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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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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經過廣泛協商討論,省協調小組辦公室制定的《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初步完善,并于6月6日正式發布,要求各有關單位嚴格執行這些措施。《管理辦法》全文公布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科技部、工業信息化部、發展改革部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在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區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3〕805號)的要求,根據《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是指列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根據本辦法的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可以獲得財政補貼,促進新能源汽車的應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群,由南昌、宜春、上饒、福州、九江、贛州、萍鄉等七個城市組成。

第二章實施組織

第五條根據《關于成立江西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的通知》(江西省2014年第25號),協調小組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省發展改革委、省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建設廳、省交通廳、省電力公司,南昌、宜春、上饒、福州、九江、贛州。

第六條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的職責

省發展改革委職責:協調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相關重大建設項目,制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支持充換電站運營,享受電價優惠,負責指導城市建立基本電力服務網絡。

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職責:提出我省汽車產業發展的對策措施,推動我省汽車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協助我省汽車企業申報國家新能源汽車公告和推薦目錄;協助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提出全省推廣新能源汽車的技術標準、產品方案和咨詢意見。

省財政廳職責:協助編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落實新能源汽車相關補貼和平臺建設資金。

省科技廳職責:協調全省推廣應用,推動我省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自主研發,負責新能源汽車質量評價和安全管理;

向國家有關部委報送新能源汽車在城市群推廣應用的實施情況。

省廳職責:大力支持和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制定新能源汽車通行時間、范圍和上牌便利措施。

省國土資源廳職責:落實充換電設施建設用地政策,優先安排充換電建設用地。

省住房和建設廳職責:指導城市將新能源汽車相關設施納入城市規劃,并按規劃用途提供土地保障。督促各市環衛、園林等部門完成新能源汽車采購任務。

省交通廳職責:督促各市完成新能源公交車、出租車采購任務;制定運營單位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優惠政策。提出減免新能源汽車路橋通行費的方案。

省電力公司職責:積極參與充(換)用電站、充電樁等相關設施的配套建設和運營管理。

七、城市職責:各市應根據《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成立相應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章生產企業和新能源汽車的條件

第七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被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具有新能源汽車底盤及整車生產資質;

(二)具有相應的產品研發、測試驗證、生產等能力;

(三)本城市群內有推廣試用單位,擁有一定數量的新能源汽車和完善的銷售服務體系;

(四)執行國家《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具備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調查能力,依法組織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進行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承諾按要求回收動力電池。

(5) 如果汽車生產企業的注冊地不在本次城市群推廣應用范圍內,則需要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的地區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銷售機構,并在相應的銷售區域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能源汽車維修服務中心。

(六)維修服務中心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新能源汽車專業技術人員和維修設備,提供24小時不間斷的救援服務,能夠及時解決新能源汽車運行中的故障。

第八條新能源汽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生產企業生產的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并納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二)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標準和規定的;

(3) 新能源汽車產品必須根據附表提供的數據要求預留接口,并接入“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信息監測平臺”,實現與平臺數據中心的通信和數據傳輸。監測信息參數見附表。

第四章配套設施建設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電力配套設施,是指交(直流)充電樁、電池配電站、電池綜合換電站、車輛充電站等相關設施。電力配套設施應符合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電力配套設施施工企業應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和服務體系以及良好的信譽。

第十條省級電力公司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的規劃,積極參與電力設施建設,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車電力設施網絡體系。

第十一條為保障新能源汽車的安全運行,我省將建設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信息監測平臺”,對所有新能源汽車技術參數進行實時采集監測,分類分級,并按規定完成預警報警。

第五章補貼申請

第十二條補貼對象:財政補貼對象為消費者,消費者按照銷售價格扣除補貼后支付。

第十三條國家補貼由財政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關于繼續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車推廣應用工作通知》(蔡建〔2014〕11號)的相關內容,生產企業應當向當地財政、經濟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四條省級財政補貼按照《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修訂版)》執行。

第十五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補貼資金時,應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信息化部、發展改革部《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在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區推廣應用的意見》(財建〔2013〕805號)。

第十六條市級財政補貼由七個城市自行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新能源汽車產品不符合申報材料、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資金的,將及時追回資金。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有關部門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生產和配套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負責。如果產品質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為規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城市群新能源汽車采購方案和計劃應報省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備案后方可進行采購。

第七章附則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國家補貼政策如有調整,應修訂本辦法。

附表

……安全運行監測信息參數表……

新能源汽車信息

由新能源汽車制造商提供

車輛基本信息

純電動汽車

提供車輛型號、電機型號、電池型號、制造商、座椅數量、車輛重量、電池總容量、數量、電池模塊數量和模塊中電池數量、CAN總線接口位置和接口類型及定義、電源接口位置和接口類型及定義等關鍵部件的基本信息匯總。

混合動力汽車

提供關鍵部件的基本信息摘要,如車型、發動機型號、電機型號、電池(電容器)型號、燃料品種、制造商、座椅數量、車輛重量、電池(容量器)總容量和數量、電池(容器)模塊數量和模塊中電池(電容)數量、CAN總線接口位置和接口類型及定義,以及電源接口位置、接口類型和定義。

CAN總線通信數據信息

純電動汽車

1.車輛動力學:瞬時速度和里程。

2.電池系統:電池總電壓、電池模塊電壓、電池單體電壓、電池總充放電電流、外部充放電電壓和電流、電池模塊充放電電流,電池總剩余功率、電池模塊SOC、電池單電池SOC、電池總溫度、電池模塊溫度和電池單體溫度。

3.電驅動系統:直流母線電壓和電流(電機電壓和電流)、電機轉速、電機轉矩、輔助系統電壓和電流、電機溫度。

4.可靠性:電池電壓、電流和溫度異常、車輛控制器報告的電機控制器故障、電機過熱等關鍵部件故障和報警等信息。

混合動力汽車

1.車輛動力學:瞬時速度和里程。

2.電池(電容器)系統:電池總電壓、電池模塊電壓、單個電池電壓、電池總充放電電流、外部充放電電壓和電流、電池模塊充放電電流,電池總剩余功率、電池模塊SOC、單個電池SOC、電池總溫度,電池模塊溫度和單個電池溫度。

3.電驅動系統:直流母線電壓和電流(電機電壓和電流)、電機轉速、電機轉矩、輔助系統電壓和電流、電機溫度。

4.可靠性:電池電壓、電流和溫度異常、車輛控制器報告的電機控制器故障、電機過熱等關鍵部件故障和報警等信息。

5.動力系統:瞬時燃油噴射或實時燃油油位、發動機轉速和發動機扭矩。經過廣泛協商討論,省協調小組辦公室制定的《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初步完善,并于6月6日正式發布,要求各有關單位嚴格執行這些措施。《管理辦法》全文公布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科技部、工業信息化部、發展改革部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在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區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3〕805號)的要求,根據《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是指列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根據本辦法的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可以獲得財政補貼,促進新能源汽車的應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群,由南昌、宜春、上饒、福州、九江、贛州、萍鄉等七個城市組成。

第二章實施組織

第五條根據《關于設立協調小組的通知》……

《江西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方案》(江西省發〔2014〕25號),協調小組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省發展改革委、省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建設廳、省交通廳、省電力公司,以及南昌、宜春、上饒、福州、九江、贛州。

第六條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的職責

省發展改革委職責:協調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相關重大建設項目,制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支持充換電站運營,享受電價優惠,負責指導城市建立基本電力服務網絡。

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職責:提出我省汽車產業發展的對策措施,推動我省汽車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協助我省汽車企業申報國家新能源汽車公告和推薦目錄;協助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提出全省推廣新能源汽車的技術標準、產品方案和咨詢意見。

省財政廳職責:協助編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落實新能源汽車相關補貼和平臺建設資金。

省科技廳職責:協調全省推廣應用,推動我省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自主研發,負責新能源汽車質量評價和安全管理;向國家有關部委報送新能源汽車在城市群推廣應用的實施情況。

省廳職責:大力支持和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制定新能源汽車通行時間、范圍和上牌便利措施。

省國土資源廳職責:落實充換電設施建設用地政策,優先安排充換電建設用地。

省住房和建設廳職責:指導城市將新能源汽車相關設施納入城市規劃,并按規劃用途提供土地保障。督促各市環衛、園林等部門完成新能源汽車采購任務。

省交通廳職責:督促各市完成新能源公交車、出租車采購任務;制定運營單位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優惠政策。提出減免新能源汽車路橋通行費的方案。

省電力公司職責:積極參與充(換)用電站、充電樁等相關設施的配套建設和運營管理。

七、城市職責:各市應根據《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成立相應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章生產企業和新能源汽車的條件

第七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被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具有新能源汽車底盤及整車生產資質;

(二)具有相應的產品研發、測試驗證、生產等能力;

(三)本城市群內有推廣試用單位,擁有一定數量的新能源汽車和完善的銷售服務體系;

(四)執行國家《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具備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調查能力,依法組織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進行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承諾按要求回收動力電池。

(5) 如果汽車生產企業的注冊地不在本次城市群推廣應用范圍內,則需要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的地區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銷售機構,并在相應的銷售區域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能源汽車維修服務中心。

(六)維修服務中心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新能源汽車專業技術人員和維修設備,提供24小時不間斷的救援服務,能夠及時解決新能源汽車運行中的故障。

第八條新能源汽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生產企業生產的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并納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二)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標準和規定的;

(3) 新能源汽車產品必須根據附表提供的數據要求預留接口,并接入“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信息監測平臺”,實現與平臺數據中心的通信和數據傳輸。監測信息參數見附表。

第四章配套設施建設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電力配套設施,是指交(直流)充電樁、電池配電站、電池綜合換電站、車輛充電站等相關設施。電力配套設施應符合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電力配套設施施工企業應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和服務體系以及良好的信譽。

第十條省級電力公司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的規劃,積極參與電力設施建設,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車電力設施網絡體系。

第十一條為保障新能源汽車的安全運行,我省將建設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信息監測平臺”,對所有新能源汽車技術參數進行實時采集監測,分類分級,并按規定完成預警報警。

第五章補貼申請

第十二條補貼對象:財政補貼對象為消費者,消費者按照銷售價格扣除補貼后支付。

第十三條國家補貼由財政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關于繼續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車推廣應用工作通知》(蔡建〔2014〕11號)的相關內容,生產企業應當向當地財政、經濟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四條省級財政補貼按照《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修訂版)》執行。

第十五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補貼資金時,應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信息化部、發展改革部《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在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區推廣應用的意見》(財建〔2013〕805號)。

第十六條市級財政補貼由七個城市自行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新能源汽車產品不符合申報材料、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資金的,將及時追回資金。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有關部門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生產和配套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負責。如果產品質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為規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城市群新能源汽車采購方案和計劃應報省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備案后方可進行采購。

第七章附則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國家補貼政策如有調整,應修訂本辦法。

附表

……安全運行監測信息參數表……

新能源汽車信息

由新能源汽車制造商提供

車輛基本信息

純電動汽車

提供車輛型號、電機型號、電池型號、制造商、座椅數量、車輛重量、電池總容量、數量、電池模塊數量和模塊中電池數量、CAN總線接口位置和接口類型及定義、電源接口位置和接口類型及定義等關鍵部件的基本信息匯總。

混合動力汽車

提供關鍵部件的基本信息摘要,如車型、發動機型號、電機型號、電池(電容器)型號、燃料品種、制造商、座椅數量、車輛重量、電池(容量器)總容量和數量、電池(容器)模塊數量和模塊中電池(電容)數量、CAN總線接口位置和接口類型及定義,以及電源接口位置、接口類型和定義。

CAN總線通信數據信息

純電動汽車

1.車輛動力學:瞬時速度和里程。

2.電池系統:電池總電壓、電池模塊電壓、電池單體電壓、電池總充放電電流、外部充放電電壓和電流、電池模塊充放電電流,電池總剩余功率、電池模塊SOC、電池單電池SOC、電池總溫度、電池模塊溫度和電池單體溫度。

3.電驅動系統:直流母線電壓和電流(電機電壓和電流)、電機轉速、電機轉矩、輔助系統電壓和電流、電機溫度。

4.可靠性:電池電壓、電流和溫度異常、車輛控制器報告的電機控制器故障、電機過熱等關鍵部件故障和報警等信息。

混合動力汽車

1.車輛動力學:瞬時速度和里程。

2.電池(電容器)系統:電池總電壓、電池模塊電壓、單個電池電壓、電池總充放電電流、外部充放電電壓和電流、電池模塊充放電電流,電池總剩余功率、電池模塊SOC、單個電池SOC、電池總溫度,電池模塊溫度和單個電池溫度。

3.電驅動系統:直流母線電壓和電流(電機電壓和電流)、電機轉速、電機轉矩、輔助系統電壓和電流、電機溫度。

4.可靠性:電池電壓、電流和溫度異常、車輛控制器報告的電機控制器故障、電機過熱等關鍵部件故障和報警等信息。

5.動力系統:瞬時燃油噴射或實時燃油油位、發動機轉速和發動機扭矩。

標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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