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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汽車銷售法規介紹及立法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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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歐盟在汽車銷售領域的立法具有獨特性,很好地處理了產業發展與消費者利益保護之間的關系,對中國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1985年,歐盟開始加強對新車銷售和售后市場領域競爭行為的監管。經過多次修訂和完善,逐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汽車銷售法律法規體系。

首先,歐盟汽車銷售法規的演變

競爭法是歐盟制定汽車銷售法規的基礎,其兩個核心條款是禁止限制競爭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歐盟委員會是歐盟競爭法的執行機構。自1985年以來,歐盟相繼發布了針對汽車行業的獨家豁免法規,包括1985年發布的第123/85號法規。1995年頒布的第1475/95號條例;為了限制汽車制造商的壟斷行為,減少成員國之間的高價差。2002年發布了1400/2002。

隨著汽車行業競爭形勢的變化,歐盟認為,由于競爭激烈,沒有必要在新車銷售領域繼續適用獨家豁免規定,但售后市場仍存在許多限制競爭的行為。因此,歐盟在新車銷售和售后市場實施了兩套法律制度:新車銷售適用于第號法規。2010年頒布的第330/2010號法規(簡稱《2010年縱向協議豁免條例》);

售后市場適用于2010年《垂直協議豁免條例》和第。2010年第461/2010號法規(以下簡稱《2010年汽車行業豁免條例》)。此外,歐盟還發布了《垂直協議指南》、《汽車行業垂直協議補充指南》等解釋性文件,以及對型式認證、技術標準和排放法規的具體要求。

第二,歐盟汽車銷售法規的核心內容

關于商業模式。法律法規對汽車經銷商的經營模式沒有硬性規定。經銷商可以加入獨家分銷系統或選擇性分銷系統,并允許新車銷售和售后服務分離。目前,大多數歐洲汽車制造商都采用了選擇性分銷制度,允許經銷商進行多品牌銷售,但必須設立單個品牌的展廳,同時可以在歐盟范圍內設立二級經銷商,無需制造商授權。除了4S店的商業模式外,還有2S店、制造商直營店、汽車超市和網上銷售等多種商業模式。

關于商業行為。2010年的《垂直協議豁免規定》加強了對汽車制造商銷售價格、區域和對象、搭售等經營行為的規范,但沒有對門店建設做出規定。制造商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分銷商的最低或固定銷售價格,不得限制分銷商向授權區域以外的客戶的被動銷售,也不得限制選擇性分銷系統成員之間的交叉供應。搭售行為的豁免條件是制造商和買方在搭售商品市場的市場份額不超過30%。

關于許可協議。法律法規對經銷商授權的終止、修改或不續簽有嚴格限制,汽車制造商不得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取消授權經營協議。制造商與經銷商簽訂的授權經營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2002年汽車工業豁免條例》首次規定不少于5年。同時,制造商和經銷商應在授權期到期前六個月通知對方是否續簽協議。

關于平行進口。平行進口汽車是指分銷企業未經外國汽車制造商及其授權經銷商許可,直接從外國汽車經銷商處訂購進口的汽車。歐洲法院允許歐盟成員國之間的平行進口,并根據知識產權法和歐盟競爭法考慮從歐盟以外的國家平行進口,但允許個人從國外購買汽車并在歐盟內部使用。歐盟對本地汽車和進口汽車實行統一的準入、銷售和服務法律制度。只要通過歐盟規定的認證要求,就可以進入歐盟國家進行銷售或使用。

關于售后市場。2010年《歐盟縱向協議豁免條例》和2010年《汽車行業豁免條例》在售后市場有四項重要規定:

第一,汽車制造商不得濫用保修條款,在保修期內不得強迫消費者到授權維修網絡進行維修。汽車制造商和授權維修供應商不得拒絕為有問題的車輛提供擔保,除非他們能夠證明車輛是由使用劣質零件或獨立維修供應商的不當維修或維護造成的。

第二,禁止汽車制造商限制以下三種行為:一是配件制造商向獨立售后市場銷售配件;第二,授權經銷商和授權維修商向獨立維修商出售配件;

三是授權維修商從獨立售后市場獲得原裝零部件或同等質量的零部件。

第三,所有維修商都有權獲得有關汽車制造商維修的技術信息,包括維修、診斷設備和培訓。歐盟汽車排放法規進一步規定了技術信息披露的范圍、時間、收費方式、信息格式、披露程序和處罰措施等詳細要求。

第四,零部件制造商有權在其產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標。配件制造商可以在提供給汽車制造商的配件上使用自己和汽車制造商的“雙重商標”,但只有自己的商標才能在提供給獨立售后市場的配件上,但經汽車制造商同意,可以標記“適用于某個品牌和某個型號”。

第三,主要經驗

1、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核心宗旨。歐盟汽車銷售條例以歐盟競爭法為基礎,其立法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促進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領域的競爭,確保消費者能夠獲得價格適中、質量可靠的汽車產品和服務。

2、以促進市場有效競爭為基本原則。歐盟競爭法一直將建立“不扭曲競爭的制度”視為一項重要任務,并加強了對市場競爭的有效監督。例如,汽車銷售法律法規禁止汽車制造商限制經銷商的最低銷售價格或固定銷售價格,這有效地促進了市場競爭,平衡了汽車制造商和經銷商之間的關系。

3、將提升產業競爭力作為重要目標。此前對歐盟汽車銷售法律法規的所有修訂都旨在建立歐洲內部市場,提高歐洲汽車工業的競爭力。2010年的《汽車行業豁免條例》打破了汽車制造商對原始零部件和維修信息的壟斷,促進了汽車零部件和維修行業的發展,從而增強了汽車行業的競爭力,保持了其對歐洲經濟發展和就業增長的重要貢獻。

(作者: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汽車產業政策研究室)歐盟汽車銷售領域的立法具有獨特性,很好地處理了產業發展與消費者利益保護之間的關系,對中國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1985年,歐盟開始加強對新車銷售和售后市場領域競爭行為的監管。經過多次修訂和完善,逐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汽車銷售法律法規體系。

首先,歐盟汽車銷售法規的演變

競爭法是歐盟制定汽車銷售法規的基礎,其兩個核心條款是禁止限制競爭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歐盟委員會是歐盟競爭法的執行機構。自1985年以來,歐盟相繼發布了針對汽車行業的獨家豁免法規,包括1985年發布的第123/85號法規。1995年頒布的第1475/95號條例;為了限制汽車制造商的壟斷行為,減少成員國之間的高價差。2002年發布了1400/2002。

隨著汽車行業競爭形勢的變化,歐盟認為,由于競爭激烈,沒有必要在新車銷售領域繼續適用獨家豁免規定,但售后市場仍存在許多限制競爭的行為。因此,歐盟在新車銷售和售后市場實施了兩套法律制度:新車銷售適用于第號法規。2010年頒布的第330/2010號法規(簡稱《2010年縱向協議豁免條例》);

售后市場適用于2010年《垂直協議豁免條例》和第。2010年第461/2010號法規(以下簡稱《2010年汽車行業豁免條例》)。此外,歐盟還發布了《垂直協議指南》、《汽車行業垂直協議補充指南》等解釋性文件,以及對型式認證、技術標準和排放法規的具體要求。

第二,歐盟汽車銷售法規的核心內容

關于商業模式。法律法規對汽車經銷商的經營模式沒有硬性規定。經銷商可以加入獨家分銷系統或選擇性分銷系統,并允許新車銷售和售后服務分離。目前,大多數歐洲汽車制造商都采用了選擇性分銷制度,允許經銷商進行多品牌銷售,但必須設立單個品牌的展廳,同時可以在歐盟范圍內設立二級經銷商,無需制造商授權。除了4S店的商業模式外,還有2S店、制造商直營店、汽車超市和網上銷售等多種商業模式。

關于商業行為。2010年的《垂直協議豁免規定》加強了對汽車制造商銷售價格、區域和對象、搭售等經營行為的規范,但沒有對門店建設做出規定。制造商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分銷商的最低或固定銷售價格,不得限制分銷商向授權區域以外的客戶的被動銷售,也不得限制選擇性分銷系統成員之間的交叉供應。搭售行為的豁免條件是制造商和買方在搭售商品市場的市場份額不超過30%。

關于許可協議。法律法規對經銷商授權的終止、修改或不續簽有嚴格限制,汽車制造商不得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取消授權經營協議。制造商與經銷商簽訂的授權經營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2002年汽車工業豁免條例》首次規定不少于5年。同時,制造商和經銷商應在授權期到期前六個月通知對方是否續簽協議。

關于平行進口。平行進口汽車是指分銷企業未經外國汽車制造商及其授權經銷商許可,直接從外國汽車經銷商處訂購進口的汽車。歐洲法院允許歐盟成員國之間的平行進口,并根據知識產權法和歐盟競爭法考慮從歐盟以外的國家平行進口,但允許個人從國外購買汽車并在歐盟內部使用。歐盟對本地汽車和進口汽車實行統一的準入、銷售和服務法律制度。只要通過歐盟規定的認證要求,就可以進入歐盟國家進行銷售或使用。

關于售后市場。2010年《歐盟縱向協議豁免條例》和2010年《汽車行業豁免條例》在售后市場有四項重要規定:

第一,汽車制造商不得濫用保修條款,在保修期內不得強迫消費者到授權維修網絡進行維修。汽車制造商和授權維修供應商不得拒絕為有問題的車輛提供擔保,除非他們能夠證明車輛是由使用劣質零件或獨立維修供應商的不當維修或維護造成的。

第二,禁止汽車制造商限制以下三種行為:一是配件制造商向獨立售后市場銷售配件;第二,授權經銷商和授權維修商向獨立維修商出售配件;

三是授權維修商從獨立售后市場獲得原裝零部件或同等質量的零部件。

第三,所有維修商都有權獲得有關汽車制造商維修的技術信息,包括維修、診斷設備和培訓。歐盟汽車排放法規進一步規定了技術信息披露的范圍、時間、收費方式、信息格式、披露程序和處罰措施等詳細要求。

第四,零部件制造商有權在其產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標。配件制造商可以在提供給汽車制造商的配件上使用自己和汽車制造商的“雙重商標”,但只有自己的商標才能在提供給獨立售后市場的配件上,但經汽車制造商同意,可以標記“適用于某個品牌和某個型號”。

第三,主要經驗

1、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核心宗旨。歐盟汽車銷售條例以歐盟競爭法為基礎,其立法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促進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領域的競爭,確保消費者能夠獲得價格適中、質量可靠的汽車產品和服務。

2、以促進市場有效競爭為基本原則。歐盟競爭法一直將建立“不扭曲競爭的制度”視為一項重要任務,并加強了對市場競爭的有效監督。例如,汽車銷售法律法規禁止汽車制造商限制經銷商的最低銷售價格或固定銷售價格,這有效地促進了市場競爭,平衡了汽車制造商和經銷商之間的關系。

3、將提升產業競爭力作為重要目標。此前對歐盟汽車銷售法律法規的所有修訂都旨在建立歐洲內部市場,提高歐洲汽車工業的競爭力。2010年的《汽車行業豁免條例》打破了汽車制造商對原始零部件和維修信息的壟斷,促進了汽車零部件和維修行業的發展,從而增強了汽車行業的競爭力,保持了其對歐洲經濟發展和就業增長的重要貢獻。

(作者: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汽車產業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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