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工信部發布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決定,反饋截止時間截至10月11日。
此前,7月9日,工信部發布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正案。相比于該版本,9月11日的征求意見稿中最明顯的調整是在7月9日版本的第一百零六條中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二款:“計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達標值時,低油耗乘用車的產量或進口量按其數量的0.2倍計算。”調整應為0.5倍。
此外,對比《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9月11日的征求意見稿還將《辦法》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乘用車企業,屬于《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 (一)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與其他直接或者間接持股合計超過25%的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和(2)由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擁有且總持股超過25%的國內乘用車制造商;(3)境外乘用車制造商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商,以及直接或間接持股(或持股)合計達到25%及以上的國內乘用車制造商。其中,括號中的“或被持有”代表了這一新變化。9月11日的《征求意見稿》最后稱,“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令2017年第44號)根據本決定修訂,重新公布。7月9日版征求意見稿的主要修改包括修改傳統能源乘用車適用范圍更新2021-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和修改新能源汽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積分辦法》調整了傳統能源乘用車油耗指導措施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彈性措施,并延續了對小規模企業適度放寬的考核優惠。與上年相比,2018年乘用車企業(含進口)油耗正分下降,油耗負分和新能源汽車正分上升。2018年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的增速和幅度都比較大,從2017年的179.32萬分大幅增長到403.53萬分。附: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決定為適應我國節能和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 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決定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可以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醇醚燃料運行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新能源乘用車除外。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條第四款:“本辦法所稱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油耗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中相應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企業會計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四舍五入至小數點后兩位)的乘積”的傳統能源乘用車。”2、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是指未參與新能源汽車核算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年生產量在2000輛以下并自主生產、研發、經營的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及進口量在2000輛以下的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商, 放寬對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2021年至2023年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4%以上的,達標值為《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中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放寬60%;價格下降2%以上4%以下的,標準值放寬30%。“2024年及以后年度的會計要求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4、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乘用車企業計算新能源汽車達標值時,低油耗乘用車的產量或進口量按其數量的0.5倍計算。”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2021年、2022年、2023年,新能源汽車信貸比例要求分別為14%、16%、18%。2024年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車信貸比例要求由工信部另行公布。”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按照本辦法自由交易。2019年及以后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以下規則結轉使用,轉讓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一)2019年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等額結轉2020年使用;(2)新能源汽車2020年的正積分,每結轉一次按50%的比例結轉。(三)傳統能源乘用車實際平均燃料消耗量與2021年及以后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標準值之比不高于123%的,允許當年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向后結轉,每次結轉比例為50%。”僅生產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50%的比例結轉。“七、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乘用車企業,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 (一)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和直接或間接持股合計超過25%的其他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2)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25%的第三方國內乘用車制造商;(3)境外乘用車制造商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商,以及直接或間接持股(或持股)合計達到25%及以上的國內乘用車制造商。“乘用車企業在確定關聯關系時,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相關材料。”八、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總局”。9、將附件2“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修改為: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
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令2017年第44號)根據本決定修訂,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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