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關于《電動汽車充電設備建設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該規范適用于重慶市新建電動汽車充電裝置、改建和擴建現有停車位。
公共充電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主城核心區公共充電設備服務半徑應小于1公里,公共充電設備與電動汽車的比例不應小于1:8;其他核心區域公共充電設備服務半徑應小于2.5公里,公共充電設備與電動汽車的比例不應小于1:15;高速公路單向公共充電區服務距離應小于50公里,每個充電區公共充電設備同時充電的接口數量不應少于12個;
公共充電設備應與加油站或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套建設。
以下是征求意見稿的全文: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征求電動汽車充電設備建設技術規范
征求意見通知書(征求意見稿)
各縣(自治縣)城鄉建設委員會,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濟開發區、高新區、萬盛經濟開發區和雙橋經濟開發區建設管理局,有關單位:
由重慶市建設技術開發中心和重慶通誠工程咨詢設計有限公司聯合編輯的地方工程標準《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施工技術規范》已完成初稿征求意見,現發往貴單位征求意見。請組織有關專家和人員認真研究,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16年3月10日前填寫附件格式并傳真或發送電子郵件至重慶市建設技術開發中心。您也可以通過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上的“科技教育/工程標準/征求意見”頁面進行在線反饋。附件請從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下載。
聯系人:陳紅霞。
電話:023-63601374
川鎮:023-6861277
電子郵件:chen980785@163.com
通訊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上清四路69號
職位:400015
附件:1。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施工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文件
2.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施工技術規范征求意見表。文件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2月3日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施工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1總則
1.0.1為了統一重慶市充電設備建設的技術要求,規范其總體布局規劃、工程設計、施工和驗收,促進電動汽車行業的發展,制定本規范。
說明: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已成為大勢所趨。隨著新能源汽車的日益普及,充電設備基礎設施建設作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重要配套工程也迫在眉睫。為進一步推動新能源汽車在重慶的普及應用,規范重慶電動汽車充電設備建設,《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執行《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發改能源〔2015〕145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1.0.2本規范適用于重慶市新建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現有停車位改擴建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說明:本規范的適用范圍為重慶市各類建筑的停車庫(場)、公共停車場(場)和臨時停車位的充電設備建設。用于停車或安裝充電設備的停車庫(場)的主要部分是停車位。因此,本規范統一使用停車位,涵蓋了所有充電設備的施工。為了提高土地資源和配套設施的利用率,在不擴大使用面積的情況下,盡可能利用現有設施重建了原有的獨立停車位。
1.0.3充電設備建設項目應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環保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統一標識、優化布局、先進……
ed技術、安全、可靠、經濟、使用方便。
1.0.4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的規劃、布局、設計、施工和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和地方標準。
2術語
2.0.1充電設備
用于補充電動汽車動力電池電能的非車載充電設施,包括交流充電樁和非車載充電器。
說明:充電設備除了交流充電樁和非車載充電器外,還包括為電動汽車充電的插座和技術不成熟的非接觸式充電器。充電設備根據其電氣元件和充電連接器的安裝方式分為一體式和分體式;充電設備的所有電氣部件和充電專用連接器都安裝在同一個盒子里;其被稱為集成充電設備。其電氣部件與充電連接器分開布置和安裝的充電裝置稱為分體充電裝置。通常被稱為“充電樁”。
2.0.2公共充電設備
公眾使用的充電設備,用于為任何匹配的電動汽車電池充電。
2.0.3自用充電設備
個人、企業和機構為自己的電動汽車電池提供充電所使用的充電設備。
2.0.4專用充電設備
特定政府部門和組織為自己的專用電動汽車電池提供充電服務所使用的充電設備。
條款說明:特種電動車主要是指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部門使用的、為廣大公眾服務的特種電動車,如警車、救護車、工程應急車、公共交通車等。本條所稱專用充電設備,是指為電動汽車專用電池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備。
3充電設備功能
3.0.1非車載充電器應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具有判斷是否與電動汽車正確連接的功能。當檢測到充電接口連接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止充電;
2非車載充電器在發生故障時有相應的報警信息;
3具有交流輸入過電壓保護、交流輸入過電流保護、直流輸出過電壓保護,直流輸出過電流保護,內部過熱保護等功能。
4具有本地和遠程緊急停止功能;系統應在緊急停止后手動復位。
說明:非車載充電器的基本功能是確保充電的安全。
3.0.2車載充電器中未包含的其他擴展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 50966的規定。
說明:非車載充電器的擴展功能除了基本功能外,還包括:人機交互、通信功能、錄音、計量、信用卡支付、自檢功能、監控、軟件升級功能、語音幫助、數據打印、充電狀態顯示、APP遠程監控、移動支付等。用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配置。
3.0.3交流充電樁應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具有急停開關功能,可在充電過程中切斷輸出電源;
具有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功能,并具有自檢和故障報警功能;
3充電過程中,當充電連接異常時,交流充電樁應立即自動切斷電源。
說明:交流充電樁的基本功能是保證充電的安全。
3.0.4交流充電樁的其他擴展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 50966的規定。
說明:交流充電樁的擴展功能除了基本功能外,還包括:低壓電源、監控、計量功能、歷史記錄和查詢、人機交互、充電狀態顯示、語音幫助、APP遠程監控、移動支付等。用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配置。
3.0.5公共充電設備應具有充電設備擴展功能。
條款說明:充電設備具有多種功能。自用充電設備和專用充電設備主要用于為特定車輛補充電能,其功能可以簡化。在實際安裝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添加一些擴展功能;公共充電設備是為車輛充電的服務,既保證了電動汽車充電的安全性,又保證了充電過程中對電網的影響在可調范圍內,因此公共充電設備的擴展功能應該更加完善。
3.0.6電動汽車專用車位專用充電設備應具有快速充電功能,也應具有慢速充電功能。
條款說明:特種電動汽車必須確保其電池有足夠的電能,在電能不足的情況下,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快速為電池補充電能,因此要求特種停車位的充電設備應具有快速充電功能;為了延長電動汽車配備的電池的使用壽命,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盡可能使用慢速充電。
4設計
4.1充電設備設置
4.1.1公共充電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主城核心區公共充電設備服務半徑應小于1公里,公共充電設備與電動汽車的比例不應小于1:8;
2其他地區核心區公共充電設備服務半徑應小于2.5公里,公共充電設備與電動汽車的比例不應小于1:15;
高速公路單向公共充電區服務距離應小于50公里,每個充電區公共充電設備同時充電的接口數量不應少于12個;
公共充電設備應與加油站或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套建設。
條款說明:(1)國家四部委發布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發改能源〔2015〕1454號)要求,示范推廣區范圍內的公共充電設施服務半徑及其與電動汽車的比例。
(2) 高速公路收費區的服務距離是結合中國地方當局發布的文件要求規定的。
《京津冀省新能源乘用車充電設施協同建設聯合行動計劃》提出“建設京津冀地區G1京哈、G4京杭澳、G6京杭高速公路、G45大廣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初步形成連接北京、天津和河北省主要城市的充電設施服務走廊,平均服務距離不到50公里。”
京港澳高速公路京南段全長1500公里,平均每38公里建設一對電動汽車智能充電服務區。每個快速充電站將配備四個120kW的分體式充電器,可以同時為八輛電動汽車充電。一般情況下,充電80%只需20分鐘,即可提供150-200公里的巡航里程。
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段,平均每38公里將建設一對電動汽車智能充電服務區,分別位于玉雞街、鄭州東、安陽、鶴壁、新鄉、原陽、新鄭、許昌、漯河、駐馬店、鵲山、信陽、靈山的13對服務區(上下游),共有26個快速充電站。
京滬高速公路全線快充系統即將開通,全長1262公里,平均每50公里有一個單向快充站。
四車道高速公路一般可以適應將各種汽車轉換為客車的長期設計壽命,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25000~55000輛;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目錄》規定,純電動汽車續航里程為150~200公里,乘用車續航里程為200~400公里,貨車續航里程為100~150公里,特種車續航里程為100-300公里。目前,非車載充電器可以在10~20分鐘內為80%的電動汽車電池充電。
示例:根據1萬輛電動汽車/天的交通量,高速公路每天的交通時間集中在16小時,充電15分鐘,輔助5分鐘,充電率超過80%。當高速公路行駛160公里時,會設置一個50公里的充電區。經計算,每個充電區域可同時滿足70輛電動汽車的充電服務。
考慮到目前電動汽車保有量較低,后期隨著保有量的不斷增加,充電和電池儲能也將在技術上有所突破。因此,要求高速公路單向公共充電區的服務距離應小于50公里,每個充電區的公共充電設備接口數量不應少于12個。
(3) 《汽車加油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2012)提出,加油站可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合建,設施應布置在輔助服務區。為了提高土地資源和配套設施的利用率,充電設備和加油站可以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情況下一并建設,因此主城公共充電設備的布局應與加油站和公共停車位的布局相結合;
公路公共充電設備應結合公路服務區設置。
4.1.2新建項目停車位建設的充電設備比例應符合表4.1.2的規定。
說明:(1)與電動汽車行業和充電設施發展相關的政策。
1)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應立足于電動汽車行業現狀,兼顧未來發展,做到遠近結合、適度超前,留有發展空間。近日,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關于《電動汽車充電設備建設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該規范適用于重慶市新建電動汽車充電裝置、改建和擴建現有停車位。
公共充電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主城核心區公共充電設備服務半徑應小于1公里,公共充電設備與電動汽車的比例不應小于1:8;其他核心區域公共充電設備服務半徑應小于2.5公里,公共充電設備與電動汽車的比例不應小于1:15;高速公路單向公共充電區服務距離應小于50公里,每個充電區公共充電設備同時充電的接口數量不應少于12個;
公共充電設備應與加油站或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套建設。
以下是征求意見稿的全文: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征求電動汽車充電設備建設技術規范
征求意見通知書(征求意見稿)
各縣(自治縣)城鄉建設委員會,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濟開發區、高新區、萬盛經濟開發區和雙橋經濟開發區建設管理局,有關單位:
由重慶市建設技術開發中心和重慶通誠工程咨詢設計有限公司聯合編輯的地方工程標準《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施工技術規范》已完成初稿征求意見,現發往貴單位征求意見。請組織有關專家和人員認真研究,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16年3月10日前填寫附件格式并傳真或發送電子郵件至重慶市建設技術開發中心。您也可以通過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上的“科技教育/工程標準/征求意見”頁面進行在線反饋。附件請從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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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400015
附件:1。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施工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文件
2.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施工技術規范征求意見表。文件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2月3日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施工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1總則
1.0.1為了統一重慶市充電設備建設的技術要求,規范其總體布局規劃、工程設計、施工和驗收,促進電動汽車行業的發展,制定本規范。
說明: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已成為大勢所趨。隨著新能源汽車的日益普及,充電設備基礎設施建設作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重要配套工程也迫在眉睫。為進一步推動新能源汽車在重慶的普及應用,規范重慶電動汽車充電設備建設,《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執行《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發改能源〔2015〕145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1.0.2本規范適用于重慶市新建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現有停車位改擴建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說明:本規范的適用范圍為重慶市各類建筑的停車庫(場)、公共停車場(場)和臨時停車位的充電設備建設。用于停車或安裝充電設備的停車庫(場)的主要部分是停車位。因此,本規范統一使用停車位,涵蓋了所有充電設備的施工。為了提高土地資源和配套設施的利用率,在不擴大使用面積的情況下,盡可能利用現有設施重建了原有的獨立停車位。
1.0.3充電設備建設項目應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環保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統一標識、優化布局、先進……
ed技術、安全、可靠、經濟、使用方便。
1.0.4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的規劃、布局、設計、施工和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和地方標準。
2術語
2.0.1充電設備
用于補充電動汽車動力電池電能的非車載充電設施,包括交流充電樁和非車載充電器。
說明:充電設備除了交流充電樁和非車載充電器外,還包括為電動汽車充電的插座和技術不成熟的非接觸式充電器。充電設備根據其電氣元件和充電連接器的安裝方式分為一體式和分體式;充電設備的所有電氣部件和充電專用連接器都安裝在同一個盒子里;其被稱為集成充電設備。其電氣部件與充電連接器分開布置和安裝的充電裝置稱為分體充電裝置。通常被稱為“充電樁”。
2.0.2公共充電設備
公眾使用的充電設備,用于為任何匹配的電動汽車電池充電。
2.0.3自用充電設備
個人、企業和機構為自己的電動汽車電池提供充電所使用的充電設備。
2.0.4專用充電設備
特定政府部門和組織為自己的專用電動汽車電池提供充電服務所使用的充電設備。
條款說明:特種電動車主要是指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部門使用的、為廣大公眾服務的特種電動車,如警車、救護車、工程應急車、公共交通車等。本條所稱專用充電設備,是指為電動汽車專用電池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備。
3充電設備功能
3.0.1非車載充電器應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具有判斷是否與電動汽車正確連接的功能。當檢測到充電接口連接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止充電;
2非車載充電器在發生故障時有相應的報警信息;
3具有交流輸入過電壓保護、交流輸入過電流保護、直流輸出過電壓保護,直流輸出過電流保護,內部過熱保護等功能。
4具有本地和遠程緊急停止功能;系統應在緊急停止后手動復位。
說明:非車載充電器的基本功能是確保充電的安全。
3.0.2車載充電器中未包含的其他擴展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 50966的規定。
說明:非車載充電器的擴展功能除了基本功能外,還包括:人機交互、通信功能、錄音、計量、信用卡支付、自檢功能、監控、軟件升級功能、語音幫助、數據打印、充電狀態顯示、APP遠程監控、移動支付等。用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配置。
3.0.3交流充電樁應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具有急停開關功能,可在充電過程中切斷輸出電源;
具有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功能,并具有自檢和故障報警功能;
3充電過程中,當充電連接異常時,交流充電樁應立即自動切斷電源。
說明:交流充電樁的基本功能是保證充電的安全。
3.0.4交流充電樁的其他擴展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 50966的規定。
說明:交流充電樁的擴展功能除了基本功能外,還包括:低壓電源、監控、計量功能、歷史記錄和查詢、人機交互、充電狀態顯示、語音幫助、APP遠程監控、移動支付等。用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配置。
3.0.5公共充電設備應具有充電設備擴展功能。
條款說明:充電設備具有多種功能。自用充電設備和專用充電設備主要用于為特定車輛補充電能,其功能可以簡化。在實際安裝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添加一些擴展功能;公共充電設備是為車輛充電的服務,既保證了電動汽車充電的安全性,又保證了充電過程中對電網的影響在可調范圍內,因此公共充電設備的擴展功能應該更加完善。
3.0.6電動汽車專用車位專用充電設備應具有快速充電功能,也應具有慢速充電功能。
條款說明:特種電動汽車必須確保其電池有足夠的電能,在電能不足的情況下,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快速為電池補充電能,因此要求特種停車位的充電設備應具有快速充電功能;為了延長電動汽車配備的電池的使用壽命,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盡可能使用慢速充電。
4設計
4.1充電設備設置
4.1.1公共充電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主城核心區公共充電設備服務半徑應小于1公里,公共充電設備與電動汽車的比例不應小于1:8;
2其他地區核心區公共充電設備服務半徑應小于2.5公里,公共充電設備與電動汽車的比例不應小于1:15;
高速公路單向公共充電區服務距離應小于50公里,每個充電區公共充電設備同時充電的接口數量不應少于12個;
公共充電設備應與加油站或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套建設。
條款說明:(1)國家四部委發布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發改能源〔2015〕1454號)要求,示范推廣區范圍內的公共充電設施服務半徑及其與電動汽車的比例。
(2) 高速公路收費區的服務距離是結合中國地方當局發布的文件要求規定的。
《京津冀省新能源乘用車充電設施協同建設聯合行動計劃》提出“建設京津冀地區G1京哈、G4京杭澳、G6京杭高速公路、G45大廣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初步形成連接北京、天津和河北省主要城市的充電設施服務走廊,平均服務距離不到50公里。”
京港澳高速公路京南段全長1500公里,平均每38公里建設一對電動汽車智能充電服務區。每個快速充電站將配備四個120kW的分體式充電器,可以同時為八輛電動汽車充電。一般情況下,充電80%只需20分鐘,即可提供150-200公里的巡航里程。
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段,平均每38公里將建設一對電動汽車智能充電服務區,分別位于玉雞街、鄭州東、安陽、鶴壁、新鄉、原陽、新鄭、許昌、漯河、駐馬店、鵲山、信陽、靈山的13對服務區(上下游),共有26個快速充電站。
京滬高速公路全線快充系統即將開通,全長1262公里,平均每50公里有一個單向快充站。
四車道高速公路一般可以適應將各種汽車轉換為客車的長期設計壽命,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25000~55000輛;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目錄》規定,純電動汽車續航里程為150~200公里,乘用車續航里程為200~400公里,貨車續航里程為100~150公里,特種車續航里程為100-300公里。目前,非車載充電器可以在10~20分鐘內為80%的電動汽車電池充電。
示例:根據1萬輛電動汽車/天的交通量,高速公路每天的交通時間集中在16小時,充電15分鐘,輔助5分鐘,充電率超過80%。當高速公路行駛160公里時,會設置一個50公里的充電區。經計算,每個充電區域可同時滿足70輛電動汽車的充電服務。
考慮到目前電動汽車保有量較低,后期隨著保有量的不斷增加,充電和電池儲能也將在技術上有所突破。因此,要求高速公路單向公共充電區的服務距離應小于50公里,每個充電區的公共充電設備接口數量不應少于12個。
(3) 《汽車加油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2012)提出,加油站可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合建,設施應布置在輔助服務區。為了提高土地資源和配套設施的利用率,充電設備和加油站可以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情況下一并建設,因此主城公共充電設備的布局應與加油站和公共停車位的布局相結合;
公路公共充電設備應結合公路服務區設置。
4.1.2新建項目停車位建設的充電設備比例應符合表4.1.2的規定。
說明:(1)與電動汽車行業和充電設施發展相關的政策。
1)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應立足于電動汽車行業現狀,兼顧未來發展,做到遠近結合、適度超前,留有發展空間。2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正式發布《鉛電池行業標準條件(2015年版)》企業名單(第一批),凡凡、天能電池、朝偉電力、億能電力、升陽電力、雄濤電力、霍貝克電力、浦發電力、威盛電力、豐江工業等39家企業入選。
2015年12月10日,為進一步規范鉛酸蓄電池行業管理,加快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工業和信息化部修訂了《鉛酸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和《鉛酸電池產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從而形成了《鉛酸電池行業標準條件(2015年版)》和《鉛酸電池產業標準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版本)》。新規范對電池企業的建設申請、生產能力、工藝水平和環境保護等方面做出了嚴格規定。[詳情請點擊:行業標準趨嚴,發布2015版鉛蓄電池規范條件及管理辦法]
符合鉛酸蓄電池行業要求的企業名單(2015年版)(第一批)
(順序不分先后)
2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正式發布《鉛蓄電池行業標準條件(2015年版)》企業名單(第一批),包括風帆、天能電池、朝威電力、伊能電力、升陽電力、雄濤電力、霍貝克電力、普發電力等39家企業,VIA Power和豐江實業入選。
2015年12月10日,為進一步規范鉛酸蓄電池行業管理,加快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工業和信息化部修訂了《鉛酸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和《鉛酸電池產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從而形成了《鉛酸電池行業標準條件(2015年版)》和《鉛酸電池產業標準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版本)》。新規范對電池企業的建設申請、生產能力、工藝水平和環境保護等方面做出了嚴格規定。[詳情請點擊:行業標準趨嚴,發布2015版鉛蓄電池規范條件及管理辦法]
符合鉛酸蓄電池行業要求的企業名單(2015年版)(第一批)
(順序不分先后)
4.3.9為交流充電樁供電的電源側低壓斷路器應具有短路保護和剩余電流保護功能,剩余電流保護的額定工作電流為30mA,工作時間不大于0.1s。
說明:交流充電樁和電動汽車之間的插座/連接器也屬于移動設備,因此制定此規定是為了確保人身安全。
4.3.10室外充電設備應在電纜下布線。室內充電設備可根據現場情況采用落地式或壁掛式。落地式充電設備應采用線(纜)下饋方式,壁掛式充電設備……
ent應采用有線(電纜)下饋方式或側饋方式。
4.3.11配電線路的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1.低壓電力電纜應為銅芯交聯聚乙烯絕緣型或銅芯聚氯乙烯絕緣型;
2室外敷設線路應采用電力電纜,直埋敷設應采用鋼帶鎧裝式;
3經常彎曲的電路,如移動電氣設備,應使用橡膠絕緣電纜。
4.3.12電動汽車充電區域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4.3.12的規定,其他區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的規定。
表4.3.12充電區照度標準值
2
4.4.2監控和通信系統應具有以下功能:
1.對供電設備的供電狀態、電能質量和運行狀態進行監測和控制;
2.對充電設備的充電過程進行監控;
3.充電設施的視頻監控和入口控制;
4與上級監控管理系統溝通,接受上級監控管理體系的指令;
5.存儲和管理電源、充電等子系統和設備的運行數據,并根據需要上傳到上級監控管理系統。
說明:監控通信系統集成了充電設施、充電車輛、配電設備、實時計量等設備的狀態信息、參數配置信息和實時信息,并應用微機和網絡通信技術,形成一個完整的自動化和管理系統,實現站內設備的監測、保護、控制、管理和應急處理。
4.4.3充電設備監控系統的控制室應集成到物業管理綜合信息平臺或能源監控系統中進行設計,無需另行設置控制室。
說明:充電設備監控系統作為智能系統的子系統,如果建立了物業管理綜合信息平臺或能源監控系統,可以與建筑共享軟硬件資源和控制室,從而提高建筑的利用率,減少管理人員的數量。
4.4.4控制室應配備一套交流不間斷電源,以滿足監控系統的需要,其容量應按3kVA進行冗余配置。
說明:由于監測系統的重要性,特別是為了確保充電設備的監測、保護、控制和管理以及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有必要確保監測系統在停電時的正常工作,因此宜設置一套交流不間斷電源。
4.4.5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監控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護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相關規定。
4.4.6在設計視頻監控系統時,監控攝像機的監控范圍應包括充電區和控制室。
說明:新建停車庫(場)安裝充電設備時,應綜合考慮監控系統的設計。充電區和充電設備的控制室屬于特殊區域,宜對其進行監控,便于管理。
4.5配套設施設計
4.5.1落地式充電設備的底座應采用強度等級不低于C20的混凝土。
條款說明:底座需要用充電設備固定,預埋地腳螺栓等。根據GB 50007《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的要求,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20,強度等級不低于C20的混凝土完全可以保證充電設備的安全可靠安裝,即使安裝在室外,也能確保其耐用性。
4.5.2落地式充電設備底座地面應平整,使用過程中不得有大的變形,影響充電設備的使用。
說明:由于充電設備可能布置在花池和綠化帶內,為了防止充電設備因底座變形過大而產生過度傾斜或位移而無法正常使用,應對此類場館的底座進行處理,避免不均勻沉降變形和位移。
4.5.3安裝壁掛式充電設備的墻體應確保墻體具有足夠的承載力,且墻面平整。
4.5.4停車場(場)的消防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消防標準的規定。
說明:已建成的停車場相關消防設施較為完善,基本滿足充電設備的安裝要求。當無法滿足時,或者充電設備供應商提出需求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修改。
5施工及驗收
5.1總則
5.1.1承擔充電設備施工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施工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說明:目前充電設備安裝項目有兩種:一種是與主體同時安裝,此類項目的施工單位一般具備施工資質……
主體所需陽離子滿足要求;另一種是單獨安裝充電設備,需要建設單位具備相應的安裝工程資質。無論是什么樣的工程,施工單位的相關施工人員都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5.1.2施工前,施工單位應進行現場勘察,并根據現場情況編制施工方案。
說明:充電設備建設項目的建設可能與主體工程不同步。施工前,應進行詳細的現場勘察,掌握現場的相關信息,熟悉工程的特點和施工條件。應根據施工方法、機械設備以及當地自然條件如溫度和風對充電設備的影響來編制施工計劃。
5.1.3工程中使用的管道、電線(電纜)、構配件、設備等產品必須進行現場驗收并妥善保管。進場驗收時,應檢查每批產品的訂貨合同、質量證明書、性能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等,并按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復檢,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1.4充電設備建設工程驗收包括施工質量驗收、非電氣化設備質量驗收和電氣化運營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的有關規定。
5.1.5與主體同時施工的充電設備應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
5.1.6充電設備及其配套材料的選用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相關標準,嚴禁使用淘汰產品。
5.1.7施工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
說明:設計文件中有明確的質量要求,施工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如果設計文件中沒有要求,則施工質量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如果本規范中沒有要求,則必須滿足相關國家和地方規范的要求。
5.1.8充電設備建設工程質量驗收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充電設備安裝工程質量驗收表的規定。
條款說明:充電設備作為成品,只要由合格的制造商生產并通過檢驗(合格證、檢驗報告、質量證明書等),相應的性能被認定為合格,充電設備本身只需進行檢驗和驗收,即視為合格;充電設備在施工和驗收過程中應注意外圍設備和設施。
5.1.9驗收時應提供以下信息:
1施工圖紙和設備變更文件;
2.設備制造商提供的產品說明書、試驗記錄、合格證等資料;
3充電設備安裝工程質量驗收表;
4充電設備交接試驗表(報告)
5.2充電設備
5.2.1新建項目停車位建設充電設備的比例和布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
5.2.2充電設備的驗收應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現行國家、地方和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并具有合格證書和銘牌;
2個規格符合設計要求,配套設備齊全;
3.完整的技術文件;
4外觀應完好無損,無變形、裂紋、腐蝕,無明顯碰撞凹陷;
5.充電設備應安裝牢固,安裝高度應確保電氣連接和人機交互的便利性,并采取必要的防盜、防撞和防惡意破壞措施;
6.在樁旁邊的醒目位置標記充電設備的操作的步驟;
7.擴展功能,以滿足相應的基本功能和客戶需求。
5.2.3裝藥設備在運輸過程中應在下部配備相應的墊塊,在卸貨過程中應防止裝藥設備損壞,現場搬運時應注意成品的保護。
5.2.4充電設備就位后,應及時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時可采取臨時固定措施。
5.2.5公共充電設備的設置比例、數量、施工及驗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
5.2.6充電設備的驗收數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1交工驗收,應全部驗收合格;
2.竣工驗收時,應隨機抽取10%的樣品,但不少于2套。
規定說明:施工和移交驗收應嚴格按照本規范的要求進行;本要求的制定是因為竣工驗收應進行抽查;如果只安裝了一個充電設備,則應進行檢查。
5.3識別標志
5.3.1地面導向和墻面涂裝標志的施工應符合相關施工規范的要求。
5.3.2識別標志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置識別標志;
2.標志醒目、牢固。
5.4電源和低壓配電系統
5.4.1供配電設備的安裝應牢固可靠,標識清晰,內外清潔。
5.4.2當設計中沒有規定時,類似電氣設備的安裝高度應一致。
5.4.3電線(電纜)的敷設應排列整齊、綁扎牢固、標識清晰,端子長度應留有適當余量,不得有扭曲、壓扁和保護層斷裂現象。電線(電纜)與電源和電氣設備箱(柜)連接時,應捆扎固定,不得對柜內的端子或連接器造成額外的應力。
5.4.4供配電設備安裝完畢后,應可靠封堵電纜溝(管)。
5.4.5配電箱(箱)、控制箱(柜)等盤柜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設備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71的有關規定。
5.4.6型號、規格、敷設方式、相序、導電性、標識、,電線電纜的防護和電絕緣電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1kV及以下線路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575和《電氣設備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準則》GB 50168的有關規定。應檢查隱蔽工程。
5.4.7供電系統的電能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電能質量技術要求》GB/T 29316的規定。
5.4.8供電系統電能計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定》DL/T 448的有關規定。
5.4.9供電設備和充電設備的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設備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9的有關規定。
5.5監控和通信系統
5.5.1管槽、橋架的埋設和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的有關規定。
5.5.2監測系統與充電設備之間的通信協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充電站/電池更換站監測系統與充換設備之間的通訊協議》NB/T 33007的相關規定。
5.5.3監控系統的電纜敷設、引入和連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093)和《綜合布線工程驗收規范》GB 50312的有關規定。
5.5.4房間內的設備布局、電纜布局與監控系統的其他設備或障礙物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維護、消防和設計文件的要求。
5.6配套設施
5.6.只有當底座的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70%以上時,才能安裝充電設備。
5.6.2安裝螺栓應采用可靠的方法進行定位。除了測量直角邊長外,還應測量對角線長度。混凝土澆筑前,應再次檢查安裝螺栓的空間位置。
5.6.3充電設備底座的驗收項目應符合表5.6.3的規定。
3
條款說明:本指標參照《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的相關規定和常用充電設備的正常使用及安裝偏差要求匯總而成。
5.6.4混凝土基礎的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的規定。4.3.9為交流充電樁供電的電源側低壓斷路器應具有短路保護和剩余電流保護……
開啟功能,剩余電流保護的額定工作電流為30mA,工作時間不大于0.1s。
說明:交流充電樁和電動汽車之間的插座/連接器也屬于移動設備,因此制定此規定是為了確保人身安全。
4.3.10室外充電設備應在電纜下布線。室內充電設備可根據現場情況采用落地式或壁掛式。落地式充電設備應采用線(纜)下饋方式,壁掛式充電設備宜采用線(線)下饋或側饋方式。
4.3.11配電線路的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1.低壓電力電纜應為銅芯交聯聚乙烯絕緣型或銅芯聚氯乙烯絕緣型;
2室外敷設線路應采用電力電纜,直埋敷設應采用鋼帶鎧裝式;
3經常彎曲的電路,如移動電氣設備,應使用橡膠絕緣電纜。
4.3.12電動汽車充電區域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4.3.12的規定,其他區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的規定。
表4.3.12充電區照度標準值
2
4.4.2監控和通信系統應具有以下功能:
1.對供電設備的供電狀態、電能質量和運行狀態進行監測和控制;
2.對充電設備的充電過程進行監控;
3.充電設施的視頻監控和入口控制;
4與上級監控管理系統溝通,接受上級監控管理體系的指令;
5.存儲和管理電源、充電等子系統和設備的運行數據,并根據需要上傳到上級監控管理系統。
說明:監控通信系統集成了充電設施、充電車輛、配電設備、實時計量等設備的狀態信息、參數配置信息和實時信息,并應用微機和網絡通信技術,形成一個完整的自動化和管理系統,實現站內設備的監測、保護、控制、管理和應急處理。
4.4.3充電設備監控系統的控制室應集成到物業管理綜合信息平臺或能源監控系統中進行設計,無需另行設置控制室。
說明:充電設備監控系統作為智能系統的子系統,如果建立了物業管理綜合信息平臺或能源監控系統,可以與建筑共享軟硬件資源和控制室,從而提高建筑的利用率,減少管理人員的數量。
4.4.4控制室應配備一套交流不間斷電源,以滿足監控系統的需要,其容量應按3kVA進行冗余配置。
說明:由于監測系統的重要性,特別是為了確保充電設備的監測、保護、控制和管理以及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有必要確保監測系統在停電時的正常工作,因此宜設置一套交流不間斷電源。
4.4.5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監控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護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相關規定。
4.4.6在設計視頻監控系統時,監控攝像機的監控范圍應包括充電區和控制室。
說明:新建停車庫(場)安裝充電設備時,應綜合考慮監控系統的設計。充電區和充電設備的控制室屬于特殊區域,宜對其進行監控,便于管理。
4.5配套設施設計
4.5.1落地式充電設備的底座應采用強度等級不低于C20的混凝土。
條款說明:底座需要用充電設備固定,預埋地腳螺栓等。根據GB 50007《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的要求,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20,強度等級不低于C20的混凝土完全可以保證充電設備的安全可靠安裝,即使安裝在室外,也能確保其耐用性。
4.5.2落地式充電設備底座地面應平整,使用過程中不得有大的變形,影響充電設備的使用。
說明:由于充電設備可能布置在花池和綠化帶內,為了防止充電設備因底座變形過大而產生過度傾斜或位移而無法正常使用,應對此類場館的底座進行處理,避免不均勻沉降變形和位移。
4.5.3安裝壁掛式充電設備的墻體應確保墻體具有足夠的承載力,且墻面平整。
4.5.4停車場(場)的消防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消防標準的規定。
說明:已建成的停車場相關消防設施較為完善,基本滿足充電設備的安裝要求。當無法滿足時,或者充電設備供應商提出需求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修改。
5施工及驗收
5.1總則
5.1.1承擔充電設備施工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施工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說明:目前充電設備安裝項目有兩種:一種是與主體同時安裝,此類項目的施工單位一般具備施工資質……
主體所需陽離子滿足要求;另一種是單獨安裝充電設備,需要建設單位具備相應的安裝工程資質。無論是什么樣的工程,施工單位的相關施工人員都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5.1.2施工前,施工單位應進行現場勘察,并根據現場情況編制施工方案。
說明:充電設備建設項目的建設可能與主體工程不同步。施工前,應進行詳細的現場勘察,掌握現場的相關信息,熟悉工程的特點和施工條件。應根據施工方法、機械設備以及當地自然條件如溫度和風對充電設備的影響來編制施工計劃。
5.1.3工程中使用的管道、電線(電纜)、構配件、設備等產品必須進行現場驗收并妥善保管。進場驗收時,應檢查每批產品的訂貨合同、質量證明書、性能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等,并按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復檢,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1.4充電設備建設工程驗收包括施工質量驗收、非電氣化設備質量驗收和電氣化運營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的有關規定。
5.1.5與主體同時施工的充電設備應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
5.1.6充電設備及其配套材料的選用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相關標準,嚴禁使用淘汰產品。
5.1.7施工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
說明:設計文件中有明確的質量要求,施工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如果設計文件中沒有要求,則施工質量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如果本規范中沒有要求,則必須滿足相關國家和地方規范的要求。
5.1.8充電設備建設工程質量驗收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充電設備安裝工程質量驗收表的規定。
條款說明:充電設備作為成品,只要由合格的制造商生產并通過檢驗(合格證、檢驗報告、質量證明書等),相應的性能被認定為合格,充電設備本身只需進行檢驗和驗收,即視為合格;充電設備在施工和驗收過程中應注意外圍設備和設施。
5.1.9驗收時應提供以下信息:
1施工圖紙和設備變更文件;
2.設備制造商提供的產品說明書、試驗記錄、合格證等資料;
3充電設備安裝工程質量驗收表;
4充電設備交接試驗表(報告)
5.2充電設備
5.2.1新建項目停車位建設充電設備的比例和布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
5.2.2充電設備的驗收應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現行國家、地方和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并具有合格證書和銘牌;
2個規格符合設計要求,配套設備齊全;
3.完整的技術文件;
4外觀應完好無損,無變形、裂紋、腐蝕,無明顯碰撞凹陷;
5.充電設備應安裝牢固,安裝高度應確保電氣連接和人機交互的便利性,并采取必要的防盜、防撞和防惡意破壞措施;
6.在樁旁邊的醒目位置標記充電設備的操作的步驟;
7.擴展功能,以滿足相應的基本功能和客戶需求。
5.2.3裝藥設備在運輸過程中應在下部配備相應的墊塊,在卸貨過程中應防止裝藥設備損壞,現場搬運時應注意成品的保護。
5.2.4充電設備就位后,應及時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時可采取臨時固定措施。
5.2.5公共充電設備的設置比例、數量、施工及驗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
5.2.6充電設備的驗收數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1交工驗收,應全部驗收合格;
2.竣工驗收時,應隨機抽取10%的樣品,但不少于2套。
規定說明:施工和移交驗收應嚴格按照本規范的要求進行;本要求的制定是因為竣工驗收應進行抽查;如果只安裝了一個充電設備,則應進行檢查。
5.3識別標志
5.3.1地面導向和墻面涂裝標志的施工應符合相關施工規范的要求。
5.3.2識別標志的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置識別標志;
2.標志醒目、牢固。
5.4電源和低壓配電系統
5.4.1供配電設備的安裝應牢固可靠,標識清晰,內外清潔。
5.4.2當設計中沒有規定時,類似電氣設備的安裝高度應一致。
5.4.3電線(電纜)的敷設應排列整齊、綁扎牢固、標識清晰,端子長度應留有適當余量,不得有扭曲、壓扁和保護層斷裂現象。電線(電纜)與電源和電氣設備箱(柜)連接時,應捆扎固定,不得對柜內的端子或連接器造成額外的應力。
5.4.4供配電設備安裝完畢后,應可靠封堵電纜溝(管)。
5.4.5配電箱(箱)、控制箱(柜)等盤柜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設備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71的有關規定。
5.4.6型號、規格、敷設方式、相序、導電性、標識、,電線電纜的防護和電絕緣電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1kV及以下線路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575和《電氣設備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準則》GB 50168的有關規定。應檢查隱蔽工程。
5.4.7供電系統的電能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電能質量技術要求》GB/T 29316的規定。
5.4.8供電系統電能計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定》DL/T 448的有關規定。
5.4.9供電設備和充電設備的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設備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9的有關規定。
5.5監控和通信系統
5.5.1管槽、橋架的埋設和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303)的有關規定。
5.5.2監測系統與充電設備之間的通信協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充電站/電池更換站監測系統與充換設備之間的通訊協議》NB/T 33007的相關規定。
5.5.3監控系統的電纜敷設、引入和連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093)和《綜合布線工程驗收規范》GB 50312的有關規定。
5.5.4房間內的設備布局、電纜布局與監控系統的其他設備或障礙物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維護、消防和設計文件的要求。
5.6配套設施
5.6.只有當底座的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70%以上時,才能安裝充電設備。
5.6.2安裝螺栓應采用可靠的方法進行定位。除了測量直角邊長外,還應測量對角線長度。混凝土澆筑前,應再次檢查安裝螺栓的空間位置。
5.6.3充電設備底座的驗收項目應符合表5.6.3的規定。
3
條款說明:本指標參照《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的相關規定和常用充電設備的正常使用及安裝偏差要求匯總而成。
5.6.4混凝土基礎的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的規定。
16日,一篇名為“北京拒絕混動車為何如此“底氣十足”?”的文章被各家媒體和朋友圈瘋狂轉載,引起各個汽車廠商的高度關注。
1900/1/1 0:00:00新年伊始,樂視超級汽車又有新動作。2月16日,樂視超級汽車在電通創意園舉行了搬遷儀式,慶祝樂視超級汽車中國研發中心、試驗室及試制車間正式入駐電通創意園,占地面積約2萬平米。
1900/1/1 0:00:00作者從德州市物價局獲悉,本月起,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其中,電動公交汽車服務費最高為050元千瓦時,電動乘用汽車充電服務費最高為055元千瓦時。
1900/1/1 0:00:00第一電動網從相關渠道了解到,某微型電動車企業將會以20億元巨資打造微型電動國民車,話說,如此“低姿態、高投入”的車業,究竟何許人也?經過一番調查,小編了解到,這家企業叫易靈新能源車業有限公司,
1900/1/1 0:00:001、新能源汽車貸款首付比例將降低并將擁有專屬保險閱讀原文2月14日,人民銀行、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等八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金融支持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若干意見》,
1900/1/1 0:00:002月14日,人民銀行、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等八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金融支持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若干意見》,意見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適當降低新能源汽車、二手車的貸款首付比例,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