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政辦發〔2015〕9號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
《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辦法(試行)》已于2015年3月19日市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15日
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一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第35號文件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4〕41號)和《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意見》(魏政發)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已列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充換電設施,是指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和規定的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充換電站及與上級電源相連的相關設施。
第二章企業和產品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在本市注冊或者委托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以下簡稱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生產企業應納入《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2) 生產企業具有一定的產品研發、測試驗證和生產能力,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體系,并承諾回收新能源汽車的動力電池。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出現故障或事故時,應啟動處置計劃,在30分鐘內解決;
(3) 擁有完善的銷售服務體系,原則上在本市合理的服務區域內擁有兩個以上的新能源汽車維修服務中心,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充電設施,并承諾提供24小時不間斷的救援服務;
(4) 具備遠程監控能力,原則上建立新能源汽車實時監控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對所售車輛、動力電池、電機等安全系統的日常運行狀態進行遠程監控,并將企業數據滾動保存不少于3年;
(5) 整車、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具有一定的產能規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為銷售不低于3年或10萬公里以上(以先到者為準)的新能源汽車提供質量保證,以及不少于5年或超過10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動力電池等關鍵部件;
(六)執行國家《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履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和退貨責任規定》規定的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七)承擔或委托有資質的相關單位確認單位和個人的充電條件,建設供個人使用的充電設施,并納入其售后服務體系,承諾提供安全使用指導和培訓服務;
(八)生產企業的承諾必須在其銷售、維修和服務場所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由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生產企業生產,并被列入《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
(2) 符合GB/T20234-2011《電動汽車導電充電連接裝置》等標準;
(三) 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標準、技術條件、技術規范等要求,執行《電動汽車非車載導電充電器與電池管理系統通信協議》(GB/T27930-2011),公交車應符合《客車分類與評級》(JT/T88-2014),乘用車應符合《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GB
(四)遵守、交通、信息、質監、消防、環保、安監、工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六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符合《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通知》(財建〔2014〕692號)《充電設施標準目錄》中的15項標準以及其他國家和行業標準;
(2) 具有規定的生產許可證、3C認證和高壓型式試驗報告;
(3) 符合、交通、信息、質監、消防、環保、安監、工商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實施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四)提供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的產品保修期不少于一年。
第七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原則上具備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法人資格;
(2) 具有類似或類似的項目運營經驗,并有良好的工作業績和業績記錄;
(3) 在過去三年中,它沒有嚴重的經濟違規行為;
(四)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并有良好的安全記錄。
第三章企業和產品的確認及補貼的審批
第八條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本市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新能源汽車產品、充換電設備產品須經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后,方可納入政策享受范圍。
第九條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成立市新能源車輛及充換電設施專家委員會,指導市新能源車及充換能設施專家委員會開展工作。
本市新能源汽車及充換電設施專家委員會、有關部門和單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程序審批確定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
第十條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向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新能源汽車及充換電設備專家委員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書面申請;
(二)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3) 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向濰坊市銷售企業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6) 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上述材料必須加蓋申請企業公章。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直接向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新能源汽車及充換電設施專家委員會報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提交的材料,由縣市(含市級開發區,下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機構審核后,報新能源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城市中的車輛。
第十一條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由本市新能源汽車及充換電設施專家委員會對新能源汽車價格進行審核、分類、核定,并對補貼標準的推廣應用提出建議。財政、信訪、科技、發展改革等部門對新能源汽車及充換電設施專家委員會核定的汽車價格提出意見,并對補貼標準提出建議,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召開市新能源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經確認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建設運營企業完成本市符合要求的公共直流充換電設施建設安裝后,必須由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充換電設施建設發表評價意見,由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所在縣市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機構審核,提出補貼意見,報本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確定。
第四章財政補貼管理
第十三條本市消費者購車補貼,包括:
(a) 該市個人的身份證地址;
(2) 組織機構代碼和地址為本市單位;
(3) 本市駐軍單位和人員。
第十四條經確認的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按照扣除補貼后的價格銷售經確認的新能源汽車。車輛在本市注冊登記后,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據實申請補貼資金。享受補貼的新能源汽車,3年內不得在城市外轉讓登記。
第十五條2014-2015年購車補貼標準,市補貼標準原則上按照國家與市1:1的比例執行,前提是不高于汽車生產基地所在地區的財政補貼標準,補貼總額(國家、省、市補貼之和)不得超過汽車核定銷售價格的最高比例(公交車、出租車和純電動汽車為60%,其他公交車為50%,乘用車為50%)。
中心城市補貼資金由市、區(含市級開發區)各承擔50%,縣級補貼資金由縣級財政自籌。對超過推廣應用任務的縣(市),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50%。
第十六條經確認的地方充換電建設運營企業應當在本市建設公共直流充換電設施,并按要求申請補貼資金。
2014年至2015年,對充換電建設運營企業建設的公共直流充換電設施,按照核定充換電設備總量的30%給予財政補貼。
中心城市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自籌,縣級補貼資金自行籌集。
第十七條縣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機構負責受理財政補貼申請材料、審核和備案管理。對于滿足要求的應用材料,縣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機構將本辦法附件1至附件7所列相關材料和內容(包括附件5、附件6電子版)報送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
縣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機構應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辦理財政補貼資金申請。
第十八條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縣市區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工作機構提交的材料,組織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在線公示。公示7天無異議后,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籌資渠道分配給補貼申請單位。
第十九條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申請財政補貼,應當向當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機構申請補貼,提供下列材料并加蓋申請人公章:
(1) 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身份證明復印件,汽車生產企業委托濰坊銷售企業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復印件;
(二)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書(附件1);
(三)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文件復印件;
(4) 銷售給個人用戶的車輛應提供購買者的個人身份證明、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交通保險單、機動車登記證和駕駛證復印件,并保證3年內不在濰坊市以外地區轉移登記。向單位用戶銷售的車輛應提供購買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強制保險單、機動車登記證和駕駛證復印件,以保證3年內不在濰坊市以外地區轉移注冊的承諾;
(5) 附件3、附件5和附件7所列內容;
(六)對申請資助資金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第二十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申請財政補貼,應向當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機構申請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并加蓋申請人公章:
(1) 充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書(附件2)、設備充換發票復印件;
(三)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文件復印件;
(四)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充換電設施建設項目的評價意見;
(5) 附件4和附件6所列內容;
(六)對申請資助資金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第二十一條申請購車補貼的地點按照購買者所在地劃分:個人購買以身份證地址為準,軍人參照機關核發的駕駛證確定。單位采購以組織機構代碼證注冊地址為準,駐軍單位以駐地鎮(街道)證為準。
充電和更換設施補貼的申請應以充電和更換設備的位置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發布前,我市消費者從符合國家、省和其他國家有關規定、未享受地方補貼且已在本市注冊的其他地方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可向當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機構提交材料申請補貼,具體補貼標準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按照本市確定的統一標準給予補貼。縣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機構,市、交通、環保、市政、旅游、事務管理、建筑、商務、工商、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充換電設施和市政建設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要求,每月報送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和充換電設備建設進展情況縣(縣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機構應每月填寫附件8。部門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做好新能源汽車的登記、上市、分類、區域統計和驗證工作,并填寫推廣機構月度統計報告。)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附件10)及其統計數據原則上應作為評估新能源汽車在縣市推廣應用任務完成情況的依據。衛政辦發〔2015〕9號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
《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辦法(試行)》已于2015年3月19日市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15日
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一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第35號文件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4〕41號)和《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意見》(魏政發)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已列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充換電設施,是指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和規定的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充換電站及與上級電源相連的相關設施。
第二章企業和產品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在本市注冊或者委托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以下簡稱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1) 生產企業應納入《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2) 生產企業具有一定的產品研發、測試驗證和生產能力,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體系,并承諾回收新能源汽車的動力電池。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出現故障或事故時,應啟動處置計劃,在30分鐘內解決;
(3) 擁有完善的銷售服務體系,原則上在本市合理的服務區域內擁有兩個以上的新能源汽車維修服務中心,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充電設施,并承諾提供24小時不間斷的救援服務;
(4) 具備遠程監控能力,原則上建立新能源汽車實時監控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對所售車輛、動力電池、電機等安全系統的日常運行狀態進行遠程監控,并將企業數據滾動保存不少于3年;
(5) 整車、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具有一定的產能規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為銷售不低于3年或10萬公里以上(以先到者為準)的新能源汽車提供質量保證,以及不少于5年或超過10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動力電池等關鍵部件;
(六)執行國家《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履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和退貨責任規定》規定的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七)承擔或委托有資質的相關單位確認單位和個人的充電條件,建設供個人使用的充電設施,并納入其售后服務體系,承諾提供安全使用指導和培訓服務;
(八)生產企業的承諾必須在其銷售、維修和服務場所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由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生產企業生產,并被列入《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
(2) 符合GB/T20234-2011《電動汽車導電充電連接裝置》等標準;
(三) 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標準、技術條件、技術規范等要求,執行《電動汽車非車載導電充電器與電池管理系統通信協議》(GB/T27930-2011),公交車應符合《客車分類與評級》(JT/T88-2014),乘用車應符合《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GB
(四)遵守、交通、信息、質監、消防、環保、安監、工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六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符合《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通知》(財建〔2014〕692號)《充電設施標準目錄》中的15項標準以及其他國家和行業標準;
(2) 具有規定的生產許可證、3C認證和高壓型式試驗報告;
(3) 符合、交通、信息、質監、消防、環保、安監、工商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實施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四)提供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的產品保修期不少于一年。
第七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原則上具備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法人資格;
(2) 具有類似或類似的項目運營經驗,并有良好的工作業績和業績記錄;
(3) 在過去三年中,它沒有嚴重的經濟違規行為;
(四)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并有良好的安全記錄。
第三章企業和產品的確認及補貼的審批
第八條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本市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新能源汽車產品、充換電設備產品須經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后,方可納入政策享受范圍。
第九條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成立市新能源車輛及充換電設施專家委員會,指導市新能源車及充換能設施專家委員會開展工作。
本市新能源汽車及充換電設施專家委員會、有關部門和單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程序審批確定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
第十條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向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新能源汽車及充換電設備專家委員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書面申請;
(二)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3) 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向濰坊市銷售企業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6) 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上述材料必須加蓋申請企業公章。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直接向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新能源汽車及充換電設施專家委員會報送;
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提交的材料,由縣市(含市級開發區,下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機構審核后,報新能源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城市中的車輛。
第十一條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由本市新能源汽車及充換電設施專家委員會對新能源汽車價格進行審核、分類、核定,并對補貼標準的推廣應用提出建議。財政、信訪、科技、發展改革等部門對新能源汽車及充換電設施專家委員會核定的汽車價格提出意見,并對補貼標準提出建議,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召開市新能源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經確認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建設運營企業完成本市符合要求的公共直流充換電設施建設安裝后,必須由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充換電設施建設發表評價意見,由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所在縣市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機構審核,提出補貼意見,報本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確定。
第四章財政補貼管理
第十三條本市消費者購車補貼,包括:
(a) 該市個人的身份證地址;
(2) 組織機構代碼和地址為本市單位;
(3) 本市駐軍單位和人員。
第十四條經確認的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按照扣除補貼后的價格銷售經確認的新能源汽車。車輛在本市注冊登記后,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據實申請補貼資金。享受補貼的新能源汽車,3年內不得在城市外轉讓登記。
第十五條2014-2015年購車補貼標準,市補貼標準原則上按照國家與市1:1的比例執行,前提是不高于汽車生產基地所在地區的財政補貼標準,補貼總額(國家、省、市補貼之和)不得超過汽車核定銷售價格的最高比例(公交車、出租車和純電動汽車為60%,其他公交車為50%,乘用車為50%)。
中心城市補貼資金由市、區(含市級開發區)各承擔50%,縣級補貼資金由縣級財政自籌。對超過推廣應用任務的縣(市),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50%。
第十六條經確認的地方充換電建設運營企業應當在本市建設公共直流充換電設施,并按要求申請補貼資金。
2014年至2015年,對充換電建設運營企業建設的公共直流充換電設施,按照核定充換電設備總量的30%給予財政補貼。
中心城市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自籌,縣級補貼資金自行籌集。
第十七條縣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機構負責受理財政補貼申請材料、審核和備案管理。對于滿足要求的應用材料,縣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機構將本辦法附件1至附件7所列相關材料和內容(包括附件5、附件6電子版)報送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
縣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機構應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辦理財政補貼資金申請。
第十八條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縣市區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工作機構提交的材料,組織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在線公示。公示7天無異議后,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籌資渠道分配給補貼申請單位。
第十九條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申請財政補貼,應當向當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機構申請補貼,提供下列材料并加蓋申請人公章:
(1) 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身份證明復印件,汽車生產企業委托濰坊銷售企業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復印件;
(二)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書(附件1);
(三)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文件復印件;
(4) 銷售給個人用戶的車輛應提供購買者的個人身份證明、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交通保險單、機動車登記證和駕駛證復印件,并保證3年內不在濰坊市以外地區轉移登記。向單位用戶銷售的車輛應提供購買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強制保險單、機動車登記證和駕駛證復印件,以保證3年內不在濰坊市以外地區轉移注冊的承諾;
(5) 附件3、附件5和附件7所列內容;
(六)對申請資助資金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第二十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申請財政補貼,應向當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機構申請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并加蓋申請人公章:
(1) 充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書(附件2)、設備充換發票復印件;
(三)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文件復印件;
(四)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充換電設施建設項目的評價意見;
(5) 附件4和附件6所列內容;
(六)對申請資助資金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第二十一條申請購車補貼的地點按照購買者所在地劃分:個人購買以身份證地址為準,軍人參照機關核發的駕駛證確定。單位采購以組織機構代碼證注冊地址為準,駐軍單位以駐地鎮(街道)證為準。
充電和更換設施補貼的申請應以充電和更換設備的位置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發布前,我市消費者從符合國家、省和其他國家有關規定、未享受地方補貼且已在本市注冊的其他地方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可向當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機構提交材料申請補貼,具體補貼標準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按照本市確定的統一標準給予補貼。縣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機構,市、交通、環保、市政、旅游、事務管理、建筑、商務、工商、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充換電設施和市政建設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要求,每月報送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和充換電設備建設進展情況縣(縣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機構應每月填寫附件8。部門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做好新能源汽車的登記、上市、分類、區域統計和驗證工作,并填寫推廣機構月度統計報告。)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附件10)及其統計數據原則上應作為評估新能源汽車在縣市推廣應用任務完成情況的依據。第五章責任
第二十四條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和充換電建設運營企業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與事實不符、績效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資金的,將取消企業和消費者的補貼資格,由財政部門追回補貼資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的,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各級發展改革、信息、科技、、財政、土地、規劃、交通、環境保護、商務、安監、工商、質監、物價、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嚴格審查把關,制定具體措施,加大支持和推動力度,依法承擔責任。縣市區政府和市級開發區管委會是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主體。要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強化措施,按照全市統一標準,及時兌現新能源汽車購置和充換電設施建設相關補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5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根據新能源汽車的實際應用情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按程序和規定調整相關政策。
附件1
關于2019年濰坊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的申請。
XX縣(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機構: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意見》,以及《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辦法》,我公司1月份銷售新能源汽車(乘用車、客車、專用車),申請財政補貼共計1萬元。
我特此申請。
公司名稱(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濰坊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財政補貼申請表
XX縣(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機構: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意見》,《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辦法》和《濰坊市新型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實施意見》,我公司于1月完成建設,總投資1萬元,符合補貼要求的設備充換總金額為1萬元。
我特此申請。
公司名稱(公章):
年月日第五章責任
第二十四條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和充換電建設運營企業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與事實不符、績效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資金的,將取消企業和消費者的補貼資格,由財政部門追回補貼資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的,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各級發展改革、信息、科技、、財政、土地、規劃、交通、環境保護、商務、安監、工商、質監、物價、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嚴格審查把關,制定具體措施,加大支持和推動力度,依法承擔責任。縣市區政府和市級開發區管委會是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主體。要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強化措施,按照全市統一標準,及時兌現新能源汽車購置和充換電設施建設相關補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5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根據新能源汽車的實際應用情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按程序和規定調整相關政策。
附件1
關于2019年濰坊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的申請。
XX縣(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機構: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意見》,以及《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辦法》,我公司1月份銷售新能源汽車(乘用車、客車、專用車),申請財政補貼共計1萬元。
我特此申請。
公司名稱(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濰坊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財政補貼申請表
XX縣(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機構: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意見》,《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辦法》和《濰坊市新型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實施意見》,我公司于1月完成建設,總投資1萬元,符合補貼要求的設備充換總金額為1萬元。
我特此申請。
公司名稱(公章):
年月日
標簽:遠程
北京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昨天公布的數據顯示,目前北京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有16家新能源汽車整車和核心零部件生產企業。
1900/1/1 0:00:00博世是全球最大的汽車行業獨立零件供應商之一,對于汽車領域的重大變革自有其專注點和布局,石墨烯會否顛覆動力電池,動力電池材料的研發重點是什么。
1900/1/1 0:00:004月29日,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發改委聯合公布了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的補貼辦法,規定20172018年的補貼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20,
1900/1/1 0:00:00魚龍混雜的動力電池行業未來很可能迎來一次大洗牌。
1900/1/1 0:00:001科學家發現電動汽車鋰電池替代品伊利諾伊大學芝加哥分校研究人員對電動汽車電池的研究又邁出一步,該團隊以鎂離子打造的電動汽車電池,也許能跑贏鋰離子電池電動汽車。
1900/1/1 0:00:002015年4月29日,車訊網拆車坊第33期發布。本次拆解車型為兩款熱門小型SUV它們分別是北京現代ix25和東風雪鐵龍C3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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