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部、市場監管總局、銀監會等六部門聯合發布《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近年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新型交通業態快速發展,改善了乘客出行體驗。但也存在運營企業責任意識不強、不落實用戶資金管理要求等問題,損害了用戶的合法權益。《管理辦法》要求,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需收取的,應當向用戶提供經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存款方式供用戶選擇。并規定了用戶押金和預付費資金收取限額,提出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此外,汽車分時租賃單筆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的2%,互聯網租賃單車單筆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的10%。汽車分時租賃用戶押金最長退還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互聯網自行車用戶押金最長退還期限不超過2個工作日。據了解,《管理辦法》將于6月1日實施,對現有用戶資金管理設立6個月過渡期。以下為政策全文:《新型交通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新型交通業態健康發展,加強用戶押金(又稱保證金)和預付資金(以下統稱用戶資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戶資金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年第5號)、交通運輸部、中宣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質檢總局、 檢驗檢疫、《國家旅游局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焦云發〔2017〕109號),根據《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焦云發〔2017〕110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銀發〔2015〕39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新業態,是指以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為基礎,通過服務模式、技術和管理創新,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互聯網自行車租賃等交通運輸服務經營活動。第三條收取用戶資金的交通運輸新業態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和為用戶資金提供支付、結算、托管服務的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的,應當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放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鼓勵運營企業在se結束后直接收取費用提供服務……冰塊。向用戶收取預付資金提供服務的,預付資金的交存和使用應當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第五條運營企業對保障其專用存款賬戶內用戶資金安全負有主要責任。銀行承擔保證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款安全的主要責任。運營企業和用戶可以通過協議明確用戶資金成果的歸屬。第二章用戶資金管理第六條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其注冊地的銀行開立全國唯一的用戶保證金專用存款賬戶和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為存放用戶資金的存管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保證金存入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運營企業應當與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合作,用戶應當根據服務協議在合作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如果用戶在合作銀行已經有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可以直接綁定使用。第七條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職能管理部門和相應的管理制度。(二)具有完善、規范的資金存管會計制度,能夠根據資金性質和用途對用戶資金進行詳細登記,實現有效的資金管理和登記。(三)具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功能。存管銀行可以通過形式審查確認資金劃轉符合本辦法規定,并根據相關約定防止運營企業挪用用戶押金、超限額超范圍使用用戶預付資金;合作銀行可以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分類管理的規定,合法、方便、快捷地為用戶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并根據相關協議提供賬戶內資金的凍結、解凍、劃轉、余額查詢等服務。(四)具有與運營企業相關系統對接的數據接口,能夠支持相關信息的對接。(五)具有能夠支持運營企業各類高峰運營的安全高效的業務處理系統。(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存管銀行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協議的約定,履行開立、變更和撤銷專用存款賬戶、存管和清算用戶資金、核對賬戶、提供用戶資金存管報告等職責。存管銀行不為運營企業和用戶之間的新運輸服務提供擔保。第九條運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運營企業應當向注冊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新型交通業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新型交通業態管理部門)提供以下材料:企業注冊基本情況和工商登記材料;業務發展規劃和運營組織計劃;用戶資金的風險控制措施。新型運輸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運營企業提交的上述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運營企業從事新型運輸業態經營的書面材料。運營企業將向銀行提供書面材料作為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證明文件。(二)銀行收到運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申請和開戶證明原件后,按照有關規定為運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并與運營企業相關信息系統連接。(三)運營企業在完成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注銷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賬戶開立、變更和注銷信息報出具新運輸業態經營書面材料的新運輸業態管理部門;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有關規定,將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信息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并抄送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第十條用戶押金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汽車分時租賃單筆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的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單筆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自行車成本價的10%。(二)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收取押金的數量和扣除押金的條件,并在網絡平臺顯著位置明示押金退還方式、流程和周期。(三)運營企業、存管銀行、合作銀行等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其他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便捷的退款方式,及時退還用戶押金,不得拒絕、拖延退款,不得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和技術門檻。汽車分時租賃用戶押金最長退還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互聯網自行車用戶押金最長退還期限不超過2個工作日。(四)使用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放用戶保證金的,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用戶需要在合作銀行開立的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中存放約定金額的保證金,并在提供服務前予以凍結。當賬戶余額低于保證金金額或者保證金金額的資金未被凍結時,運營企業可以不再提供相應的服務。(五)用戶押金存放在運營企業專用押金賬戶的,運營企業應當針對可能出現的集中退還、逾期退還等特殊情況,聯合存管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建立用戶押金退還應急保障機制,必要時運營企業墊付資金退還用戶押金。第十一條用戶預付資金管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運營企業收取用戶預付資金的總規模應當與其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收取超出其服務能力的用戶預付資金。(二)互聯網自行車租賃用戶單個賬戶預付資金金額不得超過100元;其他新型交通業態個人用戶單個賬戶預付資金金額不超過8000元,單位用戶單個賬戶預付資金金額不超過30000元。(三)經營企業應明確預付資金的退還條件。符合條件的,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向用戶返還預付資金余額,不得拒絕或者拖延返還,不得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和技術門檻。(四)運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預付資金備用金制度,備用金不得低于用戶預付資金余額的40%。(五)運營企業只能將用戶預付資金用于與服務用戶相關的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和貸款。第十二條運營企業可以通過存管銀行、合作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歸集用戶資金。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歸集資金的,應當簽訂支付服務協議,并告知相應的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支付服務協議應當明示用戶專用存款賬戶信息,明確用戶資金支付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并及時向運營企業提供。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用戶資金應于當日(最遲次日)劃入相應的用戶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第三章用戶資金管理協議和報告機制第十三條運營企業應當根據用戶資金管理要求,分別與存管銀行簽訂用戶保證金和預付款資金管理協議。保證金存入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運營企業應當與用戶和合作銀行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利和責任。除必要的披露和監管要求外,運營企業不得利用存管銀行進行營銷推廣。第十四條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應當根據用戶資金管理協議履行資金存管義務。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應根據運營企業發送的日終結算數據,每天核對用戶詳細流水和余額數據的賬目,確保雙方賬目一致。第十五條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存放用戶保證金的管理協議應當明確以下要求: (一)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用戶保證金應當按照規定劃轉至用戶保證金專用存款賬戶。(2)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運營企業在核實無押金扣款后,應及時向存管銀行提交退款申請。存管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后,應于當日(最遲次日)將退款申請退回給用戶。用戶原賬戶發生變更的,運營企業應當提供用戶身份信息、存款支付信息和退款賬戶信息,由存管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確認后返還。(三)用戶違反與運營企業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扣劃押金條款時,運營企業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用戶,并在向存管銀行提供用戶違約的相關證據或取得用戶授權后,運營企業發起扣劃指令,存管銀行可根據協議約定將扣劃款項從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賬戶劃入運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4)不得從用戶專用存款賬戶中提取現金,除向用戶退款、扣除賠償和提取應計利息外,不得進行轉賬。運營企業應使用本條第(三)項所述由其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收取賠款及利息,開戶銀行不得轉劃……er資金到本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但退還用戶押金的情況除外。第十六條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管協議應明確以下要求: (一)合作銀行應及時告知運營企業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管和凍結情況。(2)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運營企業在核實無押金扣款后,應及時向合作銀行提交押金解凍申請,合作銀行應在提交押金解凍申請當日(最遲次日)解凍押金。(3)當用戶違反與運營企業簽訂的服務協議中的扣款條款時,運營企業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用戶,并在向合作銀行提供用戶違約的相關證據或取得用戶授權后,運營企業發起扣款指令, 并由合作銀行根據用戶授權將扣款從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劃入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述運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 (4)合作銀行根據與用戶的約定,劃轉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內的資金。當賬戶余額低于用戶與運營企業約定的存款金額時,合作銀行應及時通知運營企業和用戶。(五)保證金以外的資金凍結在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可由用戶自主使用,也可用于支付新型交通業態的服務費。第十七條《用戶預付資金管理協議》應當明確以下要求: (一)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預付資金應當按照規定劃入用戶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日前,交通運輸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部、市場監管總局、銀監會等六部門聯合發布《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近年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新型交通業態快速發展,改善了乘客出行體驗。但也存在運營企業責任意識不強、不落實用戶資金管理要求等問題,損害了用戶的合法權益。《管理辦法》要求,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需收取的,應當向用戶提供經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存款方式供用戶選擇。并規定了用戶押金和預付費資金收取限額,提出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此外,汽車分時租賃單筆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的2%,互聯網租賃單車單筆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的10%。汽車分時租賃用戶押金最長退還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互聯網自行車用戶押金最長退還期限不超過2個工作日。據了解,《管理辦法》將于6月1日實施,對現有用戶資金管理設立6個月過渡期。以下為政策全文:《新型交通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新型交通業態健康發展,加強用戶押金(又稱保證金)和預付資金(以下統稱用戶資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戶資金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年第5號)交通運輸部、中宣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質檢總局、 以及《國家旅游局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焦云發〔2017〕109號),根據《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焦云發〔2017〕110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銀發〔2015〕39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新業態,是指以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為基礎,通過服務模式、技術和管理創新,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互聯網自行車租賃等交通運輸服務經營活動。第三條收取用戶資金的交通運輸新業態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和為用戶資金提供支付、結算、托管服務的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的,應當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放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鼓勵運營企業在服務結束后直接收取費用提供服務。向用戶收取預付資金提供服務的,預付資金的交存和使用應當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第五條運營企業對保障其專用存款賬戶內用戶資金安全負有主要責任。銀行承擔保證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款安全的主要責任。運營企業和用戶可以通過協議明確用戶資金成果的歸屬。第二章用戶資金管理第六條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其注冊地的銀行開立全國唯一的用戶保證金專用存款賬戶和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為存放用戶資金的存管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保證金存入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運營企業應當與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合作,用戶應當根據服務協議在合作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如果用戶在合作銀行已經有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可以直接綁定使用。第七條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職能管理部門和相應的管理制度。(二)具有完善、規范的資金存管會計制度,能夠根據資金性質和用途對用戶資金進行詳細登記,實現有效的資金管理和登記。(三)具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功能。存管銀行可以通過形式審查確認資金劃轉符合本辦法規定,并根據相關約定防止運營企業挪用用戶押金、超限額超范圍使用用戶預付資金;合作銀行可以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分類管理的規定,合法、方便、快捷地為用戶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并根據相關協議提供賬戶內資金的凍結、解凍、劃轉、余額查詢等服務。(四)具有與運營企業相關系統對接的數據接口,能夠支持相關信息的對接。(五)具有能夠支持運營企業各類高峰運營的安全高效的業務處理系統。(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存管銀行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協議的約定,履行開立、變更和撤銷專用存款賬戶、存管和清算用戶資金、核對賬戶、提供用戶資金存管報告等職責。存管銀行不為運營企業和用戶之間的新運輸服務提供擔保。第九條運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運營企業應當向注冊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新型交通業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新型交通業態管理部門)提供以下材料:企業注冊基本情況和工商登記材料;業務發展規劃和運營組織計劃;用戶資金的風險控制措施。新型運輸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運營企業提交的上述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運營企業從事新型運輸業態經營的書面材料。運營企業將向銀行提供書面材料作為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證明文件。(二)銀行收到運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申請和開戶證明原件后,按照有關規定為運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并與運營企業相關信息系統連接。(三)運營企業在完成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注銷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賬戶開立、變更和注銷信息報出具新運輸業態經營書面材料的新運輸業態管理部門;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有關規定,將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信息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并抄送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第十條用戶押金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汽車分時租賃單筆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的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單筆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自行車成本價的10%。(二)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收取押金的數量和扣除押金的條件,并在網絡平臺顯著位置明示押金退還方式、流程和周期。(三)運營企業、存管銀行、合作銀行等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其他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便捷的退款方式,及時退還用戶押金,不得拒絕、拖延退款,不得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和技術門檻。汽車分時租賃用戶押金最長退還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互聯網自行車用戶押金最長退還期限不超過2個工作日。(四)使用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放用戶保證金的,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用戶需要在合作銀行開立的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中存放約定金額的保證金,并在提供服務前予以凍結。當賬戶余額低于保證金金額或者保證金金額的資金未被凍結時,運營企業可以不再提供相應的服務。(五)用戶押金存放在運營企業專用押金賬戶的,運營企業應當針對可能出現的集中退還、逾期退還等特殊情況,聯合存管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建立用戶押金退還應急保障機制,必要時運營企業墊付資金退還用戶押金。第十一條用戶預付資金管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運營企業收取用戶預付資金的總規模應當與其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收取超出其服務能力的用戶預付資金。(二)互聯網自行車租賃用戶單個賬戶預付資金金額不得超過100元;其他新型交通業態個人用戶單個賬戶預付資金金額不超過8000元,單位用戶單個賬戶預付資金金額不超過30000元。(三)經營企業應明確預付資金的退還條件。符合條件的,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向用戶返還預付資金余額,不得拒絕或者拖延返還,不得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和技術門檻。(四)運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預付資金備用金制度,備用金不得低于用戶預付資金余額的40%。(五)運營企業只能將用戶預付資金用于與服務用戶相關的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和貸款。第十二條運營企業可以通過存管銀行、合作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歸集用戶資金。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歸集資金的,應當簽訂支付服務協議,并告知相應的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支付服務協議應當明示用戶專用存款賬戶信息,明確用戶資金支付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并及時向運營企業提供。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用戶資金應于當日(最遲次日)劃入相應的用戶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第三章用戶資金管理協議和報告機制第十三條運營企業應當根據用戶資金管理要求,分別與存管銀行簽訂用戶保證金和預付款資金管理協議。保證金存入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運營企業應當與用戶和合作銀行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利和責任。除必要的披露和監管要求外,運營企業不得利用存管銀行進行營銷推廣。第十四條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應當根據用戶資金管理協議履行資金存管義務。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應根據運營企業發送的日終結算數據,每天核對用戶詳細流水和余額數據的賬目,確保雙方賬目一致。第十五條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存放用戶保證金的管理協議應當明確以下要求: (一)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用戶保證金應當按照規定劃轉至用戶保證金專用存款賬戶。(2)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運營企業在核實無押金扣款后,應及時向存管銀行提交退款申請。存管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后,應于當日(最遲次日)將退款申請退回給用戶。用戶原賬戶發生變更的,運營企業應當提供用戶身份信息、存款支付信息和退款賬戶信息,由存管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確認后返還。(三)用戶違反與運營企業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扣劃押金條款時,運營企業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用戶,并在向存管銀行提供用戶違約的相關證據或取得用戶授權后,運營企業發起扣劃指令,存管銀行可根據協議約定將扣劃款項從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賬戶劃入運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4)不得從用戶專用存款賬戶中提取現金,除向用戶退款、扣除賠償和提取應計利息外,不得進行轉賬。運營企業應使用本條第(三)項所述由其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收取賠款及利息,開戶銀行不得轉劃……er資金到本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但退還用戶押金的情況除外。第十六條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管協議應明確以下要求: (一)合作銀行應及時告知運營企業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管和凍結情況。(2)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運營企業在核實無押金扣款后,應及時向合作銀行提交押金解凍申請,合作銀行應在提交押金解凍申請當日(最遲次日)解凍押金。(3)當用戶違反與運營企業簽訂的服務協議中的扣款條款時,運營企業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用戶,并在向合作銀行提供用戶違約的相關證據或取得用戶授權后,運營企業發起扣款指令, 并由合作銀行根據用戶授權將扣款從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劃入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述運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 (4)合作銀行根據與用戶的約定,劃轉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內的資金。當賬戶余額低于用戶與運營企業約定的存款金額時,合作銀行應及時通知運營企業和用戶。(五)保證金以外的資金凍結在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可由用戶自主使用,也可用于支付新型交通業態的服務費。第十七條《用戶預付資金管理協議》應當明確以下要求: (一)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預付資金應當按照規定劃入用戶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二)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用戶預付資金準備金制度的要求,在用戶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中留存相應金額的資金。存管銀行應當按照用戶預付款比例的規定為運營企業辦理相應資金劃轉。當用戶預付費比例接近40%時,存管銀行應向運營企業發出預警。當等于或低于40%時,除返還用戶外,存管銀行不得為其辦理費用。(三)用戶根據與運營企業簽訂的服務協議申請退回預付資金余額時,運營企業應及時向存管銀行提交退款申請,存管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后,于當日(最遲次日)將退款申請退回用戶。用戶原賬戶發生變更的,運營企業應當提供用戶身份信息、預付資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賬戶信息,由存管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確認后返還。(4)不得從用戶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中提取現金。除返還用戶的情況外,用戶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將資金劃入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述運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或與其主營業務相關的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第十八條運營企業應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用戶資金管理協議、支付服務協議以及與存管銀行、合作銀行的信息對接情況報注冊地交通新業態管理部門備案,交通新業態管理部門將備案材料與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展改革部門、銀監會派出機構共享。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應在協議簽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上報用戶資金管理協議和信息……金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所轄業務;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應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支付服務協議及信息對接情況報中國人民銀行轄內分支機構。第十九條運營企業應當向存管銀行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用戶資金歸集和退還、預付資金消耗等信息和數據,向合作銀行提供用戶申請退還押金的信息和數據。運營企業應對偽造數據或自身數據錯誤造成的風險和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運營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向注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上一季度用戶資金歸集、使用及利息收入情況的報告。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上述報告與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展改革部門和銀監會派出機構共享。運營企業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注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管理部門提供由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上一年度用戶資金歸集、存儲、使用及利息收入的財務報告。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上述報告與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展改革部門和銀監會派出機構共享。第二十條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應于每月10日前向運營企業提供上月用戶資金存管情況報告,客觀反映運營企業用戶資金管理和利息計付情況。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和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業務管轄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提供上季度和上年度用戶資金存管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將上述報告與交通運輸新業態管理部門和運營企業注冊地發展改革部門共享。第二十一條運營企業暫停或終止業務前,應當制定完善的資金結算處置方案和用戶權益保護措施,按照有關規定提前向注冊地新運輸業態管理部門報告,并告知存管銀行、合作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運營企業自報告之日起不得收取用戶資金。運營企業注冊地新運輸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運營企業停業、歇業情況通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經營企業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相關管理部門。指導存管銀行、合作銀行配合相關清算單位依法完成用戶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清算處置工作,相關清算處置事宜按照相關規定和協議辦理。第四章聯合監管機制第二十二條運營企業注冊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戶資金的監管,確保用戶資金安全。(一)交通運輸新業態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分支機構,指導運營企業按照規定與存管銀行、合作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簽訂用戶資金存管和支付服務協議……中國人民銀行。(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指導存管銀行為運營企業開立、變更和注銷專用存款賬戶,指導合作銀行為用戶開立和注銷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監督其他支付服務機構依法依規為運營企業和用戶提供支付結算服務。(三)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向交通運輸新業態相關管理部門提供運營企業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規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示運營企業信用信息。(四)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向新型交通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運營企業的公共信息。支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經營企業受到的行政處罰等涉企信息。(五)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監督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落實用戶資金管理要求,檢查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的用戶資金管理情況,加強對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的監管。(六)消費者協會(委員會)根據法定職責做好新形式運輸服務投訴的受理和處理工作。第二十三條對不符合用戶資金管理要求、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備案和報告義務的運營企業,由其注冊地相關管理部門聯合進行約談,督促運營企業按照用戶資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向社會通報有關情況,并由發展改革部門通過“信用中國”等渠道向社會公布運營企業的相關信用信息,提醒用戶注意風險。對拒不整改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經濟犯罪的,依法移送機關。第二十四條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及其他支付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所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五條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交通運輸新業態相關管理部門提供運營企業信用信息。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運營企業進行重點監管,對嚴重失信的運營企業實施聯合懲戒。運營企業應當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不挪用用戶押金,依法管理用戶資金”的信用承諾。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收取的用戶資金,應當在2019年11月30日前按照本辦法進行存管。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有效期為三年。(二)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用戶預付資金準備金制度的要求,在用戶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中留存相應金額的資金。存管銀行應當按照用戶預付款比例的規定為運營企業辦理相應資金劃轉。當用戶預付費比例接近40%時,存管銀行應向運營企業發出預警。當等于或低于40%時,除返還用戶外,存管銀行不得為其辦理費用。(三)用戶根據與運營企業簽訂的服務協議申請退還預付資金余額時,運營企業應及時向存管銀行提交退款申請,經存管銀行等核對相關信息后……支付服務機構應于當日(最遲次日)將退款申請退還給用戶。用戶原賬戶發生變更的,運營企業應當提供用戶身份信息、預付資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賬戶信息,由存管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確認后返還。(4)不得從用戶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中提取現金。除返還用戶的情況外,用戶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將資金劃入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述運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或與其主營業務相關的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第十八條運營企業應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用戶資金管理協議、支付服務協議以及與存管銀行、合作銀行的信息對接情況報注冊地交通新業態管理部門備案,交通新業態管理部門將備案材料與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展改革部門、銀監會派出機構共享。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應在協議簽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用戶資金管理協議及信息對接情況報其業務管轄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應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支付服務協議及信息對接情況報中國人民銀行轄內分支機構。第十九條運營企業應當向存管銀行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用戶資金歸集和退還、預付資金消耗等信息和數據,向合作銀行提供用戶申請退還押金的信息和數據。運營企業應對偽造數據或自身數據錯誤造成的風險和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運營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向注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上一季度用戶資金歸集、使用及利息收入情況的報告。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上述報告與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展改革部門和銀監會派出機構共享。運營企業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注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管理部門提供由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上一年度用戶資金歸集、存儲、使用及利息收入的財務報告。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上述報告與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展改革部門和銀監會派出機構共享。第二十條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應于每月10日前向運營企業提供上月用戶資金存管情況報告,客觀反映運營企業用戶資金管理和利息計付情況。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和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業務管轄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提供上季度和上年度用戶資金存管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將上述報告與交通運輸新業態管理部門和運營企業注冊地發展改革部門共享。第二十一條運營企業暫停或終止業務前,應當制定完善的資金結算處置方案和用戶權益保護措施,按照有關規定提前向注冊地新運輸業態管理部門報告,并告知存管銀行、合作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運營企業自報告之日起不得收取用戶資金。運營企業注冊地新運輸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運營企業停業、歇業情況通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經營企業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相關管理部門。指導存管銀行、合作銀行配合相關清算單位依法完成用戶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清算處置工作,相關清算處置事宜按照相關規定和協議辦理。第四章聯合監管機制第二十二條運營企業注冊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戶資金的監管,確保用戶資金安全。(一)交通運輸新業態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和銀監會分支機構,指導運營企業按照規定與存管銀行、合作銀行等支付服務機構簽訂用戶資金存管和支付服務協議……中國人民銀行。(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指導存管銀行為運營企業開立、變更和注銷專用存款賬戶,指導合作銀行為用戶開立和注銷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監督其他支付服務機構依法依規為運營企業和用戶提供支付結算服務。(三)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向交通運輸新業態相關管理部門提供運營企業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規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示運營企業信用信息。(四)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向新型交通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運營企業的公共信息。支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經營企業受到的行政處罰等涉企信息。(五)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監督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落實用戶資金管理要求,檢查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的用戶資金管理情況,加強對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的監管。(六)消費者協會(委員會)根據法定職責做好新形式運輸服務投訴的受理和處理工作。第二十三條對不符合用戶資金管理要求、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備案和報告義務的運營企業,由其注冊地相關管理部門聯合進行約談,督促運營企業按照用戶資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向社會通報有關情況,并由發展改革部門通過“信用中國”等渠道向社會公布運營企業的相關信用信息,提醒用戶注意風險。對拒不整改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經濟犯罪的,依法移送機關。第二十四條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及其他支付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所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五條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交通運輸新業態相關管理部門提供運營企業信用信息。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運營企業進行重點監管,對嚴重失信的運營企業實施聯合懲戒。運營企業應當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不挪用用戶押金,依法管理用戶資金”的信用承諾。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收取的用戶資金,應當在2019年11月30日前按照本辦法進行存管。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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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發的電動車自燃事件絕非偶然,如何保障電動汽車安全,值得反思。“具體原因有待調查,但這無疑給一味追求能量密度的三元鋰電池敲響了警鐘。
1900/1/1 0:00:00日前,我們從工信部獲取到一組愛馳U5量產版車型申報圖,新車是該品牌基于MAS架構打造的首款車型,定位為純電動中型SUV,或將在2019年下半年上市。
1900/1/1 0:00:00如今,在小型車、中型車或者多個級別的SUV中,都能看到純電動汽車的身影。其中,微型電動車憑借較低的售價,個性的設計,以及停車方便等優勢獲得了不少消費者的青睞。
1900/1/1 0:00:00國家發展改革委今日就宏觀經濟運行情況舉行發布會。新聞發言人孟瑋指出,從去年3月開始,中美經貿摩擦已經持續了一年多。盡管貿易摩擦對中國經濟發展產生了一定影響,但影響總體可控。
1900/1/1 0:00:005月15日,億緯鋰能300014公告稱,為積極推進公司在新能源電池領域的發展,公司擬在中國境內擴大動力電池生產規模。本次投資規模擬不超過人民幣35億元。
1900/1/1 0:00:005月23日,利維能10GWh動力電池項目一期投產暨二期開工儀式在安徽滁州舉行。總投資50億元,分2期完成,設計年產能10GWh,項目達產后預計可實現年產值100億元,員工規劃超過1500人。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