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近日,《浙江省紹興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暫行辦法》出臺,新能源企業推廣應用相關補貼政策正式落地。
該政策涵蓋紹興市越城區、柯橋區和上虞區三個行政區域。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消費者在上述行政區域內購買、上牌、運營新能源汽車,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的,可在購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按銷售價格扣除國家補貼和城市配套財政補貼后直接支付購車款。
凡持有有效戶籍證明、暫住證并在近兩年內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員、現役軍人、在上述地區注冊的法人組織等,均可在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時申請補貼。
本次補貼的新能源汽車主要針對國產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及燃料電池汽車、新能源出租車、純電動專用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國家補貼標準給予1:1匹配補貼;對純電動乘用車給予3萬元補貼,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給予2萬元補貼。
紹興純電動乘用車補貼3萬元
附屬的:
紹興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暫行辦法
紹興經緯
為鼓勵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國家發改委《關于繼續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區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通知》(財建〔2013〕805號),結合城市實際。
第一,補貼對象
從紹興市注冊汽車銷售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個人或單位用戶,以及通過招標直接從生產企業購買新能量汽車的出租汽車公司。包括:
(a) 紹興市城鎮戶籍人員;
(二)非紹興市城鎮戶籍人員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人才引進居住證》;
(3) 持有有效《浙江省紹興市臨時居住證》,近兩年(含)在市區連續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城鎮戶籍人員;
(4) 駐紹興市部隊(包括武警部隊)的現役軍人;
(5) 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在紹興連續居住2年以上,每年居住6個月以上的居民、華僑和香港、澳門、外國人;
(六)在紹興市注冊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越城區、柯橋區、上虞區三個行政區域。
二是補貼范圍及相關要求
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要求的國產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并享受中央政府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補貼,納入本次補貼范圍。
新能源汽車應在紹興市車管部門登記注冊,價格不得高于生產企業向社會公布的市場指導價,售后服務及相關優惠政策不得低于生產企業提供的標準。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在市區購買、上牌、運營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的,可在購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按銷售價格扣除國家補貼和城市配套財政補貼后直接支付購車款;在城鎮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項目的企業(單位),竣工驗收合格后,可以申請財政補貼。
在越城區(含直轄開發區)參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銷售(生產)企業,應向紹興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經信委)申請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產品公告參數、產品價格、維修能力、售后服務承諾、保修期等。在柯橋區、上虞區參與推廣應用的汽車銷售(生產)企業應向當地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
第三,補貼標準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在國家補貼的基礎上,本市將給予配套補貼,具體標準為:
(a) 新能源出租車(不含分時和長租團租車輛)、純電動汽車(主要是郵政、物流、環衛等)、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國家補貼標準,給予1:1匹配補貼。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50%。
(2) 純電動乘用車補貼3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補貼2萬元。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50%。
(3) 純電動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增程公交車)補貼標準按照《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促進紹興市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意見》(紹興政辦發〔2012〕103號)執行。
(四)在紹興市投資建設充電設施,按充電設施實際投資(不含土地投資)的20%給予補貼。
在柯橋區、上虞區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補貼,由當地財政予以支持。
第四,補貼流程
(1) 新能源汽車補貼
參與城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銷售(生產)企業應按季度統一申報,填寫《紹興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一式兩份):
1.車輛銷售原始發票;
2.個人戶口本、身份證或居住證、2年以上社保繳納證明、購車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明;
3.在紹興市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駕駛證;
4、銷售車輛已獲得國家補貼的相關材料。
(2) 充電設施補貼
由建設單位申請補貼,填寫《紹興市城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財政補貼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一式兩份):
項目實施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書1份;
2項目批準或備案(批準)文件;
3會計師事務所項目審計報告和財務投資清單(不含土地投資);
4.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月城區(含直轄開發區)將提出補貼申請,申請材料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審核確定,補貼資金按規定程序撥付。柯橋區、上虞區、補助單位的申請材料通過函報當地區和財政部門審核。
五、監督管理
1.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收費設施建設企業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弄虛作假,取財政補貼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和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2.在我市上牌并獲得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經核實在外地經營的,從已取得的財政配套補貼資金中予以回收。
3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和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對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負責。如果產品質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六、 補充規定
1本暫行辦法自7月5日起施行,縣(市)可參照執行。
2.本暫行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為鼓勵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近日,《浙江省紹興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暫行辦法》出臺,新能源企業推廣應用相關補貼政策正式落地。
該政策涵蓋紹興市越城區、柯橋區和上虞區三個行政區域。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消費者在上述行政區域內購買、上牌、運營新能源汽車,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的,可在購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按銷售價格扣除國家補貼和城市配套財政補貼后直接支付購車款。
凡持有有效戶籍證明、暫住證并在近兩年內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員、現役軍人、在上述地區注冊的法人組織等,均可在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時申請補貼。
本次補貼的新能源汽車主要針對國產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及燃料電池汽車、新能源出租車、純電動專用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國家補貼標準給予1:1匹配補貼;
對純電動乘用車給予3萬元補貼,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給予2萬元補貼。
紹興純電動乘用車補貼3萬元
附屬的:
紹興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暫行辦法
紹興經緯
為鼓勵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國家發改委《關于繼續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區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通知》(財建〔2013〕805號),結合城市實際。
第一,補貼對象
從紹興市注冊汽車銷售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個人或單位用戶,以及通過招標直接從生產企業購買新能量汽車的出租汽車公司。包括:
(a) 紹興市城鎮戶籍人員;
(二)非紹興市城鎮戶籍人員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人才引進居住證》;
(3) 持有有效《浙江省紹興市臨時居住證》,近兩年(含)在市區連續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城鎮戶籍人員;
(4) 駐紹興市部隊(包括武警部隊)的現役軍人;
(5) 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在紹興連續居住2年以上,每年居住6個月以上的居民、華僑和香港、澳門、外國人;
(六)在紹興市注冊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越城區、柯橋區、上虞區三個行政區域。
二是補貼范圍及相關要求
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要求的國產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并享受中央政府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補貼,納入本次補貼范圍。
新能源汽車應在紹興市車管部門登記注冊,價格不得高于生產企業向社會公布的市場指導價,售后服務及相關優惠政策不得低于生產企業提供的標準。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在市區購買、上牌、運營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的,可在購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按銷售價格扣除國家補貼和城市配套財政補貼后直接支付購車款;
在城鎮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項目的企業(單位),竣工驗收合格后,可以申請財政補貼。
在越城區(含直轄開發區)參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銷售(生產)企業,應向紹興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經信委)申請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產品公告參數、產品價格、維修能力、售后服務承諾、保修期等。在柯橋區、上虞區參與推廣應用的汽車銷售(生產)企業應向當地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
第三,補貼標準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在國家補貼的基礎上,本市將給予配套補貼,具體標準為:
(a) 新能源出租車(不含分時和長租團租車輛)、純電動汽車(主要是郵政、物流、環衛等)、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國家補貼標準,給予1:1匹配補貼。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50%。
(2) 純電動乘用車補貼3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補貼2萬元。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50%。
(3) 純電動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增程公交車)補貼標準按照《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促進紹興市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意見》(紹興政辦發〔2012〕103號)執行。
(四)在紹興市投資建設充電設施,按充電設施實際投資(不含土地投資)的20%給予補貼。
在柯橋區、上虞區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補貼,由當地財政予以支持。
第四,補貼流程
(1) 新能源汽車補貼
參與城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銷售(生產)企業應按季度統一申報,填寫《紹興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一式兩份):
1.車輛銷售原始發票;
2.個人戶口本、身份證或居住證、2年以上社保繳納證明、購車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明;
3.在紹興市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駕駛證;
4、銷售車輛已獲得國家補貼的相關材料。
(2) 充電設施補貼
由建設單位申請補貼,填寫《紹興市城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財政補貼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一式兩份):
項目實施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書1份;
2項目批準或備案(批準)文件;
3會計師事務所項目審計報告和財務投資清單(不含土地投資);
4.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月城區(含直轄開發區)將提出補貼申請,申請材料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審核確定,補貼資金按規定程序撥付。柯橋區、上虞區、補助單位的申請材料通過函報當地區和財政部門審核。
五、監督管理
1.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收費設施建設企業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弄虛作假,取財政補貼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和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2.在我市上牌并獲得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經核實在外地經營的,從已取得的財政配套補貼資金中予以回收。
3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和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對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負責。如果產品質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六、 補充規定
1本暫行辦法自7月5日起施行,縣(市)可參照執行。
2.本暫行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標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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