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美國和日本都是汽車發達國家,也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汽車消費市場。經過長時間的演變,歐美日三國已經形成了符合本國國情的以品牌壟斷模式為主的汽車銷售和服務體系,同時也形成了相對成熟完善的汽車流通法律法規體系。
首先,歐洲、美國和日本的汽車流通法律法規體系
反壟斷法是歐盟、日本和美國制定汽車流通法規的主要依據。歐洲、美國和日本的汽車流通法律法規都重視平衡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在此基礎上,許多國家頒布實施了許多法律法規和配套實施細則,從而形成了自己相對完善的汽車流通法律法規體系,有效地規范了汽車流通市場秩序。
在競爭法體系的基礎上,主要是《歐盟運作條約》第101條和第102條,歐盟制定了一系列汽車銷售法規,其中最重要的是第號法規。2002年頒布的1400/2002(以下簡稱《2002年汽車工業豁免條例》),在限制汽車制造商權利和促進汽車市場競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歐盟的新車銷售適用于2010年發布的第330/2010號法規(以下簡稱《2010年縱向協議豁免法規》);售后市場適用于2010年的《垂直協議豁免條例》。2010年頒布的461/2010(以下簡稱《2010年汽車行業豁免條例》)和一些獨家說明。日本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不公平禮品和表達法》的基礎上,制定了一些汽車流通法律法規,如《流通領域交易反壟斷法實施指南:汽車流通應用手冊》,《汽車行業公平競爭法》和《汽車行業限制禮品供應的公平競爭條例》。另一方面,美國在由《謝爾曼法案》、《克萊頓法案》、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和《聯邦特許經營條例》組成的反壟斷法律體系的基礎上制定了《聯邦汽車特許經營法》,各州也頒布了各自的汽車特許經營條例。
二、歐洲、美國和日本的汽車流通政策和法規概述
盡管歐洲、美國和日本的汽車銷售法規的具體內容不同,但它們的立法原則都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平衡汽車制造商和經銷商之間的關系,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各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汽車制造商涉嫌限制競爭的各種行為,如固定銷售價格或限制最低銷售價格、限制銷售對象和地區、禁止多品牌銷售、搭售、限制銷售目標等。
歐盟。2002年的《汽車工業豁免條例》規定,汽車制造商可以選擇采用獨家經銷模式或選擇性經銷模式,但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如果采用獨家分銷模式,授權經銷商應在指定的營業區域內經營,不得在營業區域外進行主動銷售,但允許被動銷售;允許將產品轉售給汽車超市、互聯網和其他獨立經銷商。如果采用選擇性分銷模式,授權經銷商可以在歐盟各地設立二級銷售網點;允許向所有最終用戶進行主動銷售,但不允許進行轉售業務;
經銷商可以進行多品牌銷售。禁止汽車制造商制定經銷商銷售價格或設定最低銷售價格。允許汽車銷售與售后服務分離。授權協議的期限首次不得少于5年。如果不續簽,雙方應至少提前6個月通知。經銷商或授權維修商可以從第三方獲得配件進行維修和維護,經銷商可以向獨立維修商提供配件。汽車制造商應向所有維修商披露維修技術信息。
日本禁止汽車制造商直接或間接限制經銷商的零售價格,但允許制定建議零售價格。分銷商有權自由選擇二級分銷商。禁止汽車制造商利用其在市場上的主導地位過度限制經銷商的銷售數量。允許汽車制造商采用銷售區域制度,禁止汽車制造商限制經銷商的被動銷售,禁止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汽車制造商限制代理商的主動銷售。禁止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汽車制造商限制經銷商銷售其他品牌或企業的競爭性商品。汽車制造商不得歧視不同經銷商的供貨價格。允許汽車制造商向經銷商提供銷售激勵,所有經銷商都應執行相同的標準。如果經銷商不同意用非暢銷汽車供應暢銷汽車,汽車制造商不得威脅停止提供暢銷車型。汽車制造商應披露維修技術信息。
美國汽車銷售采用特許經營模式。允許汽車銷售與售后服務分離。汽車制造商不允許直接在經銷商之外銷售。經銷商只能在授權區域進行主動銷售,但也允許進行被動銷售。無正當理由,汽車制造商不得終止許可協議。如果不續簽許可協議,制造商應至少提前90天書面通知經銷商。汽車制造商向經銷商銷售的新車或配件的售價不得低于向其他汽車經銷商銷售的售價。禁止汽車制造商在提供暢銷車型的條件下捆綁非暢銷車型。汽車制造商不允許為經銷商設定銷售目標。禁止汽車制造商制定經銷商銷售價格或設定最低銷售價格。汽車制造商應披露維修技術信息。
第三,主要經驗
1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核心宗旨。各國的汽車流通法律法規注重保障汽車流通市場的公平競爭和開放,如支持獨立修理廠的發展,保障非原廠零部件的市場流通,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充分獲得市場競爭帶來的利益。
2.反壟斷法是立法的基石,重點是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各國反壟斷法律體系是各國汽車流通相關法律法規的上位法,是規范汽車制造商與經銷商關系的基本依據。
3.法律體系完善,規定詳細,可操作性強。除了汽車流通法規外,各國還制定了相應的行業規則、實施細則和指南等實施文件,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和指導性。
4.法律法規根據汽車行業發展的不同階段進行調整。這一點在歐洲聯盟尤為明顯。例如,2002年頒布的《汽車行業豁免條例》限制了汽車制造商的權利,為經銷商的發展提供了更多的自由,并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2010年汽車行業豁免條例》的主要目的是增強歐洲汽車行業的競爭力,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并在一定程度上照顧到汽車制造商的利益。
(作者:中國汽車產業政策研究室……
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歐洲、美國和日本都是汽車發達國家,也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汽車消費市場。經過長時間的演變,歐美日三國已經形成了符合本國國情的以品牌壟斷模式為主的汽車銷售和服務體系,同時也形成了相對成熟完善的汽車流通法律法規體系。
首先,歐洲、美國和日本的汽車流通法律法規體系
反壟斷法是歐盟、日本和美國制定汽車流通法規的主要依據。歐洲、美國和日本的汽車流通法律法規都重視平衡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在此基礎上,許多國家頒布實施了許多法律法規和配套實施細則,從而形成了自己相對完善的汽車流通法律法規體系,有效地規范了汽車流通市場秩序。
在競爭法體系的基礎上,主要是《歐盟運作條約》第101條和第102條,歐盟制定了一系列汽車銷售法規,其中最重要的是第號法規。2002年頒布的1400/2002(以下簡稱《2002年汽車工業豁免條例》),在限制汽車制造商權利和促進汽車市場競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歐盟的新車銷售適用于2010年發布的第330/2010號法規(以下簡稱《2010年縱向協議豁免法規》);售后市場適用于2010年的《垂直協議豁免條例》。2010年頒布的461/2010(以下簡稱《2010年汽車行業豁免條例》)和一些獨家說明。日本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不公平禮品和表達法》的基礎上,制定了一些汽車流通法律法規,如《流通領域交易反壟斷法實施指南:汽車流通應用手冊》,《汽車行業公平競爭法》和《汽車行業限制禮品供應的公平競爭條例》。另一方面,美國在由《謝爾曼法案》、《克萊頓法案》、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和《聯邦特許經營條例》組成的反壟斷法律體系的基礎上制定了《聯邦汽車特許經營法》,各州也頒布了各自的汽車特許經營條例。
二、歐洲、美國和日本的汽車流通政策和法規概述
盡管歐洲、美國和日本的汽車銷售法規的具體內容不同,但它們的立法原則都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平衡汽車制造商和經銷商之間的關系,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各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汽車制造商涉嫌限制競爭的各種行為,如固定銷售價格或限制最低銷售價格、限制銷售對象和地區、禁止多品牌銷售、搭售、限制銷售目標等。
歐盟。2002年的《汽車工業豁免條例》規定,汽車制造商可以選擇采用獨家經銷模式或選擇性經銷模式,但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如果采用獨家分銷模式,授權經銷商應在指定的營業區域內經營,不得在營業區域外進行主動銷售,但允許被動銷售;允許將產品轉售給汽車超市、互聯網和其他獨立經銷商。如果采用選擇性分銷模式,授權經銷商可以在歐盟各地設立二級銷售網點;允許向所有最終用戶進行主動銷售,但不允許進行轉售業務;
經銷商可以進行多品牌銷售。禁止汽車制造商制定經銷商銷售價格或設定最低銷售價格。允許汽車銷售與售后服務分離。授權協議的期限首次不得少于5年。如果不續簽,雙方應至少提前6個月通知。經銷商或授權維修商可以從第三方獲得配件進行維修和維護,經銷商可以向獨立維修商提供配件。汽車制造商應向所有維修商披露維修技術信息。
日本禁止汽車制造商直接或間接限制經銷商的零售價格,但允許制定建議零售價格。分銷商有權自由選擇二級分銷商。禁止汽車制造商利用其在市場上的主導地位過度限制經銷商的銷售數量。允許汽車制造商采用銷售區域制度,禁止汽車制造商限制經銷商的被動銷售,禁止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汽車制造商限制代理商的主動銷售。禁止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汽車制造商限制經銷商銷售其他品牌或企業的競爭性商品。汽車制造商不得歧視不同經銷商的供貨價格。允許汽車制造商向經銷商提供銷售激勵,所有經銷商都應執行相同的標準。如果經銷商不同意用非暢銷汽車供應暢銷汽車,汽車制造商不得威脅停止提供暢銷車型。汽車制造商應披露維修技術信息。
美國汽車銷售采用特許經營模式。允許汽車銷售與售后服務分離。汽車制造商不允許直接在經銷商之外銷售。經銷商只能在授權區域進行主動銷售,但也允許進行被動銷售。無正當理由,汽車制造商不得終止許可協議。如果不續簽許可協議,制造商應至少提前90天書面通知經銷商。汽車制造商向經銷商銷售的新車或配件的售價不得低于向其他汽車經銷商銷售的售價。禁止汽車制造商在提供暢銷車型的條件下捆綁非暢銷車型。汽車制造商不允許為經銷商設定銷售目標。禁止汽車制造商制定經銷商銷售價格或設定最低銷售價格。汽車制造商應披露維修技術信息。
第三,主要經驗
1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核心宗旨。各國的汽車流通法律法規注重保障汽車流通市場的公平競爭和開放,如支持獨立修理廠的發展,保障非原廠零部件的市場流通,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充分獲得市場競爭帶來的利益。
2.反壟斷法是立法的基石,重點是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各國反壟斷法律體系是各國汽車流通相關法律法規的上位法,是規范汽車制造商與經銷商關系的基本依據。
3.法律體系完善,規定詳細,可操作性強。除了汽車流通法規外,各國還制定了相應的行業規則、實施細則和指南等實施文件,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和指導性。
4.法律法規根據汽車行業發展的不同階段進行調整。這一點在歐洲聯盟尤為明顯。例如,2002年頒布的《汽車行業豁免條例》限制了汽車制造商的權利,為經銷商的發展提供了更多的自由,并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2010年汽車行業豁免條例》的主要目的是增強歐洲汽車行業的競爭力,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并在一定程度上照顧到汽車制造商的利益。
(作者: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汽車產業政策研究室)
標簽: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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