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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節能條例》。以下是《條例》的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能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能(以下簡稱節能)管理、能源使用和節能技術開發利用。

第三條本市節能工作堅持統籌規劃、節約優先、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以結構節能為基礎,以科技節能為支撐,以管理節能為保障;

堅持節能與發展并舉,節能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和實施中長期專項計劃和年度節能計劃。

市、區、縣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加快發展低能耗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現代制造業和節能環保產業,制約高耗能產業的發展,淘汰落后產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市鼓勵和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第六條本市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的評價內容。節能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辦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分解節能目標,落實到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落實情況。

第七條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的節能行政管理部門,區、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能工作的組織、推進、綜合協調、監督管理。

市、區縣工業、建設、交通、農業、事業單位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市、區縣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統計、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節能工作。

第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提高全民節能意識。

本市用能單位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普及節能知識,倡導節能環保的生活方式。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九條本市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和其他節能社會團體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耗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二章節能管理

第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節能工作情況,支持節能工作……

監督、協調、推進節能工作,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節能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政府事務主管部門,編制本市節能長期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人民政府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政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節能長期專項規劃,編制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的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地區的長期專項計劃和年度節能規劃。

第十二條市、區、縣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節能工作,評估和考核其節能目標責任,并督促其落實節能降耗考核目標。

第十三條市、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節能工作,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文件、數據等資料,并對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和說明;

發現的問題應該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市、區、縣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能源統計體系和能源統計指標體系,開展相關能源消費調查統計,定期發布城市能源消費和節能信息,區縣和主要耗能行業。

第十五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并及時修訂節能地方標準,完善節能標準體系。

第十六條節能、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政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節能降耗預警控制制度。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統計等部門,根據全市節能降耗指標完成情況,聯合制定節能降耗預警控制方案。

在節能降耗預警控制線以外,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統計等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啟動節能降耗預警和控制方案,對超過節能降耗指標的高耗能機組采取應急控制措施。

第十八條本市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制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并按照規定報市、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節能審查。在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建設單位應檢查節能評估的實施情況及其審查意見,并將實施情況提交原審查部門。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不合格的,項目審批機關不予審批;施工單位不得開工;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九條生產單位生產過程中能耗較高的產品,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生產單位用能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處理。

第二十條根據已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能效標準的用能產品和設備目錄,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本市淘汰目錄。

禁止生產、進口和銷售國家和本市明確淘汰的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效標準的用能產品和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和本市明確淘汰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工業節能技術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對高耗能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進行技術改造,促進有利于節能的結構調整。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全面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建筑節能標準,促進新建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綠色建筑的發展以及建筑能源系統的節能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交通運輸節能監督管理,推動交通運輸結構和運力調整,對重點交通運輸用能企業進行監測和考核,推廣節能環保的交通設備。

第二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節能監督管理,制定和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事務主管部門和區縣事業單位節能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級事業單位的節能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事業單位節能法規和標準,組織實施能源消耗統計、能源審計和能源效率宣傳。

第二十六條本市應當建立健全節能服務體系。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能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測試、審計、認證等活動,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等公益性節能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公平、客觀地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咨詢、設計、評價、監測、審計和認證服務。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負有節能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制定節能相關政策和標準時,應當征求節能服務機構、行業組織和節能社會團體的意見,并組織科學論證。

第二十七條本市實行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節能服務業。節能服務機構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并按照合同約定與用能單元分享節能效益。

本市將能源管理承包項目納入相關專項資金支持范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給予稅收支持、財政補貼和獎勵。

用能單位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支付節能服務機構費用,按照國家關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規定收取。

第二十八條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節能信息服務平臺,及時發布節能政策和標準……

ely方式,定期發布節能新產品、新技術等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執法監督,嚴格履行執法監督程序;所屬節能監督機構接受市節能行政部門的委托,承擔節能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合理使用和節約能源

第三十條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管理,采取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環境和社會可接受的措施,減少能源消耗,減少排放,有效合理使用能源,制止能源浪費。

第三十一條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節能制度和措施:

(a) 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制度;

(二)節能方案和節能技術措施;

(三)月度能源消耗統計臺賬和能源利用分析制度;

(四)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制度;

(五)其他有利于節能的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二條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通過法定檢定的能源計量器具,準確記錄和匯總能源計量原始數據,確保數據真實、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市鼓勵用能單位與同行業先進水平的能效指標進行比較,加強節能管理,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優化用能結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為成員單位比較能效指標、優化節能管理提供指導和咨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本市鼓勵工業企業采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水泵等設備,采用熱電聯產、余熱壓力利用、清潔煤和先進能源監控等技術。

第三十五條本市鼓勵利用余熱、余壓、垃圾、農作物秸稈和低熱值垃圾發電;電網企業應當根據上網要求,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安排上網。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并網技術標準和節能發電調度管理規定,優先安排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要求的發電機組并網運行,提高其吸收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在線服務。

第三十六條民用建筑應當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執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公共建筑的業主、用戶和供熱單位應當加強用能系統的節能管理,提高能源效率。

第三十七條本市通過財政補貼的方式,鼓勵和支持農村沼氣、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

第三十八條使用空調供暖、制冷的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者或者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優化空調運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第三十九條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的裝飾性景觀照明,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優先使用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和新能源,并結合季節、天氣變化等因素優化控制系統,降低照明能耗。

第四十條本市促進各種交通方式的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優化交通結構,構建節能綜合交通體系;

推進交通信息化建設,建設智能交通管理系統和智能交通控制系統,逐步提高交通運行效率。

第四十一條本市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完善公共交通網絡和服務體系,降低公共交通能耗,鼓勵使用公共交通和非機動交通出行。

第四十二條本市應當采取綜合措施,鼓勵低能耗、低污染的節能環保汽車、船舶和新能源汽車的開發、生產和使用,鼓勵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示范推廣。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節能條例》。以下是《條例》的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能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能(以下簡稱節能)管理、能源使用和節能技術開發利用。

第三條本市節能工作堅持統籌規劃、節約優先、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以結構節能為基礎,以科技節能為支撐,以管理節能為保障;

堅持節能與發展并舉,節能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和實施中長期專項計劃和年度節能計劃。

市、區、縣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加快發展低能耗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現代制造業和節能環保產業,制約高耗能產業的發展,淘汰落后產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市鼓勵和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第六條本市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的評價內容。節能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辦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分解節能目標,落實到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落實情況。

第七條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的節能行政管理部門,區、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能工作的組織、推進、綜合協調、監督管理。

市、區縣工業、建設、交通、農業、事業單位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市、區縣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統計、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節能工作。

第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提高全民節能意識。

本市用能單位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普及節能知識,倡導節能環保的生活方式。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九條本市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和其他節能社會團體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耗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二章節能管理

第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節能工作情況,支持節能工作……

監督、協調、推進節能工作,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節能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政府事務主管部門,編制本市節能長期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人民政府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政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節能長期專項規劃,編制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的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地區的長期專項計劃和年度節能規劃。

第十二條市、區、縣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節能工作,評估和考核其節能目標責任,并督促其落實節能降耗考核目標。

第十三條市、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節能工作,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文件、數據等資料,并對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和說明;

發現的問題應該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市、區、縣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能源統計體系和能源統計指標體系,開展相關能源消費調查統計,定期發布城市能源消費和節能信息,區縣和主要耗能行業。

第十五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并及時修訂節能地方標準,完善節能標準體系。

第十六條節能、建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政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節能降耗預警控制制度。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統計等部門,根據全市節能降耗指標完成情況,聯合制定節能降耗預警控制方案。

在節能降耗預警控制線以外,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統計等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啟動節能降耗預警和控制方案,對超過節能降耗指標的高耗能機組采取應急控制措施。

第十八條本市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制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并按照規定報市、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節能審查。在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建設單位應檢查節能評估的實施情況及其審查意見,并將實施情況提交原審查部門。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不合格的,項目審批機關不予審批;施工單位不得開工;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九條生產單位生產過程中能耗較高的產品,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生產單位用能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處理。

第二十條根據已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能效標準的用能產品和設備目錄,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本市淘汰目錄。

禁止生產、進口和銷售國家和本市明確淘汰的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效標準的用能產品和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和本市明確淘汰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工業節能技術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對高耗能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進行技術改造,促進有利于節能的結構調整。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全面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建筑節能標準,促進新建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綠色建筑的發展以及建筑能源系統的節能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交通運輸節能監督管理,推動交通運輸結構和運力調整,對重點交通運輸用能企業進行監測和考核,推廣節能環保的交通設備。

第二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節能監督管理,制定和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事務主管部門和區縣事業單位節能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級事業單位的節能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事業單位節能法規和標準,組織實施能源消耗統計、能源審計和能源效率宣傳。

第二十六條本市應當建立健全節能服務體系。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能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測試、審計、認證等活動,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等公益性節能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公平、客觀地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咨詢、設計、評價、監測、審計和認證服務。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負有節能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制定節能相關政策和標準時,應當征求節能服務機構、行業組織和節能社會團體的意見,并組織科學論證。

第二十七條本市實行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節能服務業。節能服務機構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并按照合同約定與用能單元分享節能效益。

本市將能源管理承包項目納入相關專項資金支持范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給予稅收支持、財政補貼和獎勵。

用能單位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支付節能服務機構費用,按照國家關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規定收取。

第二十八條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節能信息服務平臺,及時發布節能政策和標準……

ely方式,定期發布節能新產品、新技術等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執法監督,嚴格履行執法監督程序;所屬節能監督機構接受市節能行政部門的委托,承擔節能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合理使用和節約能源

第三十條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管理,采取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環境和社會可接受的措施,減少能源消耗,減少排放,有效合理使用能源,制止能源浪費。

第三十一條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節能制度和措施:

(a) 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制度;

(二)節能方案和節能技術措施;

(三)月度能源消耗統計臺賬和能源利用分析制度;

(四)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制度;

(五)其他有利于節能的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二條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通過法定檢定的能源計量器具,準確記錄和匯總能源計量原始數據,確保數據真實、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市鼓勵用能單位與同行業先進水平的能效指標進行比較,加強節能管理,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優化用能結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為成員單位比較能效指標、優化節能管理提供指導和咨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本市鼓勵工業企業采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水泵等設備,采用熱電聯產、余熱壓力利用、清潔煤和先進能源監控等技術。

第三十五條本市鼓勵利用余熱、余壓、垃圾、農作物秸稈和低熱值垃圾發電;電網企業應當根據上網要求,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安排上網。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并網技術標準和節能發電調度管理規定,優先安排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要求的發電機組并網運行,提高其吸收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在線服務。

第三十六條民用建筑應當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執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公共建筑的業主、用戶和供熱單位應當加強用能系統的節能管理,提高能源效率。

第三十七條本市通過財政補貼的方式,鼓勵和支持農村沼氣、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

第三十八條使用空調供暖、制冷的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者或者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優化空調運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第三十九條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的裝飾性景觀照明,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優先使用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和新能源,并結合季節、天氣變化等因素優化控制系統,降低照明能耗。

第四十條本市促進各種交通方式的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優化交通結構,構建節能綜合交通體系;

推進交通信息化建設,建設智能交通管理系統和智能交通控制系統,逐步提高交通運行效率。

第四十一條本市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完善公共交通網絡和服務體系,降低公共交通能耗,鼓勵使用公共交通和非機動交通出行。

第四十二條本市應當采取綜合措施,鼓勵低能耗、低污染的節能環保汽車、船舶和新能源汽車的開發、生產和使用,鼓勵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示范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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