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國發〔2012〕22號)的有關要求,確保本市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安全有序發展,根據《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2 0 0 9〕44號),制定本細則,《關于繼續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管理辦法》(京科發〔2014〕46號)。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參加示范應用的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和產品。
第二章企業條件
第三條生產企業是新能源小型客車產品和服務質量安全論證的第一責任人。在本市參加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的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符合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車型和企業的相關要求。
(二)具有單級年產量1000萬輛以上新能源乘用車生產線和產品自主研發、測試驗證、生產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3) 擁有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
1.履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的法律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2.未在北京注冊的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需在本市轄區工商登記注冊,或委托北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
3.本市有五家及五家以上授權資質的新能源乘用車維修服務中心,并安排在合理的服務區域;銷售和維修服務中心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有一定數量的收費。
設施,主要是快速充電,并承諾向社會開放;承諾提供2個4小時不間斷的救援服務。具有示范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發生故障或事故時,應在30分鐘內迅速響應,啟動處置計劃并及時解決;
4.承擔或委托相關機構組織單位和個人確認充電條件,建設自用充電設施并納入其售后服務體系;承諾提供安全使用指導和培訓服務;
5.為車輛提供不低于3年或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保修,為動力電池等關鍵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0000公里(以最先到者為準的)的保修;
(4) 具有遠程監控能力。具備對整車、動力電池和驅動電機進行實時監控的設施和能力,企業數據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監測數據應實時發送至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
(5) 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等規定。具備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調查能力,依法組織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進行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致力于激勵
根據需要回收電池。
(六)生產企業的承諾必須在其銷售、維修和服務機構和場所向社會明確。
第三章產品條件
第四條本市新能源小型客車產品的示范應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參加示范申請的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二)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項目推薦車型目錄》,符合國家關于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補貼車型的相關要求;
(3) 符合GB/T28382-2012《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GB/T29123-2012《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示范運行技術規范》、GB/T20234-2011《電動汽車導電充電連接裝置》,以及GB/T27930-2 0 11《電動汽車非車載導電充電器與電池管理系統通信協議》、DBLL/Z753-2010《電動汽車供電與保障技術規范》、車載充電器、DBL1/Z80B2011《電動車輛供電與保障技術規范》和DBLL/T862-2012。
(4) 產品應明確標明續航里程、最高車速、最高車速30分鐘、(0~50)km/h的加速性能、(50~80)km/h的加速度性能、能耗率、電池組容量和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并滿足本市運營所需的產品安全性能要求(驗證方案見附件1);
(5) 具有滿足遠程監控要求并能實現數據交換的車載終端,滿足DB 11/Z 993-2013《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的要求;
(六)具有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信息標識。
第四章目錄管理
第五條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參加本市示范應用的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目錄進行管理。
(1)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委托北京市信息化項目評估中心(電話:8 8 0 11 3 7 3,地址:西城區懷柏樹街2號市政府大樓3號樓2 4 8室)承擔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示范應用預審工作本市(流程見附件2);
(二)首次申請的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向北京市信息化項目評估中心提交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全部證明材料(見附件3、附件4)。新產品申報應當提供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其中,第四條第(四)項要求的證明材料由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
(3) 北京市經信委將預批準的生產企業和產品報北京市新能源汽車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北京市經信息化委審核備案,并在其門戶網站(www.bje-it.gov.cn)上分批公布《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4) 列入《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應于每月5日前向北京市信息化項目評估中心提交上月《銷售月報》(見附件5)。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將對列入《目錄》的企業和產品進行評估,建立企業和產品退出機制。
(1) 建立產品退出機制。在新能源小型客車產品示范應用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取消其《目錄》:
1.該產品已停產;
2.實際產品與申請材料或目錄不一致;
3、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爆炸、火災、漏電等);
4.當單車累計總銷量小于5000輛時,在正常運營過程中發生了兩起非人類安全事故(爆炸、火災、漏電等),或累計總銷量為5000輛(含)的產品中有1%以上發生非人類安全事件(爆炸、火火、漏電等等)。
(2) 建立企業退出機制。《目錄》所列生產企業北京市新能源小型客車單年銷量在一定規模以下(2 0 1 4<:自2 0 1 5<含>起含>1000輛),明年退出《目錄》。生產企業應當誠實守法,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產品一致性和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務等負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如果您拒絕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您的目錄將被取消。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一)企業提交的材料或者申請中存在虛假信息的;
2、銷售或售后服務不規范,未履行相關承諾的;
3.發生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爆炸、火災、漏電等),造成人員傷亡或不良社會影響;
4.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的行為。
(三)已退出《目錄》的生產企業和產品,整改合格后,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三條、第四條的要求重新申請審查備案。
第六章附則
第七條本細則所稱新能源小型客車的定義與《北京市新能源微型客車示范應用管理辦法》一致。
第八條本規則第四條所用標準或規定發生變更或調整的,以新的要求為準。
第九條本細則是《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管理辦法》的組成部分,同時實施。由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修訂。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國發〔2012〕22號)的有關要求,確保本市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安全有序發展,根據《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2 0 0 9〕44號),制定本細則,《關于繼續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管理辦法》(京科發〔2014〕46號)。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參加示范應用的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和產品。
第二章企業條件
第三條生產企業是新能源小型客車產品和服務質量安全論證的第一責任人。在本市參加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的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符合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車型和企業的相關要求。
(二)具有單級年產量1000萬輛以上新能源乘用車生產線和產品自主研發、測試驗證、生產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3) 擁有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
1.履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的法律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2.未在北京注冊的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需在本市轄區工商登記注冊,或委托北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
3.本市有五家及五家以上授權資質的新能源乘用車維修服務中心,并安排在合理的服務區域;銷售和維修服務中心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有一定數量的收費。
設施,主要是快速充電,并承諾向社會開放;承諾提供2個4小時不間斷的救援服務。具有示范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發生故障或事故時,應在30分鐘內迅速響應,啟動處置計劃并及時解決;
4.承擔或委托相關機構組織單位和個人確認充電條件,建設自用充電設施并納入其售后服務體系;承諾提供安全使用指導和培訓服務;
5.為車輛提供不低于3年或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保修,為動力電池等關鍵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0000公里(以最先到者為準的)的保修;
(4) 具有遠程監控能力。具備對整車、動力電池和驅動電機進行實時監控的設施和能力,企業數據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監測數據應實時發送至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
(5) 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等規定。具備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調查能力,依法組織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進行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致力于激勵
根據需要回收電池。
(六)生產企業的承諾必須在其銷售、維修和服務機構和場所向社會明確。
第三章產品條件
第四條本市新能源小型客車產品的示范應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參加示范申請的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二)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項目推薦車型目錄》,符合國家關于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補貼車型的相關要求;
(3) 符合GB/T28382-2012《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GB/T29123-2012《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示范運行技術規范》、GB/T20234-2011《電動汽車導電充電連接裝置》,以及GB/T27930-2 0 11《電動汽車非車載導電充電器與電池管理系統通信協議》、DBLL/Z753-2010《電動汽車供電與保障技術規范》、車載充電器、DBL1/Z80B2011《電動車輛供電與保障技術規范》和DBLL/T862-2012。
(4) 產品應明確標明續航里程、最高車速、最高車速30分鐘、(0~50)km/h的加速性能、(50~80)km/h的加速度性能、能耗率、電池組容量和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并滿足本市運營所需的產品安全性能要求(驗證方案見附件1);
(5) 具有滿足遠程監控要求并能實現數據交換的車載終端,滿足DB 11/Z 993-2013《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的要求;
(六)具有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信息標識。
第四章目錄管理
第五條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參加本市示范應用的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目錄進行管理。
(1)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委托北京市信息化項目評估中心(電話:8 8 0 11 3 7 3,地址:西城區懷柏樹街2號市政府大樓3號樓2 4 8室)承擔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示范應用預審工作本市(流程見附件2);
(二)首次申請的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向北京市信息化項目評估中心提交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全部證明材料(見附件3、附件4)。新產品申報應當提供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其中,第四條第(四)項要求的證明材料由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
(3) 北京市經信委將預批準的生產企業和產品報北京市新能源汽車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北京市經信息化委審核備案,并在其門戶網站(www.bje-it.gov.cn)上分批公布《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4) 列入《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應于每月5日前向北京市信息化項目評估中心提交上月《銷售月報》(見附件5)。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將對列入《目錄》的企業和產品進行評估,建立企業和產品退出機制。
(1) 建立產品退出機制。在新能源小型客車產品示范應用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取消其《目錄》:
1.該產品已停產;
2.實際產品與申請材料或目錄不一致;
3、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爆炸、火災、漏電等);
4.當單車累計總銷量小于5000輛時,在正常運營過程中發生了兩起非人類安全事故(爆炸、火災、漏電等),或累計總銷量為5000輛(含)的產品中有1%以上發生非人類安全事件(爆炸、火火、漏電等等)。
(2) 建立企業退出機制。《目錄》所列生產企業北京市新能源小型客車單年銷量在一定規模以下(2 0 1 4<:自2 0 1 5<含>起含>1000輛),明年退出《目錄》。生產企業應當誠實守法,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產品一致性和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務等負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如果您拒絕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您的目錄將被取消。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一)企業提交的材料或者申請中存在虛假信息的;
2、銷售或售后服務不規范,未履行相關承諾的;
3.發生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爆炸、火災、漏電等),造成人員傷亡或不良社會影響;
4.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的行為。
(三)已退出《目錄》的生產企業和產品,整改合格后,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三條、第四條的要求重新申請審查備案。
第六章附則
第七條本細則所稱新能源小型客車的定義與《北京市新能源微型客車示范應用管理辦法》一致。
第八條本規則第四條所用標準或規定發生變更或調整的,以新的要求為準。
第九條本細則是《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車示范應用管理辦法》的組成部分,同時實施。由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修訂。
2月13日下午,中國汽車工業協會信息發布會在京召開。
1900/1/1 0:00:00由”瞌睡”引發的悲慘交通事故接連不斷。2012年4月日本發生的一起慘痛的交通事故至今仍令人記憶猶新,一輛載有旅客的觀光巴士在關越機動車道上撞上隔音壁,造成7名乘客死亡。
1900/1/1 0:00:001月23日上午8點,山東濰坊,這里并沒有想象中的寒冷。或許是已經放寒假的原因,濰坊的道路上車流暢通。此時,北京的實時交通地圖依舊是一片紅。
1900/1/1 0:00:00編者:第二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或區域名單出爐,像四川瀘州這樣的城市,即便對于新能源汽車從業者而言,都知之甚少。
1900/1/1 0:00:00隨著特斯拉旋風席卷市場,新能源汽車及鋰電池概念股股價持續上漲,主營電容器的江海股份144資金研報今日一則公告緊扣熱點,欲收購超級電容器海外公司8股權。
1900/1/1 0:00:002月8日,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發改委發布的《通知》顯示,對純電動乘用車、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燃料電池汽車車型,2014年的補貼標準在2013年基礎上下降5,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