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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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參照山東省新能源汽車技術創新聯盟標準《低速純電動汽車通用技術條件》和《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以及山東省小型電動汽車的具體條件,按照GB/T1.1-2009給出的編制規則編制。
¨
本標準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后應重新評估。
¨
本標準由山東省新能源汽車技術創新聯盟提出;
¨
本標準由山東省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汽車工業協會、山東省汽車工程學會、山東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山東新能源汽車技術創新聯盟、山東唐駿歐菱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山東泰汽電動汽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山東昊宇汽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福田雷沃國際重工有限公司、山東英科萊機車制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德州福祿汽車工業有限公司、山東秋季新能源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山東晉城華電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山東威能環保電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淄博德普電機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山東勝陽電源有限公司、淄博秀普電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魏雪琴、車勝新、孫廷軍、林蓮花、李娜、張海波、張毅、舒欣、齊長軍、馬玉林、李廷紅、熊俊偉、王富杰、馬建平、劉德寶、蔣偉輝、盧紅、郭金娜。
小型電動汽車
1個范圍
¨
本標準規定了小型電動汽車(以下簡稱“電動汽車”)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型號和技術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和使用說明書、倉儲、運輸和儲存。
¨
本標準適用于在二三線城市及以下地區行駛的電動汽車。
2份規范性參考文件
¨
以下文件對本文件的應用至關重要。對于注日期的參考文件,只有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對于未注明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件)適用于本文件。
GB 1495加速時車外噪聲限值和測量方法。
GB 1589道路車輛外形尺寸、軸載荷和質量限值
Gb4094.2電動汽車操作部件、指示燈和信號裝置的標志
Gb4599汽車白熾燈前照燈
Gb4785汽車和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安裝規定
Gb5920汽車和拖車的前位燈、后位燈、仿形床和制動燈的配光性能。
GB 725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
GB 8410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Gb9656汽車安全玻璃
GB 11550汽車座椅頭枕強度要求和試驗方法
¨英鎊11552
客車內部投影
Gb11554機動車和掛車后霧燈的配光性能
GB 11562駕駛員前方視野的要求和測量方法。
車輛地形通過性的測試方法。
Gb12676汽車制動系統的結構、性能和測試方法
Gb14166機動車成年乘員的安全帶和約束系統。
Gb14167汽車安全帶安裝固定點
Gb15082汽車速度表
GB 15083汽車座椅、座椅固定裝置和頭枕的強度要求和試驗方法
Gb15084機動車后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
Gb15235汽車和拖車倒車燈的配光性能
Gb15741汽車和拖車牌照(車架)及其位置
GB 15742機動車電喇叭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16735道路車輛的車輛識別碼(VIN)
Gb17354汽車前后端保護裝置
Gb17509汽車和拖車轉向信號燈的配光性能
GB 17675汽車轉向系統基本要求
Gb18408汽車及掛車后牌照照明裝置配光性能
Gb18384(所有部件)電動汽車的安全要求
Gb/s t18385電動汽車
動態性能測試方法
Gb/s t18386電動汽車
能耗率和行駛里程的測試方法
Gb/t18387電動汽車電磁場發射強度及測量方法,寬帶,9kHz~30MHz。
¨國家標準T18388
電動汽車型式試驗規范
Gb/t18411道路車輛產品標志
GB/T 18488(全部)電動汽車用電動機及其控制器
Gb19151汽車三角警示牌
Gb/t19596術語……
f電動汽車
GB/T 20234(全部)電動汽車導電充電連接裝置
Gb26134客車車頂抗壓強度
QC/T480車輛操縱和穩定性試驗方法
QC/T484汽車涂料
QC/T518汽車螺紋緊固件的擰緊力矩
QC/T742電動汽車用鉛酸蓄電池
QC/T743電動汽車用鋰離子電池
QC/T744電動汽車用鎳金屬氫化物電池
3術語和定義
GB/T 19596中定義,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小型電動汽車
¨
在二三線城市及以下已采取措施確保交通安全暢通的地區行駛的電動汽車,由電池供電,電機驅動,四輪,最高車速不超過70公里/小時。電機的驅動功率來自車載可充電電池或其他儲能裝置。
4產品型號及技術參數
4.1產品型號
¨
產品型號應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2009]第716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參見示例1。
¨
示例1:
4.2技術參數
¨
電動汽車制造商應編制并列出電動汽車的主要技術參數,至少應包括以下技術參數:
¨
--車輛質量參數。包括總質量、整備質量、乘客人數,
¨
--車輛尺寸參數。包括外形尺寸、軸距、輪距、前懸架、后懸架、接近角、離去角、最大側傾穩定角、傳動類型和參數、轉向器類型和參數,前橋和后橋類型和參數以及制動器類型和參數。
¨
--車輛性能參數。包括動力性能(最大速度、加速時間、最大坡度)、動力消耗的經濟性能(百公里動力消耗、行駛里程、充電時間)、制動性能(制動距離、制動穩定性)和通過性能(最小離地間隙、最小轉彎直徑、接近角、離去角)。
--總成和主要部件的類型和參數。包括電池類型、電池組數量、電池組總電壓和電池組總容量;電動機型號、型號、額定功率、額定電流、額定轉速和最大轉矩;充電器類型、充電電源電壓等參數;變速器、轉向器、懸架、車輪和輪胎的類型和參數。
5技術要求
5.1車輛要求
5.1.1一般要求和裝配要求
5.1.1.1一般要求
5.1.1.1.1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產品圖紙和技術文件進行制造。
5.1.1.1.2電動汽車總成和零部件應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文件的規定,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裝配。
5.1.1.1.3電動汽車的所有金屬部件應具有防銹和防腐性能。
5.1.1.1.4電動汽車焊件的焊縫應均勻光滑,不得有漏焊、裂紋、夾渣、燒穿、咬邊等缺陷。
5.1.1.1.5電動汽車塑料件表面應光滑、顏色均勻,不得有閃光、凹凸不平、劃痕、裂紋、凹陷等缺陷。
5.1.1.1.6電動汽車鍍鋅件應色澤鮮艷,不得有起泡、發黑、脫落、露底、扎痕、斑點、劃傷等缺陷。
5.1.1.1.7所有與電動汽車緊固件連接的部件應連接牢固,不得有松動現象,重要部件(如輪胎)緊固件的擰緊力矩應符合QC/T518的規定。
5.1.1.1.8電動汽車涂裝部位表面應光滑均勻,顏色均勻,不應有流痕、凹坑、水泡、顏色斑駁、裂紋、褶皺、流掛、凹坑、脫落和劃痕等缺陷,涂裝應符合QC/T484的規定。
5.1.1.2裝配要求
5.1.1.2.1外觀應整潔干凈,無污漬和腐蝕;所有部件應完整無損,連接牢固,無缺陷;
5.1.1.2.2車體應為幾何體,車體外緣左右對稱部分的高度差不應大于10㎜.
5.1.1.2.3控制應靈活,復位應可靠(如有必要),并應有相應的調節室;同時,應具有相應的防震隔熱措施。
5.1.1.2.4緊固件應緊固,不得有松動、異響和干涉現象。
5.1.1.2.5所有旋轉部件應運動靈活,有適當的間隙,可調節部件應有適當的調節空間。
5.1.1.2.6覆蓋件的間距應均勻,不得有明顯錯位。商標、標志、貼花等應固定可靠、平整,不得有翹曲和明顯錯位。
5.1.1.2.7電動汽車管路和線束應排列整齊,固定牢固,不得與金屬部件干涉或摩擦,過孔時應加以保護。車身各部件之間的接口處的間隙應均勻,表面應齊平。
5.1.1.2.8電動汽車組裝完成后,在行駛和停車過程中不得有任何泄漏(如漏電)。
5.1.2性能要求
5.1.2.1動態性能要求
5.1.2.1.1在30分鐘的試驗中,最大持續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且小于或等于70km/h。
5.1.2.1.2電動汽車從0 km/h到40 km/h的加速性能,其加速時間不應大于15s。
5.1.2.1.3根據GB/T18385規定的試驗方法,電動汽車空載時,坡道的起步角不應小于20%。
5.1.2.2低溫啟動性能要求
¨
電動汽車在-15℃-5℃的試驗環境溫度下,在車內浸泡8小時后,應能正常啟動和運行。
5.1.2.3充電時間
¨
電動汽車在充電站充電時,一次充電所需時間不應超過6h;在車載充電器中充電時,一次充電所需的時間不應超過10小時。
5.1.2.4行駛里程
¨
電動汽車以40公里/小時~60公里/小時的恒定速度行駛,當溫度為20℃或以上時,一次充電的續航里程不應小于100公里
; 當溫度低于10℃且高于5℃時,一次充電的續航里程不應小于80km。
5.1.2.5操縱穩定性要求
¨
電動汽車的操縱穩定性應符合QC/T480的規定。
5.1.2.6中100公里的功耗要求
¨
在恒速條件下,每百公里功耗不超過15kWh,應符合GB/T18386的規定。
5.1.2.7通過性能要求。
5.1.2.7.1電動汽車的最小離地間隙不得小于150 mm。。
5.1.2.7.2電動汽車的最小轉彎半徑不得大于5米。
5.1.2.7.3電動汽車的接近角和離去角應符合GB7258標準的規定。
5.1.2.7.4電動汽車的縱向通過角應符合車輛制造商的設計規定。
5.1.2.7.5在空載和靜止狀態下,向左和向右的最大側傾穩定角不應小于35。
5.1.3安全要求
5.1.3.1電動汽車應配備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安全部件。
5.1.3.2中電動汽車外部照明燈的配光性能、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安裝應分別滿足以下標準。
5.1.3.2.1前照燈應符合GB4599的規定,其照明位置和發光強度應符合GB7258的規定。
5.1.3.2.2后霧燈應符合GB11554的規定。
5.1.3.2.3前示廓燈、后示廓燈和制動燈應符合GB5920的規定。
5.1.3.2.4倒車燈應符合GB15235的規定。
5.1.3.2.5前轉向信號燈、側轉向信號燈和后轉向信號燈應符合17509的規定。
5.1.3.2.6后牌照燈應符合GB18408的規定。
5.1.3.2.7電動汽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安裝應符合GB4785的規定。
5.1.3.3電動汽車前方視野應符合GB11562的規定。
5.1.3.4電動汽車后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應符合GB15084的規定。
5.1.3.5電動汽車速度表應符合GB15082的規定。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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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參照山東省新能源汽車技術創新聯盟標準《低速純電動汽車通用技術條件》和《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以及山東省小型電動汽車的具體條件,按照GB/T1.1-2009給出的編制規則編制。
¨
本標準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后應重新評估。
¨
本標準由山東省新能源汽車技術創新聯盟提出;
¨
本標準由山東省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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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汽車工業協會、山東省汽車工程學會、山東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山東新能源汽車技術創新聯盟、山東唐駿歐菱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山東泰汽電動汽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山東昊宇汽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福田雷沃國際重工有限公司、山東英科萊機車制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德州福祿汽車工業有限公司、山東秋季新能源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山東晉城華電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山東威能環保電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淄博德普電機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山東勝陽電源有限公司、淄博秀普電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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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魏雪琴、車勝新、孫廷軍、林蓮花、李娜、張海波、張毅、舒欣、齊長軍、馬玉林、李廷紅、熊俊偉、王富杰、馬建平、劉德寶、蔣偉輝、盧紅、郭金娜。
小型電動汽車
1個范圍
¨
本標準規定了小型電動汽車(以下簡稱“電動汽車”)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型號和技術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和使用說明書、倉儲、運輸和儲存。
¨
本標準適用于在二三線城市及以下地區行駛的電動汽車。
2份規范性參考文件
¨
以下文件對本文件的應用至關重要。對于注日期的參考文件,只有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對于未注明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件)適用于本文件。
GB 1495加速時車外噪聲限值和測量方法。
GB 1589道路車輛外形尺寸、軸載荷和質量限值
Gb4094.2電動汽車操作部件、指示燈和信號裝置的標志
Gb4599汽車白熾燈前照燈
Gb4785汽車和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安裝規定
Gb5920汽車和拖車的前位燈、后位燈、仿形床和制動燈的配光性能。
GB 725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
GB 8410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Gb9656汽車安全玻璃
GB 11550汽車座椅頭枕強度要求和試驗方法
¨英鎊11552
客車內部投影
Gb11554機動車和掛車后霧燈的配光性能
GB 11562駕駛員前方視野的要求和測量方法。
車輛地形通過性的測試方法。
Gb12676汽車制動系統的結構、性能和測試方法
Gb14166機動車成年乘員的安全帶和約束系統。
Gb14167汽車安全帶安裝固定點
Gb15082汽車速度表
GB 15083汽車座椅、座椅固定裝置和頭枕的強度要求和試驗方法
Gb15084機動車后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
Gb15235汽車和拖車倒車燈的配光性能
Gb15741汽車和拖車牌照(車架)及其位置
GB 15742機動車電喇叭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16735道路車輛的車輛識別碼(VIN)
Gb17354汽車前后端保護裝置
Gb17509汽車和拖車轉向信號燈的配光性能
GB 17675汽車轉向系統基本要求
Gb18408汽車及掛車后牌照照明裝置配光性能
Gb18384(所有部件)電動汽車的安全要求
Gb/s t18385電動汽車
動態性能測試方法
Gb/s t18386電動汽車
能耗率和行駛里程的測試方法
Gb/t18387電動汽車電磁場發射強度及測量方法,寬帶,9kHz~30MHz。
¨國家標準T18388
電動汽車型式試驗規范
Gb/t18411道路車輛產品標志
GB/T 18488(全部)電動汽車用電動機及其控制器
Gb19151汽車三角警示牌
Gb/t19596術語……
f電動汽車
GB/T 20234(全部)電動汽車導電充電連接裝置
Gb26134客車車頂抗壓強度
QC/T480車輛操縱和穩定性試驗方法
QC/T484汽車涂料
QC/T518汽車螺紋緊固件的擰緊力矩
QC/T742電動汽車用鉛酸蓄電池
QC/T743電動汽車用鋰離子電池
QC/T744電動汽車用鎳金屬氫化物電池
3術語和定義
GB/T 19596中定義,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小型電動汽車
¨
在二三線城市及以下已采取措施確保交通安全暢通的地區行駛的電動汽車,由電池供電,電機驅動,四輪,最高車速不超過70公里/小時。電機的驅動功率來自車載可充電電池或其他儲能裝置。
4產品型號及技術參數
4.1產品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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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型號應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2009]第716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參見示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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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1:
4.2技術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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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制造商應編制并列出電動汽車的主要技術參數,至少應包括以下技術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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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質量參數。包括總質量、整備質量、乘客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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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尺寸參數。包括外形尺寸、軸距、輪距、前懸架、后懸架、接近角、離去角、最大側傾穩定角、傳動類型和參數、轉向器類型和參數,前橋和后橋類型和參數以及制動器類型和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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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性能參數。包括動力性能(最大速度、加速時間、最大坡度)、動力消耗的經濟性能(百公里動力消耗、行駛里程、充電時間)、制動性能(制動距離、制動穩定性)和通過性能(最小離地間隙、最小轉彎直徑、接近角、離去角)。
--總成和主要部件的類型和參數。包括電池類型、電池組數量、電池組總電壓和電池組總容量;電動機型號、型號、額定功率、額定電流、額定轉速和最大轉矩;充電器類型、充電電源電壓等參數;變速器、轉向器、懸架、車輪和輪胎的類型和參數。
5技術要求
5.1車輛要求
5.1.1一般要求和裝配要求
5.1.1.1一般要求
5.1.1.1.1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產品圖紙和技術文件進行制造。
5.1.1.1.2電動汽車總成和零部件應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文件的規定,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裝配。
5.1.1.1.3電動汽車的所有金屬部件應具有防銹和防腐性能。
5.1.1.1.4電動汽車焊件的焊縫應均勻光滑,不得有漏焊、裂紋、夾渣、燒穿、咬邊等缺陷。
5.1.1.1.5電動汽車塑料件表面應光滑、顏色均勻,不得有閃光、凹凸不平、劃痕、裂紋、凹陷等缺陷。
5.1.1.1.6電動汽車鍍鋅件應色澤鮮艷,不得有起泡、發黑、脫落、露底、扎痕、斑點、劃傷等缺陷。
5.1.1.1.7所有與電動汽車緊固件連接的部件應連接牢固,不得有松動現象,重要部件(如輪胎)緊固件的擰緊力矩應符合QC/T518的規定。
5.1.1.1.8電動汽車涂裝部位表面應光滑均勻,顏色均勻,不應有流痕、凹坑、水泡、顏色斑駁、裂紋、褶皺、流掛、凹坑、脫落和劃痕等缺陷,涂裝應符合QC/T484的規定。
5.1.1.2裝配要求
5.1.1.2.1外觀應整潔干凈,無污漬和腐蝕;所有部件應完整無損,連接牢固,無缺陷;
5.1.1.2.2車體應為幾何體,車體外緣左右對稱部分的高度差不應大于10㎜.
5.1.1.2.3控制應靈活,復位應可靠(如有必要),并應有相應的調節室;同時,應具有相應的防震隔熱措施。
5.1.1.2.4緊固件應緊固,不得有松動、異響和干涉現象。
5.1.1.2.5所有旋轉部件應運動靈活,有適當的間隙,可調節部件應有適當的調節空間。
5.1.1.2.6覆蓋件的間距應均勻,不得有明顯錯位。商標、標志、貼花等應固定可靠、平整,不得有翹曲和明顯錯位。
5.1.1.2.7電動汽車管路和線束應排列整齊,固定牢固,不得與金屬部件干涉或摩擦,過孔時應加以保護。車身各部件之間的接口處的間隙應均勻,表面應齊平。
5.1.1.2.8電動汽車組裝完成后,在行駛和停車過程中不得有任何泄漏(如漏電)。
5.1.2性能要求
5.1.2.1動態性能要求
5.1.2.1.1在30分鐘的試驗中,最大持續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且小于或等于70km/h。
5.1.2.1.2電動汽車從0 km/h到40 km/h的加速性能,其加速時間不應大于15s。
5.1.2.1.3根據GB/T18385規定的試驗方法,電動汽車空載時,坡道的起步角不應小于20%。
5.1.2.2低溫啟動性能要求
¨
電動汽車在-15℃-5℃的試驗環境溫度下,在車內浸泡8小時后,應能正常啟動和運行。
5.1.2.3充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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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在充電站充電時,一次充電所需時間不應超過6h;在車載充電器中充電時,一次充電所需的時間不應超過10小時。
5.1.2.4行駛里程
¨
電動汽車以40公里/小時~60公里/小時的恒定速度行駛,當溫度為20℃或以上時,一次充電的續航里程不應小于100公里
; 當溫度低于10℃且高于5℃時,一次充電的續航里程不應小于80km。
5.1.2.5操縱穩定性要求
¨
電動汽車的操縱穩定性應符合QC/T480的規定。
5.1.2.6中100公里的功耗要求
¨
在恒速條件下,每百公里功耗不超過15kWh,應符合GB/T18386的規定。
5.1.2.7通過性能要求。
5.1.2.7.1電動汽車的最小離地間隙不得小于150 mm。。
5.1.2.7.2電動汽車的最小轉彎半徑不得大于5米。
5.1.2.7.3電動汽車的接近角和離去角應符合GB7258標準的規定。
5.1.2.7.4電動汽車的縱向通過角應符合車輛制造商的設計規定。
5.1.2.7.5在空載和靜止狀態下,向左和向右的最大側傾穩定角不應小于35。
5.1.3安全要求
5.1.3.1電動汽車應配備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安全部件。
5.1.3.2中電動汽車外部照明燈的配光性能、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安裝應分別滿足以下標準。
5.1.3.2.1前照燈應符合GB4599的規定,其照明位置和發光強度應符合GB7258的規定。
5.1.3.2.2后霧燈應符合GB11554的規定。
5.1.3.2.3前示廓燈、后示廓燈和制動燈應符合GB5920的規定。
5.1.3.2.4倒車燈應符合GB15235的規定。
5.1.3.2.5前轉向信號燈、側轉向信號燈和后轉向信號燈應符合17509的規定。
5.1.3.2.6后牌照燈應符合GB18408的規定。
5.1.3.2.7電動汽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安裝應符合GB4785的規定。
5.1.3.3電動汽車前方視野應符合GB11562的規定。
5.1.3.4電動汽車后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應符合GB15084的規定。
5.1.3.5電動汽車速度表應符合GB15082的規定。5.1.3.6電動汽車的操作部件、指示器和信號裝置的標志應符合GB4094.2的規定。
5.1.3.7電動汽車電喇叭的性能要求應符合GB15742的規定。
5.1.3.8中電動汽車座椅和座椅頭枕的強度要求應分別滿足GB15083和GB11550的要求。
5.1.3.9電動汽車的制動距離和制動穩定性要求應符合GB7258的規定;
制動系統的結構和性能要求應符合GB12676的規定。
5.1.3.10電動汽車的轉向系統應符合GB17675的規定。
5.1.3.11電動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應符合GB8410的要求。
5.1.3.12中電動汽車的外形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應符合GB1589的規定。
5.1.3.13中電動汽車的安全帶、約束系統和安全帶固定點應分別滿足GB14166和GB14167的要求。
5.1.3.14電動汽車的號牌(架)及其位置應符合GB15741的規定。
5.1.3.15電動汽車安全玻璃應符合GB9656的規定。
5.1.3.16中電動汽車的前端和后端保護應符合GB17354的規定。
5.1.3.17中電動汽車頂部的抗壓強度應符合GB26134的要求。
5.1.3.18中電動汽車的內部凸起應符合GB11552的規定。
5.1.3.19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免維護鉛酸電池、鋰離子電池和金屬鎳氫電池)應分別滿足QC/T742、QC/T743和QC/T744的要求。
5.1.3.20中的電動汽車車載儲能裝置、功能安全保護和觸電保護應分別滿足GB18384.1、GB18384.2和GB18384.3的要求。
5.1.3.21電動汽車的電機及其控制器應符合GB/T18488.1和GB/T18488.2的規定。
5.1.3.22電動汽車電磁輻射強度限值應符合GB18387和GB14023的規定。
5.1.3.23中用于電動汽車導電充電的插頭、插座、車輛耦合器和車輛插孔應符合GB20234的規定(當充電樁不能滿足要求時,允許用戶使用220V電源充電)。
5.1.4環境保護要求
5.1.4.1中的電動汽車加速時,車外最大允許噪聲限值應符合GB1495的規定。
5.1.4.2中電動汽車駕駛員耳朵處的噪聲級應符合GB7258的要求。
5.1.5可靠性要求
5.1.5.1中電動汽車的可靠里程應大于8000公里。
5.1.5.2中電動汽車的平均無故障里程應大于2000公里。
5.2各系統和組件的安全要求
5.2.1轉向系統的安全要求
5.2.1.1電動汽車的方向盤應轉動靈活、操作方便、無卡澀現象。在任何操作位置,轉向系統都不應干擾其他部件。
5.2.1.2中的電動汽車在正常行駛時,方向盤向后應具有一定的扶正能力,使電動汽車能夠在直線上穩定行駛。
5.2.1.3應在平坦、堅硬、干燥、清潔的道路上行駛,方向盤不得有晃動、路感不佳或其他異常現象。
5.2.2照明、信號設備和其他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5.2.2.1燈具安裝應牢固、完好、有效,不得因電動車振動而松動、損壞、失效或改變照明方向;所有燈具的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由,不得因電動車振動而自行開關;
開關的位置應便于駕駛員操作。
5.2.2.2不應安裝阻擋外部照明和信號設備透光表面的裝置,除轉向信號燈外,其他外部燈具不應閃爍。
5.2.2.3中外部照明和信號設備的數量、位置、燈光顏色和最小幾何可見度應符合GB4785的規定。
5.2.2.4電動汽車應具有相同對稱設置和功能的燈具,燈具的光色和亮度不應有明顯差異。
5.2.2.5中電動汽車駕駛區域的儀表板應采用非反射面板或防護板,車內照明裝置和擋風玻璃、鏡子和儀表板的反射光不應使駕駛員眼花繚亂。
儀表燈應設置在5.2.2.6中電動汽車的儀表板上。當儀表燈亮起時,應能清楚地照亮儀表板上的所有儀表,且不應刺眼。
5.2.3駕駛系統和其他安全要求
5.2.3.1電動汽車中使用的輪胎的速度水平不應低于車輛的最大設計速度。同一車軸上的輪胎尺寸和花紋應相同,輪胎尺寸應符合車輛制造商的出廠規定。輪胎載荷不應大于輪胎的額定載荷,輪胎壓力應滿足輪胎載荷規定的壓力。
5.2.3.2電動汽車的輪胎螺母和車軸螺母應完整,并按規定力矩擰緊。
5.2.3.3電動汽車懸架系統球頭密封件不得有切口或裂紋,穩定桿連接應可靠,結構件不得變形或損壞;板簧不得有裂紋和碎片,同一軸上的彈簧應具有相同的形式和規格,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5.2.3.4車體或車架應無變形、腐蝕和裂紋,焊接應牢固。不應存在虛焊或漏焊,螺栓和鉚釘不應缺失或松動。
5.2.3.5懸架系統、前橋和后橋不得變形和開裂。
5.2.4傳動系統的安全要求
5.2.4.1離合器接合應平穩,分離應完全,工作時應無異常聲音、抖動或異常打滑。
5.2.4.2電動汽車變速器換擋時,齒輪嚙合應靈活,聯鎖、自鎖和倒檔鎖止裝置應有效,不得有亂擋和自跳停現象。操作過程中應無異常聲音;
換檔桿及其變速器桿不應與其他部件干涉。
5.2.4.3電動汽車作為限速車輛,其設計和制造應確保其實際最高速度不會超過其滿載時5 km/h的最高設計速度。
5.2.5車體安全要求
5.2.5.1車體的技術條件應保證駕駛員的正常工作條件以及乘客和貨物的安全,外部不應有明顯的鏡面反射。
5.2.5.2駕駛室應保證駕駛員的前方視野,并符合GB11562的規定。
5.2.5.3電動汽車的車身和駕駛室應耐用,覆蓋部件應無裂紋和腐蝕。
5.2.5.4電動汽車乘員可能接觸到的車身內外的任何零部件均不得有可能對人造成傷害的尖銳突起(如尖角、銳邊等)。
5.2.5.5中的電動汽車門窗應易于打開和關閉,不應有自開啟現象,門鎖應牢固可靠。門窗應密封良好,不得漏水。應使用符合GB9656的安全玻璃。
5.2.5.6電動汽車的駕駛員座椅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固定可靠,座椅前后位置應可調節。駕駛區內的所有操作部件應合理布置,操作方便。乘客座椅應合理布置,不得設置側邊座椅和后排座椅。
5.2.5.7中電動汽車駕駛室使用的內部材料應采用符合GB8410要求的阻燃材料。
5.2.5.8電動汽車應配備能夠滿足牌照安裝要求的牌照(架)。前牌照(框)應設置在前部的中間或右側(根據車輛的方向),后牌照(框”)應設置于后部的中間或左側。
5.2.5.9電動汽車行李區的縱向長度應小于或等于車輛長度的30%。
5.2.6安全防護裝置的安全要求
5.2.6.1中電動汽車的所有座椅應配備汽車安全帶。安全帶應可靠有效,安裝位置應合理,固定點應有足夠的強度。
5.2.6.2電動汽車應在左右兩側至少安裝一個后視鏡。外后視鏡的安裝位置和角度應確保駕駛員能夠看到車身左側2.5m寬、車后10m寬、車身右側4.0m寬區域的交通狀況,符合GB15084的規定。
5.2.6.3電動汽車的擋風玻璃應配備雨刷器,雨刷區域應確保駕駛員有良好的前視;刮水器應能正常工作;
當雨刮器關閉時,雨刮片應能夠自動返回到初始位置。
5.2.6.4電動汽車應配備滅火器,滅火器應安裝牢固且易于接近。
5.2.6.5電動汽車應設置符合GB19151規定的三角形警告標志,并在車輛上適當放置三角形警告標志。
5.2.6.6電動汽車擋風玻璃除霜除霧符合GB/T24552的要求。
6試驗方法
6.1車輛要求試驗方法
6.1.1一般要求和裝配要求的試驗方法
6.1.1.1中一般要求的試驗方法
¨
電動汽車通常需要通過目視檢查、手感或其他常規方法進行測試。
6.1.1.2裝配要求的試驗方法
¨
電動汽車總成需要目視檢查、手感或其他常規測試方法。
6.1.2性能要求試驗方法
6.1.2.1的動態性能試驗方法應符合GB/T18385的規定。
6.1.2.2通過目視檢查和其他常規方法測試低溫啟動性能。
6.1.2.3充電時間通過目視檢查和普通時鐘進行測試。
6.1.2.4中的續駛里程試驗方法應符合GB/T18386的規定。
6.1.2.5搬運穩定性試驗方法應符合QC/T480的規定。
6.1.2.6中每百公里功耗的測試方法應符合GB/T18386的規定。
6.1.2.7通過性能試驗的方法應符合GB/T12541的規定。
6.1.3安全要求試驗方法
6.1.3.1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目錄》的安全元件應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其認證標志應符合規定要求。
6.1.3.2中電動汽車前照燈、前霧燈、前示廓燈、后霧燈、制動燈、倒車燈、轉向信號燈和后牌照燈的配光性能應分別滿足GB4599、GB7258、GB11554、GB5920、GB15235、GB17509、GB18408和GB 18408的要求。外部照明和信號設備安裝的試驗方法應符合4785的規定。
6.1.3.3前向視野的測量方法應符合GB11562的規定。
6.1.3.4后視鏡性能及安裝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084的規定。
6.1.3.5車速表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082的規定。
6.1.3.6信號設備的控制器、指示器和標志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4094.2的規定。
6.1.3.7電喇叭性能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742的規定。
6.1.3.8中座椅和座椅頭枕強度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083和GB11550的規定。
6.1.3.9試驗方法對制動距離和制動穩定性的要求應符合GB7258的規定;
制動系統的結構和性能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2676的規定。
6.1.3.10轉向系統試驗方法應符合GB17675的規定。
6.1.3.11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應符合GB8410的規定。
6.1.3.12型材尺寸、軸向載荷和質量極限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89的規定。
6.1.3.13安全帶、約束系統和安全帶固定點應分別符合GB14166和GB14167的規定。
6.1.3.14號牌(架)及其位置檢測方法采用目測、手感或其他常規方法進行。
6.1.3.15安全玻璃試驗方法應符合GB9656的規定。
6.1.3.16中的前后保護裝置的試驗方法為目測、手感或其他常規方法。
6.1.3.17頂部抗壓強度試驗方法應符合GB26134的規定。
6.1.3.18通過目視檢查、手感或其他常規方法對內部突起進行測試。
6.1.3.19動力電池(免維護鉛酸電池、鋰離子電池和金屬鎳氫電池)的試驗方法應分別滿足QC/T742、QC/T743和QC/T。
第744條的規定。
6.1.3.20中電動汽車的車載安全裝置、功能安全與防護、觸電防護應分別滿足GB18384.1、GB18384.2和GB18384.3的要求。
6.1.3.21電動機及其控制器應符合GB18488的規定。
6.1.3.22電磁輻射強度的測量方法應符合GB18387的規定。
6.1.3.23中用于導電充電的插頭、插座、車輛耦合器和車輛插孔的測量方法為目測、手感或其他常規方法。
6.1.3.24中電動汽車其他強制性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相關強制性標準。
6.1.4環境保護要求的試驗方法
6.1.4.1中加速行駛最大允許噪聲限值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495的規定。
6.1.4.2中電動汽車駕駛員耳朵附近噪聲水平的測試方法應符合GB7258的規定。5.1.3.6電動汽車的操作部件、指示器和信號裝置的標志應符合GB4094.2的規定。
5.1.3.7電動汽車電喇叭的性能要求應符合GB15742的規定。
5.1.3.8中電動汽車座椅和座椅頭枕的強度要求應分別滿足GB15083和GB11550的要求。
5.1.3.9電動汽車的制動距離和制動穩定性要求應符合GB7258的規定;
制動系統的結構和性能要求應符合GB12676的規定。
5.1.3.10電動汽車的轉向系統應符合GB17675的規定。
5.1.3.11電動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應符合GB8410的要求。
5.1.3.12中電動汽車的外形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應符合GB1589的規定。
5.1.3.13中電動汽車的安全帶、約束系統和安全帶固定點應分別滿足GB14166和GB14167的要求。
5.1.3.14電動汽車的號牌(架)及其位置應符合GB15741的規定。
5.1.3.15電動汽車安全玻璃應符合GB9656的規定。
5.1.3.16中電動汽車的前端和后端保護應符合GB17354的規定。
5.1.3.17中電動汽車頂部的抗壓強度應符合GB26134的要求。
5.1.3.18中電動汽車的內部凸起應符合GB11552的規定。
5.1.3.19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免維護鉛酸電池、鋰離子電池和金屬鎳氫電池)應分別滿足QC/T742、QC/T743和QC/T744的要求。
5.1.3.20中的電動汽車車載儲能裝置、功能安全保護和觸電保護應分別滿足GB18384.1、GB18384.2和GB18384.3的要求。
5.1.3.21電動汽車的電機及其控制器應符合GB/T18488.1和GB/T18488.2的規定。
5.1.3.22電動汽車電磁輻射強度限值應符合GB18387和GB14023的規定。
5.1.3.23中用于電動汽車導電充電的插頭、插座、車輛耦合器和車輛插孔應符合GB20234的規定(當充電樁不能滿足要求時,允許用戶使用220V電源充電)。
5.1.4環境保護要求
5.1.4.1中的電動汽車加速時,車外最大允許噪聲限值應符合GB1495的規定。
5.1.4.2中電動汽車駕駛員耳朵處的噪聲級應符合GB7258的要求。
5.1.5可靠性要求
5.1.5.1中電動汽車的可靠里程應大于8000公里。
5.1.5.2中電動汽車的平均無故障里程應大于2000公里。
5.2各系統和組件的安全要求
5.2.1轉向系統的安全要求
5.2.1.1電動汽車的方向盤應轉動靈活、操作方便、無卡澀現象。在任何操作位置,轉向系統都不應干擾其他部件。
5.2.1.2中的電動汽車在正常行駛時,方向盤向后應具有一定的扶正能力,使電動汽車能夠在直線上穩定行駛。
5.2.1.3應在平坦、堅硬、干燥、清潔的道路上行駛,方向盤不得有晃動、路感不佳或其他異常現象。
5.2.2照明、信號設備和其他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
5.2.2.1燈具安裝應牢固、完好、有效,不得因電動車振動而松動、損壞、失效或改變照明方向;所有燈具的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由,不得因電動車振動而自行開關;
開關的位置應便于駕駛員操作。
5.2.2.2不應安裝阻擋外部照明和信號設備透光表面的裝置,除轉向信號燈外,其他外部燈具不應閃爍。
5.2.2.3中外部照明和信號設備的數量、位置、燈光顏色和最小幾何可見度應符合GB4785的規定。
5.2.2.4電動汽車應具有相同對稱設置和功能的燈具,燈具的光色和亮度不應有明顯差異。
5.2.2.5中電動汽車駕駛區域的儀表板應采用非反射面板或防護板,車內照明裝置和擋風玻璃、鏡子和儀表板的反射光不應使駕駛員眼花繚亂。
儀表燈應設置在5.2.2.6中電動汽車的儀表板上。當儀表燈亮起時,應能清楚地照亮儀表板上的所有儀表,且不應刺眼。
5.2.3駕駛系統和其他安全要求
5.2.3.1電動汽車中使用的輪胎的速度水平不應低于車輛的最大設計速度。同一車軸上的輪胎尺寸和花紋應相同,輪胎尺寸應符合車輛制造商的出廠規定。輪胎載荷不應大于輪胎的額定載荷,輪胎壓力應滿足輪胎載荷規定的壓力。
5.2.3.2電動汽車的輪胎螺母和車軸螺母應完整,并按規定力矩擰緊。
5.2.3.3電動汽車懸架系統球頭密封件不得有切口或裂紋,穩定桿連接應可靠,結構件不得變形或損壞;板簧不得有裂紋和碎片,同一軸上的彈簧應具有相同的形式和規格,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5.2.3.4車體或車架應無變形、腐蝕和裂紋,焊接應牢固。不應存在虛焊或漏焊,螺栓和鉚釘不應缺失或松動。
5.2.3.5懸架系統、前橋和后橋不得變形和開裂。
5.2.4傳動系統的安全要求
5.2.4.1離合器接合應平穩,分離應完全,工作時應無異常聲音、抖動或異常打滑。
5.2.4.2電動汽車變速器換擋時,齒輪嚙合應靈活,聯鎖、自鎖和倒檔鎖止裝置應有效,不得有亂擋和自跳停現象。操作過程中應無異常聲音;
換檔桿及其變速器桿不應與其他部件干涉。
5.2.4.3電動汽車作為限速車輛,其設計和制造應確保其實際最高速度不會超過其滿載時5 km/h的最高設計速度。
5.2.5車體安全要求
5.2.5.1車體的技術條件應保證駕駛員的正常工作條件以及乘客和貨物的安全,外部不應有明顯的鏡面反射。
5.2.5.2駕駛室應保證駕駛員的前方視野,并符合GB11562的規定。
5.2.5.3電動汽車的車身和駕駛室應耐用,覆蓋部件應無裂紋和腐蝕。
5.2.5.4電動汽車乘員可能接觸到的車身內外的任何零部件均不得有可能對人造成傷害的尖銳突起(如尖角、銳邊等)。
5.2.5.5中的電動汽車門窗應易于打開和關閉,不應有自開啟現象,門鎖應牢固可靠。門窗應密封良好,不得漏水。應使用符合GB9656的安全玻璃。
5.2.5.6電動汽車的駕駛員座椅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固定可靠,座椅前后位置應可調節。駕駛區內的所有操作部件應合理布置,操作方便。乘客座椅應合理布置,不得設置側邊座椅和后排座椅。
5.2.5.7中電動汽車駕駛室使用的內部材料應采用符合GB8410要求的阻燃材料。
5.2.5.8電動汽車應配備能夠滿足牌照安裝要求的牌照(架)。前牌照(框)應設置在前部的中間或右側(根據車輛的方向),后牌照(框”)應設置于后部的中間或左側。
5.2.5.9電動汽車行李區的縱向長度應小于或等于車輛長度的30%。
5.2.6安全防護裝置的安全要求
5.2.6.1中電動汽車的所有座椅應配備汽車安全帶。安全帶應可靠有效,安裝位置應合理,固定點應有足夠的強度。
5.2.6.2電動汽車應在左右兩側至少安裝一個后視鏡。外后視鏡的安裝位置和角度應確保駕駛員能夠看到車身左側2.5m寬、車后10m寬、車身右側4.0m寬區域的交通狀況,符合GB15084的規定。
5.2.6.3電動汽車的擋風玻璃應配備雨刷器,雨刷區域應確保駕駛員有良好的前視;刮水器應能正常工作;
當雨刮器關閉時,雨刮片應能夠自動返回到初始位置。
5.2.6.4電動汽車應配備滅火器,滅火器應安裝牢固且易于接近。
5.2.6.5電動汽車應設置符合GB19151規定的三角形警告標志,并在車輛上適當放置三角形警告標志。
5.2.6.6電動汽車擋風玻璃除霜除霧符合GB/T24552的要求。
6試驗方法
6.1車輛要求試驗方法
6.1.1一般要求和裝配要求的試驗方法
6.1.1.1中一般要求的試驗方法
¨
電動汽車通常需要通過目視檢查、手感或其他常規方法進行測試。
6.1.1.2裝配要求的試驗方法
¨
電動汽車總成需要目視檢查、手感或其他常規測試方法。
6.1.2性能要求試驗方法
6.1.2.1的動態性能試驗方法應符合GB/T18385的規定。
6.1.2.2通過目視檢查和其他常規方法測試低溫啟動性能。
6.1.2.3充電時間通過目視檢查和普通時鐘進行測試。
6.1.2.4中的續駛里程試驗方法應符合GB/T18386的規定。
6.1.2.5搬運穩定性試驗方法應符合QC/T480的規定。
6.1.2.6中每百公里功耗的測試方法應符合GB/T18386的規定。
6.1.2.7通過性能試驗的方法應符合GB/T12541的規定。
6.1.3安全要求試驗方法
6.1.3.1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目錄》的安全元件應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其認證標志應符合規定要求。
6.1.3.2中電動汽車前照燈、前霧燈、前示廓燈、后霧燈、制動燈、倒車燈、轉向信號燈和后牌照燈的配光性能應分別滿足GB4599、GB7258、GB11554、GB5920、GB15235、GB17509、GB18408和GB 18408的要求。外部照明和信號設備安裝的試驗方法應符合4785的規定。
6.1.3.3前向視野的測量方法應符合GB11562的規定。
6.1.3.4后視鏡性能及安裝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084的規定。
6.1.3.5車速表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082的規定。
6.1.3.6信號設備的控制器、指示器和標志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4094.2的規定。
6.1.3.7電喇叭性能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742的規定。
6.1.3.8中座椅和座椅頭枕強度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083和GB11550的規定。
6.1.3.9試驗方法對制動距離和制動穩定性的要求應符合GB7258的規定;
制動系統的結構和性能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2676的規定。
6.1.3.10轉向系統試驗方法應符合GB17675的規定。
6.1.3.11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應符合GB8410的規定。
6.1.3.12型材尺寸、軸向載荷和質量極限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89的規定。
6.1.3.13安全帶、約束系統和安全帶固定點應分別符合GB14166和GB14167的規定。
6.1.3.14號牌(架)及其位置檢測方法采用目測、手感或其他常規方法進行。
6.1.3.15安全玻璃試驗方法應符合GB9656的規定。
6.1.3.16中的前后保護裝置的試驗方法為目測、手感或其他常規方法。
6.1.3.17頂部抗壓強度試驗方法應符合GB26134的規定。
6.1.3.18通過目視檢查、手感或其他常規方法對內部突起進行測試。
6.1.3.19動力電池(免維護鉛酸電池、鋰離子電池和金屬鎳氫電池)的試驗方法應分別滿足QC/T742、QC/T743和QC/T。
第744條的規定。
6.1.3.20中電動汽車的車載安全裝置、功能安全與防護、觸電防護應分別滿足GB18384.1、GB18384.2和GB18384.3的要求。
6.1.3.21電動機及其控制器應符合GB18488的規定。
6.1.3.22電磁輻射強度的測量方法應符合GB18387的規定。
6.1.3.23中用于導電充電的插頭、插座、車輛耦合器和車輛插孔的測量方法為目測、手感或其他常規方法。
6.1.3.24中電動汽車其他強制性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相關強制性標準。
6.1.4環境保護要求的試驗方法
6.1.4.1中加速行駛最大允許噪聲限值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495的規定。
6.1.4.2中電動汽車駕駛員耳朵附近噪聲水平的測試方法應符合GB7258的規定。6.1.5可靠性要求的試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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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可靠性試驗方法應符合GB/T18388的規定。
6.2每個系統和組件的安全要求的測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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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系統和組件的安全要求的測試方法應通過目視、觸摸或其他常規方法進行測試,符合GB/T18384電動汽車專用安全規定。
7檢驗規則
7.1檢驗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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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2出廠檢驗
7.2.1電動汽車應逐輛進行檢驗,并附有車輛制造商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產品合格證后方可入庫交付。
7.2.2電動汽車出廠檢驗項目應符合表1的規定。
7.2.3在出廠檢驗中,只要有一個或多個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就應找出原因,進行調整,排除故障,然后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只有在復檢合格后,工廠才能進入。
7.3型式檢驗
7.3.1型式檢驗應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進行:
-當新產品或舊產品被轉移到另一家工廠進行型式檢驗時;
--定期檢查連續生產時;
-正式生產后,如果結構、材料和技術發生較大變化,可能會影響產品性能;
-當產品在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當定期檢驗的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的結果大不相同時;
-國家或上級質量監督機構提出檢驗要求時;
-當用戶在合同環境下提出檢驗要求時。
7.3.2電動汽車型式檢驗隨機抽樣車輛應從通過出廠檢驗的同一批次電動汽車中隨機抽取,抽樣率為每1000輛車2輛;
如果少于1000輛車,則將其繪制為2輛車。取樣基數不應少于20輛車。
7.3.3電動汽車型式檢驗項目應符合表1的規定。出廠檢驗合格后,應根據型式檢驗進行型式檢驗。
7.3.4在電動汽車的型式檢驗中,如果一個或多個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則應從同一批產品中選擇雙倍數量的電動汽車進行復檢;如果復檢仍不合格,則判定不合格項目為不合格;但是,這批電動汽車的不合格項目要逐一檢查,找出原因,進行調整,排除故障,重新檢查,直到合格為止。
7.3.5提交型式檢驗的技術文件應包括:
-產品標準;
-產品說明書;
--證明產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試驗報告;
--產品總成和主要部件(如電機及其控制器、蓄電池及管理系統、車輛充電系統(如有))的相關測試報告;
表1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項目一覽表
8個標志和使用說明
8.1標志
8.1.1電動汽車應至少配備一個商標或工廠標志,該商標或工廠標識可永久保持在車身前外表面的可見部分。
8.1.2電動汽車應至少設置一個可永久維護的產品標志,標志的類型、尺寸、位置、固定、內容和文字高度應符合GB/T18411的規定;產品標簽上應注明品牌、車型、制造年月、制造商名稱和制造國,產品標簽上其他應注明的項目應符合GB7258的有關規定。
8.1.3電動汽車應有唯一的車輛識別碼,其內容和組成應符合GB16735的規定;車架上應至少刻有一個車輛識別碼(無車架的電動汽車是車身的主要承載部件,不能拆卸),以防止腐蝕和磨損。
8.1.4電動汽車的車標也應符合GB7258的有關規定。
8.2使用說明書
8.2.1說明書應符合GB9969的規定,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概述。包括用途和適用范圍、模型組成及其代表性意義;
--安全使用注意事項。
-結構特點和工作原理。
-技術特征。包括主要技術參數、主要性能等。
-尺寸和重量。包括質量參數、尺寸參數等。
-安裝、調整和調試。包括裝配程序和注意事項;
-使用和駕駛操作。
-故障分析和排除。
-安全保護裝置和事故處理。
-維修和維護。
-運輸和儲存。
8.2.2電動汽車使用說明書應以文字形式注明以下與車型(整車型號)相一致的結構參數和技術特征,必要時應使用圖形輔助說明:
--車輛產品標志、車輛識別碼以及標有電機型號和編號的標志的具體位置。
--長、寬、高的外形尺寸參數;
--軸重、整備質量、最大允許總質量等質量參數;
--動態性能參數,如最大設計速度和最大坡度;
--啟動空氣壓力的具體值;
--輪胎尺寸、備用輪胎規格、輪胎壓力和使用注意事項;
-懸架系統的形式和規格;
-電氣設備安全使用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車輪定位值;
--制動踏板自由行程的合理范圍;
--與車輛安全使用有關的其他事項。
8.2.3電動汽車產品說明書的所有書面內容均應為中文。
9倉儲、運輸和儲存
9.1倉儲
9.1.1電動汽車入庫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檢查電動汽車的外觀,確保其外部條件良好;
-切斷電源;
-關上窗戶,鎖上門;
--電池應充滿電;
-主開關處于斷開狀態;
-檢查并調整輪胎壓力至規定值;
-將電動汽車可靠地固定在運輸工具上。
9.1.2電動汽車入庫前,應隨車提供以下技術文件:
-合格證書;
-說明書;
--車載工具清單或易損件目錄;
-保修卡;
-其他必要的技術文件。
9.1.3電動汽車入庫前,應配備車載工具。
9.1.4電動汽車入庫前,應配備用戶要求的配件、備件和易損件(根據用戶要求提供)。
9.2運輸
9.2.1電動汽車通過鐵路、公路或水路運輸時,應采用自動駕駛上下(船)。當需要通過吊裝進行裝卸時,應使用不損壞電動汽車的專用吊具進行裝卸。
9.2.2電動汽車在運輸過程中應做好以下工作:
-切斷電源;
-關上窗戶,鎖上門;
--電池應充滿電;
-主開關處于斷開狀態;
--駐車制動器處于制動狀態;
-將電動汽車可靠地固定在運輸工具上。
-盡量避開陽光和雨水。必要時,可以使用防水油布覆蓋。
9.2.3電動汽車在運輸過程中應合理固定,不得碰撞或損壞。
9.3儲存
9.3.1電動汽車應存放在清潔、防雨、防曬、通風、干燥的地方,遠離火源,防止日曬、高溫和快速的溫度變化,避免被酸、堿、油和有害物體腐蝕。
9.3.2在存放過程中,應關閉電動汽車的總開關和門鎖。
9.3.3電池應每三個月重新充電一次。充電時,應關閉主開關和門鎖。
9.3.4在儲存過程中,應采取必要的防銹措施,以確保在正常儲存條件下六個月內不會發生腐蝕。
9.3.5電動汽車長期存放時,應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維護。6.1.5可靠性要求的試驗方法
¨
電動汽車可靠性試驗方法應符合GB/T18388的規定。
6.2每個系統和組件的安全要求的測試方法
¨
每個系統和組件的安全要求的測試方法應通過目視、觸摸或其他常規方法進行測試,符合GB/T18384電動汽車專用安全規定。
7檢驗規則
7.1檢驗分類
¨
電動汽車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2出廠檢驗
7.2.1電動汽車應逐輛進行檢驗,并附有車輛制造商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產品合格證后方可入庫交付。
7.2.2電動汽車出廠檢驗項目應符合表1的規定。
7.2.3在出廠檢驗中,只要有一個或多個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就應找出原因,進行調整,排除故障,然后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只有在復檢合格后,工廠才能進入。
7.3型式檢驗
7.3.1型式檢驗應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進行:
-當新產品或舊產品被轉移到另一家工廠進行型式檢驗時;
--定期檢查連續生產時;
-正式生產后,如果結構、材料和技術發生較大變化,可能會影響產品性能;
-當產品在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當定期檢驗的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的結果大不相同時;
-國家或上級質量監督機構提出檢驗要求時;
-當用戶在合同環境下提出檢驗要求時。
7.3.2電動汽車型式檢驗隨機抽樣車輛應從通過出廠檢驗的同一批次電動汽車中隨機抽取,抽樣率為每1000輛車2輛;如果少于1000輛車,則將其繪制為2輛車。取樣基數不應少于20輛車。
7.3.3電動汽車型式檢驗項目應符合表1的規定。出廠檢驗合格后,應根據型式檢驗進行型式檢驗。
7.3.4在電動汽車的型式檢驗中,如果一個或多個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則應從同一批產品中選擇雙倍數量的電動汽車進行復檢;如果復檢仍不合格,則判定不合格項目為不合格;但是,這批電動汽車的不合格項目要逐一檢查,找出原因,進行調整,排除故障,重新檢查,直到合格為止。
7.3.5提交型式檢驗的技術文件應包括:
-產品標準;
-產品說明書;
--證明產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試驗報告;
--產品總成和主要部件(如電機及其控制器、蓄電池及管理系統、車輛充電系統(如有))的相關測試報告;
表1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項目一覽表
8個標志和使用說明
8.1標志
8.1.1電動汽車應至少配備一個商標或工廠標志,該商標或工廠標識可永久保持在車身前外表面的可見部分。
8.1.2電動汽車應至少設置一個可永久維護的產品標志,標志的類型、尺寸、位置、固定、內容和文字高度應符合GB/T18411的規定;產品標簽上應注明品牌、車型、制造年月、制造商名稱和制造國,產品標簽上其他應注明的項目應符合GB7258的有關規定。
8.1.3電動汽車應有唯一的車輛識別碼,其內容和組成應符合GB16735的規定;車架上應至少刻有一個車輛識別碼(無車架的電動汽車是車身的主要承載部件,不能拆卸),以防止腐蝕和磨損。
8.1.4電動汽車的車標也應符合GB7258的有關規定。
8.2使用說明書
8.2.1說明書應符合GB9969的規定,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概述。包括用途和適用范圍、模型組成及其代表性意義;
--安全使用注意事項。
-結構特點和工作原理。
-技術特征。包括主要技術參數、主要性能等。
-尺寸和重量。包括質量參數、尺寸參數等。
-安裝、調整和調試。包括裝配程序和注意事項;
-使用和駕駛操作。
-故障分析和排除。
-安全保護裝置和事故處理。
-維修和維護。
-運輸和儲存。
8.2.2電動汽車使用說明書應以文字形式注明以下與車型(整車型號)相一致的結構參數和技術特征,必要時應使用圖形輔助說明:
--車輛產品標志、車輛識別碼以及標有電機型號和編號的標志的具體位置。
--長、寬、高的外形尺寸參數;
--軸重、整備質量、最大允許總質量等質量參數;
--動態性能參數,如最大設計速度和最大坡度;
--啟動空氣壓力的具體值;
--輪胎尺寸、備用輪胎規格、輪胎壓力和使用注意事項;
-懸架系統的形式和規格;
-電氣設備安全使用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車輪定位值;
--制動踏板自由行程的合理范圍;
--與車輛安全使用有關的其他事項。
8.2.3電動汽車產品說明書的所有書面內容均應為中文。
9倉儲、運輸和儲存
9.1倉儲
9.1.1電動汽車入庫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檢查電動汽車的外觀,確保其外部條件良好;
-切斷電源;
-關上窗戶,鎖上門;
--電池應充滿電;
-主開關處于斷開狀態;
-檢查并調整輪胎壓力至規定值;
-將電動汽車可靠地固定在運輸工具上。
9.1.2電動汽車入庫前,應隨車提供以下技術文件:
-合格證書;
-說明書;
--車載工具清單或易損件目錄;
-保修卡;
-其他必要的技術文件。
9.1.3電動汽車入庫前,應配備車載工具。
9.1.4電動汽車入庫前,應配備用戶要求的配件、備件和易損件(根據用戶要求提供)。
9.2運輸
9.2.1電動汽車通過鐵路、公路或水路運輸時,應采用自動駕駛上下(船)。當需要通過吊裝進行裝卸時,應使用不損壞電動汽車的專用吊具進行裝卸。
9.2.2電動汽車在運輸過程中應做好以下工作:
-切斷電源;
-關上窗戶,鎖上門;
--電池應充滿電;
-主開關處于斷開狀態;
--駐車制動器處于制動狀態;
-將電動汽車可靠地固定在運輸工具上。
-盡量避開陽光和雨水。必要時,可以使用防水油布覆蓋。
9.2.3電動汽車在運輸過程中應合理固定,不得碰撞或損壞。
9.3儲存
9.3.1電動汽車應存放在清潔、防雨、防曬、通風、干燥的地方,遠離火源,防止日曬、高溫和快速的溫度變化,避免被酸、堿、油和有害物體腐蝕。
9.3.2在存放過程中,應關閉電動汽車的總開關和門鎖。
9.3.3電池應每三個月重新充電一次。充電時,應關閉主開關和門鎖。
9.3.4在儲存過程中,應采取必要的防銹措施,以確保在正常儲存條件下六個月內不會發生腐蝕。
9.3.5電動汽車長期存放時,應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維護。
為解決北京市私人電動汽車充電難題,近日,北京市出臺多項鼓勵政策扶持私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建設。
1900/1/1 0:00:00特斯拉CEO伊隆馬斯克12日宣布,該公司將采取“開源模式”,對外開放所有專利,鼓勵其他企業開發先進的電動汽車。
1900/1/1 0:00:00跟汽車一樣要求通過50邁時速碰撞實驗,上路前要搞定保險掛上牌還要C3的駕照曾經沒有身份的電動汽車越來越有汽車范兒。12日,德州多家企業負責人站在臺前,接受山東省小型電動車行業標準的檢驗。
1900/1/1 0:00:0020年前,中國民營企業萬向集團在全球第一大經濟體美國創立了子公司,20年后,萬向美國公司正在傳統制造業基礎上加速向清潔能源產業發展。
1900/1/1 0:00:0012日,受廣東省長朱小丹委托,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徐少華主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會議決定安排省級補助資金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1900/1/1 0:00:00近日,《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32015年》出臺。根據方案,到2015年底,天津市將推廣應用12萬輛新能源汽車,建設66個充換電站,6700個充電樁。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