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工信部就《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可追溯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顯示,根據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和動力電池溯源綜合管理平臺”,收集動力電池生產、銷售、使用、報廢、回收利用全過程信息,并監督所有環節主體履行回收責任的情況。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對新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和新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新能源車產品(包括進口新能源汽車)實行追溯管理。對本規定施行前已取得《公告》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包括進口新能源汽車),追溯管理將延遲12個月。汽車生產企業(含進口商)應當在本規定施行后12個月內,將已生產進口但未納入追溯管理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相關追溯信息補充至追溯管理平臺。《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可追溯性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管理總體要求]根據《新能源車動力電池回收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2018]43號),建立“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和動力電池追溯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簡稱“追溯管理平臺”),對動力電池的生產、銷售、使用和報廢進行控制。第二條[新車型實施時間]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對新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和新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新能源車產品(包括進口新能源汽車)實行追溯管理。第三條[生產汽車實施時間]對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公告》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包括進口新能源汽車),追溯管理延遲12個月。第四條[生產汽車實施日期]汽車生產企業(含進口商)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12個月內,將已生產進口但未納入追溯管理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相關追溯信息補充至追溯管理平臺。第五條[分步使用產品實施時間]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電池產品分步使用實行追溯管理。第六條[編碼和標識要求]分階段生產和使用電池的企業,應當按照《關于開放汽車動力電池編碼和備案制度的通知》(財會函〔2018〕73號)的要求,申請生產企業編碼并備案,并對企業生產的動力電池或電池產品進行編碼和標識。第七條[申請程序要求和信息公開]從事汽車生產、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和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在追溯管理平臺上申請賬號(申請材料見附表1、附表2)。所有企業應在追溯管理平臺上傳追溯信息(見表3)。汽車生產企業應將回收服務網點信息上傳至追溯管理平臺(見表4),并在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布。第八條[生產信息上傳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發放國產新能源汽車出廠合格證后7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進口商應當在7個工作天內上傳信息……
進口新能源汽車通關并完成檢驗檢疫后。第九條[銷售信息上傳要求]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銷售者應當在車輛售出后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提交記錄信息,并在記錄信息發生變化時告知車主更新記錄信息的要求和程序。汽車生產企業應在車輛銷售許可證和車主記錄信息更新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第十條[維修信息上傳要求]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維修廠、電池租賃企業應當在動力電池維修更換后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提交信息。汽車制造商應在動力電池維護和更換后的15個工作日內上傳可追溯信息。第十一條[回收信息上傳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當在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車生產企業提交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移交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第十二條[其他相關方信息上傳要求]未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新能源汽車供應商、維修商、出租人等,應當按照第九條的規定通過追溯管理平臺提交申請,并在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時限內將信息上傳至追溯管理平臺。第十三條[報廢信息上傳要求]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在收到報廢新能源汽車并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書》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拆除并移交廢舊動力電池后的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第十四條[梯級利用信息上傳要求]梯級利用企業應當在梯級利用電池產品出庫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電池生產、測試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應在回收移交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第十五條[回收信息上傳要求]回收企業應當在收到廢舊動力電池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在回收和最終處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第十六條從事汽車生產、電池生產、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和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追溯管理,確保追溯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第十七條[地方監督管理要求]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相關企業落實追溯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八條《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術語和定義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實施時間]本規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5月17日,工信部就《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可追溯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顯示,根據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和動力電池溯源綜合管理平臺”,收集動力電池生產、銷售、使用、報廢、回收利用全過程信息,并監督所有環節主體履行回收責任的情況。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對新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和新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新能源車產品(包括進口新能源汽車)實行追溯管理。對本規定施行前已取得《公告》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包括進口新能源汽車),追溯管理將延遲12個月。汽車生產企業(含進口商)應當在本規定施行后12個月內,將已生產進口但未納入追溯管理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相關追溯信息補充至追溯管理平臺。《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可追溯性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管理總體要求]根據《新能源車動力電池回收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2018]43號),建立“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和動力電池追溯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簡稱“追溯管理平臺”),對動力電池的生產、銷售、使用和報廢進行控制。第二條[新車型實施時間]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對新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和新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新能源車產品(包括進口新能源汽車)實行追溯管理。第三條[生產汽車實施時間]對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公告》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包括進口新能源汽車),追溯管理延遲12個月。第四條[生產汽車實施日期]汽車生產企業(含進口商)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12個月內,將已生產進口但未納入追溯管理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相關追溯信息補充至追溯管理平臺。第五條[分步使用產品實施時間]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電池產品分步使用實行追溯管理。第六條[編碼和標識要求]分階段生產和使用電池的企業,應當按照《關于開放汽車動力電池編碼和備案制度的通知》(財會函〔2018〕73號)的要求,申請生產企業編碼并備案編碼規則,編碼和……
識別企業生產的動力電池或電池產品。第七條[申請程序要求和信息公開]從事汽車生產、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和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在追溯管理平臺上申請賬號(申請材料見附表1、附表2)。所有企業應在追溯管理平臺上傳追溯信息(見表3)。汽車生產企業應將回收服務網點信息上傳至追溯管理平臺(見表4),并在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布。第八條[生產信息上傳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應當自發放國產新能源汽車出廠合格證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進口商應當自進口新能源汽車通關并完成檢驗檢疫后7個工作天內上傳信息。第九條[銷售信息上傳要求]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銷售者應當在車輛售出后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提交記錄信息,并在記錄信息發生變化時告知車主更新記錄信息的要求和程序。汽車生產企業應在車輛銷售許可證和車主記錄信息更新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第十條[維修信息上傳要求]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維修廠、電池租賃企業應當在動力電池維修更換后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提交信息。汽車制造商應在動力電池維護和更換后的15個工作日內上傳可追溯信息。第十一條[回收信息上傳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當在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車生產企業提交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移交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第十二條[其他相關方信息上傳要求]未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新能源汽車供應商、維修商、出租人等,應當按照第九條的規定通過追溯管理平臺提交申請,并在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時限內將信息上傳至追溯管理平臺。第十三條[報廢信息上傳要求]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在收到報廢新能源汽車并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書》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拆除并移交廢舊動力電池后的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第十四條[梯級利用信息上傳要求]梯級利用企業應當在梯級利用電池產品出庫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電池生產、測試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應在回收移交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第十五條[回收信息上傳要求]回收企業應當在收到廢舊動力電池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回收和最終處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第十六條從事汽車生產、電池生產、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和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追溯管理,確保追溯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第十七條[地方監督管理要求]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相關企業落實追溯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八條《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術語和定義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實施時間]本規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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