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消息稱,為進一步規范鉛酸蓄電池行業管理,加快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修訂了《鉛酸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和《鉛酸蓄電池產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形成了《鉛酸電池行業標準條件》(2015年版)和《鉛酸電池產業標準公告管理暫行措施》(2015版)。新規范對電池企業的建設申請、生產能力、工藝水平和環境保護等方面做出了嚴格規定。
根據規范要求,新建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建成后年生產能力不得低于50萬千伏安。鎘含量高于0.002%(電池質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的生產項目不合格,必須停止生產。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不得開工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和批準的在建項目或未經環保“三同時”驗收的項目將停止建設和生產。
商品極板生產企業未及時申報極板銷售記錄,銷售記錄不真實或者向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銷售極板;
從商用極板購買鉛酸電池的企業未及時報告極板采購記錄,采購記錄不真實,或者極板生產企業不符合本規范要求采購商用極板。
與以前的舊規范相比,《鉛酸蓄電池行業規范》對環境保護和職業病防治有明確要求。對于許多不符合標準的小工廠來說,這個規范是一個詛咒,如果不改變,它將面臨關閉。
以下是新政的全文:
鉛蓄電池行業規范
(2015年版)
為促進中國鉛酸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行業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規范行業投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修訂)》,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促進鉛酸電池和再生鉛行業規范發展的意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和產業政策。
第一,企業布局
(a) 在依法批準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工業發展規劃、園區總體規劃和規劃環境評價,符合《鉛蓄電池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 11659)和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的要求。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將現有生產企業遷入工業園區。在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地區,控制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禁止新建、改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鉛蓄電池和含鉛部件生產項目。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具備地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總來源。
(2) 禁止建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第三條規定的在各級自然保護區、文化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地區和重要生態功能區改建或擴建鉛酸蓄電池及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以及因重金屬污染導致環境質量無法穩定達標的地區,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
二是產能
(1) 新建、改建、擴建鉛酸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建成后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不低于50萬千伏安小時(按每班8小時計算,下同)。
(二)同一廠區內現有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的年生產能力不得低于20萬伏安小時;
現有商用極板(指以電池配件形式銷售的鉛蓄電池極板)的生產企業(項目)在同一工廠的年極板生產能力應不低于100萬千瓦時。
(3) 新型鉛蓄電池,如卷繞、雙極和鉛碳電池(超級電池),或使用連續(膨脹網、沖孔網、連鑄和軋制等)極板制造工藝的生產項目,不受產能限制。
三、不符合標準條件的建設項目
(1) 開放式普通鉛蓄電池(酸霧未過濾、內外壓一致的鉛蓄電池)和干式充電鉛蓄電池(帶干板的鉛蓄電池和不帶電解質的充電板的鉛電池)的生產項目。
(二)新建、改建、擴建商品板塊生產項目。
(三)新建、改建、擴建用外購商品板組裝鉛酸蓄電池生產項目。
(四)鎘含量高于0.002%(電池質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的生產項目。
Iv.技術和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企業(項目)和現有企業、工藝設備及相關配套設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 根據生產規模,應配備符合相關管理要求和技術規范的工藝設備以及具有相應加工能力的節能環保設施。應定期維護節能環保設施,并做好日常運行維護記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工程設計和工藝布局設計,由具有國家批準的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單位承擔。
(2) 熔化鉛、鑄造板和鉛零件的過程應在封閉的車間內進行。鉛熔爐和鑄板機中產生煙塵的部件應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中,并與廢氣處理設施相連。鉛熔爐應保持關閉,并采取自動溫控措施,不進料時應關閉進料口。禁止使用開放式鉛熔爐和手動澆鑄板、手動澆鑄鉛部件和手動澆鑄鉛套電極等落后技術。所有重力鑄造網格工藝都應實現鉛的集中供應(即使用一個鉛熔化爐為兩臺以上的鑄板機供應鉛)。
(三)鉛粉制造工藝應采用全自動密封鉛粉機。鉛粉系統(包括粉末儲存和運輸)應密封,系統的排放口應與廢氣處理設施相連。禁止使用開放式鉛粉機和手動輸粉工藝。
(四)和膏體工藝(包括投料)應使用自動化設備,在密封狀態下生產,并與廢氣處理設施相連。禁止使用開放式粘貼機。
(5) 涂層工藝和極板轉移工藝應配備自動廢液收集系統,該系統應與廢水管道相連。禁止手動涂裝。管狀極板的生產應采用自動膏體擠出工藝或封閉式全自動負壓粉末填充工藝。
(6) 分板和刷板(刷耳)的工藝應位于封閉的車間內,使用機械化分板和刷板(刷耳朵)設備,以實現整體密封,使生產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中,并與廢氣處理設施相連。禁止使用手動操作技術。
(7) 供酸工藝應采用自動制酸系統、封閉式酸輸送系統和自動充酸設備,禁止采用人工制酸和充酸工藝。
(八)成型和加料過程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硫酸霧收集裝置和處理設施,并保持在微負壓環境中進行生產;
如果采用外化工藝,熔化罐應關閉并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中進行生產。禁止手工焊接外化工藝。應采用反饋充放電電機,實現放電能量的反饋利用,不允許電阻消耗。禁止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采用外化工藝。
(9) 在板材包裹、板材稱重、組裝和焊接過程中,應配備含鉛煙塵收集裝置,并根據煙塵的特點,采用符合設計規范的抽吸方式,保持適當的抽吸壓力,應連接廢氣處理設施,以確保工作站處于局部負壓環境中。
(10) 酸洗、洗板、浸漬、充酸和電池清洗等工藝應配備自動廢液收集系統,通過廢水管道將廢液送往相應的處理裝置進行處理。
(十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板材稱重過程中必須使用機械化設備。現有企業在板材包裝稱重過程中應使用機械化的板材包裝稱重設備。
(十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焊接工藝必須使用自動焊機或自動鑄造焊機等自動化生產設備,禁止手工焊接。現有企業在焊接過程中應使用自動化生產設備。
(十三)所有企業必須使用自動清洗機進行電池清洗過程。
五、環境保護
所有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代表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自我監測、信息公開、污水申報、污水支付和排污許可證;建設項目的污染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必須達到穩定排放標準;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制定與園區及其周邊環境相協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必須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和驗收。根據《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的有關規定,企業的環境信息應當及時、真實地公開,以促進公眾對鉛酸蓄電池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參與和監督。對于環境違法信息系統中存在違法信息的企業,如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處理信息系統、環境專項行動違法企業名單、國家重點監測企業污染源監督監測信息系統,在申請列入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名單公告之前,應完成整改并提供相關整改材料。
六、 生產中的職業健康與安全
(1) 企業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防護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到三級及以上。
(2)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根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1號),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同時使用,需要試運行的項目應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試運行時間為30-180天,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與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9號)的規定,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
(3) 生產和工作環境必須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工作場所危險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危險因素》(GBZ2.1)和《鉛作業安全衛生規程》(GB 13746)的要求,工作場所空氣中的鉛塵和鉛煙濃度不得超過0.05mg/m3。
(四) 企業應當建立有效的職業健康管理體系,由專人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定期對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和評價,確保員工的職業健康。應設置專用更衣室、淋浴間、洗衣房等輔助用房,現場施工和生產設備應符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要求。企業辦公區和員工生活區應與生產區嚴格分開,并加強管理。禁止穿著工作服離開生產區域。如果員工休息室和輪班宿舍位于廠區內,則禁止員工家屬和子女等非內部員工居住;應敦促員工在下班前洗手和洗澡。應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人防護設備。員工離開生產區域前,應將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帶回統一處理,不得帶出生產區域;統一清潔每班使用的工作服。
(5) 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公告牌,公布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結果。鉛冶煉、鑄造和鉛部件、鉛粉制造、刷板(耳)、組裝焊接、廢板處理等造成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應安裝新風供應系統,并保持適當的風速,通風量應滿足稀釋鉛煙和鉛塵的需要;新風供應系統的進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潔凈的地方,不應設在車間內;禁止使用工業電風扇代替新鮮空氣供應系統或進行冷卻。
(六)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待遇和參加工傷保險等情況,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加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教育,提高勞動者的健康素質和自我保護意識;
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衛生計生委令第5號),加強職業健康監護,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在入職前、入職中和入職后組織職業健康監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和職業健康監護相關標準,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普通員工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血鉛檢測;對于從事造成嚴重職業危害的工作的員工,應采取措施防止鉛污染,并至少每六個月進行一次血鉛檢測。被診斷為血鉛超標者應按照《職業性慢性鉛中診斷標準》(GBZ 37)進行治療。
(七)企業應通過GB/T 28001(OHSAS 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七、節能與循環利用
(a) 企業的生產設備、工藝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應符合國家各項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二) 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積極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通過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制度,或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回收鉛企業等相關單位對廢舊鉛蓄電池進行有效回收。企業不得采購再生鉛企業生產的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產品作為原材料。12月1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消息稱,為進一步規范鉛酸蓄電池行業管理,加快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修訂了《鉛酸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和《鉛酸蓄電池產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形成了《鉛酸電池行業標準條件》(2015年版)和《鉛酸電池產業標準公告管理暫行措施》(2015版)。新規范對電池企業的建設申請、生產能力、工藝水平和環境保護等方面做出了嚴格規定。
根據規范要求,新建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建成后年生產能力不得低于50萬千伏安。鎘含量高于0.002%(電池質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的生產項目不合格,必須停止生產。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不得開工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和批準的在建項目或未經環保“三同時”驗收的項目將停止建設和生產。
商品極板生產企業未及時申報極板銷售記錄,銷售記錄不真實或者向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銷售極板;
從商用極板購買鉛酸電池的企業未及時報告極板采購記錄,采購記錄不真實,或者極板生產企業不符合本規范要求采購商用極板。
與以前的舊規范相比,《鉛酸蓄電池行業規范》對環境保護和職業病防治有明確要求。對于許多不符合標準的小工廠來說,這個規范是一個詛咒,如果不改變,它將面臨關閉。
以下是新政的全文:
鉛蓄電池行業規范
(2015年版)
為促進中國鉛酸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行業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規范行業投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修訂)》,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促進鉛酸電池和再生鉛行業規范發展的意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和產業政策。
第一,企業布局
(a) 在依法批準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工業發展規劃、園區總體規劃和規劃環境評價,符合《鉛蓄電池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 11659)和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的要求。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將現有生產企業遷入工業園區。在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地區,控制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禁止新建、改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鉛蓄電池和含鉛部件生產項目。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具備地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總來源。
(2) 禁止建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第三條規定的在各級自然保護區、文化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地區和重要生態功能區改建或擴建鉛酸蓄電池及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以及因重金屬污染導致環境質量無法穩定達標的地區,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
二是產能
(1) 新建、改建、擴建鉛酸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建成后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不低于50萬千伏安小時(按每班8小時計算,下同)。
(二)同一廠區內現有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的年生產能力不得低于20萬伏安小時;
現有商用極板(指以電池配件形式銷售的鉛蓄電池極板)的生產企業(項目)在同一工廠的年極板生產能力應不低于100萬千瓦時。
(3) 新型鉛蓄電池,如卷繞、雙極和鉛碳電池(超級電池),或使用連續(膨脹網、沖孔網、連鑄和軋制等)極板制造工藝的生產項目,不受產能限制。
三、不符合標準條件的建設項目
(1) 開放式普通鉛蓄電池(酸霧未過濾、內外壓一致的鉛蓄電池)和干式充電鉛蓄電池(帶干板的鉛蓄電池和不帶電解質的充電板的鉛電池)的生產項目。
(二)新建、改建、擴建商品板塊生產項目。
(三)新建、改建、擴建用外購商品板組裝鉛酸蓄電池生產項目。
(四)鎘含量高于0.002%(電池質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的生產項目。
Iv.技術和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企業(項目)和現有企業、工藝設備及相關配套設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 根據生產規模,應配備符合相關管理要求和技術規范的工藝設備以及具有相應加工能力的節能環保設施。應定期維護節能環保設施,并做好日常運行維護記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工程設計和工藝布局設計,由具有國家批準的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單位承擔。
(2) 熔化鉛、鑄造板和鉛零件的過程應在封閉的車間內進行。鉛熔爐和鑄板機中產生煙塵的部件應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中,并與廢氣處理設施相連。鉛熔爐應保持關閉,并采取自動溫控措施,不進料時應關閉進料口。禁止使用開放式鉛熔爐和手動澆鑄板、手動澆鑄鉛部件和手動澆鑄鉛套電極等落后技術。所有重力鑄造網格工藝都應實現鉛的集中供應(即使用一個鉛熔化爐為兩臺以上的鑄板機供應鉛)。
(三)鉛粉制造工藝應采用全自動密封鉛粉機。鉛粉系統(包括粉末儲存和運輸)應密封,系統的排放口應與廢氣處理設施相連。禁止使用開放式鉛粉機和手動輸粉工藝。
(四)和膏體工藝(包括投料)應使用自動化設備,在密封狀態下生產,并與廢氣處理設施相連。禁止使用開放式粘貼機。
(5) 涂層工藝和極板轉移工藝應配備自動廢液收集系統,該系統應與廢水管道相連。禁止手動涂裝。管狀極板的生產應采用自動膏體擠出工藝或封閉式全自動負壓粉末填充工藝。
(6) 分板和刷板(刷耳)的工藝應位于封閉的車間內,使用機械化分板和刷板(刷耳朵)設備,以實現整體密封,使生產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中,并與廢氣處理設施相連。禁止使用手動操作技術。
(7) 供酸工藝應采用自動制酸系統、封閉式酸輸送系統和自動充酸設備,禁止采用人工制酸和充酸工藝。
(八)成型和加料過程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硫酸霧收集裝置和處理設施,并保持在微負壓環境中進行生產;
如果采用外化工藝,熔化罐應關閉并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中進行生產。禁止手工焊接外化工藝。應采用反饋充放電電機,實現放電能量的反饋利用,不允許電阻消耗。禁止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采用外化工藝。
(9) 在板材包裹、板材稱重、組裝和焊接過程中,應配備含鉛煙塵收集裝置,并根據煙塵的特點,采用符合設計規范的抽吸方式,保持適當的抽吸壓力,應連接廢氣處理設施,以確保工作站處于局部負壓環境中。
(10) 酸洗、洗板、浸漬、充酸和電池清洗等工藝應配備自動廢液收集系統,通過廢水管道將廢液送往相應的處理裝置進行處理。
(十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板材稱重過程中必須使用機械化設備。現有企業在板材包裝稱重過程中應使用機械化的板材包裝稱重設備。
(十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焊接工藝必須使用自動焊機或自動鑄造焊機等自動化生產設備,禁止手工焊接。現有企業在焊接過程中應使用自動化生產設備。
(十三)所有企業必須使用自動清洗機進行電池清洗過程。
五、環境保護
所有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代表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自我監測、信息公開、污水申報、污水支付和排污許可證;建設項目的污染排放必須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必須達到穩定排放標準;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制定與園區及其周邊環境相協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必須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和驗收。根據《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的有關規定,企業的環境信息應當及時、真實地公開,以促進公眾對鉛酸蓄電池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參與和監督。對于環境違法信息系統中存在違法信息的企業,如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處理信息系統、環境專項行動違法企業名單、國家重點監測企業污染源監督監測信息系統,在申請列入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名單公告之前,應完成整改并提供相關整改材料。
六、 生產中的職業健康與安全
(1) 企業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防護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到三級及以上。
(2)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根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1號),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同時使用,需要試運行的項目應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試運行時間為30-180天,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與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9號)的規定,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
(3) 生產和工作環境必須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工作場所危險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危險因素》(GBZ2.1)和《鉛作業安全衛生規程》(GB 13746)的要求,工作場所空氣中的鉛塵和鉛煙濃度不得超過0.05mg/m3。
(四) 企業應當建立有效的職業健康管理體系,由專人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定期對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和評價,確保員工的職業健康。應設置專用更衣室、淋浴間、洗衣房等輔助用房,現場施工和生產設備應符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要求。企業辦公區和員工生活區應與生產區嚴格分開,并加強管理。禁止穿著工作服離開生產區域。如果員工休息室和輪班宿舍位于廠區內,則禁止員工家屬和子女等非內部員工居住;應敦促員工在下班前洗手和洗澡。應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人防護設備。員工離開生產區域前,應將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帶回統一處理,不得帶出生產區域;統一清潔每班使用的工作服。
(5) 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公告牌,公布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結果。鉛冶煉、鑄造和鉛部件、鉛粉制造、刷板(耳)、組裝焊接、廢板處理等造成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應安裝新風供應系統,并保持適當的風速,通風量應滿足稀釋鉛煙和鉛塵的需要;新風供應系統的進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潔凈的地方,不應設在車間內;禁止使用工業電風扇代替新鮮空氣供應系統或進行冷卻。
(六)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待遇和參加工傷保險等情況,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加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教育,提高勞動者的健康素質和自我保護意識;
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衛生計生委令第5號),加強職業健康監護,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在入職前、入職中和入職后組織職業健康監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和職業健康監護相關標準,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普通員工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血鉛檢測;對于從事造成嚴重職業危害的工作的員工,應采取措施防止鉛污染,并至少每六個月進行一次血鉛檢測。被診斷為血鉛超標者應按照《職業性慢性鉛中診斷標準》(GBZ 37)進行治療。
(七)企業應通過GB/T 28001(OHSAS 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七、節能與循環利用
(a) 企業的生產設備、工藝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應符合國家各項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二) 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積極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通過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制度,或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回收鉛企業等相關單位對廢舊鉛蓄電池進行有效回收。企業不得采購再生鉛企業生產的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產品作為原材料。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機制,與符合相關產業政策要求的再生鉛企業共同建立廢舊鉛電池回收體系。
八、監督管理
(1) 新建、改建、擴建鉛酸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生產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價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程序,應當按照本規范條件中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不得開工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和批準的在建項目或未經環保“三同時”驗收的項目將停止建設和生產。
(2) 地方人民政府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鉛蓄電池和含鉛部件的生產進行統一規劃,嚴格控制新項目,使其符合本地區資源、能源、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對現有鉛酸蓄電池企業,不得在其衛生防護距離內規劃建設居民區、醫院、學校、食品加工企業等環境敏感項目;
要引導現有企業積極實施兼并重組,有效整合現有產能,著力提高產業集中度,加大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產技術應用力度,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環境污染。
(三) 現有鉛酸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發展改革委公告第87號)規定的“清潔生產企業”水平,改擴建項目要達到“先進清潔生產企業”的水平。
(四)有關部門在鉛酸蓄電池生產項目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核查、信貸融資、規劃建設、消防、衛生、質檢、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工作中依據本規范的條件進行。申請或者重新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經審查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名單通知有關部門。
(五)搬遷項目應當執行本規范關于新建項目的有關規定。
(六) 生產、采購商品極板的企業應當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極板銷售或者采購記錄,不得向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銷售極板,也不得購買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生產的極板。
(七) 本規范發布后,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生產企業應當在自愿的基礎上對其符合本規范的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
(八)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按照本規范的條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公布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實行社會監督和動態管理。
(九)行業協會應當組織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規范條件的落實和后續監督工作。
九、 補充規定
(1) 本規范條件所涉及的企業和項目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省、香港和澳門除外)新建、改建和現有的所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制造企業及其生產項目。
(2) 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產業政策如有修訂,以最新修訂版本為準。
(3) 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四)本規范條件自2015年12月25日起執行。《鉛酸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環境保護部,2012年第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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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酸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
(2015年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順利實施《鉛蓄電池行業標準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管理鉛蓄電池行業的標準公告,促進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標準條件》及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負責受理本地區鉛酸蓄電池企業的公告申請,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遲緩的
第三條國家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各省提交的企業及相關材料進行了評審,并公布了符合《規范》要求的鉛酸電池生產企業名單。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四條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申請規格公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有獨立的生產工廠;
(3)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要求;
(4) 生產的鉛酸蓄電池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五)符合《標準條件》的各項要求。
第五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是規范性公告的申請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的子公司需要單獨申請。
第六條同一企業法人在不同地址擁有多個工廠或車間的,每個工廠或車間需要分別填寫《鉛酸蓄電池企業規范審核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1),并向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工廠或車間的規格公告申請。
第七條同一鉛酸電池生產廠有多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鉛酸電池企業時,所有企業必須同時申請標準公告并進行現場審核。
第三章申請、審查和公告程序
第八條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在自愿的基礎上提出規格公告申請,填寫《申請表》,連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相關材料一并報送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如果您從事商品極板的生產或采購的商品極板的組裝,還需要提供上一年度極板的銷售或采購記錄(銷售和采購記錄格式見附件2和附件3,從事進出口貿易的需要相應的進出口證明)。
第九條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范條件》對申請規范公告的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征求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提出相關初審意見,并將其填寫在申請表的相應位置。
第十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經初審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名單和相關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申報材料和生產現場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對經審查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無異議,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告;
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將在核實相關情況后酌情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進入標準公告名單的鉛酸電池生產企業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條進入標準公告名單的商品極板生產企業,應當每六個月向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上半年的極板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格式見附件2,海外銷售應附相應的出口證明)。
第十五條已進入標準公告名單的鉛酸蓄電池組裝企業,應當每半年向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報告最近半年的極板采購記錄(采購記錄格式見附件3,從境外采購需附相應的進口證明)。
第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進入規范性公告名單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不整改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吊銷其公告資格:
1.在填寫申請表時存在欺詐行為;
2.商品極板生產企業未及時申報極板銷售記錄,銷售記錄不實或將極板銷售給不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
3.從商品號牌購買鉛酸電池的企業未及時申報號牌購買記錄,購買記錄不真實或從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號牌生產企業購買商品號牌的;
(四)拒絕接受抽查;
5.不再符合本規范的要求;
6.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第17條。對從事鉛酸蓄電池行業規范審計的相關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鉛蓄電池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012]569號)同時廢止。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機制,與符合相關產業政策要求的再生鉛企業共同建立廢舊鉛電池回收體系。
八、監督管理
(1) 新建、改建、擴建鉛酸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生產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價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程序,應當按照本規范條件中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不得開工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和批準的在建項目或未經環保“三同時”驗收的項目將停止建設和生產。
(2) 地方人民政府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鉛蓄電池和含鉛部件的生產進行統一規劃,嚴格控制新項目,使其符合本地區資源、能源、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
對現有鉛酸蓄電池企業,不得在其衛生防護距離內規劃建設居民區、醫院、學校、食品加工企業等環境敏感項目;
要引導現有企業積極實施兼并重組,有效整合現有產能,著力提高產業集中度,加大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產技術應用力度,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環境污染。
(三) 現有鉛酸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發展改革委公告第87號)規定的“清潔生產企業”水平,改擴建項目要達到“先進清潔生產企業”的水平。
(四)有關部門在鉛酸蓄電池生產項目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核查、信貸融資、規劃建設、消防、衛生、質檢、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工作中依據本規范的條件進行。申請或者重新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經審查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名單通知有關部門。
(五)搬遷項目應當執行本規范關于新建項目的有關規定。
(六) 生產、采購商品極板的企業應當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極板銷售或者采購記錄,不得向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銷售極板,也不得購買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生產的極板。
(七) 本規范發布后,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生產企業應當在自愿的基礎上對其符合本規范的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
(八)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按照本規范的條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公布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實行社會監督和動態管理。
(九)行業協會應當組織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規范條件的落實和后續監督工作。
九、 補充規定
(1) 本規范條件所涉及的企業和項目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省、香港和澳門除外)新建、改建和現有的所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部件制造企業及其生產項目。
(2) 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產業政策如有修訂,以最新修訂版本為準。
(3) 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四)本規范條件自2015年12月25日起執行。《鉛酸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環境保護部,2012年第18號)同時廢止。
[第頁]
鉛酸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
(2015年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順利實施《鉛蓄電池行業標準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管理鉛蓄電池行業的標準公告,促進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標準條件》及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負責受理本地區鉛酸蓄電池企業的公告申請,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遲緩的
第三條國家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各省提交的企業及相關材料進行了評審,并公布了符合《規范》要求的鉛酸電池生產企業名單。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四條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申請規格公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有獨立的生產工廠;
(3)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要求;
(4) 生產的鉛酸蓄電池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五)符合《標準條件》的各項要求。
第五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是規范性公告的申請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的子公司需要單獨申請。
第六條同一企業法人在不同地址擁有多個工廠或車間的,每個工廠或車間需要分別填寫《鉛酸蓄電池企業規范審核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1),并向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工廠或車間的規格公告申請。
第七條同一鉛酸電池生產廠有多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鉛酸電池企業時,所有企業必須同時申請標準公告并進行現場審核。
第三章申請、審查和公告程序
第八條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在自愿的基礎上提出規格公告申請,填寫《申請表》,連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相關材料一并報送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如果您從事商品極板的生產或采購的商品極板的組裝,還需要提供上一年度極板的銷售或采購記錄(銷售和采購記錄格式見附件2和附件3,從事進出口貿易的需要相應的進出口證明)。
第九條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范條件》對申請規范公告的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征求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提出相關初審意見,并將其填寫在申請表的相應位置。
第十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經初審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名單和相關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組對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申報材料和生產現場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對經審查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無異議,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告;
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將在核實相關情況后酌情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進入標準公告名單的鉛酸電池生產企業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條進入標準公告名單的商品極板生產企業,應當每六個月向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上半年的極板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格式見附件2,海外銷售應附相應的出口證明)。
第十五條已進入標準公告名單的鉛酸蓄電池組裝企業,應當每半年向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報告最近半年的極板采購記錄(采購記錄格式見附件3,從境外采購需附相應的進口證明)。
第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進入規范性公告名單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不整改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吊銷其公告資格:
1.在填寫申請表時存在欺詐行為;
2.商品極板生產企業未及時申報極板銷售記錄,銷售記錄不實或將極板銷售給不符合“標準條件”的企業;
3.從商品號牌購買鉛酸電池的企業未及時申報號牌購買記錄,購買記錄不真實或從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號牌生產企業購買商品號牌的;
(四)拒絕接受抽查;
5.不再符合本規范的要求;
6.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第17條。對從事鉛酸蓄電池行業規范審計的相關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鉛蓄電池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012]56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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