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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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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各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單位:

現將《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8日

深圳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一些政策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財政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文件精神(財建[2013]551號)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更快更好地發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堅持新能源汽車純電動驅動的戰略方向,堅持“深圳品質”理念,按照推廣應用同步、機制創新同步、政策支持同步的基本要求,努力將深圳建設成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領軍城市,同時實現公共交通和社會應用。

第二條公交車、出租車更新增加純電動汽車的比例不得低于70%。

第三條新能源汽車用于公務用車更新和新用途的比例不得低于70%;環衛平板車(桶裝垃圾運輸車)更新和新使用純電動汽車的比例不低于50%;小型物流車(載重3噸及以下)和通勤客車更新增加純電動汽車的比例不低于30%;鼓勵和引導個人和企業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

第四條適用于我市推廣應用政策的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應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汽車產品公告目錄,相關新能源汽車制造商應承諾隨著應用規模的增加,逐年降低整車價格。

第五條嚴格執行國家頒布實施的收費技術標準,對相關設備實行標準驗證接入管理;在國家尚未參與、城市需要統一規范的地方,將參照國外先進標準制定地方技術規范,并積極推薦為國家標準。

第二章車輛的優惠購買和使用

第六條國家嚴格執行對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條購買新能源汽車,原則上按照國家補貼標準,給予1:1的配套地方補貼,不退坡。標準如下:

1.純電動公交車:L≥10輛,每輛50萬元;8≤L<;每個1040萬元;6≤L<;8、每輛車30萬元;且l<10輛,政府補貼金額(包括國家和地方)不得超過車輛總價的70%(l為車身長度,單位:米)。

配備超級電容器和鈦酸鋰動力電池的純電動公交車每輛補貼15萬元。

2.純電動專用車(物流、環衛等):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2000元,每輛車補貼不超過15萬元。

3.純電動乘用車:R≥250,每輛6萬元;150≤R<;250萬元/輛;R<;

150元人民幣35000元/輛(R為標準工況下的續航里程,單位為公里,下同)。

4.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純電動R≥50,每輛補貼3.5萬元。

5.燃料電池商用客車:每輛50萬元。

6.燃料電池乘用車:每輛20萬元。

第八條對個人和企業使用新能源乘用車給予補貼,主要用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路橋費、充電費、自用充電設施和安裝費等補貼。標準如下:

1.純電動乘用車:R≥250,每輛20000元;150≤R<;25015000元/輛;R<;每人150元、1萬元。

2.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純電動R≥50元/輛。

第九條公交車經營者購買和使用純電動公交車的,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車示范推廣期相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條出租汽車經營者購買使用純電動出租車,除購買純電動乘用車補貼和使用環節補貼外,將持有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或授權委托書)的燃油出租車更新為純電動出租車的,給予5.58萬元的推廣應用補貼。補貼標準將根據純電動出租車購置價格的下降幅度相應降低。

第十一條2014-2015年,根據紅色出租車經營者目前運營的出租車數量和企業量化評價結果,按10%至15%的比例增加純電動出租車示范運營指標。具體新方案將由市交通運輸部門確定,新配置的純電動出租車運營年限為5+5年。

第十二條2015年出租汽車經營者因更新為純電動出租車,更新同產權比例車輛數量1:1置換,并給予置換數量10%的純電動出租車指標獎勵。2015年后到期,提前1年、2年、3年、4年更新的,分別獎勵置換數量為15%、20%、25%、30%的純電動出租車。

2015年,同一企業出租車運營商一次性被純電動汽車取代,分別達到300-499輛、500-999輛、1000-1499輛和1500多輛,并獎勵5%、8%、10%和15%的更新車輛。

新獲得的純電動出租車的運營期為5+5年。

第十三條電動出租車指標新配置和獎勵示范運營免收有償使用費,不得轉讓或質押。指標運行期滿后,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收回。

第三章充電設施的建設和服務

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以特許經營方式管理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制定相應的充電服務收費標準,對集中充電設備(站、樁、器)投資給予30%的財政補貼,并在充電設施建設完成、驗收合格并正式投入使用后進行分配。

第十五條鼓勵在已建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上設立其他權利建設充電設施,可以保持土地使用權和存量建設用地用途不變;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改建、安裝充電設施的,不再辦理規劃和用地審批手續;新建充電站項目將單獨建設,采取招拍租方式提供土地,并根據“公共設施用地”性質積極探索用地;

與新停車場配套的充電設施用地將與停車場用地一并供應。

第十六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向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其中電費按照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新能源汽車公共充電服務費按照政府指導價管理。到2015年,公共充電服務費暫定不超過0.45元/千瓦時。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新能源汽車電價政策。對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報備安裝接入的運營集中充電設施用電量實行規模化工業電價,不收取基本電費;對居民住宅、居民小區等非經營性分散式充電設備,按其所在地執行居民電價中的合并用戶電價;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共停車場設置的充電設施,在我市實現工商用電同價前,執行“非工業、普通工業”類電價;在實現工商業電價相同后,統一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價。本市實行充電地分類電價,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第十八條各區(新區)應當重點在客運樞紐、體育場館、政府和公共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位、公交綜合停車場、公園和出租車碼頭合理布局建設快充樁,研究探索在現有加油站安裝快充樁。原則上,5-10平方公里需要布局集中充電服務點。2015年底前,全市新增快充樁1800個,其中寶安、龍崗、南山不少于300個,福田、羅湖、龍華不少于200個,光明、坪山不少于100個,鹽田、大鵬不少于50個。

第十九條慢充設施必須納入新的建筑設計規范、綠色建筑設計標準和節能評價規范,確保有足夠的電力容量,布線覆蓋所有停車位;

已建成的住宅區應至少安裝5%的有效停車位,已建成的社會公共停車場應至少安裝10%的有效停車位數的慢速充電設施。

第二十條鼓勵物業管理公司安裝充電設施,并將其納入綠色物業管理星級標準。

第二十一條電網企業應當積極做好電網配套充電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工作。電網企業應當負責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配套電網的聯網工程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相應費用納入電網輸配成本統一核算。電網企業必須設立專門的接入網登記服務窗口,簡化服務流程,縮短服務時間,提供綠色通道服務。

第四章交通管理和停車優惠

第二十二條嚴格執行國家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按照部的規范和標準,實行新能源汽車自主分類登記。在機動車駕駛證上標明新能源汽車的車型。完善道路交通監控系統,通過車牌自動識別系統,方便新能源汽車通行和停放。

第二十三條新能源汽車當日享受首次(第一小時)臨街停車位臨時停車費減免。

第二十四條對純電動物流車和環衛平板車(桶裝垃圾運輸車)給予全天候、全道路交通優惠。

第二十五條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純電動汽車,如旅游、客運等運營線路。在公共服務領域,探索純電動公交車、出租車、物流車融資租賃運營模式創新;

探索私家車領域的純電動汽車分時、汽車共享、汽車租賃等服務創新。購買純電動汽車用于線路運營和租賃服務,涉及行業許可證管理的,將優先發放相關專項經營許可證。

第五章動力電池的回收

第二十六條制定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政策,由汽車制造企業負責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的強制回收,汽車制造企業按照每千瓦時20元計提動力電池回收專項資金,地方財政根據經審計的資金數額給予不超過50%的補貼,建立健全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體系。

第六章資金來源和政策適用期限

第二十七條本政策措施的補貼資金來源由市本級財政在年度預算中統一安排并嚴格管理。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政策措施的適用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九條本政策措施由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下載:

Futian, idea

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一些政策措施。pdf各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單位:

現將《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8日

深圳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一些政策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財政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文件精神(財建[2013]551號)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更快更好地發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堅持新能源汽車純電動驅動的戰略方向,堅持“深圳品質”理念,按照推廣應用同步、機制創新同步、政策支持同步的基本要求,努力將深圳建設成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領軍城市,同時實現公共交通和社會應用。

第二條公交車、出租車更新增加純電動汽車的比例不得低于70%。

第三條新能源汽車用于公務用車更新和新用途的比例不得低于70%;環衛平板車(桶裝垃圾運輸車)更新和新使用純電動汽車的比例不低于50%;小型物流車(載重3噸及以下)和通勤客車更新增加純電動汽車的比例不低于30%;鼓勵和引導個人和企業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

第四條適用于我市推廣應用政策的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應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汽車產品公告目錄,相關新能源汽車制造商應承諾隨著應用規模的增加,逐年降低整車價格。

第五條嚴格執行國家頒布實施的收費技術標準,對相關設備實行標準驗證接入管理;

在國家尚未參與、城市需要統一規范的地方,將參照國外先進標準制定地方技術規范,并積極推薦為國家標準。

第二章車輛的優惠購買和使用

第六條國家嚴格執行對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條購買新能源汽車,原則上按照國家補貼標準,給予1:1的配套地方補貼,不退坡。標準如下:

1.純電動公交車:L≥10輛,每輛50萬元;8≤L<;每個1040萬元;6≤L<;8、每輛車30萬元;且l<10輛,政府補貼金額(包括國家和地方)不得超過車輛總價的70%(l為車身長度,單位:米)。

配備超級電容器和鈦酸鋰動力電池的純電動公交車每輛補貼15萬元。

2.純電動專用車(物流、環衛等):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2000元,每輛車補貼不超過15萬元。

3.純電動乘用車:R≥250,每輛6萬元;150≤R<;250萬元/輛;R<;150元人民幣35000元/輛(R為標準工況下的續航里程,單位為公里,下同)。

4.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純電動R≥50,每輛補貼3.5萬元。

5.燃料電池商用客車:每輛50萬元。

6.燃料電池乘用車:每輛20萬元。

第八條對個人和企業使用新能源乘用車給予補貼,主要用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路橋費、充電費、自用充電設施和安裝費等補貼。標準如下:

1.純電動乘用車:R≥250,每輛20000元;150≤R<;25015000元/輛;R<;

每人150元、1萬元。

2.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純電動R≥50元/輛。

第九條公交車經營者購買和使用純電動公交車的,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車示范推廣期相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條出租汽車經營者購買使用純電動出租車,除購買純電動乘用車補貼和使用環節補貼外,將持有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或授權委托書)的燃油出租車更新為純電動出租車的,給予5.58萬元的推廣應用補貼。補貼標準將根據純電動出租車購置價格的下降幅度相應降低。

第十一條2014-2015年,根據紅色出租車經營者目前運營的出租車數量和企業量化評價結果,按10%至15%的比例增加純電動出租車示范運營指標。具體新方案將由市交通運輸部門確定,新配置的純電動出租車運營年限為5+5年。

第十二條2015年出租汽車經營者因更新為純電動出租車,更新同產權比例車輛數量1:1置換,并給予置換數量10%的純電動出租車指標獎勵。2015年后到期,提前1年、2年、3年、4年更新的,分別獎勵置換數量為15%、20%、25%、30%的純電動出租車。

2015年,同一企業出租車運營商一次性被純電動汽車取代,分別達到300-499輛、500-999輛、1000-1499輛和1500多輛,并獎勵5%、8%、10%和15%的更新車輛。

新獲得的純電動出租車的運營期為5+5年。

第十三條電動出租車指標新配置和獎勵示范運營免收有償使用費,不得轉讓或質押。指標運行期滿后,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收回。

第三章充電設施的建設和服務

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以特許經營方式管理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制定相應的充電服務收費標準,對集中充電設備(站、樁、器)投資給予30%的財政補貼,并在充電設施建設完成、驗收合格并正式投入使用后進行分配。

第十五條鼓勵在已建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上設立其他權利建設充電設施,可以保持土地使用權和存量建設用地用途不變;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改建、安裝充電設施的,不再辦理規劃和用地審批手續;新建充電站項目將單獨建設,采取招拍租方式提供土地,并根據“公共設施用地”性質積極探索用地;與新停車場配套的充電設施用地將與停車場用地一并供應。

第十六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向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其中電費按照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新能源汽車公共充電服務費按照政府指導價管理。到2015年,公共充電服務費暫定不超過0.45元/千瓦時。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新能源汽車電價政策。對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報備安裝接入的運營集中充電設施用電量實行規模化工業電價,不收取基本電費;對居民住宅、居民小區等非經營性分散式充電設備,按其所在地執行居民電價中的合并用戶電價;

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共停車場設置的充電設施,在我市實現工商用電同價前,執行“非工業、普通工業”類電價;在實現工商業電價相同后,統一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價。本市實行充電地分類電價,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第十八條各區(新區)應當重點在客運樞紐、體育場館、政府和公共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位、公交綜合停車場、公園和出租車碼頭合理布局建設快充樁,研究探索在現有加油站安裝快充樁。原則上,5-10平方公里需要布局集中充電服務點。2015年底前,全市新增快充樁1800個,其中寶安、龍崗、南山不少于300個,福田、羅湖、龍華不少于200個,光明、坪山不少于100個,鹽田、大鵬不少于50個。

第十九條慢充設施必須納入新的建筑設計規范、綠色建筑設計標準和節能評價規范,確保有足夠的電力容量,布線覆蓋所有停車位;已建成的住宅區應至少安裝5%的有效停車位,已建成的社會公共停車場應至少安裝10%的有效停車位數的慢速充電設施。

第二十條鼓勵物業管理公司安裝充電設施,并將其納入綠色物業管理星級標準。

第二十一條電網企業應當積極做好電網配套充電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工作。電網企業應當負責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配套電網的聯網工程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相應費用納入電網輸配成本統一核算。電網企業必須設立專門的接入網登記服務窗口,簡化服務流程,縮短服務時間,提供綠色通道服務。

第四章交通管理和停車優惠

第二十二條嚴格執行國家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按照部的規范和標準,實行新能源汽車自主分類登記。在機動車駕駛證上標明新能源汽車的車型。完善道路交通監控系統,通過車牌自動識別系統,方便新能源汽車通行和停放。

第二十三條新能源汽車當日享受首次(第一小時)臨街停車位臨時停車費減免。

第二十四條對純電動物流車和環衛平板車(桶裝垃圾運輸車)給予全天候、全道路交通優惠。

第二十五條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純電動汽車,如旅游、客運等運營線路。在公共服務領域,探索純電動公交車、出租車、物流車融資租賃運營模式創新;

探索私家車領域的純電動汽車分時、汽車共享、汽車租賃等服務創新。購買純電動汽車用于線路運營和租賃服務,涉及行業許可證管理的,將優先發放相關專項經營許可證。

第五章動力電池的回收

第二十六條制定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政策,由汽車制造企業負責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的強制回收,汽車制造企業按照每千瓦時20元計提動力電池回收專項資金,地方財政根據經審計的資金數額給予不超過50%的補貼,建立健全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體系。

第六章資金來源和政策適用期限

第二十七條本政策措施的補貼資金來源由市本級財政在年度預算中統一安排并嚴格管理。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政策措施的適用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九條本政策措施由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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