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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論斤賣 機動車報廢新規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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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發布2020年第2號命令。《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由商務部第二十五次部長級會議審議通過,并經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現已公布,并將于2020年9月1日起生效。細則包括,報廢機動車價格將告別可回收再利用的“按重量出售”和“五大總成”,更多民間資本將進入報廢機動車回收領域。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以下內容:

發現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卸行業管理,根據國務院《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報廢機動車的回收拆解活動。第三條國家鼓勵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發展,推動完善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體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務水平。第四條商務部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工作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縣級以上地方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以及買賣偽造票證等活動的治安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并依法予以處置。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回收拆解企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防止環境污染,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縣級以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標準,提供信息咨詢、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第二章資質認定與管理第七條國家對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證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的回收拆解。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并提供拆卸……的指導手冊等相關技術資料……

將機動車運往回收拆解企業。第八條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拆除作業場所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國家空間規劃和安全要求,不得建設在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者其他環境敏感區;符合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的場地、設施、設備、儲存、拆解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符合環保標準《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的要求;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體系、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適當的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處置計劃。第九條申請資質認定的企業應向營業場所拆除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設立申請報告;申請企業營業執照;申請公司章程;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拆除經營場所的土地使用權和產權證書,或者租賃期在10年以上的土地租賃合同或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以及住房租賃證明材料;申請企業購買或通過融資租賃獲得的用于報廢機動車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融資租賃合同等權屬證明文件;生態環境監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準文件;申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申請企業拆解作業規范、安全規程、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計劃。上述材料可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審查機關可不再要求申請企業提供。第十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資質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

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省級商務部門可以委托負責拆除經營場所的地方商務部門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專家組,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驗收和評估。省級商務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由報廢機動車拆解、生態環境保護、金融等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庫,庫中專家不少于20人。現場驗收評審專家組由至少5名單一專家組成,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并應有專業代表。專家組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的資格認定條件進行現場驗收審查,并如實填寫“現場驗收審查意見表”。現場驗收審查專家對現場驗收審查意見負責。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參照商務部《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現場驗收審查意見示范表》,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當地“現場驗收審查意見表”。第十二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經審查資格認定申請材料和“現場受理審查意見表”,認為符合資格認定條件的,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網站和“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在公告期內,對申請有異議的,省商務廳應當通過組織聽證會、專家評審等必要手段予以核實;對申請無異議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中批準申請,創建企業賬號,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證書”。對不符合資格認定條件的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認定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第十三條省商務廳應當自受理資質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作出相關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商務廳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企業延期理由。現場驗收審查、聽證會等所需時間不計入本條規定的期限。省級商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要求的時間書面通知申請企業。第十四條回收拆解企業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資質確認書》,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確認函》,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向分公司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登記,并上傳以下電子文件:分公司《營業執照》;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信息表。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不得拆解報廢機動車。第十六條回收拆解企業名稱、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上傳變更說明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經拆解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后,出具新的《資質確認書》。第十七條回收拆解企業的拆解經營場所搬遷、改建、擴建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如果申請符合資格確認條件,將簽發新的《資格確認書》;不符合資格認定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資格認定書》。第三章回收拆解行為規范第十八條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核實機動車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逐一登記機動車型號、車牌號、車輛識別碼、發動機號等信息,并調取下列證件:機動車登記證原件;機動車駕駛證原件;機動車牌照。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核實報廢機動車的車型、車牌號、車輛識別碼、發動機號等實際車輛信息是否與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信息一致。本條第一款所列三種證明中,不能提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供書面說明,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機動車所有人為自然人并委托他人辦理的,還必須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證明和授權書;

機動車所有人為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以及單位的授權書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第十九條回收拆解報廢機動車后,回收拆解企業應當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如實輸入機動車信息,打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書》,上傳機動車拆解前照片,并上傳機動車拆解后的照片。上傳的照片應包括機動車拆解前的整體外觀、拆解后的狀況、車輛識別碼等特征。對按照規定應當在機關監督下拆除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在機動車拆除后印制《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書》。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注銷登記,并向機動車所有人提交注銷登記證明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第二十條報廢機動車的“五大總成”、排氣后處理裝置以及新能源汽車的動力電池不齊全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供書面說明,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機動車車架或發動機缺失的,視為缺失車輛,回收拆解企業不得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書》。第二十一條機動車抵押、質押的,回收拆解企業不得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書》。發現回收報廢機動車涉嫌贓物或者被用作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工具,以及涉嫌偽造、變造車牌、車輛識別碼、發動機號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向機關報告。打印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書”應作廢。第二十二條《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書》需要補發或者作廢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收回已核發的《報廢機動車再生證書》,并向拆解經營場所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地級商務部門應當對“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中的相關信息進行更改,并通知同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二十三條回收拆解企業必須在具備資質的拆解經營場所內拆解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報廢機動車、整車和拼裝汽車。回收的報廢大型客車、貨車營運車輛和校車,應當現場拆除或者由機關進行視頻監督。回收拆解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報廢機動車的監督拆解工作。第二十四條回收拆解企業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的相關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全覆蓋的電子監控系統,錄像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第二十五條回收拆解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拆解產品的種類、數量、流向、儲存、利用和處置情況,并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填報;

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儲存、運輸、轉移和利用危險廢物。第四章回收利用行為規范第二十六條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零部件銷售臺賬,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并輸入“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商務部制定的識別規則,對銷售用于再制造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進行編碼,車架應當錄入原始車輛識別碼信息。第二十七條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對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有關要求,對報廢的新能源汽車的廢舊動力電池或者其他類型的儲能裝置進行拆解、收集、貯存、運輸、回收,加強全過程安全管理。回收拆解企業應將報廢新能源汽車識別碼和動力電池的編碼、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輸入“全國新能源汽車監測和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可追溯綜合管理平臺”系統。第二十八條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符合再制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業進行回收;不符合再制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賣給冶煉、破碎企業。第二十九條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強制性國家標準且可以繼續使用的零部件可以銷售,但應當標明為“報廢機動車回收零部件”。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尾氣后處理裝置和危險廢物,應當如實記錄,并移交有資質的企業拆解處置。不得將其出售或轉售給其他企業。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的動力電池,應當銷售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建立的動力電池回收服務網絡,或者銷售給符合國家動力電池梯級利用管理相關要求的動力電池梯級使用企業,或者向從事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

第三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組裝機動車。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對報廢的機動車進行維修。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回收拆解企業符合資質認定條件;遵守報廢機動車的回收和拆解程序;遵守資格確認書的使用;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書”;“五大組件”及其他組件的處置。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進入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有關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并要求其說明情況;審查和復制相關文件和資料,檢查相關數據信息系統,復制相關信息數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發現回收拆解企業不再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申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吊銷其《資格確認書》。回收拆解企業停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務超過12個月,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吊銷其《資質確認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被吊銷或者被吊銷《資質確認書》的回收拆解企業名單。回收拆解企業違反本規定,將被處以吊銷《資質認定書》的行政處罰,并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三年內禁止重新申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第三十五條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各級部門應當加強回收拆解企業監管信息共享,及時共享資質認定、變更、撤銷、,回收拆解企業的行政處罰,以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書》、報廢機動車照片等信息。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撤銷企業信用檔案,將依法作出的處理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決定記錄在信用檔案中,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第三十七條《資質確認書》、《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書》、《廢舊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信息表》的格式由商務部規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印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偽造、變造。第三十八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現場驗收評審專家庫管理,實行動態調整機制。專家在驗收評審過程中違反獨立、客觀、公平、公正原則的,省商務廳應當及時將相關專家從現場驗收評審專家庫中調整出來,不得再次遴選。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聯系方式,方便公眾舉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違法活動。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于實名舉報,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條: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資質認定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沒收,包括非法回收拆解報廢機動車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機動車生產企業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相關技術支持的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一條回收拆解企業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確認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二條回收拆解企業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的,由分支機構注冊地縣級以上地方商務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回收拆解企業分支機構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拆解報廢機動車的,由分支機構注冊地縣級以上地方商務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申請人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回收拆解企業的《資質確認書》。第四十三條回收拆解企業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違規發放或者核發《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書》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頒發《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書》的報廢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間暫停印制《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書》;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回收拆解企業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回收的機動車是贓物或者用于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未向機關報告,擅自拆解、變造、組裝、倒賣機動車的,縣級以上地方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前款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在兩年內受到兩次以上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格認定書》。第四十四條回收拆解企業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注銷登記,并將注銷證書轉讓給機動車所有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部門依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五條回收拆解企業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在其資質認定的拆解作業場所內拆解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或者買賣成套或組裝的報廢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部門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

申請人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原發證部門應當吊銷《資格確認書》。第四十六條回收拆解企業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建立生產經營全覆蓋電子監控系統,或者錄像保存未滿一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間暫停印制《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書》;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七條回收拆解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污染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處罰;申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格確認書》。回收拆解企業不再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相關環境保護認定條件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處罰;申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格確認書》。回收拆解企業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第四十八條回收拆解企業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建立報廢機動車零部件銷售臺賬,如實記錄“五大總成”信息并上傳信息系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第四十九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回收拆解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法規的規定,拆除、收集、儲存、運輸、回收廢舊動力電池或者報廢新能源汽車的其他儲能設施,或未將報廢新能源汽車識別碼、動力電池編碼、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輸入相關平臺。縣級以上地方商務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條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銷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零部件進行回收拆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管理辦法》、報廢機動車的“五大總成”等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原發證部門吊銷《資格確認書》。回收拆解企業將報廢機動車的“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或者交由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外的企業處置的,縣級以上地方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承諾維修報廢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報廢機動車;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買賣、偽造、變造《資格認定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五十三條回收拆解企業在拆解或者處置過程中發現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產品被設計使用列入國家禁止使用名錄的有有害物質的,有權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照《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第五十四條各級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履行職責。違反有關規定的,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五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實施辦法,報商務部備案。第五十六條本細則施行前已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的企業,應當在本細則施行后兩年內,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重新認定資質。對通過資格認定的,頒發新的《資格認定書》;對于兩年以上未通過資格認證的,原發證部門應注銷其《資格認證表》。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細則調整商業執法職責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承擔相關職責的部門履行相關商業執法職責。第五十八條本細則由商務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解釋。第五十九條本細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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