--受電弓應符合QC/T 413-2002第3.12節中其他部件的振動試驗要求。A.3.2充電系統中的交直流設備應具有根據電池管理系統的要求控制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極限值的能力。當電壓或電流超過電池允許的極限值時,應停止直流側輸出;當無法獲得電壓和電流極限值時,應停止直流側輸出。

A.3.3充電系統應具有防反向充電保護功能,以避免對電池反向充電。

A.3.4充電系統應具有相應的報警和保護功能,如輸入和輸出短路、過電壓、欠電壓、過電流、過熱和對地短路。

A.3.5考慮到合理的線路壓降,當直流側輸出電壓與電池管理系統監測電壓之差達到30V時,充電系統應停止充電并報警。

A.3.6充電接口應具有鎖定機構。如果沒有鎖定機構,則必須確保充電接口斷開后,充電設備的電壓在1S內降至60V以下。

A.4控制安全

A.4.1 B級電壓電路通電時,應先接低電壓,再接高電壓;斷電時,應先斷開高電壓,然后再斷開低電壓。

A.4.2車輛控制系統應避免在行駛過程中蓄電池的充電/放電功率大于蓄電池的允許充電/放電電源。

A.4.3整車應有一個信號裝置,用于識別B級電壓電路的通斷狀態。

A.4.4對于裝有與車輛安全性能相關的電子系統(如防抱死制動系統和行駛加速滑移調節)的車輛,車輛控制系統應與電子系統進行信息交互并與其協同工作。

A.4.5電機控制、發電機控制等關鍵通信信息應添加序列號,接收機只有在評估序列號正常后才能響應控制指令。如果出現任何異常,接收器的設備應進入安全狀態。

A.4.6通信系統根據數據時間窗口進行讀取和訪問,如果在該時間窗口內沒有更新數據,則認為通信超時;當車輛控制系統接收到超時時,應通過聲音或燈光警報提示駕駛員;當驅動系統接收到超時時,它應該進入安全狀態。

A.4.7車輛控制系統應具有故障診斷功能,包括常見的硬件故障、軟件故障和通信故障。

A.5電池管理系統

A.5.1電池管理系統應符合QC/T 897-2011的要求,至少應具有以下功能:

-主處理器具有防止程序因干擾而進入“無限循環”的功能;

--主處理器使用的存儲介質應具有檢查錯誤檢測代碼的功能;

-通過至少兩個獨立裝置測量和驗證系統總電壓的功能;

-診斷平衡功能有效性的能力。

A.5.2電池管理系統應具有故障報警功能,報警信息應通過車輛儀表和遠程安全監控系統及時報告,報警信息至少應包括過熱、過電壓和欠電壓。

附記錄b

蓄電池組熱失控試驗

B.1測試對象:

由電池管理系統管理的最小電池單元。

B.2試驗方法:

B.2.1完成測試對象和加熱裝置的組裝。加熱功率要求如表3所示。加熱裝置應與蓄電池直接接觸(見圖1)。應安裝溫度監測器,以監測測試對象正極和負極的溫度以及每個可測量表面的幾何中心。溫度數據采集頻率應不小于1Hz才能記錄數據,精度應小于0.5℃。

B.2.2將測試對象充電至100%SOC后,繼續用1C電流對測試對象充電12min。

B.2.3啟動加熱裝置,持續加熱測試對象,直到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然后關閉加熱器。

A) 與加熱裝置直接接觸的電池的任何測量點的溫度超過150℃,測得的溫升速率(dT/dT)超過10℃/s;

B) 每個測量點的溫度超過300℃持續5分鐘。

B.2.4如果在加熱過程中以及加熱后1h內發生火災或爆炸,試驗將終止。

附件c

電池組熱失控膨脹試驗

C.1試驗對象:

在車輛備案參數中定義了電池系統中能量最大的電池組。

C.2試驗方法:

C.2.1選擇熱失控觸發對象:熱失控觸發物體是電池組中密度最大的模塊中由電池管理系統管理的最小電池單元。取出觸發物體所在的模塊,將加熱裝置與觸發物體直接接觸固定,要求加熱裝置(加熱功率要求見表3)與蓄電池直接接觸,安裝溫度監測器,并監測測試對象的正極和負極以及可測量表面的幾何中心的溫度。(溫度數據采集頻率要求每秒至少記錄一次數據,精度要求小于+/-0.5℃)

C.2.2將模塊恢復到原始位置,以原始方式密封電池組上蓋和箱體,并保持電池組的結構完整性。

C.2.3啟動加熱裝置,持續加熱被觸發物體,直到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然后關閉加熱裝置。

A) 與加熱裝置直接接觸的電池組電池測得的溫度均超過150℃,在任何測量點測得的溫升速率(dT/dT)均超過10℃/s;

B) 每個測量點的溫度超過300℃持續5分鐘。

C.2.4如果在加熱過程中以及加熱后2小時內發生火災或爆炸,試驗將終止。

附記錄d

車輛終端功能

(規范性附錄)

D.1車輛終端功能

車輛終端應具有以下功能:

--實時上傳車輛故障和安全警告信息。根據車輛安全隱患的嚴重程度,對故障和報警進行分級管理,并在不同級別設置相應的處理措施。

--實時上傳車輛狀態信息、驅動電機數據、電池組數據、行駛數據、充電過程數據和異常報警數據的功能。監測數據項應包括但不限于表D.1中的內容。。

-遠程提醒功能,將故障和報警信息通知維修服務人員。

附件e

碰撞試驗方法

(規范性附錄)

E.1試驗場地

測試場地應足夠大,以容納移動障礙物驅動系統、碰撞后的移動和測試設備的安裝。車輛碰撞移動的場地應平整,路面摩擦系數不應小于0.5。

E.2試驗前的車輛準備

E.2.1純電動客車和外部可充電混合動力客車按照GB/T 18385-2005的5.1充滿電。

E.2.2非外部充電混合動力電動客車應根據車輛的正常運行狀態進行試驗準備。

E.2.3純電動客車與可充電混合動力客車的碰撞試驗應在車輛充電后24小時內進行。

E.2.4試驗車輛應處于路緣質量狀態。

E.2.5窗戶應關閉,門應關閉但不上鎖。

E.2.6檔位應處于空檔,停車制動器應松開。

E.2.7應將輪胎壓力調整至制造商規定的壓力值。

E.2.8應放置試驗車輛,以確保車軸處于水平狀態。

E.2.9車輛應處于充電狀態。

E.3移動屏障

E.3.1移動式護欄由碰撞裝置、約束元件和移動框架組成;碰撞裝置為剛性鋼結構,碰撞裝置通過約束元件固定在移動的車輛上,約束元件應為剛性的,不應因碰撞而變形。

E.3.2移動屏障的總質量為1814kg±23kg。

E.3.3移動屏障的總長度、總寬度和總高度分別為3700mm±50mm、2000±50mm 50 mm和1682mm±50mm。

E.3.4移動汽車的軸距為2650mm±50mm,踏面為1725 mm 50 mm。。

E.3.5碰撞裝置的表面應平整,寬度為1981mm,高度為1524mm,表面應安裝厚度為19mm的膠合板。

E.3.6碰撞時,移動的車輛應與牽引裝置分離,并能自由移動。

E.4測試步驟

E.4.1試驗車輛應保持靜止。

E.4.2在試驗過程中,移動屏障應撞擊電池艙結構強度最弱的區域,碰撞裝置應最大限度地覆蓋可充電儲能系統。

E.4.3當碰撞區域位于車輛后部時,移動障礙物的行進方向應平行于被碰撞車輛的縱向中心平面;

當碰撞區域位于車輛側面時,移動障礙物的行駛方向應垂直于被碰撞車輛的縱向中心平面。

E.4.4試驗速度

碰撞時,移動障礙物的速度應為40公里/小時0.5公里/小時,碰撞前速度應保持穩定至少0.5米。如果在更高的碰撞速度下進行試驗,并且車輛符合本文件4.9中的技術要求,則也視為合格。A.3.2充電系統中的交直流設備應具有根據電池管理系統的要求控制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極限值的能力。當電壓或電流超過電池允許的極限值時,應停止直流側輸出;當無法獲得電壓和電流極限值時,應停止直流側輸出。

A.3.3充電系統應具有防反向充電保護功能,以避免對電池反向充電。

A.3.4充電系統應具有相應的報警和保護功能,如輸入和輸出短路、過電壓、欠電壓、過電流、過熱和對地短路。

A.3.5考慮到合理的線路壓降,當直流側輸出電壓與電池管理系統監測電壓之差達到30V時,充電系統應停止充電并報警。

A.3.6充電接口應具有鎖定機構。如果沒有鎖定機構,則必須確保充電接口斷開后,充電設備的電壓在1S內降至60V以下。

A.4控制安全

A.4.1 B級電壓電路通電時,應先接低電壓,再接高電壓;斷電時,應先斷開高電壓,然后再斷開低電壓。

A.4.2車輛控制系統應避免在行駛過程中蓄電池的充電/放電功率大于蓄電池的允許充電/放電電源。

A.4.3整車應有一個信號裝置,用于識別B級電壓電路的通斷狀態。

A.4.4對于裝有與車輛安全性能相關的電子系統(如防抱死制動系統和行駛加速滑移調節)的車輛,車輛控制系統應與電子系統進行信息交互并與其協同工作。

A.4.5電機控制、發電機控制等關鍵通信信息應添加序列號,接收機只有在評估序列號正常后才能響應控制指令。如果出現任何異常,接收器的設備應進入安全狀態。

A.4.6通信系統根據數據時間窗口進行讀取和訪問,如果在該時間窗口內沒有更新數據,則認為通信超時;當車輛控制系統接收到超時時,應通過聲音或燈光警報提示駕駛員;當驅動系統接收到超時時,它應該進入安全狀態。

A.4.7車輛控制系統應具有故障診斷功能,包括常見的硬件故障、軟件故障和通信故障。

A.5電池管理系統

A.5.1電池管理系統應符合QC/T 897-2011的要求,至少應具有以下功能:

-主處理器具有防止程序因干擾而進入“無限循環”的功能;

--主處理器使用的存儲介質應具有檢查錯誤檢測代碼的功能;

-通過至少兩個獨立裝置測量和驗證系統總電壓的功能;

-診斷平衡功能有效性的能力。

A.5.2電池管理系統應具有故障報警功能,報警信息應通過車輛儀表和遠程安全監控系統及時報告,報警信息至少應包括過熱、過電壓和欠電壓。

附記錄b

蓄電池組熱失控試驗

B.1測試對象:

由電池管理系統管理的最小電池單元。

B.2試驗方法:

B.2.1完成測試對象和加熱裝置的組裝。加熱功率要求如表3所示。加熱裝置應與蓄電池直接接觸(見圖1)。應安裝溫度監測器,以監測測試對象正極和負極的溫度以及每個可測量表面的幾何中心。溫度數據采集頻率應不小于1Hz才能記錄數據,精度應小于0.5℃。

B.2.2將測試對象充電至100%SOC后,繼續用1C電流對測試對象充電12min。

B.2.3啟動加熱裝置,持續加熱測試對象,直到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然后關閉加熱器。

A) 與加熱裝置直接接觸的電池的任何測量點的溫度超過150℃,測得的溫升速率(dT/dT)超過10℃/s;

B) 每個測量點的溫度超過300℃持續5分鐘。

B.2.4如果在加熱過程中以及加熱后1h內發生火災或爆炸,試驗將終止。

附件c

電池組熱失控膨脹試驗

C.1試驗對象:

在車輛備案參數中定義了電池系統中能量最大的電池組。

C.2試驗方法:

C.2.1選擇熱失控觸發對象:熱失控觸發物體是電池組中密度最大的模塊中由電池管理系統管理的最小電池單元。取出觸發物體所在的模塊,將加熱裝置與觸發物體直接接觸固定,要求加熱裝置(加熱功率要求見表3)與蓄電池直接接觸,安裝溫度監測器,并監測測試對象的正極和負極以及可測量表面的幾何中心的溫度。(溫度數據采集頻率要求每秒至少記錄一次數據,精度要求小于+/-0.5℃)

C.2.2將模塊恢復到原始位置,以原始方式密封電池組上蓋和箱體,并保持電池組的結構完整性。

C.2.3啟動加熱裝置,持續加熱被觸發物體,直到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然后關閉加熱裝置。

A) 與加熱裝置直接接觸的電池組電池測得的溫度均超過150℃,在任何測量點測得的溫升速率(dT/dT)均超過10℃/s;

B) 每個測量點的溫度超過300℃持續5分鐘。

C.2.4如果在加熱過程中以及加熱后2小時內發生火災或爆炸,試驗將終止。

附記錄d

車輛終端功能

(規范性附錄)

D.1車輛終端功能

車輛終端應具有以下功能:

--實時上傳車輛故障和安全警告信息。根據車輛安全隱患的嚴重程度,對故障和報警進行分級管理,并在不同級別設置相應的處理措施。

--實時上傳車輛狀態信息、驅動電機數據、電池組數據、行駛數據、充電過程數據和異常報警數據的功能。監測數據項應包括但不限于表D.1中的內容。。

-遠程提醒功能,將故障和報警信息通知維修服務人員。

附件e

碰撞試驗方法

(規范性附錄)

E.1試驗場地

測試場地應足夠大,以容納移動障礙物驅動系統、碰撞后的移動和測試設備的安裝。車輛碰撞移動的場地應平整,路面摩擦系數不應小于0.5。

E.2試驗前的車輛準備

E.2.1純電動客車和外部可充電混合動力客車按照GB/T 18385-2005的5.1充滿電。

E.2.2非外部充電混合動力電動客車應根據車輛的正常運行狀態進行試驗準備。

E.2.3純電動客車與可充電混合動力客車的碰撞試驗應在車輛充電后24小時內進行。

E.2.4試驗車輛應處于路緣質量狀態。

E.2.5窗戶應關閉,門應關閉但不上鎖。

E.2.6檔位應處于空檔,停車制動器應松開。

E.2.7應將輪胎壓力調整至制造商規定的壓力值。

E.2.8應放置試驗車輛,以確保車軸處于水平狀態。

E.2.9車輛應處于充電狀態。

E.3移動屏障

E.3.1移動式護欄由碰撞裝置、約束元件和移動框架組成;碰撞裝置為剛性鋼結構,碰撞裝置通過約束元件固定在移動的車輛上,約束元件應為剛性的,不應因碰撞而變形。

E.3.2移動屏障的總質量為1814kg±23kg。

E.3.3移動屏障的總長度、總寬度和總高度分別為3700mm±50mm、2000±50mm 50 mm和1682mm±50mm。

E.3.4移動汽車的軸距為2650mm±50mm,踏面為1725 mm 50 mm。。

E.3.5碰撞裝置的表面應平整,寬度為1981mm,高度為1524mm,表面應安裝厚度為19mm的膠合板。

E.3.6碰撞時,移動的車輛應與牽引裝置分離,并能自由移動。

E.4測試步驟

E.4.1試驗車輛應保持靜止。

E.4.2在試驗過程中,移動屏障應撞擊電池艙結構強度最弱的區域,碰撞裝置應最大限度地覆蓋可充電儲能系統。

E.4.3當碰撞區域位于車輛后部時,移動障礙物的行進方向應平行于被碰撞車輛的縱向中心平面;當碰撞區域位于車輛側面時,移動障礙物的行駛方向應垂直于被碰撞車輛的縱向中心平面。

E.4.4試驗速度

碰撞時,移動障礙物的速度應為40公里/小時0.5公里/小時,碰撞前速度應保持穩定至少0.5米。如果在更高的碰撞速度下進行試驗,并且車輛符合本文件4.9中的技術要求,則也視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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