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人民政府、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有序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電動汽車收費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市消防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AA
2015年5月29日
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關于電動汽車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上海市鼓勵發展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暫行辦法》,以促進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的充電設施包括: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專門為私人用戶提供的充電設施。
(2)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為法人及其從業人員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為居住區內所有業主提供服務的充電設備。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為社會電動汽車服務的充電設施,包括運營集中充電設施。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包括生產企業授權的汽車銷售機構(4S店)。
本規定所稱充電設施,是指與上級電源相連的充電樁及相關設施。
第二章建設原則
第四條按照“自用(專用)為主、公用為輔、快速組合、分類實施”的原則,建立以住宅小區、辦公室專用充電設施為主,公共停車位等公共充電設施為輔的充電服務網絡,城市將逐步形成道路停車位和獨立充電站,并在外部通道形成以放射狀城際公路為主軸的公共充電設施服務走廊。
(a) 在居民區建設個人使用的慢速充電和特殊充電設施。
(二)在辦公室建設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和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和具備停車條件的道路上,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共充電設施。
第五條新建建筑充電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商業樓宇、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室、公園、,學校和獨立公共停車場、停車換乘(P+R)停車場應按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預留充電設施的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
(二)鼓勵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建設充電設施。
第六條鼓勵在已建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商業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公園、學校、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建設充電設施,可結合老舊小區、停車位、道路改造實施。
第七條充電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市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
第八條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攀爬……
操作和疏散。充電設施的安裝底座應為不燃部件。
第三章建設主體
第九條電動汽車制造商應當將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在與私人用戶簽訂車輛銷售合同之前,必須自行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為居住區或辦公場所的用戶實施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
第十條用戶可以通過購買或者租賃充電設施獲得充電服務,充電設施所有權通過購買取得,充電設施使用權通過租賃取得。對專用、公用充電設施,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與產權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協議,明確充電設施權屬。
第十一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負責為用戶提供設備安裝、調試、維護、運行管理等一系列服務,確保用戶正常、安全充電。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機電安裝資質,并應當為用戶提供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通用充電設備。
第十三條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和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建立電動汽車充電數據采集和監測系統,并將相關數據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市政監測平臺。在數據監測過程中,一旦發現充電數據異常,電動汽車制造商和充電設施運營商應第一時間通知用戶。
第十四條電力企業應當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提供優質便捷的配套服務。通過開設綠色服務窗口,簡化手續,利用企業業務窗口和95598供電服務熱線,做好宣傳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十五條住宅小區、辦公室、停車場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安裝過程中配合充電設施施工企業,及時提供相關建筑、設施、設備項目的竣工圖,或者標明停車區的供電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配合電網企業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電表箱的安裝位置和供電方向,并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察施工。
充電設施建設企業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現場秩序維護、清潔衛生服務,并可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各自職責和服務內容進行協商。
第十六條充電設施只能用于為電動汽車供電,充電設施所有人應當承擔維護、更新充電設施和侵犯第三方權益的責任。
車位租賃合同到期或者不再使用充電設施的,充電設施所有人應當轉讓或者拆除充電設施;
拆除作業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賠償責任。
不再使用獨立登記安裝的充電設施的,在電力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后,拆除充電設施。
第四章施工措施
第十七條充電設施建設的規劃預留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場(庫)的審計,區(縣)交通管理部門在參與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設計方案、總體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咨詢時,應當提出設立充電設施建設或者安裝條件預留的審計意見。規劃管理部門對停車場(庫)進行規劃驗收時,應當通知交通管理部門參加,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停車場(車庫)內完成。
第十八條鼓勵電力企業、成品油零售企業、電動汽車制造商、電池制造商、第三方運營商等單位充分發揮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絡等方面的優勢,設立專業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
第十九條電動汽車用戶在住宅小區內有自己的停車位或者經停車位所有人同意,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給予支持與配合。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配合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電力企業等用戶組織實施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鼓勵電動汽車制造商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與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合作,在住宅小區公共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為業主提供服務,建立社區充電服務共享模式。
第二十條鼓勵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在商業、辦公、娛樂、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公共停車場、公路服務區建設公共充電設施。建筑業主也可以通過自建或委托代建的方式建設專用、公共充電設施。
第二十一條專用和公共充電設施應當將充電信息數據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監測平臺,鼓勵自用充電設施逐步接入。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對符合《上海市鼓勵發展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暫行辦法》配套條件的充電設施,按照《上海市促進發展電動汽車充電換電設施臨時辦法》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本市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兩項費用(按第二十四條相應電價水平)和充電服務費,充電服務費用于彌補充電設施運營成本。2020年前,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暫定每千瓦時不超過1.6元,試行一年。試用期滿后,將結合《上海市鼓勵發展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和明確。未來,收費服務費將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價格將由市場競爭形成。
充電設施管理企業應當明確標明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一)本市直接向電力企業報告的集中充電設施運行用電量……
er企業執行本市電價目錄中“工商業及其他”兩部分電價類別中的“鐵合金、燒堿(含離子膜)用電量”價格。在2020年之前,基本電費將暫時免除。國家有關政策頒布后,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二)其他充電設施按所在地實行電價分類。其中,在居民住宅、居民小區和向電力企業申請安裝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其用電量以居民用電平均電價水平(居民階梯電價加權平均價格)為準。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共停車場設置的充電設施,執行“工商業及其他”類相應電價。
(3)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低功率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第二十五條電力企業負責從產權邊界點到公共電網的充電設施配套聯網工程。充電設施不占用居民小區公共用電容量(包括用于向居民小區和物業服務企業的路燈、電梯、水泵等公共設施供電的用電容量)。電力企業經營與電表單獨安裝、獨立連接的集中充電設施,免征業務擴展費。
第二十六條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土地政策支持。
(1) 充電樁原則上不征用土地。使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可以按照市政公共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2) 鼓勵共建充電設施,結合原規劃加油站進行選址。國土資源規劃部門將在確定規劃參數和土地供應方式方面,支持共建充電設施。
(3) 對確需單體建設的充電設施示范項目,國土資源規劃部門將按照節約用地、集約利用的原則予以支持。
第六章職責分工
第二十七條職責分工如下:
(a) 市交通委負責統籌協調和推進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負責制定本市充電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標準;負責編制本市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組織制定充電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協調實施;
負責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場(庫)充電設施的審批、規劃和驗收。
(2)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協調本市充電設施建設的配套政策,負責本市充電設備的電價和充電服務費管理。
(3) 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制定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產品技術標準,監督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履行為用戶購車、建樁義務。
(四)市住房保障住房管理局負責住宅和辦公樓物業服務企業參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5)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負責新型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配套建設和充電設施的規劃落地。
(六)市機場管理局負責本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室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
(七)國資委負責推進本市國有企業辦公室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
(八)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根據居民小區綜合管理工作機制,確定推進充電設施建設的工作平臺,并明確相應的責任。居委會或街道通過建立工作平臺,協調處理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具體事宜。
(9) 華東能源監管局、市消防局、市財政局、市建設管理委員會、市科委、市環保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綠化市容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支持充電設施規范有序建設。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施行。
附件1
住宅小區私人用戶自用充電設施建設流程
私人用戶申請住宅小區自用充電設施的建設過程應包括五個階段:達到購車意向、申請用電、施工、安裝驗收、運營維護。電動汽車制造商(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應主動幫助用戶在住宅小區安裝自用充電設施,并負責后期維護和管理等一系列服務。
首先,達成購車意向
(1) 車主和電動汽車制造商達成了購買汽車的初步意向。
(二)業主在住宅小區內有自己的停車位或者經停車位業主同意,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用戶申請為其安裝充電樁進行登記,并在登記證書上蓋章(見附件4);
無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區域的,由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在登記證上蓋章。
第二,電力應用
(1) 用戶或其委托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持購車意向協議、申請人身份證明、停車位平面圖或現場環境照片向所在區(縣)電力企業申請用電,小區停車位產權或一年以上長期使用權證明、充電樁安裝登記證明。區(縣)人民政府、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有序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電動汽車收費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市消防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AA
2015年5月29日
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關于電動汽車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上海市鼓勵發展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暫行辦法》,以促進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的充電設施包括: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專門為私人用戶提供的充電設施。
(2)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為法人及其從業人員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為居住區內所有業主提供服務的充電設備。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為社會電動汽車服務的充電設施,包括運營集中充電設施。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包括生產企業授權的汽車銷售機構(4S店)。
本規定所稱充電設施,是指與上級電源相連的充電樁及相關設施。
第二章建設原則
第四條按照“自用(專用)為主、公用為輔、快速組合、分類實施”的原則,建立以住宅小區、辦公室專用充電設施為主,公共停車位等公共充電設施為輔的充電服務網絡,城市將逐步形成道路停車位和獨立充電站,并在外部通道形成以放射狀城際公路為主軸的公共充電設施服務走廊。
(a) 在居民區建設個人使用的慢速充電和特殊充電設施。
(二)在辦公室建設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和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和具備停車條件的道路上,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共充電設施。
第五條新建建筑充電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商業樓宇、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室、公園、,學校和獨立公共停車場、停車換乘(P+R)停車場應按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預留充電設施的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
(二)鼓勵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建設充電設施……
實際情況。
第六條鼓勵在已建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商業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公園、學校、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建設充電設施,可結合老舊小區、停車位、道路改造實施。
第七條充電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市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
第八條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疏散。充電設施的安裝底座應為不燃部件。
第三章建設主體
第九條電動汽車制造商應當將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在與私人用戶簽訂車輛銷售合同之前,必須自行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為居住區或辦公場所的用戶實施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
第十條用戶可以通過購買或者租賃充電設施獲得充電服務,充電設施所有權通過購買取得,充電設施使用權通過租賃取得。對專用、公用充電設施,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與產權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協議,明確充電設施權屬。
第十一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負責為用戶提供設備安裝、調試、維護、運行管理等一系列服務,確保用戶正常、安全充電。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機電安裝資質,并應當為用戶提供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通用充電設備。
第十三條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和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建立電動汽車充電數據采集和監測系統,并將相關數據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市政監測平臺。在數據監測過程中,一旦發現充電數據異常,電動汽車制造商和充電設施運營商應第一時間通知用戶。
第十四條電力企業應當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提供優質便捷的配套服務。通過開設綠色服務窗口,簡化手續,利用企業業務窗口和95598供電服務熱線,做好宣傳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十五條住宅小區、辦公室、停車場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安裝過程中配合充電設施施工企業,及時提供相關建筑、設施、設備項目的竣工圖,或者標明停車區的供電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配合電網企業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電表箱的安裝位置和供電方向,并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察施工。
充電設施建設企業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現場秩序維護、清潔衛生服務,并可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各自職責和服務內容進行協商。
第十六條充電設施只能用于為電動汽車供電,充電設施所有人應當承擔維護、更新充電設施和侵犯第三方權益的責任。
車位租賃合同到期或者不再使用充電設施的,充電設施所有人應當轉讓或者拆除充電設施;
拆除作業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賠償責任。
不再使用獨立登記安裝的充電設施的,在電力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后,拆除充電設施。
第四章施工措施
第十七條充電設施建設的規劃預留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場(庫)的審計,區(縣)交通管理部門在參與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設計方案、總體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咨詢時,應當提出設立充電設施建設或者安裝條件預留的審計意見。規劃管理部門對停車場(庫)進行規劃驗收時,應當通知交通管理部門參加,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停車場(車庫)內完成。
第十八條鼓勵電力企業、成品油零售企業、電動汽車制造商、電池制造商、第三方運營商等單位充分發揮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絡等方面的優勢,設立專業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
第十九條電動汽車用戶在住宅小區內有自己的停車位或者經停車位所有人同意,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給予支持與配合。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配合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電力企業等用戶組織實施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鼓勵電動汽車制造商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與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合作,在住宅小區公共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為業主提供服務,建立社區充電服務共享模式。
第二十條鼓勵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在商業、辦公、娛樂、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公共停車場、公路服務區建設公共充電設施。建筑業主也可以通過自建或委托代建的方式建設專用、公共充電設施。
第二十一條專用和公共充電設施應當將充電信息數據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監測平臺,鼓勵自用充電設施逐步接入。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對符合《上海市鼓勵發展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暫行辦法》配套條件的充電設施,按照《上海市促進發展電動汽車充電換電設施臨時辦法》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本市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兩項費用(按第二十四條相應電價水平)和充電服務費,充電服務費用于彌補充電設施運營成本。2020年前,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暫定每千瓦時不超過1.6元,試行一年。試用期滿后,將結合《上海市鼓勵發展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和明確。未來,收費服務費將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價格將由市場競爭形成。
充電設施管理企業應當明確標明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一)本市直接向電力企業報告的集中充電設施運行用電量……
er企業執行本市電價目錄中“工商業及其他”兩部分電價類別中的“鐵合金、燒堿(含離子膜)用電量”價格。在2020年之前,基本電費將暫時免除。國家有關政策頒布后,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二)其他充電設施按所在地實行電價分類。其中,在居民住宅、居民小區和向電力企業申請安裝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其用電量以居民用電平均電價水平(居民階梯電價加權平均價格)為準。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共停車場設置的充電設施,執行“工商業及其他”類相應電價。
(3)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低功率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第二十五條電力企業負責從產權邊界點到公共電網的充電設施配套聯網工程。充電設施不占用居民小區公共用電容量(包括用于向居民小區和物業服務企業的路燈、電梯、水泵等公共設施供電的用電容量)。電力企業經營與電表單獨安裝、獨立連接的集中充電設施,免征業務擴展費。
第二十六條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土地政策支持。
(1) 充電樁原則上不征用土地。使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可以按照市政公共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2) 鼓勵共建充電設施,結合原規劃加油站進行選址。國土資源規劃部門將在確定規劃參數和土地供應方式方面,支持共建充電設施。
(3) 對確需單體建設的充電設施示范項目,國土資源規劃部門將按照節約用地、集約利用的原則予以支持。
第六章職責分工
第二十七條職責分工如下:
(a) 市交通委負責統籌協調和推進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負責制定本市充電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標準;負責編制本市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組織制定充電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協調實施;
負責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場(庫)充電設施的審批、規劃和驗收。
(2)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協調本市充電設施建設的配套政策,負責本市充電設備的電價和充電服務費管理。
(3) 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制定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產品技術標準,監督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履行為用戶購車、建樁義務。
(四)市住房保障住房管理局負責住宅和辦公樓物業服務企業參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5)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負責新型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配套建設和充電設施的規劃落地。
(六)市機場管理局負責本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室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
(七)國資委負責推進本市國有企業辦公室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
(八)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根據居民小區綜合管理工作機制,確定推進充電設施建設的工作平臺,并明確相應的責任。居委會或街道通過建立工作平臺,協調處理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具體事宜。
(9) 華東能源監管局、市消防局、市財政局、市建設管理委員會、市科委、市環保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綠化市容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支持充電設施規范有序建設。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施行。
附件1
住宅小區私人用戶自用充電設施建設流程
私人用戶申請住宅小區自用充電設施的建設過程應包括五個階段:達到購車意向、申請用電、施工、安裝驗收、運營維護。電動汽車制造商(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應主動幫助用戶在住宅小區安裝自用充電設施,并負責后期維護和管理等一系列服務。
首先,達成購車意向
(1) 車主和電動汽車制造商達成了購買汽車的初步意向。
(二)業主在住宅小區內有自己的停車位或者經停車位業主同意,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用戶申請為其安裝充電樁進行登記,并在登記證書上蓋章(見附件4);
無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區域的,由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在登記證上蓋章。
第二,電力應用
(1) 用戶或其委托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持購車意向協議、申請人身份證明、停車位平面圖或現場環境照片向所在區(縣)電力企業申請用電,小區停車位產權或一年以上長期使用權證明、充電樁安裝登記證明。(二)電力企業應當會同用戶或者其委托的電動汽車制造企業、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到現場進行用電和建設可行性調查。對符合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電力企業應在7個工作日內正式批復供電方案,用戶應在有效期內辦理確認手續。
第三,建設
具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充電設施建設方案,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充電設施建設。如果在施工過程中損壞了社區的公共部分和設施,他們應負責修復相關設施,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除土建工程以外的施工。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為施工提供便利。
四、設備安裝及驗收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完成項目建設并通過驗收后,電力企業將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電表安裝和電源連接。電動汽車制造商將與電力公司合作,幫助用戶完成試充電確認。電動汽車制造商應在確認注冊證書(附件4)和相關程序后,將電動汽車交付給用戶。
五、操作與維護
充電設施的所有者應負責充電設施的維護。電動汽車制造商可以在協議期內為用戶提供充電設施的維護,也可以與住宅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協議,后者將協助充電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并為用戶提供相關服務。
附件2
住宅小區專用充電設施施工工藝
(適用范圍:申請在住宅小區公共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
一、用戶應用
小區具備專用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自建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制定小區公共停車位充電樁建設方案,并向當地(縣)電力企業提出申請。
二、供電方案確認
電力企業應當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到現場進行用電和建設可行性調查。具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電力企業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正式批復供電計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內辦理確認手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制定合理的充電設施建設方案。
第三,建設
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充電設施建設。小區共用部分和設施在建設過程中損壞的,應當負責相關設施的修復,不包括土建工程的建設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設備安裝及驗收
……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區(縣)的電力企業申請驗收,電力企業應當在工程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電表安裝和接電。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將與電力企業一起幫助用戶完成試充電確認,充電設施將正式投入使用。
五、操作與維護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負責充電設施的維護管理。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可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就設備購置、使用和維護進行協商。
附件3
非住宅小區專用和公共充電設施施工流程
(適用范圍:適用于辦公樓、商場、零售商、超市、餐廳、娛樂、體育設施、加油站、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公共場所需要電動汽車充電的業主,以及政府辦公樓、學校、企事業單位的用戶。)
一、用戶應用
用戶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建設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為其制定停車場充電樁建設方案。
二、供電方案確認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會同電力企業為用戶提出建筑物停車場充電樁安裝方案,不涉及電力擴容的自行組織施工;如果確需涉及電力擴容,電力企業應予以支持;
對單獨安裝、獨立懸掛的集中充電設施,對電力企業免征行業擴展費。
第三,建設
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應當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充電設施建設,并負責相關設施的維修。
四、設備安裝及驗收
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應當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為用戶安裝充電設施,并通過項目驗收完成電動汽車的試充電。
五、操作與維護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負責充電設施的維護管理。建筑業主可以與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協商設備的購置、使用和維護。(二)電力企業應當會同用戶或者其委托的電動汽車制造企業、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到現場進行用電和建設可行性調查。對符合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電力企業應在7個工作日內正式批復供電方案,用戶應在有效期內辦理確認手續。
第三,建設
具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充電設施建設方案,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充電設施建設。如果在施工過程中損壞了社區的公共部分和設施,他們應負責修復相關設施,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除土建工程以外的施工。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為施工提供便利。
四、設備安裝及驗收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完成項目建設并通過驗收后,電力企業將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電表安裝和電源連接。電動汽車制造商將與電力公司合作,幫助用戶完成試充電確認。電動汽車制造商應在確認注冊證書(附件4)和相關程序后,將電動汽車交付給用戶。
五、操作與維護
充電設施的所有者應負責充電設施的維護。電動汽車制造商可以在協議期內為用戶提供充電設施的維護,也可以與住宅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協議,后者將協助充電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并為用戶提供相關服務。
附件2
住宅小區專用充電設施施工工藝
(適用范圍:申請在住宅小區公共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
一、用戶應用
小區具備專用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自建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制定小區公共停車位充電樁建設方案,并向當地(縣)電力企業提出申請。
二、供電方案確認
電力企業應當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到現場進行用電和建設可行性調查。具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電力企業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正式批復供電計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內辦理確認手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制定合理的充電設施建設方案。
第三,建設
收費設施施工企業應安排專業……
具有相應資質的nal和技術人員進行充電設施建設。小區共用部分和設施在建設過程中損壞的,應當負責相關設施的修復,不包括土建工程的建設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設備安裝及驗收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區(縣)的電力企業申請驗收,電力企業應當在工程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電表安裝和接電。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將與電力企業一起幫助用戶完成試充電確認,充電設施將正式投入使用。
五、操作與維護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負責充電設施的維護管理。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可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就設備購置、使用和維護進行協商。
附件3
非住宅小區專用和公共充電設施施工流程
(適用范圍:適用于辦公樓、商場、零售商、超市、餐廳、娛樂、體育設施、加油站、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公共場所需要電動汽車充電的業主,以及政府辦公樓、學校、企事業單位的用戶。)
一、用戶應用
用戶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建設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為其制定停車場充電樁建設方案。
二、供電方案確認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會同電力企業為用戶提出建筑物停車場充電樁安裝方案,不涉及電力擴容的自行組織施工;如果確需涉及電力擴容,電力企業應予以支持;對單獨安裝、獨立懸掛的集中充電設施,對電力企業免征行業擴展費。
第三,建設
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應當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充電設施建設,并負責相關設施的維修。
四、設備安裝及驗收
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應當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為用戶安裝充電設施,并通過項目驗收完成電動汽車的試充電。
五、操作與維護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負責充電設施的維護管理。建筑業主可以與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協商設備的購置、使用和維護。
標簽:發現
近期國家電力系統改革力度加大,行業相關整合頻頻,國家電網再造已成為國家電力改的核心內容,為此國家電網內部開始推動混合所有制方案,引入戰略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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