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已于12月29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將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該法第4條明確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第九條規定,對五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有關人員依法應當免征的自用車輛;(2)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購計劃的車輛;(3) 具有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4) 具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工作車輛;(5)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購買的公共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免車輛購置稅,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汽車掛車、摩托車(以下簡稱應稅車輛)是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第二條本法所稱購買,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收受禮品、中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應稅自用車輛的行為。第三條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征收。購買已征收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繳納車輛購置稅。第四條車輛購置稅稅率為10%。第五條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應納稅額乘以稅率計算。第六條應稅車輛的計稅價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自用的計稅價值為納稅人實際向銷售者支付的價款總額,不含增值稅;(2) 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按應納稅額計算,為完稅價格加關稅和消費稅;(3) 納稅人生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含增值稅;(4) 納稅人以捐贈、獎勵等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按照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其應納稅價值,不含增值稅。第七條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無正當理由,其應納稅額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核定應納稅額。第八條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納稅申報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計算納稅。第九條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有關人員依法應當免征的自用車輛;(2)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購計劃的車輛;(3) 具有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4) 具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工作車輛;(5)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購買的公共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免車輛購置稅,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十條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征收。第十一條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應稅車輛無需登記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第十二條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之日。納稅人應當自履行納稅義務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在向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時,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納稅或者免征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依法辦理車輛登記。第十四條減免稅車輛因轉讓或者改變用途不再屬于減免稅范圍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車輛轉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將在免稅或減稅車輛首次申請納稅申報時確定的應納稅額的基礎上,每滿一年扣除10%。第十五條納稅人將已征收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還給車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退稅金額以繳納的稅款為基礎,自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申請退稅之日止,每滿一年扣除10%。第十六條稅務機關和、商務、海關、工業、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建立應稅車輛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機制,及時交換應稅車輛和稅務信息。第十七條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八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九條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已于12月29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將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該法第4條明確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第九條規定,對五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有關人員依法應當免征的自用車輛;(2)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購計劃的車輛;(3) 具有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4) 具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工作車輛;
(5)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購買的公共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免車輛購置稅,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汽車掛車、摩托車(以下簡稱應稅車輛)是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第二條本法所稱購買,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收受禮品、中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應稅自用車輛的行為。第三條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征收。購買已征收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繳納車輛購置稅。第四條車輛購置稅稅率為10%。第五條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應納稅額乘以稅率計算。第六條應稅車輛的計稅價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自用的計稅價值為納稅人實際向銷售者支付的價款總額,不含增值稅;(2) 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按應納稅額計算,為完稅價格加關稅和消費稅;(3) 納稅人生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含增值稅;(4) 納稅人以捐贈、獎勵等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按照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其應納稅價值,不含增值稅。第七條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無正當理由,其應納稅額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核定應納稅額。第八條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納稅申報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計算納稅。第九條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有關人員依法應當免征的自用車輛;(2)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購計劃的車輛;(3) 具有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4) 具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工作車輛;(5)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購買的公共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免車輛購置稅,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十條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征收。第十一條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應稅車輛無需登記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第十二條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之日。納稅人應當自履行納稅義務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在向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時,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納稅或者免征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依法辦理車輛登記。第十四條減免稅車輛因轉讓或者改變用途不再屬于減免稅范圍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車輛轉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將在免稅或減稅車輛首次申請納稅申報時確定的應納稅額的基礎上,每滿一年扣除10%。第十五條納稅人將已征收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還給車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退稅金額以繳納的稅款為基礎,自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申請退稅之日止,每滿一年扣除10%。第十六條稅務機關和、商務、海關、工業、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建立應稅車輛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機制,及時交換應稅車輛和稅務信息。第十七條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八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九條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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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國內新能源汽車產量192萬輛,環比大漲4129。根據第一電動研究院的統計測算,動力電池11月裝機量為8956GWh,環比同樣大漲5114,同比上漲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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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12月29日,國能汽車在位于天津濱海高新區的生產基地舉辦了首批NEVS93純電動轎車的交車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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